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保健康[2018]医疗保险 036 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健康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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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除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天内要求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3.2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内容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3.3
👉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对某些情形导致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5
❖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支付保险费… 4.1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1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1
❖ 解除合同会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慎重抉择… 3.3
❖ 本合同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7
👉 凡免除或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均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方式在条款中标示,请投保人特别注意。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被保险人范围 | 5.4 保险金的给付 | 7.11 | 肿瘤免疫疗法 |
1.1 被保险人范围 | 5.5 诉讼时效 | 7.12 | 肿瘤内分泌疗法 |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6.其他事项 | 7.13 | 肿瘤靶向疗法 |
2.1 保险期间 |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7.14 | 遗传性疾病 |
2.2 保障计划 |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7.15 |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
2.3 保险责任 | 6.3 合同内容变更 | 染色体异常 | |
2.4 责任延续 | 6.4 联系方式变更 | 7.16 | 既往症 |
2.5 责任免除 |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7.17 | 突发性急性病 |
3.合同效力 | 6.6 争议处理 | 7.18 | 攀岩 |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 7.名词释义 | 7.19 | 探险活动 |
3.2 犹豫期 | 7.1 周岁 | 7.20 | 武术比赛 |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7.2 社会医疗保险 | 7.21 | 特技表演 |
3.4 续保 | 7.3 意外伤害 | 7.22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4.保险费 | 7.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7.23 | 酗酒 |
4.1 保险费 | 7.5 专科医生 | 7.24 | 毒品 |
4.2 无理赔优惠 | 7.6 住院 | 7.25 | 酒后驾驶 |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 7.7 住院医疗费用 | 7.26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5.1 保险事故通知 | 7.8 恶性肿瘤 | 7.27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5.2 受益人 | 7.9 化学疗法 | 7.28 | 现金价值 |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7.10 放射疗法 附表:全民健康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全民健康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1 被保险人范围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50 周岁 7.1,且已参加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 7.2,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符合续保条件的,可续保至 80 周岁。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2.2 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障计划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年度免赔额、给付比例等见附表。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等待期设置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 称为等待期。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续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 7.3 引起的保险
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2.3.2 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7.4 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7.5诊断必须住院7.6治疗的,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住院医疗费用7.7,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并根据医嘱在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特殊门诊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治疗包括:
① 门诊肾透析;
② 门诊恶性肿瘤 7.8 治疗,包括化学疗法 7.9、放射疗法 7.10、肿瘤免疫疗法 7.11、肿瘤内分泌疗法 7.12、肿瘤靶向疗法 7.13;
③ 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的,门诊手术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门诊手术医疗费用,本公司根据与
投保人的约定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比例给付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的给付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累计给付的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3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1) 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除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以外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抵扣免赔额;
2)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公司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进行给付;
3)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本公司 仅按照应赔付金额的 50%进行给付。
2.4 责任延续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本公司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天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保险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
-10)》为准);
2)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7.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15;
3)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既往症 7.16 及在本合同签发日前 24 个月内已经存在的疾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接受预防性治疗、实验性或试验性治疗;
6) 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的合同生效之日起 120 天内接受扁桃腺、甲状腺、疝气、女性生殖器系统疾病的检查与治疗;
7) 被保险人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宫外孕、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堕胎、节育(含 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8) 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变性手术、牙科保健及非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整容手 术;
9) 康复治疗或训练、休养或疗养、健康体检、隔离治疗(定义医疗机构内的除外)、非处方药物、 保健食品及用品、体外或植入的医疗辅助装置或用具(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眼等等)及其安装;
10) 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急性病 7.17
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除外;
1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4)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攀岩 7.18、探险活动 7.19、武术比赛 7.20、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特技表演 7.21、蹦极、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及车辆竞赛等高风险运动;
1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和后果,本公司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22;
2) 被保险人酗酒 7.23、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7.24;
3 合同效力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7.2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26 机动车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7.27 的机动车。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除另有约定外,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28。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本公司将不接受解除合同申请。
3.4 续保
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如果本公司和投保人均未提出终止本保险,投保人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所对应的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本公司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4 保险费的交纳及无理赔优惠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保合同生效时起适用。费率调整适用于本合同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4.1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计划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4.2 无理赔优惠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上一保险期间内未发生医疗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且续保本保险产品,则续保本保险期间的续保保险费优惠 5%。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社保补充医疗保险责任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身份就诊并结算的,须同时提供社会医疗保险卡或其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证明材料;
3) 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商业保险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的,申请人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收据原件或复印件上应同时加盖给付单位的印章。
5.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 其他事项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6.3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联系方式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的住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在投保本保险时,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本公司将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 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7 名词释义
6.6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1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7.2 社会医疗保险 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
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7.3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7.4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含医院 的特需门诊/病房和国际医疗部),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7.5 专科医生
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 住院 指被保险人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正式办理入住院手续进行治疗的行为,不包括入住门急诊观察 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等不合理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7.7 住院医疗费用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 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院床位的费用,包括普通床位费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不包括陪 床、观察床位和家庭病床的费用。
2) 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合理且必须的,由本公司认可的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 药品: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3) 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本公司认可的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4) 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包括注射费、输血费、输氧费、体外反搏费等。
5) 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
的医疗费用,包括X光费、心电图费、B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6) 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 过程中的费用。
7) 诊疗费
8) 救护车使用费 指在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的医疗运送。
9) 护理费 指根据本公司认可的医生的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7.8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9 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7.10 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7.11 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2 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3 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
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疗法使用的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7.14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5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6 既往症 指在保单生效之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且已知晓的比较严重的疾病或症状。
7.17 突发性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7.18 攀岩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和雪山等运动。
7.19 探险活动 指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7.20 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7.21 特技表演 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飞车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7.2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23 酗酒 指酒精摄入过量。长期过量饮酒导致身体脏器严重损害,或一次大量饮酒导致急性酒精中毒或自制力丧失导致自身伤害、斗殴肇事或交通肇事。酒精摄入过量由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判定。
7.2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2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2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2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
动号牌;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28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金额=保险费×(1-30%)×(1-保单经过天数/365)。
附表:全民健康个人社保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保障计划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 | 30 | 50 | 100 |
年度免赔额 | 0.2 | 0.5 | 1 |
赔付比例 | 社保目录内医疗费用 90%、社保目录外医疗费用 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