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1 號)
及
香港說明文件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香港說明文件
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文件
2019 年 10 月
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是根據中國內地法律以及根據管理人與託管人所訂立於 2006 年 3 月 17 日起生效的基金合同成立的基金,並根據內地香港基金互認(「基金互認」)
安排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認可於香港公開銷售。本基金已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批准,並受其持續監督。
編製本文件(「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產品資料概要」)僅供於香港派發,並須與本基金不時修訂的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一併閱讀,而有關招募說明書已向本基金所屬地點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註冊。本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載有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補充資料,連同招募說明書構成本基金有關於香港分銷本基金單位(定義如下)的銷售文件。本基金的單位僅根據本文件、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的資料並連同本基金的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其後刊發)最近期半年度及季度報告銷售。
如本文件所載的資料與招募說明書的資料不符,概以本文件內與向香港投資者所銷售單位相關的披露資料為準。招募說明書所界定的詞彙與本文件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義。投資者於作出投資決定前,請細閱本基金的投資目標、特點及所涉及的所有風險。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本基金的管理人(「管理人」),其註冊地址為中國上海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xxxx 00 x(xxx 000000)。管理人乃根據內地法律及法規在內地註冊及營運,並獲中國證監會許可以管理公開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
管理人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於作出所有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任何其他事實以致任何xx產生誤導。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託管人(「託管人」),根據內地法律及法規,其符合資格作為公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
重要 — 如 閣下對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尋求獨立專業的財務意見。
證監會的認可並不代表對本基金的推薦建議或認可,亦不表示對本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其認可不表示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或認可本基金適合任何個別投資者或任何類別的投資者。
就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提述的基金而言,下列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4 條而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
• 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
• 中銀收益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警告:謹請留意本基金的香港銷售文件(包括招募說明書)所述的其他基金不一定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公眾銷售。除非符合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03 條下的豁免,否則向香港公眾銷售並無獲證監會認可的該等基金即屬違法。中介機構須予以留意。
在不損害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獲公平及相同對待的原則下,招募說明書所載的部分服務或資料未必能夠提供予或適用於香港投資者。該等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 有關H 類以外單位類別的資料;
• 將本基金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單位;
• 選擇將紅利自動再投資;
• 定期申購服務;及
• 透過管理人於內地的網站設定資料服務。
投資者應仔細審閱招募說明書、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並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詳情。不同的認可分銷商可能就投資於本基金提供不同類型的相關服務。請向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詳情。
向香港投資者銷售的單位
x基金目前銷售本基金不同類別的單位,其中A 類單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僅就此界定並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或台灣地區)銷售,而 H 類單位則於香港銷售。
目前只有H 類單位(「H 類單位」或「單位」)可供香港投資者申購,並以人民幣計值。H 類單位最初於首個共同營業日(定義如下)按本基金現有A 類單位於當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其後則於每個H 類單位交易日按內地市場收市後所計算的H 類單位當日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發行(請參閱下文「發佈資料」一節,以了解有關H 類單位價格的其他資料)。
H 類單位受下列各項所限:
• 最低初次申購額 – 人民幣 1,000 元
• 最低其後申購額 – 人民幣 1,000 元
• 最低持有額 – 無
• 最低贖回金額 – 無
管理人保留銷售本基金其他單位類別的權利,而有關類別的適用費用、分派權利及/或各類別獨有的其他特點或會有別。同一類別單位的持有人按比例享有相同的分派權利。
於香港的基金互認
根據基金互認安排,受中國證監會監管並向中國內地公眾人士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可獲證監會認可並向香港公眾人士銷售,惟須符合證監會所施加的額外規定。
基金互認安排的操作原則為:
a) 本基金符合證監會不時發佈的資格規定;
b) 本基金須持續獲中國證監會認可或向中國證監會註冊,並獲准於中國內地境內向公眾人士推銷;
c) 本基金須大致上根據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成文件營運及管理;
d) 於香港出售及分銷本基金須符合香港的適用法律及法規;
e) 本基金將符合證監會所發佈規管認可或登記、認可後及持續合規,以及於香港出售及分銷本基金的額外規則;及
f) 管理人須確保中國內地及香港持有人在投資者保障、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得公平及相同對待。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須符合於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下列資格規定:
a) 本基金為基金互認下的合資格基金類型;
b) 本基金按照內地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成立、管理及營運;
c) 本基金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於中國證監會註冊作公開銷售的證券投資基金;
d) 本基金已成立超過 1 年;
e) 本基金的最低基金規模不少於人民幣 200,000,000 元或其不同貨幣等值;
f) 本基金並非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及
g) 向香港投資者出售的本基金單位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總資產價值的 50%。
如本基金獲證監會認可後不再符合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任何規定,則可能不繼續於香港銷售及不准接受新申購,而管理人須即時通知證監會。
香港代表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獲委任為本基金的香港代表(「香港代表」)。
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將履行於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所指定且於香港代表協議下據此協定作為香港代表須履行的職責。
香港代表的註冊地址及聯絡資料為:香港中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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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 0 x
xx:x000 0000 0000
傳真:x000 0000 0000
電郵: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分銷商
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可不時於香港委任持有證監會牌照或已向證監會註冊的本基金分銷商或次級分銷商(各自稱為「認可分銷商」)。
買賣單位
於香港買賣單位將會按照並遵守下述程序每日進行。就本文件而言,「香港營業日」指香港商業銀行營業的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法律或法規規定香港商業銀行必須或獲准暫停營業的其他日子(包括但不限於因於香港懸掛八號或更高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發生其他類似事件,導致期內香港銀行於任何一日縮短其辦理正常銀行業務的時間,則該日不屬於香港營業日)),而「內地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買賣的日子。
申購及贖回單位的申請於同時為內地工作日的香港營業日(「共同營業日」)方會處理,意味著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日子(即使該日為內地工作日)透過認可分銷商提出申購或贖回單位的申請,反之亦然,且 H 類單位亦不會於該日買賣。
執行指示及買賣截止時間
香港投資者應於任何日子(為共同營業日)在每日買賣截止時間(不遲於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前向本基金的香港認可分銷商提交其申購及贖回H 類單位的指示。特定認可分銷商可能設立不同的較早截止時間。買賣及截止時間的安排亦可能因應市場情況而變更。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其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買賣及截止時間的安排。
於任何共同營業日接收申購或贖回單位的申請須(i)於該日處理(如於每日買賣截止時間前接獲),或(ii)(如於買賣截止時間後接收)於下一個共同營業日(「交易日」)處理,惟出現暫停申購及贖回單位的情況除外。
認可分銷商會按照與管理人協定的該等操作程序將買賣指示轉交(視情況而定)管理人或該等獲委任辦理單位登記的代理機構(以該身分稱為「登記代理」)以供審閱。登記代理將審閱有關指示並
(如妥為發出)處理有關指示以供確認及分配或贖回單位或支付贖回款項(如適用)。登記代理將於投資者悉數支付及結清申購款項後方會執行申購指示。跨境支付資金以供結算申購及贖回指示須由認可分銷商安排存入管理人或其代理指定的賬戶。
投資者謹請留意,認可分銷商接收的買賣指示須待管理人或登記代理代認可分銷商實際處理時方告成功。
管理人已委任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作為本基金於內地的登記代理,負責開立基金買賣賬戶、存置單位及本基金單位持有人(各自稱為「單位持有人」)的登記冊、處理指示、處理基金分派及有關本基金的其他登記事宜。
儘管招募說明書提述投資者可於「場外」(即直接與管理人或其認可分銷商或代理)或「場內」(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本基金 A 類單位,但於香港僅可透過認可分銷商於「場外」買賣 H 類單位。當未來可能出現「場內」買賣H 類單位,以及有關安排於當時的詳情,管理人須通知香港投資者。
有關提交申購及贖回指示的更詳細指引載列如下。
申購
申請申購單位
於初次投資時,投資者須細閱招募說明書、產品資料概要及本文件的內容,填妥從認可分銷商處接收的相關申購申請表格,並將其連同認可分銷商可能要求的該等隨附或增補資料或文件交回該認可分銷商。
就申購單位付款
須以可結算的人民幣資金支付或按認可分銷商可接受的方式支付。如以任何其他貨幣付款,則認可分銷商可酌情安排所需的外匯交易(按當時的市場匯率,即銀行於貨幣兌換的相關時間採用的市場匯率)。有關外匯交易的一切收費及開支由相關投資者承擔。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查詢進一步詳情。
不應向並無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五部獲發牌或登記從事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機構支付款項。
確認申購單位
申購單位的申請表格獲接納的投資者將於交易日後的下一個內地工作日按基於在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的價格獲分配單位。
投資者將於支付申購淨額(扣除相關申購費用後)(載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後收取該等數目的單位。
申購淨額 =申購款項 / (1+適用的申購費用費率)
單位數目 =申購淨額 / 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
確認通知會於申購單位後(通常為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向投資者發出,其中提供有關交易的全部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應向其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申購確認通知的時間。
可能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況
管理人可能於招募說明書允許及說明的若干情況下暫停或拒絕申購單位。此外,如管理人認為有關申購對本基金及其現有單位持有人可能會造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如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內的單位可能隨時暫停接受申購。
本基金為獲得證監會認可而需一直遵守的其中一項資格規定為向香港投資者銷售的基金單位價值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總值 50%。管理人將需要管理申購本基金單位,以確保本基金一直遵守該項規定。當本基金貼近該上限時,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形式知會證監會,且管理人須採用必要及適當的措施避免違反有關上限,包括暫停申購或於達到 50%上限前採用按申購指示比例分配的公平安排。香港投資者存在可能無法申購彼等所申請單位的數量(或可能根本無法申購任何單位)的風險。然而,毋須強制贖回香港投資者持有的單位。香港投資者可繼續持有彼等持有的本基金單位。
投資者謹請留意,於上述情況下,申購申請可能遭拒絕受理或僅獲部分受理。
贖回
贖回申請可透過填妥相關贖回表格(從認可分銷商取得)並將其交回認可分銷商作出。
在尋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賬戶內持有足夠可供動用單位的前提下,獲接納的贖回申請須於交易日後的內地工作日確認,並按於相關交易日釐定的每單位資產淨值計算的價格執行。
請參閱上文「執行指示及買賣截止時間」一節所述有關贖回申請的買賣截止時間的安排。
投資者將於扣除相關贖回費用後(載於招募說明書及於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補充)後收取贖回淨額。
贖回金額 = 交易日每單位資產淨值 × 所贖回單位數目
贖回費用 = 贖回金額 × 適用贖回費用的費率
贖回淨額 = 贖回金額 – 贖回費用
於贖回單位後的確認通知通常須於交易日後 5 個共同營業日內發出,其中提供有關交易的全部細節。透過認可分銷商執行指示的投資者須向其分銷商查詢該認可分銷商提供贖回確認通知的時間。在已向認可分銷商發出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的前提下,管理人一般須於交易日後起計 7 個內地工作日內透過登記代理支付贖回所得款項予香港投資者(扣除適用贖回費用)(參見下文「費用及開支」一節),須以人民幣支付,並受下文所述的巨額贖回情況所限。然而,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從管理人收取跨境贖回所得款項的付款的時間可能受外匯管制或適用的監管、稅務或其他規定所規限並可能引致延遲。支付贖回款項時所產生的銀行收費由投資者承擔。就透過認可分銷商買賣單位而言,投資者應向相關認可分銷商查詢有關交收的資料。
贖回所得款項僅可支付予要求贖回的單位持有人,向第三方付款的要求將不獲接納。
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
投資者應細閱招募說明書內有關本基金贖回程序的內容,包括贖回單位(包括單位)可能遭暫停或推遲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當本基金因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而無法運作或當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由於相關內地證券交易所出現特殊的終止買賣情況而無法計算或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可能會暫停贖回。於巨額贖回或持續巨額贖回導致難以應付現金流動的情況下,贖回單位(包括單位)可能遭暫停或推遲,或延遲就已獲接納贖回而支付贖回所得款項。
誠如招募說明書所述,當提交贖回申請時,如於相關交易日提出的贖回要求未被滿足或全部滿足,要求贖回H 類單位的單位持有人可選擇(i)推遲或(ii)取消未贖回部分的贖回申請。香港投資者應就適用安排與認可分銷商確認。
如贖回指示已被接受但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因持續巨額贖回而造成延遲,則根據招募說明書所述,應當盡快安排支付贖回款項,且在任何情況下付款不得延遲 20 個內地工作日以上,但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跨境支付贖回所得款項可能因外匯管制或適用的監管、稅務或其他規定而進一步延遲。
儘管招募說明書載有可能強制贖回由持有少於所訂明最低持有規定的投資者所持有單位的情況,但
H 類單位並無受任何最低持有規定所規限,故毋須進行該項強制贖回。
投資者謹請留意下文風險章節內「巨額贖回風險」一節。
分派
如招募說明書所載的分派相關條件已獲達成,管理人將就本基金支付紅利。儘管招募說明書指紅利可以現金支付或可重新投資於單位(由單位持有人選擇),但紅利重新投資的程序目前並不適用於 H 類單位持有人。於制定該程序前,H 類單位的紅利將以現金支付。
投資者謹請留意,管理人可酌情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或從總收入中支付紅利並從本基金的資本中扣除本基金全部或部分費用及開支,致使本基金用於支付紅利的可分派收入增加,故本基金可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有關紅利於過往 12 個月的組成情況(即從淨可分派收入及資本中支付的相關款項),可要求管理人或香港代表提供及於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有關本基金資料的網站查閱(參見下文
「發佈資料」)。
如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此舉可能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最初投資或該最初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紅利支付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本基金可在獲得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的情況下修訂紅利政策。
本基金須支付招募說明書所載的費用及開支,其亦適用於H 類。有關本基金承擔的費用及開支詳情,請參閱招募說明書。然而,投資者謹請留意,儘管招募說明書指可能向本基金收取最多為 1%的銷售服務費,但目前並無向本基金收取有關費用,且管理人無意收取有關費用。如管理人未來決定收取有關服務費用,將事先向單位持有人發出不少於一個月的通知。
除本基金承擔的費用及開支外,申購及贖回單位的投資者或需分別支付及承擔申購費用及贖回費用。
申購及贖回費用須按本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即其基金合同)所准許及招募說明書所述者收取及計算,儘管招募說明書有描述其他代替或分級費率:
• H 類單位的申購費用須於申購時作為前端費(即時繳付的費用)方式收取(並非作為可於贖回時收取的末端遞延申購費用)。申購費用須代表管理人或認可分銷商(按管理人可能釐定並與認可分銷商協定)收取。
• 香港投資者的申購費用最高為就申購金額應付的 5.0%,而申購費用的實際費率則由認可分銷商釐定。
• 贖回H 類單位適用的贖回費用劃一費率為 0.125%。贖回費用由本基金保留。招募說明書中關於持續持有期和贖回費率的規定不適用于H 類份額持有者。
有關適用費用的更多資料及詳情,請聯絡認可分銷商。
轉換
不得將本基金的單位轉換為由管理人管理但並無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任何基金的單位。目前無法將本基金轉換為管理人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投資者公開銷售的另一基金。轉換單位的相關安排詳情將於該等程序制定後提供予香港投資者。
本基金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於每個內地工作日及內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日子(包括 6 月 30 日及 12
月 31 日,即使該等日期並非內地工作日)計算。
本基金單位的價格(即 H 類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值)將於為香港投資者而設及由香港代表發佈的網站每日發佈,網址為:xxx.xxxxx.xxx/xxxxx。此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每個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應由管理人以下列公式計算並由託管人審核:
每個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 = 估值日H 類基金資產的資產淨值 / H 類單位總數
如計算單位的份額淨值或本基金單位的申購或贖回被暫停,則將會在作出該暫停的決定後盡快(在任何情況下須於作出該暫停決定後 2 日內)於為香港投資者提供的網站發佈有關暫停通知。任何須通知中國證監會的暫停或延遲買賣本基金均須向證監會作相應通知。
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會根據所適用的內地法規更新。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當前版本、本文件、產品資料概要、就本基金發出的所有通函、通告及公告(包括暫停買賣或計算資產淨值及任何暫停期間終止)、財務報告以及本基金的最新可供申購及贖回價格或資產淨值將於上述網站發佈。上述網站應提供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香港投資者可聯絡香港代表查詢或要求閱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的資料或文件(參見下文「查詢及投訴」及「可供查閱文件」)。
對本基金作出的任何變動須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及(如適用)於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及按照相關的中國證監會規定及內地法律法規之前提下作出。有關變動須於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如有需要)或遵守內地法律及法規的適用程序後生效,並於其後提交證監會備案。
有關本基金在基金互認下的資格變動、僅影響香港投資者且屬於證監會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第 11.1 章規定的情形的變動、證監會關於本基金的認可書中所載的需要獲得證監會事先批准的變動將須獲得證監會的事先批准。
有關變動須按照相關規定(包括於為香港投資者而設及由香港代表發佈的網站以英文及繁體中文張貼相關通告)以英文及繁體中文知會香港投資者。管理人及香港代表將採取合理步驟及措施確保同時向香港投資者及內地投資者提供銷售文件及持續資料披露(包括定期財務報告,通知及公告),惟向內地投資者所發出任何通告為僅就不會於香港銷售的本基金單位類別(如有)發出及與香港投資者無關或僅與對香港投資者並無影響的事宜有關者除外。
報告及賬目
就本基金的經審核年度報告及賬目以及未經審核半年度及季度報告印刷本(統稱「該等報告」)將不會郵寄予香港投資者。當該等報告可供查閱時單位持有人將獲知會。然而,該等報告的印刷本將可 於 香 港 代 表 的 註 冊 辦 事處 免費 索取 , 而 該 等 報 告 的 電 子 版 本 將 可 於 上 述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香港投資者將於該等報告刊發時獲知會,刊發日期為經審核年度報告相關期間結束後 3 個月內,半年度報告為相關期間結束後 2 個月內,而季度報告則為相關期間結束
後 15 個內地工作日內。
該等報告將按照內地規定編製並僅以簡體中文發布。然而,該等報告連同證監會不時要求須提供予香港投資者的增補資料將一併可供香港投資者查閱。
經投資者要求,有關該等報告的特定資料將免費以英文及/或繁體中文提供予香港投資者。投資者可按照下文「查詢及投訴」提供的地址向香港代表送交該等要求。
雙語文件
儘管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以簡體中文向內地投資者提供,但考慮到香港的市場慣例及習慣使用的中文,香港銷售文件所包括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本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均以英文及繁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本基金的通告及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增補資料亦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
然而,本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即本基金合同)及該等報告(如上文所指明)僅以簡體中文向香港投資者提供(投資者可以提交書面要求的方式向認可分銷商或香港代表要求以英文及繁體中文提供的特定資料除外)。因此,不熟悉簡體中文的投資者須考慮到語言障礙會導致無法完全理解本基金的規管合約條文,以及此情況是否會對該等投資者的權益造成負面影響。
於單位持有人會議上投票
單位持有人就其持有的單位的每個投票單位擁有一次投票權。可親身、由受委代表或以招募說明書准許及說明的另一種方式(進一步詳述於單位持有人會議通告內)投票。
代名人安排
與在香港的其他公開銷售基金的通用市場慣例相同,投資者可透過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視情況而定)(作為代名人(「代名人」)代表單位持有人)持有單位。根據該項安排,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但非相關投資者)將成為本基金登記代理系統及記錄內的指定基金持有人。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須存置持有其相關投資者單位的記錄,並須按照單位持有人的指示行使該等相關單位持有人的投票權。有關該項安排的詳情進一步載於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告內。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根據代名人安排,僅有代名人而非相關投資者的名稱將會登記為單位持有人,因此僅可由代名人代表相關投資者行使或僅可透過代名人可予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針對管理人及託管人採取任何法律行動的權利),並須符合由代名人就相關香港投資者於單位的利益存置記錄。
代名人將於收到管理人有關單位持有人會議的通知後盡快以英文及繁體中文通知單位持有人,包括會議日期、時間及決議案。相關投資者行使投票權的特定安排可能須遵守代名人訂明的進一步特定條款或程序(如有)。
因此,香港投資者須了解與內地投資者處境的區別,內地投資者可直接登記為單位持有人並因此能夠直接行使作為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如有任何疑問,香港投資者應尋求專業意見。
公平對待內地及香港投資者
管理人須確保內地投資者及香港投資者在投資者保障、行使權利、補償及資料披露等方面獲得公平及相同對待。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額外披露
x基金可投資於債券資產,包括城市投資債券及內地評級機構評定為 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本基金可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最多可達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香港投資者並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內有關本基金投資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及其他詳細資料。
金融衍生工具投資
x基金並無使用金融衍生工具,如本基金日後有意進行該等交易,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並於本基金進行該等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借出股票
x基金並無進行股票借出交易,如本基金日後有意進行該等交易,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並於本基金進行該等交易前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管理人或會為本基金進行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受限於須遵守基金的投資目標及策略上的最低投資要求及其他適用的法規,本基金(i)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業市場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並無受到任何限制,且(ii)於交易所市場及銀行同業市場進行回購交易合共須保持在本基金資產淨值 40%的總上限之內。如該上限有任何變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本基金的最高槓桿水平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40%。如該上限有任何變動,將向相關監管機構尋求適用的監管批准及向投資者發出事先通知。
內地回購交易及反向回購交易
x基金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一般涉及以債券證券作為已質押的抵押品,而不會發生擁有權或所有權轉讓。於內地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可以是在交易所買賣或於內地銀行同業市場訂立。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於上海證券交易所或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其存管、結算及交收乃透過操作中央對手方系統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結算公司」)執行,而中國結算公司將作為所有交易及擔保交收的唯一對手方。交易所買賣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受適用的相關證券交易所規則及中國結算公司相關規則規管,並最終受中國證監會監管。
• 於交易所買賣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以本基金所提供的抵押品借入現金,並於交易結束時償還現金及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以解除抵押品。本基金須交出足夠的債券證券作為已質押的抵押品並以中國結算公司為受益人及交其託管。僅符合中國結算公司規定以及中國結算公司及相關交易所所頒佈規定的合資格抵押品(例如上市國庫債券、地方政府債券或公司債券)
方獲接納,並受中國結算公司及相關交易所所頒佈的適用扣減率規限。交易會每日按市價計值,而當已質押抵押品的市值跌至低於根據回購交易借入的現金時,本基金須補足債券證券。
• 於進行交易所買賣的反向回購交易時,本基金借出現金,而中國結算公司有責任於交易結束時償還現金連同按協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收入。本基金於該等交易的對手方風險僅為有關中國結算公司的對手方風險。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受中國人民銀行(「人民銀行」)的規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結算公司」)及/或上海清算所(視乎情況作為存管處)的相關規則,以及執行交易的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即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交易中心」)的規則規管。
• 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從交易對手方借入現金並以交易對手方為受益人質押抵押品。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借出現金並收取對手方債券證券的質押作為抵押品。本基金的交易須與管理人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進行,例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金融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人民銀行批准參與銀行同業市場的其他機構投資者。對手方由管理人經審慎周詳考慮後挑選,考慮因素包括公司性質、股東背景、是否上市公司或莊家、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信用狀況、資金規模、監管狀況及行業排名。管理人會定期檢討及更新於核准名單上的對手方的信用狀況。
• 就於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交易而言,如為回購交易,會以於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視情況而定)託管的債券證券作為抵押品,並登記為以對手方為受益人質押,如為反向回購交易,則以本基金為受益人質押抵押品。交易雙方概不得將登記為已質押的抵押品作進一步質押或其他交易,直至相關交易已結清及抵押品的質押已被解除為止。
• 於在銀行同業市場進行的反向回購交易中,本基金接納的抵押品可包括國庫債券、地方政府
債券、金融債券、公司債券、企業債券、中期票據、中央銀行票據及短期融資票據。僅以優質債券形式提供的抵押品方獲接納,並取決於抵押品的信貸評級或視乎對手方的信用狀況而
採取審慎扣減政策。抵押品的市值須至少等同於本基金初始訂立交易時發放的現金,但銀行同業市場的抵押品並非按市價計值。交易通常為短期性質,以減輕本基金所承擔的抵押品市場風險。
本基金從回購交易收到的現金所得款項(即借入的現金)可由本基金用作流動性管理或由本基金用作重新投資。鑒於從反向回購交易接收的抵押品由中國結算公司、中央結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視情況而定)託管,本基金不會將抵押品用作其他回購交易或用以取得現金作投資或流動性管理。來自反向回購交易的所有新增收入須記入本基金賬目內。
本基金的回購或反向回購交易可與或透過管理人、託管人或彼等的關連方進行,惟所有該等關連方交易須按公平原則及可取得的最佳條款執行(例如,任何應付費用須按商業基準計算及不得高於相同規模及性質的交易的當前市場水平),並於本基金的年度及半年度報告披露該等關連方交易(包括由管理人、託管人及彼等的關連方保留的費用)。
投資風險
x基金為投資基金。本基金不保證會歸還本金或發放紅利。此外,本基金不保證會達成其投資目標,也不保證可以成功地實施已定的策略。
基金互認安排的相關風險
• 額度限制:基金互認安排受到整體額度限制。倘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的單位可能隨時暫停申購。
• 未能符合資格規定:倘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互認下的任何資格規定,則可能不再獲准接受新申購。於最壞的情況下,證監會甚至可能以違反資格規定而撤回其對本基金於香港公開銷售的認可。現時無法保證本基金能一直符合該等規定。
•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目前,在基金互認的制度下,本基金和/或其投資者享有某些稅務優惠和豁免。概不能保證該等稅務優惠和豁免或內地稅務法律及法規不會有任何變動。任何現有
的優惠和豁免或相關法律及法規的變動均可能對本基金及/或其投資者造成不利影響而使其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 不同市場慣例:內地與香港的市場慣例可能不同。此外,本基金與於香港公開銷售的其他基
金的運作安排在若干方面可能有所分別。舉例而言,可能僅可於內地及香港市場均開放的共同營業日辦理單位的申購或贖回,或本基金的截止時間或交易日安排亦可能有別於其他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者應確保彼等了解該等分別以及其影響。
有關本基金投資的特定風險
除一般投資風險外,投資者謹請留意與本基金投資相關的下列風險。
內地市場風險/集中風險
x基金於股票、固定收入及其他投資的投資將僅限於內地市場的該等證券。由於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內地市場相關的證券,故可能面對額外集中投資風險。投資於內地市場可能產生不同的風險,包括政治、政策、稅務、經濟、外匯、法律、監管及流動性風險。
政府或監管機構可能干預並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該等變動可能突然引入及視乎市況或對市況造成影響。該等變動可能對本基金造成不利影響。投資者可能因此蒙受損失。
內地股票風險
• 市場風險:本基金於股票證券的投資面對一般市場風險,其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而出現波動,例如在投資氣氛、政治及經濟狀況以及有關發行人特定因素的變動。
• 波動性風險:內地股票市場的高度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問題亦可能導致於該等市場上所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 與小型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較小型或中型市值的公司。一般而言,相對於較大市值的公司,較小市值/中型市值公司的股票的流動性可能較低,且其價格在面對 不利的經濟發展時會更為波動。
• 流動性風險:中國內地證券市場的流動性可能較其他發展成熟的市場為低。如本基金未能於有意出售時出售投資,則可能蒙受重大損失。
• 高估值風險: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能具有較高市盈率。有關高估值未必能夠得以持續。
• 政策風險:內地的證券交易所一般有權暫停或限制於相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可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該等情況均會對本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中小板股票和/或創業板股票的相關風險:
• 股價波動的相關風險:由於在中小板市場和/或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往往規模較小且經營歷史較短,其股價的波動可能會較高。因此,相對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中小板和/或創業板公司的市場波動與風險以及xx率可能較高。在極端情況下,如股票的成交價觸及交易波幅限額,股票買賣將會暫停。這會導致本基金無法平倉,從而令本基金遭受重大損失。
• 股票估值過高的相關風險:目前,在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股票一般被視為估值過高,有關極高估值未必能持續。股價可能更容易由於較少的流通股數量而受到操縱。
• 除牌風險:由於經營歷史相對較短,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的盈利能力的往績記錄較短。相比於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在中小板和/或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上市後在短期內被除牌的情況可能更為普遍。如果本基金投資的公司被除牌,本基金可能會受到不利影響。
• 規例不同的相關風險:有關創業板市場的證券的規則和規例在盈利能力和股本方面較主板市場和中小板市場寬鬆。
• 創業板公司的新興性質及技術失敗:鑑於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均屬新興性質,而且一般著重科技發展及創新,因此若該等公司涉及的科學發展的過程遭遇任何失敗及/或有關行業或其發展出現任何重大不利事件,均可能導致該等公司蒙受損失,從而對本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 估值方法風險:由於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經營所在的行業的風險性質,常規估值方法未必完全
適用於該等公司。創業板市場的流通股份較少,因此股價可能相對較易操縱,並可能於市場投
機炒賣時遭受較大波動。
中小板市場和/或創業板市場的投資可能導致本基金及其投資者的重大損失。
通脹風險
通脹風險指資產因貨幣貶值而損失價值的風險。通脹可能會降低基金投資所產生收入的購買力及投資的內在價值。於本基金的投資尤其會面對內地通脹風險。
內地債務證券風險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與發展更為成熟的市場相比,內地債務證券市場或會面對較大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證券的價格或會出現波動。
• 對手方風險:本基金面對其可能投資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信貸/違約風險。
• 利率風險:投資於本基金面對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格會於利率下跌時上升,而於利率上升時下跌。本基金面對政府對同業存款利率作潛在調整的額外政策風險。
• 評級下調風險: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或會於本基金作出投資後被下調。如有關評級遭下調,則本基金的價值或會受到不利影響。管理人未必能夠出售評級被下調的債務工具。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內地的信貸評級制度及內地所採用的評級方法或有別於其他市場所採用者。因此,內地評級機構所給予的信貸評級或不能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給予的評級直接比較。
• 城投債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城投債。城投債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發行,該等債券通常不獲內地的地方政府或中央政府擔保。若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欠繳城投債的本金或利息,則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而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則會受到不利影響。
• 資產支持證券的相關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可能很低且價格容易大幅波動。該等工具相較其他債務證券可能面對較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且經常面對展期及預付風險以及無法履行與相關資產有關支付責任的風險,可能對證券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 內地評級機構評定為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相關的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內地評級機構評定為 BB+或以下或並無評級的債務證券。相較評級較高的債務證券,該等證券的流動性通常較低、波動性較高且損失本金及利息的風險較大。
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的相關風險
管理人或會於內地證券交易所或銀行同業市場為本基金進行回購及反向回購交易。
• 於銀行同業市場的反向回購交易下被質押的抵押品可能並非按市價計值。此外,當進行反向回購交易時,在對手方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發放的現金或變現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當及市場變動,出售抵押品的所得款項可能少向對手方發放的現金。
• 就回購交易而言,在對手方違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蒙受重大損失,原因為於收回已質押予對手方的抵押品時可能有所延誤及遇上困難,或由於抵押品估值不當及市場變動,原先收取的現金可能少於已質押予對手方的抵押品價值。
人民幣貨幣及兌換風險
投資者於投資在以人民幣計值的本基金單位時可能需要將港元或其他貨幣兌換為人民幣,並於其後將贖回所得的人民幣款項及/或紅利付款(如有)兌換回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投資者需要承擔貨幣兌換費用。視乎人民幣相對於港元或該等其他貨幣的匯率變動,投資者可能蒙受損失。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並非以人民幣為基礎的投資者會面對外匯風險,現時概無保證人民幣兌換為投資者的基礎貨幣(例如港元)不會貶值。人民幣如有任何貶值均可能會對投資者於本基金投資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以人民幣支付的贖回所得款項及/或紅利付款(如有)可能因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而延遲。投資者於贖回投資時可能不會收到人民幣。
從資本中支付紅利的相關風險
從資本或實際從資本中支付紅利,構成退回或提取投資者的部分最初投資或該最初投資應佔的任何資本收益,故有關分派可能會導致本基金每單位資產淨值即時減少。
稅務風險
投資者謹請留意稅務狀況的特定不確定因素及因投資、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而產生的收入及收益的潛在稅務責任的稅務風險。稅務規例及/或本基金稅務撥備政策的轉變將影響投資者。於有關轉變前已出售/贖回其權益的投資者或不受影響。視乎已實現收益及本基金分派最終有否及如何納稅以及投資者投資本基金的時間,彼等可能面對有利或不利情況。內地稅務體制及 FATCA 存在若干相關風險,進一步詳情載於下文「稅務」一節。
指示發送路徑及跨境匯款的相關風險
基金互認安排是一個新的措施。買賣本基金單位、申購或贖回的數據傳送及登記代理職能可能會由或透過為基金互認而新設立及運作的系統、平台或安排進行。如於處理數據、登記單位、轉讓或結算資金時出現任何錯誤或延遲,則投資者或會直接或間接蒙受損失。
內地與香港假期不同的相關風險
由於僅會於共同營業日處理申購及贖回本基金單位的申請,香港投資者將無法於並非香港營業日的任何日子或並非內地工作日的任何日子(各詞彙定義見上文)買賣單位。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有關情況可能對申購本基金單位或贖回單位的能力以及處理申購或贖回單位的時間及價格造成重大影響。
巨額贖回風險
巨額贖回單位可能需要管理人較原先理想更快變現本基金的投資,以籌集所需現金支付贖回款項。此舉可能對所贖回單位及餘下單位的每單位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於最壞的情況下,本基金可能須暫停或延遲贖回程序。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及上文「暫停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項」一節所述有關巨額贖回的安排。
其他風險
x文件並無載列與本基金相關的所有風險。投資者應細閱招募說明書內的風險披露章節,以了解與本基金相關的其他風險。
稅務
潛在投資者應諮詢其自己的專業顧問,以了解購買、持有或出售本基金單位的影響以及須就該等單位繳稅的相關司法權區法律下的適用稅務規定。
內地稅務考慮因素
(a) 對投資者的稅項
於 2015 年 12 月 18 日,中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了財稅[2015]125 號通知(「通知」)。該通知訂明香港投資者或位於香港的投資者(「香港投資者」)在基金互認下投資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認可內地基金」)的內地稅項,詳見下文:
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認可內地基金出售收益的收入暫時分別豁免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香港投資者源自認可內地基金分派的收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香港投資者於申購、贖回、購買、出售、轉讓或繼承認可內地基金單位/股份暫時不需繳納內地印花稅。
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香港投資者源自買賣認可內地基金單位的出售收益暫時豁免繳納增值稅。
(b) 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稅項
根據財稅[2008]1 號通知,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買賣內地股票及債券、內地股票的紅利、內地債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所變現的收益均暫不徵收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2]128 號通知,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須從向內地證券投資基金支付的紅利或利息中預扣 20%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通知,內地發行人向認可內地基金宣派的紅利及利息中歸屬於香港投資者的部分須分別預扣 10%及 7%的所得稅。
此外,出售 A 股和 B 股股份(「內地股份」)均須繳納售價總額 0.1%的內地印花稅。然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並不適用於購買內地股份。
根據財稅[2016]36 號文通知,經國務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內地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金融業納入試點範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對內地證券投資基金
(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內地股票、債券的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國債、地方政府債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存款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46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質押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70 號文通知,內地金融機構開展的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業務、同業存款、同業存單以及持有金融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稅[2016]140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根據財稅[2017]56 號文通知,內地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 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內地政府近年已實施多項稅務改革政策,現有的稅務法律及法規日後或會修訂或修改。無法保證現時的稅務豁免或優惠日後將不會被廢除。投資者應就彼等於認可內地基金的投資的相關中國內地稅務狀況尋求彼等自身的稅務建議。
香港稅務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給予的認可,本基金毋須就於香港產生或從香港獲得的溢利繳稅。
居於香港的投資者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贖回本基金單位所變現的資本收益繳納香港稅項,除非購入及變現本基金單位屬於或構成於香港進行的買賣、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且收益來自或源於香港發行、贖回或轉讓單位毋須支付香港印花稅。
上述有關稅務的資料乃基於香港現時生效的法律及現有慣例作出,並不全面且可予更改。有關資料屬一般性質,且並非經考慮任何個別投資者的特定情況後提供。
FATCA 及實益擁有權身分以及預扣若干付款
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為美國(「美國」)於 2010 年 3 月頒佈的一項稅務法律,其中規定若干源自美國的付款(包括美國企業及機構就若干實際及被視為美國投資而支付的股息及利息以及潛在所得款項總額)繳納 30%的美國預扣稅,並於 2014 年 7 月生效。為了避免繳納該項預扣稅,「外國金融機構」(定義見 1986 年美國國稅局守則第 1471(d)(4)條(經修訂))(「FFI」)一般須適時向美國國稅局(「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若干直接及間接美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遵守該等規定可能導致被施以 30%預扣稅。
如本基金須繳納該項預扣稅,則將會令本基金的資產淨值減少被施加預扣的金額,並可能導致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及妨礙本基金執行其投資策略的能力。
中國於 2014 年 6 月已達成「實質同意」,從而與美國訂立模式 1(以對等互惠方式)政府間協議(「中國政府間協議」),以促使前述預扣及申報規則生效。雖然中國政府間協議尚未簽署,但預期中國政府間協議將予訂立,然而有關協議仍須於中國生效及於中國將須制定啟動法律,以便中國政府間協議的條款於中國法律下生效。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只要管理人與本基金仍然遵守中國政府間協議及啟動法律(如適用),管理人預計本基金將毋須繳納相關美國預扣稅。
管理人已根據FATCA 登記成為申報模式1 FFI。本基金乃以合約方式組成及並非一個獨立法律實體。本基金的投資由管理人根據管理人的全球中介機構識別編號(「GIIN」)代表本基金進行。由於管理人已登記成為申報模式 1 FFI 及另取得其保薦實體身分的 GIIN,本基金將倚賴管理人的 FATCA登記資格以遵守FATCA。假如在適用法律或法規(包括有關致使中國政府間協議生效的該等規則)規定下,管理人須採取有關行動及引入必要的額外規定以遵守 FATCA。
本基金的投資者可能需要向管理人(或於若干情況下向分銷商、中介機構或作為該投資者的投資渠道的若干其他實體(各自稱為「中介機構」))提供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根據中國政府間協議,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的任何該等資料僅須向中國主管當局申報,而並非直接向國稅局申報,並將由中國與美國當局之間進行資料交換。
身為 FFI 的非美國投資者將一般需要適時向國稅局登記及同意識別及申報有關其若干直接及間接美 國賬戶持有人(包括債務持有人及權益持有人)的資料。未能向管理人(或(如適用)中介機構)提供該等資料以供識別任何直接及間接美國擁有權或未能登記及同意識別該等賬戶持有人(如適用)的非美國投資者,可能因其分佔任何源自美國付款而被徵收 30%預扣稅。雖然管理人擬令本基金遵 守 FATCA,但由於相關法規及安排的複雜性及本基金投資者違規的潛在風險,故無法就此作出保 證。管理人可能採取與投資者的單位或贖回所得款項有關而許可的任何行動,以確保如本基金蒙受 預扣稅時,該等預扣稅在經濟上由未能提供必要資料或未能遵守該等規定而導致產生預扣稅的相關 投資者承擔,惟須遵守適用法律及法規,且管理人須依真誠及以合理理據行事。如本基金須繳納預
扣稅,可能因此對本基金及其資產淨值造成不利影響,而須繳納預扣稅的金額可能無法退回本基金。
投資者謹請就 FATCA 規則對其投資於本基金的潛在影響,彼等的獨特狀況及將向管理人(或中介機構)提供及披露的資料(有可能最終提供予國稅局),諮詢其自己的稅務顧問。前述 FATCA 資料並不構成向任何人士提供的建議,亦不擬供任何人士倚賴為有關建議。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香港投資者謹請留意由管理人、香港代表或任何認可分銷商所提供有關於香港收集個人資料的任何資料或聲明。
根據香港法例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文,管理人及/或香港代表及/或認可分銷商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各自稱為「資料使用者」)僅可為收集有關資料的目的(主要就買賣及/或持有本基金單位)或明確說明及同意的其他用途收集、持有、使用本基金個人投資者的個人資料。投資者謹請留意,資料可能轉移至香港以外地方,包括位於內地的管理人或其代理或授權代表。資料使用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載的相關個人資料保障原則及
/或規定,以及於香港不時規管個人資料使用的所有其他適用法規及規則。因此,各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確保其收集、持有及處理的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或意外存取、處理、刪除或作其他用途。
查詢及投訴
有關本基金的所有查詢及投訴以及瀏覽或索取有關本基金文件的要求,須向香港代表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地址為香港中環德輔道中 2A 中國銀行大廈 5 樓。中銀香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另設聯絡電話,號碼為x000 0000 0000。
香港代表將於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以書面方式回應投資者的查詢或投訴。
可供查閱文件
只要本基金維持其獲證監會給予的認可,下列有關本基金的文件副本即可於香港代表辦事處(其地址載列如上)的慣常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亦可在支付合理費用後取得副本(惟(a)及(d)項的有關副本可免費索取):
(a)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當前版本、本文件及本基金的產品資料概要(構成香港銷售文件的一部分)
(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b) 本基金經不時修訂的組織章程文件(即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管理人)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託管人)訂立的基金合同,已向中國證監會註冊)(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除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所提供的英語和繁體中文特定資料);
(c) 管理人與託管人訂立的本基金託管協議(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d) 最近刊發的該等報告(備有簡體中文版本)(除根據投資者的要求所提供的英語和繁體中文特定資料);
(e) 委任香港代表據此行事的協議(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f) 本基金於香港的認可分銷商名單(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g) 有關本基金向香港投資者發出的通告及公告(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及
(h) 於招募說明書內列出可供投資者查閱的本基金其他相關文件(備有簡體中文版本)。
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0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一月
重要提示
x基金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12月13日證監基金字[2005]197號檔核准募集,基金合同於2006年3月
17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及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亦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並無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及運用基金資產,但概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亦不保證最低收益。
投資有風險,投資者首次申購(或申購)基金時應細閱本招募說明書。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本更新招募說明書所載內容截止日2019年12月18日(本招募說明書中關於基金經理變更事項的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9月19日,關於基金合同內容變更事項的內容截止日為2019年10月24日),有關財務數據及淨值表現截止日為2019年9月30日(財務數據未經審計)。本基金託管人中國工商銀行已覆核了本招募說明書中的財務指標、淨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
本基金是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 條在香港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認可。香港證監會認可不代表對本基金的推薦或認許,亦不代表其對本基金的商業價值或其表現作出保證。此並不意指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並非認許本基金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
本招募說明書關於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資訊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
年後開始執行。
目 錄
九. 投資組合報告 68
十. 基金的業績 74
十一. 基金的財產 77
十二. 基金資產的估值 79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84
十四. 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86
十五. 基金的會計與審核 90
十六. 基金的資料披露 91
十七. 風險披露 98
十八.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0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106
二十. 基金託管協議的摘要 123
二十一. 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服務 132
二十二. 招募說明書存放及查閱方式 134
二十三. 其他應披露事項 135
二十四. 備查文件 140
一. 緒言
x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開募集資訊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的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xx或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資料申請募集的。基金管理人並無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資料,或對本招募說明書做出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檔。基金投資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單位後,即成為基金單位持有人及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單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及接受,並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者欲瞭解基金單位持有人的權利及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本基金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數不得達到或超過基金份額總數的 50%,但在基金運作過程中因基金份額贖回等情形導致被動達到或超過 50%的除外。
二. 詞彙
基金或本基金 | 指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 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 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基金合同》及對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訂及補充 |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 | 指《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招募說明書》及對本招募 說明書的更新 |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 指《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 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
中國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招募說明書而言,不包括香 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 |
香港 |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
發售公告 | 指《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 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單位發售公告》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 |
在《中銀持續增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名稱並不代表基金表現及回報 )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涵義:
會議修訂,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實施,並經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
《運作辦法》 | 指 2014 年 7 月 7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同年 8 月 8 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 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銷售辦法》 | 指中國證監會 2013 年 3 月 15 日頒佈、同年 6 月 1 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深交所《業務細則》 | 指 2014 年 10 月 14 日深圳證券交易所發佈並於 2014 年 10 月 14 日起施行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 出的修訂 |
《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 | 指 2014 年 9 月 11 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發佈並於 2014 年 9 月 11 日起施行的《上市開放式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資訊披露辦法》 | 指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並於 2019 年 9 |
月 1 日起施行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資訊披露管 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 |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中國證監會 | 指中國證監會 2017 年 8 月 31 日頒佈、同年 10 月 1日起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
深交所 | 指深圳證券交易所 |
中登公司 |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
銀行業監管機構 | 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 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
基金合同當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基金單位持有人 |
基金管理人 | 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託管人 | 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工商 銀行」) |
銷售機構 | 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為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其他機構 |
直銷機構 | 指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深交所會員單位 | 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資格,經深交所及本基金管理 |
人認可的,可透過深交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首次申購、申購、贖回及託管轉換等業務 的深交所會員單位 | |
場外 | 指不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的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基金單位首次申購、申購及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 及場所 |
場內或交易所 | 指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銷售機構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基金單位首次申購、申購 及贖回等業務的銷售機構及場所 |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 |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 |
證券登記結算系統 |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證券登記 結算系統 |
註冊登記系統 | 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註冊登記 系統 |
個人投資者 |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 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
機構投資者 | 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登記或經政府有權部門批 准設立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機構 |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 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投資於中國證 |
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 理機構 | |
A類(基金)單位 | 指在中國銷售,以人民幣計值並進行首次申購、申購及贖回的單位。其銷售費用等特徵與H類單位有所不 同 |
H類(基金)單位 | 指在香港銷售,以人民幣計值並進行申購及贖回的單 位。其銷售費用等特徵與A類單位有所不同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基金單位發售之日起到首次申購截止的時間 段,最長不超過 3 個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達到法律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 理人聘請法定機構驗資並辦理完畢基金合同備案手續後,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基金存續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終止的不定期之期間 |
工作日 |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 日 | 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的首次申購、申購、贖回 或其他交易申請的申請日 |
T+n 日 | 指自 T 日起第 n 個工作日(不包含T 日) |
日/天 | 指公曆日 |
月 | 指公曆月 |
日常交易 | 指日常申購、日常贖回 |
日常申購 | 指基金存續期間,投資者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購買本基金單位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申購自基金合同生效後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開始 辦理 |
日常贖回 | 指基金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單位的投資者根據銷售機構的規定向基金管理人申請賣出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元的行為。本基金的日常贖回自基金合 同生效後不超過兩個月的時間開始辦理 |
擺動定價機制 基金轉換 | 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指投資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將其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開放式基金(轉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單位元轉換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開放式基金(轉入基金)的基金單位的行為 |
基金賬戶 | 指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 的基金單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
交易賬戶 | 指各銷售機構為投資者開立的記錄投資者透過該銷 |
售機構辦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單位的變動及結 餘情況的賬戶 | |
託管轉換 | 指投資者將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賬戶下的基金單位元 從某一交易賬戶轉入另一交易賬戶的業務 |
元 | 指人民幣元 |
基金資產總值 | 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銀行存款本息、 本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
基金資產淨值 |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後的價值 |
基金單位淨值 | 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該計算日已發行的基金單位總數後的數值。A類基金單位和H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淨值分別指以計算日該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單位餘額後得出的單位基金單位的 價值 |
基金資產估值 | 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及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價值及基金收益的過程 |
流動性受限資產 |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定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 |
指定媒介 | 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資訊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
不可抗力 | 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抗拒、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履行或無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法規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所非 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 |
2.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0.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xxxx 00 x、00 x、00 x
股東 | 出資額 | 佔註冊資本的比例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人民幣 8350 萬元 | 83.5% |
貝萊德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 | 相當於人民幣 1650 萬元的美元 | 16.5% |
xxx(XX Xxxxxx)先生,董事、執行總裁。簡歷見董事會成員介紹。
xx(XXXX Xxx)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上海交通大學工商管理碩士、美國伊利諾大學金融學碩士。2004年加入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基金經理、權益投資部總經理、助理執行總裁。
xxx(XXXX Xxxxxxxxx)先生,副執行總裁。國籍:中國。北京師範大學教育管理學院碩士。現任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執行總裁。歷任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副總經理。
年 2 月任中銀新財富基金基金經理,2015 年 11 月至今任中銀戰略新興產業基金基金經理,2016
xx(XX Xxx)先生,2006 年 3 月至 2008 年 4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XXX Xxxxxxx)先生,2007 年 8 月至 2010 年 7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X Xxxxx)先生,2008 年 4 月至 2011 年 9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XX Xxxxxxx)女士,2011 年 9 月至 2013 年 8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XXX Xx)先生,201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X Xxx)女士,2013 年 9 月至 2019 年 9 月擔任本基金基金經理。
5. 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及職務主席:xxx(執行總裁)
成員:xx(副執行總裁)、xxx(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xx(權益投資部總經理)、xxx(研究部總經理)、xx(專戶理財部副總經理)、xxx(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
3.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單位持有人分配收益;
10. 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進行其他法律行為;
基金管理人承諾不從事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資訊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活動,並承諾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行為的發生。
2.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違禁行為
3 ) 利用基金資產或職務之便為基金單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者謀取利益;
6 ) 洩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資料、利用該資料從事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1)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單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者謀取利益;
3) 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資料;
4) 不從事損害基金資產及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以下稱為「公司」)為了防範及化解風險,保證合法合規經營運作,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透過建立組織機制、運用管理辦法、實施操作程式與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統。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所有業務活動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監管規則,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與經營理念;
(2)防範及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作及受託管理財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及其他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確保公司對外資料披露及時、準確、合規。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機構及各級人員,並涵蓋至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設立健全的內控管理制度和體系,做到內控管理的全
(2)有效性原則。透過科學的內部管理方法和系統化的管理工具,建立合理的內部控制程式,維持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確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規穩健運作,提高內控管理的有效性;
(4)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及職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分離;
(5)互相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及職位的設置權責分明、互相制衡;在治理結構、機構設置及權責分配、業務流程等方面體現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作用;
(6)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7)防火牆原則。公司投資、交易、研究、市場行銷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部資訊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式和監督措施;
(8)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管理反映行業發展的新動向,及時體現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監管政策、自律規則的最新要求,並不斷進行調整和完善。
公司內部控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資料溝通和內部監控。各要素之間相互支撐、緊密聯繫,構成有機的內部控制整體。
2) 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業務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託管人
(一) 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
成立時間:1984 年 1 月 1 日法定代表人:xxx
註冊資本:人民幣 35,640,625.7089 萬元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聯繫人:xx
(二) 主要人員情況
截至 2019 年 9 月,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共有員工 208 人,平均年齡 33 歲,95%以上員工擁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高管人員均擁有研究生以上學歷或高級技術職稱。
(三) 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中國大陸託管服務的先行者,中國工商銀行自1998年在國內首家提供託管服務以 來,秉承“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宗旨,依靠嚴密科學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規範的管理模式、先進的營運系統和專業的服務團隊,嚴格履行資產託管人職責,為境內外廣大投資者、金融資產管理機構和企業客戶提供安全、高效、專業的託管服務,展現優異的市場形象和影響力。建立了國內託管銀行中最豐富、最成熟的產品線。擁有包括證券投資基金、信託資產、保險資產、社會保障基金、基本養老保險、企業年金基金、QFII資產、QDII資產、股權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計畫、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QDII專戶資產、ESCROW等門類齊全的託管產品體系,同時在國內率先開展績效評估、風險管理等增值服務,可以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
託管服務。截至2019年9月末,中國工商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1006只。自2003 年以來,本行連續十六年獲得香港《亞洲貨幣》、英國《全球託管人》、香港《財資》、美國《環球金融》、內地《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等境內外權威財經媒體評選的61項最佳託管銀行大獎;是獲得獎項最多的國內託管銀行,優良的服務品質獲得國內外金融領域的持續認可和廣泛好評。
(四)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基金託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 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 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及證券賬戶;
(3) 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 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6) 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資料披露事項;
(7) 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及年度報告出具意見;
(8) 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淨值信息及基金單位申購、贖回價格;
(9) 按照規定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
(10) 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五) 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保持在資產託管行業的優勢地位。這些成績的取得,是與資產託管部“一手抓業務拓展,一手抓內控建設”的做法是分不開的。資產託管部非常重視改進和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工作,在積極拓展各項託管業務的
同時,把加強風險防範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內控文化,完善風險控制機制,強化業務專案全過程風險管理作為重要工作來做。繼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 2014 年、2015、2016、2017 共十壹順利通過評估組織內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權威的 SAS70(審計標準第 70 號)審閱後,2015 年、2016 年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部均通過 ISAE3402(原 SAS70)審閱,迄今已第十次獲得無保留意見的控制及有效性報告,表明獨立協力廠商對我行託管服務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認可,也證明中國工商銀行託管服務的風險控制能力已經與國際大型託管銀行接軌,達到國際先進水
準。目前,ISAE3402 審閱已經成為年度化、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1、內部風險控制目標
保證業務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強化和建立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形成一個運作規範化、管理科學化、監控制度化的內控體系;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保證託管資產的安全完整;維護持有人的權益;保障資產託管業務安全、有效、穩健運行。
2、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工商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內部風險控制組織結構由中國工商銀行稽核監察部門(內控合規部、內部審計局)、資產託管部內設風險控制處及資產託管部各業務處室共同組成。總行稽核監察部門負責制定全行風險管理政策,對各業務部門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門負責稽核監察工作的內部風險控制處,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對業務的運行獨立行使稽核監察職權。各業務處室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實施具體的風險控制措施。
3、內部風險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的始終。
(2)完整性原則。託管業務的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都必須有相應的規範程式和監督制約;
監督制約應滲透到託管業務的全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崗位和人員。
(3)及時性原則。託管業務經營活動必須在發生時能準確及時地記錄;按照“內控優先”的原則,新設機構或新增業務品種時,必須做到已建立相關的規章制度。
(4)審慎性原則。各項業務經營活動必須防範風險,審慎經營,保證基金資產和其他委託資產的安全與完整。
(5)有效性原則。內控制度應根據國家政策、法律及經營管理的需要適時修改完善,並保證得到全面落實執行,不得有任何空間、時限及人員的例外。
(6)獨立性原則。設立專門履行託管人職責的管理部門;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必須相對獨立,適當分離;內控制度的檢查、評價部門必須獨立於內控制度的制定和執行部門。
4、內部風險控制措施實施
(1)嚴格的隔離制度。資產託管業務與傳統業務實行嚴格分離,建立了明確的崗位職責、科學的業務流程、詳細的操作手冊、嚴格的人員行為規範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並採取了良好的防火牆隔離制度,能夠確保資產獨立、環境獨立、人員獨立、業務制度和管理獨立、網路獨立。
(2)高層檢查。主管行領導與部門高級管理層作為工行託管業務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級部門及時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特別情況,以檢查資產託管部在實現內部控制目標方面的進展,並根據檢查情況提出內部控制措施,督促職能管理部門改進。
(3)人事控制。資產託管部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自控防線”、“互控防線”、“監控防線”三道控制防線,健全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樹立“以人為本”的內控文化,增強員工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培育團隊精神和核心競爭力。並通過進行定期、定向的業務與職業道德培訓、簽訂承諾書,使員工樹立風險防範與控制理念。
(4)經營控制。資產託管部通過制定計劃、編制預算等方法開展各種業務行銷活動、處理各項事務,從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組織資源,達到資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內部風險管理。資產託管部通過稽核監察、風險評估等方式加強內部風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業務運作狀況進行檢查、監控,指導業務部門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制定
並實施風險控制措施,排查風險隱患。
(6)資料安全控制。我們通過業務操作區相對獨立、資料和傳真加密、資料傳輸線路的冗餘備份、監控設施的運用和保障等措施來保障資料安全。
(7)應急準備與回應。資產託管業務建立專門的災難恢復中心,制定了基於資料、應用、操作、環境四個層面的完備的災難恢復方案,並組織員工定期演練。為使演練更加接近實戰,資產託管部不斷提高演練標準,從最初的按照預訂時間演練發展到現在的“隨機演練”。從演練結果看,資產託管部完全有能力在發生災難的情況下兩個小時內恢復業務。
5、資產託管部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1)資產託管部內部設置專職稽核監察部門,配備專職稽核監察人員, 在總經理的直接領導下,依照有關法律規章,全面貫徹落實全程監控思想,確保資產託管業務健康、穩定地發展。
(2)完善組織結構,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需要從上至下每個員工的共同參與,只有這樣,風險控制制度和措施才會全面、有效。資產託管部實施全員風險管理,將風險控制責任落實到具體業務部門和業務崗位,每位員工對自己崗位職責範圍內的風險負責,通過建立縱向雙人制、橫向多部門制的內部組織結構,形成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相互制衡的組織結構。
(3)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資產託管部十分重視內控制度的建設,一貫堅持把風險防範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崗位職責、制度建設和工作流程中。經過多年努力,資產託管部已經建立了一整套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包括: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稽核監察制度、資訊披露制度等,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形成各個業務環節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4)內部風險控制始終是託管部工作重點之一,保持與業務發展同等地位。資產託管業務是商業銀行新興的中間業務,資產託管部從成立之日起就特別強調規範運作,一直將建立一個系統、高效的風險防範和控制體系作為工作重點。隨著市場環境的變化和託管業務的
快速發展,新問題、新情況不斷出現,資產託管部始終將風險管理放在與業務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視風險防範和控制為託管業務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
(六)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及程式
根據《基金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和有關基金法規的規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對象、基金投融資比例、基金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資訊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資料等進行監督和核查,其中對基金的投資比例的監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後六個月開始。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定或有關基金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確認。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五. 相關服務機構
(一) 基金發售機構
1. 直銷機構
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xxxxxx 000 xxxxx 00 x
xxxx: 上海市浦東xxxxxx 000 xxxxx 00 x、00 x、00 x
法定代表人: 章硯
電話: (021)00000000
傳真: (021)50960970
1)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銷櫃檯
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45 樓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 0000, 000-000-0000
連絡人: xx
2)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電子直銷平臺
x公司電子直銷平臺包括:
中銀基金官方網站(xxx.xxxxx.xxx)
官方微信服務號(在微信中搜索公眾號“中銀基金”並選擇關注)
中銀基金官方APP 用戶端(在各大手機應用商城搜索“中銀基金”下載安裝)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 0000, 000-000-0000
連絡人: xx
0.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銷售機構
1)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6
2)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88
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 95533
4)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銀城中路 188 號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9
5)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號招商銀行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5
6)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8
7)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8
8)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7
9)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 154 號中山大廈 郵政編碼:350003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電話: 95561
公司網址: xxx.xxx.xxx.xx/ 10)中銀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200 號中銀大廈 39F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電話: 00000000
11)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號
辦公地址: 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53 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諮詢電話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 12)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 618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168 號上海銀行大廈 29 樓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21
13)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64 層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 5033 號平安金融中心 61 層-64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11-8
14)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靜xxxxx 0000 x
辦公地址: 上海市靜xxxxx 00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25
15)xxx源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xx區長樂路 989 號 45 層
辦公地址: xxxxxxxxx 000 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23
16)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35 號 2-6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17)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中新廣州知識城騰飛一街 2 號 618 室
辦公地址: xxxxxxxxxxxxxx 5、18、19、36、38、39、41、42、43、
44 樓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5 或致電各地營業網點
18)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 座 38-45 層法定代表人: 霍達
客戶服務電話: 95565
19)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xxx 00 x 0 x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公司網站: xxxx://xxx.xxx000.xxx/ 20)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 1 號樓 2001
辦公地址: 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 222 號xxxxxxxx 0 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xxxx: (0000)96577
21)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xxxxxxxxx 000 x
xxxx: xxxxxxxx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
聯繫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78
22)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28 層A02 單元
辦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 4018 號安聯大廈 35 樓、28 層A02 單元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17
聯繫人: xxx、xxx
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x 23)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19 號富凱大廈 B 座 701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 5 號新盛大廈 B 座 4 層
法定代表人: xx相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 或 xxx.xxx.xxx.xx
24)華寶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層
辦公地址: 上海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100 號環球金融中心 57 層
法定代表人: 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25)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辦公地址: 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 1012 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戶服務電話: 95536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
26)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建國門外大街 1 號國貿大廈 2 座 27 層及 28 層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電話: 000-00000000 或直接聯繫各營業部
公司網站: http:// xxx.xxxx.xxx.xx
27)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辦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 9 號院 1 號樓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28) 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8 層
辦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號新天地大廈 7 至 10 層
法定代表人: 黃金琳
客戶xxxx: 00000(xxx外加撥 0591)
29)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 南京市江東中路 228 號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戶服務電話: 95597
30)渤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天津市經濟技術xxxxxxx 00 x寫字樓 101 室
辦公地址: 天津市xxxxxxx 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31)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湖北武漢東湖新技術xxxxxxx 0 xxxxxxx
辦公地址: 湖北武漢江漢區xxx路 32 號國資大廈B 座法定代表人: 餘磊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0
32)國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直門南大街 3 號國華投資大廈 9 層 10 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xxxxxxxxx 0 xxxxxxx 0 x 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 000 0000
33)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 8 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辦公地址: 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 48 號中信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聯繫電話: 95558
34)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福州市湖東路 268 號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長柳路 36 號興業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95562
35)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09 單元
辦公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 1333 號 14 樓
法定代表人: xxx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36)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xx區龍田路 190 號 2 號樓 2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號東方財富大廈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95021/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37)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杭州市余杭區倉前街道文壹西路 1218 號 1 棟 202 室
辦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萬塘路 18 號xx時代廣場B 座 6F
法定代表人: 祖國明
客戶服務電話: 0000-000-000
38)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 196 號 26 號樓 2 樓 41 號
辦公地址:xxxxxxx 0000 x鄂爾多斯國際大廈 903~906 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x
39)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xxxxx0x105室-3491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xxx0xxxxxxx南塔1201-1203室法定代表人: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
40)上海利得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寶山區蘊川路5475號1033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xxxxxxx0000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xx.xx
41)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號903室
辦公地址:杭州市xxxxxxx0xxxxx000x法定代表人:淩順平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0xxxxx.xxx
42)北京xx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xxxxxxx00x0xx00x2603-06
辦公地址:北京市亦莊經濟xxxxxxxx00x院京東集團總部A座17層法定代表人:江卉
客戶服務電話:95118網址:xxxx.xx.xxx
43)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十街10號1幢1層101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上地信息路甲9號奎科科技大廈1層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網址:xxx.xxxxxxxxxxx.xxx 44)北京蛋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34號院6號樓15層1501室辦公地址:xxxxxxxxx00xx0xx00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 xxxxxxxxxx.xxx
45)南京xx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xx大道1-5號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xx大道1-5號法定代表人:xx
客戶服務電話:95177網址:xxx.xxxxxxx.xxx
3. 場內銷售機構
場內銷售機構是指具有開放式基金銷售資格,經深交所及本基金管理人認可的,可透過深交所開放式基金銷售系統辦理開放式基金的首次申購、申購、贖回及託管轉換等業務的深交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請參見深交所相關文件)。
場內銷售機構的相關資料同時透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xxx.xxxx.xx)登載。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選擇其它符合要求的機構銷售本基金,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 號辦公地址: 北京市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xx: (000)00000000
xx: (000)59378907
聯繫人: xxx
(三) 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名稱: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居住地點: xxxxxxx 000 xxxxxxx 0000 xxxx: xx
xx: (000)00000000
傳真: (021)51150398
聯繫人: xx
x辦律師: xx、xx
(四) 審核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及經辦註冊會計師
會計師事務所名稱:xxxx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住所:北京市xxxxxxx 0 xxxxxxxxx 17 層
執行事務合夥人:xxx電話:000-00000000
傳真:010-85188298
聯繫人:徐艷
經辦會計師:xx、xxx
x. 基金單位的申購與贖回
如本基金經認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港」)公開銷售,除本基金的有關公告及香港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則另有專門規定外,本基金在香港的申購、贖回及轉換等銷售業務,應當根據本招募說明書辦理。
(一) 基金投資者範圍
基金投資者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二)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A 類基金單位投資者可以透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基金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場外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亦可以透過交易所會員單位作為基金銷售代理機構在交易所(場內)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H 類基金單位投資者只可以透過香港地區基金銷售機構的營業網點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在櫃檯(場外)辦理基金單位的申購、贖回等業務。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銷售機構可以根據情況變化增加或者減少其銷售城市、網點,並另行公告。
在銷售機構允許的條件下,投資者亦可以委託銷售機構代為辦理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並簽訂委託代理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投資者須遵守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
在條件成熟時,投資者可透過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銷售機構以電話或互聯網等形式進行申購、贖回。
(三) 申購與贖回辦理的時間
1. 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已於 2006 年 4 月 18 日開始辦理本基金單位的日常申購業務,並已於 2006 年 5
月 16 日開始辦理本基金單位的日常贖回業務。
2. 營業日與申購、贖回業務辦理時間
A 類單位的營業日應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除公告(包括為在香港銷售編製的招募說明書補充文件)另有規定者外,H 類單位的營業日應為香港銀行進行一般銀行業務的營業日,且該日應為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資者應當在營業日辦理申購及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營業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參見發售公告或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投資者在本基金合同規定受理時間之外的日期或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申請,視為在下次受理基金單位申購、贖回時間所提出的申請,其基金單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受理基金單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營業日的價格。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營業日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提前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 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 「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該類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 本基金採用「金額申購、單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單位申請。
3. 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以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後不得撤銷。
4.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在不實質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於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兩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本基金兩類單位申購及贖回的貨幣為人民幣,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及法規且與託管行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接受其它貨幣的申購及贖回。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五) 申購與贖回的程式
1. 申購、贖回的申請方式
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管理人及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在營業日的交易時間段內提出申購及贖回的申請。
投資者申購基金,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
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其在銷售機構(網點)處必須有足夠的基金單位餘額。
2. 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在基金申購、贖回的交易時間段內收到申購、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贖回申請日(T 日),並在 T+1 工作日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者可在 T+2 工作日或之後到其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網點進行成交查詢。
H 類單位的營業日與 A 類單位的營業日有所不同,本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只會在 H 類單位的營業日向香港地區的銷售機構傳送申購及贖回的成交資料,因此本基金 H 類單位的投資者一般可在兩個 H 類單位營業日後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及贖回的成交
情況,具體時間應遵循銷售機構的安排。
基金銷售機構對申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購申請。申購申請的確認以註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確認結果為準。
3. 申購及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到賬則申購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銷售機構將申購無效的款項退回投資者賬戶。
投資者贖回申請確認後,贖回款將在 T+7 個工作日內劃往基金單位持有人(贖回人)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 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 申請申購基金的金額
投資者每次最低申購金額根據各銷售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確定,在直銷網點的場外最低申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制訂及調整。
投資者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為基金單位時,不受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投資者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者累計持有單位不設上限限制。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 申請贖回基金的單位
基金單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時,可以贖回部分或全部基金單位元,A 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單位餘額不足 10 份時,在贖回時須一次全部贖回。對H 類基金單位的基金單位持有人沒有持有基金單位的最低餘額要求。
3.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上述申購與贖回的程式、數額以及基金交易賬戶保有最低基金單位限制,調整前應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申購單位、餘額及贖回金額的處理
申購單位、餘額的處理:投資者透過場外申購時,申購的有效單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請當日的該類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計算,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數,由於四捨五入導致的誤差歸入基金資產;投資者透過場內申購時,申購的有效單位元計算方式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開放式基金場內申購贖回業務的有關規定。
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單位乘以申請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四捨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數,由於四捨五入導致的誤差歸入基金資產。
5. 基金管理人可與銷售機構協定,對投資者委託銷售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申購與贖回的,銷售機構可以按照委託代理協議的相關規定辦理,不受以上數額限制。
6.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規定。
(七) 申購費率及贖回費率
申購費率 | 申購金額 | 申購費率 |
小於 50 萬元 | 1.5% | |
50 萬元(含)-100 萬元 | 1.2% |
100 萬元(含)-200 萬元 | 1.0% | |
200 萬元(含)-500 萬元 | 0.6% | |
大於 500 萬元(含) | 每筆 1000 元 | |
場外贖回費率 | 持有期限 | 贖回費率 |
小於 7 天 | 1.5% | |
7 天(含)-1 年以內 | 0.5% | |
1 年(含)-2 年 | 0.25% | |
2 年(含)以上 | 0 | |
場內贖回費率 | 小於 7 天 | 1.5% |
7 天(含)以上 | 0.5% |
自 2018 年 11 月 12 日起,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櫃臺申購本基金 A 類基金份額的養老金客戶實施特定申購費率:
單筆申購金額在 500 萬以下的,適用的申購費率為對應申購金額所適用的原申購費率的
10%;單筆申購金額在 500 萬以上(含)的,適用的申購費率與對應申購金額所適用的原申購費率相同。其中,養老金客戶指基本養老基金與依法成立的養老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補充養老基金,包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可以投資基金的地方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單壹計劃以及集合計劃。如將來出現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說明書更新時或發布臨時公告將其納入養老金客戶範圍。
註 1: 就場外贖回費率的計算而言,6 個月指 181 日,1 年指 365 日,2 年 730 日,以此類推。
註 2: 上述持有期是指在註冊登記系統內,投資者持有基金單位的連續期限。
註 3: 上表中為本基金在中國銷售適用的費率。本基金在香港公開銷售的,申購費不超過申購金額的 5%,具體由香港銷售機構決定;贖回費率為贖回金額的 0.125%。
1. 申購費用由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2. 贖回費用由贖回人承擔,在投資者贖回本基金單位時收取,扣除註冊登記等相關費用後的餘額歸入基金財產,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不得低於總額的 25%(對香港公開銷售的基金單位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歸入基金財產),其中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 A類份額投資者收取的贖回費應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前提下,根據市場情況及要求,制定各類基金促銷計劃, 針對特定區域、範圍、行業、背景的基金投資者;針對購買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金額或單位達到或超過一定標準的基金投資者;透過特定交易方式等進行基金交易的基金投資者開展定期及不定期的基金促銷活動。在前述基金促銷活動期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針對促銷活動範圍內的基金投資者,對基金申購費率及基金贖回費率進行調整。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轉換費率,最新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及轉換費率在公告中列示。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各銷售機構在技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開通各類電子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電話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對電子交易方式適用更
為優惠的申購、贖回費率,且不受上述費率架構限制。基金管理人就電子交易方式進行申購、贖回適用差別費率時,基金管理人最遲將於新的費率開始實施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 當發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適當程式後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體處理原則和操作規範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自律規則的規定。
(八) 申購單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 基金場外申購單位的計算
x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及淨申購金額。其中: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單位 = 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
申購費用以人民幣為單位,以四捨五入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後 2 位數,申購單位以四捨五入
方式保留至 0.01 份基金單位。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取得的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2. 基金場內申購單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 =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 = 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單位 = 淨申購金額/申購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
申購金額實際確認的有效單位保留到整數位元,剩餘部分折回金額由結算參與人退還給投資者。
3. 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 =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贖回單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 贖回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贖回單位-贖回費
贖回單位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金額以當日該類基金單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以四捨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數點後 2 位數。由此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資產承擔,取得的收益歸入基金資產。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單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基金申購單位的計算公式或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公式,及申購單位、餘額的處理方式或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但應最遲在新的公式適用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予以公告。
(九) 申購與贖回的註冊與過戶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增加權益的登記手續,投資者自T+2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單位元。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在T+1日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拒絕或暫停申購與贖回或延遲支付贖回款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 暫停或拒絕申購的情形的處理
除非出現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絕或暫停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3) 證券交易場所在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當日基金資產淨值無法計算;
4) 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種類,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從而損害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利益;
5) 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可暫停申購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
7) 基金互認額度不足導致投資者無法申購H 類單位而管理人決定暫停H 類單位申購的情形;
8) H 類單位的資產淨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50%而管理人決定暫停H 類單位的申購;
9)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 申請超過基金管理人設定的基金總規模、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的;
11) 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於現有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發生上述 1)到 8)項情形且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上述(11)項情形且管理人決定拒絕申購時,申購款項將全額退還投資者。
2.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遲支付贖回款:
1) 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 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接
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3) 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
4) 因市場劇烈波動或其他原因而出現連續巨額贖回,導致本基金的現金支付出現困難;
5) 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當足額兌付;如暫時不能足額兌付,應當按單個賬戶已被接受的贖回申請量佔已接受的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餘部分在後續營業日予以兌付。同時在出現上述 4)的情形時,對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可延期支付贖回款項,最長不超過正常支付時間 20 個工作日,並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 暫停基金的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暫停期間結束基金重新開放時,基金管理人應最遲於重新開放前 2 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 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 巨額贖回的認定
單個營業日基金淨贖回申請單位(贖回申請總數與基金轉換申請轉出單位總數之和扣除申購申請總數及基金轉換申請轉入單位總數的餘額)超過上一日基金總單位的10%時,為巨額贖回。
2. 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 ) 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式執行。
2 ) 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資產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日基金總單位10%的前提下,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單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營業日辦理。轉入下一營業日的贖回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倘香港地區銷售機構對持有H類單位投資者的選擇權另有規定,按其規定辦理。
3 )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在單個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超過前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者因支付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全部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該單個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10%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具體參照上述2)方式處理。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而對該單個A類基金份額持有人10%以內(含10%)的贖回申請與其他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按上述1)、2)方式處理,具體見相關公告。
4 ) 巨額贖回的公告: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透過郵寄、傳真或者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單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兩日內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連續兩個營業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 20 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其他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贖回申請的,應當報經中國證監會必要的核准後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公告。
(十三) 重新開放申購、贖回的公告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暫停結束後基金管理人應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公佈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單位淨值。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於兩週,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 1 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單位淨值。
倘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週,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週至少重複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將重複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調整為每月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兩個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並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單位淨值。
(十四) 基金的轉換
為方便基金單位持有人,在各項技術條件成熟及準備完善的情況下,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間進行基金轉換。基金轉換的數額限制、轉換費率等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並另行公告。
本基金H類單位暫不開通基金轉換業務,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H類單位的基金轉換業務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十五) 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具體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在屆時發佈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規定。投資者在辦理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可自行協定每期扣款金額,每期扣款金額必須不低於基金管理人在相關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所規定的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最低申購金額。
本基金H 類單位暫不開通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H 類單位的定期定額投資業務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十六) 基金單位元的非交易過戶
非交易過戶是指不採用申購、贖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將一定數量的基金單位按照一定規則從某一投資者基金賬戶轉移到另一投資者基金賬戶的行為。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僅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等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單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單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僅受理基金單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單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單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單位強制轉移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轉移的主體應符合相關法律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持有本基金單位的條件。
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須按照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註冊與過戶登記相關規則,直接向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申請辦理。
(十七) 基金的凍結
基金賬戶或基金單位的凍結、解凍的手續及凍結按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辦理。
基金單位被凍結的,被凍結部分單位元仍然參與收益分配,但被凍結基金單位收益分配轉增的
基金單位一併凍結。
七. 基金單位的登記、系統內託管轉換及跨系統轉登記
(一) 基金單位的登記
基金單位的登記業務指本基金單位登記、存管、清算及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單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
本基金的單位採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首次申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單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首次申購或申購的基金單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
本基金單位的登記業務由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管理人應與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以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在投資者基金賬戶管理、基金單位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等事宜中的權利及義務,保護基金投資者及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單位註冊登記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1.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辦理本基金的登記業務;
2. 保持基金單位持有人名冊及相關的申購與贖回等業務記錄 15 年以上;
3. 對基金單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資料承擔保密義務,因違反該保密義務對投資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帶來的損失,須以其自身財產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司法強制檢查情況除外;
4.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規定為投資者辦理非交易過戶業務、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務;
5. 確保基金註冊登記及結算系統的正常運行,按協定的時間完成數據的發送及接受;
6. 提供災難恢復及應對突發事件的機制;
7.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 系統內託管轉換
1. 系統內託管轉換是指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單位在註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
(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託管轉換的行為。
2. 基金單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的基金單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單位的系統內託管轉換。
3. 處於募集期內的基金單位不得辦理系統內託管轉換。
4. 本基金 H 類單位暫不開通系統內託管轉換,待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H 類單位的系統內託管轉換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三) 跨系統轉登記
1. 跨系統轉登記是指基金單位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單位在註冊登記系統及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跨系統轉登記限於在已註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及其基礎證券賬戶或基金賬戶之間進行。本基金跨系統轉登記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H 類單位目前僅開通場外申購及贖回業務,H 類基金單位登記在註冊登記系統,因此本基金H 類單位不開通跨系統轉登記,待H 類單位開通交易所場內申購及贖回且相關條件成熟後,基金管理人可以開通 H 類單位的跨系統轉登記而無須召開基金單位持有人大會,屆時基金管理人將作出公告。
八. 基金的投資
(一) 投資目標
著重考慮具有可持續增長性的上市公司,努力為投資者實現中、長期資本增值的目標。
(二) 投資範圍
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資對象為有增長前景且具備可持續性潛力的股票。
(三) 投資理念
1. 從企業盈利的增長性及經營模式的可持續性兩方面尋找投資機會。
2. 專注於具有核心競爭力、良好公司治理、勇於創新並富於社會責任感的公司。
3. 透過有效的投資行為推動社會良性發展,為投資者爭取長線資本增值與回報。
(四) 投資策略及投資組合管理
x基金採取由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主動投資管理策略,將定性與定量分析貫穿於公司價值評估、投資組合構建以及組合風險管理的全過程之中。
本基金資產類別配置的決策將借助中國銀行及貝萊德投資管理宏觀量化經濟分析的研究成果,從經濟運行週期的變動,判斷市場利率水準、通貨膨脹率、貨幣供應量、盈利變化等因素對證券市場的影響,分析類別資產的預期風險收益特徵,透過戰略資產配置決策確定基金資產在各大類資產類別間的比例,並參照定期編製的投資組合風險評估報告及相關數量分析模型,適度調整資產配置比例。
本基金同時亦將基於經濟架構調整過程中的動態變化,透過策略性資產配置把握市場時機,力爭實現投資組合的收益最大化。
投資組合中股票資產投資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 60%;投資於可持續增長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佔全部股票市值的比例不低於 80%;現金類資產、債券資產及回購比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1. 股票選擇
x基金借助數量模型從盈利增長性角度進行股票初步篩選,並運用評級系統對公司增長的可持續性進行評估。綜合以上結果後,再從基本面對股票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及估值,構建投資組合。
2. 債券資產管理
債券組合的構建主要透過對 GDP 增長速度、財政政策及貨幣政策的變化、通貨膨脹的變動趨勢分析,判斷未來利率走勢,確定債券投資組合的年期,並透過利率曲線、期限架構、債券類別的配置等積極的投資策略提高債券組合的收益水準,同時適當利用由於銀行間市場及交易所市場的分割而形成的無風險套利機會進行套利。
在單個債券種類的選擇上嚴格控制信用風險,以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選擇優質債券。
3. 現金管理
在現金管理上,基金經理透過對未來現金流的預測進行現金預算管理,及時滿足本基金運作中的流動性需求。
(五) 投資決策依據及投資決策程式
1. 投資決策依據
1)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等的有關規定依法決策.;
2) 投資研究團隊對於宏觀經濟週期、行業增長形態、市場情況、上市公司財務數據及公司治理架構的定性定量化分析結果;
3) 投資風險管理人員對於投資風險的評估報告與反饋意見。
2. 投資決策程式
投資策略建議
基金經理
提供決策依據
投資決策委員會
在投資過程中,基金經理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及投資隊伍各職能小組的工作關係詳見下圖。
股票分析 | 債券分析 | 數量分析 | 風險管理 |
基金經理在授權下,根據基金的投資政策實施投資管理。
(六) 投資組合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2. 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的總和,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3. 本基金投資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淨資產的 60%。
4. 本基金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現金等價物持
有量應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包括開放式基金以及處於開放期的定期開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 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規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7. 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8. 本基金資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時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該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9. 本基金不得違反本基金之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及投資比例的規定。
10. 本基金的建倉期為 6 個月。
11.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除上述第 4、6、7 項外,由於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協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 10 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七) 投資禁止
x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 承銷證券;
2.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 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 買賣其他基金單位,但是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 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所承銷的證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非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 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 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八) 業績比較基準
x基金業績比較基準為: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80%+中債綜合指數收益率*20%
中證 800 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該指數綜合反映了滬深證券市場內大中小市值公司
的整體狀況,其成份股由中證 500 和滬深 300 成份股共同構成,較好的反映了市場上不同規模特徵股票的整體表現,適合作為本基金股票投資的比較基準。
中債綜合指數是由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編制,樣本債券涵蓋的範圍更加全面,具有廣泛的市場代表性,涵蓋主要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等)、不同發行主體(政府、
企業等)和期限(長期、中期、短期等),能夠很好地反映中國債券市場總體價格水準和變動趨勢。中債綜合指數各項指標值的時間序列更加完整,有利於更加深入地研究和分析市場。
在綜合考慮了指數的權威性和代表性、指數的編制方法和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本基金選擇市場認同度較高的中證 800 指數和中債綜合指數的組合:中證 800 指數收益率*80%+中債綜合指數收益率*20%,作為業績比較基準。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整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但應在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該業績比較基準變更自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
(九) 風險收益特徵
x基金為混合型基金,其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準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低於股票型基金,屬於中高預期收益及預期風險水準的投資種類。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單位持有人利益行使證券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 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一) 基金的融資
x基金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進行融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