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 号楼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 99 号 B 座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与
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方略亿阳 1 号基金)
签署的
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
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x补充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_12_月_29_日在中国_北京_签署:
甲方: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xxxxx 00 x X x
法定代表人:曲飞
乙方: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方略亿阳 1 号基金)
住所:深圳市福田xxxxx 000 xxxxxxx 0000 x
x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法定代表人:方向生
(在本补充协议中,上述两方统称为“双方”,各自简称为“一方”)
鉴于:
1. 2015 年 8 月 13 日,双方签署了《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乙方作为管理人所代表的方略亿阳 1 号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拟根据《股份认购协议》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股票”)。
2. 乙方作为方略亿阳 1 号基金的管理人代表该基金签署本补充协议。
现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 乙方以现金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23,130,712 元,
认购数量不超过 1,353,464 股。
2. 乙方确认方略亿阳 1 号基金投资人为甲方代其 2015 年度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持股计划”),根据甲方的披露,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包括甲方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甲方存在关联关系。
3. 乙方根据《方略亿阳 1 号基金基金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补充协议》”)的约定,确认基金投资人的认购资金来源是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合法,用途符合国家规定。
4. 乙方作为方略亿阳 1 号基金的管理人承诺,方略亿阳 1 号基金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5. 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乙方不得接受基金投资人关于转让或赎回其持有相关份额的申请,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6. 乙方应于甲方 2015 年非公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且发行方案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前,依照《方
略亿阳 1 号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时通知
基金投资人缴付基金认购资金,按照本补充协议第 1 条约定的认购资金金额将基金认购资金募集到位。
7. 若因基金投资人原因导致认购资金无法有效足额募集,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未足额缴纳部分认缴金额的 10%的违约金,以及履行其他应当履行的赔偿义务,并将取得的违约金及其他赔偿金及时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受偿方。
8.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认购资金无法有效足额募集,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其未足额到位部分的认购金额的 10%的违约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可能承担的其他赔偿责任。
9. 本补充协议为双方对《股份认购协议》的补充,与《股份认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股份认购协议》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其余内容仍以《股份认购协议》为准。
10. 因本补充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适用与《股份认购协议》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11. 本补充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署页)
甲方: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 | 乙方: 深圳方略德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表方略亿阳 1 号基金) | |
(盖章) | (盖章) |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
姓名: 日期: | 姓名: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