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
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
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
(项目编号:445302-2022-00052)
采 购 人: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
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五部分 报 价 文 件 格 式 136
磋 商 邀 请 函
项目概况
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xxxxxxxxx 00 x四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9994.82 元最高限价:¥2009994.82 元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标的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
2、标的数量:1 项
3、所属行业: 建筑业
4、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
(1)采购范围: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总承包。
(2)工程规模及内容:车行道拓宽 1200 平方米、仿花岗岩人行道铺设 528.36 平方米、盖板边沟 146.17m、敷设φ800 混凝土排水管 133.37m、φ300 双壁波纹管 10m、雨水口 4 个、混凝土路缘石 524m、现状管线保护 50m、检查井升高 15 座、标杆标志牌 9 套、太阳能闪光灯 1 套、标线 269.89 平方米、标记 30 个、波形护栏 150m 等内容。
(3)工期:60 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5、其他:监管部门为云浮市云城区财政局。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 2020 年或 2021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或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 6 个月内任意 1 个月的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4)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5)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按照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部门所在省级政府,或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或罚款决定之前需要举行听证会的金额标准来认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 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20〕9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报价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3)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符合以上要求的供应商,磋商小组以公开报名的方式确定其报价资格。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 年 1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 月 30 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每天上午 09:00 至 12:00 ,下午 14:30 至 17:3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地点:云浮市云城区新民路 48 号四楼方式:现场报名
售价(元):300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云浮市云城区新民路 48 号四楼
五、开启(竞争性磋商方式必须填写)
时间:2022 年 2 月 11 日 09 时 30 分(北京时间)地点:云浮市云城区新民路 48 号四楼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报价人凭以下加盖公章的资料报名
1、有效的营业执照;(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法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代表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价人购买磋商文件需按要求提供以上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只接受通过以上方式正式获取磋商文件的报价人的报价。已办理报名并成功购买磋商文件的报价人,不代表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
地址:xxxxxxxxxx 00 x联系人:陈先生
联系方式:0766-88330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四楼联系方式:0766-81003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先生
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5 日
1.1 本次代理招标采购的相关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属政府采购项目。
1.2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2.1 “采购人”指本采购项目的委托人。
2.2 “采购代理机构”指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3 “报价人或报价人”指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报价文件并参与磋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4 “成交人” 指经法定程序确定并授予合同的报价人。
2.5 “货物”指报价人按磋商文件的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物品及其它材料等。
2.6 “服务”指报价人提供的货物所需的相关服务以及用户需求书中要求的其他服务。
2.7 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件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电子文件。
3.1 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报价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3.2 报价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注册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3.3 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
3.4 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5 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3.6 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7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3.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1 磋商文件包括以下部分:
(1) 磋商邀请函;
(2) 报价须知;
(3) 用户需求书;
(4) 合同条款;
(5) 报价文件格式。
2.1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对磋商文件解释并视情况对本项目中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和依法回答报价人提出的疑问及问题。需要澄清和回答的疑问和问题应以书面形式按本文件规定的联系方式和地址送达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复,并在必要时将不标明问题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本项目的报价人。该澄清答复将视为本文件的组成部分。
3.1 根据项目的需要,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和变更。
3.2 磋商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的形式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前通知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收受人。该修改文件将构成磋商文件的一部分。报价人应在收到该修改文件后立即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受其约束。
3.3 考虑到该修改和变更的影响,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决定推迟报价递交截止时间。
3.4 在磋商过程中, 磋商文件内容如有实质性的变更, 磋商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与磋商的报价人。若报价人对此类实质性变更不予接受,可以要求退出磋商,否则将被视为接受此变更并受其约束。
1.1 报价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并按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完整的报价文件。
1.2 报价文件和来往函件应用中文书写,计量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除非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
1.3 报价人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范围进行报价。
1.4 报价人应以人民币报价。若由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与报价总价不一致,以单价计算得出的总价作为报价总价。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与数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中文文字形式表示的数值为准。
2.1 报价部分(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2.2 商务响应文件(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2.3 技术响应文件(参见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2.4 报价人认为需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2.5 报价人报价的内容与磋商文件的技术、商务要求有偏离时,无论这种偏离是否有利于买方,报价人都应按附件的格式如实填写质量规格偏离表和服务条款偏离表。
2.6 报价人应按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资格文件,并对这些资格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3.1 报价文件正本一套、副本三套、内容应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报价文件正本每页加盖公章,副本可以是正本签字盖章后的复印件。报价文件正本应由报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报价文件上签字,并需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报价文件中。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报价文件盖章才有效。
3.2 所有报价文件(附特殊规格的图纸外)应按 A4 规格制作,同时提交报价文件的电子文件一套(以 U 盘或光盘形式)附在正本里,如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符时,以书面文件为准。
3.3 报价人编制完整的报价文件,自行编制目录及页码。
3.4 所有报价文件必须装入密封的信封或封套(信封或封套须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的正本、副本、报价信封应分别封装,并在每一信封或包装的封面上按下列格式填写。
(正本/副本/报价信封)
“于
年
月
日
时
分(即报价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
项目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
收件人名称: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编号:
报价人名称:
报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3.5 采购代理机构对因报价文件未装订成册而造成的报价文件的损坏、丢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3.6 封套均应写明报价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如果其报价文件被宣布为“迟交”时,能原封退回。
3.7 如果封套未按本须知的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概不接受。
3.8 报价人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备有一个“报价信封”,并将下列内容单独密封入该信封(信封须加盖公章):
(1) 报价总表;
(2) 报价函;
(3) 法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4) 同意磋商文件条款声明格式。
4.1 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起,报价有效期为 90 天。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报价有效期满之前要求报价人同意延长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表示。报价人可以拒绝上述要求而其报价保证金不会被没收,同意延期的报价人原报价有效期内应享之权利及应负之责任也相应延续。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6.1 报价人应按报价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递交报价文件。迟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递交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 磋商期间应磋商小组的要求所作的报价修改和最终报价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2) 在报价递交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以撤回报价,但在报价递交截止时间之后不允许撤回报价。
1.1 本次采购依法组建磋商小组。磋商小组由 3 人或以上组成。
1.2 磋商小组在磋商及评审过程中出现意见不一致时,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1.3 磋商小组依法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与报价人进行磋商及对最终形成的报价文件和最终磋商结果进行详细评审,并据此推荐成交候选人。
2.1 磋商小组按签到的顺序对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报价文件的报价人进行磋商排序。
2.2 磋商小组将在按磋商排序的顺序逐一与报价人分别就技术、商务和价格进行相同轮次(一个或多个回合)磋商,并形成磋商纪要文件。磋商目的在于澄清报价、明确需求,使所有报价人的响应具有可比性。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报价人的技术资料、报价和其他信息。
2.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报价人。
2.4 最后报价:报价人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密封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时间视磋商进程由磋商小组决定)。
(1) 磋商过程对用户需求(包括规格、数量和服务等涉及价格变动因素)没有作出改变的,报价人的后次报价不得高于其前次报价;
(2) 若报价人的后次报价高于其前次报价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2.5 磋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务条件、技术规格、产品质量、验收、合同执行计划、相关服务、质量保证、采购人配合等内容。
2.6 技术商务磋商的时间及地点(见磋商邀请函)。
2.7 在磋商过程中,报价人提交的澄清文件和最终报价文件,由报价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当场签字后生效,报价人应受其约束。
3.1 磋商小组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澄清和最终报价等内容进行详细评审。
3.2 实质上没有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报价。
3.3 磋商小组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评审。
4.1 评审原则
(1) 本次采购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评审由依法组成的磋商小组负责完成。评审基本原则:评审工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
(2)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本次评审是以磋商文件,最终形成的报价文件和磋商承诺文件和最终报价为依据,按公正、科学、客观、平等竞争的要求,推荐技术先进、报价合理、经验丰富、信誉良好、售后服务好、及综合实力强的成交报价人。
(3) 参加磋商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严格保密,确保竞争性磋商工作公平、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理干预磋商小组的正常工作。
(4)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且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报价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
(5)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单一产品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或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多家报价人提供的主要标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不同报价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报价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报价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报价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2 磋商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1) 按照磋商评审程序的规定,磋商小组首先阅读报价人的报价文件,据此与报价人进行技术、商务、价格的澄清、修正和磋商,磋商中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资料不齐或欠缺时,准许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料,如不能补足,该报价则将会由于不符合磋商的基本要求而被拒绝。本项目磋商如无
特殊情况,磋商小组要求报价人进行二轮报价,即在磋商后的第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 在磋商的同时磋商小组对报价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无效报价的认定条件详见《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内容。
(3) 综合评分及其统计:按照评标程序、评分标准以及权重分配的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分别就各个报价人的技术商务状况及其对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议和比较,评出其技术商务评分。各评委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报价人的技术商务评分。然后,评出磋商报价得分。将技术商务评分和价格评分相加得出综合得分,综合得分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综合得分相同的,投标报价低的排名在前。仍分不出排名的,由磋商小组投票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报价人为第二成交候选人,依此类推。
(4) 技术、商务和价格的评审:
1.技术、商务评分:技术商务评分各单项所占权重详见附表《技术评审表》、《商务评审表》;(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2.价格评分:取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
如此类推,算出所有报价人的价格评分。(按四舍五入原则取值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有效数字。)
3. 价格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对于允许联合体投标项目,如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指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a.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b.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c.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报价人为非制造商,其代理产品的制造商也应同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评审时不能享受相应的价格扣除。
(5)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a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b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c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6)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a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2)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b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
(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c 报价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5) 技术、商务及价格权重分配
评分项目 | 技术评分 | 商务评分 | 价格评分 | 合 计 |
权重 | 45% | 45% | 10% | 100% |
分值 | 45 | 45 | 10 | 100 |
综合得分=技术评分+商务评分+价格评分
4.3 推荐成交报价人
磋商小组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推荐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最高的报价人为第一成交候选人,综合得分次高的报价人为第二成交候选人。
4.4 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依据评审结果出具评审报告。
4.5 磋商、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接受报价后,直至成交报价人与买方签订合同后止,凡与磋商、审查、澄清、评价、比较、确定成交
人意见有关的内容,任何人均不得向报价人及与磋商评审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从报价递交截止时间起到确定成交报价人日止,报价人不得与参加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私下接触。在磋商评审过程中,如果报价人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推荐成交报价人方面向参与磋商评审的有关人员和采购人施加任何影响,其报价将被拒绝。
4.6 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报价的权利。
代理采购机构和采购人保留在成交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报价,以及宣布竞争性磋商无效或拒绝所有报价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报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7 变更技术方案的权利。
在竞争性磋商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变更技术方案或采购数量,如果报价人根据采购人提出的变更要求调整方案或价格后未能获得合同,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5.1 成交报价人的确定
(1) 根据磋商小组评审结果,采购人依法确定成交报价人。
5.2 成交结果公告
(1)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4)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有效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质疑投标人对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
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事项应该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5)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报价人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云浮市区新民路 48 号四楼电 话:0766-8100372
传 真:0766-8100372
邮 编:527300联系人:x先生
附:《质疑函》范本格式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函范本
质疑供应商:
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联系电话:
地址: 邮 编: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
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 号: 采购人名称:
询价文件获取日期:
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质疑事项 1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 2
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
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公章): 公章:
日期:
证据目录清单
序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来源 | 证明对象 | ||
1 | |||||
2 | |||||
...... |
5.4 成交通知书
(1) 成交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向成交报价人发出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的《成交通知书》;成交报价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2) 《成交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成交报价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报价人放弃成交,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5 签订合同
(1) 成交报价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按照《成交通知书》指定的时间、地点,派遣其授权代表与采购人签署合同。
(2) 合同的组成基于但不限于以下部分:
a. 《合同书》;
b. 磋商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c. 成交报价人的报价文件及其澄清、补充文件; d.《成交通知书》。
5.6 成交服务费
(1) 成交供应商在收取《成交通知书》时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成交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颁布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534 号)执行。
(2) 成交服务费以人民币支付。
(3) 成交服务费支付方式:一次性以电汇、支票或现金等形式支付。
(4) 成交服务费不在报价中单列。
6.1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445302-2022-00052)
《资格性、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项目编号:445302-2022-00052
序号 | 评审内容 | 报价人名称 | ||
报价人 A | 报价人 B | …… | ||
1 | 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 授权委托书 | |||
2 | 首次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且投标报价是固定唯一 | |||
3 | 具备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 | |||
4 | 报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提供齐全并符合磋商文件 要求 | |||
5 | 符合磋商文件的格式、签署、盖章要求 | |||
6 | 报价函及报价有效期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
7 | 实质性响应“用户需求书”中的“★”条款要求 | |||
8 | 用户需求其他条款响应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 | |||
9 | 无磋商文件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视为无效投标 的情形 | |||
10 | 没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 |||
结论 |
注:1、报价人分栏中填写“○”表示该项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表示该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2、结论栏中填写“通过”表示该报价人报价文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不通过”表示该报价人报价
文件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3、汇总结论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
商务评审表
序号 | 评审项目 | 评分标准 | 分值 |
1 | 项目业绩经验 |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投标人承接过工程项目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30分。 注:①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作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②时间以合同时间为准。 | 30 |
2 | 管理体系认证 | 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提供一项认证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9 分。 注:提供证书复印件作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9 |
3 | 荣誉情况 | 投标人承接的项目获得过市级或以上奖项的每个得 3 分,本项最高得 6 分。 注:时间以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的颁发时间为准,须提供获奖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作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 6 |
合计 | 45 |
备注:1.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技术评审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分值 |
1 | 施工部署和总平面布置 | 根据投标人的施工部署和总平面布置方案进行评审: 1.总体布置部署有针对性、合理,较好满足施工需要,符合安全、xx生产要求,得 7 分。 2.总体布置部署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得 5 分。 3.总体布置部署不合理,或不符合安全、xx施工要求,得 2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7 |
2 | 施工方案 | 根据投标人的施工方案进行评审: 1.提供了完整可行、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切合项目实际情况,针对性强,得 7 分; 2.提供的施工方案比较完整合理,有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 5 分; 3.提供的施工方案完整合理性一般,未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得 2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7 |
3 | 施工进度计划 | 根据投标人的项目施工进度计划进行评审: 1.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完全满足工期要求,保障措施合理,得 7 分; 2.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满足工期要求,保障措施基本可行,得 5 分; 3.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不完整,保障措施不够合理可行,得 2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7 |
4 | 质量、安全、xx施工 | 根据投标人的安全xx施工及质量保障措施进行评审: 1.保证措施方案全面、科学合理、实施方法完全满足安全xx施工及质量要求,得 7 分; 2.保证措施方案基本合理、实施方法一般可行,基本能达到安全xx施工及质量要求,得 5 分; 3.保证措施方案一般,片面,安全xx施工及质量要求,得 2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7 |
5 | 应急预案 | 根据投标人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1.项目应急预案全面、科学合理,得 7 分; 2.项目应急预案一般、片面,得 5 分; 3.项目应急预案不完整、不可行,得 2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7 |
6 | 管理制度 | 根据投标人的管理制度进行评审: 1.项目管理制度全面、科学合理,得 5 分; 2.项目管理制度一般、片面,得 3 分; 3.项目管理制度不完整、不可行,得 1 分; 4.无提供方案的,得 0 分。 | 5 |
7 | 售后服务 | 根据投标人售后服务响应程度进行评审: 1.投标人承诺在半小时内响应,1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的,得 5 分; 2.投标人承诺在 1 小时内响应,2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的,得 3 分; 3.投标人承诺在 2 小时内响应,3 小时内到达现场并解决问题的,得 1 分; 4.其它情况得 0 分。 | 5 |
合计 | 45 |
备注:1.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的与评价指标体系相关的各类有效资料,投标人如未按要求提交的,该项评分为零分。
2.得分:取所有评委评分分值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后,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
价 格 评 分
(10 分)
1. 价格核准:磋商小组详细分析、核准价格表,检查其是否存在计算上或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详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磋商及评审”相关条款。
2.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有效投标报价(指修正后报价,下同)为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报价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重×100
3. 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2. 对于允许联合体投标项目,如联合体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3.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3.3.1.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3.3.2.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a.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b.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c.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为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4.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3.4 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
3.4.1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2)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3.4.2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3.4.3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3.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
3.5.1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按上述 (1)、(2) 条款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3.5.2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该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一旦中标将在中标公告中公告其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报价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3.5.3 报价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任两种或以上情况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说明:
1.响应供应商必须对采购范围及施工内容全面报价,任何只对其中一部分内容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响应供应商如有任何一条不响应或负偏离则导致无效响应。
一、资格要求:
1.参加本项目报价的报价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
质;
3.报价人须具备有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4.报价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
(xxx.xxxxxxxxxxx.xxx.xx)及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5.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提供《投标人资格声明函》)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二、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
采购人:云浮市云城区教育局采购预算:2009994.82 元。
采购范围:按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总承包。
项目规模及建设内容:车行道拓宽 1200 平方米、仿花岗岩人行道铺设 528.36 平方米、盖板边沟 146.17m、敷设φ800 混凝土排水管 133.37m、φ300 双壁波纹管 10m、雨水口 4 个、混凝土路缘石 524m、现状管线保护 50m、检查井升高 15 座、标杆标志牌 9 套、太阳能闪光灯 1 套、标线 269.89 平方米、标记 30 个、波形护栏 150m 等内容。
三、报价要求及承包方式
★1.报价要求:本项目的最高限价为 2009994.82 元,响应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报价无效。响应供应商必须对采购范围及施工内容全面报价,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的,报价无效。
2.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四、工程要求
1.工期:60 个日历天。实际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
2.质量要求:执行国家、省、市及行业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须达到合格或以上验收质量等级标准,若未能达到该标准,则不予以工程验收,并应对存在的质量缺陷问题及时进行修整。
3.安全xx施工要求:符合国家、省、市安全生产、xx施工管理相关规定,须达到合格或以上标准。
4.质量保修期: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5.人员要求:
序 号 | 岗位 | 执业注册/培训证书 |
1 | 项目负责人 | 持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且持有效的安全 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 |
2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 |
3 | 安全员 | 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证) |
4 | 质量员 | 持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5 | 施工员 | 持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
注:广东省以外报价人项目负责人须为市政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
6.成交供应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竣工图、结算书等结算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验收资料,完善竣工资料的组卷和归档,并按采购人要求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和时间等要求移交采购人。
7.若无发生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费用,暂列金额不作为结算价的一部分。
8.不详事宜在专用合同条款细化补充。
五、付款方式
1. 预付款:签订合同后 20 天内,采购人支付合同价的 30%作为预付款。
2. 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造价的 60%支付作为进度款;项目完工后 20 天内,采购人支付至合同价的 80%(含预付款)。若工程规模减少则支付至实际工程费的 80%(含预付款)。
3. 结算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结算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后 30 天内,采购人支付至结算价的 97%,余下的 3% 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按云建市〔2018〕48 号文等相关文件规定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担保方式替代质量保修金的则不予扣留质量保修金)
注:工程款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部门拨付为准。六、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
1. 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量按实结算。
2. 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变更的,以设计变更或采购人确认的现场签证的内容为准(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核认才有效),最后结算价按相关部门审定价格为准。
3. 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调整、施工图发生变更或施工项目发生增减,造成工程费用的增减而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项目,成交供应商须作好现场记录,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将调整的原因、金额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监理人,并得到采购人和现场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和签证,并以此作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之一。
七、工程量清单
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云学校段)增设平面
交叉道口工程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金额(元) | 其中: (元) | ||
暂估价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规费 | |||
1 | 省道 276 线(S276 K33+390--K33+576.477 云浮市佛 云学校段)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工程 | ||||
1.1 | 市政工程 | ||||
1.2 | 绿化工程 | ||||
合计 |
注:本表适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
表-02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合计 | ||
1.1 | 土石方工程 | ||
1.2 | 车行道 | ||
1.3 | 人行道 | ||
1.4 | 盖板边沟 | ||
1.5 | 排水设施 | ||
1.6 | 路缘石、车止石 | ||
1.7 | 现状管线保护 | ||
1.8 | 交通标志标线 | ||
1.9 | 波形护栏 | ||
2 | 措施合计 | ||
2.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
2.2 | 其他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3.5 | 预算包干费 | ||
3.6 | 工程优质费 | ||
3.7 | 概算幅度差 | ||
3.8 | 索赔费用 | ||
3.9 | 现场签证费用 | ||
3.10 | 其他费用 | ||
4 | 税前工程造价 | ||
5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6 | 总造价 | ||
7 | 人工费 | ||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5 |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7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土石方工程 | ||||||||
1 | 040101001001 | 挖一般土方 | 1.土壤类别:综合 2.挖土深度:深 2m 以内 | m3 | 1319.04 | |||
2 | 040103002001 | 余方弃置 | 1.土质要求:一般土壤 2.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 | m3 | 1166.17 | |||
3 | 040103001001 | 回填方 | 1.填方材料品种:原土回填 2.密实度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 m3 | 132.93 | |||
土石方工程合 计 | ||||||||
车行道 | ||||||||
4 | 040103001002 | 回填方 | 1.部位:车行道垫层 2.填方材料品种:石屑 3.密实度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 m3 | 596.64 | |||
5 | 040201021001 | 土工合成材料 | 1.材料品种、规格:钢塑复合双向土工格栅 | m2 | 281 | |||
6 | 040202001001 | 路床(槽)整形 | 1.路床碾压检验 | m2 | 1193.28 | |||
7 | 粤 040202017001 | 水泥混凝土 | 1.部位:车行道基层 2.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3.厚度:22cm | m2 | 1193.28 | |||
8 | 040203007002 | 水泥混凝土 | 1.混凝土强度等级:C35 商品混凝土 2.厚度:250mm 3.掺和料:按设计要求 4.嵌缝材料:沥青玛蹄脂 | m2 | 1193.28 | |||
9 | 040901001002 | 现浇构件钢筋 | 1.部位:路面钢筋网、传力杆 2.钢筋规格:螺纹钢筋 φ 10~25 | t | 24.912 | |||
10 | 040901008001 | 植筋 | 1.材料种类:HRB400 2.材料规格:Ф14mm 3.植入深度:详见设计图纸要求 4.植筋胶品种:强力植筋胶 | 根 | 301 | |||
车行道合计 | ||||||||
人行道 | ||||||||
11 | 040204001001 | 人行道整形碾 压 | 1.部位:新建 3m 宽人行道 | m2 | 528.36 | |||
12 | 040202011001 | 碎石 | 1.部位:人行道垫层 2.石料规格:级配碎石 3.厚度:15cm | m2 | 500.55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2 页 共 7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13 | 粤 04020201 7002 | 水泥混凝土 | 1.部位:现浇混凝土人行道及进口坡基层 2.混凝土强度等级:C15 透水混凝土 3.厚度:15cm | m2 | 528.36 | |||
14 | 04020400 2001 | 人行道块料铺设 | 1.块料品种、规格:仿花岗岩人行道砖 60mm 厚 2.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5水泥砂浆、厚 20mm 3.图形:按设计要求 | m2 | 471.84 | |||
15 | 04020400 2002 | 人行道块料铺设 | 1.块料品种、规格:盲道砖 60mm 厚 2.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1:5水泥砂浆、厚 20mm 3.图形:按设计要求 | m2 | 56.52 | |||
人行道合 计 | ||||||||
盖板边沟 | ||||||||
16 | 04050101 9002 | 混凝土渠道 | 1.渠道净空尺寸:700mm×800mm 2.壁厚:700mm 3.垫层厚度、材料品种:100mm 石粉渣 4.盖板:C30 预制盖板 800mm×400mm ×100mm | m | 146.14 | |||
17 | 04090100 2001 | 预制构件钢筋 | 1.钢筋制作、安装 光圆钢筋 φ10 以内 | t | 0.533 | |||
18 | 04090100 2002 | 预制构件钢筋 | 1.钢筋制作、安装 带肋钢筋 φ 10~25mm | t | 1.997 | |||
盖板边沟 合计 | ||||||||
排水设施 | ||||||||
19 | 04010100 2001 | 挖沟槽土方 | 1.土壤类别:综合 2.挖土深度:深 2m 以内 | m3 | 693.95 | |||
20 | 04010300 1003 | 回填方 | 1.填方材料品种:中粗砂 2.密实度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 m3 | 329.98 | |||
21 | 04010300 1004 | 回填方 | 1.填方材料品种:原土回填 2.密实度要求:符合设计要求 | m3 | 205.7 | |||
22 | 04010300 2002 | 余方弃置 | 1.土质要求:一般土壤 2.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 | m3 | 457.38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3 页 共 7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23 | 04050100 1001 | 混凝土管 | 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100mm 厚砂碎石垫层 2.管座材质:混凝土(120 度) 3.规格:II 级钢筋混凝土管 DN800 4.接口方式:橡胶圈密封接口 5.混凝土强度等级:管座 C15 6.管道检验及试验要求: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 m | 133.27 | |||
24 | 04050100 4001 | 塑料管 | 1.垫层、基础材质及厚度:100mm 厚砂垫层 2.材质及规格:雨水管 DN300 3.连接形式:橡胶圈 4.做法:参照图集 06MS201-2-54 | m | 10 | |||
25 | 04050400 9001 | 雨水口 | 1.类型:双篦雨水进水口 2.垫层、基础:材料品种、强度:C15商品混凝土 3.砌筑材料品种、规格、强度等级:M7.5 水泥砂浆砌 Mu10 灰砂砖 240mm×115mm×53mm 4.座浆、抹三角灰:均采用 1:2 水泥砂浆 5.井篦、井座材质:防盗型球墨铸铁井篦、井座 750mm×450mm 6.具体做法:图集 06MS201-8 7.井深:1m | 座 | 4 | |||
排水设施 合计 | ||||||||
路缘石、车 止石 | ||||||||
26 | 04020400 5001 | 现浇侧 (平、缘)石 | 1.材料品种:商品混凝土 2.尺寸:500mm×350mm×150mm 3.混凝土强度等级:C30 商品混凝土 4.形状:平石、见设计图 5.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C20混凝土、厚 100mm | m | 524.3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27 | 040205017001 | 车止石 | 1.人造花岗岩车止石 2.规格:φ240*730mm 3.基础:C15 砼 | 个 | 10 | |||
路缘石、车止石合计 | ||||||||
现状管线保护 | ||||||||
28 | 040501003001 | 满包混凝土加固 | 1、现状管线外包 10cm 厚C25混凝土 | m3 | 50 | |||
29 | 040204006001 | 检查井升降 | 1.检查井名称:方形通讯井、电力井 2.规格:600*600 3.平均升(降)高度:30cm 4.井盖:铸铁方井盖座(利旧) | 座 | 13 | |||
30 | 040204006002 | 检查井升降 | 1.检查井名称:圆形通讯井、电力井 2.规格:φ800 3.平均升(降)高度:30cm 4.井盖:铸铁方井盖座(利旧) | 座 | 2 | |||
现状管线保护 合计 | ||||||||
交通标志标线 | ||||||||
31 | 040101003001 | 挖基坑土方 | 1.土壤类别:综合 2.挖土深度:深 2m 以内 | m3 | 46.45 | |||
32 | 040103001005 | 回填方 | 1.填方材料品种:一般土壤 2.密实度:按规范要求 | m3 | 21.65 | |||
33 | 040103002003 | 余方弃置 | 1.土质要求:一般土壤 2.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 | m3 | 21.55 | |||
34 | 040205003001 | 标杆 | 1.材料品种:镀锌钢管 2.规格:Φ89*4*4700mm 3.基础:C25 混凝土 1000*1000*700mm 4.垫层:碎石垫层 100mm 厚 5.预埋铁件 | 根 | 3 | |||
35 | 040205003002 | 标杆 | 1.材料品种:镀锌钢管 2.规格:Φ89*4*3800mm 3.基础:C25 混凝土 1000*1000*700mm 4.垫层:碎石垫层 100mm 厚 5.预埋铁件 | 根 | 2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36 | 040205003003 | 标杆 | 1.材料品种:镀锌钢管 2.规格:Φ89*4*3700mm 3.基础:C25 混凝土 1000*1000*700mm 4.垫层:碎石垫层 100mm 厚 5.预埋铁件 | 根 | 1 | |||
37 | 040205003004 | 标杆 | 1.材料品种:镀锌钢管 2.规格:Φ89*4*4600mm 3.基础:C25 混凝土 1000*1000*700mm 4.垫层:碎石垫层 100mm 厚 5.预埋铁件 | 根 | 2 | |||
38 | 040205003005 | 标杆 | 1.类型:F 式标志杆 2.材质:热镀锌钢管立柱 3.规格尺寸:钢管立柱φ 325*12*8220 4.基础、垫层:材料品种、厚度:C30 商品混凝土 5.做法详见:图纸 JT-08 | x | 1 | |||
39 | 040901001003 | 现浇构件钢筋 | 1.钢筋制作、安装 带肋钢筋 φ10-25mm | t | 0.05508 | |||
40 | 040901001004 | 现浇构件箍筋 | 1.钢筋制作、安装 圆钢φ 10mm 以内 | t | 0.0279 | |||
41 | 040205004001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800*800mm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6 | |||
42 | 040205004002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4800*2800mm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1 | |||
43 | 040205004003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1000*4mm +1000*600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1 | |||
44 | 040205004004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八边形 800mm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2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6 页 共 7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45 | 040205004005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1100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1 | |||
46 | 040205004006 | 标志板 | 1.材料品种:铝合金板(Ⅳ级反光膜) 2.规格:○800mm 3.其他:铝合金龙骨 | 块 | 1 | |||
47 | 040205014001 | 信号灯 | 1.名称:太阳能爆闪灯 2.规格:太阳能板-18V 10Wxx硅;蓄电池-铅酸电池 12V/14Ah;LED-超高亮红、x LED,可视距离大于 1Km;控制器-光控;闪烁频率-40 次 /min;防护等级-“IP65“;底座内径为 80mm,产品尺寸 53*21*12.2cm 2.基础:C25 混凝土 1000*1000*700mm 3.垫层:碎石垫层 100mm 厚 4.预埋铁件 | 根 | 1 | |||
48 | 040205006001 | 标线 | 1.材料品种:热熔型标线 2.工艺:热熔漆 3.线型:车行道边缘线,线宽 15cm、车行道分界线,线宽 15cm、公交车站分界线,线宽 40cm 4.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 m2 | 160.88 | |||
49 | 040205006002 | 标线 | 1.材料品种:热熔型标线 2.工艺:震荡型 3.线型:减速标线,线宽 40cm,厚度 6mm 4.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 m2 | 73.71 | |||
50 | 040205008001 | 横道线 | 1.材料品种:热熔型标线 2.工艺:热熔漆 3.线型:人行横道线,线宽 40cm 4.满足设计及验收规范要求 | m2 | 35.3 | |||
51 | 040205007001 | 标记 | 1.类型:直行箭头 2.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涂料 | 个 | 22 | |||
本页小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7 页 共 7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52 | 040205007002 | 标记 | 1.类型:直行转弯箭头 2.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涂料 | 个 | 5 | |||
53 | 040205007003 | 标记 | 1.类型:文字 2.材料品种:热熔标线涂料 3.规格尺寸:100*250cm | 个 | 3 | |||
交通标志标线合计 | ||||||||
波形护栏 | ||||||||
54 | 040205012001 | 隔离护栏 | 1.Gr-A-2B 波形护栏 | m | 150 | |||
55 | 010515001001 | 现浇构件钢筋 | 1.现浇构件带肋钢筋 φ25以内 | t | 0.2655 | |||
波形护栏合计 | ||||||||
分部分项合计 | ||||||||
措施项目 | ||||||||
56 | 粤 050401008001 | 施工围栏 | 1.材料种类、规格:方钢结构围蔽 2.围栏高度:2.5m | m | 300 | |||
57 | 041102032001 | 管(渠)道管座模板 | 1.管、渠道及其他 管座 复合木模 | m2 | 74.63 | |||
58 | 011702001001 | 基础 | 1.标杆基础模板 | m2 | 44 | |||
59 | 041102032002 | 管(渠)道管座模板 | 1.排水沟模板 | m2 | 496.87 | |||
单价措施合计 | ||||||||
x页小计 | ||||||||
合 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2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x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以分部分项的 | ||||||||
人工费与施工 | ||||||||
机具费之和为 | ||||||||
计算基础;以 | ||||||||
专业工程类型 | ||||||||
区分不同费率 | ||||||||
计算; | ||||||||
单独场地平整 | ||||||||
工程费率为 | ||||||||
4.35%; | ||||||||
1 | LSSGCSF0000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19.8 | 道路、管网工程费率为 16.50%; 桥涵、隧道、 | |||
水处理构筑物 | ||||||||
工程费率为 | ||||||||
14.50%; | ||||||||
分部分项工程 | ||||||||
总费用在 300 | ||||||||
万元以内(含 | ||||||||
300 万元)的 | ||||||||
项目按基本费 | ||||||||
率乘以 1.20; | ||||||||
2 | 粤 041109009001 | xx工地增加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0 | 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市级xx工地 0.60%;省级xx工地 1.20% | |||
3 | 0411090020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20 | 以夜间施工项目人工费的 20%计算 | ||||
4 | 041109005001 | 交通疏解员增加费 | 15 | 按照项目分部分项人工费的 15%计算(有方案的按照方案计算), |
表-11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2 页 共 2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x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结算时据实结算。 | ||||||||
5 | 041108001001 | 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 | 0 |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 方案计算 | ||||
6 | 粤 041109008001 | 赶工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0 | 赶工措施 x=(1-δ) *分部分项的(人工费 +施工机具费)*0.30 (0.8≤δ <1 式中:δ=合同工期/定额工期) | |||
7 | QTFY00000001 | 其他费用 |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计算 | |||||
合 计 |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147671.05 | 明细详见表-12-1 | |
2 | 暂估价 | 0.00 | ||
2.1 | 材料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表-12-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0.00 | 明细详见表-12-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12-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12-5 | ||
5 | 预算包干费 | |||
6 | 工程优质费 | |||
7 | 概算幅度差 | |||
8 | 现场签证费用 | |||
9 | 索赔费用 | |||
10 | 其他费用 | |||
合 计 | — |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147671.05 | ||
合 计 | 147671.05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计算费率 (%) | 金额(元) |
1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分部分项合计+措施合计+其他项目 | 9 | ||
合 计 |
表—13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4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 基准单价 (元) | 投标单价 (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 (元) | 备注 |
1 | 热轧圆盘条 φ10 以内 | t | 6.5511 | |||||
2 | 螺纹钢筋 φ25 以内 | t | 0.2721 | |||||
3 | 螺纹钢筋 φ10~25 | t | 19.7378 | |||||
4 | 螺纹钢(三级钢) Ф12~25 HRB400 | t | 2.0769 | |||||
5 | 镀锌低碳钢丝 φ4.0 | kg | 20.2524 | |||||
6 | 镀锌低碳钢丝 φ0.7~1.2 | kg | 77.3324 | |||||
7 | 镀锌低碳钢丝 φ1.2~2.5 | kg | 9.7304 | |||||
8 | 镀锌低碳钢丝 φ2.5~4.0 | kg | 0.9742 | |||||
9 | 钢板 综合 | t | 0.6991 | |||||
10 | 塑料薄膜 | m2 | 594.2931 | |||||
11 | 棉纱 | kg | 0.0053 | |||||
12 | 土工布 | m2 | 2.8103 | |||||
13 | 铝拉铆钉 综合 | 十个 | 525 | |||||
14 | 六角螺栓 综合 | 十套 | 315 | |||||
15 | 膨胀螺栓 综合 | 十套 | 20.1 | |||||
16 | 膨胀螺栓 M10 | 十套 | 0.4338 | |||||
17 | 圆钉 综合 | kg | 122.3256 | |||||
18 | 圆钉 50~75 | kg | 4.955 | |||||
19 | 水砂纸 | 张 | 1.39 | |||||
20 | 低碳钢焊条 综合 | kg | 175.4284 | |||||
21 | 钢锯片 φ300 | 片 | 1.0611 | |||||
22 | 铁件 综合 | kg | 228.0264 | |||||
23 | 零星卡具 | kg | 125.97 | |||||
24 | 中砂 | m3 | 429.9047 | |||||
25 | 碎石 20~40 | m3 | 79.9128 | |||||
26 | 碎石 30~50 | m3 | 0.2147 | |||||
27 | 碎石 40 | m3 | 17.8361 | |||||
28 | 碎石 60 | m3 | 22.8351 | |||||
29 | 碎石 80 | m3 | 0.8702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基准单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21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 基准单价 (元) | 投标单价 (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 (元) | 备注 |
30 | 石屑 | m3 | 812.0206 | |||||
31 | 蒸压灰砂砖 240×115× 53 | 千块 | 2.5938 | |||||
32 | 板枋材 综合 | m3 | 3.1249 | |||||
33 | 松杂板枋材 | m3 | 0.3373 | |||||
34 | 防水胶合板 模板用 18mm | m2 | 5.8432 | |||||
35 | 钢塑复合双向土工格栅 | m2 | 334.4855 | |||||
36 | 热塑标线底漆 | kg | 85.2811 | |||||
37 | 热熔标线涂料 | kg | 2794.4518 | |||||
38 | 石油沥青 60~100# | t | 0.1374 | |||||
39 | 柴油 | t | 0.0192 | |||||
40 | 润滑脂 | kg | 0.14 | |||||
41 | 隔离剂 | kg | 3.8955 | |||||
42 | 润滑剂 | kg | 11.5588 | |||||
43 | 脱模剂 | kg | 138.0727 | |||||
44 | 氧气 | m3 | 13.7262 | |||||
45 | 液化石油气 | m3 | 57.9243 | |||||
46 | 乙炔气 | kg | 5.9696 | |||||
47 | 强力植筋胶 | L | 11.438 | |||||
48 | 焊接钢管 DN40 | m | 0.043 | |||||
49 | 镀锌钢管撑杆 | kg | 30.2897 | |||||
50 | 镀锌钢管立柱 φ 325x12x8220 | kg | 761.4 | |||||
51 | 橡胶管 综合 | m | 2.1491 | |||||
52 | 草板纸 80# | 张 | 171.45 | |||||
53 | 水 | m3 | 683.8453 | |||||
54 | 复合木模板面板 | m2 | 11.7729 | |||||
55 | 钢模板 | kg | 620.2352 | |||||
56 | 木支撑 | m3 | 3.4347 | |||||
57 | 反光材料(玻璃珠) | kg | 112.3669 | |||||
58 | 其他材料费 | 元 | 5866.1244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基准单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21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3 页 共 4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 基准单价 (元) | 投标单价 (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 (元) | 备注 |
59 | 材料费调整 | 元 | 0.4773 | |||||
60 | 镀锌钢管横梁 | kg | 441.8403 | |||||
61 | 普通预拌混凝土 碎石粒径综合考虑 C15 | m3 | 414.2727 | |||||
62 | 普通预拌混凝土 碎石粒径综合考虑 C20 | m3 | 107.3768 | |||||
63 | 普通预拌混凝土 碎石粒径综合考虑 C25 | m3 | 56.5318 | |||||
64 | 普通预拌混凝土 碎石粒径综合考虑 C30 | m3 | 30.5651 | |||||
65 | 商品普通混凝土 碎石粒径综合考虑 C35 | m³ | 304.2864 | |||||
66 | 湿拌砌筑砂浆 砌筑灰缝 ≥5mm M7.5 | m3 | 2.2847 | |||||
67 | 湿拌砌筑砂浆 砌筑灰缝 ≥5mm M10 | m3 | 1.036 | |||||
68 | 湿拌抹灰砂浆 一次抹灰厚度≥5mm M15 | m3 | 0.02 | |||||
69 | 湿拌抹灰砂浆 一次抹灰厚度≥5mm M20 | m3 | 0.0553 | |||||
70 | 湿拌地面砂浆 地面普通找平 M15 | m3 | 10.8314 | |||||
71 | 湿拌地面砂浆 地面普通找平 M20 | m3 | 3.3717 | |||||
72 | 彩钢板 δ0.6 | m2 | 750 | |||||
73 | 橡胶圈 DN300 | 个 | 2.06 | |||||
74 | 橡胶圈 DN800 | 个 | 69.6641 | |||||
75 | 预制混凝土盖板 | m3 | 11.3028 | |||||
76 | HDPE 缠绕增加结构壁b 型管 环刚度 8 Φ300 | m | 10.1 | |||||
77 | Ⅱ级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承插口) Φ800(壁厚 80) | m | 134.6027 | |||||
78 | 太阳能爆闪灯 | 套 | 0.5316 | |||||
79 | 铝合金板 4800*2800*3mm | 块 | 1 | |||||
80 | 铝合金板 ○800 | 块 | 1 | |||||
81 | 铝合金板 △1100mm | 块 | 1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基准单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21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市政工程 标段: 第 4 页 共 4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 基准单价 (元) | 投标单价 (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 (元) | 备注 |
82 | 铝合金板 ○1000mm | 块 | 1 | |||||
83 | 铝合金板 八边形 800mm | 块 | 2 | |||||
84 | 铝合金板 □800*800mm | 块 | 6 | |||||
85 | 铸铁方井盖座 600*600 | 块 | 13 | |||||
86 | 雨水篦子 750*450 | 套 | 8 | |||||
87 | 仿花岗岩人行道砖 C35 300×300×60 | m2 | 481.2768 | |||||
88 | 盲道砖 C35 300×300× 60 | m2 | 57.6504 | |||||
89 | A 型 C30 素混凝土路缘石 500*350*150 | m | 532.1645 | |||||
90 | Gr-A-2B 波形护栏 | m | 150.15 | |||||
91 | 镀锌钢管 Φ89*4*4700mm | 套 | 3 | |||||
92 | 镀锌钢管 Φ89*4*3800mm | 套 | 2 | |||||
93 | 镀锌钢管 Φ89*4*4600mm | 套 | 2 | |||||
94 | 镀锌钢管 Φ89*4*3700mm | 套 | 1 | |||||
95 | 预拌水泥砂浆 1:2 | m3 | 0.6059 | |||||
96 | 预拌水泥砂浆 1:3 | m3 | 0.02 | |||||
97 | 预拌水泥砂浆 M7.5 | m3 | 0.1689 | |||||
98 | 预拌水泥砂浆 M10 | m3 | 2.6698 | |||||
99 | 预拌砂浆 | m3 | 19.5502 | |||||
100 | 预拌混凝土 | m3 | 911.1988 | |||||
101 | 预拌混凝土 C15 | m3 | 0.9 | |||||
102 | 预拌混凝土 C25 | m3 | 0.89 | |||||
103 | 预拌混凝土 C30 | m3 | 0.044 | |||||
104 | 镀锌钢架 | kg | 3.24 | |||||
105 | 石质(砼质)车止石 φ240 | x | 10 |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基准单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21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汇总内容 | 金额:(元) | 其中:暂估价(元) |
1 | 分部分项合计 | ||
2 | 措施合计 | ||
2.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
2.2 | 其他措施费 | ||
3 | 其他项目 | ||
3.1 | 暂列金额 | ||
3.2 | 暂估价 | ||
3.3 | 计日工 | ||
3.4 | 总承包服务费 | ||
3.5 | 预算包干费 | ||
3.6 | 工程优质费 | ||
3.7 | 概算幅度差 | ||
3.8 | 索赔费用 | ||
3.9 | 现场签证费用 | ||
3.10 | 其他费用 | ||
4 | 税前工程造价 | ||
5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
6 | 总造价 | ||
7 | 人工费 | ||
招标控制价合计=1+2+3+5 |
注:本表适用于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投标报价的汇总,如无单位工程划分,单项工程也使用本表汇总
表—0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描述 | 计 | 工程量 | 金额(元) | ||
量单位 | 综合单价 | 综合合价 | 其中 | |||||
暂估价 | ||||||||
整个项目 | ||||||||
1 | 050102001001 | 栽植乔木 | 1.乔木种类:仁面子 2.乔木胸径:13-15cm 3.养护期:3 个月 | 株 | 8 | |||
2 | 050102008001 | 栽植花卉 | 1.木本类:毛杜鹃 2.苗高 0.35m 冠幅 0.3m,密度 25 株/m2 3.养护期:3 个月 | m2 | 195 | |||
3 | 050102008002 | 栽植花卉 | 1.木本类:射干 2.苗高 0.35m 冠幅 0.3m,密度 25 株/m2 3.养护期:3 个月 | m2 | 195 | |||
分部分项合计 | ||||||||
措施项目 | ||||||||
4 | 050403001001 | 树木支撑架 | 1.支撑类型、材质:茅竹三脚桩支撑 2.支撑材料规格:竹长 3m 内 | 株 | 8 | |||
单价措施合计 | ||||||||
x页小计 | ||||||||
合 计 |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费率 (%) | 金额 (元) | 调整费率 (%) | 调整后金额 (元) | 备注 |
1 | LSSGCSF00001 |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10 | 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 10%计算 | |||
2 | 粤 050405010001 | xx工地增加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0 | 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市级xx工地 0.61%;省级xx工地 1.20% | |||
3 | 050405002001 | 夜间施工增加费 | 20 | 以夜间施工项目人工费的 20%计算 | ||||
4 | 粤 050405009001 | 赶工措施费 | 分部分项人工费+分部分项机具费 | 0 | 赶工措施费= (1-δ)*分部分项的(人工费 +施工机具费) *0.58 (0.8≤ δ<1 式中: δ=合同工期/ 定额工期) | |||
5 | 050405006001 | 反季节栽植影响措施 | 按实际发生或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 | |||||
6 | QTFY00000001 | 其他费用 | 按经批准的专项施工组织方案计算 | |||||
合 计 |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金额(元) | 结算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6051.60 | 明细详见表-12-1 | |
2 | 暂估价 | 0.00 | ||
2.1 | 材料暂估价 | — | 明细详见表-12-2 | |
2.2 | 专业工程暂估价 | 0.00 | 明细详见表-12-3 | |
3 | 计日工 | 明细详见表-12-4 | ||
4 | 总承包服务费 | 明细详见表-12-5 | ||
5 | 预算包干费 | |||
6 | 工程优质费 | |||
7 | 概算幅度差 | |||
8 | 现场签证费用 | |||
9 | 索赔费用 | |||
10 | 其他费用 | |||
合 计 | — |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名称 | 计量单位 | 暂定金额(元) | 备注 |
1 | 暂列金额 | 6051.6 | ||
合 计 | 6051.60 | — |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算基础 | 计算基数 | 计算费率 (%) | 金额(元) |
1 | 增值税销项税额 | 分部分项合计+措施合计+其他项目 | 9 | ||
合 计 |
表—13
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
(适用于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
工程名称:绿化工程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 名称、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风险系数 (%) | 基准单价 (元) | 投标单价 (元) | 发承包人确认单价 (元) | 备注 |
1 | 塑料篾 | kg | 0.216 | |||||
2 | 余土外运 | m3 | 28.9986 | |||||
3 | 熟耕土(松方) | m3 | 14.6441 | |||||
4 | 茅竹 3m 内 | 条 | 24.48 | |||||
5 | 杀虫剂 | kg | 2.7447 | |||||
6 | 无机肥(复合肥) | kg | 61.1478 | |||||
7 | 有机肥 | t | 2.5145 | |||||
8 | 水 | m3 | 205.4914 | |||||
9 | 其他材料费 | 元 | 106.6698 | |||||
10 | 材料费调整 | 元 | -0.0396 | |||||
11 | 仁面子 胸径 13~15cm | 株 | 8.282 | |||||
12 | 毛杜鹃 苗高 0.35m 冠幅 0.3m | 株 | 5107.6861 | |||||
13 | 射干 苗高 0.35m 冠幅 0.3m | 株 | 5118.75 | |||||
注:1.此表由招标人填写除“投标单价”栏的内容,投标人在投标时自主确定投标单价。
2.基准单价应优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单价,未发布的,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单价。
表-21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
(GF—2017—0201)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定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 xx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目 录
18. 保险 101
19. 索赔 101
20. 争议解决 103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4
1. 一般约定 104
2. 发包人 106
3. 承包人 107
4. 监理人 108
5. 工程质量 109
6. 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109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7. 工期和进度 109
8. 材料与设备 110
9. 试验与检验 111
10. 变更 111
11. 价格调整 112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13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15
14. 竣工结算 116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16
16. 违约 117
17. 不可抗力 118
18. 保险 118
20. 争议解决 118
广东明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6.工程规模:
7.结构形式: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8.工程承包范围: 。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符合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壹份,承包人执壹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
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
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 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 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
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
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 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 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
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
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 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
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 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
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xx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xx施工费
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 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xx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 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xx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 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 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 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
(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
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
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
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
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
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
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
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
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
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
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
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
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
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
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
ΔP = P0⎡A + ⎛B1 × Ft1 + B2 × Ft2 + B3 × Ft3 ++ Bn × Ftn ⎞ − ⎤
⎠
⎢
⎝
⎦
⎣ ⎜ F01
F02
F03
F0n ⎟ ⎥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 B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
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 F02; F03 F0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 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 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 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 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
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 日至当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 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
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
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
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 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1 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
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
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13.2.3 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 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 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xx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
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
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2.5 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14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
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