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流動電話服務條款及條件
客戶及數碼通流動通訊( 澳門)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 本公司”) 現同意如下:
設備/ 配件銷售
1 . 設備及配件之款項
1 . 1 客戶須向本公司繳付購買設備或配件之全部款項或任何未繳之餘額。 倘有關設備/ 配件已送交客戶, 而客戶尚未清付任何未繳之餘額, 則本公司保留權利沒收有關按金及向客戶取回有關設備或配件之物權。
2 . 物權及風險
2 . 1 本公司保留擁有有關設備或配件之物權直至客戶清付購買設備或配件之全部款項, 但相關之風險將於有關之設備或配件送交予之同時視作已經轉移給客戶。
3 . 保用期
3 . 1 有關設備及配件之保用期分別為由購買日起計之 1 2 個月及 6 或 1 2 個月( 視實際情況而定) 。於保用期內, 即使有關之設備及配件之物權有任何轉讓, 仍可享有應有之保用。
3 . 2 於保用期內, 客戶可享有之唯一及獨有之賠償只限於維修及更換。
3 . 3 在下列任何情況下, 有關之保用將不再生效, 倘任何毀壞之設備或配件或其任何部份之損毀乃由( I ) 不當損耗; 或( I I ) 疏忽、遺漏或不當處理有關設備或配件; 或( I I I ) 未經本公司授權下之更改或維修而引致。
3 . 4 本公司保留酌情權因應客戶之要求而提供非保用範圍內之維修或更換服務, 但只限於客戶同意向本公司支付有關服務之當時及不時更改之費用。
服務提供
4 . 服務
4.1 本公司同意按照下列條款及條件,根據客戶所選擇之服務計劃(”服務計劃”)向客戶提供流動電話服務(”服務”),而客戶亦接受及同意申請使用本公司所提供之服務。惟需事先取得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管理局之同意,本公司有權隨時更改服務計劃及調整收費。
4 . 2 客戶需選定服務功能( “ 服務功能” ) 。本公司保留權利對服務功能隨時作出必要的調整及措施, 以確保服務質素。
4 . 3 客戶可要求提供國際電訊服務, 但本公司將按照下列條款及條件及當時相關電訊服務供應商所訂定的條款及條件, 提供有關國際電訊服務給客戶。
4 . 4 本公司不會提供電話簿或電話號碼查詢服務。
4 . 5 本公司會提供漫游服務予客戶,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的某些與本公司有漫游協定的國家使用電訊服務。
5 . 智能咭
5 . 1 本公司會為客戶提供一張智能咭, 以使用本公司有關服務。
5 . 2 客戶用智能咭一起配備使用的電訊設備, 必須為澳門特別行政區電信管理局所准使用的型號, 始能享用本公司所提供的服務。
5 . 3 客戶確認本公司對於填寫, 納入, 列明或任何其他包含在智能咭內的資料( 客戶自行存置的資料除外) 有絕對及有特權並同意不論任何時候絕對將有關資料加以保密。
5 . 4 客戶必須妥為保存智能咭及不能容許其他人( 本公司經客戶正式授權使用人士除外) , 擁有或佔有智能咭。客戶不能覆製、摘錄、變更、擅自改動或盜用任何儲存於智能咭內的資料及不能容許批准或授權其他人作出此等行為。
6 . 按金
6 . 1 本公司有權隨時:
( a ) 要求客戶提交一筆按金/ 或預繳費用, 以保證繳付使用服務的所有費用, 及補償本公司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就服務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內的條款、條件或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
( b ) 更改按金金額。
本公司對所有按金絕無支付利息的責任。
6 . 2 在不損及任何其他權利或賠償方法下, 本公司有權在按金扣除任何服務費用或任何因客戶不遵守或不履行與本公司服務所簽訂的任何協議內的條款、條件或責任而蒙受的損失或損害的有關款項。
6 . 3 除上文規定外, 在本協議終止而客戶經已清付本協議的所有未繳費用, 本公司就客戶違反, 不遵守或不履行本同意書任何條款、條件及責任所提出的索償之後( 以較後發生為準) , 按金便會無息退回客戶。
7 . 付款
7 . 1 客戶於簽訂本合約的同時, 須按照本公司規定預繳所選用的服務計劃的首月服務費及附加功能費用及其他任何本公司要求的費用, 而本公司對客戶所繳付的任何金額, 有絕對的決定權。本公司對客戶所繳付的任何金額, 絕無支付利息的責任。
7 . 2 本公司將會將有關服務收費詳列於月結單上並每月發出或傳送給客戶。月結單上訂明的金額, 將視作最後及最終定論對客戶具有約束力。客戶須於月結單上訂明的應繳款日或以前及在本公司隨時另有要求下, 繳付任何應繳款項。
7 . 3 客戶必須全數付清, 不可用以扣除或抵償任何應由本公司支付的費用。所有收費均以澳門元為結算單位, 除非本公司另有註明。
7 . 4 以郵遞方式付款的風險概由客戶承擔。本公司在收到該應繳款項後, 方視作客戶已正式繳費。
7 . 5 付款時間至為重要。倘客戶未能於指定時間內繳付有關費用, 本公司在不損及其他權利下, 有權對未繳款項收取利息, 利率為月息兩厘, 按月計算, 直至欠款全數繳付為止。有關利息將按日積累。
7 . 6 凡客戶於戶口內登記超過一項服務, 本公司有權將其中一項服務的付款餘額轉移至另一項服務, 以支付其過期尚未繳付的費用。
8 . 終止
8 . 1 本公司或客戶可以隨時給對方 3 個工作天書面通知, 終止本協議。
8 . 2 在下列情況下, 以不損及本協議所載其他條款的權利下, 本公司有權隨時給予客戶 7 天通知而終止本協議, 或暫停提供全部或部份服務:
a ) 凡應繳的任何費用或款項逾期未繳;
b ) 凡客戶違反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條款及條件;
c ) 凡客戶或任何經授權不當使用有關服務;
d ) 凡客戶死亡或根據法律無力償還款項及/ 或破產, 或與債權人作出任何安排或有破產管理人得委任, 或進行清盤; e ) 凡智能咭遺失或被盜;
f ) 凡客戶抄襲、摘錄、變更、擅自改動或盜用任何儲存於智能咭內的資料或容許、批准或授權其他人作出此等行為;
g ) 凡客戶修改、變更或擅自改動有關用於本服務的通訊設備或容許、批准或授權其他人作出此等行為;
h ) 凡客戶或經客戶授權人士利用服務作不當或非法用途, 或透過服務向本公司其他客戶或僱員使用粗言穢語;
i ) 凡客戶未能按本協議第 6 條繳付按金;
j ) 凡服務費用超過本公司隨時制定的信用限額;
k ) 凡客戶向本公司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
8 . 3 終止本協議並不損及本公司對客戶當時所擁有的權利及/ 或索償, 並且不會免除客戶履行本身義務的責任, 包括繳付在終止日前的所有未繳費用。所有累積及未繳費用於終止日起亦被視作到期應繳費用。
8 . 4 倘客戶根據第 8 . 1 條所述的原因而終止服務, 則客戶仍須繼續承擔所有費用直至本公司收到有關終止協議的正式書面通知及視之為正式生效。
8 . 5 於任何服務終止或暫停後, 本公司有權將客戶的服務號碼分配予其他客戶。
9 重新接駁
9 . 1 凡服務基於第 8 條原因或客戶要求而被終止, 本公司可以按客戶要求, 以絕對酌情權, 在客戶清付所有未繳費用款項及按金後, 重新提供服務, 惟客戶須預繳服務月費及本公司當時的重新接駁費。
1 0 流動通訊設備及/ 或智能咭遺失或被竊
1 0 . 1 凡登記用於服務的流動通訊設備或智能咭遺失或被竊或智能咭被改變、擅自改動或盜用, 客戶必須立刻通知本公司及要求本公司暫停
服務。客戶並須於 3 個工作天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有關事件及暫停服務事宜。
1 0 . 2 於本公司收到第 1 0 . 1 條所指的書面通知, 客戶仍須繼續承擔該報失通訊設備及/ 或智能咭的所有費用。
1 0 . 3 在報失的通訊設備及/ 或智能咭尋回後, 本公司可以按照客戶的要求重新接駁服務於該通訊設備及/ 或智能咭。惟客戶必須清付所有未繳費用, 及繳付本公司當時的重新接駁費。本公司有絕對酌情權於提供服務前檢驗該通訊設備及或智能咭。
1 1 證明文件
1 1 . 1 在本公司提出要求時, 客戶須提交文件以證明該客戶於合約所註明的資料真實無誤, 在客戶向本公司提交文件並證明資料真實無誤之前, 本公司保留不向客戶提供任何服務的權利。
1 1 . 2 凡客戶屬商號, 法團及註冊公司, 本公司有權要求客戶提供有關商業登記證或有關註冊證明副本。
1 1 . 3 以個人名義登記的客戶必須年滿十八歲, 本公司保留權利要求客戶提交身份證副本及擔保書。
1 2 使用個人資料
1 2 . 1 客戶同意授權本公司使用及/ 或披露其個人或授權人之資料, 作為本公司履行或執行本協議之用。
1 3 責任限制
1 3 . 1 除卻法律上不可免除之責任外, 凡因( I ) 服務, 增值服務及/ 或附加功能服務中斷或失效; 或( I I ) 客戶與其他人通訊時發生失效,阻延或誤差; 或( I I I ) 客戶在傳送訊息時發生失效或延誤; 或( I V ) 在提供、停止服務時發生失效延誤; 或( v ) 客戶之通訊設備被盜用, 令客戶或任何人士蒙受任何費用支出、索償、損毀或損失, 本公司概不負責。
1 3 . 2 無論任何情況下, 於客戶因使用服務或根據本協議而引致任何收入損失( 不論直接或間接) , 盈利或其他後遺損失, 本公司概不承擔
任何責任。
1 3 . 3 任何透過附加功能服務提供的資料乃由第三者提供, 本公司和第三者將不保證此等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 或一致性, 且不承擔任何因此而導致任何人士所蒙受的損失。當使用此等服務時, 客戶或使用者即代表無條件接受及同意此約束聲明。
一般條款
1 4 更改
1 4 . 1 本公司保留權利, 隨時以書面或電子郵遞形式通知客戶更改、修改、刪除本協議所載的任何或全部條款及條件或訂立新條款及條件。
1 5 物權轉讓
1 5 . 1 未得本公司同意之前, 客戶不可將本協議的任何權利及責任以分配、轉送、發牌或其他形式轉讓給任何人等。
1 5 . 2 在客戶及受讓人簽妥本公司指定轉讓協議, 及清付在本協議下所有未繳費用後, 本公司始會同意是項轉讓。
1 5 . 3 客戶不可以分配、轉送、轉讓、發牌或其他形式處理本公司所發出的流動電話號碼。
1 6 適用法律
1 6 . 1 本協議須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如有任何爭議, 雙方須遵從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獨有裁判權。
1 7 不可抗力
1 7 . 1 凡由於延遲或未能履行本同意書全部或部分條款及條件而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害, 而引致延誤或未能履行協議的原因, 並不是本公司可以合理控制的, 又或不是其過失或疏忽所造成, 包括但不限於戰爭、 戰爭來臨的威脅、 暴動、 或其他群眾騷動或行為、 叛亂、 天災、任何其他超越政府或國家法律當局所實行的限制, 或任何其他工業或貿易爭議、 火災、爆炸、 風暴、 水災、 閃電、 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 本公司均毋須負責。
1 8 通告
1 8 . 1 有關根據本協議之條款及條件所發給客戶的通告或承諾, 公司可親自提交與客戶, 或以掛號郵遞或圖文傳真方式發送至合約所載的登記地址或客戶所通知的任何地址, 凡以圖文傳真或親自發送的通告或承諾, 皆視作客戶即時收到。 以掛號郵遞方式傳送的, 則於寄出後 4 8 小時視作客戶收到。
1 9 可分性
1 9 . 1 若本協議其中任何條款被解釋為非法或無效, 該等條款不得影響本協議其他條款的合法性, 有效性及可執行性。本協議須刪除該等條款, 但其他條款得持續有效。
2 0 全部協議
2 0 . 1 本協議包含了雙方的全部協議。除協議所載外, 並無任何口頭或書面明示、暗示的承諾、條款或條件。
2 1 . 詮釋
2 1 . 1 本協議內之眾數詞須包括單數, 反之亦然; 而文中提及任何一種性別, 須包括所有性別; 而文中提及的任何人, 須包括個人, 商號、法團及註冊公司。
2 1 . 2 本協議的條款及條件分中文、葡文及英文版本。本協議如有任何不一致或詮釋上的問題, 概以中文及葡文版本為準。 如需索閱英文或葡文版本, 請親臨本公司銷售及客戶中心或致電本公司客戶服務熱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