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臺南市政府為開闢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銜接樹谷園區連絡道(非都市計畫區)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41917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
及第 13 條之 1 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一)計畫目的:為開闢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銜接樹谷園區連絡道(非都市計畫區)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計畫範圍: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三)計畫進度:預定 110 年 11 月開工,000 x 00 xxx。
(x)xxxx:xxxx(xxxxx及非都市計畫區)全線長約 3,500
公尺,本案非都市計畫區長度約 1,300 公尺,(都市計畫區路段
長約 2,200 公尺已另案申請徵收),由都市計畫區段向南延伸至
北外環道路(第三期)工程(和平路 275 巷)路段止,將來道路
開闢寬度 30 公尺,道路配置雙向四快車道,每車道寬 3.5 公尺,
路側另各設 2.0 公尺的機慢車道及路肩、中央分隔帶、設施帶、人行及自行車道空間等設施。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市區道路條
例第 10 條規定辦理。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道路用地,臺南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係 109 年度臺南
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預算之道路,該預算核定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用地費共計 464,659,168 元,經費足敷支應。
三、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含用地勘選及使用現況說明)
(一)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屬非都市土地,並依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已就損失最小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耕地、建築密集地、環境敏感區位土地,且用地範圍內雖疑似近文化遺址區位土地,已徵得文化主管機關同意先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同時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定之保存計畫,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興辦事業用地範圍北接本案都市計畫區路段,西側、東側為農作使用及部分聚落,南側與xxxxx(xxx)xx(xxx 000x)xxxx。
(x)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0-0 xx等 5 筆土地,合計面
積 0.241917 公頃。
(四)土地使用之現況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土地使用現況為農作、水利設施、部分為荒地、部分建物圍籬、部分既有道路使用。徵收土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用地範圍。
(五)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由於臺南科學園區之啟用與發展,其xx所屬之「臺南科學
工業園區特定區」與永康、新化、新市、安定、善化及臺南市中心等地區結合成生產與生活緊密鏈結,使得原規劃及既有之南向聯外交通要道,如國道 8 號、xxxxxxx x x(永康、新市路段),路廊運輸容量早已不敷使用,每遇上下班尖峰時段,現況道路均呈現壅塞現象,地方居民怨聲載道,期盼政府能夠儘速解決相關南科聯外交通問題。
臺南市政府遂於 94 年起即積極謀求解決之道,以新闢「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計畫」、「延伸高鐵橋下道路進入南科特定區」及「延伸國道 8 號南科聯絡道至台 1」等計畫,結合國 8、台 39 線及台 86 線建構成臺南都會區之快速道路內環系統,除可強化南科特定區發展的潛能外,並可連結大臺南都會區的都市發展,並藉由南科聯外幹線道路延伸至北外環快速道路內環系統,以期進一步解決南科特定區往南的交通壅塞問題。
南科特定區西側之液晶專區集結光電產業廠商,現已成為南科發展重心之一。其聯外交通主要利用樹谷大道往南銜接至南
134 線與南 135 線之交叉口,再往西銜接南科西向聯絡道或往東銜接新港社大道,而由於新港社大道的車流分別為來自臺 1 線及國道 8 號,旅次則來自臺南市中心與永康區,因此北外環道路完成後若無道路直接與樹谷大道銜接,將導致車流更快速的匯集至新港社大道,其使其道路服務水準更進一步惡化,也降低了北外環道路之功能性。
為發揮北外環道路系統之功效與便利液晶專區之聯外交通,同時紓解鄰近道路之交通壅塞問題,乃於樹谷大道及南 134線交會處,利用既有之南 135 線部分範圍拓寬為 30M-32M 之南科樹谷聯絡道路,並於國道 1 號東側約 650 公尺處與北外環道路銜
接,路線長度計約 3,500 公尺,配置雙向四車道。
樹谷園區連絡道工程總用地範圍係部分都市計畫區拓寬路段,部分屬非都市計畫區開闢路段。都市計畫區路段北起樹谷大道及南 134(民生路)交叉口,向南沿南 135 至嘉南大圳大洲排水分線止,現有路寬約 10~12 公尺,拓寬長度約 2,200 公尺,寬度 30~32 公尺;非都市計畫區由都市計畫區段向南延伸至北外環道路(第三期)工程(和平路 275 巷)路段止,開闢長度約 1,300
公尺,寬度 30 公尺。本案為非都市計畫區路段。本案道路周遭重大建設進度如下:
1.北外環道路:北外環道路第 1 期工程西起南科聯絡道,東至高
鐵橋下道路,業已於民國 104 年 2 月完工通車;第 3 期工程西起
鹽水溪右岸的xxxx(xxx 0-0 xxx),x至第 1 期起點,
已於 107 年 1 月開工,預計 110 年底完工通車;另第 2 期工程用
地業於 110 年 3 月核准徵收,預計於 110 年 9 月開工,115 年 9
月完工;第 4 期工程環評已核定,業正辦理工程設計作業中。
2.南科特定區優先發展區區段徵收案:原台南縣政府 86 年起著
手進行新訂「台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於 90 年 12 月先行針對園區發布實施;隔年(91 年)11 月不含園區部分發布實施。在考量都市土地開發時序及財政負擔,本特定區首創「浮動分區」模式,區內劃分 A~O 等 15 個開發區塊之優先發展區,其總面積為 882.62 公頃,後續視都市發展順序,分次進行開發作業。
3.樹谷園區(液晶園區):樹谷園區總面積為 247 公頃,其中僅
有 150 公頃規劃為企業用地,其餘規劃為綠地、大型公園、生態
中心及 22 公頃的生態景觀滯洪池。全區於 2012 年 5 月底開發完
成。園區自 94 年 4 月公共工程動土以來,迄今已有 11 家廠商進
駐設廠,出售逾 98 公頃土地,佔可售地的 66%,就業人口至 98
年 12 月已超過 5454 人。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計畫道路扮演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與液晶園區及南科特定區的主要聯絡道路,類似東側的新港社大道功能,因此道路等級以市區主要道路定位。
本案依據「變更臺南科學工業園區特定區計畫(不含科學園區部分)(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道路用地使用)(配合南科樹谷聯絡道路新建工程)案」辦理,用地範圍位於臺南市新市xxx里、大洲里,本案工程範圍除南北兩側路口銜接處,依路線線形設計興闢道路以外,其餘則以既有道路南 135 線拓寬作為用地範圍,南 135 線目前現況道路寬度約為 10~12 公尺寬,都市計畫道路工程範圍長度約 2,200 公尺,道路拓寬寬度為 30~32 公尺。本案徵收私有土地範圍已達必要最小限度且無其他可替代地區,且本案因屬線形道路,為永久使用,無意願徵收者無法予以剔除。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道路自樹谷大道往南延伸興闢道路,主要為利用南 135線路廊拓寬並往南銜接至臺南都會區北外環道路第三期新建工程的主要南北向銜接道路。非都市計畫路段係接續都市計畫之直線,終點為避開北外環主線橋墩,中心線向東移約 26 公尺,東移後並可增加北外環匝道與本案路線右轉路口匯入距離,增加用路人反應時間。
本案實有開闢以完備地區公共設施之需要,道路自樹谷延伸並利用既有道路拓寬,規劃設計按既有道路線型,減少使用私有土地。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其路線勘選已對土地所有權人影響最低,經評估本計畫擬興闢路線已為最佳路
線,無其他可替代路線。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以其他方式取得用地分析概述:
1.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因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為整體管理以取得所有權兼顧公益與私益維護需要,不宜以設定地上權或租用方式取得。
2.聯合開發:本案工程並無報酬及收入,依工程屬性不適合聯合開發。
3.捐贈:私人土地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ㄧ,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本案工程範圍內無所有權人提出捐贈意願。
4.公私有土地交換: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54 條規定: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本案依前開規定無法交換。
5.協議價購:本案業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踐行協議價購程序,同意協議面積比例為 93.81%,部分所有權人因死亡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旅居國外無法提供海外授權書,故協議價購不成,依法辦理徵收。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道路工程位於臺南市新市xxx里、大洲里,截至 110年 4 月,新市區戶數總計 13,358 戶,人口總計 37,695 人,其中男性人口 18,891 人,女性人口 18,804 人;大洲里戶數總計 288 戶,
人口總計 816 人,其中男性人口 424 人,女性人口 392 人,統計至 108 年底,新市區整體年齡結構以 31-50 歲分布為主。
本案範圍位於臺南市新市區大洲段 493-4 地號等 77 筆土地,總面積為 41,925 平方公尺; 公有土地面積 2,339 平方公尺
(5.58%),計 17 筆;私有土地面積 39,055 平方公尺(93.15%),計 57 筆;未登錄地 531 平方公尺(1.24%),計 3 筆。本工程非都市計畫段僅拆除圍籬,不影響其使用,故對人口居住及遷徙未有影響。
本計畫工程間接影響或受益對象為新市區大洲里居民及xx地區相關從業人口,而本計畫工程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道路工程所需土地範圍內使用現況為農作、水利設施使用、部分為荒地、既有道路。非都市計畫路段鄰近大洲聚落,周遭有保安宮及聖帝殿,開闢後可便利當地里民出入。又因本道路鄰近國道 1 號、國道 8 號系統以及北外環道路,預計道路興闢後將改善xx地區居民及通勤人口往來交通問題,建立完善之地區交通路網,開闢完成後預期效益包括: 1.銜接北外環道路串連至台南市區。2.分散國道一號、八號及台一線之交通車流。3.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4.健全交通路網機能。5.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道路工程僅拆除圍籬,未造成人口遷移問題,故無造成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反之本案道路興闢後可提供附近居民及相關從業人員一條通往南科園區之南北向道路,提高地區生活品質。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
本案道路工程開闢徵收土地之性質屬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非興建具污染性之工業區,且本計畫道路針對
道路工程範圍周遭環境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對於空氣品質、噪音、震動等皆有提出預防及減輕對策,故對居民健康風險不造成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非都市計畫區路段私有土地面積占全範圍面積 93.15%,於本府協議價購或徵收後,依土地稅法 39 條免徵土地增值稅。
本計畫為交通設施之興闢,可提高生活圈之交通便利性,有助於鄰近地區進出交通便利及土地開發帶動區域發展,減少產業交通運輸成本,對於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等地方稅收及屬中央政府稅收之營業稅等也均有增加稅收之效益。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徵收計畫範圍內涉及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案內農業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 110 年 3 月 3 日府農工字第 11029444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非都市計畫路段現況農業使用土地,多為種植果樹及綠肥,其中種植甘藷面積約 0.168153 公頃,不致影響糧食安全。且道路拓寬後可便利當地農民、機具通行及農產運輸,對當地糧食作物種植亦可發揮正面影響。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道路工程非都市計畫路段現況為農作、水利設施、部分荒地、部分既有道路使用,其相關產業為農業。
涉及農業使用土地已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給予補償,且徵收後剩餘土地仍可維持農用,不會造成減少就業或轉業之情形。
反之本道路興闢後能提供附近居民南北向之通行道路,強化交通路網功能,進而促進xx科學園區發展,有利於增加就業人口,
降低人口外移,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範圍擬徵收土地涵蓋本市新市區大洲段 508-1 地號等 5
筆土地,合計面積 0.241917 公頃。業經本市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10 年第 2 次會議評定通過, 徵收補償地價區間: 4,700~5,000 元/m2。估價基準日為 109 年 9 月 1 日。土地徵收總費用計新台幣 11,825,600 元。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計新台幣
65,746 元。合計上述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總費用計 11,891,346
元。
本案係 109 年度臺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
路)編列預算之道路,該預算核定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用地費共計 464,659,168 元,故本案徵收補償費足敷支應無虞,不致對財政造成排擠效果。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道路僅小範圍影響現有農作使用,係占整體地區使用土地之小部分,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之影響已降至最低。另道路開闢後通往各節點更加便利,能減少產業運輸成本、提高生產效率。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係考量台南科學園區之整體發展,銜接南側北外環道路系統,可完善聯絡道路交通路線、建構完整路網,增進xx地區可及性、便利性,帶動地方發展,促進土地開發利用對土地利用具有正面影響。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道路工程為交通事業計畫,工法納入自然生態理念,以減少
對當地環境衝擊,並透過地理環境條件與現況使用作為工程設計依據,並未導致城鄉自然風貌巨大改變及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本案工程用地疑似鄰近大洲遺址、八角寮遺址、堤塘遺址、大路塘遺址、大路塘北遺址與五榕xx遺址,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以 110 年 3 月 19 日x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先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非都市計畫路段沿線多為農田景觀、少部分鄉間農路,無聚落或建築改良物,當地居民多集中於工程範圍外東北側大洲聚落、東南側北邊寮聚落,聯外多通過產業道路,預計道路興闢後將提供南北向道路,強化地區路網機能、便利當地鄰近聚落出入,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使生活條件更趨完善。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計畫xx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農作、水利設施、部分為荒地、既有道路,惟工程所影響之農業使用土地與xx同性質土地相較比例甚小,故對自然環境生態影響較輕微,且將依據工程施工計畫進行施工,以降低對自然環境影響。
本案業於 102 年 12 月 9 日經臺南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5 次會議審查通過、103 年5 月14 日府環綜字第1030460429號函、108 年 10 月 8 日環綜字第 1080105280 號函、110 年 3 月 23
日府環綜字第 1100363219 號函同意核備。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考量台南科學工業園區整體開發興盛,產生台南市區來往科學園區相關從業人員及車輛出入之交通需求,本案道路工程興闢後除能分散國道一號、國道八號及台一線之車流,未來亦可銜接北
外環道路直接串連台南市永康區、安南區、北區、安平區,亦可沿北外環道路(第一期)工程向南聯結台 39 線直達高鐵特定區,強化整體地區路網運輸連結功能,並提升道路服務品質。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105 年3 月永續發展政策綱領中政策內涵之「永續經濟」政策領域-交通發展。在運輸部門的永續發展,即為「永續運輸」,強調交通施政應以維護、營運與管理為重點,並朝向更人性化與環境調和化等方面發展。基於落實「永續發展」理念及因應「節能減碳」需求,運輸部門在永續運輸之具體發展重點包括:架構臺灣地區便捷交通網、提供優質公共運輸服務、構建友善的自行車使用環境、建構全臺智慧型運輸系統、提供民眾安全的運輸環境,以及提升交通設施興建與營運維護效能。
本計畫為地區交通建設開發,工程完工後,有利於改善地區交通路網及提升道路服務品質,並有助於土地之完整利用,縮短城鄉差距,符合永續發展建設政策之理念。
2、永續指標。
本案興闢道路工程施工順應地形採用環保、節能之生態工法,並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對環境之景觀衝擊,改善生物棲息環境,確保地方永續發展。本案目的為建構完善交通路網,提升道路通行安全及道路服務品質,減少交通工具因道路服務品質而產生的耗能,符合永續發展、節能減碳之目標,以下為永續發展指標:
1.可完善地區交通路網系統,減少交通安全疑慮,提升交通轉運效能。
2.提供直接、快速的產經發展網絡,作為經濟持續繁榮發展的基磐。
3.發展在地運輸服務,帶動地區發展。
4.交通建設兼顧環境的永續經營,使交通系統與整體環境相生相成,實施節能減碳的功效,並達成永續發展的目標。
3、國土計畫。
本道路工程範圍橫跨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其中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已分案辦理。本案非都市土地部分非屬交通用地,將依規定一併辦理變更編定。本案勘選土地係配合國土計畫,並期以最少的土地使用及影響範圍,達成最大交通改善及道路服務效能。
(五)其他因素:
無。
六、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9 年 2 月 19 日、109 年 3 月 24 日將舉辦第 1 場、第 2 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新市區公所、新市區大洲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大洲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戶籍及稅籍所載住址,以郵寄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2 月 20 日、109 年
3 月 25 日刊登在中華日報,及於 109 年 2 月 20 日、109 年 3 月 24
日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於 109 年 3 月 3 日、109 年 4 月 7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刊登新聞紙及張貼於本府網站公告等文件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與合理性及合法性,並已錄影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9 年 3 月 19 日、
109 年 7 月 28 日將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新市區公所、新市區大洲
x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大洲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並郵寄予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臺南市政府網站等文件影本。
(四)已於 109 年 4 月 7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9 年 3 月 3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9 年 7 月 28 日 1090634319B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七、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被徵收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9 年 9 月 29 日府工新三字第 1091122551 號開會通知單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依規定以市價與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協議價購地價表併同開會通知單提供予土地所有權人,並於 109 年 10 月 1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協議紀錄影本。
(二)協議價購之市價係依據「臺南市政府評估協議價購價格及一併價購作業要點」,參考地政機關提供之地價資訊,並委請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經綜合評估並送協議價購價格審查會審議後,作為協議價購之市價。
(三)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該書面通知與協議價購通知一併為之。本府於召開協議價購會前即向戶政事務所查詢戶籍住址、向稅務機關查詢稅單投遞地址,其通知函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及戶籍住址、稅單投遞地址,以掛號附回執方式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並給予xx意見至 109 年 10月 23 日,通知函除部分需另辦理公示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
(四)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無xx意見。
(五)土地所有權人陳○○等人依前述所查戶政及稅捐地址投遞仍無法
送達,致協議價購會議通知及會議紀錄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爰依規定將上述無法送達之所有權人辦理公示送達。本府以 110 年 2 月 23 日府工新三字第 1100259374A 號公告辦理公示送
達,公告期間自 110 年 2 月 26 日至 110 年 3 月 17 日,xx意見
至 110 年 3 月 24 日。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人提出xx意見。
(六)用地取得協議價購會議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合併通知,通知函均已合法送達。
(七)本案已同意協議價購者共計 52 筆,面積為 3.663583 公頃,約達私有土地總面積 93.81%,餘未同意協議價購之原因:部分所有權人因死亡未辦繼承登記、部分旅居國外無法提供海外授權書,故無法以協議價購方式取得,爰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
八、安置計畫
無,本工程無拆除建築改良物,不影響其使用,故無須擬定安置計畫。九、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
護措施
本案工程用地疑似鄰近大洲遺址、八角寮遺址、堤塘遺址、大路塘遺址、大路塘北遺址與五榕xx遺址,本市文化資產管理處以 110 年 3
月 19 日xxxxxxx 0000000000 x函同意先行辦理用地取得作業。
十、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經費來源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11,891,346 元。
1、地價補償金額:11,825,600 元。
2、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65,746 元。
3、遷移費金額:0 元。
4、其他補償費:0 元。
( 二) 徵收補償地價已提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徵收補償地價:
4,700~5,000 元/㎡,估價基準日 109 年 9 月 1 日。
(三)準備金額總數:464,659,168 元。
(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本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本案係 109 年度臺南生活圈道路交通系統建設計畫(市區道路)編列預算之道路,該預算核定保留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用地費共計 464,659,168 元,經費足敷支應。
十二、土地使用管制
案內非編定為交通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交通用地。
(一)本案工程並經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 110 年 3 月 26
日第 1100409271 號便簽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3 點第 2、3 項規定辦理。
(二)案內農業用地業經臺南市政府農業局 110 年 3 月 3 日府農工
字第 1100294448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
需用土地人: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市長 xxx
中 華 民 國 1 1 0 年 6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