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规性以及预、结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中价协〔2012〕011号)要求提供规范的评审造价成果文件。
珲春市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珲春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
〔2009〕64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
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成立,并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造价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承担珲春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接受市财政局的管理与考核。市财政局授权市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国资中心”)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四条 国资中心负责评审项目的分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考核以及项目评审所需的相关协调工作;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出具合法合规的成果文件,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 评审委托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取入围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并订立框架协议,入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按照框架协议约定,参与本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并按具体评审项目签订造价咨询合同。
第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入围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安排专人在国资中心开展具体工作,否则将不予分派工作任务。
第七条 国资中心分配项目以顺序轮候为主,涉及应急抢险及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采用直接选定的方式分配评审任务;100 万元以上的控制价项目由两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采取背对背无交流方式同时编制,最后由一家机构出具编制报告(清单描述完整、造价依据充分的机构或建设单位指定的机构);1000 万以上的结算项目采取随机复审制。
第八条 同一项目分标段陆续报审的或报审补充工程的,涉及工程量和工程内容有衔接或交叉的情况,为了项目评审的统一性、完整性、准确性,原则上应由原评审单位审核;同一建设单位,同一时间报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同一评审机构审核。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依法接受委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机构;在服务期间承担审核业务的主要人员必须是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相关人员。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相关人员的,应确保接替者具有相应资格、专业能力和业绩,并
报国资中心备案。
第十条 受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回避、保密等规定。
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受托评审业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同时参与编制和审核工作,在评审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遵守廉政纪律,不得索贿受贿,不得接受业务相关单位宴请、礼物、礼金,不得在业务单位报销费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入围资格,同时通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三章 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评审费列入预算,按季度支付造价咨询费用。
第十二条 费用支付标准:
控制价采用背对背编制的,编制费用按入围折扣系数取费后,由出具报告单位与共同参与编制单位按 60%、40%的比例分配。
初审费用和复审费用以《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为基础,依据框架入围的折扣系数最终确定收费。复审不收取基础收费。
工程预算(最高投标限价)包含的暂列金、非供应商确定的暂估价不作为计费基数,计算评审费时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 为保障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合理权益,实行评审费最低保障,即按照规定标准计算,评审费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元支付。
第四章 评审质量控制
第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该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全面深入了解项目情况,搜集相关评审依据,针对项目特点、重点提出详细的评审方案,对项目情况全面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包括改造类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结算审核,应做好现场勘查测量工作,形成详实的现场踏查记录,留取书面及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建立评审项目档案保管制度,成果文件和工作底稿(计量、计价及材料定价)等重要评审依据须按照行业管理要求整理成册、随时备查。
非存档评审资料在评审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返还国资中心。第十七条 受托评审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的合规性以及预、结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中价协〔2012〕011号)要求提供规范的评审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八条 受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建立内部三级复核制度,审核员、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层层把关,确保评审报告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应当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收取费用并出具评审报告。因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法律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受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该在有效评审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在约定的评审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如遇加急项目,应按照要求的进度时限完成。
(一)工程造价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 20 天内做出审核结论;
(二)工程造价 500 万元以上 2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以
下的 30 天内做出审核结论;
(三)工程造价 2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以
下的 45 天内做出审核结论;
(四)工程造价 5000 万元以上的 60 天内做出审核结论。上述时限为初、复审总体完成时限。
第二十一条 国资中心对受托的评审业务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工作中遇到需协调的事项,应及时与国资中心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国资中心负责催报,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擅自接收任何资料。如需现场勘查或会商,应在国资中心人员组织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接受和协助财政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财政等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报国资中心备案。
第五章 资料交接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提报的结算金额超出立项审批金额且建设单位不能出具追加投资立项文件的,不予评审,并将所有资料返回建设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部分,应审核变更内容是否合理,隐蔽工程变更要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图纸及文件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核对相关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及技术、经济签证等)、竣工验收资料,未填写日期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八条 接收资料的完整性按“评审资料明细表”要求进行核实,未完成的及时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补充,若拒绝补充的,不予评审。
第二十九条 执行公路定额的第100 章中建设工程一切险种及第三方责任险种,施工单位不能提供保险缴费凭证的不予计取。
第三十条 对于材料暂估价,进行二次招标的,以二次招标的招投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于专业工程暂估价进行二次招标的,以二次招标的招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为依据。
第三十二条 对跨年项目的竣工结算,分阶段进行评审,若提报结算书未按分阶段提报,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分阶段出具结算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殊停工工程,建设单位要求进行结算评审,
建设单位要出具该工程终止合同协议书,否则不予评审。
第六章 现场踏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接到评审业务后,应对接收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及时与国资中心联系提出踏查申请,批准后及时进行现场实地踏查,同时记录好实地踏查记录。
第三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实地踏查过程中必须对该项目所发生的工程内容进行实地客观测量,认真做好踏查记录,踏查记录应当详细、清晰明了、说明问题。
第三十六条 现场踏查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共同完成,形成踏查记录并经四方签章确认。
第三十七条 实地现场踏查实行全面踏查方式,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竣工图及工程实际内容,对评审项目进行全方位踏查。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提报的结算书在评审过程中如施工方提出有漏项部分,且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确认属实的,由建设单位确认并补报。
第七章 项目评审结算书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评审结算书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变更签证及踏查记录等内业资料出具。其中,竣工图不能单独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十条 项目评审结算书应分为合同内及合同外分别出具。
第四十一条 合同外部分项目单价在投标文件内无相应的,按投标文件商务标准及相关规定进行重新组价(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及材料价格分别按工程施工近期的定额及材料造价信息执行)。
第八章 业务考核
第四十二条 考核由国资中心组织实施,对每一项评审业务,进行考核打分,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续约的参考。分值达到-30 分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停止一轮评审业务,达到-50 分,停止两轮评审业务。考核结果优秀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优先委托评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服务合同。
(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二)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三)转包、非法分包采购合同的;
(四)与项目相关单位串通舞弊,弄虚作假的;
(五)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
(六)利用评审工作从被评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隐瞒评审发现的重大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评审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的;
(九)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不经审批超过批复工程概算投资额 10%,出具审核报告的;
(十)无故拒绝委托项目达三次;
(十一)不履行项目评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十四条 在履约期间,除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外,由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自身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按照约定予以赔偿,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年内不得参与中心评审业务。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或核查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及专项核查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国资中心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其中,违反计量规范、计价规范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内容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国资中心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终止其承担委托业务的资格,并按照国务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和“黑名单”制。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造价咨询成果进行考核,如发现在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虛作假、抬价、压价、延时、误差率过高及违法违规行为等问题,通过扣减委托咨询费、取消其入围资格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实行“黑名
单”制。解除合同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不得再参与珲春市本级财政投资委托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招标控制价评审细则
2.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表
3.确认函
附件 1
招标控制价评审细则
一、接收资料审核
1.立项批复文件审核,审核立项批复文件是否过期,若过期是否有延期批复文件,若立项文件过期且无延期批复,返回建设单位,待合格后方可进行评审。
2.施工设计文件审核,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全面熟悉,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不明确、不详尽导致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无法套用定额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沟通,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复函方可进行评审,该正式复函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归档备案。
3.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所有内容与立项批复文件中的建设项目、规模、标准是否相符,若不符,则返回建设单位,不予评审。
4.材料询价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若有)。
5.材料暂估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若有)。
6.专业工程暂估价手续是否齐全有效(若有)。
7.已开工的项目继续评审是否具有有效的情况说明。
8.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编制控制价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工程的造价师资格。
二、工程量计算及定额套用
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按实际套用定额,严禁高套定额。
2.道路及道路排水同时施工,土方工程量不得重复计算。
3.对设计文件中给出工程量的,要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量进行认真核实,不能依赖设计所给出的工程量。
4.所有工程内外装饰除特殊要求外,均采用同类定额中的中等水平。
5.采用省住建厅定额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按吉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当季的价格计入,信息网上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市场价计入,但要遵循材料询价机制。
6.采用交通部及当地公路养护定额的,材料预算单价执行当季省交通厅发布的当季吉林省公路工程材料外购价格、外购价格中没有的由造价咨询单位和建设单位实地踏查确定材料原价和材料至施工现场实际距离,按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材料预算单价计算办法计算材料预算价(采用水利定额、土地整理定额参照执行)。
7.除施工图设计文件外,施工便道、便桥、围堰、施工材料场地及硬化(公路工程除外)、施工降排水、冬季施工、越冬维护等暂计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量计入。
8.施工用水一般按现场有水源考虑,不计取运水费用,若现场无水源,则按实际情况计取水费。
9.所有工程项目子目能套用定额的套用定额(可以采用相近定额),尽量避免使用补充估价,费用定额中二次搬运费定额费率计取;远程打卡费用编审预算不予计入,编审招标控制价计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结算。
10.中小型公路工程项目不计取拌站安拆项;大型公路工程项目可计取拌站安拆项,但需经对比论证。
11.不进行招标项目,不计风险费。
12.采用清单的清单编码与清单名称应一致,符合现行清单计价规范要求,清单项目特征必须描述准确、完整、清晰明了(尤其公路、水利、土地整理项目)。
三、材料询价
1.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真核实编制单位的材料单价,对编制单位应该询价而未询价的材料,按询价机制进行询价。
2.询价程序及规定:
(1)所有工程项目涉及主要材料比重较大的材料,但信息网上未公布此材料价格,必须采取询价机制。
(2)需要询价的材料,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列出询价材料明细(包括名称、材质、数量、单位等),每种材料询价不少于 3 家,并填写材料询价单。
(3)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材料询价审批表。
(4)建设单位须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材料询价审批表予以及时确认,以免延误提交成果文件。
(5)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应将经确认的材料询价单附于成果文件中。
四、材料暂估价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真核实编制单位的材料价格,核实编制单位是否存在应该采用材料暂估价而未采用,应执行暂估价的,按材料暂估价机制运行;同时编制单位按逾期提交成果文件处理。
1.所有工程项目涉及材料为新型材料或相关部门无法确定材料市场价格的,方可采用材料暂估价,但必须采用材料审批价格
审批机制。
2.材料暂估价格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共同确认方可执行。
五、专业工程暂估价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认真核实编制单位的成果文件,核实是否存在应该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而未采用,应执行暂估价的,按专业工程暂估价机制运行;同时编制单位按逾期提交成果文件处理。
专业工程暂估价确定方式:
1.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某专业工程设计不详尽,设计单位不能提供该专业工程的详尽设计或某专业工程见二次设计,该专业工程确须计入最高投标限价内时方可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但必须采用专业工程暂估价审批机制。
2.专业工程暂估价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建设单位共同确认后方可执行。
六、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成果文件须满足以下条件
1.出具的评审报告必须正规完整,目录内容明确,页码连续清晰。要有审定对照表、审定文字说明(审减原因描述必须准确无误)。
2.建设单位提供的立项文件、批复文件、设计图纸、图审报告等,以上资料应装订在卷内。
3.出具评审报告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填写相应内容,注明评审依据。
4.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分别装订成册,各出 4 册,签章齐全(编制单位在封皮页眉上盖企业公章及造价师章),同时将评
审的所有资料返还国资中心,并提交收费确认表。
附件 2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考核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 |
1 | 项目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擅自调换评审人员 | -10/人 | |
2 | 项目负责人不掌握情况,无法满足工作需要 | -20/次 | |
3 | 无法保障项目评审所必需的人员、物资 | -10/次 | |
4 | 丢失评审资料 | -10/次 | |
5 | 未按规定时间踏查现场、对卷 | -10/次 | |
6 | 成果文件有误 | -5~10/项 | |
7 | 复审审减率 3%-8%(不含 3%) | 初审-20 | |
8 | 复审审减率>8% | 初审-30 | |
9 | 存在应审未审问题;问题金额 0.5% | -10/个;-30/个 | |
10 | 再次出现以往评审中纠正的问题 | -10/项 | |
11 | 报告装订不完整、归档不合格 | -10/次 | |
12 | 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评审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10/次;-20/次 | |
13 | 未及时提出评审中遇到的问题,影响评审进度 | -10/次 | |
14 | 无故拖延项目评审进度 | -10/次 | |
15 | 擅自接触被评审单位或接收资料 | -30/次 | |
16 | 将评审业务委托给其他机构 | -30/次 | |
17 | 评审人员、物资充足,保障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 +10/次 | |
18 | 临时安排的评审工作表现突出 | +10/次 | |
19 | 积极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 | +10/次 | |
20 | 按约定时限提前完成评审任务 | +1/每提前 1 天 | |
合 计 | |||
说明: |
项目编号: 考核员: 项目名称: 咨询机构:
说明:考核员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每项评审任务进行考核打分,对分值达到-30 分的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停止一轮评审业务;分值达到-50 分的,停止两轮评审业务。
附件 3
确 认 函
《珲春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财政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我单位确认收悉并响应。
入围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盖章或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