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1 號)
及
香港說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香港說明文件
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文件
2019 年 10 月
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以及根據管理人與託管人所訂立於 2006 年 10 月 11 日起生效的基金合同成立的基金,並根據內地香港基金互認(「基金互認」)安排
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於香港公開銷售。本基金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受其持續監督。
編製本文件(「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產品資料概要」)僅供於香港派發,並須與本基金不時修訂的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一併閱讀,而有關招募說明書已向本基金所屬地點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註冊。本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載有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資料,連同招募說明書構成本基金有關於香港分銷本基金單位(定義如下)的銷售文件。本基金的單位僅根據本文件、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的資料並連同本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最近期半年度及季度報告銷售。
如本文件所載的資料與招募說明書的資料不符,概以本文件內與向香港投資者所銷售單位相關的披露資料為準。招募說明書所界定的詞彙與本文件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義。投資者於作出投資決定前,請細閱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特點及所涉及的所有風險。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其註冊地址為中國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xxxx 00 x(xxx 000000)。管理人乃根據內地法律及法規在內地註冊及營運,並獲中國證監會許可以管理公開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任何xx產生誤導。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根據內地法律及法規,其符合資格作為公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
重要 — 如 閣下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的財務意見。
證監會的認可並不代表對本基金的推薦建議或認可,亦不表示對本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其認可不表示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可本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就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提述的基金而言,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而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
• 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 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警告:謹請留意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述的其他基金不一定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除非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下的豁免,否則向香港公眾銷售並無獲證監會認可的該等基金即屬違法。中介機構須予以留意。
在不損害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獲公平及相同對待的原則下,招募說明書所載的部分服務或資料未必能夠提供予或適用於香港投資者。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 有關H 類以外單位類別的資料;
• 將本基金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單位;
• 選擇將紅利自動再投資;
• 定期申購服務;及
• 透過管理人於內地的網站設定資料服務。
投資者應仔細審閱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並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詳情。不同的認可分銷商可能就投資於本基金提供不同類型的相關服務。請向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詳情。
向香港投資者銷售的單位
x基金目前銷售本基金不同類別的單位,其中A 類單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僅就此界定並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銷售,而 H 類單位則於香港銷售。
目前只有H 類單位(「H 類單位」或「單位」)可供香港投資者申購,並以人民幣計值。H 類單位最初於首個共同營業日(定義如下)按本基金現有A 類單位於當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其後則於每個H 類單位交易日按內地市場收市後所計算的H 類單位當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請參閱下文「發佈資料」一節,以了解有關H 類單位價格的其他資料)。
H 類單位受下列各項所限:
• 最低初次申購額 – 人民幣 1,000 元
• 最低其後申購額 – 人民幣 1,000 元
• 最低持有額 – 無
• 最低贖回金額 – 無
管理人保留銷售本基金其他單位類別的權利,而有關類別的適用費用、分派權利及/或各類別獨有的其他特點或會有別。同一類別單位的持有人按比例享有相同的分派權利。
於香港的基金互認
根據基金互認安排,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並向中國內地公眾人士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可獲證監會認可並向香港公眾人士銷售,惟須符合證監會所施加的額外規定。
基金互認安排的操作原則為:
a) 本基金符合證監會不時發佈的資格規定;
b) 本基金須持續獲中國證監會認可或向中國證監會註冊,並獲准於中國內地境內向公眾人士推銷;
c) 本基金須大致上根據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成文件營運及管理;
d) 於香港出售及分銷本基金須符合香港的適用法律及法規;
e) 本基金將符合證監會所發佈規管認可或登記、認可後及持續合規,以及於香港出售及分銷本基金的額外規則;及
f) 管理人須確保中國內地及香港持有人在投資者保障、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得公平及相同對待。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須符合於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下列資格規定:
a) 本基金為基金互認下的合資格基金類型;
b) 本基金按照內地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成立、管理及營運;
c) 本基金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中國證監會註冊作公開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
d) 本基金已成立超過 1 年;
e) 本基金的最低基金規模不少於人民幣 200,000,000 元或其不同貨幣等值;
f) 本基金並非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及
g) 向香港投資者出售的本基金單位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價值的 50%。
如本基金獲證監會認可後不再符合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任何規定,則可能不繼續於香港銷售及不准接受新申購,而管理人須即時通知證監會。
香港代表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香港代表(「香港代表」)。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履行於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所指定且於香港代表協議下據此協定作為香港代表須履行的職責。
香港代表的註冊地址及聯絡資料為:香港中環
德輔道中 2A
xxxxxx 0 x
xx: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分銷商
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可不時於香港委任持有證監會牌照或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本基金分銷商或次級分銷商(各自稱為「認可分銷商」)。
買賣單位
於香港買賣單位將會按照並遵守下述程序每日進行。就本文件而言,「香港營業日」指香港商業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法律或法規規定香港商業銀行必須或獲准暫停營業的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因於香港懸掛八號或更高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導致期內香港銀行於任何一日縮短其辦理正常銀行業務的時間,則該日不屬於香港營業日)),而「內地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日子。
申購及贖回單位的申請於同時為內地工作日的香港營業日(「共同營業日」)方會處理,意味著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日子(即使該日為內地工作日)透過認可分銷商提出申購或贖回單位的申請,反之亦然,且H 類單位亦不會於該日買賣。
執行指示及買賣截止時間
香港投資者應於任何日子(為共同營業日)在每日買賣截止時間(不遲於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前向本基金的香港認可分銷商提交其申購及贖回H 類單位的指示。特定認可分銷商可能設立不同的較早截止時間。買賣及截止時間的安排亦可能因應市場情況而變更。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其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買賣及截止時間的安排。
於任何共同營業日接收申購或贖回單位的申請須(i)於該日處理(如於每日買賣截止時間前接獲),或(ii)(如於買賣截止時間後接收)於下一個共同營業日(「交易日」)處理,惟出現暫停申購及贖回單位的情況除外。
認可分銷商會按照與管理人協定的該等操作程序將買賣指示轉交(視情況而定)管理人或該等獲委任辦理單位登記的代理機構(以該身分稱為「登記代理」)以供審閱。登記代理將審閱有關指示並
(如妥為發出)處理有關指示以供確認及分配或贖回單位或支付贖回款項(如適用)。登記代理將於投資者悉數支付及結清申購款項後方會執行申購指示。跨境支付資金以供結算申購及贖回指示須由認可分銷商安排存入管理人或其代理指定的賬戶。
投資者謹請留意,認可分銷商接收的買賣指示須待管理人或登記代理代認可分銷商實際處理時方告成功。
管理人已委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作為本基金於內地的登記代理,負責開立基金買賣賬戶、存置單位及本基金單位持有人(各自稱為「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處理指示、處理基金分派及有關本基金的其他登記事宜。
儘管招募說明書提述投資者可於「場外」(即直接與管理人或其認可分銷商或代理)或「場內」(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本基金 A 類單位,但於香港僅可透過認可分銷商於「場外」買賣 H 類單位。當未來可能出現「場內」買賣H 類單位,以及有關安排於當時的詳情,管理人須通知香港投資者。
有關提交申購及贖回指示的更詳細指引載列如下。
申購
申請申購單位
於初次投資時,投資者須細閱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及本文件的內容,填妥從認可分銷商處接收的相關申購申請表格,並將其連同認可分銷商可能要求的該等隨附或增補資料或文件交回該認可分銷商。
就申購單位付款
須以可結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或按認可分銷商可接受的方式支付。如以任何其他貨幣付款,則認可分銷商可酌情安排所需的外匯交易(按當時的市場匯率,即銀行於貨幣兌換的相關時間採用的市場匯率)。有關外匯交易的一切收費及開支由相關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進一步詳情。
不應向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五部獲發牌或登記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機構支付款項。
確認申購單位
申購單位的申請表格獲接納的投資者將於交易日後的下一個內地工作日按基於在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的價格獲分配單位。
投資者將於支付申購淨額(扣除相關申購費用後)(載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後收取該等數目的單位。
申購淨額 =申購款項 / (1+適用的申購費用費率)
單位數目 =申購淨額 / 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
確認通知會於申購單位後(通常為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向投資者發出,其中提供有關交易的全部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應向其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申購確認通知的時間。
可能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況
管理人可能於招募說明書允許及說明的若干情況下暫停或拒絕申購單位。此外,如管理人認為有關申購對本基金及其現有單位持有人可能會造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如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內的單位可能隨時暫停接受申購。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需一直遵守的其中一項資格規定為向香港投資者銷售的基金單位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值 50%。管理人將需要管理申購本基金單位,以確保本基金一直遵守該項規定。當本基金貼近該上限時,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證監會,且管理人須採用必要及適當的措施避免違反有關上限,包括暫停申購或於達到 50%上限前採用按申購指示比例分配的公平安排。香港投資者存在可能無法申購彼等所申請單位的數量(或可能根本無法申購任何單位)的風險。然而,毋須強制贖回香港投資者持有的單位。香港投資者可繼續持有彼等持有的本基金單位。
投資者謹請留意,於上述情況下,申購申請可能遭拒絕受理或僅獲部分受理。
贖回
贖回申請可透過填妥相關贖回表格(從認可分銷商取得)並將其交回認可分銷商作出。
在尋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賬戶內持有足夠可供動用單位的前提下,獲接納的贖回申請須於交易日後的內地工作日確認,並按於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
請參閱上文「執行指示及買賣截止時間」一節所述有關贖回申請的買賣截止時間的安排。
投資者將於扣除相關贖回費用後(載於招募說明書及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補充)後收取贖回淨額。
贖回金額 = 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 × 所贖回單位數目
贖回費用 = 贖回金額 × 適用贖回費用的費率
贖回淨額 = 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於贖回單位後的確認通知通常須於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發出,其中提供有關交易的全部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須向其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贖回確認通知的時間。在已向認可分銷商發出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一般須於交易日後起計 7 個內地工作日內透過登記代理支付贖回所得款項予香港投資者(扣除適用贖回費用)(參見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須以人民幣支付,並受下文所述的巨額贖回情況所限。然而,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從管理人收取跨境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的時間可能受外匯管制或適用的監管、稅務或其他規定所規限並可能引致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時所產生的銀行收費由投資者承擔。就透過認可分銷商買賣單位而言,投資者應向相關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交收的資料。
贖回所得款項僅可支付予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向第三方付款的要求將不獲接納。
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應細閱招募說明書內有關本基金贖回程序的內容,包括贖回單位(包括單位)可能遭暫停或推遲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當本基金因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而無法運作或當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由於相關內地證券交易所出現特殊的終止買賣情況而無法計算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可能會暫停贖回。於巨額贖回或持續巨額贖回導致難以應付現金流動的情況下,贖回單位(包括單位)可能遭暫停或推遲,或延遲就已獲接納贖回而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誠如招募說明書所述,當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於相關交易日提出的贖回要求未被滿足或全部滿足,要求贖回H 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可選擇(i)推遲或(ii)取消未贖回部分的贖回申請。香港投資者應就適用安排與認可分銷商確認。
如贖回指示已被接受但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因持續巨額贖回而造成延遲,則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述,應當盡快安排支付贖回款項,且在任何情況下付款不得延遲 20 個內地工作日以上,但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跨境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可能因外匯管制或適用的監管、稅務或其他規定而進一步延遲。
儘管招募說明書載有可能強制贖回由持有少於所訂明最低持有規定的投資者所持有單位的情況,但
H 類單位並無受任何最低持有規定所規限,故毋須進行該項強制贖回。
投資者謹請留意下文風險章節內「巨額贖回風險」一節。
分派
如招募說明書所載的分派相關條件已獲達成,管理人將就本基金支付紅利。儘管招募說明書指紅利可以現金支付或可重新投資於單位(由單位持有人選擇),但紅利重新投資的程序目前並不適用於 H 類單位持有人。於制定該程序前,H 類單位的紅利將以現金支付。
投資者謹請留意,管理人可酌情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或從總收入中支付紅利並從本基金的資本中扣除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致使本基金用於支付紅利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故本基金可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有關紅利於過往 12 個月的組成情況(即從淨可分派收入及資本中支付的相關款項),可要求管理人或香港代表提供及於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基金資料的網站查閱(參見下文
「發佈資料」)。
如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此舉可能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最初投資或該最初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紅利支付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本基金可在獲得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訂紅利政策。
本基金須支付招募說明書所載的費用及開支,其亦適用於H 類。有關本基金承擔的費用及開支詳情,請參閱招募說明書。然而,投資者謹請留意,儘管招募說明書指可能向本基金收取最多為 1%的銷售服務費,但目前並無向本基金收取有關費用,且管理人無意收取有關費用。如管理人未來決定收取有關服務費用,將事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除本基金承擔的費用及開支外,申購及贖回單位的投資者或需分別支付及承擔申購費用及贖回費用。
申購及贖回費用須按本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即其基金合同)所准許及招募說明書所述者收取及計算,儘管招募說明書有描述其他代替或分級費率:
• H 類單位的申購費用須於申購時作為前端費(即時繳付的費用)方式收取(並非作為可於贖回時收取的末端遞延申購費用)。申購費用須代表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按管理人可能釐定並與認可分銷商協定)收取。
• 香港投資者的申購費用最高為就申購金額應付的 5.0%,而申購費用的實際費率則由認可分銷商釐定。
• 贖回H 類單位適用的贖回費用劃一費率為 0.125%。贖回費用由本基金保留。招募說明書中關於持續持有期和贖回費率的規定不適用于H 類份額持有者。
有關適用費用的更多資料及詳情,請聯絡認可分銷商。
轉換
不得將本基金的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但並無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任何基金的單位。目前無法將本基金轉換為管理人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另一基金。轉換單位的相關安排詳情將於該等程序制定後提供予香港投資者。
本基金H 類單位的份額淨值於每個內地工作日及內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日子(包括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即使該等日期並非內地工作日)計算。
本基金單位的價格(即 H 類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將於為香港投資者而設及由香港代表發佈的網站每日發佈,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每個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應由管理人以下列公式計算並由託管人審核:
每個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 = 估值日H 類基金資產的資產淨值 / H 類單位總數
如計算單位的資產淨值或本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被暫停,則將會在作出該暫停的決定後盡快(在任何情況下須於作出該暫停決定後 2 日內)於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網站發佈有關暫停通知。任何須通知中國證監會的暫停或延遲買賣本基金均須向證監會作相應通知。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會根據所適用的內地法規更新。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當前版本、本文件、產品資料概要、就本基金發出的所有通函、通告及公告(包括暫停買賣或計算資產淨值及任何暫停期間終止)、財務報告以及本基金的最新可供申購及贖回價格或資產淨值將於上述網站發佈。上述網站應提供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香港投資者可聯絡香港代表查詢或要求閱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的資料或文件(參見下文「查詢及投訴」及「可供查閱文件」)。
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變動須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及(如適用)於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及按照相關的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內地法律法規之前提下作出。有關變動須於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如有需要)或遵守內地法律及法規的適用程序後生效,並於其後提交證監會備案。
有關本基金在基金互認下的資格變動、僅影響香港投資者且屬於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 11.1 章規定的情形的變動、證監會關於本基金的認可書中所載的需要獲得證監會事先批准的變動將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
有關變動須按照相關規定(包括於為香港投資者而設及由香港代表發佈的網站以英文及繁體中文張貼相關通告)以英文及繁體中文知會香港投資者。管理人及香港代表將採取合理步驟及措施確保同時向香港投資者及內地投資者提供銷售文件及持續資料披露(包括定期財務報告,通知及公告),惟向內地投資者所發出任何通告為僅就不會於香港銷售的本基金單位類別(如有)發出及與香港投資者無關或僅與對香港投資者並無影響的事宜有關者除外。
報告及賬目
就本基金的經審核年度報告及賬目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及季度報告印刷本(統稱「該等報告」)將不會郵寄予香港投資者。當該等報告可供查閱時單位持有人將獲知會。然而,該等報告的印刷本將可 於 香 港 代 表 的 註 冊 辦 事處 免費 索取 , 而 該 等 報 告 的 電 子 版 本 將 可 於 上 述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香港投資者將於該等報告刊發時獲知會,刊發日期為經審核年度報告相關期間結束後 3 個月內,半年度報告為相關期間結束後 2 個月內,而季度報告則為相關期間結束
後 15 個內地工作日內。
該等報告將按照內地規定編製並僅以簡體中文發布。然而,該等報告連同證監會不時要求須提供予香港投資者的增補資料將一併可供香港投資者查閱。
經投資者要求,有關該等報告的特定資料將免費以英文及/或繁體中文提供予香港投資者。投資者可按照下文「查詢及投訴」提供的地址向香港代表送交該等要求。
雙語文件
儘管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以簡體中文向內地投資者提供,但考慮到香港的市場慣例及習慣使用的中文,香港銷售文件所包括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本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均以英文及繁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本基金的通告及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增補資料亦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
然而,本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即本基金合同)及該等報告(如上文所指明)僅以簡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投資者可以提交書面要求的方式向認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要求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的特定資料除外)。因此,不熟悉簡體中文的投資者須考慮到語言障礙會導致無法完全理解本基金的規管合約條文,以及此情況是否會對該等投資者的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於單位持有人會議上投票
單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單位的每個投票單位擁有一次投票權。可親身、由受委托代表或以招募說明書准許及說明的另一種方式(進一步詳述於單位持有人會議通告內)投票。
代名人安排
與在香港的其他公開銷售基金的通用市場慣例相同,投資者可透過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視情況而定)(作為代名人(「代名人」)代表單位持有人)持有單位。根據該項安排,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但非相關投資者)將成為本基金登記代理系統及記錄內的指定基金持有人。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須存置持有其相關投資者單位的記錄,並須按照單位持有人的指示行使該等相關單位持有人的投票權。有關該項安排的詳情進一步載於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告內。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根據代名人安排,僅有代名人而非相關投資者的名稱將會登記為單位持有人,因此僅可由代名人代表相關投資者行使或僅可透過代名人可予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管理人及託管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並須符合由代名人就相關香港投資者於單位的利益存置記錄。
代名人將於收到管理人有關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後盡快以英文及繁體中文通知單位持有人,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及決議案。相關投資者行使投票權的特定安排可能須遵守代名人訂明的進一步特定條款或程序(如有)。
因此,香港投資者須了解與內地投資者處境的區別,內地投資者可直接登記為單位持有人並因此能夠直接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如有任何疑問,香港投資者應尋求專業意見。
公平對待內地及香港投資者
管理人須確保內地投資者及香港投資者在投資者保障、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得公平及相同對待。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額外披露
x基金可投資於債券資產,包括城市投資債券及內地評級機構評定為 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最多可達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香港投資者並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內有關本基金投資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及其他詳細資料。
金融衍生工具投資
x基金並無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本基金日後有意進行該等交易,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並於本基金進行該等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借出股票
x基金並無進行股票借出交易,如本基金日後有意進行該等交易,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並於本基金進行該等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管理人或會為本基金進行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受限於須遵守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上的最低投資要求及其他適用的法規,本基金(i)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業市場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並無受到任何限制,且(ii)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業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合共須保持在本基金資產淨值 40%的總上限之內。如該上限有任何變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本基金的最高槓桿水平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如該上限有任何變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內地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
x基金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一般涉及以債券證券作為已質押的抵押品,而不會發生擁有權或所有權轉讓。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可以是在交易所買賣或於內地銀行同業市場訂立。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其存管、結算及交收乃透過操作中央對手方系統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執行,而中國結算公司將作為所有交易及擔保交收的唯一對手方。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受適用的相關證券交易所規則及中國結算公司相關規則規管,並最終受中國證監會監管。
• 於交易所買賣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以本基金所提供的抵押品借入現金,並於交易結束時償還現金及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以解除抵押品。本基金須交出足夠的債券證券作為已質押的抵押品並以中國結算公司為受益人及交其託管。僅符合中國結算公司規定以及中國結算公司及相關交易所所頒佈規定的合資格抵押品(例如上市國庫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或公司債券)
方獲接納,並受中國結算公司及相關交易所所頒佈的適用扣減率規限。交易會每日按市價計值,而當已質押抵押品的市值跌至低於根據回購交易借入的現金時,本基金須補足債券證券。
• 於進行交易所買賣的反向回購交易時,本基金借出現金,而中國結算公司有責任於交易結束時償還現金連同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本基金於該等交易的對手方風險僅為有關中國結算公司的對手方風險。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受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的規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及/或上海清算所(視乎情況作為存管處)的相關規則,以及執行交易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中心」)的規則規管。
• 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從交易對手方借入現金並以交易對手方為受益人質押抵押品。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借出現金並收取對手方債券證券的質押作為抵押品。本基金的交易須與管理人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進行,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人民銀行批准參與銀行同業市場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對手方由管理人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挑選,考慮因素包括公司性質、股東背景、是否上市公司或莊家、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資金規模、監管狀況及行業排名。管理人會定期檢討及更新於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的信用狀況。
• 就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交易而言,如為回購交易,會以於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視情況而定)託管的債券證券作為抵押品,並登記為以對手方為受益人質押,如為反向回購交易,則以本基金為受益人質押抵押品。交易雙方概不得將登記為已質押的抵押品作進一步質押或其他交易,直至相關交易已結清及抵押品的質押已被解除為止。
• 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接納的抵押品可包括國庫債券、地方政府
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中央銀行票據及短期融資票據。僅以優質債券形式提供的抵押品方獲接納,並取決於抵押品的信貸評級或視乎對手方的信用狀況而
採取審慎扣減政策。抵押品的市值須至少等同於本基金初始訂立交易時發放的現金,但銀行同業市場的抵押品並非按市價計值。交易通常為短期性質,以減輕本基金所承擔的抵押品市場風險。
本基金從回購交易收到的現金所得款項(即借入的現金)可由本基金用作流動性管理或由本基金用作重新投資。鑒於從反向回購交易接收的抵押品由中國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視情況而定)託管,本基金不會將抵押品用作其他回購交易或用以取得現金作投資或流動性管理。來自反向回購交易的所有新增收入須記入本基金賬目內。
本基金的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可與或透過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的關連方進行,惟所有該等關連方交易須按公平原則及可取得的最佳條款執行(例如,任何應付費用須按商業基準計算及不得高於相同規模及性質的交易的當前市場水平),並於本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披露該等關連方交易(包括由管理人、託管人及彼等的關連方保留的費用)。
投資風險
x基金為投資基金。本基金不保證會歸還本金或發放紅利。此外,本基金不保證會能達成其投資目標,也不保證可以成功地實施已定的策略。
基金互認安排的相關風險
• 額度限制: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倘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的單位可能隨時暫停申購。
• 未能符合資格規定:倘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互認下的任何資格規定,則可能不再獲准接受新申購。於最壞的情況下,證監會甚至可能以違反資格規定而撤回其對本基金於香港公開銷售的認可。現時無法保證本基金能一直符合該等規定。
•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目前,在基金互認的制度下,基金和/或其投資者享有某些稅務優惠和豁免。概不能保證該等稅務優惠和豁免或內地稅務法律及法規不會有任何變動。任何現有的
優惠和豁免或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變動均可能對本基金及/或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而使其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 不同市場慣例:內地與香港的市場慣例可能不同。此外,本基金與於香港公開銷售的其他基
金的運作安排在若干方面可能有所分別。舉例而言,可能僅可於內地及香港市場均開放的共同營業日辦理單位的申購或贖回,或本基金的截止時間或交易日安排亦可能有別於其他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者應確保彼等了解該等分別以及其影響。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特定風險
除一般投資風險外,投資者謹請留意與本基金投資相關的下列風險。
內地市場風險/集中風險
x基金於股票、固定收入及其他投資的投資將僅限於內地市場的該等證券。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內地市場相關的證券,故可能面對額外集中投資風險。投資於內地市場可能產生不同的風險,包括政治、政策、稅務、經濟、外匯、法律、監管及流動性風險。
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干預並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該等變動可能突然引入及視乎市況或對市況造成影響。該等變動可能對本基金造成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內地股票風險
• 市場風險:本基金於股票證券的投資面對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出現波動,例如在投資氣氛、政治及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發行人特定因素的變動。
• 波動性風險:內地股票市場的高度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問題亦可能導致於該等市場上所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 與小型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較小型或中型市值的公司。一般而言,相對於較大市值的公司,較小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股票的流動性可能較低,且其價格在面對 不利的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動。
• 流動性風險: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其他發展成熟的市場為低。如本基金未能於有意出售時出售投資,則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 高估值風險: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能具有較高市盈率。有關高估值未必能夠得以持續。
• 政策風險:內地的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於相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可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該等情況均會對本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中小板股票和/或創業板股票的相關風險:
• 股價波動的相關風險:由於在中小板市場和/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往往規模較小且經營歷史較短,其股價的波動可能會較高。因此,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小板和/或創業板公司的市場波動與風險以及xx率可能較高。在極端情況下,如股票的成交價觸及交易波幅限額,股票買賣將會暫停。這會導致本基金無法平倉,從而令本基金遭受重大損失。
• 股票估值過高的相關風險:目前,在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一般被視為估值過高,有關極高估值未必能持續。股價可能更容易由於較少的流通股數量而受到操縱。
• 除牌風險:由於經營歷史相對較短,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往績記錄較短。相比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後在短期內被除牌的情況可能更為普遍。如果本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本基金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 規例不同的相關風險:有關創業板市場的證券的規則和規例在盈利能力和股本方面較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寬鬆。
• 創業板公司的新興性質及技術失敗:鑑於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均屬新興性質,而且一般著重科技發展及創新,因此若該等公司涉及的科學發展的過程遭遇任何失敗及/或有關行業或其發展出現任何重大不利事件,均可能導致該等公司蒙受損失,從而對本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 估值方法風險:由於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經營所在的行業的風險性質,常規估值方法未必完全
適用於該等公司。創業板市場的流通股份較少,因此股價可能相對較易操縱,並可能於市場投
機炒賣時遭受較大波動。
中小板市場和/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可能導致本基金及其投資者的重大損失。
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指資產因貨幣貶值而損失價值的風險。通脹可能會降低基金投資所產生收入的購買力及投資的內在價值。於本基金的投資尤其會面對內地通脹風險。
選股方法風險
x基金主要以股票的分紅回報選股作為股票投資策略,因此可能選擇經營業績滯後於市場的股票。基金以此選股方法持有的股票價值可能比市場上其他股票的價值表現為低,從而影響基金的價值。
內地債務證券風險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與發展更為成熟的市場相比,內地債務證券市場或會面對較大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或會出現波動。
• 對手方風險:本基金面對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信貸/違約風險。
• 利率風險:投資於本基金面對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格會於利率下跌時上升,而於利率上升時下跌。本基金面對政府對同業存款利率作潛在調整的額外政策風險。
• 評級下調風險: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或會於本基金作出投資後被下調。如有關評級遭下調,則本基金的價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管理人未必能夠出售評級被下調的債務工具。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內地的信貸評級制度及內地所採用的評級方法或有別於其他市場所採用者。因此,內地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或不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給予的評級直接比較。
• 城投債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城投債。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券通常不獲內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欠繳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則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則會受到不利影響。
•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可能很低且價格容易大幅波動。該等工具相較其他債務證券可能面對較大的
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且經常面對展期及預付風險以及無法履行與相關資產有關支付責任的風險,可能對證券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 內地評級機構評定為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內地評級
機構評定為 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相較評級較高的債務證券,該等證券的流動性通常較低、波動性較高且損失本金及利息的風險較大。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的相關風險
管理人或會於內地證券交易所或銀行同業市場為本基金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於銀行同業市場的反向回購交易下被質押的抵押品可能並非按市價計值。此外,當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在對手方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發放的現金或變現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當及市場變動,出售抵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少向對手方發放的現金。
• 就回購交易而言,在對手方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質押予對手方的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當及市場變動,原先收取的現金可能少於已質押予對手方的抵押品價值。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
投資者於投資在以人民幣計值的本基金單位時可能需要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並於其後將贖回所得的人民幣款項及/或紅利付款(如有)兌換回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投資者需要承擔貨幣兌換費用。視乎人民幣相對於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會面對外匯風險,現時概無保證人民幣兌換為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不會貶值。人民幣如有任何貶值均可能會對投資者於本基金投資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所得款項及/或紅利付款(如有)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延遲。投資者於贖回投資時可能不會收到人民幣。
從資本中支付紅利的相關風險
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最初投資或該最初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分派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稅務風險
投資者謹請留意稅務狀況的特定不確定因素及因投資、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而產生的收入及收益的潛在稅務責任的稅務風險。稅務規例及/或本基金稅務撥備政策的轉變將影響投資者。於有關轉變前已出售/贖回其權益的投資者或不受影響。視乎已實現收益及本基金分派最終有否及如何納稅以及投資者投資本基金的時間,彼等可能面對有利或不利情況。內地稅務體制及 FATCA 存在若干相關風險,進一步詳情載於下文「稅務」一節。
指示發送路徑及跨境匯款的相關風險
基金互認安排是一個新的措施。買賣本基金單位、申購或贖回的數據傳送及登記代理職能可能會由或透過為基金互認而新設立及運作的系統、平台或安排進行。如於處理數據、登記單位、轉讓或結算資金時出現任何錯誤或延遲,則投資者或會直接或間接蒙受損失。
內地與香港假期不同的相關風險
由於僅會於共同營業日處理申購及贖回本基金單位的申請,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任何日子或並非內地工作日的任何日子(各詞彙定義見上文)買賣單位。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有關情況可能對申購本基金單位或贖回單位的能力以及處理申購或贖回單位的時間及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巨額贖回風險
巨額贖回單位可能需要管理人較原先理想更快變現本基金的投資,以籌集所需現金支付贖回款項。此舉可能對所贖回單位及餘下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於最壞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須暫停或延遲贖回程序。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及上文「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一節所述有關巨額贖回的安排。
其他風險
x文件並無載列與本基金相關的所有風險。投資者應細閱招募說明書內的風險披露章節,以了解與本基金相關的其他風險。
稅務
潛在投資者應諮詢其自己的專業顧問,以了解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的影響以及須就該等單位繳稅的相關司法權區法律下的適用稅務規定。
內地稅務考慮因素
(a) 對投資者的稅項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發佈了財稅[2015]125 號通知(「通知」)。該通知訂明香港投資者或位於香港的投資者(「香港投資者」)在基金互認下投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認可內地基金」)的內地稅項,詳見下文:
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認可內地基金的出售收益的收入暫時分別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香港投資者源自認可內地基金分派的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於申購、贖回、購買、出售、轉讓或繼承認可內地基金單位/股份暫時不需繳納內地印花稅。
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買賣認可內地基金單位的出售收益暫時豁免繳納增值稅。
(b)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稅項
根據財稅[2008]1 號通知,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買賣內地股票及債券、內地股票的紅利、內地債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所變現的收益均暫不徵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2]128 號通知,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須從向內地證券投資基金支付的紅利或利息中預扣 20%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通知,內地發行人向認可內地基金宣派的紅利及利息中歸屬於香港投資者的部分須分別預扣 10%及 7%的所得稅。
此外,出售 A 股和 B 股股份(「內地股份」)均須繳納售價總額 0.1%的內地印花稅。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並不適用於購買內地股份。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內地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46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同業存款、同業存單以及持有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140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財稅[2017]56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內地政府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有的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或會修訂或修改。無法保證現時的稅務豁免或優惠日後將不會被廢除。投資者應就彼等於認可內地基金的投資的相關中國內地稅務狀況尋求彼等自身的稅務建議。
香港稅務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的認可,本基金毋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獲得的溢利繳稅。
居於香港的投資者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贖回本基金單位所變現的資本收益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購入及變現本基金單位屬於或構成於香港進行的買賣、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且收益來自或源於香港發行、贖回或轉讓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上述有關稅務的資料乃基於香港現時生效的法律及現有慣例作出,並不全面且可予更改。有關資料屬一般性質,且並非經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情況後提供。
FATCA 及實益擁有權身分以及預扣若干付款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為美國(「美國」)於 2010 年 3 月頒佈的一項稅務法律,其中規定若干源自美國的付款(包括美國企業及機構就若干實際及被視為美國投資而支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潛在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並於 2014 年 7 月生效。為了避免繳納該項預扣稅,「外國金融機構」(定義見 1986 年美國國稅局守則第 1471(d)(4)條(經修訂))(「FFI」)一般須適時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若干直接及間接美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遵守該等規定可能導致被施以 30%預扣稅。
如本基金須繳納該項預扣稅,則將會令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被施加預扣的金額,並可能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及妨礙本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
中國於 2014 年 6 月已達成「實質同意」,從而與美國訂立模式 1(以對等互惠方式)政府間協議(「中國政府間協議」),以促使前述預扣及申報規則生效。雖然中國政府間協議尚未簽署,但預期中國政府間協議將予訂立,然而有關協議仍須於中國生效及於中國將須制定啟動法律,以便中國政府間協議的條款於中國法律下生效。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只要管理人與本基金仍然遵守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啟動法律(如適用),管理人預計本基金將毋須繳納相關美國預扣稅。
管理人已根據FATCA 登記成為申報模式1 FFI。本基金乃以合約方式組成及並非一個獨立法律實體。本基金的投資由管理人根據管理人的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編號(「GIIN」)代表本基金進行。由於管理人已登記成為申報模式 1 FFI 及另取得其保薦實體身分的 GIIN,本基金將倚賴管理人的 FATCA登記資格以遵守FATCA。假如在適用法律或法規(包括有關致使中國政府間協議生效的該等規則)規定下,管理人須採取有關行動及引入必要的額外規定以遵守 FATCA。
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需要向管理人(或於若干情況下向分銷商、中介機構或作為該投資者的投資渠道的若干其他實體(各自稱為「中介機構」))提供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根據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的任何該等資料僅須向中國主管當局申報,而並非直接向國稅局申報,並將由中國與美國當局之間進行資料交換。
身為 FFI 的非美國投資者將一般需要適時向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其若干直接及間接美 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該等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或未能登記及同意識別該等賬戶持有人(如適用)的非美國投資者,可能因其分佔任何源自美國付款而被徵收 30%預扣稅。雖然管理人擬令本基金遵 守 FATCA,但由於相關法規及安排的複雜性及本基金投資者違規的潛在風險,故無法就此作出保 證。管理人可能採取與投資者的單位或贖回所得款項有關而許可的任何行動,以確保如本基金蒙受
預扣稅時,該等預扣稅在經濟上由未能提供必要資料或未能遵守該等規定而導致產生預扣稅的相關
投資者承擔,惟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且管理人須依真誠及以合理理據行事。如本基金須繳納預扣稅,可能因此對本基金及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而須繳納預扣稅的金額可能無法退回本基金。
投資者謹請就 FATCA 規則對其投資於本基金的潛在影響,彼等的獨特狀況及將向管理人(或中介機構)提供及披露的資料(有可能最終提供予國稅局),諮詢其自己的稅務顧問。前述 FATCA 資料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的建議,亦不擬供任何人士倚賴為有關建議。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由管理人、香港代表或任何認可分銷商所提供有關於香港收集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或聲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及/或認可分銷商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各自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為收集有關資料的目的(主要就買賣及/或持有本基金單位)或明確說明及同意的其他用途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投資者謹請留意,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包括位於內地的管理人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載的相關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
/或規定,以及於香港不時規管個人資料使用的所有其他適用法規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確保其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或意外存取、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查詢及投訴
有關本基金的所有查詢及投訴以及瀏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文件的要求,須向香港代表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xxxxxxxxxxx 0X xx銀行大廈 5 樓。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設聯絡電話,號碼為x000 0000 0000。
香港代表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方式回應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可供查閱文件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給予的認可,下列有關本基金的文件副本即可於香港代表辦事處(其地址載列如上)的慣常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亦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取得副本(惟(a)及(d)項的有關副本可免費索取):
(a)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當前版本、本文件及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構成香港銷售文件的一部分)
(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b) 本基金經不時修訂的組織章程文件(即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本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合同,已向中國證監會註冊)(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除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所提供的英語和繁體中文特定資料);
(c) 管理人與託管人訂立的本基金託管協議(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d) 最近刊發的該等報告(備有簡體中文版本)(除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所提供的英語和繁體中文特定資料);
(e) 委任香港代表據此行事的協議(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f) 本基金於香港的認可分銷商名單(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g) 有關本基金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通告及公告(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及
(h) 於招募說明書內列出可供投資者查閱的本基金其他相關文件(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x基金的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2006年8月21日證監基金字【2006】163號文核准,基金合同於2006年10月1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及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亦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並無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首次申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細閱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及運用基金財產,但概不對基金盈利作出保證,亦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說明書中關於基金合同內容變更事項的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0月24日),有關財務數據及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本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已覆核了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
本基金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在香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認可。香港證監會認可不代表對本基金的推薦或認許,亦不代表其對本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此並不意指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並非認許本
基金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
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目 錄
十一、 投資組合報告 79
十二、 基金的業績 85
十三、 基金的財產 88
十四、 基金資產的估值 90
十五、 基金的收益分配 96
十六、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98
十七、 基金的會計與審核 102
十八、 基金的資料披露 103
十九、 風險披露 112
二十、 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 119
二十一、 基金合同摘要 122
二十二、 託管協議摘要 142
二十三、 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服務 161
二十四、 其他事項 163
二十五、 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66
二十六、 備查文件 167
x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xx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並無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資料,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單位後,即成為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單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及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了解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涵義:
基金合同 指《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修訂及補充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為本招募說明書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法規 指中國現時有效並公佈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地方法規、地方規章及規範性文件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佈、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
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並於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元 指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據基金合同所募集的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指《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即用於公開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託管人、相關服務機構、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單位的申購及贖回、基金的投資、基金的業績、基金的財產、基金資產的估值、基金收益與分配、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資料披露、風險披露、基金的終止與清算、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服務、其他應披露事項、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備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資料,供基金投資者選擇並決定是否提出基金首次申購或申購申請的要約邀請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單位發售公告 指《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發售公告》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業務規則 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規則》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監管機構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基金管理人 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依據有關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辦理本基金發售、申購、贖回及其他基金業務的代理機構
場外 指不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基金單位首次申購、申購及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及場所
場內或交易所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銷售機構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基金單位首次申購、申購及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及場所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註冊登記業務 指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及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 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
律主體
個人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登記或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中國境內證券的中國境
外的機構投資者
投資者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總稱
A 類(基金)單位 指在中國銷售,以人民幣計值並進行首次申購、申購及贖回的單位。其銷售費用等特徵與H 類單位有所不同
H 類(基金)單位 指在香港銷售,以人民幣計值並進行申購及贖回的單位。其銷售費用等特徵與A 類單位有所不同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後,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基金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本基金合法存續的不定期之期間日/天 指公曆日
月 指公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營業日 指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購、贖回或辦理其他基金業務的申請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申購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購買基金單位的行為。本基金的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贖回 指基金投資者根據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賣出基金單位的行為。本基金的贖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
過兩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基金賬戶 指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給投資者開立的用於記錄投資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開放式基金單位情況的憑證
交易賬戶 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透過該銷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單位的變動及結餘情況的賬戶
託管轉換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單位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業務
擺動定價機制 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基金轉換 指投資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轉換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單位的行為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指投資者透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協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協定扣款日在投資者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股票紅利、債券利息、票據投資收益、買賣證券差價、銀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資產總值 指基金所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及本基
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扣除負債後的淨資產值
基金單位淨值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總數後的數值。A 類基金單位和 H 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淨值分別指以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單位餘額後得出的單位基金單位的價值
基金資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及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的過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基金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
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一) 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27 樓、45 樓法定代表人:章硯
設立日期:2004 年 8 月 12 日電話:(021)00000000
聯繫人:高爽秋
股東 | 出資額 | 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幣 8,350 萬元 | 83.5% |
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 相當於人民幣1,650 萬元的美元 | 16.5% |
註冊資本:人民幣 1 億元股權架構:
(二) 主要人員情況
1、 董事會成員
xx(XXXXX Xxx)女士,董事長。國籍:中國。英國倫敦大學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共金融政策專業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歷任中國銀行總行全球金融市場部主管、助理總經理、總監,總行金融市場總部、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總經理。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國籍:中國。清華大學法學博士。2000年10月至 2012年4月任職於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市場部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公
司副總經理。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
xx(XXX Xxx)先生,董事。國籍:中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經濟學學士。現任中國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歷任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公司業務部高級經理,通州支行副行長,海澱支行副行長,上地支行副行長(主持工作)、行長,豐台支行行長等職。
xx(XXXX Xxx)先生,董事。國籍:中國。2019 年 9 月起擔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武漢大學經管學院企業管理碩士研究生。現任中國銀行財富與私人銀行部副總經理。曾任中國東方信託投資公司(原中國銀行信託公司)副處長、處長,中國銀行託管部處長、副總經理。
xxx(Xxxx Xxxxx)先生,董事。國籍:中國。為貝萊德資產管理北亞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貝萊德亞太區首席風險管理總監,負責領導亞太區的風險管理工作,同時擔任貝萊德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曾先生于2015年6月加入貝萊德。此前,他曾擔任xx士丹利亞洲首席風險管理總監,以及其亞太區執行委員會成員,帶領獨立的風險管理團隊,專責管理xx士丹利在亞洲各經營範圍的市場、信貸及營運風險,包括機構銷售及交易(股票及固定收益)、資本市場、投資銀行、投資管理及財富管理業務。曾先生過去亦曾xxx的市場風險管理團隊效力九年,並曾於瑞銀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結構部工作兩年。曾先生現為中國清華大學及北京大學的風險管理客座講師。他擁有美國威斯康辛大學麥迪森分校工商管理學士學位,以及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xxx(XXXX Xxxxx)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美國西北大學經濟學博士。曾在美國xx與xx學院商學院任教,並曾為美國投資公司協會(美國共同基金
業行業協會)等公司及機構提供諮詢。現任中歐國際工商學院金融學與會計學教授、
副教務長及金融MBA主任,並在華寶信託擔任獨立董事。
xxx(DU Huifen)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山西財經大學經濟學學士,美國奧xx荷馬州梅達斯經濟學院工商管理碩士,澳大利亞國立大學高級訪問學者,中央財經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兼任新時代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曾任山西財經大學計統系講師、山西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教授、中央財經大學獨立學院(籌)教授、副院長、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副院長等職。
xx(Xx Xxx)先生,獨立董事。國籍:中國。首都經濟貿易大學管理學博士。現任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會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商業會計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會計史專業委員會主任、北京會計學會常務理事、北京總會計師協會學術委員,xx創建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京九強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航太長征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國投泰康信託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等職。
xxx(XXX Xxxxxxx)女士,獨立董事。國籍:中國。北京大學經濟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北京大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學中國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曾任北京大學經濟學院院長、亞太風險與保險學會主席、美國哈佛大學訪問教授。
2、 監事
xxx(XX Xxxxxxxx)先生,監事,國籍:中國。南京政治學院法學碩士,高級政工師。歷任空軍指揮學院教員、中國銀行總行機關黨委組織部副部長、武漢中北支行副行長、企業年金理事會高級經理、投資銀行與資產管理部高級交易員。
xxx(XXXX Xxxxxxx)女士,職工監事,國籍:中國,研究生學歷。歷任遼寧
省證券公司上海總部交易員、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員、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易員、交易主管。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總經理。
3、 管理層成員
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執行總裁。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歐陽向軍(Xxxxx X. XXXXXX)先生,督察長。國籍:加拿大。中國證券業協會
-沃頓商學院高級管理培訓班(Wharton-SAC Executive Program)畢業證書,加拿大西部大學毅偉商學院(Ivey School of Business, Western University)工商管理碩士(MBA)及經濟學碩士。曾在加拿大太平洋集團公司、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及加拿大倫敦人壽保險公司等海外機構從事金融工作多年,亦xxx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現英大證券)研究發展中心總經理、融通基金管理公司市場拓展總監、監察稽核總監及上海復旦大學國際金融系國際金融教研室主任、講師。
xxx(XXXXX Xxxxxx)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西安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歷任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太倉支行副行長、蘇州分行風險管理處處長、蘇州分行工業園區支行行長、蘇州分行副行長、黨委委員。
xx(XXXX Xxx)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美國伊利諾大學金融學碩士。2004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執行總裁。
xxx(XXXX Xxxxxxxxx)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學院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曆任中國銀行托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xxx(XXX Xxxxxx)女士,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2019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
曾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裁助理兼保險機構業務部總經理。
4、 基金經理
現任基金經理:
xx(XXXX Xxx)先生,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金融學碩士。曾任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專案經理。2004 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 年 10 月至今任中銀收益基金基金經理,2009 年 9 月至 2013 年 10 月任中銀中證
100 指數基金基金經理,2013 年 6 月至 2016 年 1 月任中銀美麗中國基金基金經理,
2013 年 8 月至今任中銀中國基金基金經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銀優秀企業基金基
金經理,2018 年 2 月至今任中銀移動互聯基金基金經理,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中銀主題基金基金經理,2018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任中銀新經濟基金基金經理。
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香港財經分析師學會會員。具有 21 年證券從業年限。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曾任基金經理:
xx(XXX Xxx)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4 年 1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XX Xxxxxxx)女士,2006 年 10 月至 2008 年 4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主席:xxx(執行總裁)
成員:xx(副執行總裁)、xxx(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xx(權益投資部總經理)、xxx(研究部總經理)、xx(專戶理財部副總經理)、xxx(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
列席成員:xxx軍(督察長)
6、 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親屬關係。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 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單位的發售及登記事宜;
2、 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5、 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 編製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
7、 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單位申購、贖回價格;
8、 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資料披露事項;
9、 按照規定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進行其他法律行為;
12、 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 基金管理人承諾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違禁行為
1) 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合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 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 利用基金財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單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者謀取利益;
4) 向基金單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 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料、利用該資料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 失職,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 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3、 基金經理承諾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勤勉的原則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資料;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及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體系是指為了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運作,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通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辦法、實施操作程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資訊真實、準確、完整,確保公司對外資訊披露及時、準確、合規。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回饋等各個環節;設立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體系,做到內控管理的全面覆蓋;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穩健運作,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性;
(3)權責匹配原則。內控管理中的職權和責任在公司董事會、管理層、下屬各單位
(各部門、各分支機搆、各層級子公司)及工作人員中進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權責匹配,所有主體對其職責範圍內的違規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4)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5)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7)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市場行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
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資訊的人員,應制定嚴
格的批准程式和監督措施;
(8)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管理反映行業發展的新動向,及時體現法律法規、規範性檔、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最新要求,並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
3、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則
基金管理人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機構的規定和行業監管規則;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並普遍適用於每位員工;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並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修改或完善。
4、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資訊溝通和內部監控。各要素之間相互支撐、緊密聯繫,構成有機的內部控制整體。
5、內部控制的組織體系
股東會是基金管理人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東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董事會下設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和人事薪酬委員會。監事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對公司經營管理活動、董事和公司管理層的行為行使監督權。基金管理人通過自上而下的有序組織體系,有效貫徹內部控制制度,實現內部控制目標。
6、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基金管理人設立內部控制和風險防範的三道防線,建立並持續完善研究和投資決策、交易執行、市場行銷、產品研發、基金運營業務、風險管理、法律合規、內部審計、資訊系統管理、危機處理、資訊披露、財務管理、人力資源管理等各業務環節的體系和制度,
形成科學有效、職責清晰的內部控制機制。
1. 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別聲明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一)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成立時間: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 萬元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聯繫人:xx
(二) 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08 人,平均年齡 33 歲, 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 1998 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 資產、QDII 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QDII 專戶資產、ESCROW 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服務。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1006 只。自 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六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
《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 68 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
(3)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料披露事項;
(7)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及基金單位申購、贖回價格;
(9) 按照規定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10)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自成立以來,各項業務飛速發展,始終保持在資產託管
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2005、2007、2009、 2010、2011、2012、2013、2014、2015、2016、2017共十一次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權威的ISAE3402審閱,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充分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準。目前,ISAE3402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 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 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
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
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 “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六)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及程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後六個
月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定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一) 基金單位銷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名稱: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26 樓、27 楼、45 樓法定代表人: 章硯
電話: (021)00000000
傳真: (021)50960970 1)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櫃檯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 0000, 000-000-0000
聯繫人: xx
2)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平臺本公司電子直銷平臺包括:
中銀基金官方網站(xxx.xxxxx.xxx)
官方微信服務號(在微信中搜索公眾號“中銀基金”並選擇關注)
中銀基金官方APP 用戶端(在各大手機應用商城搜索“中銀基金”下載安裝)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 0000, 000-000-0000
聯繫人: xx
0、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2)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55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88
3)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 95533
4)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銀城中路 188 號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5)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5
6)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2 號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7)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9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8)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建國門內大街 22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7
9) 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中山大廈
法定代表人:xxx
聯繫電話:95561
10) 南洋商業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00 號三層、六層至九層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000-000-0000
11)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中山東一路 12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服電話: 95528
12) 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39F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人: xx
聯繫電話: 00000000
13)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 618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號上海銀行大廈 29 樓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x
xx服務電話: 95521
14)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廣東路 689 號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3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15) xxx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xx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辦公地址: 上海市xx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23
16)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國際企業大廈 C 座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17)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 室
辦公地址: 廣東省廣州天河北路大都會廣場 5、18、19、36、38、39、41、42、 43、44 樓
法定代表人: xxx聯繫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5 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公司網站: xxx.xx.xxx.xx
18)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 A 座 38-45 層
法定代表人: 霍達
聯繫人: 黃嬋君、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5
19)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64 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64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週一涵、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11-8
20)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xxx
聯繫電話: 95558
21)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安區新閘路 1508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25
22)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23)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 1 號樓第 20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xx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532)96577
24)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壽春路 179 號
辦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號
法定代表人: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8
25)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28 層A02 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28 層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17
聯繫人: xxx、xxx
26)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座 701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5 號新盛大廈 B 座 4 層
法定代表人: xx相
聯繫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
27) 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層
辦公地址: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層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人: xxx、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28)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聯繫人: x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36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29)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朝陽區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x、xx
聯繫電話: 000-00000000 或直接聯繫各營業部
公司網站: http:// xxx.xxxx.xxx.xx
30)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辦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31)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8 層
辦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 至 10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x、xx
客戶服務電話: 96326(福建省外加撥 0591)
32)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法定代表人: 周易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97
33) 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第二大街 42 號寫字樓 101 室
辦公地址: 天津市南開區賓水西道 8 號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34)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 2 號高科大廈四樓
辦公地址: 湖北武漢江漢區xxx路 32 號國資大廈B 座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35) 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層 10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層 10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 000 0000
36)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新華路特 8 號長江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公司網址: xxx.00000.xxx
37)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連絡人: xxx
38)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xx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號東方財富大廈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95021/0000000000連絡人:苑格格
39)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余杭區倉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號 1 棟 202 室
辦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xx時代廣場B 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國明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連絡人:xxx
40)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1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 1118 號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xxx
xx人:王詩玙
客服電話:0000000000
41)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3491
辦公地址: 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 1 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0聯系人: xxx
42) 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 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 5475 號 1033 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東大名路 1098 號浦江國際金融廣場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聯系人:xxx
43)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號 903 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區文二西路 1 號元茂大廈 903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連絡人:xxx
44) 北京xx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東路 66 號 1 號樓 22 層 2603-06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部A 座 17 層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戶服務電話:95118網址:xxxx.xx.xxx
45) 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A 棟 201 室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科技中一路騰訊大廈
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95017(撥通後轉 1 轉 8)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6) 南京xx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甯大道 1-5 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蘇甯大道 1-5 號法定代表人:xx
客戶服務電話:95177網址:xxx.xxxxxxx.xxx
47) 北京蛋捲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 xxxxxxxxxx.xxx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他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
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3、 場內銷售機構
場內銷售機構是指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開放式基金銷售資格,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深交所」)有關規定並經本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可透過深交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首次申購、申購、贖回及託管轉換等業務的深交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請參見深交所相關公告)。(具體名單請參見深交所相關文件)。場內銷售機構的相關資料同時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登載。
(二) 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號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 17 號法定代表人: 周明
電話: (010)00000000
傳真: (010)59378907
聯繫人: xxx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居住地點: 上海市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05 室
負責人: xx
電話: (021)00000000
傳真: (021)51150398
聯繫人: xx
x辦律師: xx、xx
(四) 審核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xxxx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居住地點: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執行事務合夥人:毛鞍甯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徐豔
經辦會計師:xx、xxx
x、基金的募集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6]163 號文核准,向社會公開募集。本基金為契約型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存續期間為不定期。本基金自 2006 年 8 月 30 日起開始
發售,每份基金份額的發售面值為 1.00 元人民幣。截至 2006 年 9 月 28 日募集結束,共募
集基金份額共 2,410,621,616.42 份,有效認購戶數為 63,299 戶。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據相關規定,本基金滿足基金合同生效條件,基金合同已於 2006 年 10 月 11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後,自 2014 年 8 月 8 日《運作辦法》實施之日起,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二百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並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倘本基金經認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公開銷售,除本基金的有關公告及香港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另有專門規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購、贖回及轉換等銷售業務,應當根據本招募說明書辦理。
(一) 申購與贖回場所
A 類基金單位投資者可以透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基金場外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場外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亦可以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基金場內銷售機構在交易所(場內)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H 類基金單位投資者只可以透過香港地區基金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櫃檯(場外)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另行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在條件成熟時,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亦可以透過電話或互聯網等形式為投資者辦理申購、贖回。
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按銷售機構協定的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
(二) 申購與贖回的營業日及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於 2006 年 10 月 16 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基金單位的申購業務,並於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基金單位的贖回業務。
A 類單位的營業日應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為在香港銷售而編製的招募說明書補充文件)另有規定者外,H 類單位的營業日應為香港銀行進行一般銀行業務的營業日,且該日應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資者應當在營業日辦理申購及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營業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參見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投資者在基金合同協定之外的日期及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單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一營業日的相應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交易所交易時間更改或實際情況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但此項調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在實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金額申購、單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單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影響基金單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則開始實施兩個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兩類單位申購及贖回的貨幣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及法規且與託管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接受其他貨幣的申購及贖回。
6、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采用擺動定
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四) 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 申購及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營業日的業務辦理時間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有足夠的基金單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的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購及贖回申請的確認
T 日規定時間受理的申請,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在 T+1 個工作日內為投資者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 T+兩個工作日後(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
H 類單位的營業日與 A 類單位的營業日有所不同,本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只會在H 類單位的營業日向香港地區的銷售機構傳送申購及贖回的成交資料,因此本基金 H 類單位的投資者一般可在兩個H 類單位營業日後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及贖回的成交情況,具體時間應遵循銷售機構的安排。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申請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
3、 申購及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個工作日(包括該日)內將贖回款項劃往基金單位持有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五)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根據各銷售機構的業務相關規則確定,在直銷網點的場外最低申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訂及調整。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單位時,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基金單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 基金單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可以贖回部分或全部基金單位,A 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單位不足 10 份時,在贖回時須一次全部贖回。對H 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沒有持有基金單位的最低餘額要求。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對申購的金額及贖回的單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生效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4、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采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5、 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協定,對投資者委託銷售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申購與贖回的,銷售機構可以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 申購費用及贖回費用
申購費率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率 |
小於 100 萬元 | 1.5% | |
100 萬元(含)-200 萬元 | 1.2% | |
200 萬元(含)-500 萬元 | 0.6% | |
大於 500 萬元(含) | 1000 | |
場外贖回費率 | 持有期限 | 贖回費率 |
小於 7 天 | 1.5% | |
7 天(含)-1 年以內 | 0.5% | |
1 年(含)-2 年以內 | 0.25% | |
2 年(含)以上 | 0 | |
場內贖回費率 | 小於 7 天 | 1.5% |
7 天(含)以上 | 0.5% |
註 1: 就場外贖回費率的計算而言, 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類推。註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註冊登記系統內,投資者持有基金單位的連續期限。
注 3: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櫃檯申購 A 類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購費率(僅限前端收費模式):單筆申購金額在 500 萬以下的,適用的申購費率為對應申購金額所適用的原申購費率的 10%;單筆申購金額在 500 萬以上(含)的,適用的申購費率與對應申購金額所適用的原申購費率相同。其中,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畫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一計畫以及集合計畫。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佈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註 4: 上表中為本基金在中國銷售適用的費率。本基金在香港公開銷售的,申購費不超過申購金額的 5%,具體由香港銷售機構決定;贖回費率為贖回金額的 0.125%。
1、 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 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贖回。本基金的贖回費用在投資者贖回本基金單位時收取,扣除用於市場推廣、註冊登記費及其他手續費後的餘額歸入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於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下限,對于持續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類份額投資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贖回費並全額計入基金財産(對香港公開銷售的基金單位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歸入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的範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兩個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要求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情
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訂基金促銷計劃,針對特定地域範圍、特定行業、特定職業、特定背景的投資者;針對購買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金額或單位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的基金投資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等進行基金交易的投資者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申購費率及基金贖回費率。
5、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序後采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七) 申購單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1、 本基金申購單位的計算:
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及淨申購金額,申購價格以申購當日(T 日)的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其中: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 /(1+申購費率)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 - 淨申購金額
申購單位 = 淨申購金額 / 申購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
2、 本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 「單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贖回當日(T 日)的該類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計算公式:
贖回費 =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 × 贖回單位 × 贖回費率贖回金額 =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 × 贖回單位- 贖回費
3、 T 日的基金單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 日內公告。倘遇上特殊情況,
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 申購費用、申購單位、餘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單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費用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後 2 位數。場外申購,申購的有
效單位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數,小數點後 2 位數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交易所(場內)申購,申購的有效單位計算方式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開放式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有關規定。
5、 贖回費、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費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後 2 位數。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單位以當日該類基金單
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數,小數點後
2 位數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6、 本基金單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 4 位數,小數點後第 5 位數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7、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購單位的計算公式或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申購費用、申購單位、餘額的處理方式或贖回費、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但應最遲在新的公式或處理方式適用前兩個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 申購及贖回的註冊與過戶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單位登記註冊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登記權益並辦理註冊與過戶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 日(含該日)後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單位。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單位登記註冊機構在 T+1 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
的註冊與過戶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與過戶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 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産淨值 50%以上的資産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法計算;
(4)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種類,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6)基金互認額度不足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 H 類單位而管理人決定暫停 H 類單位申購的情形;
(7)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50%而管理人決定暫停H 類單位的申購;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9)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
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0) 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且管理人決定拒絕申購的,申購款項將相應退還投資者。發生上述(1)到(7)項暫停申購情形且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 暫停贖回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接受或暫停基金單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産淨值 50%以上的資産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采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托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營業日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4)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支付;倘暫時不能足額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個贖回申請人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發生的情況制訂相應的處理辦法在後續營業日予以支付。同時在出現上述第(4)款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
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 20 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
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暫停基金的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依照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x基金單個營業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單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單位總數後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單位的 10%時,即認為發生了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 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可能會對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單位的 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予以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單位;投資者未能贖回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明確作出不參加順延下一個營業日贖回的表示外,自動轉為下一個營業日贖回處理。依照上述規定轉入下一個營業日的贖回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並將以下一個營業日的基金單位淨值為準進
行計算,並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單位的限制。倘香港地區銷售機構對持有 H 類單位投資者的選擇權另有規定,則按其規定辦理。
(3)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 A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爲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産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産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A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 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于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具體參照上述(2)方式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並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爲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爲止。而對該單個A 類基金份額持有人 10%以內(含 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上述(1)、(2)方式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 巨額贖回的公告: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向中國證監會備案並透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 3 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兩個營業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倘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基金管理人應於重新營業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一個營業日的基金單位淨值。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始辦理申購或贖回的營業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的基金單位淨值。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 1 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營業日的基金單位淨值。
(十三) 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單位持有人,未來在各項技術條件及準備完善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定由基金管理人屆時另行規定並公告。
本基金 H 類單位暫不開通基金轉換業務,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H類單位的基金轉換業務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十四) 託管轉換
x基金目前實行單位託管的交易制度。投資者可將所持有的基金單位從一個交易賬戶轉入另一個交易賬戶進行交易。具體辦理方法參照《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基金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
本基金 H 類單位暫不開通基金託管轉換業務,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H 類單位的基金託管轉換業務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十五)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佈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確定。
本基金 H 類單位暫不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H 類單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僅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以及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單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單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受理基金單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單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強制轉移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轉移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單位的條件。
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須按照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登
記相關規則,直接向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十七) 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賬戶或基金單位的凍結、解凍的手續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基金賬戶或基金單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單位仍然參與收益分配與支付,但被凍結基金單位收益分配轉增的基金單位一併被凍結。
(一) 基金註冊登記業務
x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及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
(二)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業務辦理機構
x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業務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託的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辦理本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業務的,應與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及代理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及義務,保護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的權利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享有以下權利:
1、 取得註冊登記費;
2、 建立及管理投資者基金賬戶;
3、 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開戶資料、交易資料、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
4、 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註冊登記業務的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依照有關規定於開始實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的義務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承擔以下義務:
1、 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業務;
2、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單位的註冊登記業務;
3、 保持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 15 年以上;
4、 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資料負有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帶來的損失,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況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除外;
5、 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6、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 系統內託管轉換
系統內託管轉換是指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單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之間進行託管轉換的行為。
本基金系統內託管轉換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處於募集期內的基金單位不得辦理系統內託管轉換。
本基金 H 類單位暫不開通系統內託管轉換,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H 類單位的系統內託管轉換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六) 跨系統轉登記
跨系統轉登記是指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單位在註冊登記系統及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本基金跨系統轉登記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 H 類單位目前僅開通場外申購及贖回業務,H 類基金單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因此本基金H 類單位不開通跨系統轉登記,待 H 類單位開通交易所場內申購及贖回且相關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H 類單位的跨系統轉登記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一) 投資目標
在長期投資的基礎上,將戰略資產配置與擇時相結合,透過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現金股息率高、分紅穩定的上市公司及國內依法公開發行上市的各類債券,致力於為投資者提供穩定的當期收益及長期的資本增值。
(二) 投資範圍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各類有價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具有穩定和良好分紅能力的國內優質企業的股票,能夠提供固定收益、具有良好流動性的國債、企業債、可轉債等,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産品。該部分股票和固定收益産品的投資比例不低于非現金基金資産的 80%。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産投資比例爲 30-90%,債券資産比例爲 0-6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類資産比例最低不低于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三) 投資理念
1、 專注於投資收益的短期實現及長期穩定增長相結合
2、 長期穩定的股息是衡量上市公司投資價值的重要指標之一
3、 投資決策確立在深入的量化策略分析及充分的基本面研究基礎上
4、 規範、嚴謹的投資流程及風險控制有助於提高風險調整後的收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