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一、基层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1.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不含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下同)。 |
(三)补贴标准 |
根据补贴对象就业地确定补贴标准,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鹤山市就业的,按每人 3000 元给予补贴;在台山市、开平市、 恩平市就业的,按每人 5000 元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 2.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书面说明)。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工作单位是否符合基层就业条件(补贴对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 |
的,其参保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同时符合基层就业条件); 3.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在地为准。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公共就业 服务岗位补贴、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 |
(二)补贴条件 |
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1.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273 元/人/月; 2.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191 元/人/月; 3.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标准为 82 元/人/月。 |
(四)补贴期限 |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 超过 3 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基本身份类材料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信息(以就业困难人员身份享受时核验); 3.就业登记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 |
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提出。 |
三、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个人缴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应届高校毕业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以及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的人员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在我市小微企业或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月按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对以下高校毕业生,相应提高补贴标准,其中: 1.硕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 8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2.博士研究生学历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 100%(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3.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上述保险费总额的 100% (不含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1.就业地为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补贴期限最长 1 年; 2.就业地为台山市、开平市和恩平市的,补贴期限最长 2 年; 3.享受补贴期间变更就业地的,最长补贴期限按照变更后的就业地 |
计算。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毕业证书; 3.劳动合同(属服务基层项目的提供服务协议); 4.属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残疾人证。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或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 3.是否已经实现创业并享受创业扶持类补贴。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的 1 年内提出。就业地原则上应以参保所在地为 准。 |
(八)其他说明 |
符合条件的以下两类人员可予以补贴: 1.由市、县(区)级单位下派到镇(街)级或以下岗位工作的人员,经派出单位确认,可以按其实际就业地标准给予补贴; 2.在村(社区)成立的服务辖区居民的公共服务中心工作的人员〔非 村(社区)“三委”成员〕,经镇(街)政府确认,可以给予补贴。 |
四、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 |
(二)补贴条件 |
1.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三)补贴标准 |
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确定。补贴标准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据实给予劳动者补贴;补贴标准高于我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劳动者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 1 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3.《广东省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
(六)应核验信息 |
1.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情况; 2.工作完成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八)注意事项 |
本补贴由用人单位通过线下申请的方式,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直接发放至乡村公益性岗位 劳动者账户。 |
五、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对象 |
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在我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或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指在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求学,下同)、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6.回国创业华侨。 |
(二)补贴条件 |
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三)补贴标准 |
10000 元。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5)返乡创业人员,属在乡镇创业的提供户口簿,属外出求学返乡的提供毕业证书,属市外务工返乡的提供社保缴费记录;(6)属回国创业华侨的 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返乡创业人员具有江门市户籍,离开江门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江门市创业的,本市务工返乡人员核验就业登记信息或社保缴费记录;(4)属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社保缴纳记录及申请时的参保信息; 4.“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5.“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
六、创业租金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 55 周岁、男性 不超过 60 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 5 年 内)和毕业 5 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5.回国创业华侨。 |
(二)补贴条件 |
1.租赁场地用于初创企业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2.创办的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
(三)补贴标准 |
按实际缴纳的租金总额补贴,最高 6000 元/年。 |
(四)补贴期限 |
累计不超过 3 年。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身份材料:(1)属在校生的提供学籍材料;(2)属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书;(3)属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的提供国(境)外学历 |
学位认证书;(4)属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的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5)属回国创业华侨的提供有效护照和国外合法居留材料及其公证或认证; 3.场地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身份信息:(1)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核验就业失业登记信息;(2)属脱贫人口的核验脱贫信息;(3)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核验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乡镇(不包括县城镇),其中驿道客栈、民宿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民宿服务”,农家乐还需核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登记为“餐饮业”或“餐饮服务”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经营异常名录”信息; 4.“小微企业名录”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按1 年或2 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 3 年内提 出,核发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至满 1 年或 2 年期间的租金补贴,最后一次 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 4 年。 |
七、招工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1.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500 元/人。同一企业自然年度内最高补贴不超过 10 万元。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社保缴费记录; 3.规上企业信息; 4.首次在江门就业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新招用人员稳定就业满 6 个月之日起 1 年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港澳居民一次性就业补贴、 |
劳动者以老带新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以及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
八、劳务协作补贴
(一)补贴对象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二)补贴条件 |
1.成功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 2.被介绍的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 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人 400 元;自然年度内累计成功介绍达 100 人以上的,该年度内 补贴标准为 500 元/人,同一机构年度最高不得超过 10 万元。 |
(四)补贴期限 |
每年一次。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户口簿; 3.被介绍人员签名确认的职业介绍推荐信或相关用工企业出具的确认函; 4.单位注册登记信息(仅市外机构需提供); 5.人力资源服务资质信息。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市内机构); 2.社保缴费记录; |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信息; 4.是否重点用工企业。 |
(七)注意事项 |
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向机构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市外机构可按照被推荐劳动者就业的县(市、区)自行选择申请地。本补贴按自然年度申请,本自然年度产生的劳务协作补贴应在下个 自然年度第一季度内提出申请。本补贴与职业介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
九、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参与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 |
(二)补助条件 |
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被安排在我市就业。 |
(三)补助标准 |
每人每月 1000 元。 |
(四)补助期限 |
最长不超过 18 个月。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出勤记录。 |
(六)应核验信息 |
我市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人员名单。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就业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本补贴与港澳居民就业资助不得叠加享受。 |
十、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
我市家政服务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补贴标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家政服务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 50%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每人最长可享受 3 年。同一人员先后被多家员工制家政企业招用并申领本项补贴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
(五)应提交材料 |
1.基本身份类材料; 2.劳动合同; 3.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单)。 |
(六)应核验信息 |
1.社保缴费记录; 2.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在同一单位就业的,本项补贴与其他社保补贴不叠加享受。 |
十一、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 |
(二)补助条件 |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 号)中“六个有”基础配置 标准。 |
(三)补助标准 |
每个 10 万元。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经营场地产权或租赁材料; 2.网商交易记录; 3.开展培训就业政策指引服务的工作台账。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示范站场地现场情况(需现场核查)。 |
(七)申请程序 |
由属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辖区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情况和可用资金规模,统筹组织开展认定及补贴发放等工作, 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按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
十二、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助
(一)补助对象 |
创业 5 年内企业的经营者。 |
(二)补助条件 |
1.参加江门市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含创业加速营); 2.到课率达到 90%以上; 3.获得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 |
(三)补助标准 |
每年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具体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人。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学员报名申请表; 3.学员个人资料(基本身份类材料、工作履历等)。 |
(六)应核验信息 |
1.初创企业经营范围; 2.企业经营业绩等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开选定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班的承办方,承办方根据工作方案开展培训工作,参训名单须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培训完成后,由承办方汇总材料统一向市人力 |
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年度实施 方案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直接发放至初创企业经营者的账户。 |
(八)注意事项 |
同一初创企业只能有一人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参加过往年 创客素质提升班(包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初创企业经营者素质提升培训)或创业加速营的学员及其所代表的企业其他人员不得重复享受。 |
十三、培育优秀创业项目补贴
(一)补贴对象 |
创业团队或企业。 |
(二)补贴条件 |
在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举办的创业创新大赛有关单 项赛中获奖。 |
(三)补贴标准 |
1.企业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金、银、铜奖及优秀奖(或相当奖级)分别按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5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 2.(1)团队组(或相应组别)特等奖及金、银、铜奖(或相当奖级)实行分阶段申报补贴。第一阶段分别按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 3 万元标准给予补贴;项目自获奖之日起 1 年内在江门市内登记注册成 立经营主体,同时满足正常经营 3 个月、吸纳就业 3 人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分别按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给予第二阶段补贴。(2)团队组(或相应组别)优秀奖按 5000 元标准给予补 贴。 |
(四)补贴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获奖项目团队全体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获奖项目资助申领书; 3.其他材料:项目获奖后吸纳就业人员的劳动合同。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2.获奖情况; 3.吸纳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记录。 |
(七)申请程序 |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制定的实施方案确定。 |
(八)注意事项 |
同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
十四、南粤家政学历培训补助
(一)补助对象 |
江门市各类院校。 |
(二)补助条件 |
根据市场需求,经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设家政 类专业并按程序招生。 |
(三)补助标准 |
每培养一名大专(高级工)班学历以上学生,给予院校 1000 元补 助,同一院校最高享受 10 万元补助。 |
(四)补助期限 |
一次性。 |
(五)应提交材料 |
1.学生花名册; 2.学籍材料及学历证书。 |
(六)应核验信息 |
院校开设家政类专业情况。 |
(七)申请程序 |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即可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补贴申请。 |
(八)注意事项 |
补助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学历后六个月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十五、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二)补贴条件 |
1.组织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或 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三)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 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四)补贴期限 |
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 |
(五)应提交材料 |
1.见习协议书; 2.基本身份类证明或毕业证书(以毕业 2 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3.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4.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
(六)应核验信息 |
1.单位登记信息; 2.失业登记信息(以 16-24 岁失业青年身份享受时核验); 3.见习人员参保信息(仅参加工伤保险的不视作参保)。 |
(七)注意事项 |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 3 个月)起 1 年 |
内,向属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见习期未满且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一次性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见习期限以见习协议书为准,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实际见习时间不得少于 3 个月,受理截止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31 日。高校毕业生在见习期限结束前离职的,补贴期限以其在见习 单位实际工作月数为准)。 |
名词解释
(仅适用于本清单内容)
1.脱贫人口:指原被扶贫部门认定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目前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
2.劳务派遣单位: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企业。
3.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指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 号)、《关于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 1 号修改单的通知》(国统字〔2019〕66 号)等文件规定被划为相应类型的企业。国家和省出台新的规定,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台具体划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划型。实际操作中,可结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小微企业名录库、工信部门的“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等途径进行判断。
4.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
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5.毕业 N 年内:指毕业学年以及以毕业证落款日期为基准,起算 N
年的特定时间段。
6.应届毕业生:指毕业 1 年内的毕业生。起算时间以毕业证落款日期
为准。
7.家政服务企业:指雇用专业家政服务人员为社会家庭提供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的企业,企业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需涉及以下内容: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养老服务;养生保健服务;服装、服饰检验、整理服务;病人陪护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等。
8.家政服务人员: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以固定
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人员。
9.稳定就业:指处于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费的就业状态。
10.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指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具体参照《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 号)。参加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山区计划”等政府部门组织的基层服务项目且服务地在本市的,视同在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
11.社会组织:指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已在民政部门登
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其中,社会服务机构包括民办养老机构、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学校等。
12.初创企业:指在我省登记注册 3 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清单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3.企业经营者: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人员(董事长、总经理、董事、监事)、股东、副总经理等主要领导职务的经营者。
1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统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界定的法人企业。
15.重点用工企业:指用工量 2000 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 500 人以上的企业。
16.村(社区)“三委”:指村(社区)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