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HELS-售电公司简称首字母(如 SHSDSD)-202201001
合同编号:HELS-售电公司简称首字母(如 SHSDSD)-202201001
河北南部电网 市场化购售电合同
(2022 版)
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公司):
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为保障售电公司与其签约零售用户市场化购售电工作有序开展,依据《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
〔2020〕229 号)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示范文本。
1.参加河北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应按照本示范文本签订市场化购售电合同,并依据本合同约定严格履约。如需对示范文本中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应在合同预留双方约定的条款中进行约定。
2.本合同为双方就合同标的达成的全部协议, 并作为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交易中心)执行双方市场化购售电结算的唯一认定合同。
3.本合同中的市场术语均依照河北电力市场相关规则,其具体解释按规则执行。本合同中双方做出的市场交易约定需符合河北省电力交易市场相关规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做出违背或超出市场规则的解释行为均属于虚假承诺。
4.本合同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5.本合同通过河北电力交易平台双方电子签章后自动生效,或双方加盖齐缝章后上传交易平台作为执行依据。
6.如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市场化购售电合同范本,售电公司按颁布的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不再使用本示范文本。
目 录
第一章 双方xx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 交易电量、电价 第四章 交易结算
第五章 合同中止、争议处理第六章 适用法律
第八章 其他
- 1 -
鉴于:
甲、乙双方均为符合河北南部电网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根据《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 229 号)(以下简称《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及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 年 月至 月的市场化购售电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双方xx
1.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对方xx如下:
1.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1.1.2 在签署本合同时,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均未做出过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1.1.3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1.1.4 本方签署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有关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等。
1.1.5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 1 -
第二章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的权利包括:
获得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
2.2 甲方的义务包括:
2.2.1 根据实际用电需求,向乙方提供意向电量并在合同中明确。
2.2.2 向乙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如实提供用户用电信息,配合乙方及电力交易中心进行电量交易、电费结算、数据统计等工作。
2.2.3 电力交易电量不得转供或变相转供。
2.3 乙方的权利包括:
要求甲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授权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2.4 乙方的义务包括:
2.4.1 按照河北电力市场规则,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4.2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代理甲方参加电力市场直接交易。
2.4.3 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电力直接交易的相关信息及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或误导性的信息。
2.4.4 协助甲方办理市场化购售电有关业务。
2.4.5 向甲方及电力交易中心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 2 -
第三章 交易电量电价
3.1 甲方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居民农业新增损益折算价格、线损新增损益折算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2 合同执行期内,双方约定甲方电能量交易计划为 兆瓦时。各月电能量交易计划见附件 1。其中,电能量交易计划总量为各时段计划电量之和。
3.3 双方约定甲方的电能量交易价格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
(1)固定价格方式。电能量交易价格(含税)为 元/兆瓦时。
(2)固定价差方式。电能量交易价格(含税)为河北南网当月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基础上加 元/兆瓦时。
(3)保底价格方式。电能量交易价格(含税)保底价格(A)为 元/兆瓦时,甲方分成比例(B)为 %。当河北南网当月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C)低于保底价格时,电能量交易价格为:A-(A-C)×B;反之,电能量交易价格为:A。
3.4 双方约定甲方的偏差电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无偏差考核方式
甲方实际用电量,全部按双方约定的电能量交易价格结算。
(2)有偏差考核方式
- 3 -
甲方实际用电量,按双方约定的相应电能量交易价格结算,其中少用允许范围d、少用偏差价格、第一xx用允许范围 e、第一xx用交易价差、第二xx用交易价差等参数,详见附件 2。
3.5 双方约定电能量交易价格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 20%,对超过浮动范围的,电能量交易价格为对应的价格限值。甲方如为高耗能企业,电能量交易价格不受上浮 20%限制。
3.6 河北南网当月电力直接交易合同加权平均价按高耗能属性分别统计,分时段交易试运行、正式运行后按平段价格统计。
3.7 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电量均保留整数,电价保留两位小数,允许范围为正整数。
第四章 交易结算
4.1 通过准入的甲方所有计量点抄表电量为甲方实际用电量。
4.2 对双方约定无偏差考核的,甲方电能量电费为:电能量电费=实际用电量×电能量交易价格
4.3 对双方约定有偏差考核的,甲方实际用电量低于电能量交易计划的(100-d)%部分,为少用偏差电量;超过月度电能量交易计划且未超过月度电能量交易计划的(100+e)%部分,为第一xx用电量;超过月度电能量交易计划的(100+e)%部分,为第二xx用电量。甲方电能量电费为:
电能量电费=min(月度电能量交易计划,实际用电量)×电
- 4 -
能量交易价格+少用偏差电量×少用偏差价格+第一xx用电量×
(电能量交易价格+第一xx用交易价差)+第二xx用电量×(电能量交易价格+第二xx用交易价差)
4.4 分时段交易模拟运行时,实际结算以各时段计划电量之和作为月度电能量交易计划,按照合同电能量交易价格及对应的偏差电价进行结算。分时段价格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规定的上下浮动比例执行。
4.5 分时段交易试结算和正式结算时,按照各时段对应的电能量交易计划,以及对应的电能量交易价格及偏差电价结算。其中,电能量交易价格、少用偏差价格、第一xx用交易价差、第二xx用交易价差在尖峰、高峰、低谷时段的价格,分别按双方约定相应价格的 1.8、1.5、0.5 倍计算。
4.6 抄表周期、基本电价等事宜按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中关于电力用户的有关规定执行。
4.7 甲、乙双方同意电力交易中心按照上述约定,出具甲方的零售结算依据。电网企业按照结算依据以及与甲方、乙方签订的电费结算补充协议等有关约定,向甲方收取电费。
第五章 合同中止、争议处理
5.1 双方均不得在合同执行期内擅自中止合同。如确需中止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中止合同,并报电力交易中心。
5.2 本合同履约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双方自行协商,或提
- 5 -
请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5.3 在争议解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但不影响根据上述诉讼或裁决而进行最终的调整。
5.4 双方按规定完成签约关系解除,并妥善处理合同有关事宜后,本合同自动中止。
第六章 适用法律
x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章 其他
7.1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资料和文件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资料和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2 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须以书面方式进行。通过挂号信、快递或当面送交的,经收件方签字确认即被认为送达;若以传真方式发出并被接收,即视为送达。所有通知、文件和合规的帐单等均在送达或接收后方能生效。
7.3 本合同相关约定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规定产生冲突的,以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规定为准。
7.4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 6 -
7.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参照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有关约定执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或委托代理 | |||
签字日期: | 年 | 月 | 日 | 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
- 7 -
附件 1
电能量交易计划
单位:兆瓦时
月份 | T1(尖峰) | T2(高峰) | T3(平段) | T4(低谷) | T5(无尖峰高峰) | T6(不分时段) | 总量 |
1 月 | |||||||
2 月 | |||||||
3 月 | |||||||
4 月 | |||||||
5 月 | |||||||
6 月 | |||||||
7 月 | |||||||
... | |||||||
合计 |
注:1.T1、T2 类型仅在夏季(6-8 月)、冬季(1-2 月、12 月)月份填写。
2.T1 代表执行尖峰、高峰、平段、谷段电价政策用户在夏季、冬季月份的尖峰,T2 代表执行尖峰、高峰、平段、谷段电价政策用户在夏季、冬季月份的高峰,T3 代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户的平段, T4 代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用户的谷段,T5 代表不执行尖峰电价的峰谷分时用户在全年各月,以及执行尖峰电价的峰谷分时用户在其他季节月份的高峰,T6 代表不执行峰平谷电价政策用户的全月电量。
- 1 -
附件 2
偏差考核参数
单位:元/兆瓦时(含税)、%
少用允许范围d | 少用偏差价格 | 第一xx用允许范围e | 第一xx用交易价差 | 第二xx用交易价差 |
-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