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老友安心三代疾病保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PMLD004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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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2018]疾病保险 041 号
招商信诺老友安心三代疾病保险 B 款条款阅读指引
x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天后,您方仍然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一定的退保损失。 6.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
⯎ 您方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8.
⯎ 请留意关于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期间的条款。 2. 25.
⯎ 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释义,尤其是恶性肿瘤的相关规定。
✓ 条款目录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3. 合同效力恢复
4. 联系方式变更
5. 合同内容变更
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第三章 保险费
10. 保险费的支付
11. 宽限期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2. 保险事故通知
13.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14. 保险金核定
15. 其他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调查权
第五章 其他规定
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20. 保险单借款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21. 投保范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第七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4. 基本保险金额
25. 保险期间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26.受益人
27. 保险金申领资料
招商信诺老友安心三代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第一部分 x保险合同的共同条款
第一章 合同的构成与效力
1. 合同的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
《招商信诺老友安心三代疾病保险 B 款》为本合同的主合同。
在本合同中,“您方”指投保人,“我方”指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方提出保险申请,经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您方未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的,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方可以提出复效申请并提供必要资料,经您方与我方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方补交未还款项后当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本合同时,我方向您方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1。
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方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方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如果您方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最终载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方。
5. 合同内容变更 x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您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我方将会给您方送交一份新的保险单或在原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
未经我方批准或批注,本合同的任何变动都将是无效的。我方的任何保险代理人、销售代表和服务代表都无权修正或豁免本合同的任何规定。
6. 您方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向我方提出申请,并提供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本合同自您方签收之日起 15 天内为犹豫期,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您方无息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您方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我方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效力终止,我方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您方退还本合同在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您方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方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7.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第二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x合同中的年龄为以法定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我方可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时,我方将向您方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保险金,则我方有权要求受益人退还已给付的全部保险金。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有权更正并要求您方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方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您方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方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方。
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方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方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方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您方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方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方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方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方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方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述第 7 条、第 8 条所述的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天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章 保险费
10. 保险费的支付 x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11.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方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6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方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您方在宽限期届满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起效力中止。我方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您方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对于除了趸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第四章 事故通知与责任核定
1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应当在 10 天内通知我方。
如果您方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方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方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13. 申领保险金的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的手续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的,该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人证明。
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我方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领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 保险金核定 我方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方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在作出核定后 10 天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方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方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天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5. 其他核定结果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方提出索赔申请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方或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我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给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之日起30天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1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xx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方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
如果我方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我方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17. 调查权 您方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我方或我方授权的机构和个人。
我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或其他必要的检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18. 未还款项及其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x合同的未还款项指本合同项下的欠交的保险费及其利息3。
我方在给付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或给付其他保单利益时,可以先行扣除本合同的未还款项。
19. 管辖权及争议处理
x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您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 保险单借款 x合同不提供保险单借款。
第二部分 主合同的特别条款
第六章 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
21. 投保范围 年龄为 45 周岁至 70 周岁,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2. 保险责任 一、 恶性肿瘤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等待期之后初次发生4并经医院5首次确诊6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恶性肿瘤7,我方将按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
3 利息:欠交保险费的利息按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计算时,按欠交保险费的经过天数和我方公布的借款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
4 初次发生: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与主合同所约定的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主合同所约定的疾病或在其后发展为主合同约定的疾病。
5 医院:指除下述三项所列医院以外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该种级别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所颁布的分类标准划分的。主合同所提及的医院还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医院和国外医院,该医院应该是一种合法成立并按照当地法律营运的机构,其主要业务是在居民住院的基础上接收、护理和治疗病人或伤员,并且拥有诊断和内外科设施,同时还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全天 24 小时治疗和护理服务。主合同中所提及的医院 不包括:(1)健康水疗或自然治疗诊所,疗养院,或医院中提供护理、康复、恢复治疗的科室或病区;(2)精神病院,主要治疗精神或心理疾病的机构,以及医院中治疗精神病的科室或病区;(3)养老院、戒毒所或戒酒所。
6 首次确诊: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被明确诊断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某种疾病。
7 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下列疾病不包含在内:(1)原位癌;(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4)皮肤癌
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患有主合同所规定的恶性肿瘤,但初次发生恶性肿瘤是在主合同等待期内,我方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主合同累计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等待期为主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如果主合同曾一次或多次复
效,则自每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也均为等待期。主合同自该恶性肿瘤首次确诊之时起效力终止。
二、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如果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我方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的,并且该恶性肿瘤属于脑恶性肿瘤8、白血病9或骨恶性肿瘤10的,我方除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外,另按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最多仅给付一次。三、 身故保险金
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方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主合同项下累计
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主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或身故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伤或在主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4的机动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TNM 分期为 T1NOMO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6)感染艾滋 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 脑恶性肿瘤:指属于主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脑部的恶性肿瘤,其对应的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编码主码须在 C70-71 范围内。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 浸润、转移至脑部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9 白血病:指属于主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且是一组系造血干细胞或祖细胞突变引起的造血系统恶性肿
瘤。该疾病必须经专科医生诊断并且经血涂片和骨髓象检查,确诊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白血病范畴,其对应的编码主码须在 C90-95 范围内。
10 骨恶性肿瘤:指属于主合同恶性肿瘤定义的范畴内,但仅限于原发于骨或软骨的恶性肿瘤,其对应的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编码主码须在 C40-41 范围内。原发于其他器官 组织而浸润、转移至骨或软骨的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1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
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合法有效驾驶证的其他驾驶行为。
1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未取得有效行驶证;(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3)未
车;
六、遗传性疾病15,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6;七、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您方 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主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恶性肿瘤或身故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我方向 您方退还主合同现金价值。
第七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间
24. 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5. 保险期间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主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主合同效力终止。
第八章 保险金申领
26. 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者您方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以书面或其他我方接受的方式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并且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上注明的变更生效起始日期起生效。
您方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属于没有有效行驶证的其他情形。
15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6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恶性肿瘤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恶性肿瘤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27. 保险金申领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所能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证明、报告和文件。二、恶性肿瘤及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申领恶性肿瘤或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时,申领人均需填写索赔申请表,并提供下
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3. 受益人身份证明;
4.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完整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和确诊疾病必要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的检查报告;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