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共同合作研究契約書
立約人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甲方」)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以下簡稱「乙方」)。緣甲乙雙方為「«計畫題目»」之共同研究,特立本契約,並同意條件如下:
第一條 雙方合意
一、 甲乙雙方同意共同合作研究「«計畫題目»」(以下簡稱「本計畫」)。
第二條 研究內容
x計畫之內容,如附件一研究計畫書(以下簡稱「計畫書」)。
第三條 研究進度
一、 本計畫執行期間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至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止。
二、 甲乙雙方應依計畫書約定之進度,進行本計畫。
三、 雙方充分瞭解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若於本契約執行 中,任一方遭遇困難,預計不能於預定期間內完成本計畫相關工作者,得於預定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即 102 年 9 月 30 日),以書面要求他方,合理延展工作期間。他方應依實際狀況,並本於誠信原則,決定是否同意延展。
第四條 分工內容及研究方式
一、 甲乙雙方應負責之工作如計畫書所載。
二、 雙方得指派適格之人員,至他方參與本計畫之研究工作。前述人員之派遣需於事前將各該人員之學經歷資料送交他方,經他方同意後為之。
三、 一方依前款約定派遣人員至他方處所參與研究工作者,應負責要求其人員於參與研究工作期間內,遵守他方一切管理規定及工作指示。如該人員有不遵守規定或工作指示,或不能勝任工作之情形時,得依勞動基準法,替換該不適格之人員。新人員之派遣亦應依前款之約定程序為之。
四、 第二款被指派人員之薪資、差旅費、膳宿費及其他一切相關費用,由派遣方自行負擔。其所需辦公設備、場地及其他相關設施等由他方免費提供。
第五條 研發報告
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將研發過程所產生之資料納入相關成果報告中。其應記載之資料內容及格式,如計畫書所載。
第六條 研討說明
一、 甲乙雙方同意定期/不定期共同召開研討或說明會議,其召開時間、地點及其他細節,由雙方另行協議之。
二、 前款會議係檢討前條之報告是否符合本計畫預定目標、其改進方法及其他相關事宜。
三、 除第一款之研討說明會議外,一方於本計畫執行期間遇有研發上障礙者,得請求他方協助或諮商,共同排除該障礙,他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第七條 經費負擔與經費動支
x計畫核定合作經費新台幣«通過 經費»元統由乙方負擔,並由乙方之計畫主持人依「臺大醫院與臺灣大學各學院合作計畫執行要點」規定辦理核銷。
第八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及運用
一、 甲乙雙方於簽訂本契約前既有之技術及權利仍各歸其原所有者。如因執行本計畫須使用前述技術或權利者,雙方均同意無償授權他方內部使用前述技術或權利。且日後使用、實施或對外授權本計畫成果需使用上述雙方之既有技術時,除該既有技術已被專屬授權他人外,雙方均應配合授權他方,相關授權條件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二、 甲乙雙方對於參與本計畫之人員,不論其與甲方或乙方為僱傭、受聘或其他關係者,應要求該人員同意由其所屬之甲方或乙方取得相關研發成果之權利。
三、 甲乙雙方就本計畫執行過程產生之資料及結論,無論其已否納入第五條之研發報告(以下簡稱「共有研發成果」),參酌出資比例、技術貢獻度等因素後,雙方同意依甲方 30%及乙方 70%之比例共有,若有因技術、貢獻度等因素特殊考量致更動比例,須由乙方同意後再另行訂定。
四、 甲乙任一方不得將「共有研發成果」向任何有關機關申請註冊登記為唯一之專利權人、著作權人、電路布局權人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人。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統籌決定註冊登記地域並按前款共有比例辦理相關手續,甲方應全力配合。
五、 前款申請註冊登記所生之費用、維護費用及其他因此所產生之一切費用,雙方依「共有研發成果」之比例,共同負擔費用。由甲方墊付費用,惟於特殊狀況時,可改由乙方先行墊付。
六、 對「共有研發成果」有貢獻之雙方參與人員,xxx尊重其創作人格權,申請第四款之註冊登記時,應將其列為共同發明人、著作人或其他創作人。
七、 甲乙任一方得為學術研究目的自行使用或實施「共有研發成果」,雙方同意由甲方統籌辦理對外授權事宜。於甲方推廣期間內,如乙方有推廣之方案,經雙方同意並改由乙方代甲方墊付本條第五款之專利費用後亦得由乙方針對該推廣方案辦理對外授權事宜,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甲方已接觸特定潛在買家並有書面資料佐證時,視為有正當理由。乙方或甲方為前述授權而有收入者,於扣除應繳納國庫費用、本條第五款智權申請維護費用、對外授權之成本或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後,雙方同意按甲方 30%、乙方 70%之比例分配。有關授權收入範圍、應扣除之費用或成本、分配方式及其他細節,甲乙雙方應另行協議之。但日後如雙方認為上述比例分配顯失公平時,雙方同意另行協商分配比例。
八、 為免影響「共有研發成果」之可專利性及可秘密性,甲方或其參與計畫人員非經乙方書面同意,不得公開教學或公開發表與本計畫有關之著作。但乙方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九、 任一方非經他方同意,不得就「共有研發成果」之應有部分為設定質權、信託、讓與或其他處分行為。但雙方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第九條 侵權糾紛
一、 甲乙雙方保證在共同研發過程中其各自貢獻部分,無論自行研究、開發或自國內外引進、授權或購買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並應釐清該技術、知識、資料或權利等之合法性。
二、 甲乙任一方就「共有研發成果」對外授權,被授權人於實施過程中遭第三人主張侵害其權利,任一方應協助他方共同處理上開侵權糾紛。
三、 前款侵權糾紛經確定之終局判決成立者,為符合公平原則,基於利益及風險共享之前提,雙方同意按第八條第七款之授權收入分配比例,共同分擔該賠償責任。
四、 甲乙任一方對於侵害「共有研發成果」之第三人,得各自或共同請求救濟,他方應提供一切必要之協助,其因此所產生之律師費、訴訟費及其他一切費用,雙方各自負擔。經確定之終局判決、調解或和解所取得之賠償金,於扣除前述費用後,雙方同意按第八條第七款之比例分配。
第十條 保密義務
一、 甲乙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本計畫研發過程所產生之資料及因本契約而知悉或持有之他方相關資料,不得揭露或交付與任何第三人。但任一方為授權需要經告知他方後所為之揭露或交付,不在此限。
二、 接觸前款資料之內部人員,甲乙雙方應要求其遵守前款約定,其違反者,視為該人員所屬之一方違反前款約定。
三、 前二款保密義務之期間,自本計畫開始執行之日或雙方實際交付資料之日,其期日較前者開始起算,至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後五年止,如有特殊情形雙方得依實際需求另行協議增減之。
第十一條 權義轉讓
任一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及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任何第三人。
第十二條 聯絡管理
x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簡稱
「主持人」),經送達該主持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甲方主持人:
姓 名:«台大校總區主持人»職 稱:
聯絡電話:電子郵件:
地 址︰臺北市xxx路四段一號
乙方主持人:
姓 名:«台大醫院主持人»職 稱:
聯絡電話:電子郵件:
地 址︰xxxxxxx 0 x
第十三條 生效期間
一、 本契約經雙方依法簽章,自第三條所載研究期間之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關法規規定,本契約需經主管機關核備者,需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核可後始生效力。
二、 本契約效力因前款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而消滅時,其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第八條至十條之效力不因本契約期間屆滿、終止或解除而消滅。
第十四條 違約罰則
一、 任一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第八條之約定,擅自向有關機關提出智慧財產權之登記者,該方應無條件配合他方辦理相關回復權利之程序,並應賠償他方違約金。
二、 任一方違反第九條第二款或第四款之協力義務、第十條之保密義務時,應賠償他方違約金。
三、 前二款之違約金以本計畫各細項研究計畫執行經費為上限。
第十五條 契約終止
一、 任一方違反第十條第一、二款之約定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二、 任一方違反本契約其他條款約定,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十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三、 任一方重整、解散、合併、破產、主要資產被查封、無法償還債務、停業、歇業或有相當事實足證有發生上開情事之虞時,他方得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第十六條 終止或解除之效果
一、 因可歸責一方之事由致他方終止或解除本契約者,該可歸責之一方對於他方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以不超過本案研究經費及授權收益為上限。
二、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一方持有他方交付之資料者,應立即將該資料原本、影印本、手抄本、電子檔及其他儲存記錄之物返還予他方,並應交付已全數返還之證明書。
第十七條 契約修改
x契約之增刪或修改非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協議,不生效力。但如因相關法規規定,本契約需經主管機關核備者,需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核可後始生效力。
第十八條 不可抗力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照本契約履行者,該方免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第十九條 契約一部無效
x契約部分條款依法被認為無效時,其他條款仍應繼續有效。
第二十條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一條 條文名稱
x契約各條文及項目之標題,僅係為方便閱讀之用,不得據以解釋、限制或影響各該條文或項目用語所含之意義。
第二十二條 完整合意
一、 本契約之本文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生效前經雙方協議而未記載於本契約之本文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二、 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之本文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之本文為準。
第二十三條 契約份數
x契約正本貳份及副本肆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及副本貳份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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