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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引(第一版)
为指导和帮助个人信息处理者规范、有序备案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标准合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跨境流动,江苏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及《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指南(第一版)》,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主体
所在地为江苏省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主体须为法人实体,且备案主体应与境内合同签署方一致。如多家独立法人企业同属 一家集团公司,可由集团公司作为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 体。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不可代替总部或子公司备案。
(二)适用情形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1.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2.处理个人信息不满 100 万人的;
3.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 10 万人的;
4.自上年 1 月 1 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 1 万
人的。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采取数量拆分等手段,将依法应当通过
出境安全评估的个人信息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
(三)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以下情形属于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1.个人信息处理者将在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传输、存储至境外;
2.个人信息处理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存储在境内,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查询、调取、下载、导出;
3.国家网信办规定的其他个人信息出境行为。
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可参考《GB/T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进行判定。
二、备案方式及要求
自 2023 年 6 月 1 日起,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
效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江苏省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系统(x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2023 年 6 月 1 日前已经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如适用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且未履行相关规定的,应当在 12 月 1 日前完成整改。与境外接收方签订的标准合同正文不得修改,划线部分除外;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落款时间应在
备案申报之日前 3 个月内。
省网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已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接收对属地个人信息处理者非法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举报;加强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跨境传输个人信息行为。
三、备案流程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主要包括备案准备、注册账号、提交备案材料、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流程(详见附件 1)。
(一)备案准备
梳理个人信息出境业务场景;根据《GB∕T 39335-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指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按照《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模版)》编写评估报告;按照标准合同范本与境外接收方签订标准合同。
(二)注册账号
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写注册信息,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要求见附件 2)。省网信办将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注册信息审核,如未通过审核,请完善或补充注册信息。
(三)提交备案材料
通过备案系统填写备案信息,提交相关材料,确保备案信息与提交的材料保持一致。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要求见附件2):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影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件影印件
4.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见附件 3)
5.承诺书(模板见附件 4)
6.标准合同(范本见附件 5)
7.《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板见附件 6)
(四)材料查验及反馈备案结果
省网信办收到材料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查验,并通过备案系统通知个人信息处理者备案结果。
备案结果分为通过、不通过。通过备案的,省网信办向个人信息处理者发放备案编号;未通过备案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将收到备案未成功通知及原因;要求补充完善材料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补充完善材料并于 10 个工作日内再次提交。
(五)补充或者重新备案
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补充或者重新订立标准合同,并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1.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
2.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
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
3.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其他情形。
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补充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提交补充材料;重新订立标准合同的,应当重新备案。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的材料查验时间为 15 个工作日。
个人信息处理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按照备案不通过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
邮件或电话咨询需明确告知主体信息。电话咨询时间为工作日 09:00—11:30、14:00—17:00。
附件:1.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图
2. 注册信息及备案材料要求
3.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模板)
4. 承诺书(模版)
5.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范本)
6.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模版)
附件 1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图
个人信息处理者
是否符合签订
标准合同情形
终止
否
是
与境外接收方签订标准合同
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注册信息审核
(3个工作日)
通过
注册备案系统账号
不通过(完善注册信息)
补充或重新订立标准合同
提交备案材料
(填写备案信息、提交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未通过(10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备案材料)
材料查验及反馈
备案结果
(15个工作日)
重新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是
通过
备案情形
发生变化
按备案情形开展个
人信息出境活动
附件 2
注册信息及备案材料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件 | 影印件加盖公章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 影印件加盖公章 |
3 | 经办人身份证件 | 影印件加盖公章 |
4 | 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签字,加盖 公章 |
5 | 承诺书 | 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 |
6 | 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 | 内容与标准合同范本一致,内容 真实、完善,加盖公章 |
7 | 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 | 落款时间在申报之日前 3 个月以内,加盖第三方评估机构(如有) 和本单位公章 |
备注:上述材料须清晰扫描后上传至备案系统;在系统中填报的注册信息和备案信息须客观真实,且与上传附件中的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