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 PPP 项目
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 PPP 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大悟县城乡建设局
乙方: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录
目录 I
第一章 总则 1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2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7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8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12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12
第二章 合同主体 13
第 6 条 政府主体 13
第 7 条 社会资本主体 14
第 8 条 项目公司 15
第 9 条 共同权利义务 17
第三章 合作关系 20
第 10 条 特许经营权 20
第 11 条 特许经营服务内容 20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21
第 13 条 特许经营项目内容 21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22
第 14 条 项目总投资 22
第 15 条 投资控制责任 22
第 16 条 融资方案 22
第 17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22
第 18 条 投融资监管 22
第 19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22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23
第 20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23
第 21 条 技术及优化 23
第六章 工程建设 25
第 22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25
第 23 条 工程建设其他条件 26
第 24 条 甲方的协调义务 28
第 25 条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8
第 26 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8
第 27 条 工程不合格 30
第 28 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30
第 29 条 污水处理设施验收程序 31
第 30 条 通水试运行 31
第 31 条 环保验收及商业运行 31
第 32 条 完工延误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32
第 33 条 完工时的投资审计 32
第 34 条 工程提前完工 34
第 35 条 不予免责 34
第 36 条 建设期工程保险 35
第 37 条 工程保修 35
第七章 甲方移交资产 36
第 38 条 移交前准备 36
第 39 条 资产移交 36
第 40 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36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37
第 41 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37
第 42 条 商业试运营和正式商业运营 39
第 43 条 运营服务标准 40
第 44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41
第 45 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41
第 46 条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 51
第 47 条 中期评估 57
第 48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57
第 49 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58
第 50 条 运营期保险 60
第 51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61
第 52 条 运营支出 61
第 53 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61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 62
第 54 条 移交范围 62
第 55 条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62
第 56 条 最后恢复性大修 63
第 57 条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63
第 58 条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63
第 59 条 技术转让 63
第 60 条 合同的取消、转让 64
第 61 条 人员和人员培训 64
第 62 条 移交质量保证 64
第 63 条 缺陷责任期 65
第 64 条 移交费用 65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66
第 65 条 项目运营收入 66
第 66 条 服务费调价机制 70
第 67 条 财务监管 70
第 68 条 其他事项 71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72
第 69 条 不可抗力事件 72
第 70 条 中止履行 72
第 7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续处理 73
第 72 条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管网运营服务费的计算 73
第 73 条 法律政策变更 74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75
第 74 条 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75
第 75 条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75
第 76 条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76
第 77 条 终止的一般后果 77
第 78 条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77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78
第 79 条 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78
第 80 条 违约赔偿 81
第 81 条 违约行为处理 81
第 82 条 免责 82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83
第 83 条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3
第 84 条 诉讼 83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84
第 85 条 协议的解释规则 84
第 86 条 通知 84
第 87 条 协议文字和文本 85
第 88 x xx和反腐 85
第 89 条 不弃权 86
第 90 条 合同适用法律 86
第 91 条 适用语言 86
第 92 条 适用货币 86
第 93 条 合同附件 86
签字页 87
附件一:项目资料清单 88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89
附件三: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90
附件四: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92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管网维护报表 93
附件六:技术方案 99
附件七:抽检不达标扣款及扣分标准 102
附件八: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参考表 103
附件九: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105
附件十:特许经营期内的工程保险 109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政府授权,本协议由 大悟县城乡建设局 (下称“甲方”),地址:大悟县兴xxx 00 x,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下称“成交供应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点: xxx,xxxxxxxx: 00000000000000000X ,xxxxx: xxx ,xx: x
xx ,xx: xx 。
于 2016 年 月 日在草签此协议。鉴于:
1、为推动大悟县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县政府决定采用PPP 的形式,实施大悟县污水设施项目。以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的投资人与县政府授权主体设立项目公司。县政府授权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作为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 PPP 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大悟县城乡建设局将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特许经营权,由其负责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PPP 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将所有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大悟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所有项目设施能够正常运营。
2、甲方于 2016 年 8 月 18 日向社会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
3、(成交供应商)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
4、甲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审、澄清与谈判,确定本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
5、 2016 年 月 日,与 大悟县城乡建设局 草签本特许经营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 5 日内,由项目公司与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正式签订本特许经营协议。甲乙双方草签《特许经营协议》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人民币贰仟万
元整,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之后向甲
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后,甲方退还乙方上述履约保函。
项目公司成立时间:甲乙双方草签《特许经营协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并保证双方注册资本一次性到位,否则视为违约。因行政审批原因造成的除外。
双方在此达成如下条款:
第 1 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1.1 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1.1.1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通用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序号 | 名词 | 定义及说明 |
(1) | 本协议 | 指《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PPP 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包括本特许经营协议的所有附件(含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响应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 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
(2) | PPP |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也称 3P 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政府与私营企业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具体到本协议是指甲方授权乙方以PPP 的方式参与融资投资、建设、运营本项目,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和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无偿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或和部门单位无偿完好地移交项目设施,乙方投资的项目公司有权依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获收取政府方支付的污水处理服 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 |
(3) | 政府方/甲方 | 指本项目的委托人。 本协议指大悟县人民政府授权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大悟县城乡建设局。 |
(4) | 成交供应商/乙方 | 指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按照法定流程,被采购人确定为本项目协议签订对象的人或单位。 本协议指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5) | 项目公司 | 指被甲方授予特许经营权,由成交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及相关合同、协议规定注册成立的项目公司。 |
序号 | 名词 | 定义及说明 |
(6) | 县人民政府 | 指大悟县人民政府。 |
(7) | 第三方 | 指除甲方、乙方/项目公司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8) | 本项目 | 指本协议指 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 |
(9) | 项目 服务区域 | 指本项目服务的特定区域。 本协议的项目服务区域指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配套 管网、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大悟县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 主管网 。 |
(10) | 特许经营权 | 指依照建设部第 126 号令,指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在一定期 限和范围内经营大悟县相关污水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特许权利。 |
(11) | 特许经营期 | 指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时间段,本协议中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期限为二十五年(含建设期一年、运营期二十四年),自本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起算。 |
(12) | 建设期 | 指从开工令开始进场施工到竣工验收结束的建设期间。 本协议为 12 个月。 |
(13) | 运营日 |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 00:00 时开始至同日 24:00 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期间。 |
(14) | 运营年 | 指运营期内任一公历年度期间,第一个运营年应自正式开始运营日起算至次 年与该正式运营日相同日历日的前一日结束,以后每个运营公历年度依此类推。最后一个运营年的结束应在特许经营期满的最后一日结束。 |
(15) | 工作日 |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
(16) | 日历日 | 指公历日,本协议中提到天数若未作特别说明,均指日历日。 |
(17) | 化学品 |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
(18) | 谨慎运行 惯例 |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 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
(19) | 批准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或项目公司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
序号 | 名词 | 定义及说明 |
(20) | 污水 |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项目接收点未经本项目处理的污水。 |
(21) | 污水处理 项目用地 | 指将用于修建污水处理项目的场地。 |
(22) | 污水处理服务费 | 指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的费用,包括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和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两部分,均以人民币元/立方米计。 |
(23) | 管网运营维 护费 | 指由甲方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管网运营、维护的费用,均以 人民币元/(公里*年)计。 |
(24)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
(25) | 履约保函 | 指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向政府指定部门提交的项目公司在特许经 营期内履约保函。 |
(26) | 不可抗力 | 指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 |
(27)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的目的,未包括xxxxxxx,xxxxx xxxxxxx。 |
(00) | 中国法律 |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它主管机关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司法解释及其不时之修订或修改;为本协议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1.2 专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1.2.1 除本协议中另有定义的词语外,下列专用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序号 | 名词 | 定义及说明 |
(1) | 进水流量计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接入点安装的用于测量污水进水流量的流量计。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2) | 进水水量 | 指项目公司在接入点引入的、经进水流量计测得的未经处理的污水水量。 |
(3) | 出水流量计 |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在交付点安装的用于测量处理过的污水出水流量的流量计。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4) | 出水水量 | 指项目公司在交付点排出的、经出水流量计测得的经处理合格的水量。 |
(5) | 接收点 | 指污水处理厂厂区围墙内的污水进水点。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6) | 交付点 | 指经项目公司处理的污水出水点,即出水排放口。具体位置详见施工图纸。 |
(7) | 设计水量 | 指甲方预先设定的相当于建成污水收集管网在旱季污水收集量的日平 均最大值。 |
(8) | 实际污水处理量 | 指每一运营日在交付点实际测得的处理后的出水量。 |
(9) | 保底水量 | 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 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 则甲方仍须按该 水量计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
(10) | 最高限额水量 | 指本协议规定的项目设施的日最大污水处理量, 如任一运营日的实际污水进水量超过该水量, 则非经甲方书面同意, 项目公司不得对该超出部分进行处理, 否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不支付任何费用; 如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进行处理, 则甲方对该超出部分按照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向项目公司支付费用。本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水量为当期已 建成投产能力的 110%。 |
(11) | 超进水量 | 指在任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设计水量但未超出最高限额 水量的部分。 |
(12) | 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 价 | 指处理不超出设计水量部分污水的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价格,以人民币元/立方米计。 |
(13) | 超进污水处 理服务费单价 | 指处理超出设计水量且低于最高限额水量部分污水的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价格, 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为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 50%。 |
(14) | 污泥 | 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泥类物质。 |
(15) | 移交 | 指在特许经营期满之日或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期后,由项目 公司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转交给大悟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营的行为。 |
(16) | 常规运营惯例 | 指现行的同类项目运营时所普遍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该等作法包括但不限于: (a) 设施设备完好率不低于 95%,所有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b) 拥有正常运营条件下及合理预测非正常条件下所需的充足材料、资源以及其他供应品; (c) 由专业技术人员使用适当设备、工具和程序实施正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保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行;各类技术管理人员应保持适当的比例; (d) 拥有足够数量、有充足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的方式,按照规范操作和运行项目设施,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e) 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f) 经常进行恰当的监测和测试,以确保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 (g)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安全平稳运行项目设施,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并遵守有关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及各项限制性要求。 |
(17) | 项目总投资 | 指拟建项目全部建成、投入运营所需的费用总和; 本项目总投资为 23,740.41 万元,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总投资为 7,430.14 万元; (2)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总投资 2,783.33 万元; (3)主管网及配套工程:大悟县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污水主管网工程总投资为 5,509.06 万元、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管网总投资为 5,821.69 万元,高铁新 城配套管网总投资为 2,196.19 万元。 |
1.3 释义
1.3.1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
(1)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2)“一方”、“双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双方”或“各方”,且均包括其各自的承继者和受让人;
( 3)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季度和年;
( 4) 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之日不是工作日, 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5)“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6)“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7) 标题仅为方便使用, 本协议任何章、条或款的小标题不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当然解释,本协议的各个组成部分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和同等的重要性;
( 8) 在本协议中, 无论何处及由任何人发出或颁发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除另有说明外, 均指其书面形式;
( 9) 提及本协议时应包括以任何方式修改、补充和替代的本协议及其附件,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协议的条款与本协议的修改、补充条款、协议附件条款有抵触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文件条款为准。
第 2 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2.1 合同背景
为推动大悟县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加强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进行项目合作,维护政府和污水处理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大悟县政府采用 PPP 的形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由成交供应商与甲方组建项目公司,参与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管理等。
2.2 目的
2.2.1 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由成交供应商与甲方组建项目公司,承担实施本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管理等工作,以实现各方互利共赢,区域经济和谐发展之目的。
第 3 条 声明和保证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3.1.1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时:
( 1) 甲方已经获得大悟县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 甲方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 2) 保证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及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 3) 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项目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甲方有义务保证其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 5) 甲方有义务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会构成对其他第三方的违约、侵权或利益损害;
( 6) 甲方保证督促相关单位按照本协议的规定, 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
( 7) 如果甲方就本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存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的情况,项目公司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3.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3.2.1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时:
( 1) 乙方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正式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 其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项目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其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 2) 乙方在草签本协议之时, 以及在项目公司设立之时, 在任何中国法院、行政机关或仲裁机构不存在针对或影响乙方或影响项目公司的、可能对其履行和完成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诉讼、起诉或程序;
( 3) 乙方保证在正式签署本协议之前, 已依据中国法律申请在项目所在地以引入战略投资者的形式设立项目公司,并保证项目公司的设立及资金合法;
( 4)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乙方保证在以下声明中所述的内容和承诺均真实有效,并对乙方声明中失实和未能实现其承诺的部分内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有能力以注册资本、项目融资或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履行项目协议,并保证用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乙方对该资金具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如乙方未能投入完成本项目建设的足够资金,从而导致影响工程建设的, 则乙方应保证对项目追加投资;
( 6) 乙方已经为本协议的履行准备了足够的人员、技术和设备等, 从而确保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 7) 乙方就本条款项下的各项承诺、声明和保证不属实或存在错误, 对甲方依本协议享有权利或乙方依本协议履行义务造成严重的实质性影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本协议各附件也随之自动终止。
3.3 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3.3.1 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和保证, 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时:
( 1)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 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能力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2)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477.25 万元;
( 3) 项目公司保证具有完全法律权利能力和所有必需的授权, 本协议的签署将不违反其授权文件的任何内容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
( 4) 项目公司保证在其成立后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 由项目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 5) 项目公司保证具备充分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来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每一项义务;
( 6) 项目公司保证接受甲方以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
( 7) 如果项目公司就本条款项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本协议。
3.4 履约保函
3.4.1 成立项目公司之后五( 5)日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建设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3.4.2 本项目正式进入商业运营之后五(5)日内, 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运营期履约保函,以保证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应承担的项目运营与维护义务。该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出具。
3.4.3 履约保函的金额
(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金额: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20,000,000.00);
(2)运营期履约保函的金额: 第一年至特许经营期满前三年,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xx万元整( ¥5,000,000.00);自特许经营期满前三年至 第 63条 缺陷责任期 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履约保函的金额应为人民币捌佰万
元整( ¥8,000,000.00)。
3.4.4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1)项目公司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 第 63 条 缺陷责任期 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2)项目公司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期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 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 12)个月。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 30)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 3.4 履约保函 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 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a) 在特许经营期正常结束的情况下, 最后一份保函的有效期应至 第 63 条缺陷责任期 所规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之时止。
b) 在特许权协议根据本协议项下所规定被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当时有效的履约保函成为最后一份保函,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一份有效期至提前终止日后十二(12)个月届满的新履约保函,以确保履约保函在提前终止日后十二( 12)个月内继续保持有效。在此期间,第 63 条 缺陷责任期 款项下有关项目公司履行修复缺陷或损坏( 不包括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义务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相关权利的规定应适用。
(4)如果项目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4.5 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x甲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扣除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项目公司应在十五( 15) 个工作日之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 3.4 履约保函 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据。
3.4.6 履约保函的兑取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如项目公司未根据本协议或服务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甲方有权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3.4.7 履约保函的解除
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 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并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项目公司根据本协议或服务协议的
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甲方应在十五(15)个工作日内解除该份履约保函,并将该份履约保函的余额退还给项目公司。
3.4.8 维护的责任
甲方行使扣款及扣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建设、运营及维护项目设施的义务。
第 4 条 合同生效条件
4.1 本协议以甲方、乙方或项目公司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 5 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5.1 本项目协议由正文、附件、以后可能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构成,均作为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变更协议作为对协议其他部分的修改,优先于协议的原条款。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 6 条 政府主体
6.1 主体资格
6.1.1 政府主体资格情况见 1.1 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款项下的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6.1.2 如政府机构变化,由调整后的部门无条件承继本协议的权利义务;若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对项目公司的投资进行足额赔偿。
6.2 甲方权利
6.2.1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
( 1) 代表大悟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公司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义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 2) 对项目公司安全生产、出水水质、环保措施、设施质量等进行监管; 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甲方或其授权机构有权派员进入项目设施,监督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了解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但甲方应避免干扰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
( 3) 受理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 并有权及时将服务质量检查、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4)协调相关部门测算和监控企业成本;
(5)甲方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 9.2 临时接管和征用 款项下所约定的有关情况下,依法对污水设施进行临时接管;
(6)在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相关规定的情况下, 收回本项目特许经营权;
(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3 甲方义务
6.3.1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甲方履行以下义务:
( 1) 遵守国家、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有关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维护公共利益;
( 2) 在特许经营期内, 协助项目公司办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 3) 按本协议规定保障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 不得减少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使用;
( 4) 督促相关单位根据本协议规定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
( 5) 维护项目公司开展特许经营业务的自主权, 在对项目公司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不妨碍项目公司正常的运营;
( 6) 协助项目公司获得与本项目运行、维护、服务和移交等相关的批文、资料;在项目公司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后,甲方应在现行中国法律规定的可行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帮助获得、保持和续延该等批准,并为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提供必须的政策支持;
( 7) 协助项目公司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和批准, 管网建设工作中涉及的红线外用地情况,根据项目公司的要求给予必要的协助;
( 8) 协助项目公司获取项目投资和运营中符合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
(9)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7 条 社会资本主体
7.1 主体资格
7.1.1 社会主体资格情况见 1.1 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款项下的通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7.2 乙方权利
7.2.1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对项目设计、施工做出非实质性调整;
(2)按项目合同约定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实施项目。
7.3 乙方义务
7.3.1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乙方享有以下义务:
( 1) 乙方应按照甲方交付项目场地的状况接收项目场地, 确认甲方已履行完毕交付手续;
( 2)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提供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的资金、人力、技术支持等;
(3)乙方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 4) 乙方应履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及安全生产等义务, 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
第 8 条 项目公司
8.1 注册地
8.1.1 项目公司在项目所在地注册,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运营。
8.2 项目公司权利
8.2.1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享有以下权利:
(1)独家拥有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2)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向相关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
(3)经甲方认可, 可为本项目融资目的,质押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4)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8.3 项目公司义务
8.3.1 在特许经营期内, 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 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污水处理厂工程厂区红线内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按照适用法律、项目协议和谨慎运营惯例经营项目设施,项目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 1) 为本协议实施的目的, 项目公司应自费取得和保持本项目运营和维护所必须的、应该或可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取得的所有批准文件;
(2)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协助政府有关部门( 含政府委托的单位)审核公司经营成本, 接受社会的监督;
( 3) 在特许经营期内提供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服务和管网运营维护服务,出水水质及运维质量应符合本协议的规定;
( 4)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限内稳定、安全、可靠地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未经甲方批准或遇不可抗力,不停止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停业或歇业,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的全部处理能力完全提供给甲方,并且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
( 6) 在特许经营期内按照适用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的运营维护标准提供污水管网的运营维护服务;
( 7) 不应因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而造成项目设施场地, 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xx的干扰;
( 8)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 加强安全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
(9)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就特许经营业务向甲方报告的义务;
(10)遵循常规运营惯例,加强对项目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项目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大悟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1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非因本项目融资之目的,项目公司不得对项目设施及土地进行抵押、质押、出租等处分;
(12)及时向甲方报告下列重大事项:签署可能对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发生影响污水处理成本、安全、技术、质量、服务的重大事项,其他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13)于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都不无故拒收、扣押或拖延,如果是收件方,将签署回执并注明收到时间;
(14)项目公司所雇佣的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不应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项目公司所雇用员工、承包商,或代理人的所有行为均应视为项目公司行为, 项目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15)项目公司应对本项目在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负责应诉和赔偿;(包含本项目在甲方向成交供应商或项目公司移交后的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犯知识产权而引起的诉讼。)
(16)应按照中国法律和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17)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 9 条 共同权利义务
9.1 共同义务
9.1.1 保密
( 1) 双方对本协议及相关文件均负有保密责任, 但甲方为充分满足公共监督要求以及项目公司为充分满足其直接或间接股东作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除外。
( 2) 甲方不得将项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和技术资料等内容向第三方公布,但为满足公共监督要求而必须公布的信息除外。
9.1.2 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
双方应相互合作以达到本协议的目的,并应善意地行使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在此前提下,双方同意:
( 1) 当一方要求取得另一方的同意或批准时, 被要求方不可以无理拒绝或迟延给予该等同意或批准;
( 2) 如果任何一方获悉任何以下事件或情形, 该方应尽快将该事件或情形通知另一方。
a) 合理地预计该事件或情形将对任何一方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实施项目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b) 合理地预计另一方不能获悉该事件或情形。
9.2 临时接管和征用
9.2.1 在特许期期间, 如果项目公司严重违反本协议, 且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或本协议虽未明确规定期限但甲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未能或无法纠正而可能导致如果甲方不采取接管的方式将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项目设施安全运营,甲方有权利临时接管项目设施,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或在紧急情况下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甲方征用项目设施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9.2.2 甲方在临时接管或征用前, 应就临时接管或征用的原因、临时接管或征用的范围和程度、临时接管或征用代表、临时接管或征用时间事先书面通知项目公司。甲方根据本条进行临时接管无须获得项目公司的同意,但需要充分考虑项目公司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临时接管范围不应超过足以使项目公司具备应对能力解除紧急事件所必须的范围和程度;征用的范围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9.2.3 甲方的临时接管或征用并不直接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期的中止、终止;甲方的临时接管,将一直并仅应持续到项目公司改正了导致临时接管的违约事件的时间。
9.2.4 甲方临时接管或征用期间, 项目公司有义务为甲方提供资料和合作( 包括执行甲方的合理决定),以使甲方能够尽量消除导致甲方临时接管的事件对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可能带来的影响或损失;除甲方临时接管范围内的事项外,项目公司仍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9.2.5 如果由于项目公司严重违约而导致的甲方的临时接管, 则甲方因临时接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由项目公司承担,并首先从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公司应当收取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用中扣除。
9.2.6 甲方因征用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由于征用而导致的项目公司的损失,项目公司有权按照本协议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款项下的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 10 条 特许经营权
10.1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特许经营权, 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在特许经营期限内,负责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协议投资、融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并负责运营、维护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
10.2 特许经营期满终止时, 项目公司应将上述污水处理厂、管网工程无偿、完好、无债务、不设定担保地移交给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
10.3 项目公司组建完成后可以以本项目特许经营权进行融资, 融资资金将用于项目设施的建设及运营。
第 11 条 特许经营服务内容
11.1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负责该厂在特许经营期内设施设备的更新及重置,在特许经营期内接收污水,进行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11.2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 负责该厂在特许经营期内设施设备的更新及重置, 在特许经营期内接收污水,进行达标的污水处理服务,并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11.3 甲方授权项目公司自行融资、建设、运营上述两座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污水主管网工程,负责达标的日常养护、大中维修,并收取管网运营维护费。
11.4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在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内自行承担所有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并于特许经营期满或根据本协议规定提前终止并取得补偿后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保证正常运行。
11.5 在特许经营期内,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 项目公司不得将本项目涉及的各项污水设施资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质押给第三方。
第 12 条 特许经营期
12.1 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的期限为二十五(25) 年(含建设期),从本协议正式签订之日起算,除非根据本协议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款项下的有关规定被终止。
12.2 除非甲乙双方另有商定, 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经营业务及股权的任何变化, 不影响特许经营期限的连续计算。
第 13 条 特许经营项目内容
13.1 本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内容包括:
(1)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2)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 3) 上述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及大悟县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污水主管网工程项目。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 14 条 项目总投资
14.1 项目预计总投资见本协议 1.2 专用名词定义及说明 款项下所规定的专用名词定义及说明,项目公司保证项目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
第 15 条 投资控制责任
15.1 协议生效后,除非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主要设计参数、管网公里数等对项目总投资有实质性影响的关键指标。
第 16 条 融资方案
16.1 在法律法规允许并且经甲方认可的情况下,项目公司可为本项目融资目的,质押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若项目公司在甲方的帮助下申请到低于基准利率的利息政策,则项目公司节省的融资费用按 80%抵扣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 17 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7.1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甲方应为项目融资提供实质性的支持和便利条件,包括利用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对外进行融资时,甲方应当提供相关文件。
第 18 条 投融资监管
18.1 针对 第 16 条 融资方案 款项所规定的融资,甲方有权进行相关监管。
第 19 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19.1 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规定详见本协议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款项下的有关约定。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 20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20.1 甲方负责完成厂区项目规划选址、立项、可研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及报批、PPP 项目咨询等工作,费用由投资人承担,计入项目总投资并承担相应费用。
20.2 由甲方完成厂区项目用地审批、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向项目公司供应项目建设用地,按时交付项目场地。
20.3 除上述工作及费用外,其他前期工作由项目公司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项目公司负责工程建设的“三通一平”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施工期间使用临时水、电所发生的费用,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
20.4 甲方应在项目公司组建后十五(15)日内,将上述已完成工作的成果性文件一次性移交给项目公司。
第 21 条 技术及优化
21.1 项目公司应根据甲方提供的相关前期文件及其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优化设计及承诺完成工程地质详细勘查报告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及报审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1.2 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可以提出并实施技术及建设优化方案。但要求优化内容:
21.2.1 不得改变设计工艺,优化应不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主要工艺方案及批复中确定的项目工艺处理方案,仅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适当部分优化,且最终优化方案应得到甲方书面确认;
21.2.2 优化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公司应保证工程质量,并自行承担优化后带来的风险;
21.2.3 项目公司优化工作不应延长本协议要求的工期。
21.3 甲方对项目公司提出的技术及建设优化方案的书面意见不应被视为甲方以任何方式解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 22 条 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22.1 土地使用权
22.1.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项目所涉土地采取划拨的方式。土地的使用总年限为自本协议签订时起二十五(25)年(含建设期)。项目公司有权为本项目合法、独占地使用和出入项目设施场地;项目设施场地以土地红线图划定的范围为准。本项目污水处理厂土地采用划拨方式获得,本项目中各项土地划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包含征地费、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税费)。
22.1.2 土地使用权期限与特许经营期限相同,土地用途为市政基础设施用地。未经大悟县城乡建设局的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更改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
22.1.3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目前占地约 59.16 亩,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占地约 13.29 亩,具体占地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明件为准,用地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22.1.4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按适用法律应缴纳的税费及其它费用。特许经营经营期间,项目公司应承担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税费。如该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则双方可协商调整,调整方式采取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或另行给予补贴的方式。
22.1.5 特许经营期结束后,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厂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收回。
22.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22.2.1 项目公司仅能将土地使用权用于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不得将该等土地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用于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之外的其他任何目的和用途。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项目土地用途、不得对外转让、出租、
出借、单独用于抵押或提供融资担保及在其上设置任何他方权利,也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22.2.2 如因项目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本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的要求使用土地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公司应当赔偿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22.3 土地的适用性和土地的状况
22.3.1 项目公司被视为已察看并检查了污水处理厂周围土地状况,并已对该等土地及其周围的状况,包括地下土壤状况、通道和设施关联物等表示充分了解并接受。
22.3.2 对于上述土地的任何状况,甲方不对项目公司做出任何声明和保证。项目公司已接受该等土地的现状(包括地下土层条件),甲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22.3.3 项目公司应对特许经营期内发生的,被归责于项目公司原因的环境污染承担责任。
22.4 有关土地状况的资料
22.4.1 项目公司已审查和核实了由甲方提供的,对有关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及其周围区域的状况和适用性进行描述的资料和文件。
22.4.2 项目公司确认甲方对该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 23 条 工程建设其他条件
23.1 项目公司负责按适用法律的要求及时办理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的报建,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并获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承担相应费用。
23.2 项目公司负责红线内“三通一平”工程及红线外本项目所需供电、供水、进厂道路等配套工作,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在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甲方承诺对此提供必要帮助,协调促进本项目顺利实施。
23.3 除本协议 第 20 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款项下甲方已完成的前期工作外,项目公司负责进行其他所有场地准备工作,并提供所有必要的建设设施。
23.3.1 勘察设计
项目公司应根据经审批的可研立项报告,依法委托有相应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设计单位选定需经过政府方认可。设计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完成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工程、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和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配套管网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3.3.2 工程变更必须经大悟县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方由项目公司负责实施。
23.3.3 项目公司应按照经政府方审查合格并最终确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工程建设。
23.4 本项目工程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施工、安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安装,如乙方具有相应资质,可以按照财金[2016]90 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但涉及工程建设的设备、管材及阀门等材料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所有工程建设施工、设备采购安装需在甲方认可、监督下进行。
23.5 项目公司应根据以下文件,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行项目建设施工总承包,并承担相应费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相应的设备供应商进行项目设备购买及安装,并承担相关费用。所依据文件包括:
(1)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
(2)经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3)确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中标人中标文件中的承诺;
(5)本协议的所有其他要求。
23.6 甲方选择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公司及施工单位的建设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全流程审计和检查,监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23.7 项目公司应在选择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关键设备采购前,将选择
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关键设备采购的总体工作方案(包括工作流程和资格要求等内容)以及招标文件提交甲方,甲方派员全程参与和监督。
23.8 项目公司应在签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下列文件后十(10)日内,将下列有关建设工程的文件之复印件报甲方和县财政部门: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工程合同和工程建设计划;
(3)监理工作计划;
(4)主要设备的采购合同。
23.9 项目公司应在适用的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应在每月十日前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工程进度报告和监理月报。
23.10 在建设工程完工之后,按照本协议 第 28 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约定交付有关图纸和技术细节。
第 24 条 甲方的协调义务
24.1 在建设期间,甲方应尽力协调相关政府部门配合项目公司完成相关审批工作。
第 25 条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25.1 在甲方合理提前通知项目公司有关检查事宜的前提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进度日期的情况下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公司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也可安排代表参加。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 26 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6.1 项目计划及进度日期
26.1.1 项目工程建设预计的进度日期
重大事项 | 项目建设计划 |
交付场地 | 生效日后 30 日内 |
开工日 | 生效日后 45 日内 |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日 | 生效日后 10 个月 |
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开始试运行日 | 生效日后 10 个月 |
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管网开始试运行日 | 生效日后 9 个月 |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开始商业运行日 | 生效日后 13 个月 |
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开始商业运行日 | 生效日后 13 个月 |
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管网开始商业运行日 | 生效日后 10 个月* |
26.1.2 项目公司应按月向甲方提交工程建设进度报告,该报告应合理详细地说明已完成的和正在进行的工程的进度和质量、预计完成工程的时间,如果进度和质量发生问题,应提出挽回的措施和计划。
26.1.3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除非依据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在明确责任后,双方应对有关进度日期的最后期限商定延长或修改:
(1)出现不可抗力或其它事件;
( 2) 项目建设过程中, 在污水处理厂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古建筑或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项目公司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县政府有关部门;
(3)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4)对项目公司应达到的进度日期,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5)因政府相关部门未遵守适用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造成的延误。
26.2 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26.2.1 在工程建设开始之前,项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工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在工程建设进度月报表中同时反映工程质量监控情况。
26.2.2 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及管理应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本协议的要求执行。
26.2.3 尽管有上述规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根
据本条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缺陷书面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26.3 不可免除
26.3.1 尽管有上述 第 24 条 甲方的协调义务 、第 25 条 甲方的监督和检查 款项的约定,甲方的任何检查和监督都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甲方未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任何部分或未书面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不应视为放弃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也不能免除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
26.3.2 尽管有上述约定,为尽量减少纠正缺陷的费用,甲方在知悉任何缺陷之后应尽其最大努力将该缺陷通知项目公司,要求项目公司尽快采取补救措施。
第 27 条 工程不合格
27.1 甲方有权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的任何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项目公司严重不符合成交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并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改正工程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条件是甲方应同时向项目公司说明不合格的理由。
27.2 项目公司应对由此引起的任何增加的费用和延误负责。
第 28 条 交付图纸和技术细节
28.1 项目公司应按照适用法律编制竣工资料。
28.2 在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交工验收日后四(4)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提交下述资料:
28.2.1 项目设施的建设和竣工设计图纸(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件);
28.2.2 所有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包括设备平面图、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的复印件,项目公司保证其提交的复印件和原件一致,且项目公司有保存保管并应甲方要求随时提供该等文件资料原件的义务;
28.2.3 甲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技术文件或资料(包括书面文本和电子文
件)。
第 29 条 污水处理设施验收程序
29.1 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2002)的规定,污水处理设施工程验收程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单位工程的主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污水处理设施工程交工验收;
(5)通水试运行;
(6)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
29.2 项目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公司调试及验收工作,在承诺的工期内完成项目交工验收。
第 30 条 通水试运行
30.1 项目公司通过交工验收后,应开展通水试运行。持续达标试运行九十(90)日后,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0.2 如果由于污水供水量不足或进水超标导致环保验收无法正常进行的,待污水量供应充足或进水达标后仍需进行正常的环保验收,凡在环保验收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公司应负责整改,直至环保部门发出正式的环保验收通过的通知。
第 31 条 环保验收及商业运行
31.1 污水处理设施商业运行的程序:
31.1.1 项目公司通过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进入商业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暂定
为三十(30)天。
31.1.2 试运营期间连续稳定运行三十(30)天后,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期。
31.1.3 试运营期及正式商业运营期间,甲方应按照本协议 第 42 条 商业试运营和正式商业运营 款项下的有关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31.2 如果仅由于非乙方责任造成污水进水量不足、进水水质超标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环保验收无法正常进行,则自竣工交付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三(3)个月后第二日,视为可以开始商业运营。
第 32 条 完工延误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32.1 甲方及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期间的违约行为认定及违约责任处理详见本协议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有关约定。
第 33 条 完工时的投资审计
33.1 项目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完成项目的工程竣工决算,并向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提交竣工及验收文件(包括竣工决算资料)。
33.2 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决算审计的结论是认定项目有效投资及在项目按照本协议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款项的约定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时,根据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所确定对项目公司终止补偿的依据。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应将项目决算审计结论书面通知项目公司。
33.3 根据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投资审计结论,项目公司对大悟县主城区及
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工程投资额若超过投资人响应文件中的工程投资额,污水处理价格不予调整。若实际工程投资额(H1)低于投资人响应文件中工程投资额(Q1)的 90%,则投资每降低 500 万元,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减少 0.7 分钱,即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调减污水处理价格: P1’=P1-(0.9Q1-H1)/500×0.007
其中:P1’为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立方米;
P1 为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立方米;
H1 为实际工程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Q1 为乙方在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工程总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33.4 根据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投资审计结论,项目公司对大悟县高铁新城
工业园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实际工程投资额若超过投资人响应文件中的工程投资额,污水处理价格不予调整。若实际工程投资额(H2)低于投资人响应文件中工程投资额(Q2)的 90%,则投资每降低 500 万元,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减少 2.6 分钱,即大悟县高铁新城工业园污水处理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调减污水处理价格:
P2’=P2-(0.9Q2-H2)/500×0.026
其中:P2’为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立方米;
P2 为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元/立方米;
H2 为实际工程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Q2 为乙方在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工程总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33.5 根据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投资审计结论,大悟县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污
水主管网以及上述两个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运营维护费用单价将根据投资人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项目投资收益率进行相应调整。
序号 | 区间范围 | 是否调价 | 分档调价收益率 |
1 | H3< Q3×75% | 调减 | R3×70% |
2 | Q3×75%≤H3< Q3×85% | 调减 | R3×80% |
3 | Q3×85%≤H3< Q3×95% | 调减 | R3×90% |
4 | Q3×95%≤H3≤Q3×105% | 不调整 | - |
5 | Q3×105%< H3≤Q3×11 0% | 调增 | R3×60% |
6 | H3> Q3×110% | 不调整 | - |
注:H3 为实际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Q3 为乙方在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工程总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R3 是指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管网工程投资收益率(投资利润率),即投资方案在达到设 |
33.5.1 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采用分档调价方式,投资变动额各区间所对应的调价收益率如下:
计一定生产能力后一个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总额与方案投资总额的比率。
序 号 | 区间范围 | 调价公式 |
1 | H3< Q3×75% | P3’ = P3 - (Q3×10%×(1+R3×90%)+Q3×10%×(1+R3×80%)+(Q3×75% - H3)×(1+ R3×70%))/(L’× N) |
2 | Q3×75%≤H3 < Q3×85% | P3’= P3-(Q3×10%×(1+R 3×90%)+(Q3×85%-H3) ×(1+ R 3×80%))/(L’× N) |
3 | Q3×85%≤H3 < Q3×95% | P3’= P3-(Q3×95%-H3)×(1+ R3×90%)/(L’× N) |
4 | Q3×95%≤H3 ≤Q3×105% | - |
5 | Q3×105%< H3≤Q3×110% | P3’= P3+(H3-Q3×105% )×(1+ R3×60%)/(L’× N) |
6 | H3> Q3×110% | P3’= P3+( Q3×110%-Q3×105% )×(1+ R3×60%)/(L’× N) |
注:P3’为调整后的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公里·年; P3 为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公里·年; H3 为实际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Q3 为乙方在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工程总投资额,单位为人民币万元; R3 是指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所报的管网工程投资收益率,即投资方案在达到设计一定生产能力后一个正常年份的年净利润总额与方案投资总额的比率; L’为经审计后确定的管网实际公里数; N 为政府付费年数,本项目中经营期为 24 年。 |
33.5.2 按照本协议第 33.5.1 条款项下的管网调价方式,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的调价公式如下:
第 34 条 工程提前完工
34.1 如果本项目商业试运营的日期提前于预定的商业试运营日期,在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前提下,甲方应允许项目公司提前开始商业运行。
第 35 条 不予免责
35.1 甲方检查和接收建设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及同意或视为同意项目公司开始商业运行的行为均不得解除项目公司由于建设工程的缺陷或预定进度的延误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也不影响其他政府部门依适用法律监督、检查及管理建设工程的
权力。
第 36 条 建设期工程保险
36.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36.1.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建设期工程保险,具体规定详见本协议 附件十:特许经营期内的工程保险 。
36.1.2 项目公司必须:
(1)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之一;
(2)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36.1.3 购买保险证明:项目公司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36.2 未维持保险
36.2.1 项目公司未能按 36.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款项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36.2.2 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 36.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款项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在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
(30)日内仍未购买或维持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建设期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 37 条 工程保修
37.1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甲方移交资产
第 38 条 移交前准备
38.1 本项目不涉及。
第 39 条 资产移交
39.1 本项目不涉及。
第 40 条 移交违约及处理
40.1 本项目不涉及。
第八章 运营和服务
第 41 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41.1 甲方义务
41.1.1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得采取对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其运营和维护污水设施义务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行为。
41.1.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并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和管网运营维护费单价。
41.2 进水要求
41.2.1 进水水质要求
项目 | CODcr | BOD5 | SS | NH4-N | TN | TP |
单位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500 | ≤280 | ≤300 | ≤32 | ≤45 | ≤5 |
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 | ≤220 | ≤115 | ≤215 | ≤20 | ≤30 | ≤1.4 |
(1)特许经营期内,甲方负责管理污水排放单位,在试运营前应收集并提供符合进水水质标准的污水,进水水质标准如下表。
41.2.2 进水水质超标的处理方法
(1)如果因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范围内的有毒废水排到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而造成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的,按照本协议 第 49 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款项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补偿。其中, 有毒废水按国家《污水排放标准》
(GB8979-1996)表 1 第一类污染物中的项目界定。
(2)特许经营期内,若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中某一指标(不含 pH 值)连续三(3)
天超过设计标准的 1.2 倍,项目公司申请进水水质超标,经甲方指定机构检测,进水水质确实超标,则从第四(4)天起算进水水质超标。
(3)对于进水水质超标的指标,项目公司有义务保证处理厂出水水质符合规定的出水水质要求;若项目公司尽最大努力处理后,处理厂出水该指标仍然不能达到出水水质要求,经甲方指定机构证实后,免除项目公司在进水水质超标期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责任。
(4)特许经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日,若发生进水水质中的 pH 指标小于 5 或大于 10,或发生其他指标严重超标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过高会对系统产生严重破坏的突发事件,项目公司应立即上报甲方指定机构和/或县环境保护局,并启动紧急应急预案尽量将损害降低至最小,经甲方指定机构和县环境保护局同意,项目公司可以减量处理,并免除项目公司在上述情况期间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责任。
41.2.3 保底水量要求
( 1) 保底水量是指甲方承诺的特许经营期内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最低污水处理量,如果任一运营月的日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低于该水量,则甲方仍须按该水量计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
特许经营年份 | 1 | 2 | 3 | 4 | 5 | 第 6 年到特许经营期截止 |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单位:万吨/日) | 2 | 2.2 | 2.3 | 2.4 | 2.5 | 2.6 |
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 (单位:万吨/日) | 0.42 | 0.48 | 0.54 | 0.6 | 0.6 | 0.6 |
( 2) 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及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在特许经营期内的保底水量需符合下表中规定的保底水量。
注:上述年限是指自正式商业运营日起算一运营年度,以此类推。
41.3 水电
41.3.1 项目公司负责红线外本项目所需供电、供水等配套工作,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在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甲方可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对于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自来水用量和污水处理厂临建和正式运营所需用电负荷量等指标批复和供应,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调配合。
41.4 周围环境、道路、治安环境良好
41.4.1 项目公司负责红线内“三通一平”工程及红线外本项目所需进厂道路等配套工作,以保证污水处理厂在建设、运营期间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甲方应提供良好的投资、建设、运营环境,确保污水处理厂周围环境对污水处理厂正常建设和运营没有污染和危害,确保污水处理厂能正常运营。为了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生产秩序,甲方要对当地治安环境加强管理,避免因土地拆迁补偿和道路使用等种种问题,影响污水处理厂工程正常开工、建设和运营。
第 42 条 商业试运营和正式商业运营
42.1 商业试运营
42.1.1 项目公司并接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正式通过验收的通知,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申请进入商业试运营期,试运营期暂定为三十(30)天。
42.1.2 甲方按照以下标准向项目公司支付试运营期间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元/月):污水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试运营月内实际污水处理水量之和。
42.1.3 支付时间及方式与正式运营期一致。试运营期间,甲方免除在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处理后的出水水质不合格的违约责任。
42.1.4 商业试运营期间,出水水质未达到本协议 43.1 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款项下所约定的水质标准要求的,项目公司及时整改。
42.2 正式商业运营
42.2.1 商业试运营期间连续稳定运行三十(30)天,进入正式商业运营期。在开始正式商业运行日或视为同意开始正式商业运行当日,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42.2.2 如果仅仅由于污水供水量不足或进水超标导致环保验收无法正常进行,则自交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满三(3)个月时,视为可以正式商业运营。
第 43 条 运营服务标准
43.1 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43.1.1 在进水水质符合本协议 41.2.1 进水水质要求 款项下所规定指标的前提下,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一级 B 标准、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规定的一级 A 标准,处理达标后排放至排水管网。
43.1.2 主要指标出水水质标准见下表:
项目 | CODcr | BOD5 | SS | NH3-N | TN | TP |
单位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mg/l |
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 ≤60 | ≤20 | ≤20 | ≤8 | ≤20 | ≤1 |
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 | ≤50 | ≤10 | ≤10 | ≤5 | ≤15 | ≤0.5 |
43.2 污泥排放标准
43.2.1 污泥排放标准应满足国家《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且污水处理厂剩余污泥应进行深度浓缩脱水处理,污泥经脱
水后,其泥饼含水率应小于百分之八十( 80%), 同时项目公司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报县城乡建设局备案。污泥脱水干化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3.3 污泥处置
43.3.1 项目公司负责将脱水后的污泥用密闭车辆运送至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指定的集中处置地点,运距为十五(15)公里内,污泥运输费用及装卸费用等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特许经营期内,若污泥运送地点发生变化导致运输距离超过十五( 15)公里以上,项目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43.3.2 甲方负责提供污泥集中堆放地点,负责污泥的后续处置。如产生处置费,则污泥最终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 44 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44.1 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县的标准发生变化时,则项目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该等新标准。如前述标准有冲突,则应执行较严格之标准。如采用新标准致使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和新增投资时,甲方和项目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和补偿事项。新增投资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协议 第 48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款项下的有关约定。
第 45 条 污水处理厂运营维护
45.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45.1.1 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污水处理厂的项目设施: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2)项目公司投资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污水处理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45.1.2 项目公司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处理污水和污泥,使其达到排放标准,满足环保要求。
45.2 污水处理范围
45.2.1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只对大悟县开发区及行政文化区污水主管网、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配套管网、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配套管网所收集的污水提供处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受任何第三方的污水进行处理(污水处理厂自身产生的污水除外)。
45.3 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
45.3.1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包括:
(1)应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 第 43 条 运营服务标准 约定的标准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2)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的全部污水处理服务完全提供给甲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为任何第三方处理污水,也不得将污水或已处理的污水交付给任何第三方。
(3)项目公司应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合理的商业标准以及谨慎运行惯例认真而有效地处理其业务与事务,并向甲方提交反映其经营情况的财务报表,并保证其真实性。
(4)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检测项目、
检测频次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污水处理厂进水和出水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和水质报表的汇总、归档,详见本协议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
管网维护报表 。
(5)项目公司应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状况及性能建立定期检修保养制度,对各项设施的图纸资料进行收集、归类和整理,完善公用设施信息化管理系统,保持水处理设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并在甲方的要求下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告给甲方。
(6)项目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充分考虑环境影响,维护生态环境。
(7)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甲方备案,并按要求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项目公司应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项目公司应及时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与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项目公司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8)妥善管理、使用和维护污水处理厂的在线监测装置,保证监测装置的正常在线运行。
(9)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按照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在大悟县污水处理设施 PPP项目响应文件中的承诺,对项目设施进行更新改造和重置,在特许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并保证正常运行。
45.4 运行与维护手册
45.4.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并且按不低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和要求预测主要设备进行更新或重置的时点、设置更新或重置的标准,并编制污水处理厂工程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45.4.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处理厂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3)运营与维护应符合本协议 附件三: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所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45.5 通知义务
45.5.1 在任何时候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和/或进水水量不足和/或进水水量超过设计限值,则项目公司应在一(1)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告知进水的异常情况和提供有关数据以及项目公司为此收集到的有关调查详情。
45.6 环境保护
45.6.1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有关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适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
45.6.2 项目公司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而造成污水处理厂场地和排水干管(如果有)土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污染。
45.6.3 项目公司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期间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设施周围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45.6.4 项目公司应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适用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配合环保部门检查。
45.7 污水处理厂暂停服务
45.7.1 计划内暂停服务
(1)项目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 5 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营年的技术改造、扩建工程和维护计划,将其技术改造、扩建工程和重大维护及更新的计划通知甲方及县环保局。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至少提前一(1)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通知甲方/环保局。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之前七(7)个工作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项目设施在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实际处理水量应不低于基本水量的 50%,并且每一污水厂每一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累计不得超过十五(15)日。
(3)项目公司提供的计划内暂停服务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 计划内暂停服务的时间;
c)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符合本协议约定出水水质的污水水量;
d) 恢复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预计时间。
45.7.2 计划外暂停服务
(1)如果污水处理厂因特殊原因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者通知计划外暂停服务后 24 小时内恢复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2)在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规定支付违约金,但非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除外。
45.8 污水计量
45.8.1 流量计
( 1) 项目公司应在进水接入点和出水交付点应分别安装流量计, 计量进水水量和出水水量。该流量计在开始商业运营日前必须经双方检测,并经过大悟县计量监管机构检验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该等流量计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
(2)在商业运营开始日,污水计量装置的开始读数可重设为零 。
(3)项目公司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和记录进出水水量,并应确保该等流量计能够以在线方式向项目公司和甲方传递计量结果。
( 4) 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 流量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 每个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项目公司和甲方双方同意的安全装置内。每个安全装置均应有两把安全锁,项目公司和大悟县城乡建设局双方应各持每个安全装置上的两把安全锁中的一把锁的钥匙。
(5)项目公司和甲方的代表应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的 15:00 时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的代表在现场各自抄表记录时应互相签字确认,并将各自记录建档保存。
( 6) 在暂停服务期间, 项目公司和建设局的代表应在暂停服务期首日和暂停服务期结束后第一日的 9:00 时联合对现场流量计的读数进行记录。双方的代表在现场各自抄表记录时应互相签字确认,并将各自记录建档保存,作为暂停服务期的污水处理量的计量。
( 7) 进水流量计当月确认数与上月确认数之间的差值为当月的进水水量。出水流量计当月确认数与上月确认数之间的差值为当月的出水水量,并以此计算污水处理服务费。
45.8.2 流量定期检测
(1)项目公司和建设局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a)双方的代表应在安装后,以及此后每六个月至少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b)一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后可随时要求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
c)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字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d)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项目公司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新更换的流量计需经大悟县计量监管机构检验合格,同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
45.8.3 计量结果异议处理
( 1) 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 项目公司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若任一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经甲方确认后,则以另一个计量装置读数为参照;若两个计量装置同时发生意外故障,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污水进水量或实际污水处理量由双方协商解决, 原则上以发生故障日上三( 3)个月的日平均值为参照。
( 2) 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 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三天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 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45.9 污水水质检测及污泥质量检测
45.9.1 检测方法
(1)项目公司应自建水质监测室对污水厂进水水质、出水水质和污泥进行监测;用
于监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样点采集。任一运营日项目公司应对项目设施的进出水水质进行在线检测和人工检测。在线检测仅检测 COD、BOD5、SS、NH4-N、TP 五项指标,人工检测按照本协议 附件四: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所列明的项目和周期进行检测。
(2)在线检测:
a) 项目公司应保证在项目设施接收点和交付点处安装的在线检测装置符合环保部门要求。该装置应至少具备检测 COD、BOD5、SS、NH4-N、TP 五项指标的功能。项目公司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试行)》(HJ/T355-2007)和《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 T356-2007)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使用计量认证合格的在线检测设备对进水、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 并与县环保部门联网。
b) 在线检测装置交由甲方/环保局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运营,检测费用及在线监测装置的维护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c) 项目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线检测设备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损毁。如在线检测装置出现故障,并且无法合理追溯确认水质检测结果时,水质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结果为准。同时,必须立即启动运行应急服务预案,并在两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及相关部门。
(3)人工检测:
a) 水样采集
i. 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均应每日连续二十四小时使用自动采样设备采集水样。自动采样设备每日上午 9:00 开始采样,采样间隔为两小时。项目公司于每日上午 9: 30 提取自动采样设备采集的混合水样。
ii. 每日提取的混合水样应分装 A 和 B 两瓶,A 瓶用于项目公司自行检测,B 瓶
x作备用水样。每瓶备用水样应不少于二千毫升,瓶上须明确标明采样人、采样日期和采样点,进水和出水的备用水样须分开在 4℃保存,保存时限为四十八小时。
iii.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接收点和交付点采集。
iv.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7-91》和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91-2002》的要求,今后发生法律变更时应满足按照当时适用法律规定要求。
v. 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2999-91》的要求,今后发生法律变更时应满足按照当时适用法律规定要求。
b)指标检测
i. 各种水质指标的检测分析方法现按《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规定进行,今后发生法律变更时按照当时适用法律规定进行;
ii. 项目公司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国发﹝1987﹞31 号)对水质检测设备进行校验,今后发生法律变更时按照当时适用法律规定进行校验。
45.9.2 检测结果
(1)在线检测指标的数据收集于每日上午 9:00 开始,每隔二小时收集一次,计算每日收集的 COD、BOD5、SS、NH4-N、TP 五项指标的 12 组数据的平均值,以该五项指标的平均值作为该日该五项指标的在线检测结果。
(2)检测机构将按照甲方的要求将收集到的在线检测指标数据发送到甲方及其指定机构的监测平台。
(3)受限于本协议 45.9.1 检测方法 第(1)款,除 COD、BOD5、SS、NH4-N、 TP 五项指标之外的其他水质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以人工检测所得的检测结果为准。
(4)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一运营日的计算结果,将人工检测所得的水质检测结果按附件四规定的格式填写,作为该日水质检测结果,且在任何出水水质指标超标或进水水质指标超标时,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甲方。
45.9.3 甲方/相关政府部门的核实和抽查
(1)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2)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有权随时亲自或委托一家具有正式资格的水质检测机构在采样点按本协议规定自行采取水样,对 附件四: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所列明的指标进行抽查,以核实项目公司提供的结果。甲方/主管部门抽查采样时须有项目公司人员在场。经通知后,项目公司人员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抽查结果的有效性。
(3)项目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结果只能作为其企业管理依据,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项目公司自检结果不一致时,以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检测结果为准。如果项目公司对此有异议,以双方共同委托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的计量结果为准。
(4)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检验机构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应由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负担该等费用。同时项目公司应立即纠正其不符合要求的检测程序,和/或调整检测设备。对核实或抽查结果表明项目公司违反了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的,按本协议 45.10出水水质超标违约标准 款项所规定的违约责任规定处理。
(5)政府方/甲方相关部门应按上述规定对项目公司的水质数据至少每周抽查一次,并以双方认可的数据作为校核在线检测设备的依据对在线检测设备进行校核。
45.10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标准
45.10.1 出水水质超标,以污染物排放量和污染物的当量值为标准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其中:污染物的排放量=(出水污染物的实际浓度-出水水质允许达标排放的浓度)×当日出水水量
45.10.2 各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见下表:
序号 | 污染物 | 污染当量值(千克) |
1 | 化学需氧量(CODcr) | 1 |
2 | 生物需氧量(BOD5) | 0.5 |
3 | 悬浮物(SS) | 4 |
4 | 氨氮(NH4-N) | 0.8 |
5 | 总磷(TP) | 0.25 |
第 46 条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
46.1 运营和维护的基本原则
46.1.1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管网设施。项目公司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主管网及配套管网的项目设施:
(1)国家和地方现行的企业运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污水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2)项目公司投资文件表述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3)运行维护手册以及管网项目内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46.1.2 项目公司应确保污水处理项目设施始终处于良好营运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提供管网运营服务。
46.2 污水管网的养护维修范围
46.2.1 运营期至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管网运营维护费。
46.2.2 为管网正常运行而对管网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工作为养护维修,费用由项目公司自行承担:
(1)本协议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管网维护报表 表 5-5 所列养护内容。
(2)更换井盖、盖板、井框、爬梯等。
46.2.3 污水管网的大型维修及更新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46.3 运行与维护手册
46.3.1 运营维护手册的编制
(1)在开始商业运行日之前,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并且按不低于初步设计的内容和要求预测主要设备进行更新或重置的时点、设置更新或重置的标准,并编制污水管网工程的运营维护手册;运营维护手册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2)运营维护手册在运营期内应根据污水管网工程的实际情况随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经甲方同意后遵照执行。
46.3.2 运营维护手册的内容
(1)运营维护手册应包括污水管网进行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大修维护的程序和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检验及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服务预案。
(2)运营维护手册应列明污水管网正常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3)运营与维护应符合本协议 附件三: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中适
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要求,保障污水管网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验制度。
46.4 管网年度维修更新计划
46.4.1 项目公司应根据管网普查和日常巡视、检查了解到的污水管网情况制订年度维修计划。管网普查年度报告中列明的问题部位均应列入下一年度的年度维修更新计划。
46.4.2 年度维修更新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同时应考虑:
(1)大型维修或更新的部位;
(2)大型维修或更新的内容;
(3)详细的大型维修或更新实施计划;
(4)资金预算。
46.4.3 项目公司应于每年 12 月 5 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的维修更新计划,应经甲方批准后,于下一年度执行该计划。
46.5 管网的抢修及抢险
46.5.1 项目公司应建立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并建立与之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安全保障体系。项目公司并应建立抢修、急救队伍,并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信及抢修、急救设备。抢修、抢险队伍应安排人员进行二十四(24)小时值守,相关救助电话应向全社会公布。
46.5.2 甲方在协调管辖区域内防汛、排涝以及保障主城区内排水通畅的相关工作时有权自行调派项目公司为抢修、抢险专门设立的人员与设备,无论该抢修、抢险任务是否在本协议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项目公司均应积极响应,不得拒绝。项目公司的人
员或者设备若被甲方指定用于非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工作时项目公司有权
要求甲方补偿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
46.5.3 项目公司应在了解相关信息后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组织实施抢修。项目公司应同时做好抢修工作面的拍照与录像记录工作,待条件具备时应及时将相关记录提交给甲方用以核定抢修的工作量与造价。
46.6 污水管网维护电话热线
46.6.1 项目公司应建立起完善的电话热线机制,及时处理特许经营服务地域范围内与污水管网运营有关的公众投诉等。
46.6.2 项目公司用于接受公众投诉的电话应向社会公布,并设专人负责接听、记录与跟进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46.6.3 甲方收到特许经营范围内的公众投诉可转交项目公司处理,项目公司不得拒绝。除非甲方有特别要求,经甲方转交的公众投诉应于二十四(24)小时内处理完毕并向甲方反馈处理结果。
46.6.4 项目公司若被甲方指定接受并且处理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外的投诉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甲方补偿为此发生的相关成本。
46.7 污水管网的普查及清淤
46.7.1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协议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管网维护报表 表 5-5 的要求,自负费用对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的存量污水管网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重点检查以下问题部位:
(1)雨污混流;
(2)管道错接乱排;
(3)断头管;
(4)倒坡排放;
(5)管道破损;
(6)其他不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的情况。
46.7.2 项目公司应于每个季度开始的十五(15)日以内将上一季度执行管网普查的情况汇总成书面报告提交甲方,并于每年的 3 月 1 日前将上一年度的管网普查季度报告汇编成管网普查年度报告提交甲方。甲方如要求项目公司以其他文件形式提交报告,项目公司无条件接受。管网普查季度报告以及年度报告的格式与内容应能使项目公司以外的其他方据此判断对问题部位的管网进行大修、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与紧迫程度。
46.7.3 项目公司实施管网普查的实际进度落后超过三十(30)日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采取一切必要之措施予以纠正。若项目公司纠正管网普查进度的效果并不明显,或者相关进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时,甲方可以要求项目公司限时进行整改,项目公司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范围内完成整改。
46.7.4 项目公司应根据本协议 附件六: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设施技术方案的约定于本协议正式签署后的一(1)年内完成所有管道的首次清淤工作。
46.7.5 清淤工作的内容与进度均应符合本协议 附件六:技术方案 对于污水设施技术方案的约定,项目公司并应于清淤工作开展期间的每月 10 日以前向甲方提交管网清淤的进度报告,接受甲方对清淤工作成果的抽检。清淤抽检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本协议附件七:抽检不达标扣款及扣分标准 中相关项次的约定进行扣分。
46.7.6 清淤产生的淤泥由项目公司负责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要求进行干化处理,干化后运输到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运输到地点后的处置费用由甲方承担。
46.8 污水管网运营质量检查
46.8.1 污水管网运营质量标准
(1)项目公司对已移交污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的工作内容及质量标准应符合本协议附件三: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中污水管网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每一项规定。
(2)项目公司在响应文件污水管网技术方案(见本协议 附件六:技术方案 )中承诺对于相关设施的维护管理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承诺标准”)高于污水管网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的,执行承诺标准。
(3)国家或者地方已经颁布实施的和未来不时颁布实施的有关污水管网运营维护管理的法规、规章与标准的规定以及承诺标准中若有与现行标准不一致之处时应适用相对较为严格的标准。
46.8.2 甲方的检查及日常评估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下规定的运营质量标准对项目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的情况记录进本协议 附件八: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参考表 中,项目公司应全力配合甲方的评估工作。
(2)每一季度结束后,甲方应将该季度所有的《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表》进行汇总,计算项目公司各评分项的季度平均得分,该得分为季度分。
46.9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不达标的违约金
46.9.1 季度平均得分以 85 分为及格分,当该季度平均得分低于 85 分时,按每低 1
分处以 5000 元的处罚,具体计算公式为:污水管网运营维护不达标的违约金=5000×
(85-当季度平均得分)。
46.9.2 甲方根据本协议 46.8 污水管网运营质量检查 款项规定,在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污水管网的工作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有本协议 附件七:抽检不达标扣款及扣
分标准 所对应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对项目公司考核季度平均得分进行扣分。
第 47 条 中期评估
47.1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大悟县污水处理 PPP 项目的运维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2)年,特殊情况下(如项目实际情况与竞争性磋商时估计情况存在较大偏差)可以实施年度评估,对问题予以处理或纠正。
第 48 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48.1 若有关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标准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项目所在地省县的标准发生变化时,则项目公司运营的污水处理厂应执行该等新标准。如采用新标准致使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和新增投资时,甲方和项目公司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责任和补偿事项。
48.2 在特许经营期间可能涉及到的新增投资事项包括:
(1)污水处理厂的扩建;
(2)经规划批准的其他新污水厂的新建;
(3)因国家政策法规变化导致的污水厂提标改造等。
48.3 以上项目新增投资事项由项目公司负责融资、建设。
48.4 污水处理厂后期扩建:当污水处理厂连续六(6)个月每月平均实际污水处理量超过一期设计水量时,双方再行协商下一期扩建事宜。后期扩建后,保底水量参照一期保底水量进行设定。
48.5 污水厂技术改造:如果国家相应的政策发生变化,要求污水处理厂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程序参照后期扩建的程序进行。
48.6 新增项目设施建成运营后,由甲方审核项目公司新增设施实际投资额,并相应批准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可适用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财务测算表进行
相应调整。
第 49 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49.1 补偿事件
49.1.1 特许期内,如发生下述事件(下称“补偿事件”),但双方仍希望继续履行本协议,则项目公司有权从甲方获得补偿。补偿事件包括:
(1)由于法律变更(包含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2)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3)污水出水或污水管网运营标准提高,导致项目公司年经营成本或年资本性支出增加;
(4)甲方与项目公司协商一致的其他事项。
49.2 补偿扣减
49.2.1 就项目公司因上述一般补偿事件而发生的损失、损害或责任(包括增加的经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应在扣除从以下途径另行获取的补偿或抵消的损失后确定是否需要补偿以及需补偿的金额:
(1)项目公司有权获得的保险赔款,该保险赔款为此条目的应包括认定保险赔款;
(2)甲方按照本协议其他规定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补偿;
(3)法律变更使项目公司的投资或经营性支出减少或以其它方式补偿了项目公司;
(4)项目公司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49.3 补偿形式
49.3.1 一般情况下,补偿可以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1)现金补偿;
(2)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或管网运营维护费单价;
(3)在符合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延长特许期。
49.3.2 甲方将审核项目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或管网运营维护费单价以进行一般补偿的申请,并将其呈报有关部门,推动通过调价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偿。
49.4 补偿事件的通知
49.4.1 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 49.1 补偿事件 款项规定有权获得补偿时,应书面通知甲方其有权获得补偿的一般补偿事件的发生及其可能之影响,包括有关损失的性质和估计数额(下称“补偿通知”)。
49.5 补偿决定
49.5.1 甲方收到项目公司补偿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应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建议采取的补偿方式、金额、时间等;
49.5.2 若甲方不同意进行一般补偿或对补偿形式或数额有异议,双方应及时组织协商,协商期为自项目公司发出要求补偿的通知之日起二(2)个月;
49.5.3 协商期结束后,双方仍不能就一般补偿达成一致的,由甲方或项目公司向县政府提请组织进行听证,最终由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或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程序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有关本争议不适用本协议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规定的程序;
49.5.4 协商期间及争议解决期间,项目公司不应中止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营维护。
49.6 延长特许经营期
49.6.1 在符合适用法律的情况下,经甲方与项目公司协商一致,亦可采取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进行补偿。
49.7 责任的限制
49.7.1 项目公司同意,如果甲方按照规定提供一般补偿,甲方不再承担有关一般补偿事件的任何其他责任。
第 50 条 运营期保险
50.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50.1.1 项目公司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运营期保险,具体规定详见本协议 附件十:特许经营期内的工程保险 。
50.1.2 项目公司必须:
(1)使甲方列入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之一;
(2)使所有保险单均注明保险商在取消保险或对之进行重大改变之前至少三十(30)日书面通知甲方;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该等保险单据。
50.1.3 购买保险证明:项目公司必须促使其保险公司或代理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以证实其已获得保险单据及批单。
50.2 未维持保险
50.2.1 项目公司未能按本协议 50.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款项的要求投保,不得减轻或以其他方式影响项目公司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责任。
50.2.2 如果项目公司不购买或维持本协议 50.1 项目公司购买保险 款项所要求的保险,甲方首先应书面要求项目公司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在项目公司接到上述书面通知三十(30)日内仍未购买或维持该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自行购买上述保险,并有权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兑取款项以支付保险费用。
第 51 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51.1 在不影响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托专用机构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项目公司予以配合。
第 52 条 运营支出
52.1 项目公司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分项列支各类成本费用,合法支出。
第 53 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53.1 如发生违约行为,按本协议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相关约定处理。
第九章 社会资本主体移交
第 54 条 移交范围
54.1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移交:
54.1.1 使用项目设施所占有土地的权利;
54.1.2 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包括:
(1)项目设施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其他动产;
(3)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尚未到期的保证、保险和其它协议的利益(只要这些是可以转让的);
(4)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和技术诀窍,以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记录、设计图纸、文件和其他资料,以使其能够直接或经由其指定机构继续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5)为移交项目设施的所有权所需的文件;以及
(6)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合理要求的其它物品与资料。
54.2 上述移交不应附带任何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所有与移交的设施、权益、文件等有关的负债或违约、侵权责任,应由项目公司全部清偿或赔偿完毕。
第 55 条 移交委员会和移交程序
55.1 特许经营期结束十二(12)个月前,甲方和项目公司应成立移交委员会,由项目公司三(3)名授权代表和甲xx(3)名授权代表组成。
55.2 移交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时间举行会谈并商定项目设施移交的详尽程序、最后污水厂及污水管网的恢复性大修计划以及移交范围的详细清单。
第 56 条 最后恢复性大修
56.1 不早于移交日之前九(9)个月,项目公司应对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设施进行一次大修,但此大修应不迟于移交日之前六(6)个月完成。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内容应由移交委员会确定。
56.2 如果项目公司不能或不愿按照规定进行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的最后恢复性大修,甲方可以兑取经营期履约保函自行进行大修。
56.3 大修后的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设施性能应不低于能够满足移交日适用法律规定要求的性能参数。
第 57 条 零配件和备品备件
57.1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足够三(3)个月使用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
57.2 所有零配件、备品备件应至少具有与本协议生效日时取得的备件相同的质量和标准并符合相同的技术规格要求。
第 58 条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58.1 在本项目移交日前,项目公司应当将所有承包商和供货商的尚未期满的担保、保证、保修、所有保险单、暂保险单和保险单批单等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58.2 项目公司应当将上述原始凭据的原件列出清单,双方签字后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同时,应当签署协议,将上述权益转让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第 59 条 技术转让
59.1 项目公司应在移交日将届时使用的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要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诀窍(包括以任何许可方式取得的),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并确保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不会因使用这些技术或技术诀窍而遭受侵权索赔。如果上述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到移交日已期满,项目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以不高于
项目公司取得此等技术和技术诀窍时所付出的代价取得这些技术和技术诀窍的使用权。
第 60 条 合同的取消、转让
60.1 以本协议 第 58 条 保险和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和 第 59 条 技术转让 款项下的有关约定为前提,如果甲方合理要求,项目公司应取消其签订的、于移交时仍有效的设备合同、供货合同和任何其他合同。
60.2 甲方对于取消合同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任,同时项目公司应尽全部合理义务保护甲方免受任何此类损害。
第 61 条 人员和人员培训
61.1 不迟于移交日前八(8)个月,项目公司将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提交一份当时项目公司雇佣的雇员名单,包括每个雇员的资格、职位、收入和福利等的详细资料。项目公司同时将说明在移交日之后哪些雇员将可供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聘用。
61.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需要在移交日之前派驻人员到项目公司所在地进行培训或学习的,应不迟于移交日前六(6)个月向项目公司说明情况及拟派驻人员名单并提供详细简历。项目公司免费负责为上述人员提供培训。移交日之前,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和项目公司将组织对上述人员进行考核,以确定项目公司的培训目标是否完成。
第 62 条 移交质量保证
62.1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确保项目设施均处于良好状况,以使项目设施在依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运行的情况下,能够继续稳定可靠地运行。
62.2 移交设备应满足以下指标:
(1)全部设备的完好率≥90%;
(2)主要工艺设备完好率≥95%;
(3)无备用工艺设备完好率≥95%
第 63 条 缺陷责任期
63.1 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为移交日后十二(12)个月。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公司须按国家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因接受移交的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除外),修复项目设施的任何部分在特许期内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并提供满足正常生产需要的技术咨询服务。
62.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发现任何上述缺陷或损坏后应及时通知项目公司。在任何情况下,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必须最迟于缺陷责任期结束前通知项目公司。收到该通知后,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修正缺陷或损坏。
62.3 如果项目公司在收到甲方或其指定机构上述通知后合理的时间内不能或拒绝修正缺陷,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自行或请第三方修正上述缺陷。在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应为此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支付合理且必要的修理费用,否则甲方有权从运营期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金额以补偿该等修理费用。
第 64 条 移交费用
64.1 项目公司及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负责各自的因为移交发生的费用和支出。
64.2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应自费获得所有的批准并使之生效,并采取其他可能为移交所必需的措施。
第十章 收入和回报
第 65 条 项目运营收入
65.1 服务费构成
65.1.1 运营期内,甲方按约定支付项目公司的服务费包括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服务费。项目公司通过提供污水处理服务向甲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通过提供管网的维护服务向甲方收取管网运营维护费,由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支付。该项服务费金额应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65.2 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方法
65.2.1 保底水量
(1)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期内的保底水量以本协议
41.2.3 保底水量要求 款项中所列明的水量为准。
(2)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期内的保底水量以本协议 41.2.3 保底水量要求 款项中所列明的水量为准。
65.2.2 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调整单价
(1)本协议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报价为:1.12 元/立方米;
(2)大悟县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报价为:0.93 元/立方米;
(3)在特许经营期间,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设定为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的
50%;
(4)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 第 33 条 完工时的投资审计 款项的有关约定,根据最终审计的工程投资额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进行调整;
(5)特许经营期内,甲乙双方同意采用常规和非常规两种方式对正常污水处理服务
x单价进行调整,具体调价机制详见本协议 第 66 条 服务费调价机制 。
65.2.3 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1)正常商业运行期间(即除不可抗力、计划内暂停、计划外暂停期间)
i. 月实际处理量<月实际进水水量≤月保底水量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月保底水量
ii. 月保底水量≤月实际处理量≤累计设计处理量
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月实际处理量
iii. 累计设计处理量≤月实际处理量<最高限额水量
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设计处理量+超进水量×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
其中:大悟县主城区及阳平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超设计水量为超过 26000 吨/日,但
未超过 28600 吨/日部分;高铁新城污水处理厂超设计水量为超过 6000 吨/日,但未超
过 6600 吨/日部分。
iv. 正常运营日的实际进水量若超过“超设计水量”,未经甲方同意项目公司无权利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甲方无义务就该部分污水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2)自然不可抗力期间、计划内暂停期间和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期间该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该期间实际处理量之和
(3)政治不可抗力期间和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期间
该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日保底水量×该期间天数
65.3 管网运营服务费计算方法
65.3.1 管网运营服务费单价及调整单价
(1)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的报价为:20.10 万元/公里•年;
(2)工程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 第 33 条 完工时的投资审计 款项的有关约定,根据最终审计的工程投资额对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进行调整。
65.3.2 管网运营公里数
管网运营公里数根据甲方、财政部门及审计部门的投资审计结果确定。
65.3.3 管网运营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特许经营期内,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单价×运营公里数
65.3.4 管网运营服务费的调整方法
除本条款及本协议 第 33 条 完工时的投资审计 款项下所约定的调整外,有关网管运营服务费的其他调整均必须由甲乙双方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该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65.4 服务费支付方式
65.4.1 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方式
(1)甲方或其指定部门应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按月支付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三(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甲方授权指定的部门提交上个月污水处理的数量及应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数额的书面报告,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包括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报表的复印件)以便甲方能够核实上述计算。
(3)若甲方对项目公司提交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申请无异议,应在收到报告后五
(5)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核通过后,通知项目公司开具发票,在收到项目公司发票的十(10)个工作日内,通过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如甲方对项目公司提交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有异议,应在收到后五(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如果在此期间未发出书面通知,则应视为无异议。
65.4.2 管网运营服务费支付方式
(1)甲方或其指定部门应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按季度支付项目公司管网运营维护费,以人民币支付。
(2)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将该季度所有的《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表》进行汇总,计算项目公司各评分项的季度平均得分,并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确定该季度应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管网运营维护费。
(3)甲方应将根据本协议 65.3.3 管网运营服务费的计算方法 计算得出的最终管网运营维护费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公司,如项目公司对管网运营维护费的金额无异议,应当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确认通知。如项目公司对管网运营维护费金额有异议,也应当在收到甲方发出的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发出异议通知,通知应明确说明理由。项目公司逾期发出通知或没有发出通知,视为无异议。
65.4.3 与支付方式有关的其他约定
(1)若甲方对项目公司提交的污水处理服务费申请的任何部分有异议,或项目公司对甲方计算的管网运营维护费的任何部分有异议,该异议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污水处理服务费或管网运营维护费的支付。双方应为解决异议进行协商,协商期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七(7)个工作日或按双方约定的更长期间。
(2)甲方如不按时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和管网运营维护费,项目公司可向甲方发出催告付款通知书,甲方收到项目公司通知书后五(5)日内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项目公司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项目公司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3)根据本协议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应汇入收款方指定的固定帐户,如果发生银行手续费,则该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第 66 条 服务费调价机制
66.1 常规调整
66.1.1 污水处理服务费常规调整采取公式法进行,调价因素包括动力成本、药剂成本、人力成本。污水处理调价公式见本协议 附件九: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
66.1.2 管网运营维护费常规调整采取公式法进行,调价公式见本协议 附件九:服务费单价的调整 。
66.1.3 在特许经营期内,污水处理服务费、管网运营维护费单价每满三(3)年调整一次,项目公司应在调价年度的九(9)月份向大悟县城乡建设局提交调价申请,甲方收到项目公司的书面调价申请后,尽快进行审核并出具调价意见。
66.1.4 项目公司可按照调价公式向甲方提出调价申请,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审。大悟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县物价局审核其申请,就价格调整做出决定,项目公司应遵照执行。
66.1.5 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后,超进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根据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联动调整。
66.2 非常规调整
66.2.1 若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变更,并且引起项目公司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发生明显变化,项目公司可核算其影响结果,与甲方协商调整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第 67 条 财务监管
67.1 项目公司应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及财务制度,建立成本核算体系,每年经第三方审计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
第 68 条 其他事项
68.1 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68.1.1 增值税
x协议生效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 号),本项目提供污水处理劳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可享受 70%退税优惠政策。
68.1.2 企业所得税
x协议生效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公共污水处理项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即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68.1.3 收税政策变化处理方法
在特许经营期内,如税收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增加,则甲方应与项目公司协商解决,可通过一次性补偿的方式或通过调高服务费的方式;如增值税政策变化导致运营成本减少,则项目公司与甲方应协商解决,调低服务费。
68.2 政府补贴
68.2.1 参照类似项目处理方式,建议对于通过项目公司平台争取到的中央、省级各类补贴及专项资金,项目公司与甲方按照 20%:80%的比例进行分配;
68.2.2 若项目公司在当地政府的帮助下申请到低于基准利率的利息政策,则项目公司节省的融资费用按 80%抵扣污水处理服务费;
68.2.3 申请优惠政策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68.2.4 中央、省、市直接给予地方政府的污水处理和建设的各类补贴及专项资金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支配使用。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 69 条 不可抗力事件
69.1 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
(1)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或任何其它天灾;
(2)大规模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3)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任何政府部门对项目设施或其任何部分实行的征收或国有化;
(6)其他在特许经营期间不能合理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情形。
第 70 条 中止履行
70.1 当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完全地或部分地阻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应有权在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之内中止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70.2 在下述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得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中止履行本协议或作为其不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
70.2.1 项目设施的设备和机器的交付发生延误,除非并限于该延误是由于符合本协议
第 69 条 不可抗力事件 款项所规定的某一事件导致;
70.2.2 项目设施的材料、设备、机器或零配件存在任何明显或潜在的缺陷或存在故障或正常磨损;
70.2.3 项目公司的工人或雇员或其承包商的工人或雇员的劳工骚乱、劳资纠纷或其它劳资行为。
第 71 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续处理
71.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快向对方通报,对事件的预计持续时间以及对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可能影响作出估计。
71.2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和采取合理措施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将不可抗力的不利影响降到最小。
71.3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71.4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将其根据上述第 71.1 和 71.2 条款项下所采取的行动或行动计划定期通告对方,并在导致它免于履行义务的事件或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通知对方。
71.5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设施损坏,但损坏部分经修复后不影响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且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就继续履行达成了一致意见,则项目公司应使用保险赔付资金对设施进行修复,并继续履行本协议。
71.6 如果双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九十(90)日内未能就继续履行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可按照本协议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有关规定终止本协议。
第 72 条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管网运营服务费的计算
72.1 服务费计算
72.1.1 不可抗力期间应按照实际污水处理量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金。
72.1.2 不可抗力期间应按照实际管网运营公里数向项目公司支付的管网运营维护服务费,并且在项目公司运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限度内免除项目公司有关管网运营的违约金。
72.2 费用及时间表的修改
72.2.1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72.2.2 如果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已履行了通知程序,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项目进展的情况下,已履行了请求延长进度日期的程序,则本协议中规定的履行某项义务的任何期限,经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应根据不可抗力对履行该项义务产生影响的相同时间相应顺延。
第 73 条 法律政策变更
73.1 如政府机构变化,由调整后的部门无条件承继本合同;若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条款见本协议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
73.2 如法律法规、行政规定发生变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条款见本协议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
73.3 项目所在地如被征用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甲方对项目公司进行赔偿,赔偿条款见本协议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第 74 条 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74.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甲方违约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1)在本协议中所作的xx和声明被证明严重有误,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不利影响,或使甲方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2)擅自处置项目设施或向第三方提供经济担保;
(3)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4)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
(5)擅自停业、歇业,并因此严重影响公共利益和安全;
(6)擅自转让在本协议下的权利或义务;
(7)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8)因违反法律而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9)项目公司对本协议的其他任何实质性违约,且在甲方就此发出纠正通知 45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等违约。
第 75 条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
75.1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项目公司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严重违约事件,项目公司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75.1.1 甲方在本协议 3.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款项中的任何声明被证明在做出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或使项目公司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受到严重不利影响;
75.1.2 甲方未能有效维护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的独占性,对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造成严重妨碍;
75.1.3 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期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管网运营维护费,累计拖欠金额达到三(3)个月污水处理服务费及管网运营维护费的总额,且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
75.1.4 甲方对本协议的其他任何实质性违约,且在项目公司就此发出纠正通知 45 天内仍未能补救该等违约。
第 76 条 终止意向通知和终止通知
76.1 终止意向通知
76.1.1 按照本协议 第 74 条 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 或 第 75 条 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发出的任何终止意向通知应表述引起发出该通知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的合理详细的情况及终止的原因。
76.1.2 在终止意向通知发出之后,双方应在二十(20)日之内或双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下称“协商期”)协商避免本协议终止的措施。
76.1.3 如果项目公司和甲方就将要采取的措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项目公司或甲方在协商期内纠正了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终止意向通知应立即自动失效。
76.2 终止通知
76.2.1 以本协议 76.1 终止意向通知 款项为前提,在协商期届满之时,除非双方另外达成一致、或导致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项目公司严重违约事件或甲方严重违约事件得到纠正,否则发出终止意向通知的一方有权发出终止通知,终止通知发出后本协议应于双方商定的移交日终止。
第 77 条 终止的一般后果
77.1 如果本协议提前终止,则自任何一方发出终止通知起,双方商定的移交日止,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77.2 自移交日起,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务,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 78 条 提前终止后的移交
78.1 移交范围
78.1.1 本协议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移交依照 第 54 条 移交范围
所规定的权利和权益。
78.2 移交程序
78.2.1 项目公司应于协议终止后立即向甲方移交项目设施的占有权和运行权,并于三十(30)日内按本协议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九十(90)日内或办理完毕全部产权过户手续以及其它法定手续的次日(取二者中较迟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
78.2.2 自移交日,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全部转移给甲方,本协议终止。
第十三章 违约处理
第 79 条 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79.1 项目公司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及赔偿
79.1.1 前期及建设期违约
(1)如果由于甲方违约、不可抗力、以及本协议中所约定的其他情况以外的原因造成延误,项目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或商业运行的,视为项目公司导致的工期延误。项目公司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仍继续延误的,项目公司必须逐日向甲方支付按照以下标准约定的违约金:
a)第一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贰万元(¥20,000); b)第二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叁万元(¥30,000); c)第三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肆万元(¥40,000); d)此后延误每日支付xxx(¥50,000)。
(2)甲方可以将项目公司违约及违约金的数额书面通知项目公司,若项目公司没有异议的,甲方可直接扣除建设期履约保函。
(3)若项目公司对违约金的数额及履约保函的扣除有异议的,双方应按照本协议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有关约定解决争议。
(4)如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延误超过 180 日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扣除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并根据本协议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公司及成交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5)甲方获得本协议 79.1.1 前期及建设期违约 第(1)条款约定的违约金的权利不应影响其在本协议 第十二章 合同解除 约定下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79.1.2 运营期违约
(1)项目公司违反出水水质标准的违约金
在污水进水符合或根据本协议视为符合本协议 41.2 进水要求 款项规定的进水水质指标的情况下,如果项目公司任一运营日的污水出水不符合本协议 43.1 出水水质主要指标 款项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则应向甲方就当日污水出水不达标支付水质不达标违约金,水质不达标违约金根据本协议 45.10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标准 款项所约定的污染当量值,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10×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四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
(化学需氧量(CODcr)、生物需氧量(BOD5)只计算这两项中污染物当量数最高的一项。)
(2)在项目公司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的任一运营日,如果项目公司的实际污水处理量未达到设计水量,项目公司应按实际污水处理量与设计水量之间的差额向甲方支付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该等违约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计划外暂停服务违约金 =(设计水量-当日实际污水处理量)×正常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2
(3)项目公司的管网运营维护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处理
按照本协议 附件八:污水管网维护管理质量日常考核参考表 对项目公司的管网维护管理质量进行考核,季度平均得分以 85 分为及格分,当该季度平均得分低于 85
分时,按每低 1 分处以 5000 元的处罚。该等违约金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污水管网运营维护不达标的违约金=5000×(85-当季度平均得分)
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在对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污水管网、泵站的工作进行抽检过程中发现有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对项目公司考核季度平均得分进行扣分。
(4)项目公司因项目设施的运行和维护而使得污水处理厂场地,包括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及空气或周围环境的环境污染,并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或未能尽量减少对污水处理厂xx的干扰,则除赔偿所有受害人直接损失外,还应支付恢复项目xx环境的所有费用。
(5)项目公司违反本协议其他相关规定的,甲方可根据违约情节轻重追究其违约责任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高于违约行为开始日的当月日均污水处理费的三倍。
(6)甲方可将违约金金额从当期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污水处理服务费总额中扣除。
79.2 甲方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的处理及赔偿
79.2.1 前期及建设期违约
由于甲方违约导致项目交工验收或商业运行延误,则甲方应就此等延误逐日向项目公司必须支付以下标准的违约金:
(1)第一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贰万元(¥20,000);
(2)第二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叁万元(¥30,000);
(3)第三个延误三十日内,每日支付肆万元(¥40,000);
(4)此后延误每日支付xxx(¥50,000)。
79.2.2 运营期违约
(1)当甲方提供的污水进水的任何一项或几项指标超过本协议 41.2 进水要求 规定的进水水质指标标准时,甲方应补偿项目公司为处理污水并使之达到本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标准而发生的额外费用支出,项目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甲方应在下一月度污水处理服务费向项目公司支付相应补偿额。
(2)如果甲方未按时向项目公司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管网运营维护费或不当扣除项目公司污水处理服务费、管网运营维护费,须就该等延误或不当扣除按违约利率计付违约利息;违约利率为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利息从应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79.3 减轻损失的措施
79.3.1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的减少另一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79.3.2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79.3.3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一方获得因试图减轻或减少损失而合理发生的任
何费用。
79.4 部分由于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79.4.1 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部分地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扣除这些因素对受损害方造成的损失。
79.5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79.5.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79.6 补救之累积
79.6.1 本协议 第 70 条 中止履行 规定不得阻止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或适用法律提供的任何其他补救措施。
79.6.2 一方因多项补救措施所获得的利益,不得高于其实际受到的损失。
第 80 条 违约赔偿
80.1 甲方及项目公司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认定、责任承担方式及赔偿见本协议 第 79 条 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其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 81 条 违约行为处理
81.1 甲方及项目公司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违约行为的处理程序如违约行为发生后确认、告知、赔偿等机制,依据本协议相关条款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
81.2 本协议 第 79 条 违约行为认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 82 条 免责
82.1 如果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由于本协议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所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可根据本协议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有关规定免责。
第十四章 争议解决
第 83 条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3.1 若双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
第 84 条 诉讼
84.1 若双方未能根据本协议 第 83 条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有关约定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 85 条 协议的解释规则
85.1 协议文件
85.1.1 本协议正文及附件,其中附件部分包括附件一(应包含竞争性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包含财务测算方案))至附件十,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作本协议的一部分。
85.2 完整的协议
85.2.1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xx、协议或安排。
85.3 修改
85.3.1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并具约束力。
85.4 可分割性
85.4.1 如果本协议中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者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则:
(1)其他条款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2)双方应商定对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条款进行修改或更换,使之合法、有效并可执行,并且这些修改或更改应尽可能恰如其分地xx双方之间的利益、权利和义务。
第 86 条 通知
86.1 地址
86.1.1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同意或其他通讯联系必须以中文书写,并通过专人递交、
公认的国际快递、挂号或传真按下述地址,或各方通知的其他地址或传真号码。
甲方 | 项目公司 | |
地址 | ||
收件人 | ||
电话 | ||
传真 |
86.2 地址改变的及时通知
86.2.1 如果甲方或项目公司更改本协议 86.1 地址 款项中所述的任何具体内容,更改方必须在新的内容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第 87 条 协议文字和文本
87.1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十六(16)份,甲方和项目公司各执七(7)份,咨询机构执二(2)份。
第 88 x xx和反腐
88.1 甲方人员不得做出以下行为:
(1)不得接受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请吃、请玩;
(2)不得接受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赠送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
(3)不得接受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任何好处费及项目回扣;
(4)不得向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不得借用、租用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的交通、通信工具等物品。
88.2 甲方人员若向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索贿,经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或其它线索检举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认定的,由此产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索贿方单位或个人)承担。
88.3 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邀请甲方人员吃、玩或向甲方赠送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它支付凭证或物品。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决策人和经办人以及甲方接受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89 条 不弃权
89.1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一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 90 条 合同适用法律
90.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 91 条 适用语言
91.1 本协议以中文文本写成,并以此为准。
第 92 条 适用货币
92.1 本协议项上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 93 条 合同附件
93.1 附件作为本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93.2 附件包括:附件一至附件十。
签字页
政府方/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供应商/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项目资料清单
附件二:合同提前终止的补偿
如发生按照本协议第十二章规定的特许经营权提前终止的情形,按以下方法计算补偿金额:
1、当特许经营协议因甲方原因终止时:
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补偿数额:Bc = J*W/(Y+W)甲方须向项目公司支付的违约金:Wy = M × 6
甲方须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总金额:Ze = Bc + Wy
2、当特许经营协议因项目公司原因终止时:
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补偿数额:Bc = J*W/(Y+W)项目公司须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Wy = M × 6
甲方须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总金额:Ze = Bc - Wy
3、当特许经营协议因不可抗力终止时:
甲方对项目公司的补偿数额:Bc = [ J*W/(Y+W)- Bx]/2
甲方须向项目公司支付的总金额:Ze = Bc
参数说明:
Bc:甲方应支付给项目公司的补偿数额; Wy:应支付的违约金;
J:截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时项目公司在本项目中累计的资本性支付; Y:截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之日项目公司的累计实际污水处理量;
W:根据项目设施截至特许经营协议终止日已建成的处理能力,预测的剩余特许经营期内的累计污水处理量;
M:协议终止当月按保底水量计算的污水处理服务费; Bx:项目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获得的保险赔付;
附件三: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一)污水处理厂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4-2006(2011 版)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383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35-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 CJJ 31-89
《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
《水污染源在线检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 T356-2007)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 Z1-2010)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03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T 158-2002)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75-2010)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68-2008)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 (GB 50235-2010)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34-2002)
《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 建标[2001]77 号
《防洪标准》 GB50201-1994
(二)污水设施适用法律和国家行业规范、标准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2009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 68-2007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城镇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2 号)
《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
《城镇排水管道检查技术规程》
《排水管道功能等级评定标准》
《污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数据标准》
《城镇污水设施接入和接收技术规范》
《地下工程建设中污水设施保护技术规程》
附件四: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检测项目和周期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序号 | 项目 | 周期 |
1 | PH 值 | 每日一次 | 14 | 硫化物 | 每月一次 |
2 | 悬浮物 SS | 15 | 石油类 | ||
3 | 生物需氧量 BOD5 | 16 | 苯胺 | ||
4 | 化学需氧量 CODcr | 17 | 挥发酚 | ||
18 | 动植物油 | ||||
5 | 氨氮 NH4+-N | 19 | 铜及其化合物 | 每半年一次 | |
6 | 总磷 TP | 20 | 锌及其化合物 | ||
7 | 粪大肠菌群数 | 21 | 铅及其化合物 | ||
8 | 氯化物 | 22 | 汞及其化合物 | ||
9 | 水温 | 23 | 六价铬 | ||
10 | 溶解性固体 | 每周一次 | 24 | 总铬 | |
11 | 色度 | 25 | 总镍 | ||
12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 26 | 总镉 | ||
13 | 氰化物 | 每月一次 | 27 | 硫酸盐 |
注:上述检测项目和频率参考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 CJJ 60—94 )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附件五:污水处理厂运营记录及污水管网维护报表
表 5-1 项目公司污水处理厂水质日检项目月报表
报送单位: 月份:
项目 | 进水流量计 | 处理水量 | 污泥量 | 含水率 | 进水指标(mg/l) | 出水指标(mg/l) | |||||||||||
日期 | 显示值 | 立方米 | 吨 | % | BOD5 | SS | CODcr | NH4+-N | TP | PH | BOD5 | SS | CODcr | NH4+-N | TP | PH | 粪大肠菌群数(个/L) |
主管: 填表人:
报送日期: 联系电话:
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