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号:LBA-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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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单
(2022年版)
保险单号:LBA-BD-*******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是由国家出资设立、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指定承办机构。作为保险人股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是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了支持中长期出口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保险人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办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交了《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申请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投保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示承认和理解保险条款;保险人在充分信赖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所作xx和保证及其所提交的材料/信息的基础上出具保险单,并在收到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年 月 日
保险条款
第一章 定义
一、保险单:保险单由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投保单、保险单签发页、保险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批单等共同构成。
二、批单: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达成的对保险单的书面补充或修改。批单与保险单其他约定不一致时,以批单为准;在后出具的批单效力优于在先出具的批单。
三、保险人: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四、投保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投保人”中列明的主体。
五、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被保险人”中列明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
六、借款人:指贷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借款人”中列明。
七、贷款协议:指被保险人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贷款的协议,具体在《保险单明细表》“贷款协议”中列明。
八、中国的出口贸易:指中国向另一国家(或地区)的货物、技术、服务出口,包括对外承包工程。
九、担保人:指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单方出具保函或通过其他形式,保证在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时承担还款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主体。
十、担保合同:指为借款人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者其他可以起到类似效果的法律文件,包括在《保险单明细表》“担保”中列明的担保措施
对应的法律文件,未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但被保险人另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与贷款协议相关的具有担保效果的法律文件以及本保险单第十条第九款约定的其他文件。
十一、担保权益:指被保险人基于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就担保财产的处置变现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或者要求担保人清偿应收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质押权、保证及其他类似权益。
十二、应收款:指根据贷款协议约定被保险人到期有权向借款人收取的款项,包括且限于贷款本金及其应付款日(含)之前的利息,不包括罚息。
十三、应付款日:指被保险人在贷款协议项下每笔应收款的到期日。
十四、罚息:指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本息后,被保险人对逾期本息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
十五、破产:指依据主体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该主体已进入破产程序,或法院、有权机关依法采取了其他使该主体免受债权人直接追偿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
十六、承保金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承保金额”中列明的金额,其计算基础为贷款协议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投保时被保险人根据贷款利率及提款进度估算的利息额之和。
十七、实质性内容:指足以扩大承保范围、增加承保风险或对追偿效果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的签署主体、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安排、约束条件、担保条件、争议解决方式、贷款协议与担保合同各方的重要权利义务等。
十八、被保险人自留风险:指对于本保险单所承保的应收款,保险人基于赔偿比例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被保险人自留的损失比例。
十九、等待期:指损失发生后,保险人认定风险及相应损失所必需的时间。本保险单项下的等待期:(1)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列明的风险的等待期为风险发生之日起九十日;(2)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除了第一款第(一)项以外其他风险的等待期为应付款日起九十日;(3)对于首次索赔后发生的连续的、相同的风险,等待期为零日。
二十、最高赔偿限额:指在《保险单明细表》“最高赔偿限额”中列明的数额,是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等于承保金额与赔偿比例之积。
二十一、赔偿比例:指在《保险单明细表》“赔偿比例”中列明的比例数值。二十二、追偿费用:指在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x、公证费、认证费和执行费等。追偿费用不包括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等。
二十三、追偿款:包括(1)被保险人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收到的、或虽在赔款前收到但在赔款时未予扣减的与贷款协议有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协议项下应收的本金和利息、担保合同项下追回款项;(2)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追回的与赔偿有关的款项。
二十四、权益比例: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对追偿款所享有权利的比例,其中,保险人权益比例为保险人实际赔款与对外追偿总金额的比值,被保险人权益比例为(1-保险人权益比例)。对外追偿总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的追偿金额的总和,包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以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但由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损失。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被保险人为中国的出口贸易以出口买方信贷形式提供的贷款,其信贷期限在两年以上。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下列风险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单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商业风险
(一)借款人破产、解散或出现其他导致借款人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
(二)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二、政治风险
(一)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二)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三)借款人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暴动或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四)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风险。第三条 责任范围
因在本保险单保险责任期限内发生的本保险条款第二条中列明的风险,
造成的被保险人下列损失,保险人按照赔偿比例在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偿还的贷款本金;
二、借款人未按贷款协议约定支付的利息,但罚息除外。
第四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无论本保险单其他条款如何约定,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约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未列明的风险。
第五章 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费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承保金额为计费基础,保险费率、保险费金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为准。
第六条 投保人应于《保险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保险费通知书》列明的币种和金额向保险人全额交纳保险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投保人可指示《保险费通知书》中列明的保险费支付人代为交纳保险费。在前述相关方未及时交纳保险费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代其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若保险单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约定终止时,保险
人将重新计算并扣收保险单终止前应收取的保险费,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应收取的保险费=本保险单下保险费*a/(a+b)。其中,a 为保险责任生效日至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期间实际每天本金余额之和;b 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至
保险xxx的保险单终止日期间每天本金余额之和。b 中“每天本金余额”采用以下孰晚者中数据为计算依据:1.投保时提交确认承保金额使用的本息测算表;2.提款结束时更新的本息测算表;3.保险人书面重新确认的本息测算表。
当日发生提款的,以提款后的金额为准,当日发生还款的,以还款后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七条退还保险费时,将退还至原保险费支付账户,但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三方达成一致退还至其他账户的除外。
第九条 在保险责任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调整保险责任期限,导致保险人实际承担的保险责任增加的,如保险人审核同意,将重新计算保险费并收取重新计算的保险费与原保险费的差额。
第六章 被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被保险人保证:
一、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贷款协议的各项约定;
二、认真审核提款相关文件,确认所放款项符合贷款协议约定的放款条件和用途,同时,在未发生本保险单约定风险且已满足贷款协议约定放款条件的情况下,如已收到符合贷款协议要求的提款申请文件和相关单据,按贷款协议约定履行放款义务;
三、借款人提款后,无论与贷款协议相关的商务合同效力及履行情况如何,借款人都负有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还款义务;
四、如需对贷款协议或担保合同做任何涉及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
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五、如对贷款协议或担保合同进行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或修改,自变更或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贷款协议及与贷款协议相关的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但根据本条第九款约定签署的风险转移文件除外;
七、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本保险的信息,均是准确和真实的,没有涉及实质性内容的保留、遗漏、隐瞒和误报;
八、依法有效落实《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担保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所需的审批、登记、备案等手续,并尽力确保担保权益持续有效;
九、本保险单项下的被保险人自留风险不得低于 5%。如《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赔偿比例低于 95%,在被保险人自留风险不低于 5%的前提下,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可就赔偿比例之外的风险向除借款人和担保人之外的第三方转移,但应在签署相关文件(简称“风险转移文件”)后三十日内按照《向第三方风险转移通知书》的格式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征得了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且及时履行了前述通知义务:
(1)该等风险转移文件不视为本保险单项下的“担保合同”,本款所述接受风险的第三方不视为本保险单项下的担保人;(2)被保险人自该等风险转移文件获得的款项,不在保险人计算赔款时扣减,也不视为本保险单项下的追偿款。为免疑义,《保险单明细表》“担保”中已经列明的担保措施对应的法律文件不得视为本款所述“风险转移文件”;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或未按照前述要求及时通知保险人的风险转移文件也视为本保险单项下的
担保合同。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
一、认真审查与贷款协议相关的商务合同、文件和单证,如发现有可能影响或妨碍贷款协议正常执行的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及时、充分地行使贷款协议以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赋予被保险人的各项权利,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三、及时通知并督促借款人支付到期应付的本金或利息,在借款人到期未偿还本金或利息时,及时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益;
四、负责落实与贷款协议订立、执行或确认贷款协议有效性和合法性等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翻译费、律师费等;
五、确保在履行贷款协议期间采取任何措施时,基于当时的合理判断,尽力避免增加已发放贷款的回收风险,从而对保险人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六、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时,及时在借款人或担保人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参与相关程序,并向保险人提供破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根据保险人的合理要求,与保险人分享在贷款协议和担保合同项下有权获得的信息或资料、贷后检查获得的相关信息,以及保险人要求提供的与本保险单相关的其他信息或资料,并允许保险人查阅和复印。
第十二条 提还款情况通报
一、被保险人在每一笔放款或应付款日后的十五日内,向保险人书面通知如下情况:
(一)最新贷款发放的日期、金额、相应的到期日和使用的利率;
(二)已发放的贷款总额和已收回的本金、利息及使用的利率;
(三)未提款贷款承诺;
(四)逾期的本金、利息及使用的利率;
(五)贷款余额。
二、被保险人应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全部提款完毕后或提款期结束后四十五日内,向保险人书面通报经借款人确认的还本付息表。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贷款协议约定以及银行应有的审慎态度密切跟踪项目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的风险状况,并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下述情况发生后立即向保险人书面通报,最晚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本保险条款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基于合理判断可能发生;二、任何影响被保险人实现担保权益的事件已经发生或基于合理判断可
能发生;
三、贷款协议项下发生借款人违约事件或违约行为;四、借款人或担保人的风险明显增加。
第十四条 在得知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列明的情形发生后,被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单和贷款协议、担保合同等文件的约定及时拟定应对措施,并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应及时书面反馈意见。如保险人有不同意见,被保险人应与保险人充分协商,并重新拟定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约定的义务,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在十五日内进行补救,并有权视被保险人的补救结果和影响保险人利益的严重程度,择一或同时采取下述措施:
一、降低赔偿比例;
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解除本保险单,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七章 可能损失处理及定损核赔第十六条 可能损失通知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在下述期限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
(一)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风险发生的三十日内;
(二)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条第二款列明的风险已发生且贷款协议项下的实际损失也已发生的三十日内。
二、被保险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的,保险人有权根据情况降低赔偿比例。
三、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仍应继续按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的有关约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向借款人及担保人主张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追讨和变现担保物等,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止损、减损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在取得保险人书面认可后,可在后续追偿款中予以补偿,或按照保险人最终确定的实际赔偿比例进行分摊;如通过止损、减损措施避免了保险人赔偿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保险人最终没有赔付,则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进行分摊。止损、减损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正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费用,如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人员工资等。如被保险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追讨行为可能对保险人产生不利影响,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调整其追讨行为。
第十七条 索赔
一、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可向保险人索赔。
二、被保险人最迟应在相应的应付款日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针对该等应收款的索赔权利。
三、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的格式如实填报相关事项,并负责提供下列文件:
(一)风险、损失确已发生及其因果关系的说明文件,如借款人破产、解散,或拖欠到期债务的说明文件,相关国家(地区)发生外汇管制、战争等政治风险的说明文件,损失及索赔金额的计算文件以及损失确由承保风险所导致的说明文件等;
(二)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相关文件;
(三)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各项义务履行情况说明,如贷款人放款明细文件、借贷双方之间催收往来信函、担保合同执行情况说明、采取的止损减损措施说明等;
(四)其他与索赔相关的必要文件。
四、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所导致的虚假内容,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已经赔偿的款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五、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八条 定损核赔
一、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书》及全部证明文件后,保险人将根
据本保险单的有关约定做出赔偿与否以及赔偿金额的决定。
二、保险人将在不晚于下列日期后到者做出是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及损失的认定,并向被保险人出具《赔付通知书》或《拒绝赔付通知书》:
(1)等待期届满之日;(2)收到正式《索赔申请书》和全部证明文件后三十日。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对《赔付通知书》的书面确认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三、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比例以及本保险单的其他相关约定,确定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四、履行赔偿义务时,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宣布执行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加速还款条款,保险人均有权选择一次性提前履行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赔偿义务,或按贷款协议约定的原还款计划分期支付赔款。如选择前者,赔偿金额将不包括未到期利息;如选择后者,赔偿金额将包括相应的贷款本金及应付款日之前利息。
五、在计算赔偿金额时,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任何赔款,均应视为贷款协议项下的到期还款,并按应收款到期的时间顺序进行抵扣。
六、保险人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时,以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约定的货币支付,并按被保险人的要求将赔款付至其指定账户。
七、保险人在支付赔款或追偿款时,有权以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欠款,包括但不限于应分摊的减损和追偿费用、应转付的追偿款等,冲抵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或追偿款。
八、在保险人进行赔偿后,如发现按照本保险单的约定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已赔偿金额高于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
应赔款。
第八章 追偿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在支付赔款后即自动获得赔款部分对应的贷款协议及担保合同项下权益。在取得赔款后,被保险人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保险人指示继续向借款人追偿欠款、主张担保权益、变现担保物等,并及时向保险人报告进展情况。
二、如保险人认为有必要以保险人名义进行追偿的,按保险人要求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
三、如保险人认为有必要的,按保险人要求及贷款协议和担保权益所适用法律完成权益转让。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对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保险人有权对后续索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被保险人退还相应赔款。
第二十一条 追偿款及追偿费用的分摊
一、在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任何追偿款,须在十五日内通知对方,并按权益比例进行分摊。在追偿款分摊前,该款项中属于对方的部分视为代对方保管。
二、对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均认可的追偿费用,按权益比例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分摊。
第九章 货币及汇率
第二十二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赔款及追偿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单货币计价和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人民币、港币、美元、欧元、英镑、日元等币种支付。如需兑换:
一、按照《保险费通知书》和《赔付通知书》签发当月第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第一个中行折算价分别确定保险费和赔款。如无上述汇率可以参照,或双方另有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为准;
二、对于追偿款,以双方届时约定的汇率为准。
第十章 保险单的生效、变更及终止第二十三条 保险单生效
本保险单自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签署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保险单变更
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变更和修改须以《批单》确认。第二十五条 保险单终止
一、除非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若自保险人向投保人出具的《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列明的条件未全部满足,则本保险单于《项目批复通知书》中列明的批复之日起十二个月届满后自动终止。
二、保险责任生效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审核同意的,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将退还全部已收取保险费,并出具《保险单终止通知书》。
三、保险责任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后,可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保险单。保险人审核同意的,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有关约定计算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单自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申请终止保险单之日起终止,保险人随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出具《保险单终止通知书》。
第十一章 保险责任生效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于下列条件均满足时生效:
一、贷款协议生效;二、本保险单生效;
三、保险人按照《保险费通知书》的约定收到足额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于下列任一条件具备时即终止: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的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单;
二、本保险单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终止;
三、《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日已到;四、被保险人收到贷款协议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五、保险人全部履行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义务;
六、贷款协议终止,且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