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YXSJ20210900201
2021 年城乡候车亭新建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编号:YXSJ20210900201
项目名称: 2021 年城乡候车亭新建工程
招 标 人: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xxx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1 年 10 月 11 日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10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1.总则 19
2. 招标文件 22
3. 投标文件 23
4. 投标 28
5. 开标 28
6. 评标 29
7. 合同授予 30
8. xxx监督 31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32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2
第三章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33
1. 评标方法 35
2. 评审标准 35
3. 评标程序 35
4. 废标条件 3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4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44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45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76
第六章技术规范 7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84
1
第一章 招标公告
2021 年城乡候车亭新建工程招标公告 (资格后审,网上不见面开标)
标段编号:YXSJ20210900201
1.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2021 年城乡候车亭新建工程已由宜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宜
发改投资许(2021)254 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招标人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资金来自市财政,项目出资比例为国
有资金:100%,私有资金:0.00%,外国政府及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
资:0.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宜兴市;
2.2 工程规模:x 425 万元;
2.3 招标范围:新建 9 只城乡公交站台候车亭、41 只乡镇公交站台候车亭,
移位 8 只公交站台候车亭,拆除 19 只公交候车亭;新建 30 块公交站牌,移位 50
块公交站牌;
2.4工期要求:47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年11月15日,竣工日期:2021
年12月31日;
2.5 合同估算价:x 425 万元;
2.6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2.7 质量要求:合格;
2.8 其他: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3.2.1 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指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交纳社会保险或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3.2.2拟派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3.2.3拟派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2.4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原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并查
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3投标人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或免交农民工保证金的证明或提供《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格式见招标文件);
3.4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4.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4.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4.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4.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4.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4.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4.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4.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3.4.9 投标人正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详见苏信用办[2018]23号)。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6各投标人均可就本招标项目上述标段中的 1个标段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1 月 3 日;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本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会员系统;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300 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 8 时 40 分。
5.2 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3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资格审查
x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 评标办法
x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细则详见本公告附件。
8. 其他
8.1 本公告所称的“在建工程”是指处于中标结果公告(直接发包的项目以网上合同备案为准)到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验收合格期间的工程(按照《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作为在建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或监理)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交工验收记录或者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验收证明文件。
8.2企业应当慎重考虑选派一名项目负责人同时参加多个工程项目投标竞争的数量。其所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在多个工程项目均为拟中标人的,企业经招标人同意可放弃某项目中标,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未放弃的,按照不同工程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先后,担任本企业最先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后确定该企业为中标人的工程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8.3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被锁定并进入整改期的,自锁定之日起不得以不合格资质参加本工程投标(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查询为准)。
8.4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的《“不见面”开标系统投标人操作手册和演示视频》,并准时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参加不见面开标会。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无法正常参加不见面开标会的,责任自负。
9.发布公告的媒介
9.1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上发布。
9.2 本公告发布日期从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18 日,本公告为第 1 次发布。
10.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解放东路60号
联系人:214200
电话:沈女士
传真:0510-87910883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宏翔工程造价咨询xxxx
xx:xxxxxx000x
xx:000000
联系人:闵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17702540665
2021 年 10 月 11 日
注:本招标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相关操作要求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通知”区“企业诚信库操作须知”及“下载中心”区相关内容。
评标细则: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实行两阶段评标。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评审,评标分值为 100 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未通过的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再评商务技术中的其他内容。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 3 名的投标人(不足 3 名,本工程流标)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如评分一致由招标人采用抽签的方式确定排序,确定入围的投标人。
第二阶段(报价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向招标人推荐 1 至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评标价相等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注: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2、评标结束后,第一阶段入围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
一、商务技术评分标准(100 分) 1、 施工组织设计(40 分)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总体施工方案:对本工程施工组织内容是否齐全,关键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与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方案是否可行,是否符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 | 15. 00 | 9. 00 |
重点难点分析:对本项目重点难点的分析以及应对的施工方案、方法进行评审;对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审。 | 9. 00 | 6. 00 |
各项保证措施:根据冬、雨季及特殊情况的影响及相关措施、阶段性目标计划、保证措施、承诺的质量标准、创优规划、质量目标,对可能出现的安全、质量、环保问题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处理措施,确定各工序的质量控制重点的准确性,应急预案等进行评定。 | 9. 00 | 6. 00 |
扬尘管控措施:对项目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中的施工围挡设置、临时道路及“三场”的硬化、裸露土方及易扬尘物料的覆盖、洒水、清扫、保洁等降尘措施进行评分。 | 7.00 | 5.00 |
注:1、对不同方案进行比对,如存在有不该出现的雷同情况的,作废标处理。
2、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中间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不符合本格式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3、该部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分值保留二位小数)。
4、施工组织设计各评分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60%。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2、主要人员(30 分)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项目经理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 13 分,在此基础上:担任过候车亭项目的 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总工,有一个加 2 分,最多加 2 分。 基本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 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 15. 00 | 13. 00 |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满足资格条件基本要求的得 13 分,在此基础上:担任 过候车亭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或总工,有一个加 2 分,最多加 2 分。基本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须具备道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 15 00 | 13. 00 |
3、履约信誉(20 分)
无锡履约考核: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履约考核工作的通知》【锡交计发(2020)4 号】评定的单位履约考核综合等级进行评分(投标人履约考核综合等级及评定分值以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无锡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最新公布的为
准)。
①履约考核综合等级为优的企业,得 20 分;
②履约考核综合等级为良(含暂良)的企业,得 16 分;
③履约考核综合等级为中的企业,得 12。
4、投标单位企业业绩(10 分)
投标单位企业业绩:投标人承担过候车亭项目(包括交工证书或工程合同中标明侯车亭的也可以认定为候车亭业绩)的,有 1 个业绩得 5 分,最高得 10 分。
注:业绩金额以合同价为准,时间以相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为准,必须同时提供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由组织验收的相关部门或其以上主管部门盖章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三者缺一不可。相关原 件扫描录入诚信库,编制投标文件时从诚信库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宜兴市宜城解放东路 60 号联系人:沈女士 电话: 0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xxx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地址:环科园兴业路 298 号 联系人:闵女士 电话:0000-00000000,17702540665 |
1.1.4 | 项目名称 | 2021 年城乡候车亭新建工程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宜兴市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市财政;国有资金:100%,私有资金:0%,外国政府及 组织投资:0.00%,境外私人投资:0.00%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新建 9 只城乡公交站台候车亭、41 只乡镇公交站台候 车亭,移位 8 只公交站台候车亭,拆除 19 只公交候车 亭;新建 30 块公交站牌,移位 50 块公交站牌;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47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1 月 15 日,竣工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 误期违约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同总 价的 0.02%来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 |
1.3.3 | 质量要求 | 合格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见招标公告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无 信誉要求:良好 其他要求:各投标人必须提前完善好诚信库中的投标信息和相关投标资料,否则无法完成投标文件,造成 无效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口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 / 资质;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 |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 (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信用中 |
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当天,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未被列入“信用交 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 对象名单”(黑名单)。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实行网上提疑和答疑。 |
1.11.1 | 分包 | √不允许 口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有,招标文件附件(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交通运 输厅、无锡市交通运输局、宜兴市交通运输局等相关规定和办法) |
2.2.1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 23 时 59 分截止 形式:在提出疑问截止时间前,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企业诚信库会员系统“网上提问”栏相应的工程 中提出。 |
2.2.2 | 招标人澄清的时间 | 时间:2021 年 10 月 19 日 23 时 59 分 注:(1)招标人将在上述时限前在网上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将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2)招标人可主动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答疑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文件的修改也以答疑形式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发布。 (3)为使投标人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答疑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答疑中明确。 (4)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标时间前随时查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有关该工程招标文件的答疑内容。否则,由 此引起的投标损失自负。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投标人不需要确认,招标人在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公示区中发布后即视为投标人已收到。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口双信封 √单信封 |
3.1.3 | 投标文件电子版 | (1)各投标申请人须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 8 时 40 分以前将网上投标电 子标书(已加密文件)上传至网上招投标系统。本工程采用网上不见 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 。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 大厅”,登录 “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 |
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 等活动。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提供三份纸质投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招管办各一份存档,必须与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注: 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中间不得出现投标人名 称、人员姓名;不得出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不符合本格式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增值税 9%,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取费用。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 量清单 |
3.2.6 | 是否接受调价函 | 口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口无 √有,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预算价; 注:预算价和最高投标限价指 100 章—700 章清单(具体章节以实际为准)小计部分和安全xx生产费用合 计。 最高投标限价公示时间:2021 年 10 月 11 日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①电汇等方式或②电子保函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伍万贰仟元整 递交方式: 1、采用电汇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到本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中。 账户名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宜兴支行”或“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网上交易系统中相应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即为该标段保证金账号 注: (1)“网上交易系统”是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系统。 (2)保证金子账号查询方式:投标人进入网上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后,在业务管理模块“业务查询”的“保证金缴纳查询”中查看该标段的保证金子账号。 (3)每个标段会生成两个保证金子账号,分别对应为江 苏银行和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投标人可以任意选 |
择其中一个银行及对应的保证金子账号进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4)投标保证金划出账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账号一 致,否则无法进行网上保证金的缴纳,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5)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6)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 投标人保证金到账情况。 (7)若因系统问题,开标时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显示保证金到账情况,以实际到账(子账号)为准。 (8)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保证金缴纳流程》。 (9)江苏银行宜兴支行行号:313302392011;xxxxxxxxxxxxx:314302300622。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2、采用电子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xxxx://00.000.00.000:0000/xxxx/)办理电子保函。 注: (1)投标人登录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申请相应标段工程项目的电子保函。 (2)电子保函申请账户必须与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诚信库中的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一致,否则无法进行电子保函申请,请投标人确保企业诚信库中账户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投标人必须以企业法人的名义办理电子保函,以个人、企业的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投标人的其他账户办理的电子保函无效。 (4)开标时由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核验投标人电子保函出具情况。 (5)因开标时电子保函系统出现故障,电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获取电子保函出具情况时,若投标人能提供 有效电子保函购买相关凭证或证明材料,由相应金融 机构和交易中心核实后,视为已成功缴纳投标保证金。 (6)电子保函申请流程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电子保函操作手册》。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咨询电话:00000000 (8)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递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被查实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束后按 有关规定处理。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口无 √有,具体要求:“资格审查资料中 10.信誉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叁年,指叁年,指 2017 年至 2019 年或 2018 年至 2020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上述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情况的时间要求 | /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叁年,指 2018 年 11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4 日止。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口允许 |
3.7.4 | 投标文件格式 | 1.投标文件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 JSTF 后缀形式的加密文件用于网上递交。 2、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编制好后转换成 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3、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 nJSTF 后缀 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 Excel 格式的投标报价文件)。 |
3.7.4 |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 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需 要双方盖章,其他地方联合体牵头单位盖章即可; (2)对委托代理人签字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 字)”处应按要求盖法人代表电子章; (3)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 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 文件,并按 “投标文件格式”要求签字盖章。 |
3.7.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 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 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 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口是,退还时间:/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11 月 4 日 8:40开标地点: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不见面 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 开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 |
5.2.1 | 开标程序 | 网上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组织并主持,按下列程序进行开评标: (1)宣布网上开标注意事项; (2)公布投标人名单及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3)公布投标人综合信用分并进行排序,确定一定数量的投标人进入后续开评标程序;(如采用信用排名入围法) (4)投标人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远程解密; (5)招标人解密并导入投标文件、招标文件; (6)公布各投标人投标报价、质量目标、项目负责人、工期等内容,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他内容; (7)网上开标会议结束; (8)招标人进行评标准备(即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如有) (9)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 (10)由招标人代表在网上开标系统中随机抽取评标办法中的相关数值及确定评标基准价;(如有) (11)评标委员会进行后续评审,完成评标报告。注: 1、投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间(指投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解密指令后 30 分钟内)在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解密的,如为投标人自身原因,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系统内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因招标人原因或网上招投 标平台发生故障,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或 开、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延迟 解密时间或调整开、评标时间。 2、网上开评标全过程中,各投标人参与远程交互的应当为授权委托人或法人代表,且应当始终为同一个人,中途不得随意更换。在废标、澄清、提疑(提异)、 传送文件等特殊情况下需要交互时,投标人一端参与 交互的人员将均被视为是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 代表,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 为借口抵赖推脱,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更换人员所导致 的一切后果。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准备工作具体要求见 《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120 号令)。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限招标人在职人员,且应当具备评标专家相应的或者类似的条件),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本次评标采用的评标方法 | □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 合理低价法 □ 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1-3 人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公告媒介: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栏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口是 √否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 | 同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
7.7.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的金额:投标总价的 10%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地址:宜兴市陶都路 125 号 电话:00000000传真:87956060 邮编:214206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口否 √是 |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施工组织设计 | ||
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是□否,中标后,中标人应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 □不采用 ☑ 采用,施工组织设计中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人 员姓名,不得岀现能显示企业特征或其它 提示性的标记或标识。其他要求:/ | |
10.2 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 ||
是否要求投标人在网上递交投标文件时,同时递交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 | ☑不要求□要求, 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内容:/ 本工程不接受投标文件备份光盘,但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 Excel 格 式的投标报价文件)。 | |
10.3 计算机辅助评标 | ||
是否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 □否☑是,编制及报送要求: 投标人须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生成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 jstf 后缀形式的文件是加密的文件)用于网上递交;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 编制好后转换成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 | |
10.4 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 | ||
x工程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 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
10.5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有形 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10.6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10.7 重新招标的其他情形 |
(1)除投标人须知正文第 8 条规定的情形外,除非已经产生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
10.8 同义词语 |
(1)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本招标文件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为同一概念。 (3)本招标文件中涉及“最高投标限价”和“招标控制价”为同一概念。 |
10.9 监督 |
x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 |
10.10 解释权 |
(1)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3)评标办法前附表与评标办法正文中的内容不一致时,以前附表的规定为准。 |
10.11 不可竞争费项目及费率 |
1、建筑工程一切险 0.85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 0.51 万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0.23 万元,列入清单,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保修和雇佣人员工商事故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等其他保险由承包人负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2、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为 1.5%,安全生产费用金额为 100 章-700 章清单小计扣除保险费后的 1.5%;并填写招标文件中附表《2021 年宜兴市城乡公交候车亭新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子目一览 表》;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 9 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和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结算时不管 100 章-700 章费用是否增减,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结算,不作调整。 |
10.12 投标保证金管理要约 |
(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xxx字〔2014〕2 号文列举的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情形的,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2)投标人有违约违规行为或被投诉、举报的,在调查处理期间,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 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 |
10.13 投标保证金退还 | |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中标候选人的 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退还。 | |
10.14 合同订立和备案 | |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 天内应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7 日内, 应当向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
10.15 中标项目经理变更 | |
中标人在中标后或者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国有资金项目,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 6 个月的,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 6 个月。中标项目负责人变更未备案的,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经理变 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网上予以公布。 | |
10.16 材料设备品牌承诺表 | |
☑否□是,表式及相关要求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 |
10.17 招标人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7.1 | 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 10 天”等。未标 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 10 天内有效。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 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
10.17.2 | 异议与投诉 1、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投诉: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 人提出异议。 |
10.17.3 | 中标人项目负责人的建造师证书原件和项目总工职称证书原件需在签订合同前提交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代管,项目交工验收后退回。 |
10.17.4 | 新增《投标人联系方式》表式见附件,请投标人填写后上传至投标文件相应位置。 |
10.17.5 | 投标文件软件固定格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和招标文件其他材料里上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格式均认可。 |
1.总则
1. 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l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次招标标段划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5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l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己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 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 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 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做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 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 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 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两阶段评审)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 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规范;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 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 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己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己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
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 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己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
(9)其他材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 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己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粘贴或机械装订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与投标文件一起密封提交。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正本首页,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 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的扫描件,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扫描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扫描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己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己建业绩或分包己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网址: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应附投标人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以及由项目所在地或投标人住所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近三年内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均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原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除网页截图外,投标人无需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6 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相关业绩证明材料,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本章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 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编制时应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软件编制。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生成有 JSTF 用于网上递交。投标报价文件采用 Excel 格式,按要求编制好后转换成 PDF、Word 等格式后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中。中标人公告结束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标书光盘(使用江苏省投标文件制作专用工具后生成 nJSTF 后缀形式的未加密文件和 Excel 格式的投标报价文件)。
3.7.4 本项目为网上招投标,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或)盖章的地方均采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对委托代理人、造价人员签字盖章不做要求,但“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处应盖法人代表电子章;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前须提供从电子化招投标系统打印出的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签字盖章。
3.7.5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投标
4. 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网上投标无装订要求,中标人另行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
4. 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到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招投标系统。
4.2.2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 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己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x采用单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 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标,采用网上不见面开标的,投标人代表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会,无需提交任何原件资料。
投标人通过宜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左侧“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观看开标现场操作、互动交流等活动。
5. 2 开标程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 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 2 评标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 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 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定标方式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
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 7 履约保证金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甫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 签订合同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8. xxx监督
8. 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8. 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 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招标文件未明列的无效标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判定无效标的依据。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状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类似项目业绩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信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项目经理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民工工资 | 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投标函附录中的相关承诺符合或优于第四章“合同条 款及格式”的相关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 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第六章“技术规范”规定 | ||
投标价格 | 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 载明的招标控制价。 | ||
分包计划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 “评标细则”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附件 “评标细则” | |
2.2.3 | 投标报价的偏差值计算公 式 |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条款号 | 编列内容 | ||
3 | 评标程序 | 详见本章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
3.1.2 | 废标条件 | 详见本章附件 B:废标条件 |
3.2.2 | 判断投标报 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 ☑ 评标委员会对成本价评审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审办法,详见本章附件 C: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 |
补 1 | 备选投标方 案的评审 | ☑ 不允许 □允许,详见本章附件 D: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
补 2 | 计算机辅助 评标 | 详见本章附件 E:计算机辅助评标方法 |
1. 评标方法
x次招标的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并以评分方法进行评估,实行两阶段评标,详见评标细则。
2. 评审标准
2. 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己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 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l)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
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的偏离值,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技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宣;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 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 、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 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 5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技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
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6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
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7 评标结果
3.7.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7.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4. 废标条件
B 1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x 投 标 人 的 公 章(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的 为 电 子 印 章 、 电 子签 名 , 下 同 ) ;
B1.2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函 未 加 x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 或 签 字 ) 的 ;
B 1 . 3 如 投 标 函 加 x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印 章( 或 签 字 ) 的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委 托 代 理 人 没 有 合 法 、 有 效 的 委 托 书 ( 原 件 ) 的 ;
B 1 . 4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或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 B 1 . 5 投 标 人 名 称 或 组 织 结 构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B1.6 除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外 , 项 目 经 理 与 资 格 预 审 时 不 一 致 的 ; B 1 . 7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未 提 供 联 合 体 各 方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的 ;
B1.8 在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中 ,联 合 体 成 员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投 标 或 者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投 标的 ;
B 1 . 9 联 合 体 成 员 与 资 格 预 审 确 定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0 投 标 报 价 与 招 标 文 件 载 x 的 招 标 合 理 价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1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及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 除 外 ;
B 1 . 1 2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 暂 列 金 额 及 甲 供 材 料 价 格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3 与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列 出 的 不 可 竞 争 费 用 项 目 或 x 率 或 计 算 基 础 不 一 致 的 ;
B 1 . 1 4 与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项 目 编 码 、 项 目 名 称 、 项 目 特 征 、 计 量 单位 、 工 程 量 不 相 同 的 ;
B 1 . 1 5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B 1 . 1 6 投 标 文 件 载 x 的 招 标 项 目 完 成 期 限 超 过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期 限 的 ; B 1 . 1 7 明 显 不 符 合 技 术 规 范 、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的 ;
B 1 . 1 8 投 标 文 件 载 x 的 货 物 包 装 方 式 、 检 验 标 准 和 方 法 、 材 料 品 牌 的 选 择 等 不 符 合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的 ;
B 1 . 1 9 投 标 文 件 提 出 了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或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工 程 验 收 、计 量 、价 款 结 算 和 支 付 办 法 的 ;
B 1 . 2 0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供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或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计 算 机 评 标 系统 或 投 标 文 件 未 能 解 密 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明 确 的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失 败 的 补 救 不 成 功 的 ; B 1 . 2 1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过 程 出 现 了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不 应 当雷 同 的 情 况 的 ;
B 1 . 2 2 以 他 人 的 名 义 投 标 、 串 通 投 标 、 以 行 贿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方式 投 标 的 ;
B 1 . 2 3 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暗 标 的 要 求 的 ;
B 1 . 2 4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的 投 标 人 代 表 未 准 时 出 席 开 标 会 议 或 未 带 招 标 文件 规 定 的 证 书 、 证 明 原 件 的 ;
B 1 . 2 5 参 加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项 目 经 理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项 目 经 理 不 一 致 的 ; B 1 . 2 6 不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澄 清 、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
B 1 . 2 7 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B 1 . 2 8 投 标 报 价 经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后 ,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的 ;
B 1 . 2 9 启 用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的 项 目 , 投 标 人 因 自 身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电 子 文 本 无法 导 入 应 急 开 评 标 系 统 的 , 视 为 放 弃 其 投 标 ;
B 1 . 3 0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的 ; B 1 . 3 1 投 标 文 件 关 键 内 容 模 糊 、 无 法 辨 认 的 ;
B 1 . 3 2 未 在 投 标 函 上 填 写 投 标 总 价 ;
B 1 . 3 3 改 变 不 可 竞 争 x —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x 率 1.5% 的 ;
B 1 . 3 4 改 变 建 筑 工 程 一 切 险 0.85 万 元 ,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0.51 万 元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保险 0 . 2 3 万 元 的 。
B 1 . 3 5 改 变 清 单 中 竣 工 文 件 x 0.5 万 元 的 。
附件 A:评标详细程序
A0.总 则
评标详细程序
x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本章第 3 条所规定的评标程序的进一步细化,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附件所规定的详细程序开展并完成评标工作。
A1.基本程序
评标活动将按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1) 评标准备;
(2) 初步评审:
(3) 详细评审;
(4) 澄清、说明或补正;
(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A2.评标准备
A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A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A2.3 熟悉文件资料
A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A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各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如果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A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A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A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并由评标委员会以书面方式追加对清标工作小组的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
A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澄清资料并按要求进行密封,在规定的时间递交到指定地点。投标人递交的书面澄清资料由评标委员会开启。
A3.初步评审
A3.1 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
A3.2 资格评审
A3.2.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A3.2.1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照投标人在资格预审阶段递交的资格预审文件中的资料以及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对其更新的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其中:
(1)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2)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的,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其中以评分方式进行审查的,其更新的资料按照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评分后,其得分应当保证即便在资格预审阶段仍然能够获得投标资格且没有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其他资格预审申请人构成不公平,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3.3 响应性评审
A3.3.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
A3.3.2 投标人投标价格不得超出(不含等于)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2 款载明的招标控制价,凡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通过响应性评审。
A3.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进行评审。
A3.5 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A3.5.1 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的全部条件(包括本章第 3.1.2 项中规定的条件),在本章附件 B
中集中列示。
A3.5.2 本章附件 B 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废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3.5.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B 中规定的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A3.6 算术错误修正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中规定的相关原则对投标报价中存在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并根据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评标价。
A3.7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4.详细评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A4.1 计算评标基准价及投标报价的偏离值
A4.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以及算术错误修正结果,计算出评标基准价。
A4.1.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偏离值计算公式,计算出投标报价的偏离值。
A4.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根据本章第 3.2.2 项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附件 D 中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竞标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A4.3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详细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根据本
章第 3.3 款的规定进行。
A5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A5.1 汇总评标结果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全部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填写评标结果汇总表。
A5.2 推荐中标候选人
A5.2.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1) 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的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废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少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7.1 款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评标价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A5.2.2 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5.3 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对有效的投标按照评标价由低至高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A5.4 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3.4.2 项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7)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8)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9)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如果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则为“确定的中标人”)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0)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A6. 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A6.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A6.1.1 评标委员会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A6.1.2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A6.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A6.2.1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某几个评标委员会成员需要回避。
A6.2.2 退出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由招标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A6.3 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需评标委员会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A7.补充条款
„„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的内容详见《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
说明:
B.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 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 “通用合同条款” 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技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
序 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 .2 | 发包人: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地址:宜兴市xxxx 00 x xxxx:000000 |
2 | 1.1.2 .6 | 监理人:通过招标确定,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地址:通过招标确定,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邮政编码:通过招标确定,将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 |
3 | 1.1.4 .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3 日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具体详见宜兴市交通运输局相关管理办法。 |
6 | 4.1.10 | 本项目竣工文档管理要求:发包人将组织档案管理咨询单位对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档案咨询费用 (含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组卷、装订、数字化、软件等费用)含在竣工文件费中,竣工文件费共按人民 币 5000 元计算在清单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 |
7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 |
8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 |
9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14 天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7 天 |
10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工期每拖延一天的赔偿金额是以合 同总价的 0.02%来计算,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 |
11 | 11.5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 |
序 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2 | 17.2.1 | 开工预付款金额:10 %签约合同价 |
13 | 17.2.2 | 不适用 |
14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 申请单的份数: 6 份 |
15 | 17.3.3 (1) | 进度付款单证书最低限额:50 万元 |
16 | 17.3.3 (2) | 不适用 |
17 | 17.4.1 | 保留金百分比:月支付额的 40%: |
18 | 17.4.1 | 保留金限额:最终合同价 40% |
19 | 17.5.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 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0 | 17.6.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 明材料)的份数: 6 份 |
21 | 18.2 | 竣工资料的份数: 4 份 |
22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 |
23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 |
24 | 19.7 | 保修期:至缺陷责任期末 |
25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 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无锡仲裁委员会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x款增加以下内容:
采用初步设计或招标用图纸(临时图纸)招标的规定
(1)采用临时图纸进行招标时,在施工单位中标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前,临时图纸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一旦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临时图纸立即停止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将替换临时图纸文件成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印发后,业主将根据招标文件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按照承包人中标单价重新计算确定合同价格,但不执行 15.3.2 款规定,除非涉及施工方案必须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外,对承包人的中标单价将不作任何调整,承包人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整单价的要求。
1.6.4 图纸的错误
x款进一步细化为:如果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能够及时发现的,而承包人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监理人,则承包人承担由这些差错、遗漏或缺陷所造成的有关费用和损失。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1) 鉴于本工程有部分为在已通车道路上改建施工,工程建成后交通往往自然开放,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交通事故损坏工程外,不因此改变承包人按 4.1.9(2)目约定承担的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工程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事宜,费用由交警部门根据事故认定
结果协调解决。若工程具备封道条件或承包人相关安全措施不到位等未尽责造成意外事故的,承包人承担责任。
4.1.10 其他义务
(1)本款增加如下内容:
业主仅负责工程修建过程中xx红线范围内发生的土地征用、拆迁及外部矛盾的协调和解决,对于工程施工过程的临时用地、承包人驻地建设等其它相关事宜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4)避免施工损害公众与他人的利益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均应以不使下述各方面遭受不必要的和不恰当的干扰为条件:
①公众生产、生活和通行的便利(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
②临近建筑物、构造物、公共设施的安全与正常使用;
③河流、航道、铁路、道路以及通往发包人或他人财产的人行小道的使用;
④发包人与他人使用水源、空中或地下的市政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权利。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的干扰事件,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的,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但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本工程设计所引起的必然影响除外。
(5)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方便
①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承包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报发包人和造价咨询机构批准。
②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好与其他承包人的关系,发生交叉施工时,应相互配合,友好协作,并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
③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或其委托的有关单位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沉降观测、监控和科研试验等工作,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对因此而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凡是工程范围内与已建铁路、公路、航道、河道、管线等有交叉、干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在不干扰铁路、公路、航道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并在必要时疏导现有交通流;凡是工程范围内与其他在建工程有互扰的地段,承包人应做好与其它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凡是工程范围内地形复杂、xx需深挖高填、场地狭窄的地段,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要求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计划;凡是工程范围内含有跨航道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应与相关主管部门协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确保施工的安全和施工质量。承包人应对上述所有工作负责,发包人将根据承包人的要求给予适当协助。
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现场工程措施费用(包括现场隔离、防护措施、临时标志标牌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相关的施工方案审查费、协调工作费用和规费应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
不力,造成河道阻塞或者影响铁路、公路、航道正常安全运营而给其它部门或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或由上述原因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因本项目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和恢复(如需要)现有交通管理设施,以及新增临时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和拆除(如需要),均由本项目承包人负责。
(7)施工条件和环境
①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需要的施工用水、用电等,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执行有关部门的用电、用水等管理,为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应计入投标价格中。
②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考虑到施工过程中会发生的由于施工
及各种原因造成的地方矛盾和阻碍施工问题,承包人自行负责解决,并支付所发生一切费用。业主协助做好协调工作。业主的协调不免除承包人自行解决矛盾的任何责任。
4.3 分包
4.3.1 依据交通运输部交公路发【2011】685 号文《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实施细则》(2015)和宜兴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公路工程分包管理规定》等要求执行,否则将按 22.1 条承包人违约处理。若需分包,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附上《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4.3.2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以及相应安全生产能力;否则发包人有权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
4.3.3 承包人应先向招标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分包方案,获得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分包;分包合同必须上报发包人备案。
4.3.4 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已批准的分包人,否则可视为违规分包和承包人严重违约,处以相应分包合同金额 10%作为罚款,在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除。
4.3.5 分包队伍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无故擅自离场,若撤场承包人必须 7 天内按相关规定上报招标人,同时在满足相应质量、安全、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承包人负责完成分包
单位分包的项目或及时按相关规定变更分包人,必要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按相关规定直接确定该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4.4 联合体
删除本条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 4.5.5
4.5.5 项目经理的规定
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成立项目经理部,派出原投标书承诺的项目经理。业主将对项目经理实行考勤制度,必须保证在工地现场。未事先征得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以及项目部其他主要人员),若确实需要更换必须获得业主的同意并保证调整后不得低于原有的水平。但业主有权根据工程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项目经理,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
在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应将其承诺并经发包人认可的相关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的证书原件统一交由发包人保管,直到该项目交工。在发包人代管期间,若部分人员因故确需短期使用证书原件,应由承包人向业主提出申请,可暂时取回证书原件,并在使用完成后及时交还发包人代管。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承包人因故对项目部主要人员进行更换,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发包人书面批准方可更换,更换人员必须满足同等资历。
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是满足条件的合格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被业主认定不合格,承包人必须立即无条件更换合格并经业主同意的项目经理并处罚金 15 万元。.
根据以上规定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技术人员,业主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15 万元/人*次项目总工:12 万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含专职安全员):10 万元/人*次
4.6 承包人员的管理
4.6.5.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试验室主任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位进场,或进场后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离开工地;其他主要人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日期到位进场,或进场后未监理经批准不得离开工地。
发包人对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考勤,若发现相关人员未经允许擅自离场,发包人将向承包人收取违约金并在当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其标准是:
项目经理:2000 元/人*次项目总工:1500 元/人*次
主要技术人员(含专职安全员):1000 元/人*次
相应项目经理部主要管理人员若擅自离场 5 次及以上,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条
件更换相应人员,并降低承包人履约考核等级。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xxx管【2016】707 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民工工资的要求,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实行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发包人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30 万元。承包人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不拖欠民工工资。合同实施中,发包人将对此进行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包人信用等级评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而造成的农民工上访等一切风险因素及后果承包人自行承担。
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向工资专户存入不低于进度款 20%的资金。
4.10 承包人现场踏勘
4.10.3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永久占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的资料,并组织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产权单位给予承包人必要的交底。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要求与安排,积极配合及协助有关部门迁移或保护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相关配合、协助费用视为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发包人不另行增加或支付。因承包人失误而造成的事故,承包人负全部责任,并根据宜兴市干线办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费用。
4.10.4 承包人应查勘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充分考虑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及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的临时通道,可能来自周围居民、村民的干扰,因自身施工或因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公交受到影响等因素,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并列入报价及其他相关细目报价中。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3 可预见不利物质条件:
(1)工程过冬覆盖及保护措施。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如下内容:
5.1.4 由于施工原材料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对工程无条件返工,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处以 1000-2000 元/次的罚款。
5.1.5 由于不依据规范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工程返工处理,处 10-20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当事人及承包人的法律责任。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增加如下内容:
6.1.3 对照施工投标书(中标的),未配齐机械设备和试验设备,处以 10-20 万元罚款,确需更换的需征得业主同意并依据施工招标文件进行处罚。
6.1.4 施工机械设备未按要求进场,每拖后一天处以 1000-10000 元罚款。增加 6.4 条临时道路便桥
6.4.1 工程完工时承包人应负责将便道便桥所用临时用地恢复至原来状况,复耕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其余项目承包人计划继续使用本工程承包人修建的便道便桥,应提前自行协商保留,其余项目承包人一旦要求保留便道便桥,应承担相应使用期内临时用地租用费、便道便桥的修缮、日常维护等工作,但这部分便道便桥临时用地的复耕工作和费用仍由原承包人负责承担。
6.4.2 原有地方道路、桥涵等的保护
承包人出入现场、业主联系指定的取土坑和施工运输,使用地方道路或航道时,应认为承包人已接受原有地方道路、桥涵、排水沟、航道等是完好的,承包人应负责自费与地方协调、改善、加固并养护,因承包人出入或施工运输使用造成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自行处理,并免除为业主带来赔偿和诉讼。
6.4.3 施工范围内的老路养护和维修
对施工范围内的老路出现因承包人或社会车辆通行而造成的坑塘等病害,承包人应及时修复,并在施工期间加强养护和维修。承包人应将以上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业主将不另行支付。
8.1 施工控制网
增加 8.1.3 条内容如下:
在合同工程的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对测量基准网点进行维护。如测量基准网点或标志遭到损坏,则承包人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并负责立即恢复,承担修复费用。
8.2 施工测量
增加 8.2.3 条内容:
承包人应当将每次施工测量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对于重要的主体工程的施工测量资料,应至少在施工前 2 天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测。
增加 8.2.4 条内容
承包人配备的测量人员、测量仪器和工具必须合格和满足工程精度的要求。增加 8.2.5 条内容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对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定期检查与校正,填写检查证书报监理工程师核查。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本款补充第 9.2.5 项:
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应为投标价的 100 章—700 章清单(具体章节以实际为准)小计(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 1.5%计(结算时按投标时中标价的安全生产费用结算)。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5 事故处理
增加 9.5.2 条内容如下:
9.5.2 如果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本条上述各款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承包人承担由此导致或发生的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并足额补偿发包人因此而引起或导致的任何费用开支或责任承担。
增加 9.5.3 条内容如下:
9.5.3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除扣除安全质保金外,还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如下内容:
(1)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在月计划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并根据合同金额处以 2000-5000 元罚款。同时,承包人应调整下一月生产计划,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2)由于承包人原因连续两月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根据业主相关规定处 1-2 万元罚款。
(3)由于承包人原因连续三个月未完成月生产计划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总部,要求承包人总部主管领导进驻现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以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并根据合同金额处以 2-10 万元罚款。同时,业主有权切割工程量,另派施工队伍进场,直至将
原有施工队伍清场,以违约处理。增加 10.5 条内容如下:
10.5 分阶段计划的调整:在合同总工期未变的前提下,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或他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其它理由而对工程分阶段工期所进行的调整,承包人一般应无条件地服从。由此而可能引起工程费用投入的变化将不另考虑。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x款补充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本工程而言,指发生烈度七度以上(含七度)以上地震、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位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11.6 工程提前
删除本款
12.1 承包人暂定施工的责任
12.1(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定施工:无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增加 14.1.4 条内容如下:
在合同实施期间,根据工程需要,业主可能在本工程工地进行有关试验,承包人应积
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也不得对因此可能发生的人工、机械闲置损失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
15.3 变更程序
x款补充第 15.3.4 项:
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宜交发〔2012〕
54 号《政府投资交通工程建设管理操作程序及要求》及宜兴市政府的相关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增加 15.4.6 条内容如下:
原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按宜政发(2009)47 号文和相关规定执行,让利率按(100 章-700 章)中标价相对于招标预算价同比例下浮结算。
增加 15.7 条内容如下:
15.7 在工程变更中弄虚作假,造成工程变更项目虚假、费用超额的,按照宜兴市交通运输局变更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不作调整。
16.2、工程量变化引起单价调整
x工程项目的单项单价须在实际工程结算数量对应清单数量超过或减少 15%时作调整。
17.2.1 预付款本款末增加:工程初期必须进场的关键设备必须达到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例如:
(1)xx工程:推土机、压路机、挖掘机、自卸汽车、重型缺口圆盘耙等; (2)桥梁工程:钻机、砼拌和楼等;
(3)地基处理工程:特定处理方法相应的专业施工机械。
⑷预付款的计取需提供预付款保函,格式见范本。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后于次月月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期支付款为到期结算的工程价款的 60%,即为(自开工截至本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一自开工截止上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60%,交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竣工结算审定价的 80%,待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质量保证金或合格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后xxx款。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本款补充:
(1)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候车亭的设施设备若发现损坏,承包人需在 7 日内进行维修,所需费用均应含入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内,由承包人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单独计列。若承包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和责任,发包人将对承包人行为处以 1000 元/次的处罚,并在后期工程款支付中予以扣除。
(2)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
将其违约行为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20 保险
调整 20.1 条内容如下:
删除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整节内容改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如果承包人决定投保,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决定不投保,一旦发生建筑工程一切险可以投保的事件,若为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调整 20.4 条内容如下:
删除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第三者责任险„„,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
人支付。”改为“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如果承包人决定投保,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总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如果承包人决定不投保,一旦发生第三者责任险可以投保的事件,若为承包人造成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否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x款补充:
(1)无视监理工程师事先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质量、进度严重不符合业主要求,并经两次书面警告仍无明显改观;
(2)承包人不服从业主对交叉施工的协调及统一安排。
(3)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时停工,承包人不采取积极补救措施造成工期严重延误。
(4)承包人违反第 4.5 和 4.6 款规定,在投标书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末能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时间内进场。
(5)承包人违规分包或与投标文件中分包计划表不符。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款补充:
如果发生上述情况,业主可视承包人违约的严重程度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业主可按签约时合同价格的 1%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该违约金或通知履约保函开具银行支付或在中期支付证书中扣除。即使交纳了违约金,承包人仍应按合同规定继续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
(2)业主可雇佣其他承包人完成部分工程或全部剩余工程。承包人无权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应按合同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其作部分的施工和缺陷修复。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价格中不应包括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那部分工程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由于承包人违约而给业主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其他损失,并由业主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监理工程师应将上述决定通知承包人,并抄送业主;
(3)业主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14 天之后可以进驻现场和接管工程,终止承包人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但不因此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影响合同赋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权利和权限。业主可自行完成该工程,或邀请其他承包人完成该工程。业主或其他承包人为了完成本工程可以使用任何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合同终止后的有关事宜应按照第 22.1.3 、22.1.4 和 22.1.5 款的规定办理。
(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安全管理工作及标准化施工工作不到位及安全考核不合格进行处罚,相应处罚金额由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相应罚金额在相应计量支付款中予以扣除,情况严重的发包人有权降低承包人信用等级。
25.安全
增加 25.安全内容如下:
25.1 安全事故处罚
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罚。
25.2 施工机械安全
承包人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登记。
25.3 从业人员安全证书及培训
(1)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5.4 施工安全责任
(1)承包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承包人的项目负责人依法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如有分包,承包人需明确承包人与分包人的安全责任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25.5 专职安全员
承包人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 5000 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
25.7 专项方案
按《无锡市公路水运工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办法》(锡交规发【2012】
1号)执行
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组织施工,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施工技术保障措施或方案,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经本单位安全和技术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对于有较大安全风险的施工,其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还须征得建设、监理单位的同意,方可实施。
26. 标准化建设
工地试验室按《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标准化指南》执行。
27.标后履约管理行为参照“宜招管发(2017)7 号文”及相关其它部颁、省交通厅的规定执行。
28 其它:
1、本工程素土、灰土回填、碎石土的借土土源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甲方要求优先使用现场土(利用方)。对于借土土源由承包人提供的xx、路肩、路面底基层等借土填方单价中,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中需考虑土资源费及运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用、挖、卸及全部运距的运费等),不得计超运费用。
2、现行增值税税率是 9%,在工程合同期间,国家相关税金(税率)的变化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29.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为固定单价承包合同,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材料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等一切因素,并计入投标报价中。合同实施期间除非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2)中国政府(江苏省)根据现行税法和有关部门现行规定就本合同项下向承包人征收的所有税金及其他应交纳的所有费用均由投标人摊入各工程细目的单价中。
(3)项目施工时承包人应保证施工和既有交通的安全,如因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造成本工程工期的拖延或施工费用的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费用。
(4)本项目施工所需供电、供水由投标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承包人应将生活及施工中留下的杂物、垃圾等清理出公路用地范围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影响路容路貌。
(5)承包人在施工时,应充分考虑施工机械可能对xx的建筑的影响,对xx建筑造成损坏的,应负责修复和赔偿,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
(6)合同实施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向交警、城管、路政、公路、绿化、水利、航道、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其同意,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计入清单 100章子目中。承包人为完成交通疏解(临时改路改渠改河等)过程中应负责与交警、路政、公路、绿化、航道、海事、水利等部门的协调费用、交通管制维护设施费用等,并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此项费用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上部门之间的协调费用)。
(7)承包人施工期间产生的废料、垃圾及非发包人指定用途的废弃土方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运输出场和按规定废弃,发包人对此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8)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件(详见附件十一)的相关规定做好施工扬尘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阶段承包人应牢固树立和切实贯彻落实环保意识,从原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工艺、临时工程设施等各个方面研究并采取环保措施。相关费用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计入投标报价中。若因承包人违规施工而造成环境污染、破坏,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9)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使用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号)、《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苏交质〔2016〕10 号文)和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10)围挡、降尘措施、出入口车辆冲洗等相关要求按照《宜兴市交通建设工程xx施工“红黑榜”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二十)等相关文件执行,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结算时不用调整。
(11)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提高安全xx施工水平和工程质量,本项目在建设管理、工地建设、路面施工、桥梁施工等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公路 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标准化指南的通知》(详见附件二十)及发包人标准化建设的有关要求,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各细目所报单价或总额价中,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单独计量与支付。如有新的交通工程标准化系列指南发布,按最新的文件执行。本项目所使用的混凝土、钢筋、沥青需专料专供,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相应子目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2)本工程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人报价,按《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执行,投标人在制作报价文件时应考虑此部分的调整,中标后不再调整有关此项费用。
(13)承包人应严格遵照执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疫情期间加强服务保障我省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的通知》(苏交传【2020】75 号)(详见附件十七)的要求,该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4)中标后,承包人应出具候车亭生产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并提供 2 年的免费质保承诺并签字盖章,承诺书格式自拟。
(15)中标后,承包人应出具候车亭项目油漆的检测报告,油漆进场施工前交给承包人确认。若因承包人油漆不符合施工要求而造成返工或质保期内油漆脱落等,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项目名称)
合同协议书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二○ 二一年___月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第标段概况:(房建点名称、主要工程内容、工程规模等)。
2. 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房建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
(12)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圆(¥ 元)。
4. 承包人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总工:。
5.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工程安全目标:。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承包人提交工程量报告,发包人核实后于次月月中支付工程进度款,每期支付款为到期结算的工程价款的 60%,即为(自开工截至本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一自开工截止上月末累计完成的工程价款)×60%,交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后支付至批复价的 80%
(含清单 100 章金额),待承包人按规定提交了质量保证金或合格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后xxx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完工(具体时间由
发包人根据现场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9. 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竣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若有违反将按相关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合同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除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 3%的违约金。
12.乙方有违法违规或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 3%的违约金。
13.合同发生争议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合同争议提交无锡仲裁委员会(宜兴市司法局院内)进行仲裁。
14. 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5.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 政 合 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三: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四: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派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上述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且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不允许更换。如中标人拟派驻的人员数量和资格条件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工程。
附件五: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设备名称 | 规格、功率及容量 | 单位 | 最低数量要求 |
a.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投标人在所投标段中标需提供的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招标人将在合同谈判阶段要求中标人按照本表的最低要求填报为本标段配备的主要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投入本标段的主要设备且不允许更换。如招标人拟提供的设备数量和规格指标等不满足本表要求,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b.本表不适用于已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工程。
附件六:项目经理委任书
(承包人全称)
(合同工程名称) 项目经理委任书
致:(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职务、姓名) 代表本单位委任 (职务、姓名)为(合同工程名称)的项目经理。凡本合同执行中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姓名)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姓名)
(签字) 年月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抄送: (监理人)
附件七: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标段施工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圆(¥元)。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止。1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无须你方出具证明或xx理由。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月 日
1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如发包人接受履约保函采用
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承包人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发包人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附件八: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格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时应与发包人指定的银行签署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工程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在保证本项目资金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由三方共同商定)
工程资金监管协议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经办银行:(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促进(项目名称)的顺利实施,管好用好建设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专款专用,同时为承包人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根据(项目名称)合同条款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 资金管理的内容
(1)乙方为完成(项目名称)工程成立的项目经理部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将工程款汇入乙方在丙方开设的账户;
(3)乙方应将流动资金及甲方所拨付资金专项用于(项目名称);
(4)丙方应为乙方提供便捷有效的银行业务服务,并接受甲方委托对乙方在丙方开设的基本结算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2. 甲方的权责
(1)按照(项目名称)合同有关条款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在发现乙方将本项目资金挪用、转移时,甲方有权中止工程支付,直至乙方改正为止;
(3)不定期审查丙方对乙方的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如丙方不能履行其责任,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4)在乙、丙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3. 乙方的权责
(1)项目经理部成立以后,乙方应尽快在丙方开设基本结算户;
(2)确保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发生挪用、转移资金的现象;保证不通过权益转让、抵押、担保承担债务等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基本结算户的资金;
(3)办理材料、设备等采购业务金额在万元以上的,应出示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在办理总额超过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时,应将合同、协议和发票复印件送丙方备案;购买应急材料、设备时可先办理支付手续,但事后必须补备有关资料;
(4)用银行转账支票办理支付款项时,必须将转账支票送交丙方,由丙方负责办理支票转付手续;
(5)向分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附甲方批准分包的文件;
(6)向上级单位缴纳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时,应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4. 丙方的权责
(1)成立(项目名称)工程资金管理服务小组,明确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杜绝“压票”现象;
(2)根据乙方提供的购货合同、协议和发票,检查其所购材料、设备是否用于(项目名称)工程建设,对本标段以外的购货款项,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3)根据乙方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及支付文件,检查其支付款项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向分包单位以外单位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4)根据乙方提供的上级单位出具的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办理管理费、机械设备及xx材料租赁摊销费等款项的支付;对超出转账通知等有关资料以外的支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甲方;
(5)定期将乙方前一个周期的支付情况,整理后书面报送甲方;乙方复印备案的材料一并送甲方。
5. 甲、乙、丙三方都应履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其他两方的业务情况透露给三方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6. 本协议有效期自乙方在丙方开户起,至工程交工验收甲方向乙方颁发交工验收证书后结束。
7.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方牵头,三方协商解决。
8. 本协议正本三份、副本份。合同三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承包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经办银行:(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技术规范
一、本技术规范参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8 年版)结合使用
技术规范调整内容
第 100 章总则
第 101 节通则
101.01 范围
增加 101.01.5 款内容如下:
凡本规范中有关技术标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吻合之处,以两者较高标准执行。
101.04 标准与规范
增加 101.04.5 款内容如下:
业主为更好地实施本工程,根据本地区以往科研成果和工程实践制订了《施工指导意见》(见另册),应视为本工程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在本工程实施期间还将对其作进一步修订和增补。施工指导意见对部分工程质量要求比交通部招标文件范本及项目专用本中技术规范标准高,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即使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承包人也不得就此要求业主给予额外费用补贴,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
101.11 计量与支付
x款内容修改为:
属履行第 101 节中各项要求的工作内容均不单独计量和支付,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第 102 节工程管理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02.05.2:末增加承包人是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建立工程质量自检体系,严格执行“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增加 102.05.6 根据《关于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并执行
“宜兴市交通工程建设管理系统”。
第 103 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增加 103.03.1(4)内容如下:
便道应有专人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天畅通无积水。便桥宜采用群桩基础,桥面板平整牢固无空洞,并设置防滑条,承载能力必须满足施工需要,一般情况下应满足 35T 以上重载车辆的安全通行。通航河流上的便桥桥下净空必须满足通航要求,应设置防撞墩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103.05 计量与支付
103.05.1(1)款内容修改为:
临时道路、桥梁的修建、维修及拆除、临时供电设施等,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其它临时设施不单独计量,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临时工程用地由承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项目施工所必需的用地数量(不含取土坑),以亩计量。合同期间实施将以中标工程量清单中所报数量进行总量包干,超出部分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03.05.3 款内容修改为:
细目号 | 细目名称 | 单位 |
103-1 |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及拆除 | |
-a | 便道 | 总额 |
-b | 便桥 | 总额 |
103-2 | 临时工程用地 | 总额 |
103-3 | 临时供电设施 | 总额 |
103-4 |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 总额 |
第 104 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 一般要求
104.02 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
增加 104.02.5 款如下:
项目经理部应具备与业主、驻地监理组联网办公,以及相关信息化管理的条件。
第 105 节施工标准化
105.01 一般要求
105.02 工地标准化
增加 105.05.1 施工标准化费用是除“承包人驻地建设”要求以外需达到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费用,施工标准化所列清单分别按“总额”计量,其它没有单列的内容不单独计量,其所涉及费用应包括在其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或费率中。
第200章 xx
201.01 范围
增加 202.01.4:交通部于 2014 年颁布实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xx压实度要求按此标准实施。
202.04 计量与支付
202.04.1(3)款内容修改为:
挖除旧路面应按各种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分别以立方米计量;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
(除旧桥梁)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用监理工程师现场指示范围和量测方法量测,以立方米计量;
第 203 节挖方xx
203.03 施工要求
增加 203.03.7 款内容如下:
7.深挖路堑的施工
(1)深挖路堑的边坡应严格按照图纸坡度施工。若实际地质与勘探的地质资料不符,应提供修改意见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2)承包人应根据路堑深度、长度,以及地形、土质、土方调配情况和开挖机械设备条件来确定开挖方式,并将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
(3)开挖前,应充分作好排水设施,设置截水沟以排除路堑上方边坡地表水对边坡坡面的冲刷。
(4)当路堑较深时,应横向分成几个台阶进行开挖;路堑既长又深时,应纵向分段分层开挖,每层先挖出一通道,然后开挖两侧,使各层有独立的出土道路和临时排水设施。
(5)对风化破碎岩体,为保证施工中边坡的稳定和边坡防护的施工,宜采用阶梯式进行开挖,按图纸要求的高度设置平台,形成阶梯式的边坡。
(6)采用爆破法施工时,爆破后应及时清理移运石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等。
突出及凹进尺寸不应大于 100mm,否则应用人工清凿或浆砌片石补砌凹陷的坑槽,
以维持岩体的稳定,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增加 203.03.8 款内容如下:
8.非适用性材料:(同 204.02.1 款内容)
(1)沼泽土、淤泥、泥炭、冻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
(2)含有树根和易腐朽物质的土
(3)液限大于 50%、塑性指数大于 26 的土
增加 203.03.9 款内容如下: 9.弃方
弃方指xx挖方除去正常利用填筑xx和非适用性材料后剩余的挖方数量。弃方的 处理应符合 203.03.4 款规定,并自行考虑弃土场。
增加 203.03.10 款内容如下: 9.淤泥和淤泥质土界定
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大于或等于 1.5 的粘性土。当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而天然孔隙 比小于 1.5 但大于或等于 1.0 的粘性土或粉土为淤泥质土。
203.05 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增加(6)挖除非适用材料(不含淤泥),仅指需装车外运的非适用材料,如果不装车外运则按一般挖方计量,装车外运、安置等需符合业主和城乡建设相关管理规定,请投标人报价时注意。
增加(7)清单子目 203-1-a 挖土方含正常利用填筑xx挖方和弃方(无需装车外运、
按甲方指示堆放至红线范围内,用于绿化填筑)的数量,其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
输、堆放、分理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施工费
用。
第 204 节填方xx
204.04 施工要求
删除 204.04.3(11)、204.04.3(12)款
增加 204.04.11 款内容如下:
11.土石混合填筑路堤
当石块含量在 50%~70%之间时,按土石混合要求施工。土石混合填筑路堤时,如果土石易于分清,应分段或分层填筑,将透水性较小的填料填在下层,并做 4%的横坡;土石不易分清的填料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用推土机整平,分层填筑,填筑厚度不得大于 30cm,个别大石块要击碎或用人工摆平放稳,石块厚度不得超过 25cm,用激振力 200KN 以上的振动压路机压实。 (2)施工中压实度由压实遍数控制,压实遍数由现场试验确定,报经监理工程师检验批准。
(3)地面横坡度大于 30°时,岩层表土厚度不足 30cm 时,应将表土清除,并将岩面作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层高 1~2m 为限。
(4)路槽底面 0~80cm 以内不得使用土石混合料填筑。
增加 204.04.12 款内容如下:
12.灰土的填筑
当xx填料为高塑性土、中弱膨胀土、过湿土时,一般采用掺入消解石灰进行改性处理,具体掺灰量及总量以设计图纸提供为准。实施中除满足填土路堤的有关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1)掺入消解石灰是指施工过程中要求对生石灰进行消解,在掺灰剂量的施工控制和计量工作中,以设计文件规定的石灰计算方法为准。石灰质量应符合 301.02.4 款的要求。
(2)土从取土坑挖出后,经初步晾晒后再进行消解处理,用推土机推至作业段上整平,粉碎、拌和、碾压并检验压实度。
(3)土的含水量较大时,可采用二次掺灰拌和法,即先在取土坑旁掺 2~3%生石灰拌和后,闷放 1~2 天,待生石灰完全消解后,运至施工作业段摊铺、整平后补足其余灰剂量,再进行第二次拌和。
(4)需采用强制式稳定土拌和机或监理工程师另行指定的工具(如宝马等)进行翻松、粉碎和拌和,粉碎至土颗粒达到设计要求,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满意的程度。土与石灰必须充分、均匀拌和,严禁产生素土夹层,严禁产生粗、细离析现象。
204.06 计量与支付
204.06.1(1)款内容修改为:
填筑路堤的土石方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工程师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横断面(不含施工加宽部分)施工图为依据进行计算,由承包人
按不同来源(包括利用土方和借方)按立方米分别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校核认可的工程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施工加宽土方不计量,其工作费用视为已包括在于其相关的土方填筑细目单价中。
压实补偿方按实际发生在相应填方总量中计。
204.06.1(2)款末增加:
如掺灰处理,则根据翻松土层厚度及掺灰剂量计列清单项目,按平方米计量,计价中仅考虑石灰、水泥材料费。
204.06.1(5)款:
本工程素土、灰土回填、碎石土的借土土源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承包人在施工中应按甲方要求优先使用现场土(利用方)。对于借土土源由承包人提供的xx、路肩、路面底基层等借土填方单价中,投标报价时综合单价中需考虑土资源费及运到现场的所有费用(包括材料费用、挖、卸及全部运距的运费等),不得计超运费用。
第 205 节特殊地区xx处理
205.03 软土地基处理
205.03.3(1)a 款内容修改为:
按图纸的要求,将原xx一定深度和范围内的淤泥挖除,换填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如淤泥深度和范围超出施工图,根据淤泥判别标准,由监理工程师批准、核实后才能实施。换填时,应分层铺筑,逐层压实,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205.13 计量与支付
增加 205.13.1(20)款内容如下:
原地面填筑前需填前碾压,填前压实不另计量,投标人应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原地面掺灰根据清单相应项目计量。除有超载预压或等载预压且有沉降观测的软基处理路段按实测数量计算沉降补偿方,其余所有灰土、碎石土压实补偿和沉降补偿方均不单独计量,其费用请投标人考虑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所有灰土、碎石土按相应的填前标高和填后标高计量。
第 207 节坡面排水
207.06 计量与支付
增加:
有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的边沟长度以延米计量,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铸铁盖板均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第 300 章路面
第 301 节内容修改如下
301.01 一般范围
增加:交通部于 2005-01-01 已颁布实施《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按此标准实施。
第 303 节石灰稳定土底基层
303.06 计量与支付
303.06.1(1)款内容修改为:
石灰稳定土底基层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铺筑按顶面面积计算,经监理人验收合格,按不同厚度以平方米计量。
303.06.1(2)款内容修改为:
对个别特殊形状,应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计算方法以立方米计量,,然后折合成平方米计价。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外,超出图纸所规定的计算面积均不予计量
第 309 节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
309.02 材料
309.02.3 款末增加:
严禁使用回收的矿粉拌制沥青混凝土。本工程所有沥青混凝土均采用商品沥青混凝土。
309.06 计量与支付
309.06.1 款末增加:
沥青下面层施工后,发生桥头沉降的,在上面层施工前应补足下面层沉降并予以计量。在上面层施工后发生沉降在 5 年内由原施工单位用相同材料予以补足,不予计量。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联合体协议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投标企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承诺书九、其他材料
十、投标人联系方式十一、自评分一览表
十二、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在合同协议书正式签署生效之前,本投标函连同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将构成我们双方之间共同遵守的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
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年月日
注:投标人仅须在投标函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目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2 年 | |
2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11.5 | 合同总价的 0.02%/天,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 2% | |
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11.5 | 10 %签约合同价 | |
4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11.6 | 不适用 | |
5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11.6 | 不适用 | |
6 | 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 16.1.1 | 不作调整 | |
7 | 开工预付款金额 | 17.2.1 | 不适用 | |
8 | 材料、设备预付款 | 17.2.1 | 不支付 | |
9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 17.3.3(1) | 50 万元 | |
10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17.3.3(2) | 不适用 | |
11 | 保留金百分比 | 17.4.1 | 月支付额的 40%: | |
13 | 保留金限额 | 17.4.1 | 最终合同价 40% | |
14 | 保修期 | 19.7 | 至缺陷责任期末 |
投标人: (盖单位章)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施工投标文件、签定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注: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章)。
投标人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姓名:(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年月日
注:1、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需提供授权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签章)。
三、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施工投标。现就联合体投标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2、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招标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成员一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四、投标保证金
(以开标现场公布的截止时间前到帐的有效投标保证金情况为准)
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投标人应该按照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逐项填报工程量清单。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资格审查资料
1、管理机构组成表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主要管理人员简历表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情况
6、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7、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8、拟投入现场的设备、检测仪器
9、拟分包计划表
10、信誉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一: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
人员 | 数量 | 资格要求 |
项目经理 | 1 | 具备公路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且未担 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 | 1 | 具备道桥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证); |
专职安全员 | 1 | 持有交通、建设或者铁道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 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即 C 证); |
注:以上所有技术人员的相关职称及相关证书原件资料必须上传到诚信库,以诚信库里的信息为准,其他携带的原件资料评标时不作为评审依据。 |
附件二:技术人员资格要求承诺书
我公司参与(建设单位和工程名称)工程的投标活动,本公司承诺:一旦我公司中标,将按照以上技术人员资格要求配备,否则我公司将自愿放弃中标,并承担相关责任和后果。
投标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致:(招标人)
(一)承诺书
我公司自愿参加贵单位(公司)(工程名称)工程的投标,并接受对我公司的资格审查,我公司承诺:
1、根据贵单位(公司)提出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要求,本公司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中的内容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该行为,贵公司可以拒绝我公司投标,如已中标,可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公司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出的任何处理。
2、我公司保证参与投标的拟任项目经理无任何在建工程项目或不在承接工程限制期内,提交的项目经理证书原件是真实的,以上承诺如有不实,招标人可取消投标资格,如中标招标人可取消本公司的中标资格,我公司承担一切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和法律后果。
3、若我方中标,我方还将作如下承诺:
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要求我方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招标人向我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已按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派驻本标段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我方将严格按照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组织进场施工,且不进行更换。
若我方中标,我方承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所涉工程运输工作由本单位证照齐全的运输车辆完成,或将委托给有资质和证照齐全的工程运输单位完成。我方承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工过程中所用运输车辆及移动机械均达到国Ⅱ以上标准。
如我方违背了上述承诺,本项目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由招标人将我方的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二)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话 | ||||
传真 | 网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工 | |||||
经营范围备注 |
注:本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宜兴市交通行业施工企业备案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应入诚信库并编入电子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