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Conditions of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
General Condition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Urumqi Air Company Limited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21 年第 3 号令《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法律、行政法规,为规范公共航空运输秩序、加强旅客服务管理,保护旅客合法权益,并明确旅客与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航”)之间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制定《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以下简称“本条件”)。
本条件是旅客与乌航之间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文本,是双方设立航空运输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经由乌航签发的包括但不限于客票销售和退票、变更实施细则;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的承运标准均为本条件的一部分,与本条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条件是乌航国际客票销售、旅客及行李运输、地面服务等环节工作人员及航空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为旅客销售客票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依据和准则,各相关业务单位必须贯彻执行。
特别提示:
因航空运输行业特殊性和国家有关规定,本条件由乌航制定并向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进行备案后通过乌航官网向全社会公布。请旅客事先仔细阅读本条件所有内容,尤其是加粗字体部分,如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问,或认为需要修改部分条款,可在购票前以书面形式向乌航提出。任何直接或通过第三方间接向乌航提出购票申请,或虽未向乌航提出购票申请但实际乘坐乌航航班的旅客,均表示其愿意接受和遵守本条件的全部内容。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总条件》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
施行。
特此声明
目 录
第四章 乘机 26
第五章 行李 31
第六章 航班超售 43
第七章 旅客服务 44
第八章 飞机上的行为 47
第九章 行政手续 48
第十章 责任及限额 50
第十一章 旅客投诉 52
第十二章 修改和生效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定义
《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输条件》(以下简称 “条件”)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和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以及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运输”,是指根据当事人订立的航空运输合同,无论运输有无间断或者有无转运,运输的出发地点、目的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运输。
(三)“乌鲁木齐航空”,指填开客票、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四)“代码共享或代码共享航班”,指乌鲁木齐航空通过协议在另一乌鲁木齐航空实际承运的航班上使用自己公司航班号或多家公司通过协议在同一个航班上使用各自的航班号的航班。
(五)“承运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六)“缔约承运人”,指使用本企业票证和票号,与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七)“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法组建的或者受委托的负责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
(八)“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九)“乌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已被乌航指定为其航班提供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十)“航空销售代理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公共航空运输旅 客服务销售业务的企业。
(十一)“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在电子商务中为承运人或者航空销售代理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其独立开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销售活动的企业。
(十二)“航空信息企业”是指为公共航空运输提供旅客定座、乘机登记等相关系统的企业。
(十三)“民航行政机关”是指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
(十四)“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服务。
(十五)“代码共享航班”是指一家承运人通过协议约定,允许另一家或多家承运人在己方经营的航班上使用其航班代码的航班。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实际执行航班运营的一方称为实际承运方,另一方称为市场合作方。
(十六)“乌航”,指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的简称。(英文名称:Urumqi Airlines Holding Co., Ltd.,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两字代码:UQ,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指定代码:CUH,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IATA 结算代码 886,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
(十七)“乌鲁木齐航空规定”,指乌鲁木齐航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
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对合同双方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及适用条件。
(十八)“旅客”,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乌鲁木齐航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十九)“儿童”,指旅行开始之日已满两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二十)“婴儿”是指旅行开始之日年龄不满两周岁的人;出于医学、安全等原因的考虑,乌航不接受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乘机。
(二十一)“无成人陪伴儿童”是指年龄满 5 周岁(含)但不满 12
周岁,且没有年满 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二十二)“客票”,指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
(二十三)“纸质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代表承运人所填开的被称为 “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二十四)“旅客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二十五)“乘机联”是指纸质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二十六)“电子客票”,是纸质机票的替代,是将普通纸质机票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储在系统数据库中,并作为销售、结算、运输依据的客票形式。
(二十七)“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是指旅客购买承运人民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同时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右下角的“填开日期”指旅客实际打印电子
客票行程单的日期。与客票本身的有效期没有关联。
(二十八)“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二十九)“联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由不同航班连接两
个(含)以上连续航程的客票。
(三十)“来回程客票”是指在单一运输合同内,从出发地点至目的地点并按原航程返回原出发地点的客票。
(三十一)“定期客票”是指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订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二)“不定期客票”是指在首次销售时未列明航班、乘机日期和未定妥座位的客票。
(三十三)“已购票”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航空运输合同成立的状态。
(三十四)“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
(三十五)“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三十六)“非自愿退票”也叫“乌航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三十七)“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三十八)“非自愿变更客票”也叫“乌航变更客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三十九)“承运人原因”是指承运人内部管理原因,包括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调配等。
(四十)“非承运人原因”是指与承运人内部管理无关的其他原因,包括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旅客等因素。
(四十一)“日”,指日历日,包括每周的七日。用于给旅客发通知时,通知发出日不计算在内;用于确定客票有效期限时,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均不计算在内。
(四十二)“行李”,指承运人同意运输的、旅客在旅行中携带的物品,包括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四十三)“托运行李”,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出具行李运输凭证的行李。
(四十四)“非托运行李”,指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
(四十五)“手提行李”是指经乌航同意,交乌航计重或计件,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由旅客自己照管和负责的行李。
(四十六)“免费随身携带物品”是指在乌航限定的品种和数量范围内并经乌航同意,在旅行期间包括经停站停留期间,免费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四十七)“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据。
(四十八)“行李票”指由乌鲁木齐航空发行的专用于托运行李鉴明的文件。
(四十九)“逾重行李”,指超过计重或者计件免费行李额的部分。
(五十)“经停地点”,指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以外,作为旅客旅行路线上预订经停的地点。
(五十一)“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间旅行时由旅客有意安排在某个地点的旅程间断。
(五十二)“损失”,指在乌鲁木齐航空提供的运输或与运输有关的其他服务中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及因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或其他损失。
(五十三)“运价”是指航空公司公布的票价、费用和/或相关的使
用条件。必要时,应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五十四)“票价”是指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将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运送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服务的价格,不包含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五十五)“普通票价”是指在票价适用期内的公务、经济各舱位等
级的销售票价中的最高票价。“普通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五十六)“优惠票价”是指低于普通票价并附有使用限制条件的票价。“优惠票价”以旅客开始乘机之日承运人公布的票价为准。
(五十七)“特别提款权”是指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五十八)“计划出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离港时间。
(五十九)“计划到港时间”是指航班时刻管理部门批准的到港时间。
(六十)“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是指航班停止办理乘机手续时间。乘机登记截止时间按各机场或乌航下发的规定执行。
(六十一)“客票使用条件”是指定座舱位代码或者票价种类所适用的票价规则。
(六十二)“客票改期”是指客票列明同一承运人的航班时刻、航班日期的变更。
(六十三)“签转”是指客票列明承运人的变更。
(六十四)“联程航班”,指被列明在单一运输合同中的两个(含)以上的航班。
(六十五)“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者因身份
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六十六)“错乘”,指旅客搭乘了不是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七)“漏乘”,指旅客办妥乘机手续后或者在经停站过站时未能搭乘其客票列明的航班。
(六十八)“小动物”,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六十九)“超售”是指承运人为避免座位虚耗,在某一航班上销售座位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的行为。
(七十)“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洪水等)、政府行为(政府干预、禁令等)、社会事件(战争、动乱、罢工、流行传染病等)。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一般规定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六)另有规定外,本条件适用于乌鲁木齐航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港澳台地区运输参照本条件执行。
(二)除免费和优惠票价使用条件、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条件也适用于免费和优惠票价运输。在二者不一致的情形下,特殊条件和运价规则优先于本条件。
(三)根据乌航包机合同提供的运输,接受包机运输的旅客及行李应遵守乌航包机合同条款规定,包机合同未约定的内容,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四)代码共享
乌航的运输总条件也将适用于由其他承运人实际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但是,每个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都有各自的关于其航班运营的
运输总条件或运输条款,而且可能部分内容与乌航的运输总条件有所差异。实际承运人的这些差异条款与条件,在代码共享航班中将视为乌航运输总条件的组成部分,并在由实际承运人运营的代码共享航班上取代乌航运输总条件所对应的内容得到优先适用。乌航与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之间可能存在差异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乘机登记手续截止办理时间;
2、拒绝运输与限制运输;
3、行李运输,包括但不限于免费托运行李、随身携带物品的额度及超限额行李收费标准等;
4、航班超售处置规则、旅客服务及航班出港延误的补偿等;
5、旅客飞机上的行为;
6、损失责任及赔偿等。
(五)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不一致的条款,以公约、国家法律、政府规定、命令或要求为准;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六)在本条件中如果含有与乌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以乌航最新颁布的规定为准;除不一致的条款外,本条件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章 客票销售
第三条 客票是运输凭证的一种,包括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客票是承运人和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之间航空运输合同的初步证据。旅客购买一本联程客票,即与乌航订立一个单一运输合同。旅客购买多本客票,即与乌航订立多个相互独立的运输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件的规定,购买一本客票或购买多本联程客票,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除另有规定外,本条件约定的乌航与旅客的权利义务关系仅适用于一个单一运输
合同,不牵连至其他运输合同。旅客应对此有充分认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购买。
第四条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旅客姓名与身份证件信息一致的旅客本人使用。
第五条 客票不得转让。转让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如客票不是由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出示,而乌航非故意、非过失向出示该客票的人提供了运输或退款,乌航对原客票有权乘机或退票的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未经乌航允许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票款不退。第七条 客票使用要求
(一)每一位旅客应单独持有客票。
(二)旅客要求乘机时,应出示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并遵守以下规定:
1、持纸质客票的旅客未能出示根据乌航规定填开的并包括所乘航班
的乘机联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乘机联和旅客联的有效客票,无权要求乘机。旅客出示残缺客票或非乌航或非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客票,也无权要求乘机。
2、电子客票经乌航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验证其电子客票状态有效
后,方可要求乘机。《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仅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报销凭证,具备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不作为机场办理乘机手续和安全检查的必要凭证。
(三)每一航段必须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订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乌航接受运输。对未定妥座位的航段,乌航应按旅客的申请,根据适用的票价和所申请航班的座位可利用情况为旅客预订座位。
(四)旅客应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或办理客
票变更、签转及在退票期限内办理退票手续。过期客票票价及税费均不可退。
(五)旅客应按客票列明的航程旅行,未经乌航同意不得在经停地点提前终止旅行。
(六)定期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上列明的承运人、乘机日期、航班和舱位等级;不定期客票应在订妥座位后方能使用;定期客票取消定座后,再次使用时,也需订妥座位方能使用。
第二节 客票有效期
第八条
(一)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1、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
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2、客票全部未使用时
a.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b.如客票变更,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重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二)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三)在客票上列明或在销售时已告知优惠票价有效期的客票,旅客应在运价有效期内完成旅行,超过运价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内重新计算票价或在客票退票期间内退票。
第三节 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第九条
(一)由于乌航的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乌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
个航班为止:
1、取消旅客已经订妥座位的航班;
2、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3、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4、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5、未能提供旅客事先已经订妥的座位;
6、更换了旅客的舱位等级。
(二)持普通票价客票或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有效期内旅行,是由于乌航在为旅客订座时未能按旅客客票的舱位等级提供航班座位,旅客客票的有效期可以延长至乌航能够按照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七日。
(三)持与普通票价客票有效期不同的优惠票价客票的有效期按乌航规定执行。
(四)未开始或已开始旅行的旅客在其持有的客票有效期xx病使旅行受阻时,除乌航对所付票价另有规定外,如旅客能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乌航可将该旅客的客票有效期延长至根据医生诊断证明确定该旅客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至适宜旅行之日以后承运人能够按照该旅客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自恢复旅行地点起的第一个航班为止。如客票中未使用的乘机联包含一个或一个以上转机地点,该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能超过自该医生诊断证明出具之日起 3 个月。与患病旅客同行的旅客,乌航也可同等延长患病旅客的陪同人员的客票有效期。如旅客因病延期客票,须在航班计划出港前提出。
(五)如旅客在旅途中死亡,该旅客陪同人员的客票可用延长客票有
效期的方法予以更改。如已开始旅行旅客的直系亲属死亡,该旅客及其陪
同人员的客票也可予以更改。此种更改应在收到死亡证明书后办理,此种客票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死亡之日起 45 日。
第四节客票顺序和使用
第十条
(一)旅客购买的客票,仅适用于客票上所列明的自出发地点、约定的经停地点至目的地点的运输。旅客所支付的票价,是以乌航的运价规则和客票上所列明的运输为依据的。票价是乌航与旅客之间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旅客须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程,从出发地点开始,按顺序使用。
(二)未按顺序使用的客票,如旅客于中途分程地或约定经停地要求开始旅行,乌航有权拒绝运输。
(三)如果旅客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应当事先与乌航联系。
运输一经改变,票价将重新计算。旅客可自行选择接受新票价还是维持客票上原来的运输。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旅客需要改变运输的任何一项内容,旅客需尽早与乌航联系,乌航将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力将旅客运送至下一个中途分程地点或者最终目的地点,而不需要重新计算票价。
(四)如果旅客未经乌航同意而改变运输,乌航将按照实际的行程确定票价。基于实际行程所要求支付的票价,是指旅客就该实际行程进行客票预订所应产生的票价。如果该票价高于旅客目前客票所支付的金额,旅客需支付原票价与运输变更后适用票价之间的差额与变更费,乌航将基于旅客对额外费用的后续支付,向旅客提供后续运输服务。且客票未使用的航段将不能再使用。
(五)每一张客票上应当列明舱位等级,并在航班上订妥座位和日期后方可由乌航接收运输。如果客票上没有列明定座情况,则应按照有关的票价条件和航班座位可利用情况办理定座。
(六)如果旅客不搭乘已订妥座位的航班,且未预先通知乌航,乌航
可以取消客票上列明的续程或回程航班订座。但是,如果旅客预先通知,乌航将根据旅客的需要保留后续航班的订座。
第五节 客票遗失
第十一条 纸质遗失客票的挂失
以下规定适用于乌鲁木齐航空或其授权销售代理人填开的客票及行李票的遗失。
(一)一般规定
如果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责任应由旅客本人承担。
(二)遗失客票的挂失
1、旅客的纸质客票全部或部分遗失,或旅客出示的客票未能包括旅客联和所有未使用的乘机联,旅客应以书面形式向乌鲁木齐航空售票处或授权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
2、旅客申请挂失,必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原购票日期、地点、行程。如申请挂失者不是旅客本人,还需出示挂失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旅客本人出具的授权书。
3、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全部或部分已被冒用或冒退,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责任,不对遗失客票退还票款或补开票证。
第十二条重购客票
纸质定期客票遗失后,如旅客要求继续乘坐遗失客票上列明的航班或后续航班,需重新购买客票。
第十三条 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
(一)不定期客票遗失,旅客应当及时按本章第十一条规定的手续以书面形式向乌航申请挂失。经查证该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退票期限满后 30 日内,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办
理退款手续。
(二)定期客票遗失应在遗失客票退票期限满后 30 日内,经乌航查证后,凭符合本条件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资料与证明以及重新购票的旅客联,予以办理遗失客票的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电子客票行程单的遗失
(一)电子客票行程单遗失不补,旅客以书面形式向乌航提出申请,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原购票地点或乌航售票处办理购票证明。
(二)购票证明只证明旅客的购票行为,不是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报销凭证。
第六节 票价和税费
第十五条 票价
(一)客票价(简称“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不包括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同一城市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费用和各项税费。票价将根据旅客购票之时乌航的有效运价计算,该票价适用于客票上所载明的特定日期和航程等运输内容。客票售出后,如票价调整,票款不作变动。不定期客票在确认航班座位时,如果票价有变化,票款差价按多不退少补原则办理。旅客自愿变更客票或非乌航原因变更客票,可能会影响应支付的票价。
(二)使用优惠票价的旅客,应遵守该优惠票价的适用条件。第十六条 儿童及婴儿票
(一)儿童可购买儿童票价或购买成人适用票价的客票,均提供座位且适用相应的票价规则。
(二)除另有规定外,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票价的 10%购买婴儿
票,不提供座位;如需要单独占座位时,应在符合乌航承运条件下购买儿童票。每位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旅客可携带 1 名
婴儿。
(三)有成人陪伴儿童及婴儿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第十七条 路线
票价只适用于与票价相关而公布的路线。票价适用于多条旅行路线的,旅客可在出票前指定路线,旅客未指定路线的,由乌航提供路线供旅客选择确认。
第十八条 税费
政府、有关当局或机场经营人规定的对旅客或由旅客享用的任何服务或设施而征收的税款或费用不包括在公布票价之内。该项税款或费用应由旅客在购票时支付,由航空公司代为收取。旅客购买机票时,乌航将告知未包括在票价中的具体税款和费用。
第十九条 货币
票价、税款和费用的支付,应当使用出票地国家的货币,除非在旅客付款或付款前乌航或乌航的授权代理人指定使用另一种货币。由于当地货币不能兑换等原因,乌航可以自行决定接受其他种类的货币。
第七节 购票
第二十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可通过乌鲁木齐航空官网(www.urumqi-air.com)、乌鲁木齐航空 APP、乌鲁木齐航空微信公众号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的网络平台购票,也可在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以及致电乌航客服 95339 或乌航销售代理人的电话购票。
(二)旅客应在乌航或者乌航的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规定的购票时限内支付票款。否则,乌航将取消旅客的订座。在旅客订座时,乌航或乌航授权销售服务代理人将告知旅客购票时限。
(三)旅客应向乌航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提供国家规定的必要个人信息以及旅客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并对其提供的证件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确保其购票与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使用的证件相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旅客自行承担。旅客通过网络途径或者电话方式购买客票时,应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儿童、婴儿出生日期等信息;旅客在售票处购票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
(四)旅客认可向乌航提供的个人资料,旨在用于定座和安排相关的运输服务,以及办理移民和入境手续。为此,旅客授权乌航保留其个人资料并可将资料传递给政府机构、乌航有关部门、其他相关承运人或相关服务的提供者。
(五)旅客须自行查阅航班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海关等相关规定。如果旅客因未遵守该规定而导致无法完成旅行,乌航不承担责任。
(六)乌航、机场管理机构、乌航地面服务代理人、乌航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经营者、航空信息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不泄露、出售、非法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旅客个人信息。
(七)婴儿、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重病患者等特殊旅客购票应符
合乌航运输标准。具体承运标准与乌航运输总条件一起在乌航官网
(www.urumqi-air.com)旅行信息栏目展示。
第二十一条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所选航班的服务信息,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以显著方式告知旅客所选航班的主要服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应仔细阅读,确保信息准确。
(一)承运人名称,包括缔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
(二)航班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的机场及其航站楼;
(三)航班号、航班日期、舱位等级、计划出港和到港时间;
(四)同时预订两个及以上航班时,应当明确是否为联程航班;
(五)该航班适用地票价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包括客票变更规则和退票规则等;
(一)该航班是否提供餐食;
(二)按照国家规定收取的税、费;
(三)该航班适用的行李运输规定,包括行李尺寸、重量、免费行李额等。
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会明确告知旅客以上信息或者登录乌航官网(www.urumqi-air.com)获取以上信息的途径。
第二十二条 为方便旅客更好地了解相关服务标准,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通过网络途径销售客票时,已将乌航运输总条件的全部内容纳入旅客购票时的必读内容,以必选项的形式确保购票人在购票环节阅知。乌航或乌航授权销售代理人通过售票处或者电话等其他方式销售客票时,须提示购票人阅读乌航运输总条件并告知阅读乌航运输总条件的路径
(www.urumqi-air.com)。
第二十三条 乌航特殊旅客承运标准与乌航运输总条件在乌航官网
(www.urumqi-air.com)旅行信息栏目展示,旅客可在购票时了解并通过乌航官网仔细解读。
第二十四条 为提示旅客所选航班信息及乘机注意事项,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出票后,以电子或者纸质等书面方式告知旅客涉及行程的重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旅客需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一)本条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航班主要服务信息;
(二)旅客姓名;
(三)票号或者合同号以及客票有效期;
(四)出行提示信息,包括航班始发地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的时间要求、禁止或者限制携带的物品等;
(五)免费获取所适用乌航运输总条件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旅客购买乌航为市场合作方代码共享航班客票时,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会告知旅客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名称。
第二十六条 代码共享航班客票退改规则、行李、空地及不正常航班等服务标准,按照缔约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代码共享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第三章 客票变更与退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班期时刻
(一)乌航应尽力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遵守公布的在旅行之日内有效的班期时刻。但是,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仅供参考,在其公布之日与旅客实际开始旅行之日期间有可能发生变动,乌航对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场所所列的时刻或机型不予保证,而且该航班时刻或机型也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除非损失是由于乌航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乌航对班期时刻表或其他公布的班期时刻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乌航对其雇员、代理企业或乌航的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也不承担责任。
(三)乌航在接受旅客购票之前,将告知旅客当时有效的预订航班时刻,并在旅客的客票上列明。在客票售出后,乌航可能会更改航班时刻。如果旅客给乌航提供了有效联系方式,乌航应通知旅客航班时刻的变更。在旅客购票之后,如果乌航对航班时刻做出变更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乌
航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班,可按照非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二十八条 航班取消与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乌航可按规定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取消、中断、推迟或延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其他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四)其他非乌航的原因。
第二节 客票变更
第二十九条 客票变更,是指对客票改期、变更舱位等级、签转等情形。包括旅客自愿变更客票和旅客乌航变更客票。
(一)自愿变更客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变更客票。
(二)乌航变更客票,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乌航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变更客票的情形。
第三十条 旅客自愿变更客票的,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自愿改变航程、日期及舱位等级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程、日期及舱位等级,乌航及其销售代理人在航班有可利用座位并且时间允许的条件下按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如变更后票价提高,旅客须补交票款差额和其他相关费用。如变更后票价降低,则先按自愿退票办理,再重新出票,旅客也可以选择维持原票价继续旅行。
(二)自愿签转
旅客自愿要求改变承运人,应征得原承运人或其授权代理企业的同
意,并在新承运人允许及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下,承运人可予以签转:
1、旅客使用的票价无签转限制;
2、旅客要求变更的承运人与乌航签有联运协议,可以相互填开或接收票证;
’
凡不符合本条第 1、2 款规定的旅客要求改变承运人,一律按自愿退票的规定办理。乌航销售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不得为旅客办理签转手续。
(三)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运价的儿童或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变更费,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变更费。
第三十一条 由于乌航原因导致旅客乌航变更客票,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不收取客票变更费。由于非乌航原因导致旅客乌航变更客票,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按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以及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在旅客确认新航班,办理完客票乌航变更手续后,由于旅客原因再次提出变更或退票,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按照新航班客票使用条件办理。除另有规定外,在乌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旅
客已自愿取消订座或因非承运人原因误机、漏乘等情况,后续办理客票退改签手续时,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按照客票使用条件办理;旅客在乌航发布航班延误、取消等不正常航班信息前,已经按自愿退改签规定办理完业务的旅客,旅客支付的变更费、退票费均不退还。
第三十二条 在联程航班中,因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航段变更,导致旅客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整个行程的,缔约承运人或者其航空销售代理人应当协助旅客到达最终目的地或者中途分程地。
在联程航班中,旅客乌航变更客票,按照本文件第三十一条办理。 第三十三条 旅客分别购买的非联程航班的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客票
分属不同运输合同,若其中某段或几段乌航航班不正常,则发生不正常航
班的乌航客票按本条件第三十一条规定办理;其他正常航班客票变更均由缔约承运人根据客票使用条件办理,产生的费用由旅客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因健康原因变更
(一)旅客因病提出变更航班,提供相关证明后,同舱改期可免收变更费,不允许改期的客票因病变更,同舱改期也可免收变更费。因变更导致的升舱需补交升舱差额;因变更导致适用的运价发生改变,则按新运价与原付运价计算差额,多不退少补。但因病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
(二)旅客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变更并退座,在乌鲁木齐航空当地售票处办理非自愿变更手续,非自愿变更凭证内的主要内容(病人姓名、时间、病症)必须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视为虚假凭证,不予因病变更。旅客在办理因病变更手续时,必须提供凭证原件由乌鲁木齐航空营销部验证,上交财务部的凭证应尽量为原件,如旅客确需报销,上交凭证也可为复印件。
1、航班规定离站时间/截载时间前提出因病变更的凭证为:在中国内
地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主治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的正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 300(元)含以上医药费收费单,凭证的签发与打印日期必须均在出票日至航班规定截载时间之间。诊断证明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有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外籍旅客境外就医无须提供医药费收费单,其它凭证要求不变。
2、在机场或经停站(备降站)突发病情提出病退的凭证为:机场医
疗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若一时无法取得医疗单位证明,必须经当日航班乘务长及场站负责人共同在机票上签字。
3、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变更,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且变更
时间需与患病旅客保持一致可免变更费;如不能保持一致,则按自愿变更处理。陪伴人员的限额为 2 名。
4、旅客因亲属死亡需要变更的,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申请,并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及亲属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日期必须在旅客出票日期之后),同行人员限制 2 名,按非自愿变更处理。
第三节 退票
第三十五条 退票是指由于旅客自身的原因或乌航无法运行原航班或航变等原因,未能使用部分或全部客票,在客票退票期限内,按规定退还旅客票款的情形。包括旅客自愿退票和旅客乌航退票。
(一)自愿退票是指旅客因其自身原因要求退票。
(二)乌航退票是指因航班取消、延误、提前、航程改变、舱位等级变更或者承运人无法运行原航班等情形,导致旅客退票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旅客自愿退票的,乌航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从已付票款中扣除退票费,退还余额;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款项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的适用票价、相关税费和退票费。如有余额,退还旅客。
(三)持优惠票价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如该优惠票价对退款有特殊规定,退票按该规定办理。
(四)如无特别说明,使用儿童票价的儿童和占座婴儿按成人标准扣除退票手续费,使用婴儿运价的不占座婴儿不收取退票手续费。
第三十七条 旅客乌航退票的,乌航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不得收取退票费,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客票全部未使用,退还全部已付票款;
(二)客票已部分使用,从已付款项中扣除已使用航段相应的票款及税费,但所退金额不得超过已付款项金额,余额退还旅客,不收取退票
费。
第三十八条 除另有规定外,联程航班旅客乌航退票的,按照本条件第三十六条办理。
第三十九条 旅客分别购买的非联程航班的多航段客票,各航段客票分属不同运输合同,若其中某段或几段乌航航班不正常,则发生不正常航班的乌航客票按本条件第三十六条规定按乌航退票规定办理;其他正常航班客票退票手续均由缔约承运人根据实际承运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第四十条 旅客要求退票,在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应填妥乌航规定的退款单。除遗失客票的情形外,购买纸质客票的旅客必须凭客票未使用的全部乘机联和旅客联,方可办理退票;购买电子客票的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票,并交回已打印的电子客票行程单,退票时其电子客票须为有效状态。
第四十一条 在非客票上列明的地点发生不正常航班,旅客要求退票,须凭始发站登机牌原件、不正常航班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纸质客票还须提供旅客联原件或复印件)。第四十二条 退票地点
除另有规定外,旅客办理退票,可在原购票地或乌航直属售票处办理。
第四十三条 货币
旅客办理退票必须符合原购票地和退票地国家的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用原付货币退款,也可以用原购票地国家货币或退票地国家货币退款。乌航将按原出票日期的汇率以旅客原支付的客票金额与币种为基础计算退款额。由于货币兑换产生的差额,乌航不予承担。
第四十四条 退票受款人
(一)乌航有权向客票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本人办理退票。
(二)当客票上列明的旅客不是该客票的付款人,乌航应按列明的退
票限制条件将票款按原付款方式退给付款人或旅客指定人。
(三)旅客退票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果申请退票人不是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本人,申请退票人必须在出具其身份证明原件的同时,提供该客票上载明姓名的旅客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其退票授权书。
(四)乌航将票款退给持有未使用航段的有效客票并符合本条第
(一)、第(二)、第(三)款规定的人,应被视为正当退票。乌航也随即解除责任。
第四十五条 退款时限
除本条件第十一条遗失纸质客票的退款情况以外,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其客票有效期起始日期起至客票有效期满后 30 天内向乌航提出并办理退款手续;否则乌航有权拒绝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乌航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有效退款申请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退款手续,上述时间不含金融机构处理时间。时间起算点为乌航或乌航销售代理人收到旅客有效申请开始,申请不符合要求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六条 拒绝退款权
(一)按照适用运价及乌航有关规定不能办理退票的,乌航有权拒绝退票。
提供给乌航或政府作为准备离境证明的客票,乌航不予退票。但如果旅客确已取得居留许可或将改乘其他承运人航班或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第四十七条 因健康原因退票
旅客须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提出并退座,在乌鲁木齐航空当地办事处或营业部售票处办理非自愿退票手续。因病退票的凭证的主要内容(病人姓名、时间、病症)必须相符,不得涂改,否则视为虚假凭证,不予办理病退。旅客在办理病退手续时必须提供凭证原件由乌鲁木齐航空市场营销部验证,上交财务部的凭证应尽量为原件,如旅客确需报销,上交凭证
也可为复印件。
(一)航班规定离站时间/截载时间前提出因病变更的凭证为:在中国内地由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主治医师签字、医疗单位盖章的正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电脑打印的 300(元)含以上医药费收费单,凭证的签发与打印日期必须均在航班规定截载时间前。诊断证明在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必须有政府部门认可具备行医资格的医生填写。
(二)在机场或经停站(备降站)突发病情提出病退的凭证为:机场医疗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若一时无法取得医疗单位证明,必须经当日航班乘务长及场站负责人共同的书面同意。
(三)患病旅客的陪伴人员要求退票,须与患病旅客同时提出,按非自愿退票规定处理。陪伴人员的限额为 2 名。
(四)如因病情严重,本人无法亲自办理退票手续,其委托代办人必须持患病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退票手续。
(五)旅客死亡,提供死亡证明后,按病退处理。
(六)旅客因亲属死亡需要退票的,需在航班起飞前提出申请,并出具亲属关系的证明及亲属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日期必须在旅客出票日期之后),同行人员限制 2 名,按病退处理。
第四节 客票有效期
第四十八条 除客票上或者适用的客票使用条件另有规定外,客票有效期为:
(一)客票部分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首次旅行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无论后续该客票是否变更,有效期不变。
(二)客票全部未使用时,客票有效期将自购票次日零时(含)起开
始计算,一年内有效。如客票变更,且产生新的客票号,客票有效期将从新客票出票次日零时(含)起开始计算,一年内有效。
(三)客票有效期的计算
从首次旅行开始、购票或重新出票次日零时(含)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二十四时(不含)为止。
(四)在客票上列明或在销售时已告知优惠票价有效期的客票,旅客应在运价有效期内完成旅行,超过运价有效期的客票,需在客票有效期内重新计算票价或在客票退票期间内退票。
第四十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且客票仍在有效期内,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乌航能够按照该客票已付票价的舱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一)乌鲁木齐航空取消旅客已经订妥座位的航班;
(二)乌鲁木齐航空未在航班经停地点降停,而该经停地是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或是中途分程地;
(三)乌鲁木齐航空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时刻进行航班飞行;
(四)乌鲁木齐航空造成旅客错失衔接航班;
(五)乌鲁木齐航空替换了不同的座位等级;
(六)乌鲁木齐航空未提供事先已确认的座位。
第四章 乘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条 办理乘机手续
(一)旅客应在乌航或者乌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停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前,凭与购票时一致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获取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
(二)乌航开始办理航班乘机登记手续及截止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以
各机场及乌航公布的时间为准。各机场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并不一致,乌航或乌航授权代理人应告知旅客办理乘机登记的截止时间,如销售的是代码共享航班客票,应告知旅客在实际承运人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旅客应预留充足地时间办理乘机登机手续。如果旅客未在规定的乘机登记截止时间之前办理登记手续,乌航有权取消旅客的订座。
(三)乌航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按时开放办理乘机手续柜台,按规定接受旅客出具的客票,快速、准确地办理乘机手续。
(四)旅客除了可在机场乘机手续办理柜台或自助 CUSS 机办理乘机
手续外,还可选择通过乌航官网、手机等渠道办理乘机手续,以方便自由出行。乌航向任何乘坐本公司航班的旅客按客票条件提供座位,尽可能满足旅客对同等舱位等级座位的要求,但不保证提供旅客所指定的座位。
(五)旅客在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乌航或者乌航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将旅客姓名、航班号、乘机日期、登机时间、登机口、航程等已确定信息准确、清晰地显示在纸质或者电子登机凭证上。 登机口、登机时间等发生变更的,乌航、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旅客,请旅客仔细关注相关信息,以方便准确登机。
(六)持未定妥座位客票的旅客,办理乘机手续的部门可不予办理。第五十一条 登机
旅客办理完乘机手续通过安全检查后,必须按时到达指定的登机口。如旅客未能在登机口关闭前按时到达指定登机口,由此所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旅客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和免费随身携带物品必须经过安
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因承运人原因导致旅客误机、错乘、漏乘的,旅客要求乌航变更客票的,乌航或者乌航销售代理人在有可利用座位或者被签转承运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旅客办理改期或者签转,按乌航变更的规定办理;
如旅客要求退票,按乌航退票的规定办理,均不收取费用。
由于非承运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所适用的运输总条件、客票使用条件办理客票变更及退票。
第二节 拒绝运输和限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出于安全原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乌鲁木齐航空应当拒绝运输: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禁止运输的旅客或者物品;
(二)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
(三)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四)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出具的身份证件与购票时身份证件不一致的旅客;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七条 根据合理判断,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乌鲁木齐航空有权拒绝运输:
(一)旅客的行为有可能危及飞行安全或者公共秩序;
(二)旅客的年龄、精神或身体状况不适合航空旅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三)没有提前申请并获得乌鲁木齐航空同意运输许可,到机场后现场临时申请需要使用担架的旅客。
(四)经乌鲁木齐航空合理判断,在没有额外医疗服务措施情况下,无法安全完成旅行,并且无法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医疗诊断证明书的旅客。
(五)患有传染疾病,且传染疾病对其他旅客的身体健康或安全造成直接威胁,无法通过有效措施控制传染的旅客。
(六)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及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
客。
(七)怀孕 36 周(含)以上的孕妇旅客。
(八)出生未满 14 天的婴儿旅客和出生未满 90 天的早产儿旅客。
(九)属于数量受限制的特殊旅客,但该航班上承运的该类人员数量已经达到限制数量。
(十)特殊旅客或特殊行李的申请材料、托运行李包装不符合乌鲁木齐航空规定
(十一)旅客不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不遵守乌鲁木齐航空的规定;
(十二)旅客未支付适用的票价、费用以及(或)未承兑其与乌鲁木齐航空或有关承运人之间的信用付款;
(十三)旅客未能出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十四)旅客出示的客票经证明是非法获得或不是在出票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处购买的或属已挂失或被盗的,或是伪造的或不是由乌鲁木齐航空或其销售代理企业更改的乘机联或乘机联被涂改的;
(十五)旅客出示的客票不能证明本人即客票上“旅客姓名”栏内列明的人;
(十六)不符合疫情出发地或目的地防控政策要求;
(十七)国际航空运输时旅客可能在过境国寻求入境、旅客可能在飞行中销毁其证件或者旅客不按承运人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保存;
(十八)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者飞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五条 由于实际承运的旅客超过了飞机可允许的最大载量,乌
鲁木齐航空有权决定旅客及行李的载运安排,对不能成行旅客及行李,乌鲁木齐航空将在航班起飞前告知旅客,按照乌航签转或乌航退票处理。
第五十六条 载运限制
(一)无成人陪伴儿童、婴儿、担架旅客、无自理能力的人、怀孕
32 周(含)-36 周(不含)的孕妇、犯罪嫌疑人及其押解人员、在飞行途中需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病患旅客、在紧急撤离时需要协助的残疾旅客或需要特殊帮助的旅客等,由于年龄、身体或精神状况在旅途中需要特殊照顾或在一定条件下才能运输,只有在符合乌鲁木齐航空规定的条件下,经乌鲁木齐航空预先同意并在必要时作出安排后方予载运。
(二)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出于安全的考虑,乌鲁木齐航空对每一航班限制运输旅客的数量进行相应的控制。
(三)乌鲁木齐航空遵照民航主管部门关于残疾人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运输。
(四)乌鲁木齐航空遵照《人体捐献器官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为符合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旅客提供运输。
(五)旅客可登录乌航官网(www.urumqi-air.com)阅读特殊旅客具
体运输及服务标准。
第五十七条 旅客被拒绝运输而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乌鲁木齐航空按规定及时出具。对被拒绝运输的旅客,旅客要求变更客票或者退票的,乌鲁木齐航空按照以下原则或客票使用条件办理:
(一)属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
(五)款情形的旅客,已购客票按自愿退票处理或客票使用条件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属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八)款情形的特殊旅客,已购客票按乌航退票的规定办理。
(三)属第五十四条第(四)款情形的旅客,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税费,或按乌航退票的规定办理,退还旅客已支付的票款。
(四)属第五十四条第(一)、(六)(七)款情形的旅客,承运人保留扣留其客票的权利,必要时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属因第五十七条超售被拒绝运输的旅客,已购客票按乌鲁木齐
航空原因办理乌航退票或客票变更手续。
第五章 行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乌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条件第一条第四十二款定义的物品。乌航承运的行李,按照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
第五十九条 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将下列物品放置在托运行李中或携带进入客舱,否则乌航将拒绝提供运输服务:
(一)枪支等武器(包括主要零部件),能够发射弹药(包括弹丸及其他物品)并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装置或者可能被误认为是此类装置的物品,主要包括:军用枪、公务用枪、民用枪、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境外枪支、各类非法制造的枪支以及上述物品的仿真品等。
(二)危险物品,能够造成人身严重伤害或者危及航空器安全和对运输秩序构成较大危害的危险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传染性物质、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和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别但在航空运输中具有危险性的物质和物品。主要包括:
1、危险品(公司《危险品运输手册》5.2 章节允许的物品除外)
2、军械、警械,例如电警棍、电击器等。
3、管制刀具:指匕首、刺刀、三棱刀(包括机械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动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但少数民族刀具除外。
4、活体动物。(导盲犬、助听犬除外)
5、武器、弹药。
6、打火机、火柴。
7、内装锂电池和烟火装置等危险品的保险公文箱、现金箱、现金袋等保密设备及安装了锂电池的行李(电池不可拆卸且锂金属电池超过 0.3g或锂离子电池超过 2.7Wh)。
8、MACE 催泪瓦斯、胡椒喷雾器等带刺激性或使人致残的器具。
9、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气瓶、空气小型钢瓶或液氧装置。
10、枪式电子干粉灭火器。
11、法律法规禁止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食用为目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野生陆生小动物。
12、含锂电池的电动平衡车;锂含量>2g 的锂金属电池或额定能量>
160Wh(瓦特小时)的锂离子电池,或含有此种电池的便携式电子设备
(如手表、计算器、照相机、手机、手提电脑等),便携式电子医疗装置
(如自动体外除颤器、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便携式氧气浓缩器等)的锂金属电池可超过 2g 但不能超过 8g)。
13、自加热即食食品,如自热米饭、“自嗨锅”等,除非将加热包移除,否则不能携带。
第六十条 不建议作为托运行李运输的物品
(一)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而应作为自理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带入客舱运输。如:重要文件和资料;证券;货币;汇票;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银制品;贵重物品;古玩字画;易碎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身份证件等。
(二)超过自理行李的重量、尺寸规定时,按照占座行李的规定办理。占座行李要拴挂自理行李牌。
(三)旅客携带大量的贵重物品(例如黄金)乘机,只能按照占座行李办理。办理手续时,旅客应出示有关管理部门开具的携带证明。
(四)含锂电池或锂电池芯、不能完全关闭而处于睡眠/休眠状态的
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宝;电子烟;零散的备用电池,包括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
注:对旅客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的损失,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责任。第六十一条 限制运输的物品
下列物品只有在符合乌鲁木齐航空运输条件的情况下,且部分需经乌鲁木齐航空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一)用于体育活动的枪支和弹药,仅限体育运动会比赛团体成员携带。可凭枪支运输许可证或国家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证明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但不得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枪支必须卸下子弹和扣上保险并妥善包装。弹药的运输按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规定办理。不得包含爆炸性或燃烧性的弹药,仅限 UN0012 和 UN0014,每人携带毛重不超过 5kg,多人携带的弹药不得合并成一个或数个包装件。
(二)管制刀具以外并符合乌鲁木齐航空规定的锐器、钝器、工具。例如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刨刀、剪刀、美工刀、裁纸刀、铣刀、镰刀、演出用刀、剑、戟、矛,古董或者作为旅游纪念品的刀、剑以及棍棒(含伸缩棍、双节棍)、球棒、桌球杆、板球球拍、曲棍球杆、高尔夫球杆、登山杖、滑雪杖、指节铜套(手钉)、钢锉、斧子、短棍、锤子等,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放入托运行李内运输。
(三)精密仪器、电器类物品,应作为货物托运。如按托运行李运输,必须有符合乌鲁木齐航空要求及该类物品应有妥善包装,并且此类物品的重量不得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按逾重行李费收取运费。
(四)服务犬及本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小动物。
(五)机要文件、外交信贷、无人押运的公邮袋等。
(六)旅途中所使用的电动轮椅。
(七)干冰。干冰仅限用于非限制性的易腐物品的制冷,包装件应能
释放二氧化碳气体,每人可携带的干冰净数量不超过 2.5kg。
(八)骨灰。
(九)运动或家用气溶胶不得含 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之外的危险性物质,且仅限托运,每一单件物品净数量不应超过 0.5kg 或 0.5L,气溶胶释放阀应由盖子或其他适当手段保护、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香水、发胶等梳妆用品(含气溶胶)作为非托运行李时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容器容积不应超过 100ml,作为托运行李时每人可携带的单件物品不应超过 0.5kg 或 0.5L;非放射性药品(含气溶胶),每一单件药品净数量不应超过 0.5kg 或 0.5L,气溶胶释放阀应有盖子或其他适当手段保护、防止意外释放内装物,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须的液态药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并向安检人员出示医生处方或医院证明,或经液态物品检测仪检查确认无疑的,可由旅客随身携带。每人携带的运动或家用气溶胶、梳妆用品和非放射性药品总净数量不应超过 2kg 或 2L。
(十)婴儿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航空旅行途中必需的液态药品,经过安全检查确认后方可随身携带。
(十一)旅客在机场控制区、航空器内购买或取得的液态物品在离开机场控制区之前可随身携带。
(十二)酒精饮料不应置于手提行李中或随身携带登机,候机楼隔离区或机上购买的免税品除外,条件是有购物凭证且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可作为托运行李交运,但应在零售包装内,并且每个容器不应超过 5L。托运的酒精饮料的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 24%的,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在 24%~70%(含 70%)范围内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 5L;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 70%,旅客不应作为行李携带。(此项运输无须经营人批准)。
(十三)以下物品必须作为非托运行李:不能完全关闭而处于睡眠/
休眠状态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或需旅途中开启的便携式电子设备;充电
宝;电子烟;零散的备用电池,包括锂金属或锂离子电池(芯)。对于超过 2g 但不超过 8g 的锂金属电池(仅限便携式电子医疗设备)或额定能量值超过 100Wh 但不超过 160Wh 锂离子电池(含充电宝),需经营人批准且每人限带两块。
(十四)医疗所需的气态氧或者空气小型钢瓶禁止携带;为操纵机械假肢而携带的 2.2 项非易燃无毒气体的小型气瓶。无需经营人批准,可作为托运或手提、随身行李携带。为保障旅途中的需要,还可携带同样大小的备用气瓶;含烃类气体的卷发器,其安全盖应紧扣于加热元件,无需经营人批准,每位旅客可携带一件作为托运或手提、随身行李携带。此种卷发器用的储气筒禁止携带。
(十五)装入自动充气的个人安全装置(例如救生衣或救生背心)的小型气筒。
(十六)雪崩救援背包。每人最多可携带一件,压缩气瓶内仅限 2.2
项非易燃无毒且无次要危险性的气体,可带有一个烟火引发装置,该装置含有的 1.4S 项物质不应超过 200mg。背包的包装方式应保证不意外启动。背包内的空气袋应安装减压阀。
(十七)化学品监视装置。
(十八)产生热量的物品。
(十九)小型医用水银体温计。每人允许携带一支,并且应置于保护盒内,仅限置于托运行李中。
第六十二条 乌鲁木齐航空限制运输的其他物品,需要贴挂免责行李牌的物品。
收运下列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应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乌鲁木齐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1、易碎、易损坏行李物品;
2、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
3、小动物、鲜活、易腐物品或者夹带有易腐物品的行李;
4、旅客交运时间过晚的行李;
5、行李有破损和残迹;
6、超过乌鲁木齐航空规定托运行李重量和体积限制的超重或者超大行李;
7、无锁或者锁已失效的行李;
8、登机口拉下的超过客舱行李尺寸限制的非托运行李。
第二节 行李包装及体积、重量限制
第六十三条 托运行李
(一)行李一经托运,即由乌鲁木齐航空负责照管,每件托运行李签发一张行李牌识别联。
(二)旅客应在托运行李的内部或外部标注姓名、联系方式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三)旅客的托运行李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运输。由于安全、安保或运行方面的原因,旅客的托运行李确实不能同机运输的,乌鲁木齐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在确保安全及载量许可的情况下,将托运行李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输。
(四)托运行李的重量、体积和件数不得超过乌鲁木齐航空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及超限行李费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的托运行李应作为货物运输。
第六十四条 手提行李
(一)携带入客舱的行李要妥善安放在旅客前面的座椅下或客舱顶部行李架内。
(二)除另有规定外,每位旅客所携带入客舱的非托运行李重量:公务舱总重量不能超过 7 公斤,单件不超过 7 公斤;经济舱不能超过 7 公
斤。单件行李体积最大不能超过 20 厘米×40 厘米×55 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应当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三)如旅客行李不适合在航空器货舱内运输,例如精致乐器,并且不符合本章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旅客应提前通知乌鲁木齐航空,在获得乌鲁木齐航空同意后方可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按照客舱占座行李收费。
第三节 免费行李额及超限行李费
第六十五条 免费行李额
(一)在乌鲁木齐航空办理的国际运输中,免费行李额分别实行计重制和计件制两种。旅客应根据乌鲁木齐航空规定的条件和限额携带免费运输的行李。
(二)在一个单一运输合同下组成国际运输的乌鲁木齐航空国内航段,旅客适用的免费行李额按行李票上标明的免费行李额为准。
(三)购买混合等级客票的旅客,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该航段票价级别规定的免费行李额分别计算。
(四)搭乘同一飞机前往同一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的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同行旅客,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的,其免费行李额可按各自的票价级别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
(五)旅客自愿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改变航程后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旅客乌航改变航程后的免费行李额,应当按照原客票票价级别所适用的免费行李额的规定办理。
(六)免费行李额计重制每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的免费额,除乌鲁木齐航空另有规定外,按下列规定办理:
1、除另有规定外,按适用的公务舱、商务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
享有 32 公斤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经济舱票价购票的成人旅客,享有
23 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2、儿童及按儿童票价购票的婴儿,其免费行李额与本款第 1 项中的规定的成人免费行李额相同。婴儿旅客无免费托运行李额。婴儿可免费交运一个折叠式的轻便童车或婴儿摇篮,如果空间允许也可带入客舱。
(七)免费行李额计件制
计件制免费行李额按各航线规定办理。第六十六条 逾重行李
(一)逾重行李只有在旅客支付逾重行李费并由乌鲁木齐航空填开逾重行李票后才能被承运。
(二)除另有规定外,超过计重免费行李额的行李,填开逾重行李票按照乌鲁木齐航空国际航线超限行李相关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三)超过计件免费行李额的,每一件行李按以下标准计收运费:
1、每件托运行李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 32 公斤(70 磅),如果超过
32 公斤,则需购买另一件行李。
2、每件托运行李中符合超件、超重、超规两项或多项超限标准的,超限行李费将叠加收取。
3、持儿童客票的旅客免费行李额及超限行李费收费标准视同成人。
4、尺寸超限行李长宽高三边之和超过 203cm 不予托运。
5、超限行李费以旅行目的地货币或人民币为单位进行收取,若旅客以其他货币进行支付,则按照支付当日,付款货币对旅行目的地/人民币的订座系统汇率进行结算。
第四节 声明价值和费用
第六十七条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其价值如果每公斤超过 20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
(二)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过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
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 2500 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如乌鲁木齐航空对声明价值有异议或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时,乌鲁木齐航空有权拒绝收运。
(三)乌鲁木齐航空按照旅客声明的价值中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限额部分的价值的 0.5%收取声明价值附加费。
(四)旅客办理声明价值的托运行李仅限于整包件行李。行李中的任何单个物品不得办理声明价值。
(五)乌鲁木齐航空对非托运行李和占用座位的行李、外交信袋以及其他特殊物品(如乐器)不办理声明价值服务,具体咨询乌鲁木齐航空或乌鲁木齐航空授权代理人。
(六)乌鲁木齐航空对旅客携带的小动物不予办理声明价值服务。
(七)如果声明价值行李的部分运输由不提供行李声明价值服务的其他乌鲁木齐航空承担时,乌鲁木齐航空有权拒绝提供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服务。
第五节 托运行李的收运
第六十八条 拒绝运输权
(一)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乌航将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二)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乌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乌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三)行李应按照乌航的要求适当包装,否则乌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第六十九条 检查权
乌航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X 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乌航规定要求,乌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坏,或X 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乌航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乌航的过失造成的。
第七十条 收运要求
(一)旅客必须凭有效的客票托运行李。
(二)旅客将行李托运后收到的行李牌识别联作为认领行李的凭据。
(三)旅客托运有运输争议的行李时,应向乌鲁木齐航空做出书面承诺,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乌鲁木齐航空相应的责任。
(四)联运的行李应符合各联运乌鲁木齐航空的相关规定。
(五)旅客的行李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及海关规定。
(六)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第七十一条 行李交付
(一)旅客应在目的地点或者中途分程地点凭行李牌识别联尽早领取托运行李,必要时应交验“客票及行李票”。
(二)只有行李票和行李识别联的持有者才有权领取托运行李。
(三)如领取托运行李的人不能出示行李票和行李牌识别联,应提供乌鲁木齐航空认可的证明,必要时按乌鲁木齐航空的要求,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给乌鲁木齐航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后,方可领取行李。
(四)旅客在领取托运行李时,未提出书面异议,即为该行李已经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七十二条 占座行李,易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一)占座行李
1、乌鲁木齐航空不接受货物作为占座行李运输,对于外交信袋或其他旅客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订座时提出申请。
2、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
3、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每名旅客仅能携带 1 件占座行李,且占座行李的重量不得超过 75KG。含包装在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 145CM、50CM、30CM。
4、为保证飞行安全,旅客本人及占座行李座位需在机场人工柜台办理值机,不得由旅客自行预选座位务部提出申请。
5、占座行李在整个旅途中需用安全带进行捆绑和固定,避免在运输过程中移动。如需要配加长安全带或其他绳带,旅客应在购票时提前进行说明,售票单位向乌鲁木齐航空维修工程部、客舱服务部提出申请,待确定航班可配加长带或其他绳带后,向旅客进行售票。
6、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或妨碍使用任何出口和客舱通道;不得影响旅客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妨碍旅客看见“系好安全带”“禁止吸烟”和“出口”等信号灯或标识;不得影响旅客观看安全提示。
7、占座行李须符合托运行李中一般行李的包装要求,必须打包或者采取某种方式覆盖,包装完好,避免对旅客及机组人员造成伤害。
8、占座行李须由旅客自行妥善密封装箱,外包装不得为玻璃材质,若为乐器,其外包装须附有把手以便固定。
(二)易碎、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
(三)外交信袋
1、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乌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乌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
费行李额部分,按规定收取超限行李费。
3、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客必须在定座时提出,经乌航同意,方可予以运输。
4、占用每一座位的外交信袋的总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总体积不得超过 40 厘米×60 厘米×100 厘米。占座外交信袋的票价均实行见舱销售,占用座位的外交信袋没有免费行李额。
5、机要交通人员携带的机要文件,按本条的规定办理。第七十三条 动物
(一)小动物
1、小动物是指旅客托运的小型动物,包括家 庭饲养的猫、狗或者其他类别的小动物。
2、旅客托运小动物,应将其妥善地装入适合其特性的坚固容器内,并提供离境国、入境国或中转国要求的有效的健康和防疫证明、入境许可和其他文件,且事先征得乌鲁木齐航空同意后方可运输。
3、作为行李托运的小动物及其容器和食物,均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逾重行李交付运费。
4、乌鲁木齐航空有权决定小动物运输的方式,并且有权限制一架飞机运输宠物的数量。小动物应当装在货舱内运输。乌鲁木齐航空暂不承运活体动物作为旅客托运行李运输。
5、旅客应对小动物对其他旅客或机组成员造成的所有损害或伤害承担全部责任。
6、乌鲁木齐航空暂不承运活体动物作为旅客托运行李运输(导盲犬、助听犬除外)。
(二)导盲犬、助听犬等辅助犬
1、导盲犬等辅助犬经乌鲁木齐航空同意可以带入客舱运输,但必须系好挽具,不得占用座位。
2、携带辅助犬的旅客应提供相关机构对该犬出具的有效证明。
3、经乌鲁木齐航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助听犬及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不计入免费行李额。
(四)旅客应对运输上述动物的伤亡承担全部责任,除非该伤亡是乌鲁木齐航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飞机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助听犬的,乌鲁木齐航空有权不接受运输。如动物因被拒绝入境或者过境而造成受伤、丢失、延误、患病或者死亡,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航班超售
第七十四条 为满足更多旅客的出行需求,乌航在充分考虑航线、航班班次、时间、机型以及衔接航班等情况下实施超售,并最大程度避免旅客因超售被拒绝登机。
第七十五条 超售处置规定
(一)乌航通过官网超售公告、口头告知等方式告知超售旅客享有的权利。
(二)因乌航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座位数时,乌航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在航班开始办理值机手续时,通过在值机柜台和登机口询问或放置布告牌的方式告知自愿放弃座位旅客的补偿方法及后续服务安排,寻找主动放弃座位的自愿者并与旅客协商自愿放弃行程的条件。
(三)乌航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征集自愿者程序未能寻找到足够的自愿者情况下,本着公序良俗原则,在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后续航班衔接等因素后,按以下优先登机原则确定被拒绝登机的旅客。
1、经乌航同意并事先作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幼、病、
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2、金鹏白金卡、金卡、银卡旅客。
3、后续衔接国际航班的旅客。
4、后续转机时间紧张的中转联程旅客。
(四)乌航或者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以下规定向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旅客提供以下相关服务:
1、免费安排后续最早有空余座位的航班,让旅客尽快成行。
2、按乌航客票退票办理,不收取费用。
3、按乌航改期或者签转办理,不收取客票变更费及票款差价。
4、如在用餐时间,提供免费餐食和饮料;当后续航班的时刻和原定航班时刻相差 4 小时(含)以上时,为旅客提供免费酒店休息服务。
(五)除为旅客提供上述(四)款所列服务外,符合下列所有条件,自愿放弃行程或者被拒绝登机的旅客可得到每人 200 元人民币的现金补偿。乌航可以通过现金或相应比例的金鹏积分的方式向您提供补偿。
1、已经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含持里程兑换奖励免票的旅客),不包括持各类奖励及航空公司职员免折票的旅客。
2、旅客在截止办理乘机登记手续时间前,到达指定登记柜台办理乘机登记手续。
第七章 旅客服务
第一节 一般服务
第七十六条 乌鲁木齐航空不负责为旅客提供机场区域内、机场与市区之间或在同一城市的机场与机场之间的地面运输。对于此项地面运输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或疏忽,或销售代理人为旅客取得此项地面运输服务给予的任何帮助,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旅客在联程航班衔接地点的地面膳宿费用,应由旅客自理。
第七十八条 空中飞行过程中,乌鲁木齐航空按规定向旅客提供饮料或餐食。对于旅客要求提供超过规定的其他服务,乌鲁木齐航空可收取相应的费用。
第二节 附加服务安排
第七十九条 如果乌鲁木齐航空为旅客安排由第三方提供的航空运输之外的服务,或者为旅客出具地面运输、旅馆预订或者车辆租赁等由第三方提供(非航空)运输或者服务的票证、收款凭证,在安排上述附加服务时乌鲁木齐航空仅作为旅客的代理,对于旅客能否得到此类服务及其服务质量不承担责任。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条款和条件适用于该服务。
第八十条 如果乌鲁木齐航空也向旅客提供地面运输,本条件不适用于该地面运输。
第三节 班期时刻
第八十一条 乌鲁木齐航空应尽力遵守其公布的班期时刻,在合理的期限内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航班时刻表或其他地方所显示的航班时刻或机型仅是预定的时间和机型,而非确保的时间和机型,该航班时刻或机型并非航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十二条 除非损害是由于乌鲁木齐航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乌鲁木齐航空对班期时刻表或以其他形式公布的时刻表中的差错或遗漏不承担责任。乌鲁木齐航空雇员、代理人或乌鲁木齐航空代表就始发或到达时间、日期或任何航班飞行所作的解释仅供参考。
第八十三条 客票售出后乌鲁木齐航空可能会变更航班时刻,若旅客给乌鲁木齐航空提供了有效的联系方式,乌鲁木齐航空应及时向旅客通知时刻变更信息。客票售出后,如果乌鲁木齐航空对航班时刻做出重大变更
而旅客不能接受,并且乌鲁木齐航空无法为旅客安排其可以接受的替代航
班,旅客可按照第三十一条乌航退票的规定办理退票。
第四节 航班取消及变更
第八十四条 由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乌鲁木齐航空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机型或航线,更换乌鲁木齐航空,取消、中断、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
(一)为遵守有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命令;
(二)为保证飞行安全;
(三)乌鲁木齐航空无法控制或不可预见的原因。
第五节 不正常航班的服务
第八十五条 由于乌航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出港延误或取消,乌鲁木齐航空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或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乌鲁木齐航空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供旅客选择:
(一)为旅客安排在第一个能够订妥座位的乌鲁木齐航空的后续航班,或协助旅客签转到其他乌鲁木齐航空的航班运输。
(二)按照本条件第三十一条的乌航退票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三)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始发地旅客的费用由旅客自理。对于中转或过境的旅客,乌鲁木齐航空将向其提供餐饮或/和住宿服务。
(四)由于乌鲁木齐航空原因,乌鲁木齐航空取消或延误航班,未能向旅客提供已定妥的座位或事先已分配的座位,或未能在旅客的中途分程地点或目的地点停留,或造成旅客已订妥座位的航班衔接错失,乌鲁木齐航空考虑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为旅客安排在第一个能够订妥座位的乌鲁木齐航空的后续航班或
签转给其他乌鲁木齐航空的航班运输,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
2、按照本条件第十二章第五条的乌航退票有关规定办理退票。
3、根据乌鲁木齐航空的规定协助旅客安排膳宿、地面交通等服务。
第五节 有限责任
第八十六条 以上所列的补救措施是旅客可选择的全部补救措施,除公约另有规定外乌鲁木齐航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
第八十七条 乌鲁木齐航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旅客及其行李的延误,如乌鲁木齐航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该措施的,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延误责任。
第八章 飞机上的行为
第八十八条 旅客如果在航空器上出现强占座位、辱骂殴打他人、妨碍机组正常履行职责、霸占航空器、破坏机上设施设备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乌鲁木齐航空有权利依据民航相关安保规章,对涉事旅客采取必要的管束或制服措施,并移交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提示:在航空器上强占座位、辱骂殴打他人、妨碍机组正常履行职责、霸占航空器、破坏机上设施设备等行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请您遵规守法、文明乘机!)
第八十九条 未经乌航许可,旅客不得在飞机上开启和使用与飞机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设备包括:无法通过飞行模式关闭信号传输功能的移动电话、便携式电视、无线电接收机、无线电发射机、具有无线遥控器的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充电宝等便携式移动电源及其他能够对飞机系统产生干扰的电子设
备。可全程使用的 PED 设备包括:外形尺寸长宽高三边之和小于 31cm
(含)的可单手掌握的小型的PED(选择了“停止传输功能”或“飞行模式” 并且关闭移动数据传输功能、WI-FI 功能情况下),如移动电话、电子书、平板电脑、MP3/MP4、电子游戏机、智能手表等;助听器、心脏起搏器等医学辅助用电子设备;及电动剃须刀、没有无线遥控器的小型电动玩具、便携式随身听、照相机等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的便携式电子设备。仅在巡航高度可使用的 PED 包括:笔记本电脑;部分加装机载 WIFI
(包括机上局域网及空地互联 WIFI)的机型,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设备在平飞阶段可开启WIFI 功能连接机载WIFI。
第九十条 乌航所有的航班均已禁烟,机上所有区域均不允许吸烟。第九十一条 飞机上,除乌航供应的含酒精饮料外,不得饮用其他含
酒精饮料。
第九十二条 当旅客在机上就座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第九章 行政手续
第九十三条 一般规定
(一)旅客必须完全遵守有关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和飞越国家的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以及乌鲁木齐航空的规章和要求,并承担责任;
(二)乌鲁木齐航空对其雇员或代理人为了协助旅客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所提供的无论是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任何帮助或信息均不承担责任;对任何旅客因未能取得必要的证件或签证或未能遵守上述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等而产生的后果,乌鲁木齐航空也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四条 旅行证件
(一)旅客必须出示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或规定所要求的出境、过境、入境、健康和其他证件,旅客也必须允许乌鲁木齐航空收存其副本
或复印件;
(二)旅客未能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命令、要求、规定或所持证件不完备,或者旅客不允许乌鲁木齐航空收存其证件副本或复印件,乌鲁木齐航空保留拒绝运输的权利。
第九十五条 拒绝过入境
(一)由于旅客未获准过境或进入目的地国家,乌鲁木齐航空按照有关国家的政府命令将旅客运回其始发地或其他地点时,该旅客应按乌鲁木齐航空规定支付其适用票价;
(二)旅客已经支付给乌鲁木齐航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该旅客在乌鲁木齐航空手中的任何资金,乌鲁木齐航空均可用于支付上述票款;
(三)用于运送至拒绝入境地点或遣返地的客票,乌鲁木齐航空不予办理退款。
第九十六条 罚金、拘留费等
(一)如果由于旅客未能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命令、要求、旅行规定或未能出示所要求的证件而造成乌鲁木齐航空支付或垫付罚金、罚款或承担任何费用,旅客必须足额偿还乌鲁木齐航空支付或垫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及承担的任何费用;
(二)旅客已经支付给乌鲁木齐航空的未使用航段的任何款项,或者
乌鲁木齐航空所掌管的旅客的任何款项,乌鲁木齐航空均可用于弥补上述支出。
第九十七条 海关检查
(一)海关或其他政府人员要求检查其托运行李或非托运行李时,旅客必须到场接受检查;
(二)由于旅客未能遵守上述规定,乌鲁木齐航空对旅客由此受到的
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八条 安全检查
旅客及其行李必须接受政府或机场行政人员或乌鲁木齐航空的任何安全检查。
第九十九条 法律法规
乌鲁木齐航空根据自己对适用法律、政府法规、指令、命令或要求的合理判断决定拒绝或已经拒绝对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章 责任及限额
第一百条 在蒙特利尔公约及以下规定的责任限额内,乌鲁木齐航空对旅客在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过程中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旅客托运行李在乌鲁木齐航空飞机上或者处于乌鲁木齐航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乌鲁木齐航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是由于行李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乌鲁木齐航空不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因乌鲁木齐航空或者乌鲁木齐航空雇员、代理人的过错造成旅客非托运行李发生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乌鲁木齐航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旅客、行李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乌鲁木齐航空应当向旅客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乌鲁木齐航空证明本人及其雇员、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乌鲁木齐航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乌鲁木齐航空和其他承运人依据一本客票或者连续客票履行的运输,应当被视为一个单一的运输。乌鲁木齐航空仅对发生在乌鲁木齐航空承运航班上的损失承担责任。乌鲁木齐航空为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填开客票或办理行李托运时,只作为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托运行
李,旅客可以向客票或行李票上列明的第一或者最后承运人索赔。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所述损失是由索赔人或者索赔人从其取得权利的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乌鲁木齐航空对索赔人的责任。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伤害提出赔偿请求的,如果损失是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样应当根据造成或者促成此种损失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的程度,相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乌鲁木齐航空的责任。本条款适用于本条件中的所有责任条款。
第一百零六条 乌鲁木齐航空依据本条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仅限于补偿性的赔偿责任,任何情况下乌鲁木齐航空都不承担惩罚性、惩戒性或者其他非补偿性的损害赔偿。
第一百零七条 本条件所述赔偿责任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确定。
第一百零八条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限额
乌鲁木齐航空根据本章第一条对每名旅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赔偿责任限额不超过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适用限额:
(一)旅客伤亡不是由于乌鲁木齐航空或者乌鲁木齐航空雇员、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二)旅客伤亡是由于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
第一百零九条 延误及行李、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运输过程中因延误给旅客造成损失的,乌鲁木齐航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
在行李运输过程中造成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乌鲁木齐
航空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以蒙特利尔公约相关规定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收受托运行李未当场提出异议的,视为乌鲁木齐航空已完成运输行李义务并完好交付旅客的初步证据。旅客发现托运行李毁灭、损坏的,应当在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乌鲁木齐航空提出异议;托运行李发生延误的,旅客应当自收到行李之日起二十一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乌鲁木齐航空提出异议。
第十一章 旅客投诉
第一百一十一条 旅客对乌航、乌航销售代理人、航空销售网络平台或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的服务有任何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乌航:
(一)官方客服热线:国内拨打:95334;海外拨打:+861095334,
或+8689895334 两部客服热线,国内热线 7*24 小时运营,国际热线服务时间为每天 8:00-22:00,手机、座机均可直接拨打。
(二)服务质量督察热线:0991-6787315。服务时间(北京时间):工作日上午 09:30-13:30,下午 14:30-18:30;
(三)投诉受理机构:乌鲁木齐航空运行标准部服务质量管理中心。第一百一十二条 承运人应当在收到旅客投诉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
出包含解决方案的处理结果。
第一百一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书面记录旅客的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投诉记录至少保存 3 年。
第十二章 修改和生效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条件生效后,乌鲁木齐航空有权修改本条件文本。新的总条件不适用于修改前已购票的旅客,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本条件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备案,并自 2024 年 3 月 27 日起生效并施行,在此日期之后订立的运输合同适用本条件。在此之前制定实施的《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旅客、行李国际运
输总条件》同时废止。
本条件的解释权归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