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葫芦岛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
管理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签署日期:2020 年 12 月签署地点:辽宁省xx市
目 录
双方当事人本操作备忘录由以下当事人签署:
管理人: 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地址: xxxxxxxxxxxxxx 00 xxxxx: xxxxxxxxxxxxxx 00 xxxxx: 000000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铁军
注册地址: 辽宁xx市和平区中山路176号办公地址:辽宁xxxxxxxxx000xxxxx: 000000
鉴于:
1.为了共同促进银行理财资金规范运用,本着在确保银行理财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理财资产增值的原则,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和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委托托管人对银行理财资金进行托管。
2.管理人和托管人已签订《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规范和约定双方当事人就银行理财资金的托管等事项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规范甲、乙双方在业务合作中具体的业务处理程序和方法,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营运备忘录,以兹共同遵守。
3.《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项下有关投资连结银行理财产品单位净值计算事宜由各方另行约定。
第一章 定义和解释
在本营运备忘录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述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管理人:指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
证券经纪商: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的公司法人,依法取得商业银行股票资产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中证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资金账户: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在托管人指定机构开立的,专门用于托管资产资金收付、清算交收和存放管理人托管的现金资产的银行活期存款账户。
证券账户:以管理人(及/或管理人保险产品)名义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名义为托管资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人托管的银行间债券资产的托管账户。
开放式基金交易账户/基金账户:指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及管理人要求办理的,在开放式基金销售机构/开放式基金注册机构开立的,用于管理人开放式基金交易/存放开放式基金资产的账户。
指定账户:指管理人用以与银行结算账户之间进行托管现金财产划付的唯一指定账户。
指定运营机构: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运营中心(合肥)
《托管协议》:指管理人与托管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司法解释、监管机构的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最新修改和补充。
第二章 托管资产
2.1 托管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除管理人自有资产外的托管资产独立于甲、乙两方的固有财产,并由托管人保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将托管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托管资产为管理人自有资产的除外。
(2)托管人因托管资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托管资产。
(3)托管资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托管资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托管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托管资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托管资产主张权利时,托管人应明确告知托管资产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防止对本托管资产的不利影响,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4)安全保管托管资产。托管人对在中证登记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如有)和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如有)中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但因第三方过错危害上述证券或资金安全且托管人对于危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已采取最大限度保护措施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中证登记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人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保管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仅保管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对该等证券或资金的任何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5)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不包含托管人依据中证登记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6)对于因为托管资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2.2 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托管资金账户(如需)。账户的开设与管理由管理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业务规则办理。托管资金名称中应至少包含管理人(或产品)名称。
(2)交易所证券账户(如有)。管理人委托托管人根据中证登记公司要求为托管资产各投资组合分别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开户费由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管理人可通过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产品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管理人。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管理人。
(3)银行间账户(如有)。托管资产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前,管理人应提前通知托管人,提供所需资料和开户费用,由托管人以托管资产名义向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债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DVP 账户)。管理人负责以本托管资产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托管资产进行交易。如管理人已开立银行间账户,应将账户的授权委托人变更为托管人指定人员;将原预留印鉴变更为托管人指定印鉴;将原指定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为托管资金账户。
(4)托管人开立相关账户,管理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5)其它暂未涉及的账户之管理参照上述规定,未尽事宜届时另行商处。
(6)以上托管资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该投资组合业务的需要,甲、乙双方均不得出借和转让,亦不得使用这些账户从事《托管协议》以及本备忘录规定以外的活动。
2.3 托管资产的托管费
(1)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E*【0.02%】费率/365。
E 开放式为前一日委托资产净值;封闭式为初始委托金额
(2)托管费支付频率及方式为:托管费的支付于每期产品兑付日支付;每日计提;托管人将应收托管费清单发送管理人进行核对,管理人核对无误后,向托管人出具指令从托管资产中支付托管费。托管人应在收到托管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需)。
(3)对《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11.1 章节托管费率由 0.1%/年统一修订为 0.02%/年,双方于 2015年1 月27 日签署的关于费率的补充协议于本操作备忘录签署日终止,新的托管费率即日生效。
第三章 指令或通知的发送及执行
3.1 管理人指令或通知的执行
对于限时执行完毕的划款指令,管理人应当根据银行资金汇划的时间安排合理操作时间。管理人可于划款前一日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管理人必须在当天 15:00 前向托管人发送,15:00 之后发送的,托管人尽力执行,但
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管理人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且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证登记公司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的业务,管理人应在交易日 14:00 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托管人,以便托管人留有合理的时间办理指令核对、资金划拨以及在中登业务终端进行操作。因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给托管人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出,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导致交收失败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
3.2 其它事项
(1)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由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管理人要书面通知托管人。
(2)本托管资产在采取交易单元模式下,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由托管人通过中证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托管人视中证登记公司向其发送的清算数据为有效指令,无须管理人另行出具划款指令。
(3)托管人因执行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和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而对本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交易及资金清算
x托管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管理人可选择采取交易单元模式或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如采取特殊机构客户模式,则甲、乙双方应与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三方协议,明确各自
在业务上的程序和权责;如采取交易单元模式,则托管人应遵守本备忘录下述 4.1 和 4.2 之约定。
4.1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程序
(1)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托管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并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本 托管资产的交易单元。管理人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托管人, 并依据托管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以便托管人申请办理接收中证登 记公司结算数据手续。
(2)管理人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委托财产交易单元专用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
4.2 场内交易清算和交收
(1)管理人与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如投资港股通,甲、乙双方还需签订《港股通结算补充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各自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2)结算备付金与保证金。根据中证登记公司规定,在每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中证登记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管理人可要求托管人在中证登记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当日,书面通知管理人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证登记公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如因调整备付金后造成透支,管理人应在调整备付金当日上午 12:00 之前补足透支款。
(3)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托管财产的直接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全额赔偿,但因中国人民银行、中证登记公司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其他机构的结算系统发生故障等非托管人的原因造成清算资金无法按时到账的情形,托管人可免责;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 日中证登记公司的资金交收。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2:00 前补足头寸,确保资金交收。如果管理人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了托管资产自身的清算交收及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一级交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据此引发的任何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由管理人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和《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4)如果由于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成托管资产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5)根据中证登记公司结算规定,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如因甲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证登记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管理人承担。
(6)如管理人与托管人计算的清算金额出现差异,双方应先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作为清算金额实施资金交收。
4.3 场外交易清算和结算
场外投资交易形成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依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核对相关投资证明文件实行逐笔划付。因管理人与交易对手方签订 的相关合同约定有缺陷导致托管人无法履行或履行有误时,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但应通知管理人。
(1)银行间交易的清算和结算
(1.1)管理人通过银行间市场开立乙类债券账户达成交易后,应立即将成交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发至托管人,由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
(1.2)本托管资产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管理人应代表本托管资产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
(2)投资金融产品业务的特别约定
(2.1)本备忘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银保监会允许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的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境内信托公司发起设立的信托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券商发起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2.2)业务办理流程
管理人应于划款前 1 个工作日或当日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和购买金融产品相关交易文件的复印件,并通过电话向托管人确认。相关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双方签署的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第五章 会计核算和资产估值
5.1 托管人应以理财产品名义对各期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理财产品财产会计核算与账册保管,管理人须向托管人提供估值所需的申购赎回数据。
5.2 托管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分别对各期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估值,各期产品估值核对具体频次以本协议“附件 1 产品要素表”中所列 示时间为准。在扣除理财计划承担的各项费用、税费(如有)后计 算理财计划收益率,理财计划单位净值保留位数以本协议“附件 1 产品要素表”中所列示为准。
具体估值方法如下: 1、估值方法
(1)本理财计划目前投资工具的计价方法:
A、理财计划持有的债券等资产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B、债券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C、银行存款及券商保证金账户余额以本金列示,银行存款按银行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券商保证金账户余额按证券账户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D、资产支持证券、等有价证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E、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其他基金按估值日上一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估值日基金净值未公布的,以最近一个
工作日基金净值估值;对从未公布净值的,按成本估值。
F、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收益凭证、契约型基金等,如有外部管理人估值的,可对估值方式进行评估后,在估值方式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外部估值结果。其余无合理估值方法的,按照成本列示,有预期收益率的,以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利息。
G、未有明确约定估值方法的其他类资产,按成本列示,有预期收益率的,以预期收益率每日计提利息。
H、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3)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收益率错误处理。
(4)扣除项:应由理财计划承担的产品管理费用等理财计划费用和税费(如有)。
2、暂停估值的情形
(1)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暂停估值,该种情况理财计划估值日期顺延到下一交易日;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理财计划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时;
(3)管理人、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计划估值的
其他情形发生。
3、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计划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计划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百分比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错误。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由于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过错程度各自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管理人和托管人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或管理人最新约定估值。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管理人和托管人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5.3 估值程序:
理财产品的日常估值由甲乙双方分别进行,在估值日当日核对完毕。对于核对不一致的结果,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以管理人(或管理人指定的外包服务机构)对银行理财计划份额收益率(以下简称份额收益率)的计算结果为准,由于估值错误给投资者或理财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净值是指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各期理财产品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保留位数以各期本协议中附件 1 “产品要素表”中所列示为准。
第六章 监督与核查
6.1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检查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检查类型、方式等,由《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约定。
6.2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监督与核查
(1)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托管人协商后向托管人出具《投资监督事项表》,以确定投资监督内容。托管人根据《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相关内容,对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核查。
(2)若管理人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行为,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对于管理人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的行为,托管人应按照本营运备忘录约定进行处理,管理人在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及时报
告管理人。因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其它托管人采用的行业内通用的外部数据公司提供的用于投资监督的基础数据错误,托管人用于履行投资监督职责时,非因自身过错导致未能履行投资监督的职责,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应向管理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3)托管人如发现管理人投资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禁止投资”的有关约定,如相关交易协议已生效或依据相关程序交易指令已生效,托管人依据指令进行划款,同时报告管理人,并根据管理人要求通知管理人进行纠正;如果相关交易协议尚未生效或依据相关程序交易指令尚未生效,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相应资金结算,并同时通知管理人。依据以上程序托管人执行或拒绝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均无需承担责任。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投资监督事项表》中“禁止投资”的有关约定的行为,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管理人。管理人应在托管人要求的清算截止时间前予以答复,托管人按管理人的答复执行并及时向管理人报告。管理人在托管人要求的清算截止时间前未予答复的,托管人应先执行管理人的指令,并同时向管理人报告,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若涉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相关内容、格式和其他变更,管理人应给予托管人合理的系统修改、测试、上线的时间。
6.3 甲、乙双方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与协调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另一方按照本营运备忘录、《托管协议》及《投资监督事项表》的约定,对相应托管资产的托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核查。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他
方根据相关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他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可向有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直至解除《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托管人如果未能依照《投资监督事项表》约定尽到监督义务,由此给托管资产造成损失的,由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保密条款
7.1 对于在本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各方资产状况、投资政策、交易数据和资料、人员和技术系统等信息,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泄露或与第三方共同使用,亦不得进行非本合作之外的使用。但法律法规有强制性披露规定、监管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求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依本款规定,获得对方事先书面同意后,将有关信息告知本协议以外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共同使用前,该方应当与该第三方签订保密合同,使第三方对本协议下各方承担不低于本协议要求的保密义务。
7.2 甲乙双方应持续履行保密义务至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7.3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就该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x营运备忘录的期限、终止
8.1 本营运备忘录的期限
x营运备忘录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葫芦岛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保持一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8.2 本营运备忘录的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营运备忘录随《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的终止而终止。
第九章 x营运备忘录终止后
x营运备忘录终止后,甲乙双方需要核对托管资产账目,托管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管理人处置托管资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及报告。
9.1《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终止前三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并指定《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终止后专用的管理人资金账户或与续任托管人办理独立席位合并资金清算,用于资金的划拨。托管人应帮助管理人完成托管人变更事宜。《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终止清算当日,应停止一切交易活动,且不存在未交割的证券交易或未到期的回购交易。
9.2《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终止清算后五个工作日内,管理人计算终止清算金额并通知托管人,托管人自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复核确认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确认后应及时下达《提取托管资金付款指令》,将剩余款项从托管账户中全部划出。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供撤销席位合并清算的申请表等文件,协助托管人办理有关席位清算变更手续。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月调整,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按市场规则每季调整,因此清算备付金账户内的资金、利息以及交易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需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退款后方可清算。该笔清算资金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往指定账户。
9.3 资金账户结零后,托管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9.4 托管人协助管理人办理对证券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协议存款账户和定期存款账户的印鉴变更手续,并协助管理人办理和续任托管人关于实物资产及相关文件的交接手续。
第十章 其他事项
10.1 本营运备忘录正本一式七份,双方各持三份,由管理人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份备案,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0.2 本营运备忘录及其附件中的约定事项与《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相冲突事项,将以本营运备忘录为准,其他事项仍以《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约定为准。
10.3 本营运备忘录中未尽事宜,如果仅涉及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的依照《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执行。如《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中也没有相关约定的,应由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可就该未尽事宜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营运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营运备忘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营运备忘录及附件中的日均指银行法定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双方另行协商。
10.5 管理人应将发送给托管人的所有指令、表格、文件等材料发送至托管人指定的投资托管服务机构,托管人应及时提供相关地址和通讯方式。
10.6 本营运备忘录附件是本营运备忘录的组成部分,与本营运备忘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7 本营运备忘录在操作过程中,任意一方如遇操作执行困难,或需要改变协议中的内容,都需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双方在协 商达成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并从书面确定日起,根据双方协 商结果执行。
10.8 本营运备忘录实施后,可根据管理人业务需求,就本营运备忘录的关键时点、风险绩效评估或其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头寸的弥补、指令截止时点等)根据实际实施状况签署补充协议。
10.9 本营运备忘录在操作过程中,如出现执行变化或需要变化的情况,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协议文本进行修改。
10.10 各方仅就其违反合同或本操作流程的约定而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及相关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章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x营运备忘录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双方的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权机构进行诉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葫芦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葫芦岛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营运备忘录》的签署页)
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托管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本备忘录于 2020 年 12 月 8 日在xx市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