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目名稱 每周 錄影次數 錄影星期 備註 帶狀節目 早安新聞 7 週一至日 中晝新聞 7 週一至日 晚間新聞 7 週一至日 新聞全球話 5 週一至五 每週來賓 2 位 手語新聞 5 週一至五 英語新聞 5 週一至五 塊狀節目 有話好說 4 週一至四 每集來賓 3~4 位 行走 TIT 0.5 週二 每兩週錄一次 全球現場 1 週五 獨立特派員 1 週二 東南亞語新聞 1 週四 主播 3 位 公民新聞 1 週五 每次錄五集/五套衣服 南部開講 兩週錄 1 次 週五 僅提供服裝 其他專案 (1)...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112~113 年度公視新聞部梳化妝採購案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同意依甲方採購作業要點,及其規定訂定本契約,為其新聞主播、主持人及來賓提供化妝、髮型及服裝造型等服務,雙方基於誠信原則,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第一條 履約標的
(一) 乙方履約標的:
節目名稱 | 每周 錄影次數 | 錄影星期 | 備註 | |
帶狀節目 | 早安新聞 | 7 | 週一至日 | |
中晝新聞 | 7 | 週一至日 | ||
晚間新聞 | 7 | 週一至日 | ||
新聞全球話 | 5 | 週一至五 | 每週來賓 2 位 | |
手語新聞 | 5 | 週一至五 | ||
英語新聞 | 5 | 週一至五 | ||
塊狀節目 | 有話好說 | 4 | 週一至四 | 每集來賓 3~4 位 |
行走 TIT | 0.5 | 週二 | 每兩週錄一次 | |
全球現場 | 1 | 週五 | ||
獨立特派員 | 1 | 週二 | ||
東南亞語新聞 | 1 | 週四 | 主播 3 位 | |
公民新聞 | 1 | 週五 | 每次錄五集/五套衣服 | |
南部開講 | 兩週錄 1 次 | 週五 | 僅提供服裝 | |
其他專案 | (1) 甲方若臨時加開棚及邀請來賓等情況,如國慶轉播、電視辯論、選舉開票、棚內加開現場報導等特別節目,乙方應提供一組梳化妝師負責梳化妝之服務,不另計價。 (2)112 年第二季後,「東南亞語新聞」每周錄影次數預計改為五次,每次 主播 3 位,費用將不予調整。 |
(二) 乙方提供化妝師、美髮師,以及服裝師,依照各節目現場或錄影播出時間,於公視攝影棚(含 A、B、C 棟),為公視新聞部主播、主持人及來賓,提供
梳化妝、服裝造型,以及造型所需之用品、材料等完整服務,並視專案需求增派人力。
(三) 經甲方審查通過之廠商企劃書。第二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每月請領價金新台幣 元(含稅),
總金額每年新台幣 元整(含稅)【兩年共計新台幣 元整
(含稅)】。
(二) 乙方請領契約價金時應出具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契約價金含營業稅,而乙方提出收據者,所含營業稅應予扣減。甲方得於次月 30 日前,支付乙方費用。
第三條 履約期限
(一) 履約期限:112 年 01 月 01 日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共計二年。乙方應於契約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若乙方的品質無法符合甲方需求,則甲方有權無條件終止合約。
(二) 合約期間提供之節目數量,若有刪増塊狀型態節目 2 個以內,則無需退費或提高費用。
(三) 甲方如需加開外場時,可要求乙方加派梳化妝師支援,每日支付工資 2,000元/名,以及服裝費每件 500 元,若外場及專案為外縣市,所產生的交通或住宿費用,由甲方負擔。
(四) 契約如需辦理變更,其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履約金額與期限得由雙方視實際需要重新議定增減之。
(五) 合約期滿,乙方若經甲方內部滿意度評鑑通過,得優先續約一年權利,以書面另訂新約,若協議不成,本契約於期滿之日終止。
第四條 履約管理
(一) 甲方之節目皆使用高畫質(HD)攝影棚所錄製,乙方所提供的梳化妝材料、用品與服務,皆需符合高畫質電視的要求。
(二) 乙方工作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並於每個新聞時段、節目錄製時提供 1 名化妝師、1 名美髮師,以及 1 名服裝師,為甲方的主播、主持人及來賓,提供化妝、髮型、服裝造型及造型所需之材料及用品等完整服務,但不包括剪燙
染髮之服務。
(三) 錄影過程與結束後,應負責主播與來賓之補妝和卸妝等服務。
(四) 乙方應依各服務對象之主播及主持人需求,使用適合其膚質的彩妝品牌,產品應符合衛福部規範,勿用來路不明之彩妝產品。
(五) 乙方替各服務對象所準備的服飾配件,應於錄影時間三日前溝通,並於三日內完成定裝,服裝或飾品應符合電視製作要求;若服務對象臨時要求更換,不在此限。
(六) 一切服裝、配件由乙方派專人租借並當面交予主播或主持人點收,於使用完 畢後,再由專人送還廠商,若在租借、運送過程中有耗損,由乙方負責。若 在主播或主持人穿著過程有耗損並經當場確認無誤,應由主播或主持人負責。
(七) 乙方應固定並提供各個主播專屬之化妝包,放置回收睫毛或化妝用品;並將各主播睫毛尺寸、衣服尺寸、個人膚質及化妝習慣詳加記載並建立專屬資料庫,作為甲方梳化妝管理之依據,乙方應負保密義務,各個主播梳化妝之資料輸入建置歸屬甲方所有。
(八) xxx負責所有服裝、配件飾品的整理,如洗滌、清潔、消毒、整燙及保管等義務,不得有異味。
(九) 乙方所提供之衣物,不得與其他電視台或節目共用,須事前完成清潔工作,以免在污損認定上產生糾紛。
(十) 乙方提供之專業造型師,得經甲方試用滿意正式指派,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更換。若乙方所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有正當理由需請假者,應通知甲方,並需指派具有相同專業水準的代班人代理其職務。
(十一) 若梳化造型服務品質未盡理想,甲方可要求改善,若經溝通仍未改善,甲方有權利要求更換人員,乙方不得拒絕。
(十二) 乙方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應依甲方指定時間內到班,否則一律視為遲到。
(十三) 乙方指派之專業造型師應於新聞或節目錄影完成前,全程待命於化妝室或錄影現場,不可擅離職守。
(十四) 上述(一)~(十三)項,乙方如有違規,甲方得按本契約書第六條規定,
按次計算缺失違約金。
(十五) 契約所需履約標的材料、工具、用品、工作場地之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
(十六) 轉包或分包:乙方不得將甲方所委託之業務轉包於第三人,否則甲方得依第六、七條規定,計算缺失違約金及提出終止或解除契約,並請求乙方賠償因提前終止契約所受之損害。
第五條 履約標的品管
乙方在履約中,應對履約品質依照契約有關規範,嚴以控管,並辦理自主檢查與實踐標準作業程序。
第六條 罰則
(一) 缺失違約金,以次為單位,乙方如發生服務缺失,甲方應按書面告知次數,每次依契約價金總額 1 %計算缺失違約金。
(二) 缺失違約金之支付,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
納或自保證金扣抵。
(三) 乙方履約有缺失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之服務或重大缺失、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 缺失違約金之總額,以契約價金總額之 20%為上限。
第七條 契約終止解除
(一) 乙方履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生之損失:
1.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嚴重影響甲方電視節目製播情節重大者。
2.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3.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甲方要求限期改善,而乙方逾期未改善。
4.乙方發生服務缺失,經甲方書面告知超過三次者。
5.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 乙方若有違反本合約任一事項時,甲方得以終止本合約,並請求提前終止合約所受之損害,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 甲方終止本合約時,應於 1 個月前以書面方式通知乙方。
第八條 爭議處理
(一) 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本會採購作業要點、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1.提起民事訴訟。
2.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3.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甲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 契約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約人
甲 方: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 地 址:xxxxxxxxxxx 00 x 00 x代 表 人:總經理 xxx
xx編號:01012145
電 話:(02)2633-2000
乙 方:
地 址:代 表 人:統一編號: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