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定机票取消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9122407622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 x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投保人必须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
4. 被保险人在预定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7. 在出发前七日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8. 在出发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 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
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取消该预定机票的,对于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且无法退回的机票款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因被保险人自身原因导致预定行程取消或者被保险人自愿取消预定行程的;
(二)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
(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六)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七)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八)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九)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十)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 24 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造成取消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完成预定机票费用支付后次日二十四点前完成投保的。
第八条 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机票费用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起飞时。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及不可退机票款金额的证明;
(五)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机票款金额】指航空公司规定给予提前预订机票者享受一定折扣但对退票、签转等有一定限制的机票部分的金额,不含机场建设费、燃油附加费以及行政机关、政府等征收的其他税费。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的财产损失】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 72 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 11 级或以上的风,即风速达到每秒 28.5 米或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
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崩塌】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2.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预定机票改签费用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01731912019122716681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 x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提前预订航空公司航班机票的旅客。
第四条 x保险合同中对投保时间有约定的,投保人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人可以承保下列一项或多项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下列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改签该预定机票的,对于按照航空公司规定须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改签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并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1.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身故;
2.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
3. 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突发严重急性病;
4. 被保险人在预定机票之前已报名参加的、原定于出发日及之后三天内在目的地进行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
5.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
6. 在出发前十五日内,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
7. 在出发前七日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警方合作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
8. 在出发前七日内,机票出发地或机票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预定机票的承运人雇员罢工、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崩塌、火山爆发、5 级及以上地震、海啸或突发传染病。
(二)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提前预定航空公司航班机票,在成功出票后,因除上述第(一)项列明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无法搭乘该航班而改签该预定机票的,对于按照航空公司规定须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改签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xxx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以保险xxx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仅承担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航班或投保时就已经知道或合理推断应该知道可能发生第五条
(一)项列明的保险事件的;
(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改签预定航班的;
(三)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造成改签预定航班的;
(四)被保险人未准时办理登机手续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五)被保险人怀孕或分娩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六)政府禁令或管制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七)投保前存在的财务或合同义务问题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八)因被保险人相关旅行证件丢失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九)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第七条 如投保第五条第(二)项“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发生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二)因发生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恐怖威胁或袭击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三)政府禁令或管制导致改签预定航班的;
(四)投保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投保。
第八条 不论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还是第(二)项“非列明原因改签保险责任”,下列费用、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可从航空公司退回的改签费用;
(二)因被保险人改签产生的升舱费;
(三)以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偿。
保险金额
第九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航空公司机票成功出票并缴纳保险费取得保险保单号时;终止时刻为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起飞时或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缴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需尽快向保险人报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保单号;
(二)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航空公司出具的出票证明及改签机票款费用金额的证明;
(五)如投保第五条第(一)项“列明原因取消保险责任”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资料:
1. 如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死亡或住院医疗,或突发严重急性病,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局或其认可的医院出具的身故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2. 如被保险人或配偶发生意外流产,被保险人需提供释义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
3. 如被保险人作为全职雇员被雇主终止雇佣关系,被保险人需提供劳动合同及雇主的解聘证明;
4. 如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5. 如被保险人参加的考试被延期,被保险人需提供准考证和考试举办机构出示的考试延期证明。
(六)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经保险人同意后,退还其已缴付的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家庭成员】在本条款中指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包括被保险人父母、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
【全职雇员】指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实体或者其他组织等签订了全日制劳动合同的雇员。
【严重的财产损失】指住宅或家庭财产的全部或超过价值三分之二的部分遭受损坏或损失。
【严重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断、在保险期间首次罹患且于 72 小时内急性发作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既往症、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经确诊罹患的、或知道(应当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包括不限于以下情况: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的;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的;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道的。
【暴动】指多人非法集合进行或威胁进行暴力行动,其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宁。
【暴风】指 11 级或以上的风,即风速达到每秒 28.5 米或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 16 毫米以上,或连续 12 小时降雨量达 30 毫米以上,或连
续 24 小时降雨量达 50 毫米以上,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洪水】指山洪暴发、xx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不包括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
【泥石流】山地大量泥沙、石块突然爆发的洪流,随大暴雨或大量冰水流出。
【崩塌】石崖、土崖受自然风化、雨蚀、崖崩下塌或山上岩石滚下;或大雨使山上砂土透湿而崩塌。
【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
【医院】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院,未约定定点医院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