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E抵贷”产品)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编号: 年 字 号
抵押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抵押权人:见本合同签署页
(详细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一款)
为了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抵押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本合同第十四条的财产为抵押权人的债权设立抵押,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抵押权人与借款人签署的《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适用于“E 抵贷”产品)》(下称“《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或将要签署的贷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额度协议》信息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
第二条 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自《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所规定的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第三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三款。
在本合同第二条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因借款人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第四条 抵押物
抵押物有关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三)。
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
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抵押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赠与、再抵押、质押、托管、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
改造、改建、设立居住权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债务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抵押物为房屋的,抵押人在知悉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应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 担保期间,如抵押房屋被拆迁,对于拆迁房屋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抵押人应按照抵押
权人要求以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或其他抵押物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屋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抵押人应按照抵押权人要求由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提供担保;对于拆迁房屋以补偿款方式进行补偿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补偿款优先受偿,借款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将补偿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作为担保财产,并签订相应的保证金质押协议或存单质押协议。
第五条 抵押登记与评估
抵押登记、评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一)、(二)。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有和保管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但抵押物的权利凭证应全部交由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担保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及时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其他情形,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及本合同的约定行使抵押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最高额内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主债权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
第八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若对《额度协议》中的额度有效期进行延展的,需征得抵押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抵押人同意或抵押人拒绝的,抵押人仅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对原额度有效期内发生的主债权,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对《额度协议》其它内容或事项的变更,以及对其项下贷款协议的变更,无需征得抵押人的同意,抵押人仍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被担保最高债权额。若本合同项下抵押物上存在其他抵押权人的,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述变更不得对
其产生不利影响。
第九条 保证及承诺
1、抵押人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凭证等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
3、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署日已经承担的重大负债和已经对外提供的担保;
4、抵押人承诺:抵押人为第三人且为公司的,抵押人提供该担保,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其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本合同项下担保未超过规定的限额;
5、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抵押人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抵押人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担保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6、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如存在第三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人承诺使该第三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书面声明,并交抵押权人执管;
7、抵押人未向抵押权人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日在抵押物上存在着的任何担保物权,担保期间抵押人若在抵押物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物被查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抵押人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8、抵押物为房屋的,本合同签署前,除抵押人已向抵押权人披露外,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
物上不存在第三人的居住权;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抵押物的任何部分或全部设立居住权。
9、抵押物为动产的,抵押人承诺在该抵押物上不存在未向抵押权人告知的未结清货款及购买该抵押物的融资款项,且不存在已设立的以该抵押物价款为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10、抵押人承诺抵押物来源合法,交易不违反联合国、中国及其他需适用的制裁规定。抵押人应配合抵押权人开展尽职调查工作,配合提供和更新本机构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第十条 保险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五款。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或视为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出借、以实物形式出资、改造、改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
(2)抵押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人以任何方式妨碍抵押权人依法及/或根据本合同有关约定处分抵押物;
(4)发生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抵押人不按抵押权人的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5)抵押物为房屋的,抵押人在知悉房屋将被拆迁信息时未及时向抵押权人履行告知义务;如抵押房屋被拆迁,抵押人违反第四条约定的;
(6)抵押人为企业的,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7)抵押人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8)抵押人在与抵押权人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抵押权人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要求抵押人将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债权或向抵押权人指定的第三方提存。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抵押人在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合同,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其他合同,或宣布合同提前到期;
(6)要求抵押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
(7)行使抵押权;
(8)抵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采用与主合同之约定相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三条 其他
1、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提供的抵押权人不能从公共渠道取得的有关抵押人信息,均构成抵押人保密信息;除下述情形外,抵押权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1)经抵押人另行书面同意或授权的;
(2)抵押权人因税务、审计、诉讼/仲裁/调解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或有权机关要求的;
上述情形下的披露将可能会使相关第三方据此知悉抵押人相关信息,并依法为抵押人提供服务或采取可能涉及抵押人的行为。
关于个人信息授权的未尽事宜,具体详见《个人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书》、
《对外提供个人信息授权书》及《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及报送授权书》。
2、本合同载明的抵押人住所地、电话为通讯及联系方式,今后凡与主合同项下贷款有关的对账单据、催收单据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均以此为准。抵押人承诺在通讯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否则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及联系方式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此引起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由抵押人承担。
3、抵押人有义务按照抵押权人要求配合提供和更新本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提供有关交易的背景信息。
如抵押人拒绝配合抵押权人开展尽职调查,或抵押权人发现有关抵押人交易存在违法违规,或抵押权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抵押人涉嫌洗钱、恐怖或恐怖融资,或抵押人受到联合国、中国或其他需适用的制裁,或抵押人的交易涉及违反有关制裁规定,抵押权人有权中止或终止业务关系。 4、其他约定:
(作选择性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填写“/”)
一、合同签订人信息 | |
(一)抵押人信息(适用于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情形) | |
姓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住址 | |
邮编 | |
电话(手机) | |
(二)抵押人信息 (适用于抵押人为机构的情形) | |
名称 | |
营业执照号码 | |
法定代表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
(三)抵押权人信息 | |
名称 | |
负责人 | |
住所地 | |
邮编 | |
电话 | |
传真 |
二、《额度协议》信息 | |
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适用于“E 抵贷”产品) | |
《额度协议》编号 |
三、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 |
(一)币种 | |
(二)最高本金余额 | |
大写 | |
小写 |
四、抵押方式 | ||||||||||
(一)登记约定 | ||||||||||
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合同签订各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由抵押权人承担。 | ||||||||||
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合同签订各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 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二)评估 | ||||||||||
本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是否需要价值评估 | □是 | |||||||||
□否 | ||||||||||
如需评估,评估费用由抵押权人承担。 | ||||||||||
(三)抵押物信息 | ||||||||||
抵押物名称 | 抵押物凭证编号 | 数量 | 建筑面 积或规格型号 | 状况 | 所在地 | 登记机关 | 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 | 价值 | 全程担保 | 阶段性担保 |
□ | □ | |||||||||
□ | □ | |||||||||
□ | □ |
□ 抵押物共有人确认:
本人(姓名: ,身份证件种类: ,身份证件号: )系上述所列抵押物的共有人,本人在此同
意以该抵押物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理抵押权有效设立所需的抵押登记等一切相关手续。
贷款合同》(编号:
)项下贷款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并同意配合
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五、抵押物保险 | ||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是否需要购买保险 | 是 | 否 |
□ | □ | |
如需购买保险,保险类型为 。保险费由抵押权人承担。 |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抵押权设立
本合同自下列条件全部具备时生效:
1、抵押人签字(抵押人为自然人的情形)/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抵押人为机构的情形);
2、抵押权人的负责人或其授权签署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抵押权于合同生效之时设立;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及借款人(适用于抵押人非借款人的情形)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抵押人声明:本合同内容经与本人协商并经抵押权人充分告知、说明,本人已理解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内容,接受本合同的约束,并已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或加下划线的条款。本人自愿签署本合同。
抵押人: 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 负责人或授权签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