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通信基站站址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发展佛山市xx区地区通信事业,配合建设移动通信网,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租用移动通信基站用房及施工等事宜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同意将 土地
(约 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乙方移动电话项目基站用房(以下简称“机房”),甲方同时提供该土地架设通信设备。
第二条 租赁费用
2.1 土地使用费为每年度计人民币(大写)
第三条 费用支付方式
3.1 支付方式:租金以转帐方式支付,每年预付一次。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等额租金收据。第四条 租赁期限
4.1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2 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将租赁标的交付乙方使用。第五条 基站用电
5.1.1 乙方接引外电:若乙方移动通信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则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走道,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六条 双方义务
6.1 甲方义务
6.1.1 在使用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正常施工和运行维护,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6.1.2 甲方负责处理因土地产权、租赁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确保乙方正常使用该土地。
6.1.3 若乙方基站设施分期施工,在乙方后期施工时,则甲方应予支持与配合。
6.2 乙方义务
6.2.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使用土地转让给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联营,但应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实行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要求而形成的第三方使用或第三方联营的情况除外。
6.2.2 乙方安装的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包括工作人员)产生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害辐射。
6.2.3 乙方应确保机房设备的设计及安装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6.2.4 乙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到相关部门立项报建和审批,岗头王后山边地块 50 ㎡为林地范围,请通讯设备管理单位到荷城街道林业站做好森林防火报备工作。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前不得进行建设。关于通讯基站的租赁,建议根据区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到环保、科技局、发改等部门进行立项报建和审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双方在合同期内必须遵循合同条款,均不得中途撤约,否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应赔偿由此对守约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7.2 甲方不得无故阻挠乙方进站工作。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施工、运行维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8.2 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十四(14)日内通知本合同的其它方,并向其它方出具由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的不可抗力证明。
8.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和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8.4 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 60 日或 60 日以上时,双方
就是否继续履行合同进行协商。
8.5 若一方违约在先,不得以此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为由免除其责任。第九条 合同生效
9.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9.2 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应向对方提供签署合同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第十条 合同续签
10.1 本合同期满后,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乙方拥有优先续租上述土地的权利,土地使用费的确定按同期物价水平,由双方协商解决。
10.2 为保障公共通信安全,租赁期限届满后,乙方没搬迁之前,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乙方应按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 主体变更
11.1 如遇国家政策征用土地的,乙方想保留原租赁合同,则乙方需与征地方协商。
11.2 甲方转让土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和作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 相关手续
12.1 租赁土地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的,乙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双方联系人
13.1 甲方联系人: 电话:
13.2 乙方联系人: 电话: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主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五条 其它
15.1 有关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5.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
甲方: (盖章)
授权代表: (签字)
乙方: (xx)
授权代表: (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