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青银理财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一、重要声明
本投资协议书与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为本理财计划销售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购买理财产品前,您/贵公司应仔细阅读上述文件中的各项条款,确保自己完全理解本理财计划的产品性质、资金投向、各类风险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需求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本理财计划与存款有明显区别。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青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银理财”)不保证本理财计划的本金及收益。本理财计划在发生不利情况下(可能但不一定发生),客户可能无法获得收益,并面临损失本金的风险。您/贵公司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投资者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行为即视为对理财产品合同的承认和接受,理财产品投资者自 取得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发行的理财产品份额,即成为理财产品投资者和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理财产品投资者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理财产品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一)理财产品投资者的权利:
1.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取得理财收益;
2.按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查询获得公开披露的理财产品信息资料;
3.产品终止后对清算后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按理财产品持有份额比例参与分配;
4.要求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5.对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6. 在购买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的私募理财产品后,可以享有 24 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如投资者改变投资决定,应立即在投资冷静期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提出解除相应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申请,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由销售服务机构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投资者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7.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缴纳理财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如有);
3.以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理财产品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及本理财产品涉及的其他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 承诺用于认购理财计划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7. 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逃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等违法违规活动,积极配合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投资者身份及交易背景尽职调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有关的工作,并按理财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保证其不属于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风险名单内的企业;不位于被联合国、欧盟或美国等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8. 基于理财产品管理人履行本协议、进行服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报送监管信息需要, 履行反洗钱、投资者资质审核和销售适当性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义务,投资者授权理财 产品管理人在业务办理或履行过程中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其向理财产品管理人或 代销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文件以及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文件(以下简称“客户信息”),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向监管部门、有权机关、集团成员、服务机构及其他产品管理人认为必 要的业务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代理销售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在信 息传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安全与保密。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①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 证件号码、有效期限和证件地址、职业、年龄、民族、居民涉税标识、工作单位名称、工作 单位行业背景、外国投资者的护照、签证类型和护照、签证有效期、 生物识别信息、投资 者在理财产品管理人的客户号等信息);②联络信息(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等联系电话、常 住地地址及工作单位地址等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等信息);③财产信息(投资者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财务状况等财产信息);④账户及相关信息(投资者在理财 产品管理人的账户信息、历史交易记录等);⑤投资经验、风险偏好与投资目标(投资者投 资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预定的投资目标、期限、流动性和投资品类等资 产配置目标);⑥在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过程中及服务过程中产生、获取、保存的其他与 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信息。
9. 理财投资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
10. 理财投资者保证以真实身份投资本理财产品,保证提供给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信息和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如理财投资者的信息和/或资料发生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否则,由此导致的后果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1. 理财投资者确认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投资者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
备案或者登记。
12. 理财投资者声明熟悉本理财产品类型特征及不同销售渠道的相关规定。
13. 理财投资者承诺:如委托他人购买本理财产品,代理人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14. 对于理财投资者通过网上银行等线上销售渠道方式购买的理财产品(不受限于本产品),理财投资者通过客户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上银行登录名、密码、数字证书、USBKey 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操作均视为理财投资者所为,理财投资者确认其在线上渠道系统点击确认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合法有效性,与纸质签署具有同等效力,并确认记录以及录音、录像构成对理财投资者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等业务)的终局证据,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15. 理财投资者承诺投资本理财产品不存在违反监管要求的产品嵌套,以及以投资本理财产品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等违规行为。如因理财投资者原因,导致理财产品管理人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财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 理财投资者承诺,同意理财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在投资者交付购买理财产品的款项后将该等购款项划转至产品管理人指定的资金账户,对此产品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无须另行征得投资者同意或给予通知,无须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理财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投资者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由于投资者未存入理财资金或理财资金不足或未在约定的时间前购买本产品而导致交易失败的,产品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
17. 理财投资者承诺,同意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
18. 未经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以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
(包括单独和整体)为投资者和/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或其他权益;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本协议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产品管理人不承担对第三人支付本理财产品项下投资者应得清算分配金额以及相关权益的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协议项下理财业务不受代销机构存款保险机制或其他保障机制保障。
19.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除法律法规特别要求外,投资者应缴纳的税收由投资者负责,产品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由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该等税款直接从理财产品账户中扣付缴纳。
20. 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产品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
支出的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在理财产品投资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代表理财产品进行维权,行使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等权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3)由于投资管理或者获取投资标的的需要,支付投后管理费、项目推荐费、财务顾问费等相关费用。
(4)产品管理人有权依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理财产品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方式和标准详见《产品说明书》。产品管理人亦有权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但须在调整前通过《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开放式产品,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渠道持续关注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内容。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开展金融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
(6)投资者如不配合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的反洗钱尽职调查的、或者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产品管理人有权赎回投资者持有的全部份额或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冻结、配合扣划执行等工作。
(7)产品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将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8)产品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有权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不时更新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裁合规风险管理等相关措施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将持续配合管理人或代销机构不时更新的措施和要求。
(9)产品管理人可能基于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系统升级或根据业务发展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更新,产品管理人将就该等修订或更新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进行披露。对于开放式产品,如投资者不接受调整,则应及时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赎回本产品(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的情况除外),若本产品投资者未赎回本产品,则视为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对相关调整无异议并同意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的产品管理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1.法律法规以及理财产品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权利:
1.自理财产品合同生效之日起,青银理财依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独立管理理财资产;
2.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理财募集、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决定本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理财产品管理费,收取超额业绩报酬(如有)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4.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如认为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理财产品合同约定,对理财产品资产、其它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监管机构,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理财产品及相关理财产品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5.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理财产品的利益依法为理财产品进行融资;
6.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制订理财产品收益的分配方案;
7.按照法律法规,代表理财产品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理财产品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以青银理财的名义,代表理财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0.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以及依据理财产品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理财资产;
3.充分考虑本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理财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理财资产,防范和减少风险;
4.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的认(申)购、赎回,不得擅自拒绝接受投资者的认(申)购、赎回申请。暂停或者开放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投资协议、销售协议约定说明具体原因和依据;
5.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等的约定收取销售费用,并如实核算、记账;未经载明,不得对不同投资者适用不同费率;
6.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青银理财的自有财产和理财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理财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不得利用理财资产为青银理财自身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外,青银理财不得委托第三人管理、运作理财资产;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和理财产品合同约定,接受理财产品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运作的监督;
10.采取必要措施对理财产品托管人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进行纠正;
11.按规定计算并披露理财产品的份额净值;
1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责任,未经投资者书面同意,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构外,不得对其他第三方提供任何投资者信息;
14.依据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制订理财收益分配方案并向本理财产品的理财份额持有人分配理财收益;
15.监督理财产品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理财产品托管人因过错造成理财资产损失时,青银理财应为理财利益向理财产品托管人追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承担连带责任;
16.不从事任何有损本理财产品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四、免责
1.由于地震、火灾、战争、政府行为、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及损失,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导致的风险,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3.青银理财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但不保证理财产品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青银理财依据产品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理财产品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具体风险详见风险揭示书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具体约定,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4.非因青银理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投资者遗失本协议、理财产品合同被盗用、投资者资金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及其他投资者自身原因、投资标的固有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五、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本投资协议自投资者成功缴纳购买资金并经青银理财销售服务机构系统确认购买份
额后成立并生效。
通过线上渠道认(申)购时,投资者使用的身份认证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账号、网银登录名、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动态密码等)或其他交易安全措施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投资者所为,上述操作所产生的业务指令均为处理业务的合法有效凭证,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无需另行签署纸质合同,投资者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投资者同意不因电子合同单方保存在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系统而提出异议。
2.投资者在办理理财产品的购买、赎回等交易后,需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或网上销售平台查询相关交易的确认情况,最终以青银理财确认的产品购买金额或赎回份额作为理财产品合同的生效或终止依据。
3.除按《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青银理财或投资者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时,青银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青银理财或代销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或投资者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扣划等保全措施时,青银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造成投资者损失的,青银理财不承担责任。
5.本协议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服务协议》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六、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及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均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 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青岛。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x)由败诉方承担。
3. 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本投资协议书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投
资者权益须知的约定内容为准。八、送达
1. 投资者确认在本理财交易过程中预留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 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地址系双方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双方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适用于诉讼/仲裁的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特别程序及执行程序。
3. 合同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九、投诉及建议
如投资者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青银理财机构及各销售渠道进行咨询。青银理财客服热线 4000879666。
投资者(个人客户签字): 投资者(机构客户盖章):
机构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