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商业秘密的范围】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技术发展调研资料;技术合作项目资料;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开发方案;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 流程、技术诀窍;计算机软件、程序、源代码及流程图、逻辑图、电路图、PCB板及其设计文档、集成电路及其设计文档、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产品标准;ISO标准化程序文 件;质量记录、检查记录;试验数据、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经营信息: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资料;经营发展分析、调...
深圳智游者科技有限公司
保密协议
[合同编号:20220329001]
甲方: 深圳智游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协议背景】鉴于甲乙双方产生合作,且在此关系中有可能接触到对方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系双方重要无形资产,双方均应当承担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义务。
第二条【法律依据及签订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双方保守对方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三条【合同主体】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下合同一方包含其关联公司。
第四条【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五条【商业秘密的范围】双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信息:技术发展调研资料;技术合作项目资料;产品开发计划、产品开发方案;产品的配方、制作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计算机软件、程序、源代码及流程图、逻辑图、电路图、PCB板及其设计文档、集成电路及其设计文档、需求文档等配套资料;产品标准;ISO标准化程序文件;质量记录、检查记录;试验数据、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等。 2、经营信息:会议纪要、决议及相关会议文件资料;经营发展分析、调研报告或方案;商业模式;商业计划;经营、资产、财务相关数据、信息及报告;项目、合同、诉讼资料;行政、人事、财务等管理制度;培训资料;客户及潜在客户资料;商品价格;营销策略、方案;货源情报;标底及标书其他内容;其他现有或未来将有的一切与经营有关的信息。 3、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双方因合作等关系而获悉、交换的保密性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与双方事务有关的保密信息。 5、双方合作关系视为保密信息,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对外披露。
第六条【非商业秘密】双方的商业秘密不包括以下内容: 1、已经合法公布于众的资料,但不包括甲乙双方或其代表违反本协议规定未经授权所披露的。2、在向对方披露前已为对方合法知悉的且无义务为其保密的信息。 3、自第三方获得而又无义务为之保密的信息。
第七条【具体保密行为要求】双方承诺: 1、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2、不得刺探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对方商业秘密。 3、未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对方的商业秘密。 4、不得使任何第三人获得、使用或计划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信息。 5、不得允许或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对方商业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方式。 6、不得为自己利益,在双方后续合作内容外,使用或计划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 7、任何一方不得将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任何内容申请专利,违者除应按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无条件将已获得授权的专利或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无偿转让给对方,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或临时保护期间的使用费。 8、双方同意只在双方进行合作之用途而使用上述信息,对于上述商业秘密,双方及双方顾问、雇员均同意:非因双方合作需要,不得全部或部分复制,或全部或部分公开,进行逆向工程、反编译、试图破译商业秘密及包含对方商业秘密内容的文件、信函、正本、副本、磁盘、光盘、源代码及潜在信息等。9、在商业秘密的个别部分或个别要素已被公知,但尚未使商业秘密的其他部分或整体成为公知知识,以致商业秘密没有丧失价值的情况下,双方应承担仍属秘密信息部分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该部分信息或诱导第三人通过收集公开信息以整理出对方的商业秘密。 10、因双方合作而接触、保管的对方文件应妥善保存,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超出双方合作范围使用。如发现对方商业秘密被泄露(包括因己方或第三方故意或过失而泄露等情形),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对方。 11、上述商业秘密范围或本协议没有明确的内容,双方亦应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尽可能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措施对可能涉及对方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12、双方同意仅将向必须得知此等商业秘密的己方雇员进行信息披露,倘若此种情形发生,各方应同时向己方雇员告知本协议中的内容,商业秘密的种类及将要求这些雇员完全遵守本协议。如应法院或其他政府部门的命令或要求而进行披露,一方将会事先书面告知对方并回应所有可行的保密要求。 13、双方同意将采取合理的防范措施,至少以等同于保护其自己的保密信息时所持之谨慎(至少是合理程度的谨慎保护)保护此等商业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各方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对商业秘密进行复制(含以纸张或软件或电子文档形式)。
第八条【保密期限】双方的保密义务自其获悉对方商业秘密开始,直至以下较早时间点结束:1)该商业秘密被合法公开之时;或2)本协议合作结束后满5年。
第九条【保密时间、场所】双方保密义务不仅限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还包括非工作时间及非工作场所。
第十条【载体】商业秘密可以物理、化学、生物或其他形式的载体形式存在,该载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电子存储介质、仪器、模型、口头、电子信息网络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商定,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各项义务而损害对方利益者,按照以下方法承担违约责任: 1、若一方违反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一次性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万元,但不超过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因一方前款违约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损失赔偿方式为: (1)损失赔偿额为一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包括一方为开发、培植有关商业秘密所投入的费用,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对方产品销售量减少的金额,以及依靠商业秘密取得的利润减少金额等。 (2)依照前项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3)一方追究违约方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协议变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十五条【协议生效】本协议于深圳市龙岗区签署。协议自双方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阅知声明】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详细阅读过本保密协议,并确认对本协议中各条款的理解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日期:
PAGE1 / NUMPAGES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