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
第十一章 托管人报告 10
第十三章 理财产品分配、变更、终止与清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 费 用 11
第十五章 信息披露 12
第十六章 托管人更换 12
附件 3 19
鉴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理财产品,并委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财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本协议项下,甲方对委托乙方托管的每只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托管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有)、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托管人的所有理财产品托管业务。当双方签署本协议后,且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并将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账户时,双方开始就该理财产品的托管建立委托关系。甲方未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或未将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账户的,视为甲乙双方未就该等理财产品建立委托关系。乙方受托托管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本托管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托管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托管人的声明与保证
2.1 乙方就以下事项进行声明与保证:
2.1.1 乙方为一家依法正式成立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从事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1.2 乙方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已取得充分的内部授权及监管批准。
2.1.3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公司章程,以乙方为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契约,以及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裁定、授权、协议等法律文件。
第三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3.1.1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 要求乙方对因为其违约或过失给理财产品资产或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5) 在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1.2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2) 授权、协助乙方为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等各类账户;
(3)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 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5) 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6) 妥善保管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的全部会计资料和数据,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7) 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报告;
(8)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9)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0) 根据反洗钱相关规定,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销机构应妥善保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如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乙方对理财产品投资者进行身份识别以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但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且不得用于本协议约定之外的目的。
(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之约定,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进行托管;
(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4)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2.2 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本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并保证所托管的理财产品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及所托管的其它资产之间相互独立,未获取甲方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理财产品资产,但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2)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理财产品托管事宜;
(3) 根据甲方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乙方对甲方出具的划
款指令、授权文件等均应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形式审查;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在发送划款指令后与乙方进行确认的,乙方应及时予以回应;未获取甲方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划款指令,乙方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任何理财产品资产,但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并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与甲方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5) 完整保存与托管资产有关的档案资料不少于二十年;
(6) 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7)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8)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托管业务转委托给第三人;
(9) 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甲方提供的其他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审计要求或者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10) 除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理财产品财产及理财产品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应及时报告监管机构,并通知甲方;
(12) 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接受甲方的监督;
(13) 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过错而导致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4.1.1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每只理财产品独立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
4.1.2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费用支付、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的除外。托管账户不得用于透支或提取现金。
4.1.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1.4 托管账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协商当期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托管期间内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
4.1.5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4.1.6 托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托管账户,或变更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常规情况下托管业务均通过托管业务系统划款。在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或应急情况下,甲方向乙方发送纸质划款指令,乙方采用应急模式处理。
4.1.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4.2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2.1 乙方负责为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理财产品投资的清算和保管。专用证券账户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4.2.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理财产品业务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乙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理财产品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4.2.3 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4.2.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为理财产品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甲方所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乙方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3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3.1 理财产品成立后,乙方负责以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开设理财产品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以理财产品名义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
4.4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4.4.1 理财产品如投资开放式基金,甲方应以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4.5 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4.5.1 开立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理财产品名称或托管账户名称一致。在托管人以外其他银行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甲方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存款行或甲方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甲方上门服务的方式。对于跨行存款,甲方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托管人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存款行或甲方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情形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行保管职责。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4.6 甲方账户
4.6.1 甲方账户是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开 户 行:账 号:
大额支付行号:
甲方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开 户 行:账 号:
大额支付行号:
4.6.2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账户或提取理财资金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向乙方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和提取。
4.7 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如有)
4.7.1 理财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乙方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有效印鉴章后交付乙方留存。如使用经授权的有效印鉴章,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第五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5.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附件 1),并将托管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托管账户。
5.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5.2.1 甲方应当于不晚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有)等;
(2)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3 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产品资金无误后,立即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于理财产品资金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5.4 理财资金的追加与提取(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
5.4.1 理财资金的追加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 TA 确认数据单、理财资金清算数据单(如有)
(附件 3)的形式追加理财资金。追加理财资金比照初始理财资金办理移交手续,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管理和托管分期追加部分的理财资金。
5.4.2 理财资金的提取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可以随时以 TA 确认数据单、理财资金清算数据单
(如有)(附件 3)加划款指令的形式提取理财资金。
5.5 双方提供给对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有效印鉴章,如使用经授权的有效印鉴章,还应提供有效的授权文件。一方通过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另一方递送的材料,收件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一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该方承担。
第六章 理财财产的托管
6.1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的原则
6.1.1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资管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6.1.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理财产品经管理运用后形成的其他资产:①甲方、乙方及投资者可以约定委托第三方保管,乙方作为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勤勉的进行监督;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乙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勤勉的进行监督;③乙方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现金资产承担托管职责。托管期间,如监管机构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1.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6.1.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1.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6.2 理财产品终止,甲方应及时清理托管账户。账户仍有余额的,甲方应按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理财产品清算材料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章 业务监督与核查
7.1 乙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管理。
7.1.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7.1.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其投资方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规禁止和协议约定禁止投资的产品。
7.2 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改正。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甲方应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乙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
7.3 甲方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使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将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调整至符合要求,监管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4 甲方了解并知悉,如在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后,指定账户的控制人未按照产品合同或相关文件的约定运用资金而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7.5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监管机构报告。
7.6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甲方计提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复核。
7.7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八章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8.1 甲方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8.1.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
8.1.2 “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或授权印鉴章,并以原件形式提供。
8.1.3 甲方和乙方对“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8.1.4 甲方若需对“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附件 2 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并与乙方确认。
8.1.5 “划款指令授权书”变更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若“划款指令授权书”先以传真或扫描件形式发送乙方的,则甲方应在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乙方,并保证原件与传真或扫描件一致。若原件与传真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因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未能提供《划款指令授权书》原件,则因缺少该等原件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xxx因此承担任何损失,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8.1.6 甲方授权人员应按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新的“划款指令授权书”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人所签发的“划
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8.2 划款指令的内容
8.2.1 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8.2.2 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大、小写)、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划款指令签发人员签字或签章。甲方发给乙方的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4。
8.3 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8.3.1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托管业务系统发起划款的,需与乙方签订托管系统服务协议,划款指令的发起、确认与执行等事项通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托管系统服务协议进行约定,托管系统服务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本协议约定执行。
8.3.2 甲方不使用乙方托管业务系统发起划款的,甲方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出,甲方发出划款指令后,应由其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8.3.3 甲方向乙方发送划款指令的同时应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仅做表面合规性审查。
8.3.4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原则上至少 2 个小时,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8:30-11:30,13:30-17: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确保划款指令及证明材料有效完整,账户资金充足,符合可划款条件。甲方在交易时间段内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划款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过错未及时执行甲方划款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3.5 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或签章,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乙方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乙方不承担已执行原指令所造成的损失。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8.3.6 划款指令的保管
甲方保管划款指令原件(如有),如原件与传真件或扫描件不同,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8.4 相关责任
8.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8.4.2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的预留印鉴或指令人员签字或签章样本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有关印鉴与签字或签章形式审核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8.4.3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8.4.4 甲方向乙方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
8.4.5 乙方应依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于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说明书、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第九章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9.1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9.1.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乙方及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理财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就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买卖,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核对无误后,根据指令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甲方。
9.2 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9.2.1 场外资金汇划由乙方凭甲方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9.2.2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乙方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凭甲方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9.3 资金账目的核对
9.3.1 对所托管资产的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实际业务【在每个资金变动发生日】进行对账,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对指定日期的资金余额等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9.4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9.4.1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乙方托管系统网银查询功能,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资金明细。
10.1 会计政策
10.1.1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10.1.2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10.1.3 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10.2 理财产品会计账务的建立和核对
10.2.1 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10.2.2 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10.2.3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理财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10.3 资产总值
10.3.1 资产总值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0.4 资产净值
10.4.1 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理财产品资产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5 理财产品的资产估值方法以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为准。
10.6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理财产品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甲方承担。因此,就与本理财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会计责任方是甲方。与理财产品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甲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托管理财资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免责。
10.7 暂停估值的情形
当出现下列情形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甲方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10.7.1 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7.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产品资产价值时;
10.7.3 监管机构和本协议认定的其它情形。
10.8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理财产品的估值违反理财产品说明书内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10.9 资产账册的建立
10.9.1 双方自行保管各自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
10.10 如理财产品托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监管机构对理财产品托管有新
的要求,甲乙双方应及时调整本协议内容,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第十一章 托管人报告
11.1 乙方应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向甲方提交托管人报告,说明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托管人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5。
11.2 乙方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在经过甲方书面许可后,对托管人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时的变动和更新。
第十二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12.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二十年。
12.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和本协议要求,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13.1 理财产品的分配
乙方负责对甲方发出的分红公告(私募产品为分红报告)进行核对,分配日甲方发送分配理财利益的 TA 确认数据单和划款指令,乙方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托管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3.2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依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对应的销售文件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方完成该等信息披露后应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信息履行托管义务。
13.3 理财产品的终止与清算
13.3.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乙方核对清算报告。
13.3.2 理财产品终止日甲方发送分配理财本金及利益的TA 确认数据单和划款指令,乙方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托管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4.1 托管费
14.1.1 托管费的标准:
年托管费率【以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
托管费以初始本金为基数进行计算,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每日应计提的理财产品托管费=初始本金×【年托管费率】/365
14.2.2 托管费的支付
具体以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为准。
14.2.3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 名:境内外资产托管费收入账 号:NJ120100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
14.2 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计提或列支。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4.3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在账户存续期内所产生的账户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用,经商议均予以减免。
14.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15.1 甲方、乙方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义务。
15.2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账务记录,核实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价值、理财产品财产到期清算报告等。
15.3 乙方应当负责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以及在公募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16.1 乙方未能正常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或发生重大事件、并可能会对理财产品资产安全或正常运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为保证理财产品的稳健运行,甲方可以选择其它银行替换乙方履行其在替换日以后的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
16.2 甲方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对乙方的业务服务评价工作,如有意愿,可对乙方出具书面替换通知。在接到甲方书面替换通知,且签订托管终止协议或转托管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该与替换方完成交接手续,终止在本协议下的各项权利义务,由替换方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16.3 在进行托管人更换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及替换方,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按时完成交接手续。
17.1 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和乙方不得存在以下情况或从事以下行为:
17.1.1 法律法规、相关监管机构禁止的行为。
17.1.2 以托管资产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17.1.3 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合理时间的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符合本托管协议的划款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17.1.4 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18.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视为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18.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8.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18.4 免责条款
18.4.1 本协议双方应该勤勉尽责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相应义务,任何一方因本协议另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其相应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责任由初始违约方承担。
18.4.2 本协议任何一方应保证本协议规定必须由其提供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该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是由于本协议任何另一方提供的信息和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所造成的,由此导致的后果由初始违约方承担,该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8.4.3 对由于第三方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给理财产品资产造成的损失等,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8.4.4 如果发生任何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因此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双方均
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理财产品损失的扩大。
19.1 不可抗力
19.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9.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9.2 保密条款
19.2.1 本协议的双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双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9.2.2 如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9.2.3 本协议 19.2 款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相关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 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3) 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得到的信息。
(4) 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 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19.3 争议的处理
19.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9.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3.2 争议解决期间,未涉及争议的条款各方应当继续履行。
19.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9.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 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关于特定理财产品的托管关系自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1),并将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账户之日起生效;
19.4.2 本协议有效期为【2】年,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本协议可顺延或提前终止。如届时托管理财产品未分配或未分配完毕,则乙方仍应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继续执行甲方发出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相关理财产品根据相应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终止后,乙方不再对托管理财产品资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及/或托管人更换相关事宜。
19.4.3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9.4.4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4.5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4.6 甲方应确保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有)不与本协议等其他文件发生冲突,若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有)之条款的有关约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由甲方召集乙方共同协商解决,原则上应以理财产品对应的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如有)之约定为准。
19.4.7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取代双方前期关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理财产品托管事宜所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的协议、合同或文件,甲方委托乙方托管的全部理财产品托管相关事宜均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执行。
19.5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资金划款凭证等,均应以本协议约定的书面形式传真、递送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乙方: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以下无正文)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签署地点:
【 】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南京银行:
根据《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南京银行是【 】
理财产品的托管人。****年**月**日,本管理人已将理财资金人民币 XXX(大写人民币 XXX)转入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理财产品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托管人知悉,请以本管理人发送本通知书的当日作为理财产品的起始运作日。
经办:复核:
********
(公章或授权印鉴章)
****年**月**日
致: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兹就贵行与我司合作的由贵行作为托管人,我司作为管理人的理财业务,我司授权以下人员发送托管协议项下资金划拨指令以及其他相关通知。现将划款指令发送有关人员签字或签章样本、授权印鉴章样本及相应权限留给贵行,请在使用时核验。
本授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我司特授权以下人员进行相关指令的签发工作,授权人员及签字或签章样本如下:
姓名 | 权限 | 签字(签章)样本 |
经办 | ||
复核 | ||
公章 | ||
授权印鉴章 |
*******
(公章)
****年**月**日
TA 确认数据单(样本)
理财代码:产品登记编码: ,内部代码:理财名称:
业务类别 | 销售商 | 确认日期 | 清算日期 | 确认份额 | 确认金额 | 清算金额 | 业绩提成 | 总费用 |
申购 | ***** * | ***** * | ***** * | ***** * | ***** * | |||
赎回 | ***** * | ***** * | ***** * | ***** * | ***** * | |||
分红 | ***** * | ***** * | ***** * | ***** * | ***** * | |||
理财资金清算数据单(样本)(如有)
理财代码:产品登记编码: ,内部代码:理财名称:
业务类别 | 销售商 | 清算日期 | 清算金额 |
赎回 | ***** * | ***** * |
*******
(公章或授权印鉴章)
****年**月**日
划款指令(样本)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支付日期: | |
划款事由及备注: | |
经办人: | 经办人: |
复核人: | 复核人: |
公章或授权印鉴章 | |
(甲方) | 业务章 |
(乙方) |
重要提示:1、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拨。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其中,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发票、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3、以实际划款指令为准。
附件 5
【 】理财产品托管报告(样本)
【 】 :
根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进行了托管。
报告期内(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托管人在对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资金的托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了托管人职责,诚实信用,没有发生任何损害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如发现有不当资金使用行为的,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专此报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