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107年12月28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http://www.tse.com .tw)免費查詢。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包銷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初次上櫃前公開承銷之普通股股票銷售辦法公告 (股票代號:4538)
(本案公開申購係預扣價款,並適用掛牌後首五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審慎評估)
(本案投標人需繳交投標保證金,如得標後不履行繳款義務者,除喪失得標資格外,證券承銷商就投標保證金應沒入之)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辦理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詠城公司)普通股股票初次上櫃承銷案(以下簡稱本次承銷案)公開銷售之總股數4,860仟股對外辦理公開銷售,其中3,808仟股以競價拍賣方式為之,業已於107年12月28日完成競價拍賣作業(開標日),952仟股則以公開申購配售辦理,依「證券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由大詠城公司協調其股東提供已發行普通股100仟股,供主辦承銷商採公開申購方式進行過額配售,其實際過額配售數量視中籤情形認定。茲將銷售辦法公告於後:
一、承銷商名稱、地址、總承銷數量、證券承銷商採競價拍賣、公開申購配售及過額配售數量:
股數:仟股
證券承銷商名稱 | 地 址 | 過額配 售股數 | 競價拍 賣股數 | 公開申 購股數 | 總承銷 股數 |
日盛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0x0x | 100 | 3,808 | 892 | 4,800 |
台新綜合證券(股)公司 | 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18號19樓 | - | - | 30 | 30 |
第一金證券(股)公司 | xxxxxxxxx00x00x | - | - | 30 | 30 |
合 計 | 100 | 3,808 | 952 | 4,860 |
二、承銷價格:每股新台幣 14.00 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壹拾元整)。
三、本案適用掛牌後首五個交易日無漲跌幅限制之規定,投資人應注意交易之風險。
四、初次上櫃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執行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措施之相關資訊及發行公司股東自願送存集保股份占上櫃掛牌資本額之比例及自願送存集保期間:
(一)過額配售機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商已與大詠城公司簽定「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由大詠城公司協調其股東提出100仟股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證券承銷商進行過額配售,主辦承銷商負責規劃及執行穩定價格操作,以穩定承銷價格。
(二)特定股東限制: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之規定,主辦證券承銷商已與大詠城公司簽定「股票初次上櫃過額配售及股東自願集保協議書」。該公司強制集保股數為31,157,248股,自願集保股數為0股,合計31,157,248股,分別占申請上櫃時已發行股份總額42,000,000股之74.18%,以及占上櫃掛牌時擬發行股份總額47,600,000股之65.46%。
五、初次上櫃承銷案件,是否因公開申購配售之申購狀況而調整詢價圈購、公開申購配售數量之情事者,應予以揭露:不適用。
六、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投資人資格及事前應辦理事項:
(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格:
1.申購人應為中華民國國民。
2.申購人應於往來證券經紀商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及集中保管帳戶。
3.申購人應洽往來證券經紀商辦理與指定之銀行簽訂委託書,同意銀行未來申購截止日止,自動執行扣繳申購處理費20元、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50元之手續。
(二)如有辦理過額配售者,資格同本公告第六條(一)公開申購投資人資料辦理。七、競價拍賣、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之數量限制:
(一)競價拍賣數量:競價拍賣最低每標單位為1張(仟股),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不超過486張(仟股),每一投標人最高可得標數量不得超對外公開銷售之百分之十(486張(仟股)),投標數量以1張(仟股)之整倍數為投標單位。
(二)公開申購數量:每壹銷售單位為1仟股,每人限購1單位(若超過壹申購單位,即全數取消申購資格)。
(三)過額配售數量:過額配售數量為100仟股,該過額配售部分,採公開申購方式辦理,並依「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規定訂定承銷價格。
(四)承銷商於辦理配售作業時,應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
八、申購期間、申購手續及申購時應注意事項:
(一)申購期間自108年1月3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8年1月7日;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108年1月8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二)申購方式:於申購期間內之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以下列方式申購(除申購截止日外,申購人於申購期間內當日下午二時後始完成委託者,視為次一營業日之申購委託)。
1.電話申購:投資人可以電話向往來經紀商業務人員下單申購並由其代填申購,故雖未親自填寫,但視同同意申購委託書所載各款要項。
2.當面或網際網路申購:投資人應確實填寫申購委託書各項資料並簽名或蓋章,至往來經紀商當面向業務人員或於申購期間截止日前以網際網路申購,惟採網際網路時,申購者需自負其失誤風險,故申購人宜於網際網路申購後電話洽收件經紀商業務人員,以確保經紀商收到申購委託書。
(三)申購人向證券經紀商投件申購後,申購委託書不得撤回或更改。
(四)每件公開申購抽籤案件,每位申購人僅能向一家證券經紀商辦理申購,且以申購一件為限。重複申購者將被列為不合格件,取消申購資格。
(五)申購人申購時,需確認申購截止日銀行存款餘額應有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供銀行執行扣款。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申購,當申購人投件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所申購各案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總額為準,否則全數為不合格件。
(六)為便於申購人查閱投件是否已被接受為合格件,收件經紀商於申購期間,每日將截至前一日止之初步合格及不合格申購資料(此時尚未驗證重複件,亦尚未執行款項扣繳)備置於營業廳,以供申購人查閱。
(七)申購人申購後,往來銀行於扣繳日108年1月8日將辦理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扣繳事宜(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如申購人此時銀行存款不足申購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三項總計之金額,將視為不合格件。
(八)申購人之申購投件一旦被列為不合格件,則將取消申購資格,證券經紀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點前(108年1月10日),併同未中籤之申購人之退款作業,退還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有價證券價款(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九)申購人銀行存款不足同時支應投標保證金、投標處理費、得標價款、得標手續費、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交易巿場之交割價款時,應以交割價款為優先,次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再為申購處理費、申購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最後為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
九、公開申購銷售處理方式及抽籤時間:
(一)相關作業請參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
(二)證交所應於抽籤前,將銀行存款不足無法如期扣繳申購處理費、申購價款、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及重複申購之資料予以剔除,並應於申購截止日之次一營業日完成上述合格件及不合格件之篩選,重複申購者已扣繳之處理費不予退還,並由承銷商於承銷期間截止後一週內以掛號函件通知申購人。
(三)如申購數量超過銷售數量時,則於108年1月9日上午九時起在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抽籤室(xxxxxxxxxxxx),xxx方式就合格件辦理電腦抽籤作業抽出中籤人,其方式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及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辦理,並由證交所邀請發行公司代表出席監督。
十、申購人經中籤後不能放棄認購及要求退還價款,申購前應審慎評估。十一、通知及(扣)繳交價款日期與方式:
(一)競價拍賣部分:
1.得標人之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為108年1月3日止,得標人應繳足下列款項:
(1)得標價款: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款認購之,應繳之得標價款,應扣除已扣繳之投標保證金後為之。
(2)得標手續費: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承銷商得向得標人收取得標手續費。本次承銷案件得標人每一得標單應繳交得標價款之4.5%之得標手續費,並併同得標價款於銀行繳款截止日(108年1月3日)前存入往來銀行。
每一得標單之得標手續費:每股得標價格 × 得標股數 × 4.5%。
(3)得標人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扣繳日:108年1月4日(依銀行實際之扣款作業為準)。
2.得標人未如期履行繳款義務時,除喪失得標資格外,投標保證金應由主辦承銷商沒入之,並依該得標人得標價款自行認購。
3.如有數個有價證券承銷案於同一天截止繳交得標價款及得標手續費,當投資人投標參與其中一個以上案件,或就同一競價拍賣案件有多筆得標單時,銀行存款之扣款應以已繳保證金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得標應繳價款及得標手續費合計總額較高者優先扣款,如金額相同者,以投標單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扣款。
4.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作業:經紀商業於開標日次一營業日(108年1月2日)上午十點前,依證交所電腦資料,指示往來銀行將未得標(包括單一投標單部份未得標)及不合格件之保證金不加計利息予以退回,惟投標處理費不予退回。
(二)公開申購部份:申購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申購價款扣繳日為108年1月8日(扣繳時點以銀行實際作業為準)。
(三)實際承銷價格(公開申購及過額配售價格)訂定之日期為107年12月28日,請於當日上午十時自行上網至臺灣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x.xxx.xx)免費查詢。
(四)如有辦理過額配售時,係採公開申購方式,並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及「證券商辦理公開申購配售作業處理程序」辦理。
十二、未中籤人或不合格件之退款作業:
對於未中籤人之退款作業,將於公開抽籤次一營業日(108年1月10日),依證交所電腦資料,將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及認購價款退還未中籤申購人(均不加計利息),惟申購處理費不予退回。
十三、公開申購之中籤名冊及競價拍賣得標名單之查詢管道:
(一)公開申購
1.可參加公開抽籤之合格清冊,將併同不合格清冊,於公開抽籤日,備置於收件經紀商(限所受申購部分),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主辦承銷商營業處所,以供申購人查閱。
2.由承銷商於公開抽籤日次一營業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等。
3.申購人可以向原投件證券經紀商查閱中籤資料,亦可以透過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中籤,但使用此系統前,申購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后:
(1)當地電話號碼七碼或八碼地區(含金門),請撥412-1111 或412-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2)當地電話號碼六碼地區請撥41-1111 或41-6666,撥通後再輸入服務代碼111#
(3)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每件50元整。 (二)競價拍賣
開標日後,投標人可於「承銷有價證券競價拍賣系統」或向開戶證券經紀商查詢,亦可以透過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電話語音系統查詢是否得標,但使用此系統前,得標人應先向證券經紀商申請查詢密碼,相關查詢事宜如本公告十三、(一) 3.。
十四、有價證券發放日期、方式與特別注意事項:
(一)大詠城公司於股款募集完成後,通知集保結算所於108年1月15日將股票直接劃撥至認購人指定之集保帳戶,並於當日上櫃(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二)認購人帳號有誤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以劃撥方式交付時,認購人需立即與所承購之承銷商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十五、有價證券預定上櫃日期:108年1月15日(實際上櫃日期以發行公司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為準)。
十六、投資人應詳閱本銷售辦法、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財務資料,並對本普通股股票之投資風險自行審慎評估,大詠城公司及各證券承銷商均未對本普通股股票上櫃後價格為任何聲明、保證或干涉,其相關風險及報酬均由投資人自行負擔。如欲知其他財務資料可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 (xxxx://xxx.xxxx.xxxx.xxx.xx)或發行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
十七、公開說明書之分送、揭露及取閱地點:
(一)有關大詠城公司之財務及營運情形已詳載於公開說明書,請至辦理股票過戶機構日盛證券股務代理部(xxxxxxxxx00x0x)及主、協辦承銷商之營業處所索取,或上網至公開資訊觀測站(xxxx://xxx.xxxx.xxx.xxx.xx)及主、協辦承銷商網站免費查詢,網址如下: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xxx.xxxxxx.xxx.xx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xxx.xxxxx.xxx.xx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網址:xxx.xxxxxxxx.xxx.xx
(二)競價拍賣開標後,承銷商應將「得標通知書」及「公開說明書」以限時掛號寄予得標投資人;另應於公開申購結束後,將「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或「配售通知」以限時掛號寄發中籤人。
十八、會計師最近三年度及107年第三季財務資料之查核簽證意見:
年度 | 會計師事務所 | 會計師姓名 | 查核或核閱意見 |
104年度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5年度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6年度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意見 |
107年第三季 |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 xxx、xxx | 無保留結論 |
十九、財務報告如有不實,應由發行公司及簽證會計師依法負責。二十、特別注意事項:
(一)認購人於認購後、有價證券發放前死亡者,其繼承人領取時,應憑原認購人死亡證明書、繼承人之國民身分證正本(未滿十四歲之未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國民身分證正本代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全戶及分戶)、繼承人印鑑證明(未成年人應 加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遺產稅證明書,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應另附經法院備查之有價證券繼承拋棄同意書及其他有關文件辦理。
(二)申購人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經紀商不得受託申購,已受理者應予剔除: 1.於委託申購之經紀商未開立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者。
2.未與經紀商指定之往來銀行就公開申購相關款項扣繳事宜簽訂委託契約書。
3.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者。
4.申購委託書應填寫之各項資料未經填妥或資料不實者。
5.申購委託書未經簽名或蓋章者,惟以電話或網際網路委託者不在此限。
6.申購人款項劃撥銀行帳戶之存款餘額,低於所申購有價證券處理費、認購價款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之合計金額者。
7.利用或冒用他人名義申購者。
(三)本次參與有價證券承銷申購之人,於中籤後發現有違反前述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取消其認購資格者,其已扣繳認購有價證券款項應予退還;但已扣繳之申購處理費及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不予退還。前項經取消認購資格之認購人及經取消認購資格之繼承人,欲要求退還已繳款項時,應憑認購人或其繼承人身分證正本(法人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未滿十四歲之未
成年人,得以戶口名簿正本及法定代理人身分證正本代之),洽原投件證券經紀商辦理。
(四)申購人可以影印或自行印製規格尺寸相當之申購委託書。
(五)申購人不得冒用或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證券商經發現有冒用、利用他人名義或偽編國民身分證字號參與有價證券申購者,應取消其參與申購資格,處理費用不予退還;已認購者取消其認購資格;其已繳款項,不予退還。
(六)若於中籤後發現有中籤人未開立或事後註銷交易戶、款項劃撥銀行帳戶或集中保管帳戶情事,致後續作業無法執行者,應取消其中籤資格。
(七)證券交易市場因天然災害或其他原因致集中交易市場休市時,有關申購截止日、公開抽籤日、處理費、中籤通知郵寄工本費或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及其後續作業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有關投標截止日、開標日、投標處理費、投標保證金、得標手續費、價款之繳存、扣繳、解交、匯款等作業,其後續作業一律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另如係部份縣(市)停止上班,考量天災係不可抗力之事由,無法歸責證券商,投資人仍應注意相關之風險,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扣款日遇部分縣(市)停止上班但集中市場未休市時,投標保證金及投標處理費之扣繳日、開標日、未得標或不合格件保證金退款日、得標剩餘款項及得標手續費繳存往來銀行截止日及扣繳日、經紀商價款解交日等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二十一、該股票奉准上櫃以後之價格,應由證券市場買賣雙方供需情況決定,承銷商及發行公司不予干涉。
二十二、承銷價格決定方式(如附件一)。
二十三、律師法律意見書要旨:(如附件二)。
二十四、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如附件三)。
二十五、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定應行揭露事項:無。二十六、其他為保護公益及投資人應補充揭露事項:詳見公開說明書。
【附件一】股票承銷價格計算書一、承銷總股數說明
(一)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詠城機械或該公司)申請股票初次上櫃時之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42,000 千股,每股面額新臺幣壹拾元整,實收資本額 420,000 千元。另該公司擬於申
請上櫃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5,600 千股,以辦理股票公開承銷
作業,預計該公司股票上櫃掛牌時之股份總數為 47,600 千股,實收資本額為 476,000 千元。
(二)公開承銷股數來源
該公司本次申請股票上櫃,爰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四條之規定,採用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另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公開發行公司申請股票櫃檯買賣應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規定」第二條及第六條規定,應至少提出擬上櫃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股份,委託推薦證券商辦理承銷。該公司依擬上櫃股份總額至少百分之十計算應提出公開承銷之股數,擬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5,600 千股,並依公司法第 267 條之規定,保留發行股份之 15%,計 840 千股供員工認購外,其餘 4,760 千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28 條之 1 規定排除公司法第 267 條第 3 項原
股東優先認購之適用,業經 106 年 6 月 15 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由原股東全數放棄認購,委
由推薦證券商辦理上櫃前公開承銷作業,故該公司預計上櫃掛牌時之實收資本額為 476,000 千元。
(三)過額配售
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承銷商辦理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作業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二點之規定,主辦推薦證券商應要求發行公司協調其股東就當次依法令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之百分之十五之額度(上限),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該公司已於 102 年 3 月 29 日董事會通過「過額配售及價格穩定協議書」,協議提出委託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公開承銷股數百分之十五之額度範圍內,提供已發行普通股股票供主辦推薦證券商辦理過額配售;惟主辦推薦證券商得依市場需求決定過額配售數量。
(四)符合股權分散標準
該公司截至 107 年 10 月 2 日之股東名冊,該公司內部人及該等內部人持股逾百分之五十之法人以外之記名股東為 203 人,其持股合計占已發行股份總額為 21.12%,尚未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三條有關股權分散之標準,該公司預計於股票上櫃掛牌前完成股權分散之作業。
二、申請公司與推薦證券商共同訂定承銷價格之依據及方式
(一)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承銷價格訂定所採用的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
目前證券投資分析較常用之股票價值評價方法包括市價法、成本法及收益法,各方法皆有其優缺點,且採用方法不同,評估結果亦有所差異。其中常使用之股票評價方法主要可分為「市場法」與「成本法」二種模式。「市場法」又以本益比法(Price/Earnings ratio,P/E ratio)及股價淨值比法(Price/Book value ratio,P/B ratio)為主,茲分述如下:
項目 | 市場法 | 成本法 | 收益法 | |
x益比法 | 股價淨值比法 | 淨值法 | 現金流量折現法 | |
計算方式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 料,計算每股帳面盈 餘,並以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本益比估算股 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類似公 司不同之處。 | 依據公司之財務資 料,計算每股帳面淨 值,比較上市櫃公司或產業性質相近的同業平均股價淨值比估算股價,最後再調整溢價和折價以反應與類似 公司不同之。 | 以帳面之歷史成本資料為公司價值評定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帳面資產總額減去帳面負債總額,並考量資產及負債之市場價格而進 行帳面價值調整。 | 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 值。 |
優點 | 1. 具經濟效益與時效性,為一般投資人投資股票最常用之參考依據。 2. 市場價格資料較易取得。 | 1. 淨值係長期且穩定之指標,盈餘為負值時之另一種評估選擇。 2. 市場價格資料容易取得。 | 1. 資料取得容易。 2. 使用財務報表之資料, 較客觀公正。 | 1. 符合學理上對價值的推論,能依不同變數預期來評價公司。 2. 較不受會計原則或會計政策不同影響,且可反應企業之永續經營價值。 3. 考量企業之成長 性及風險。 |
缺點 | 1. 盈餘品質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 企業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接近於零時不適用。 3. 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 未來之績效。 | 1. 帳面價值易受會計方法之選擇而受影響。 2. 使用歷史性財務資訊,無法反應公司未來之績效。 | 1. 資產帳面價值與市場價值差距甚大。 2. 未考量公司經營成效之優劣。 | 1. 程式繁瑣,需估計大量變數,花費成本大且不確定性高。 2. 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 |
適用時機 | 評估風險水準、股利政策及成長率穩定的公司。 | 評估產業具有獲利波動幅度大之特性的公司。 | 評估如公營事業或傳統產業類股。 | 1. 可取得公司詳細的現金流量與資金成本的預測資訊時。 2. 企業經營穩定, 無鉅 額資本支出。 |
2.承銷價格訂定與適用國際慣用之市場法、成本法及收益法之比較 (1)市場法
A.本益比法
該公司係專業之工具機鑄造廠,主營業務為供應國內外工具機大廠所需鑄件之研發、製造及銷售,國內專業鑄造廠商多為未上市櫃之中小型企業,目前僅有上市公司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冠-KY」;股票代號1589)為專注於鑄件業務公司,及上櫃公司嘉鋼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鋼」;股票代碼2067),另有上市公司勤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號1532),因其營業項目包含鋼筋及鋼胚、鑄鐵件、商場及建設等,經營業務項目繁多,且資本額及營收規模與該公司差異較大,若列入同業比較趨勢相對不具參考性,故另由營運規模、產業價值鏈之關聯度與獲利能力及資本規模等因素考量,選擇從事工具機生產之上櫃公司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瀧澤科」;股票代號6609)作為採樣比較之同業公司,茲彙整大詠城機械採樣同業公司、上市及上櫃資訊服務業之本益比如下:
單位:倍
公司 月份 | 嘉鋼 | x冠-KY | 瀧澤科 | 上市 電機機械業 | 上櫃 電機機械業 |
107 年 9 月 | 21.23 | N/A | 8.27 | 14.68 | 20.78 |
107 年 10 月 | 19.57 | N/A | 6.27 | 17.58 | 12.83 |
107 年 11 月 | 14.42 | N/A | 7.24 | 21.39 | 15.05 |
平均本益比 | 18.41 | N/A | 7.26 | 17.88 | 16.22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觀之,該公司採樣同業公司及上市櫃電機機械業最近三個月(107年9月~107年11月)之平均本益比在7.26倍~18.41倍之間,若以該公司最近四季(106年第四季至107年第三季)之稅後淨利72,037千元,依擬上櫃掛牌股數為47,600千股,予以追溯調整後每股盈餘1.52元為基礎計算,按上述本益比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為11.04元~27.98元。
B.股價淨值比法
大詠城機械採樣同業公司、上市及上櫃資訊服務業之平均股價淨值比如下:
單位:倍
公司 月份 | 嘉鋼 | x冠-KY | 瀧澤科 | 上市 電機機械業 | 上櫃 電機械械業 |
107 年 9 月 | 1.32 | 0.69 | 1.16 | 1.92 | 1.95 |
107 年 10 月 | 1.22 | 0.54 | 0.88 | 1.69 | 1.69 |
107 年 11 月 | 1.32 | 0.64 | 1.01 | 1.85 | 1.75 |
平均股價淨值比 | 1.29 | 0.62 | 1.02 | 1.82 | 1.80 |
資料來源: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
由上表得知,該公司採樣同業公司及上市櫃電機機械業最近三個月之平均股價淨值比在0.62倍~1.82倍之間,若依據該公司107年前三季經會計師核閱財務報告之每股淨值為13.45元,按上述平均股價淨值比區間計算其參考價格,其價格區間為8.34元~24.48元。
(2)成本法(帳面價值法)
淨值法主要以被評價公司之帳面價值為公司價值評價之基礎,即以資產負債表上之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來評定公司之價值。其評價模式為:申請公司參考價格 = (資產-負債)/普通股流通在外股數,此種評價方式有下列之限制。
因成本法未能考量該公司之成長性,且較常用於評估資產投資較高之公司及傳統產業或公營事業等,故不擬採用此法來計算承銷價格。
(3)收益法
收益法係根據公司預估之獲利及現金流量,以涵蓋風險的折現率來折算現金流量,同時考慮實質現金及貨幣之時間價值來進行估算,但考量現金流量折現法預測期間長,不僅困難度相對較高且資料未必十分準確,推薦證券商認為較不能合理評估公司應有之價值,又加以投資者不易瞭解現金流量觀念,故不擬採用本法為議定之承銷價格參考依據。
(二)該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 1.財務狀況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4 年底 | 105 年底 | 106 年底 | 107 年 9 月底 | |
財務結構 | 負債占資產比率 (%) | 大詠城 | 25.60 | 30.89 | 33.86 | 35.01 |
嘉鋼 | 66.32 | 65.89 | 64.11 | 60.99 | ||
永冠-KY | 31.66 | 33.05 | 32.92 | 41.19 | ||
瀧澤科 | 48.86 | 44.96 | 48.83 | 46.81 | ||
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 設備比率(%) | 大詠城 | 134.64 | 130.77 | 139.32 | 145.26 | |
嘉 鋼 | 115.14 | 108.77 | 113.41 | 130.87 | ||
永冠-KY | 247.61 | 214.05 | 151.83 | 183.30 | ||
瀧澤科 | 286.15 | 285.43 | 300.87 | 326.04 |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1)負債占資產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 9 月底之負債占資產比率分別為 25.60%、30.89%、 33.86%及 35.01%,該公司的負債比率主係營運資金視實際需求所需向銀行借款動撥,略有增減所致;105 年度較 104 年度增加,係 105 年度該公司銀行借款較 104 年度增加 15,000千元所致;另該公司負債比率 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係 106 年度該公司銀行借款較
105 年度增加 25,000 千元致負債比率增加;107 年 9 月底較 106 年底上升,係該公司提列應付股利 58,800 千元,致負債比率上升,其變化尚屬合理;與採樣公司及同業平均相較,該公司負債比率除 106 年底高於永冠-KY,其餘年度皆低於其他採樣公司。
(2)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 9 月底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分別為
134.64%、130.77%、139.32%及 145.26%,105 年度較 104 年度下降,係 105 年 6 月 16 日
經股東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 90,000 千元,使 105 年度的股東權益較 104 年度減少,故 105年度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較 104 年度下降;106 年度較 105 年度上升,係盈餘獲利致股東權益增加所致;107 年 9 月底較 106 年底微幅增加,主係該公司營運逐步成長及盈餘獲利使股東權益增加,使其比率上升。與採樣公司相較,各年度皆落於採樣公司區間,且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 9 月底長期資金占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比率均遠大於 100%,顯示該公司並無以短期資金支應購置不動產、廠房及設備之情事,且長期資金足以支應營運所需之固定資產支出。
整體而言,該公司之財務結構尚屬穩健。
2.獲利情形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 前三季 | |
獲利能力 | 股東權益報酬率(%) | 大詠城 | 4.56 | 7.08 | 10.81 | 10.25 |
嘉 鋼 | (18.68) | (5.76) | (9.76) | 9.60 | ||
永冠-KY | 14.60 | 9.82 | 2.69 | (2.34) | ||
瀧澤科 | 10.41 | 3.83 | 7.25 | 10.79 | ||
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 額比率(%) | 大詠城 | 7.85 | 13.24 | 19.03 | 17.59 | |
嘉 鋼 | (30.06) | (10.00) | (9.09) | 11.40 |
分析項目 | 年度 公司別 | 104 年度 | 105 年度 | 106 年度 | 107 年 前三季 | |
永冠-KY | 128.49 | 96.27 | 24.87 | (19.35) | ||
xxx | 29.02 | 17.81 | 30.68 | 36.56 | ||
稅前淨利占 實收資本額比率(%) | 大詠城 | 6.01 | 11.27 | 17.43 | 17.00 | |
嘉 鋼 | (31.10) | (6.94) | (11.52) | 14.03 | ||
永冠-KY | 20.85 | 17.92 | 4.62 | (16.21) | ||
瀧澤科 | 35.81 | 13.91 | 24.90 | 40.20 | ||
純益率(%) | 大詠城 | 6.15 | 9.19 | 9.79 | 11.14 | |
嘉 鋼 | (10.21) | (2.51) | (3.70) | 4.66 | ||
永冠-KY | 16.61 | 13.53 | 4.03 | (4.76) | ||
瀧澤科 | 6.99 | 3.04 | 4.82 | 8.86 | ||
每股盈餘(元) | 大詠城 | 0.54 | 0.84 | 1.40 | 1.38 | |
嘉 鋼 | (2.79) | (0.96) | (1.38) | 1.03 | ||
永冠-KY | 12.24 | 8.50 | 2.28 | (1.92) | ||
瀧澤科 | 2.76 | 1.02 | 1.95 | 3.02 |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各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
(1)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分別為 4.56%、7.08%、10.81%及 10.25%;105 年度之股東權益報酬率較 104 年度增加,主係 105 年度營業毛利成長使稅後淨利成長,及 105 年 6 月 16 日經股東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 90,000 千元,使 105 年底
實收資本額較 104 年底減少 90,000 千元所致;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主是 106 年度的營業收入增加使稅後純益成長所致;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之股東權益報酬率均較去年同期增加,主係營業收入持續增加使稅後淨利成長所致。107 年前三季亦應稅後淨利持續成長,致當期股東權益報酬率較 106 年同期為高。與採樣公司相較,在股東權益報酬率方面,104 年度優於嘉鋼,其餘次於採樣公司;105 年度僅次於採樣同業永冠-KY 外,其餘皆優於採樣公司;106 年度皆高於其他採樣公司;107 年前三季僅次於xxx,其餘皆優於採樣公司。
(2)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之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7.85%、 13.24%、19.03%及 17.59%;105 年度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較 104 年度大幅上升,主係 105 年度營業淨利較 104 年度增加,及 105 年度辦理現金減資 90,000 千元,使 105
年底實收資本額較 104 年底減少 90,000 千元所致;106 年度較 105 年度增加,係因 106年度營業收入較 105 年度成長 38.43%,致 106 年度營業淨利較 105 年度成長 43.67%;107年前三季較 106 年度增加,亦因營業收入持續成長所致;與採樣公司相較,在營業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方面,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僅高於嘉鋼,其餘皆低於其他採樣公司;107年前三季僅次於瀧澤科,其餘皆高於採樣公司。
(3)稅前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之稅前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分別為 6.01%、 11.27%、17.43%及 17.00%。該公司稅前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逐期成長原因同上開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之說明。與採樣公司及相較,在稅前利益占實收資本額比率方面, 104 年度及 105 年度僅高於嘉鋼,其餘皆低於其他採樣公司;106 年度次於瀧澤科,其餘皆高於其他採樣公司;107 年前三季僅次於瀧澤科,其餘皆高於採樣公司。
(4)純益率及每股盈餘
該公司 104~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之純益率分別為 6.15%、9.19%、9.79%及 11.14%,每股盈餘分別為 0.54 元、0.84 元、1.40 元及 1.38 元。該公司 104~106 年度純益率及每股盈餘逐期成長原因同上開營業淨利占實收資本額比率之說明。純益率與採樣公司
相較,104 年度僅高於嘉鋼,105 年度則次於永冠-KY,其餘皆優於採樣公司,及 106 年度及 107 年前三季皆優於採樣公司;每股盈餘 104 年度至 106 年度僅高於嘉鋼,107 年前三季僅低於瀧澤科,其餘皆高於其他採樣公司,惟該公司之產品性質、產品結構與採樣同業不盡相同,各同業在產品組合、產品應用領域及營運策略等互有異同點,故每股盈餘與同業有所差異。
3.本益比
請參閱上述(二)、2、(1)、A 之承銷價格本益比法之說明。
(三)所議定之承銷價若參考財務專家意見或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專家意見或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共同議定股票公開承銷價格,並未委請財務專家出具意見或鑑價機構出具鑑價報告,故不適用。
(四)申請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
該公司於興櫃市場掛牌最近一個月之平均股價及成交量資料如下:
期間 | 成交量(股) | 平均股價(元) |
107 年 11 月 28 日~107 年 12 月 27 日 | 2,415,171 | 24.78 |
資料來源: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交易資訊
該公司最近一個月(107 年 11 月 28 日~107 年 12 月 27 日)之股價介於 19.51~29.99 元間,尚無價格異常波動之情事,另經查詢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網站「興櫃公布注意股票資訊」及「興櫃處置股票資訊」,該公司自申請上市日迄今,非為「興櫃股票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 4 條規定公告為「興櫃公布注意股票」,且無「興櫃股票買賣辦法」第 11
條之 1 規定暫停交易(啟動興櫃股票市場冷卻機制)之情事。
(六)推薦證券商就其與申請公司所共同議定承銷價格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經本推薦證券商依一般市場承銷價格訂定方式,參考採樣同業公司、上市及上櫃電機機械類股之平均本益比及股價淨值比,二種方式設算該公司承銷價之股價交集區間介於 11.04元~24.48 元,及參酌該公司最近一個月興櫃市場之平均成交價格為 24.78 元,作為該公司辦理股票承銷之參考價格訂定依據,再依該公司實際營運情形及當時股票市場狀況,與該公司共同議定最低競拍承銷價格(競價拍賣底標),該價格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 8 條規定,設算 107 年 12 月 20 日前興櫃有成交之 30
個營業日 107 年 10 月 24 日至 107 年 12 月 19 日)其成交均價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
及除息後簡單算術平均數為 21.52 元之七成上限為 15.06 元,議定最低競拍承銷價格(競價拍
賣底標)為 12.73 元,另依同法第 17 條規定,承銷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最低承銷價格之 1.10 倍
為 14.00 元。依投標價格高者優先得標,每一得標人應依其得標價格認購;公開申購承銷價
格則以競價拍賣各得標單之價格及其數量加權平均所得之價格 19.35 元為之,惟該均價高於
x推薦證券商與該公司所定之承銷價格上限,故公開申購承銷價格以每股新臺幣 14.00 元溢價發行,尚屬合理。
發 行 公 司: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協辦證券承銷商: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協辦證券承銷商: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律師法律意見書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為募集與發行普通股5,600,000股,每股面額新臺幣10元,依面額計本次募集與發行總金額新臺幣56,000,000元,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申報。經本律師採取必要審核程序,包括實地瞭解,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公司議事錄、重要契約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並參酌相關專家之意見等。特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出具本律師法律意見書。
依本律師意見,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提出之法律事項檢查表所載事項,並未發現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募集與發行之情事。
遠東聯合法律事務所 xxx 律師
【附件三】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總結意見
大詠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或「大詠城公司」)本次為辦理初次上櫃前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5,600千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依面額計發行總金額為新台幣56,000千元整,依法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報。業經本承銷商採用必要之輔導及評估程序,包括實地了解大詠城公司之營運狀況,與公司董事、經理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面談或舉行會議,蒐集、整理、查證及比較分析相關資料等,予以審慎評估。特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及「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規定,出具本承銷商總結意見。
依本承銷商之意見,大詠城公司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符合「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相關法令之規定,暨其計畫具可行性及必要性,其資金用途、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亦具合理性。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
承銷部門主管: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