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3-LH200(J)XT735-
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信托)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新时代信托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新时代信托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由新时代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新时代信托·【蓝海 200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2013-LH200(J)XT735-
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四)其他:无。
在签署本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认购风险xx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xx人暨受托人: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合格投资者。信托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
委托人(自然人)(签字):
或:委托人名称(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
日期:
(请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填写机构委托人或自然人委托人,并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即受益人): 证件名称:□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邮寄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受托人:
名 称: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 所:xxxxxxxxxxx 0 xxxxxxxxxxx:000000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 真:0472-6969992
(受托人以下可简称:新时代信托或受托人)
受益人:本信托为自益信托,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合同信托资金:(大写)人民币
(小写)¥
用于收益分配和信托财产清退的银行账号或卡号:开户银行:
账户户名:银行账号:
受益账户为本信托计划兑付收益及本金的账户,未经受托人同意于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
不得撤销、变更,因委托人自行撤销、变更受益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自担。
各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1 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是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1.2 受托人:指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3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4 保管人:指开设信托财产保管账户、安全保管信托财产的商业银行。
1.5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1.6 本信托:指依据本合同设立的信托。
1.7 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1.8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总额。初始信托资金,指本信托宣布成立时,所有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
1.9 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按本合同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的安排。
1.10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1.11 信托财产: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
1.12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新时代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资金专用账户。
1.13 信托收益:指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不包括受托人管理佣金)、应缴纳的税费、支付第三人负债后的剩余部分。
1.14 信托净收益:指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管理佣金后的部分。由于目前对委托人和受益
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赋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该信托净收益中包含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缴纳
1.15 信托年化净收益率:信托年化净收益率=(信托净收益÷初始信托资金)÷(信托计划存续天数÷360)×100%(每月按 30 天计,一年按 360 天计)。
1.16 工作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第二条 信托计划主要内容
2.1 信托目的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新时代信托将合格的委托人自愿交付给新时代信托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发挥新时代信托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为受益人获取收益。
2.2 信托计划简介
通过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由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将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集合起来,发挥受托人的专业理财能力和运用资金的丰富经验,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的名义,认购认购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证券”)设立的“金元新时代信托第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商业银行向杭州海琼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海琼”)发放贷款,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取得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时,将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分配给新时代信托,新时代信托将取得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扣除相应费用后分配给信托计划受益人。
本信托计划发行总规模不超过 16500 万元。第三方企业持有的价值 27286.97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为杭州海琼的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智慧通”)为新时代信托投资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的退出提供担保,若未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实现本金退出,鸿智慧通则以现金形式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2.3 信托计划类型
x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第三条 受益人
x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受益账户为本信托计划兑付收益及本金的账户,未经新时代信托同意于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内不得撤销、变更,因委托人自行撤销、变更受益账户而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第四条 保管人
4.1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信托财产及交付
5.1 本信托计划发行规模暂定为人民币不超过 16500 万元(以下可简称为:暂定规模),最终以信托计划宣布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5.2 本信托计划期限: 12 个月。(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
5.3 信托计划成立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折合成信托单位,计算方法为:本信托的信托单位数量=本信托项下的初始信托资金/1 元。
5.4 委托人保证上述信托资金为其合法所有的自有资金。
5.5 交付要求
委托人应将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划付至信托计划收款户(亦称募集账户)或缴纳至新时代信托营业场所或指定的代理资金收付银行的营业网点。
5.5.1 信托计划募集账户:
新时代信托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下述账户:
户 名: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账 号:7273110186800048717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宣布成立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归属于信托财产。
5.5.2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新时代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保管账户),银行在信托计划宣布成立后,根据新时代信托所发出的划款指令将信托计划募集账户的全部资金划付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户 名: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账 号:7273110186800048717
5.5.3 新时代信托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上述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管理和运用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第六条 信托的成立及存续
6.1 本信托计划在推介发行期内可随时加入。新时代信托可视情况在推介发行期满后决定适当延长信托计划的推介发行期。
6.2 在信托计划期限内,除非信托计划各方协商一致或本合同另有约定,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期限等不得变更。
6.3 下述条件之一成就之日,由新时代信托视情况决定本信托计划是否宣告成立。
6.3.1 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份数达到法定要求;
6.3.2 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规模达到 15000 万元人民币;
6.3.3 信托计划推介发行期结束;
6.3.4 新时代信托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可公告信托计划提前成立。
6.4 如新时代信托宣布本信托计划未成立,新时代信托应在宣布信托计划未成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资金及该资金的孳息(活期存款利息)划至委托人预留的受益人账户,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7.1 管理原则
新时代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7.2 管理方式
7.2.1 委托人全权委托新时代信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
7.2.2 新时代信托为信托财产设立独立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专户,与新时代信托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7.2.3 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委托人(受益人)依其交纳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7.2.4 信托财产与新时代信托固有财产分别管理,本信托财产与新时代信托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
7.2.5 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资金委托保管人进行保管,保管银行定期出具保管报告,由新时代信托按规定向委托人、受益人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披露。
7.2.6 本信托计划通过了新时代信托业务决策及风控委员会审查。新时代信托的信托项目部和信托财务部在其业务活动中独立于公司的其它部室,工作人员不与其它部室相互兼职。
7.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法
7.3.1 新时代信托将本着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原则,以自己的名义管理信托财产。
7.3.2 信托财产具体运用方向
信托资金由受托人认购金元证券设立的“金元新时代信托第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商业银行向杭州海琼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
7.4 新时代信托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照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支情况。
7.5 其他事项
7.5.1 在不违背信托目的情况下,为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新时代信托可适当变更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方法。信托资金在闲置期间,新时代信托可将信托资金投资于具有稳健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如国债投资、同业拆放)、发放流动资金贷款等。在信托存续期间,新时代信托可根据市场情况等(包括但是不限于,交易对手信用情况变化,市场变化,资产流动性变化等方面),在受益人实际收益率不低于受益人预期收益率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将信托财产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市场交易等方式,以任意价格转让给任意方。若处置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变
现后 3 个工作日内,新时代信托未寻找到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新时代信托可决定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第八条 信托财产收益及费用
8.1 信托财产收入
信托财产收入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
8.2 信托费用种类
8.2.1 受托人管理佣金
新时代信托管理佣金是指新时代信托管理信托财产收取的报酬。具体包括固定管理佣金及浮动管理佣金。
8.2.1.1 固定管理佣金按以下方式收取,在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及信托计划到期时由新时代信托从信托财产中提取,本信托提前终止的,新时代信托已提取的信托管理佣金不予退还。
固定管理佣金具体提取方式为:
固定管理佣金总额=认购金额在 100 万(含)至 300 万(不含)的资金规模×2.67%+认购
金额在 300 万(含)至 600 万(不含)的资金规模×2.17%+认购金额在 600 万(含)以上的资金规模×1.67%。
在信托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由新时代信托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1.82%,其余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提取。
8.2.1.2 信托资金在闲置期间,新时代信托按照 7.5.1 条运用信托资金,由此产生的收益,收益中 60%作为新时代信托的浮动管理佣金。新时代信托于信托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提取。
8.2.2 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信托管理费用),由信托财产负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8.2.2.1 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8.2.2.2 信托计划信息披露费用;
8.2.2.3 银行保管费;
8.2.2.4 信托计划推介发行、代理收付费;
8.2.2.5 信托计划相关的专业服务机构收费(如:会计师、律师费等)、财务顾问费用、监管费用、咨询服务费、代理机构手续费等;
8.2.2.6 信托计划后期管理运用的费用;
8.2.2.7 信托终止,清算时发生的费用;
8.2.2.8 信托计划相关的其他费用;
8.2.2.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8.2.3 不列入信托费用的项目
新时代信托因违背信托合同导致的费用支出或信托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费用。
8.2.4 信托财产税费的缴纳
信托计划期限内所涉及的税务问题,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办理。法律、法规或政策没有明文规定的信托行为的税务问题,按照政府部门现有的相关规定各自办理、承担;信托计划期限内,若遇政策法规调整,相关的税务问题将按调整后的政策法规执行。
8.3 信托净收益及归属
8.3.1 信托收益与信托净收益
信托收益=信托财产收入—费用(信托管理费用)—信托财产的相关税费信托净收益=信托收益—受托人管理佣金
8.3.2 经测算,受益人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为下列第 2 种
(1)【】%
(2)根据信托资金金额分为: A、B 、C 三类。本合同项目下的受益人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为
A 类委托人:100 万元≤认购金额<300 万元,预计信托净收益率为 10%/年; B 类委托人:300 万元≤认购金额<600 万元,预计信托净收益率为 10.5%/年; C 类委托人:600 万元≤认购金额,预计信托净收益率为 11%/年。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同期基准利率,受益人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不变。
如新时代信托按 7.5.1 运用信托财产,可能导致受益人预计年信托净收益率上升。
8.3.4. 信托净收益的支付
8.3.4.1 新时代信托根据本合同向信托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
8.3.4.2 信托净收益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信托净收益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 1 年之对应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xxxx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后满 1 年之对应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放。
8.4 信托终止后,新时代信托将及时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8.5 如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发生变化,或情势发生变更,或发生可能导致受益人利益受损的情形,新时代信托在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下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或适当延长本信托计划的期限,若提前终止,信托收益按该信托计划实际存续时间计算。
第九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9.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9.1.1 委托人的权利
9.1.1.1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9.1.1.2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9.1.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9.1.1.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9.1.2 委托人的义务
9.1.2.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对该信托资金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且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立该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1.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费用和有关税费。
9.1.2.3 对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同
意,不得向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9.2.1 受托人的权利
9.2.1.1 受托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
9.2.1.2 受托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9.2.1.3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9.2.1.4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9.2.1.3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9.2.2 受托人的义务
9.2.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9.2.2.2 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9.2.2.3 受托人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9.2.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
9.2.2.5 受托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净收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9.2.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2.2.7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9.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9.3.1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宣布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有权取得信托净收益。
9.3.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和继承。
9.3.3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受益人有权选任新受托人。
9.3.4 本合同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益人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受益人大会
10.1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10.2 受益人大会的审定事项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0.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0.2.2 更换受托人;
10.2.3 提高受托人报酬标准;
10.2.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10.3 受益人大会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计划,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10.4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送达
受托人网站上刊登之日视为送达日。
第十一条 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
不可抗力风险等;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提供任何承诺;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规定,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盈亏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11.1 信用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用于认购金元证券设立的“金元新时代信托第 1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商业银行向杭州海琼发放贷款后,还款资金来源为杭州海琼以现金形式还本付息,故涉及杭州海琼的信用风险;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存在无法获得预期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的风险,即信托计划存在无法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及本金无法退出的风险。
防范措施
第三方企业持有的价值 27286.97 万元的土地使用权为杭州海琼的委托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北京鸿智慧通实业有限公司为新时代信托投资获得预期的投资收益及投资本金的退出提供担保,若未达到预期收益或无法实现本金退出,鸿智慧通则以现金形式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
11.2 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宏观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将会影响本信托计划的设立及管理,从而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进而影响受益人的收益水平。
防范措施:
受托人应密切关注、跟踪国家法律政策以及宏观经济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做出相应判断,在发生因法律政策变化导致信托目的不能实现等风险时,及时向受益人进行披露。
11.3 利率风险
如果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市场利率上升,该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防范措施:本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相对较高,对抗利率风险能力较强。
11.4 流动性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持续期内不能提前终止。
防范措施:委托人/受益人可在信托存续期内按信托合同规定可以进行转让,因此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有限。
11.5 其他风险
11.5.1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11.5.2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防范措施:新时代信托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和其他
12.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2.1.1 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可以向合格的受让人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新时代信托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如受益人无法自行寻找受让人,新时代信托可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或客户网络中发布转让信息,帮助其寻找受让人。
12.1.2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12.1.3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12.1.4 受让人若为银行,则受让受益权的资金不得为银行理财资金。
12.1.5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有效证件及相关信托文件与受让人共同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私下转让无效。
12.1.6 信托受益权转让后,信托项下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成为信托项下新的受益人。
12.1.7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分别按所转让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金额的 1‰向受托人交纳转让手续费。
12.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及其他
受益人死亡、下落不明等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信托的变更及终止
13.1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或终止信托。
13.2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信托终止:
13.2.2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13.2.3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13.2.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托人的变更
14.1 受托人辞任、被解任,或依法解散或法定资格丧失的,受托人将进行变更。
14.2 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给新受托人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14.3 新受托人由全体受益人选任。受益人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确定新受托人的通知及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设立的信托的受托职责的确认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返还
15.1 信托终止,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
15.2 信托终止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信托受益人。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
16.1 新时代信托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6.2 新时代信托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16.3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新时代信托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在新时代信托网站上公布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新时代信托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来函索取时由新时代信托寄送。新时代信托网站地址为 xxx.xxxxx.xxx,如
16.4 新时代信托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新时代信托在此约定清算报告书不需要专项审计。
16.5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6.5.1 新时代信托按照本合同及相关规定的约定定期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16.5.2 新时代信托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现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7.2 如因委托人委托新时代信托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或因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发生纠纷,因此给新时代信托和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受益人、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17.3 新时代信托因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新时代信托以固有财产赔偿;赔偿不足时,由委托人/受益人自担。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对于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
19.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
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等其他自然灾害及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
1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终止本合同。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x合同经委托人签署,新时代信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新时代信托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通知
新时代信托向委托人和受益人的送达可采用在新时代信托网站 xxx.xxxxx.xxx 上公布、寄送等方式。采用新时代信托网站公布、寄送等方式送达的,新时代信托发出当日即视为新时代信托已经履行了告知及送达义务等。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新时代信托,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新时代信托委托人/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的,导致委托人/受益人未能实际收到有关文件的后果,由委托人/受益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其他事项
22.1 整体合同: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等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22.2 期间的顺延:本合同规定的新时代信托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2.3 xx条款委托人
在此xx: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本合同和信托计划文件等,对当事人之间的信
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本合同和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2.4 合同文本
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二份。信托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均需合同各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新时代信托公章或合同章后方能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委托人(签名)(自然人):
年 月 日
或:委托人名称(公章)(法人或其他组织):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
受托人(公章或合同章):新时代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