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國民生銀行香港分行電子銀行服務
條款及細則
x條款及細則包含了適用并規管中國民生銀行香港分行於香港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的一般條款及細則。
本條款及細則可能不時被修改、增補及/或替換(合稱“本條款細則”)。
1. 定義及釋義
1.1 就本條款細則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規定:
“相關帳戶”指(i)貴公司可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操作的在本行開立的任何帳戶,包括在第
6.4 條規定的帳戶;及(ii)任何其它新增或取代貴公司可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操作的原有帳戶的帳戶;
“銀行成員”指我們的任何分支機搆、最終控股公司(“最終控股公司”)、最終控股公司持有直接或間接權益的機構,或者任何我們與之保持任何形式的聯盟的銀行或銀行集團成員;
“頻道”指(i)互聯網網址 xxx.xxxx.xxx.xx 及其它我們會不時指定的網址;及(ii)我們在互聯網上與此互聯網網址相似或具有類似功能或有聯繫的其它網址或資源;
“相關內容”指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的任何資訊、圖像、連結、聲音、圖形、視像、軟體、報價、新聞及研究資料或其它資料;
“數碼簽署”具有《電子交易條例》(香港法例第 553 章)第 2 條所規定的含義;
“電子銀行服務”指我們依據本條款細則向貴公司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該服務透過互聯網、電子,或我們建議的其他電子網絡或設備所提供);
“電子指令”指我們經電子銀行服務收到由貴公司或用戶發出或標明為由貴公司或用戶發出的(無論貴公司或用戶是否授權任何其他人仕使用貴公司的或用戶的保安編號)涉及貴公司或使用者保安編號的任何通訊、指令、命令、消息、資料、資訊、申請、檔或其它資料;
“檔案傳輸”指包含在從貴公司的資料庫中下載的檔中的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一組指令;
“香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登入帳號”指為貴公司或用戶用作進入電子銀行服務系統證明貴公司或使用者身份的一組數位及/或字母及/或一組由有關系統或保安裝置編制的登入和交易編碼;
“委託指令”指由貴公司提供給我們的一切書面授權和命令,不論是以貴公司公司董事會決議的形式或其它形式;
“個人資料”指關於個人的有關資料,而(i)通過該等資料或(ii)通過該等資料和本行所持有或可能持有的其他資訊可以辨識該個人;
“供應商”指:
(a) 不時直接或間接地參與或牽涉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產品或服務的位於香港或其它地方的任何人仕、商行、公司或組織,包括任何協力廠商;
(b) 承接我們外判某些功能或活動的任何人仕或組織,或向我們提供與我們業務運營有關的行政、電信、電腦、付款、收款、保安、結算、信貸諮詢或檢測或其它服務或設備的人仕;
(c) 不時牽涉提供電子銀行服務或任何其它附屬或支援服務的任何數位憑證部門、監管部門、電子、電腦、電信、金融或制卡機構、資料中心、設備管理或主要伺服器供應商、熱線中心、外判服務供應商、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設備及軟體供應商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及/或網路供應商;及
(d) 負責執行、列印、郵寄、儲存、及/或歸檔顯示貴公司身份的任何檔或專案或任何資料或記錄或任何檔的我方存儲代理或檔案存儲服務供應商(包括但并不限於任何電子存儲,檔案或記錄存放裝置供應商);
“保安編號”指我們不時發出用作登入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登入帳號及任何其它個人或登入識別碼或密碼、保安裝置顯示或產生的保安資訊和其他編碼和程式;
“保安裝置”指保安權杖,任何採用編碼電子帶及/或晶片提供使用者識別碼及/或數碼簽署裝置,或我們不時提供給貴公司與登入帳號一起用來進入及/或使用(視情況而定)電子銀行服務的其它類似裝置、設備、機器或方法;
“有關系統”統指可能不時升級、修改或變更的,用於提供、支援電子銀行服務及/或其它與之相關的硬體、伺服器系統、資料處理系統、安全系統、電腦遠端傳輸和電信系統、作業系統、專用應用程式和所有軟體;
“相關交易”指由貴公司或標明為是貴公司的任何人仕、由任何用戶或標明為用戶的任何人仕代表或標明為代表貴公司,處理、執行、進行或使之生效的任何交易或操作(無論該等交易或操作是否獲得貴公司或用戶的適當授權),包括但不限於:
(a) 任何向或由相關帳戶支付或提取的款項;
(b) 保理、應收賬款貼現或其它貿易融資交易;
(c) 任何管理功能包括但不限於要求發出新保安編號及任何相關帳戶或保安裝置解鎖;及
(d) 不時可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的任何其它銀行業務交易;
“使用者指南”指可由我們不時修訂的,列明電子銀行服務使用說明的使用者指南或檔 (包括電子記錄);
“用戶”指獲得貴公司的授權或被視為已經獲得授權代表貴公司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人仕,包括獲得貴公司的授權或被認為已經獲得授權作為貴公司的管理員管理有關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某些管理功能的人仕,包括但不限於遞交發出新保安編號及任何相關帳戶或保安裝置解鎖的申請。任何輸入登入帳號,以及使用或輸入由貴公司授權提供的相關保安編號的人仕,都將被認為已經獲貴公司的授權。
1.2 就本條款細則而言,“貴公司”和“貴公司的”意指客戶并包括其繼承人、繼任者、受讓人。 “我們”、 “本行”和“我們的”意指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或在本條款細則下提供任何服務的任何銀行成員并包括彼等之繼承人、繼任者、受讓人。“當事人”可指貴公司或本行。
1.3 有單數含義的詞彙也包含複數含義,反之亦然。指向自然人的定義也包括公司法人,反之亦然;指向一種性別的定義也指向另一種性別。
1.4 某“條”或某“款”是指本條款細則的某條或某款。
2. 保安
2.1 貴公司將遵從我們隨時及不時發出的有關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登記及啟動程式)的要求、指示、指令及說明(在適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們有權酌情決定該等要求、指示、指令及說明)。在不違背前文普遍性的情況下,貴公司將不會并督促全部或部份使用者在任何時間都不會 (a) 啟動或試圖啟動或登記發給其他人仕的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或 (b) 允許其他人仕啟動或登記發給貴公司的或使用者的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
2.2 我們可以郵遞寄至我們最後知悉的貴公司的位址,或以其它我們決定的方式將保安編號遞交給貴公司。如果我們將保安編號遞交給貴公司,貴公司將承擔與之有關及/或因此而附帶產生的一切風險,并同意如果任何其他人仕擁有或使用任何我們擬向貴公司或用戶發出的保安編號,貴公司同意確保我們將不會因此受到損害。
2.3 貴公司應將貴公司及用戶的保安編號保密且安全存放。貴公司應盡最大努力維護電子銀行服務的完整與安全,確保無未經授權而使用任何保安編號、保安裝置和電子銀行服務的事件發生。
2.4 倘若貴公司及用戶完全遵守本條款細則下的所有義務,并且未以不誠實、罔顧後果或嚴重疏忽的方式行事,我們將賠償貴公司因下列情況直接導致的任何未獲授權交易的直接損失:
(a) 電子銀行服務的安全系統未能阻止的犯罪行為;或者
(b) 因我們造成的或在我們控制下產生的人為或系統錯誤;或者
(c) 我們或我們員工的嚴重疏忽或欺詐行為。
2.5 無論有無其它任何與之不符的條款,并在適用法律最大許可的範圍內,我們不會就任何利潤損失、資料損失及間接損失及除第 2.4 條規定的損失外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我們是否被告知發生該等損失或損害的可能性。
2.6 除非貴公司依據第 3 條的規定向我們妥為發出書面通知,否則我們可根據和依照登入帳號的正確輸入和相關保安編號的正確使用或輸入行事,并將其作為資料或指令真實性及其發出人的授權的不可推翻的證據并要求貴公司對此負責,如同這些指令是由貴公司或用戶執行或傳輸的。貴公司作為唯一責任人應對因此而產生或引致的一切損失、損害或費用負責并承擔全部責任。貴公司亦同意放棄一切針對我們、任何我們的銀行成員及供應商賠償與該等損失、損害或費用有關的任何權利或救濟。貴公司應對所有相關交易負責及承擔所有責任。
2.7 貴公司同意使用數碼簽署及/或保安編號作為以數碼簽署及/或涉及貴公司或使用者保安編號發出的指令和資料的安全程式。除非貴公司依據第 3 條的規定向我們妥為發出書面通知,否則我們可將該數碼簽署及/或保安編號視為不可推翻的證據,證明該數碼簽署及/或涉及貴公司或使用者保安編號發出的資料和指令已獲得了貴公司的授權。
2.8 我們可隨時及不時酌情決定取消任何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的使用或要求更換或修改該等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并且不必通知貴公司。我們不對貴公司及用戶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損害及費用承擔責任。
2.9 貴公司承認及確認任何一個或多個用戶單獨或共同(視情況而定)的獲得准許及授權代表貴公司通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命令或指令,即使該等命令或指令與貴公司於任何時間就貴公司的任何相關帳戶給予的委託指令中的條款有所抵觸。貴公司進一步承認和確認用戶於進入及/或使用有關貴公司的相關帳戶的電子銀行服務時作為貴公司的代理。使用者對電子銀行服務內的所有使用及/或進入都將被視為是貴公司對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在可適用的情況下,所有涉及貴公司使用電子銀行服務都將被認為包括用戶的使用。貴公司應督促及保證每一位用戶知悉、遵從并同意本條款細則內有關相關帳戶的條款。如有任何獲發保安編號的用戶不再獲授權使用相關帳戶的電子銀行服務,貴公司應立刻通知我們。
3. 未經授權而接觸保安裝置
3.1 如果貴公司有理由相信任何保安裝置受到危害或任何保安編號或保安裝置未經授權而使用,貴公司應立刻通知我們。若貴公司以口頭通知我們該等事項,於其後二十四(24)小時內,貴公司必須提供給我們相同內容的書面通知。
3.2 一旦貴公司依據第 3 條通知我們保安裝置受到危害或任何保安編號未經授權而使用,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撤銷受損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并採取合理措施停止對受損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所發出的指令的處理。但如果貴公司希望執行任何此類指令,則可以通過在此方面的授權代表,重新指示我們執行這些指令。貴公司將對於在撤銷貴公司的或用戶的保安編號之前的指令及交易或我們採取合理行動仍未能停止處理的一切指令及交易負責。在本第 3 條所述的任何事件發生後,我們可酌情決定是否更換保安裝置及/或保安編號及收取更換費用。
3.3 除非有我們的書面確認,否則不得認為我們收到依據第 3.1 條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確認此類通知。
4. 電子指令
4.1 我們、任何銀行成員及供應商沒有義務調查電子指令的真確性或發出電子指令的人是否獲授權發出或核對電子指令的精確性及完整性。我們、任何銀行成員及供應商可視電子指令為有效及對貴公司具約束力,不論在全部或任何部份的電子指令內有任何錯誤、欺詐、偽造、不清晰或誤解。貴公司同意我們均無須就貴公司遭受由下述情況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擔任何責任:
(a) 任何電子指令在任何方面不準確、不充分或不完整;或
(b) 通過任何協力廠商辦理任何電子指令引致的任何失誤、拒絕、遲延或錯誤。
4.2 若貴公司要求我們取消或修改電子指令,我們將在商業上合理可行的範圍內盡可能辦理該要求。儘管如此,我們沒有義務辦理任何取消或修改任何電子指令的要求。
4.3 貴公司承認并同意我們可隨時:
(a) 在酌情且無需告知貴公司任何原因的情況下,要求貴公司以其它方式證明身份(包括本條款細則未載明的方式);
(b) 要求以其它方式(包括以書面方式、親身送交分行、發送傳真及其它本條款細則未載明的方式)確認任何電子指令;
(c) 在沒有事前通知或說明任何原因的情況下隨時拒絕辦理電子指令,包括:
(i) 為核對電子指令真實性而暫不辦理電子指令;或
(ii) 拒絕辦理含糊、不完整或與貴公司其它的電子指令或指令、資訊及/或資料不一致的電子指令;或
(iii) 拒絕辦理因無法遵從適用細則或被有關監管或政府部門撤銷而成為不合法或已失效的電子指令;或
(iv) 拒絕辦理導致超過貴公司適用的交易或相關帳戶限額的電子指令;或
(v) 拒絕辦理導致任何資金不足的電子指令;或
(vi) 決定電子指令、交易及其它貴公司與我們訂立的現有安排(如支票、長期指示及跨行轉帳)的優先辦理順序。
我們均不負責因上述拒絕辦理而引起的損失、損害、責任或費用。
4.4 貴公司同意及確認我們可能無法收到電子指令、亦可能無法迅速、或於工作時間之後或及時處理電子指令,且我們均不承擔任何因此而引致的損失、損害、費用。
4.5 當我們根據電子指令行事時,我們將在商業上合理可行的範圍內辦理,但不對在我們已合理行事的情況下執行該電子指令而引致的任何行動及遺漏負責。
4.6 即使於本條款細則終止之後,我們仍可(但是我們沒有義務)執行貴公司在電子銀行服務終止前的任何未完成的電子指令。
5. 硬體和軟體要求
5.1 貴公司應自行準備設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電子硬體及軟體例如終端、附屬基礎軟體、數據機和電信設施)用於進入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我們將不時通知貴公司關於電子銀行服務的軟、硬體的最低要求(“最低配置要求”)。
5.2 我們可能以提前一(1)個月通知貴公司的方式隨時升級、修改或變更電子銀行服務。貴公司應對自己的設備及設施作必要調整,以便繼續進入和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若因此導致貴公司發生困難,於該等一(1)個月屆滿後,我們可提供合理的協助,但并無義務提供該等協助。
5.3 應貴公司的要求,對於我們為電子銀行服務所開發的任何軟體(“相關軟體”)以及包括相關軟體特徵、功能和操作說明的使用者指南,我們將酌情決定是否許可貴公司使用。使用許可應基於下列條款發出:
(a) 貴公司必須在貴公司的申請書中明確說明所需相關軟體的副本數量、安裝相關軟體的機器和其地點;
(b) 我們將向貴公司交付我們認為在認可的機器上安裝的合適數量的相關軟體副本;
(c) 一旦交付相關軟體,我們即根據本條款細則授予貴公司對相關軟體的非專屬使用權,而不要求貴公司支付使用費,并於本條款細則屆滿或終止前供貴公司在上述第 5.3(b)條規定的機器上使用;
(d) 貴公司保證不對相關軟體的全部或任何部份進行複製、散佈、修改或反向編譯;
(e) 我們所作的一切保證和所有責任及/或義務已在本條款細則中明確列出,并沒有其他針對我們的默示保證、責任及/或義務(無論是法律規定或其它方式默示);
(f) 我們保證在本條款細則下,我們是相關軟體的合法獲許可人或具備允許貴公司使用相關軟體的必要合法權利。
5.4 應貴公司的要求,我們可按照下列條款酌情決定協助貴公司安裝相關軟體:
(a) 除我們不在工作日以外的日期和時間安裝相關軟體外,我們將在我們和貴公司商定的日期和時間,協助貴公司將相關軟體安裝在第 5.3(b)條規定的機器上;
(b) 我們無義務:
(i) 確保相關軟體能與貴公司的電腦系統相容或能在其中運行,以及確保貴公司的電腦系統組態適合運行相關軟體;
(ii) 確保貴公司的電腦系統或貴公司的電腦系統中的任何程式,不會與相關軟體發生衝突;
(iii) 負責糾正任何原因引起的貴公司的電腦系統或貴公司電腦系統中的任何程式的錯誤或缺陷;或
(iv) 確保對貴公司的電腦系統中的相關軟體或貴公司的電腦系統提供支援和維護。
(c) 對協助安裝相關軟體,我們可能會向貴公司收取一定費用;
(d) 我們將指派一名僱員或代理協助貴公司安裝。貴公司應指派一名僱員或代理,負責與我方僱員或代理聯絡。貴公司應督促貴公司的僱員或代理與我方僱員或代理合作,并且在安裝相關軟體方面完全遵照我方僱員或代理或者我們的一切合理的指導迅速地行事;
(e) 儘管我們的政策是確保我們努力及謹慎地進行相關軟體安裝,然而我們并不保證安裝的品質,并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下,明確排除了任何針對我們的默示保證(無論是法律規定或其它方式默示)。除非是由我們或我們的管理人員、僱員或代理的嚴重疏忽或欺詐所導致,否則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下,我們在合同、侵權(包括疏忽或違反法定職責)或其它方面,對貴公司因或涉及相關軟體安裝或相關軟體操作而遭受或引起的損
害、損失、費用或成本(不論直接的還是間接的,不論可預見的還是不可預見的),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和義務。
(f) 本條款細則并不對任何因我們、我們的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的疏忽所造成的死亡或人身傷害損失而產生的責任進行任何限制或排除。
5.5 貴公司應遵照使用者指南行事,對使用者指南中的一切資訊保密,并應盡最大努力敦促有權接觸使用者指南的所有人對其中的一切資訊保密,除非這些資訊已經公開,并且不是由於貴公司或貴公司的僱員、代理或其他代表的失職所導致。除用於貴公司自己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外,貴公司不得也不得允許任何人對任何使用者指南的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複製。
6. 服務和帳戶委託指令的建立
6.1 貴公司會就每一項電子銀行服務和每一位元使用者,向我們提供書面委託指令,貴公司亦會提供或應我們要求促使每一位元使用者根據我們不時要求的格式及方式,提供用作確認收到我們發出的保安裝置及保安編號的書面確認。一旦我們收到完整的委託指令,及應我們的要求,收到由有關人仕妥為簽署用作確認收到我們發出的保安裝置及保安編號的書面確認,我們將把這些資訊輸入有關系統并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啟動有關系統以尋找匹配的資訊。
6.2 如果我們認為這些資訊中存在偏差、不清晰或矛盾,則我們沒有義務輸入任何資訊或啟動有關系統。儘管這些資訊中存在偏差、不清晰或矛盾,假若我們合理地輸入資訊或啟動有關系統,對貴公司可能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成本和費用,我們不負任何責任。
6.3 任何電子銀行服務和每一位元使用者的委託指令僅與該電子銀行服務有關。對電子銀行服務委託指令的任何變更,都不可能影響對我們所提供的其它任何服務的委託指令 (不論是其它種類的電子銀行服務,還是在其它協定下提供的服務),反之亦然。
6.4 貴公司應根據我們的帳戶標準條款及細則,在我行開立及/或保留一個或數個帳戶( “該等帳戶”)。如果貴公司關閉該等帳戶,電子銀行服務也將根據第 13.3 條終止。
6.5 儘管本條款細則有任何雙反規定,我們保留權利:
(a) 在沒有提供理由的情況下拒絕貴公司就電子銀行服務的申請;及
(b) 在沒有提供任何理由及通知的情況下,在任何時間修改、變更、暫停或終止部分或所有電子銀行服務。我們毋需負上任何責任。
7. 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
7.1 除非電子銀行服務顯示出資料或指令已被其主系統接收,否則不得視為我們已經恰當地收到了任何經由電子銀行服務傳輸的資料和指令。我們將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發送接收確認書。該確認書僅用於確認我們已收到該資料或指令。
7.2 於任何一天的相應的截止時間(由我們不時決定并事先通知貴公司)之後通過電子銀行服務發出或收到的資料及/或指令,將被視為在我們的下一個營業日發出或收到。如果這些資料和指令仍然可行并經我們酌情決定可以合理處理或執行,那麼我們會在第二
天處理這些資料或執行這些指令。如果這些資料和指令經我們酌情決定認為不可行且不能被合理處理或執行,我們會避免執行這些資料或指令,并且不必通知貴公司。
7.3 貴公司承認通過電子銀行服務獲得的銀行業務和其它服務存在侷限性,因此貴公司可能不能通過電子銀行服務辦理某些業務,儘管貴公司通過其它途徑作出的指令可以獲得辦理。貴公司亦瞭解電子銀行服務有時會由於某些原因出現中斷或遲延,而不能進入或使用。這時我們將採取一切合理行動,在合理可行的範圍內儘快重建電子銀行服務。
7.4 我們可不時不注明原因或事前不發通知升級、修改、變更、暫停、終止提供或移除全部或部分的頻道、電子銀行服務、保安編號或任何提供的資訊、服務或產品。我們亦不承擔因升級、修改、暫停或變更而引致貴公司無法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責任。我們可不時、隨時且酌情決定修改、刪除或取代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的資料包括產品及服務的說明、價格、可獲得的服務種類及其它詳情。
7.5 我們不保證電子銀行服務或任何相關內容或保安編號可無間斷提供或毫無錯誤或會糾正任何已發現的缺陷;再者,我們不對電子銀行服務、保安編號及相關內容不存在任何電腦病毒或其它惡意、破壞或舞弊的編碼、代理、程式或巨集作任何保證。
7.6 即使我們已被通知或可能已預計下述損失、損害或費用的可能性,本行及供應商在任何情況下亦不必因下述事件向貴公司或任何人仕負責:
(a) 無論由何種原因及任何形式(包括侵權或嚴格法律責任)導致任何進入或使用或不能進入或不能使用頻道、電子銀行服務、相關內容或依靠相關內容而引起的任何間接的、附帶引起的、特殊的、結果導致的、懲罰性的或經濟上的損失、費用或損害;及/或
(b) 任何停機時間、收入或營商機會的損失、經濟損失、預期存款或營商損失、資料損失、商譽損失或包括軟體的任何設備的價值損失。
7.7 貴公司必須確保唯有具備恰當合法授權(在業務數量、種類和其它方面)的用戶,才能將即時創建或通過檔案傳輸創建的資料和指令發送或傳輸或者授權發送或傳輸(在貴公司對有關用戶設置的任何許可權內)給我們。
8. 貿易服務
8.1 貴公司可能會被容許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填寫及呈交與本行不時提供之貿易相關檔、服務及融資有關之指定申請及檔(「貿易服務申請書」),形式及方式由本行全權決定,毋需向本行呈交一份已簽署的實物貿易服務申請書。同時貴公司可能會被容許使用電子銀行服務不時提供的其他「貿易服務功能」。只有在貴公司獲許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的情況下,才適用本第 8 條。
8.2 作為貴公司可能會被容許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填寫及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的條件之一,貴公司確認貴公司同意接受本條款細則(包括但并不限於本第 8 條)。貴公司亦確認已經收取、閱讀及明白與貿易融資交易服務相關的檔(包括但并不限於貿易服務申請書及客戶總協定)之條款及細則。本行可透過向客戶發出通知,以修訂、修改或補充貿易融資交易服務相關的檔(包括但并不限於貿易服務申請書及客戶總協定)之條款及細則,而有關修訂、修改或補充將於本行發出通知的所列日期生效。儘管有任何與此的相反條款或規定,貴公司在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呈交貿易服務申請當時已被發出
的本條款細則及與貿易融資交易服務相關的檔(包括但并不限於貿易服務申請書及客戶總協定)之條款及細則將適用於該申請。
8.3 本行有絕對酌情權:
i. 決定可以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的種類、內容、格式及顯示方式;及
ii. 不接受或不處理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毋須另行通知,亦毋須出具任何原因。
8.4 貴公司確認知道如果本行并未向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提供服務,貴公司是不可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向本行填寫及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
8.5 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的每一份貿易服務申請將全面受本條款細則(包括但并不限於本第 8 條)及與貿易融資交易服務相關的檔(包括但并不限於貿易服務申請書及客戶總協定)之條款及細則所約束,不管該申請在透過電子銀行服務被呈交時是否存在或提及該等條款。與貿易融資交易服務相關的檔(包括客戶總協定)之條款及細則將被視為該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貿易服務申請書之一部份。
8.6 除另有相反規定,如貿易服務申請書是與跟單信用證的交易有關,有關申請會受國際商會所編制而於相關跟單信用證發出時具效力之「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之條款所約束;如貿易服務申請書是與付款交單或承兌交單的交易有關,它會受國際商會所編制而不時有效之「托收統一規則」之條款所約束。為提供貿易融資服務,貴公司明白本行可能會於離岸中心(包括位於中國大陸之中心)進行處理工作及/或本行可能會將處理工作外判予離岸服務代理人(包括位於中國大陸之服務代理人)。貴公司同意本行可將本行所持有有關貴公司之資料及/或資料提供予該等離岸中心及/或離岸服務代理人以提供與本行服務有關之服務。
8.7 如果任何貿易服務申請書內提及貴公司須呈交附加文件予本行用作處理該申請而該等附加文件并未被呈交,則貴公司須儘快向本行以本行要求的格式及方式呈交該等附加檔,而本行有絕對酌情權接受或拒絕該等附加檔。
8.8 本行可不時增加或取消可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及完成申請的任何貿易服務申請書的種類。
8.9 儘管有任何相反規定,本行可不時修改適用於任何新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的條款。對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的貿易服務申請書,有關修改的生效日期由本行酌情決定。
8.10 本行可(但沒有責任)容許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任何在貿易服務申請書內提及或與貿易服務申請書有關的檔副本(以掃描附件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貴公司確認及承諾該等檔的副本在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時已被貴公司同意適用於有關貿易服務申請上,儘管它們可能并未經貴公司簽署。本行對該等由貴公司透過電子銀行服務呈交之檔副本的文本及該等檔副本與那一份貿易服務申請書有關的紀錄,除明顯錯誤外,為該等事項的最終證明。
8.11 儘管有任何相反規定,如本第 8 條與本條款細則之其它條款存在任何抵觸,均以本第 8
條為准。
9. 帳戶資訊和個人資料的披露
9.1 本行將採取所有商業上合理之預防措施,以保護貴公司根據本條款細則向本行提供的關於貴公司和相關帳戶(如適用)資訊的完整性及保密性。
9.2 儘管有第 9.1 條之規定,貴公司確認并同意本行及本行管理人員、員工及代理人有權向以下人員提供或披露關於貴公司、貴公司對電子銀行服務的使用、相關交易以及相關帳戶的任何資訊,包括個人資料:
(a) 任何供應商;
(b) 任何銀行成員;
(c) 本行於本條款細則項下權利或義務的任何預期或實際的繼承人、受讓人或承讓人或參與人;
(d) 為執行任何電子指令而x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
(e) 為遵守本行於任何司法管轄區必須遵守或基於本行真誠相信應遵守的適用法律和法規 (包括與洗錢、恐怖主義或與其他非法活動相關的法律和法規)或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而須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或
(f) 本行基於真誠相信向其披露為合理的任何人士。
(合稱“接收人”)
9.3 貴公司承認并同意,本行可能鬚根據第 9.2 條規定向在貴公司成立地、經營場所、或帳戶地(“相關司法管轄區”)以外的接收人提供或披露資訊。該等資訊可能由接收人於相關司法管轄區以外全部或部分地持有、處理或使用。
9.4 於不損害第 9.2 條及第 9.3 條規定的情況下,貴公司確認并同意本行(以及各接收人)可就以下目的持有、處理或使用就貴公司及各用戶進入及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的任何個人資料:
(a) 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以及為與貴公司或貴公司的用戶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其他任何目的;
(b) 向貴公司提供相關產品或服務的通知,除非貴公司已告知本行貴公司不希望收到宣傳資料或通知外;
(c) 對相關帳戶及其狀況的監管和分析;
(d) 對相關帳戶標準、狀態、信用額度以及信貸決定的評估和決定;
(e) 進行統計及其它分析;
(f) 對遵守本條款細則的監管和執行;及
(g) 遵守適用法律,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主義的法律。
(合稱“該等目的”)
9.5 貴公司承諾將以下事項通知所有將個人資料提供給本行及/或接收人的個人:
(a) 處理該等個人資料的該等目的及提供與處理該等個人資料相關的風險(貴公司應於該等個人資料首次提供給本行之時或之前作出該等通知);及
(b) 處理該等個人資料時,可能涉及向接收人轉移該等個人資料,
貴公司必須確保,該個人已同意本第 9 條規定并接受提供與處理該等個人資料相關的風險。
上述內容同樣適用於因貴公司就貴公司的用戶進入或使用電子銀行服務而向本行及/或接收人提供的任何敏感個人資料。
9.6 為免生疑問,本第 9 條規定不損害帳戶一般條款中任何資訊披露或其他類似條款的適用。如資訊披露同時受本條款細則及帳戶一般條款規管,且本條款細則或帳戶一般條款或兩者同時授權,則本行可披露該等資訊。
9.7 本行於本第 9 條項下的權利為附加權利,不損害本行根據任何適用法律及法規享有的任何其它披露權利,本條款細則不得解釋為對任何該等權利的限制。
9.8 為免生疑問,貴公司根據本第 9 條規定作出的授權及同意,於本條款細則終止後以及相關帳戶終止後(如適用)繼續有效。
10. 聲明和保證
10.1 在任何時候,貴公司均聲明和保證:
(a) 貴公司為了或關於電子銀行服務,於任何時候且不時向我們提供的所有資訊都是準確、正確、完整、真實且最新的;
(b) 貴公司合法存續,有償債能力并具有法定行為能力,有權力和充足授權以承擔履行和遵守貴公司在本條款細則下義務; 且
(c) 為了 (i) 使貴公司合法地訂立本條款細則、承擔、履行并遵守貴公司於本條款細則下的義務,及(ii) 確保義務的合法性、約束性和強制性,貴公司已經採取、履行和完成了一切應採取、履行和完成的條件和行動(包括獲得任何必需的許可及獲得貴公司董事會有效批准及授權)。
10.2 貴公司對通過電子銀行服務發送給我們的所有列載貴公司的登入帳號和相應的保安編號(如果通過檔案傳輸發送指令,則既包括整個檔也包括組成檔的每個指令)的指令和所有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的相關交易,均確保、并聲明和保證,其是并且將會是:
(a) 完整、準確、真實、正確且為最新的(我們沒有檢查任何該等資訊及/或指令的完整性、準確性和精確性的義務);及
(b) 被適當授權或發送或傳送或將由獲得貴公司適當授權發送或傳輸該等資訊的人士授權發送或傳輸。
11. 責任的限度
11.1 貴公司承認於開放網路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時可能存在安全、終端、損壞、傳送錯誤和無法訪問的風險。貴公司接受并同意承擔此類風險。我們不保證或聲明前述風險不會發生。對作為資料和指令的傳送機制的電子銀行服務以及安全程式的充分性和適當性,貴公司均表示滿意。
11.2 不論任何相反規定,對貴公司可能遭受的或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損害、損失、成本和費用(無論直接的還是間接的,無論可預見的還是不可預見的),我們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限度內均不承擔責任:
(a) 無論由於何種原因導致的,關於有關系統、相關軟體、保安裝置、保安編號或其它設備軟體或電信系統(無論是否屬於我們還是否由我們操作)的錯誤、缺陷、損壞、瑕疵、故障或失靈;
(b) 其它金融機構或其他協力廠商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
(c) 本行控制之外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d) 任何形式的利潤損失或間接、特殊或結果導致的損失或損害;
(e) 與使用電子銀行服務相關的保安違規或未經授權而使用、遲延、舞弊或傳輸錯誤以及不能進入 / 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f) 有關系統存在任何形式的不準確性的資訊;
而無論我們是否注意到該種損失,亦無論我們是否被告知該種損失的可能性。
11.3 我們可使用代理人、承辦人或客戶(統稱“次承辦商”),完成或促成完成本條款細則之下與本條款細則有關的或本條款細則擬實施的一切事務。我們將會合理謹慎地選擇次承辦商,但我們不會就未合理謹慎挑選次承辦商承擔任何責任。
12. 費用和稅金
貴公司必須根據本行不時設定的收費標準,對我們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和所有附屬服務支付全部費用(包括所有業務處理手續費)。貴公司授權我們無需告知貴公司而從貴公司在我行開立的任何相關帳戶中扣除手續費、成本和費用 (除非貴公司給予我們指示注明指定帳戶用作扣除該些手續費、成本、費用)。倘若指定帳戶存款不足以支付手續費、成本及費用時,貴公司同意我們有權自行於貴公司在我行開立的其它任何帳戶扣除有關手續費、成本及費用,而不另行向貴公司通知。應貴公司的要求,我們將提供第 12 條所適用的所有手續費、成本和費用和各自價格的清單。
13. 終止
13.1 貴公司可在任何時間,至少提前十四(14)天書面通知我們:
(a) 終止使用電子銀行服務;或
(b) 終止使用組成電子銀行服務的任何個別模組或電子銀行業務;或
(c) 撤銷貴公司在本行為電子銀行服務開立的任何特別銀行帳戶。
13.2 我們可在任何時間,至少提前十四(14)天書面通知貴公司暫停或終止:
(a) 貴公司對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或
(b) 貴公司對任何組成電子銀行服務的個別模組或電子銀行業務的進入,而不負任何責任。
受限於第 4.6 條,在該等通知屆滿之前,任何貴公司所給出的并被我們完整接收的指令,均不會終止或暫停。
13.3 如果有任何一方作出通知終止對電子銀行服務或任何個別模組或電子銀行業務(視具體情況而定)的進入或使用,貴公司將:
(a) 於在該終止通知屆滿之前至少二十四(24)小時,停止使用與這些模組或電子銀行業務及
/或電子銀行服務(視具體情況而定)相關的任何保安裝置;且
(b) 如果貴公司對電子銀行服務的進入或使用已經終止,貴公司應退回使用者指南及其所有副本(如有)、所有保安裝置和含有所有相關軟體(如有)的所有資料及其所有副本(如有)。貴公司也應從所有系統中刪除這些相關軟體并向我們書面確認貴公司已經刪除相關軟體,支付我們在本條款細則下的一切手續費、成本及/或費用。
14. 決定性記錄
14.1 對於我們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所作出或執行、處理、產生或生效的或者與電子銀行服務有關的任何和全部指令、通訊、操作或業務的報告或記錄(明顯錯誤除外),貴公司均接受其作為終局和決定性記錄,并對貴公司在各方面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同意所有這些報告或記錄都是相關的可接受的證據,雙方不會僅因為這些證據是由電腦系統產生或輸出的,便就記錄內容的準確性或真實性提出爭議,雙方亦放棄對此提出爭議的一切權利(如有)。
14.2 在不損害第 14.1 條的情況下,如果貴公司於有關系統收取或下載任何上述指令、通訊、操作或交易的報告或記錄,貴公司必須立即通知我們其中存在的錯誤或遺漏或不同意見。若貴公司在有關指令、通訊、操作或交易執行之日起的九十(90)天內未如此通知,貴公司放棄任何爭辯這些報告或記錄正確性的權利。貴公司的沉默將被認作對這些報告或記錄真實、正確、準確及完整的表示。
15. 通知
15.1 除非本條款細則另有規定,就本條款細則項下要求或允許提供或作出的一切通知、請求或其它溝通方式(“有關通知”):
(a) 我們可以書面方式,親自遞送或郵寄或通過預付費掛號信或發送傳真或電子郵件給預定接收人,并送至其在本行最近一次登記的位址、傳真號或電子郵寄地址;且
(b) 若與我們在香港提供的電子銀行服務有關,貴公司將(除非本條款細則另有指定)以書面方式(除電子方式外)并親自遞送或郵寄或通過預付費掛號信送至下述地址(或我們不時通知貴公司的其它地址):
中國民生銀行香港分行
中環夏慤道 12 號美國銀行中心 36 樓收件人:電子銀行,产品开发推广部
15.2 我們發送的任何關於電子銀行服務的有關通知自郵寄之日後兩(2)日(如果通過郵寄)或立刻(如果親自遞送、發送傳真或電子郵件)認定貴公司已收到。任何貴公司發送的有關通知只有於我們實際收到才可認定我們已收到。
15.3 本第 15 條僅涉及本條款細則事項的有關通知。除非本條款細則另有規定,有關我們通過電子銀行服務所提供服務的溝通方式由我們之間的相關業務協議的條款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