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1. 保單主要條款
1.1 合約
保單條款連同申請表(包括但不限於(i)保單附表; (ii)背書; (iii)任何提供給我們作為可保證明的通知及答覆; (iv)我們從您或受保人所收到的任何其他資料),構成您與我們就本保單所達成的法律合約,並取代所有先前不論是書面或口頭上的協商、xx、建議、理解及協議。
1.2 擁有權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是本保單的擁有人並有權行使本保單下的權利和選擇權。
1.3 受益人
受益人享有獲得本保單的身故賠償及意外身故賠償(如適用)之權利。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提交通知作出受益人的指定。
如果您指定了多於一名受益人並且其均在受保人身故後在生,每名在生的受益人都有權平均
(或由您指定的不均等份額)獲得身故賠償及意外身故賠償(如適用)。
如您未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在受保人身故時沒有在生的受益人,身故賠償及意外身故賠償
(如適用)將支付給予您或您的遺產(按情況而定)。
1.4 冷靜期
您有權於我們的客戶服務平台要求取消保單,取回已繳保費和徵費。此權益必須於冷靜期內行使。冷靜期為發出保單合約或保單簽發通知書予保單持有人後 21 曆日內(以較先者為準)。保單簽發通知書是由我們於保單合約備妥時發出以通知您有關保單冷靜期事宜。
2. 受保事項
2.1 保證派息率
於整個保單保障年期內,派息將應用於戶口價值。該利息將由定期保費的保費收取日或額外保費的批准日起累積並以我們所訂定的保證派息率按每日複息計算。
2.2 貼心獎賞
如符合背書中的指定條件,獎賞派息(「貼心獎賞」)將於整個保單保障年期內應用於戶口價值。
該利息將由定期保費的保費收取日或額外保費的批准日起累積並以我們所訂定的貼心獎賞派息率按每日複息計算。如符合背書中的指定條件,貼心獎賞將在第一個和第二個保單周年日和保單期滿日計入戶口價值。
若保單於第一個或第二個保單周年日或保單期滿日之前終止,則相應及後續保單年度的貼心獎賞將不適用。
2.3 終極獎賞
於整個保單保障年期內,獎賞派息(「終極獎賞」)將應用於戶口價值。該利息將由定期保費的保費收取日或額外保費的批准日起累積並以我們所訂定的終極獎賞派息率按每日複息計算,它將在保單期滿日計入戶口價值。若保單於保單期滿日之前終止,終極獎賞將不適用。
2.4 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在保單生效期間身故(非因第 3.1 條所述的自殺)並且我們收到我們滿意的索償證
明後同意理賠,我們將根據第 1.3 條下向受益人支付身故賠償,其金額相當於戶口價值的百分之一百零一(101%)。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
為計算身故賠償,戶口價值將根據受保人身故當日而決定。
2.5 意外身故賠償
如受保人受傷並在意外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內因受傷而身故,我們將向受益人支付意外身故賠償, 其金額相當於戶口價值的百分之一百( 100%),每位受保人於所有 WeSave 定息儲蓄保 S 及 EasySave 智易儲蓄保系列保單下可獲賠償金額上限為 125,000 美元的等值港元,按兌換時的現行匯率計算,並將與根據第 2.4 條的身故賠償一同支付。
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意外身故賠償支付任何利息。為計算意外身故賠償,戶口價值將根據受保人身故當日而決定。
2.6 退保價值
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發送通知,於任何時間終止保單並獲得戶口價值 的百分之一百(100%),保單的終止將於我們收到您的通知後,在我們所指定的日子生效。
從我們收到您的終止通知當日起計,本公司有可能延遲退保價值的付款最多六(6)個月。
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退保價值支付任何利息。
2.7 期滿價值
當保單於生效期間期滿,您將收到相等於戶口價值百分之一百(100%)的期滿價值。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期滿價值支付任何利息。
3. 甚麼是不保事項
3.1 自殺
如受保人在首個保單年度自殺,不論神志清醒與否,我們的責任只限於受保人身故當天之戶口價值的百分之一百(100%)。
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賠付支付任何利息。
3.2 不承保事項
如索償是由下列任何情形導致、引起或產生(全部或部分),我們將不支付意外身故賠償:
a) 航空或空中活動,包括作為飛行員或空勤人員而作出的該等行為,但作為付費乘客乘坐用於接載乘客的、具有適當牌照、固定機翼的多引擎飛機除外,該等航班需由有定期航班的持牌商用航空公司營運;
b) 整形手術;
c) 故意自殘,不論神志清醒與否;
d) 任何受保人作出違反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的行為;
e) 當或因受保人受到酒精、麻醉劑、毒品或藥物的影響,惟經註冊醫生處方者除外;
f) 戰爭(不論是否宣戰)、侵略、國外敵對勢力的行為、敵對行動、罷工、暴亂及╱或內亂、 內戰、叛亂、革命、暴動、恐怖活動、軍事活動或篡權;
g) 任何已存在狀況;或
h) 受保人作為職業或🖃職運動員參加任何運動或就任何運動進行練習或訓練。
4. 如何索償
4.1 索償安排
您的受益人(被稱為索償人)於受保人身故後,必須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我們提出索償並提供索償證明。我們保留要求任何其他文件及╱或進行檢驗的權利,相關費用由索償人支付。
所有提交給我們的醫療報告、醫療證據及╱或診斷報告必須由註冊醫生簽發,相關費用由索償人支付。
4.2 支付賠償
x保單下的身故賠償及意外身故賠償應支付予指定受益人或您的遺產(視情況而定)。於支付賠償後,對於該項付款,我們即毋須以任何方式承擔任何責任。
5. 保費
5.1 定期保費
定期保費金額列明於保單附表內,您應支付定期保費直至保單附表內列明的保費繳付期完結或當定期保費金額高於最高保費總額 (以較早者為準)。為免存疑,若其後定期保費金額等於或低於最高保費總額,定期保費也不再需應予支付。
於受保人身故後的到期並已支付的定期保費將退還給予您或您的遺產(視情況而定)。
5.2 額外保費
當保單有效期間,您可以隨時繳交額外保費,惟須受制於適時指引所訂明的額外保費的最低要求、最高保費總額及我們的批核。
於受保人身故後已支付的額外保費將退還給予您或您的遺產(視情況而定)。
5.3 寛限期
除首期保費外,我們必須在相關保費到期日的三十(30)曆日內(「寬限期」)收到定期保費。
5.4 徵費
您同意我們根據管轄您的保單的適用法律和法規收取徵費以及同意彌償並持續地彌償我們在保單開立日因該徵費所產生的責任。
6. 如何終止您的保單
6.1 終止
如發生下列任何事件,您的保單將被自動終止:
a) 受保人身故;
b) 我們接受您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提交保單終止要求的通知;
c) 您的保單被我們終止;
d) 於保單期滿日;或
e) 您未能於本保單簽發日起計的三十(30)個工作內天或延長時期內使我們能完成客戶盡職審查、或您未能履行本保單下您的義務、或您的行為(包括不作為)導致我們未能符合任何適用於我們的法律和法規,包括遵守 FATCA 義務和其他稅務及財務報告義務。然
而,若受保人於上述之三十(30)個工作天內(或延長時期期間)完成客戶盡職審查前身故,我們將按我們的索償評核接受身故賠償索償。
我們將不接受於終止日後發生的任何索償。
7. 您能對您的保單做甚麼?
7.1 更改受益人
於本保單有效而受保人在生期間,您可以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提交更改受益人的通知。更改受益人只於我們記錄後才生效。
7.2 提取金額
於本保單有效期間,您可以隨時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向我們發送通知提取部分戶口價值,惟須受制於適時指引所訂明的最低提取金額規定、最低戶口餘額、我們的批核准和適時指引。
從我們收到您的提取金額通知當日起計,本公司有可能延遲提取金額的付款最多六(6)個月。我們將不會就保單下任何處理中的提取金額支付任何利息。
提取金額要求獲得批准後,我們將自動根據提款金額扣減戶口價值。
8. 其他您應知道的條款
8.1 修訂
我們保留隨時按照香港法律、監管政策或其他法例修訂本保單條款、保單附表及背書的權利,該等修訂立即生效或在我們向您發出由我們的授權人員簽署的通知、保單附表及/或背書時生 效。
8.2 外地旅遊及職業
除非我們通知您有關在香港境外旅遊或任職的任何限制,否則無論您在任何地方旅遊或任職,您的保單均有效。
8.3 支付貨幣
我們支付或支付給我們的所有款項必須是保單附表中規定的貨幣。
8.4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a) 您須:
(i) 當您申請購買保單時,作為向您發出保單的一項條件,及當本公司不時在保單期間要求您時,您須向本公司提供您本人及其他帳戶持有人(如適用)的所需資料;
(ii) 若已提供予本公司的所需資料有任何變動(包括帳戶持有人之居留地、公民身份及稅務狀況的任何變動),須即時根據本公司適時所訂明的指引通知本公司,並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可能要求的與此有關的資料,文件及證書;及
(iii) 若帳戶持有人有變動,須即時向本公司提供新帳戶持有人的所需資料(及若您擬作出有關變動,例如透過通知本公司您有意轉讓您於保單下的權力或指定新的受益人,作為本公司同意有關變動的條件,您須向本公司提供新帳戶持有人的所需資料)。
b) 您確認為了使本公司發出保單予您及╱或向您提供根據其條款您另外可享有之某些或所有利益及╱或為了保單按照本條款仍然生效,您同意按照下文所載之方式和條款及細則協助集團履行集團之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c) 您確認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須或可須:
(i) 按照任何本地或外國的法律、法規、守則或指引及╱或符合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收集、收取、儲存、匯編、使用和處理所需資料及向監管機構包括任何可能位於香港境外之監管機 構(或向扣繳代理人、監管人、合資格仲介人及其他負責傳送本保單下的資金至您的帳戶之 其他仲介人)及╱或集團內的其他相關公司披露及╱或傳送任何資料;
(ii) 為提供外判服務以支援集團的業務營運之目的轉移您的資料予第三方(包括予集團內任何公司)且此等服務供應商和數據處理者可能位於香港境外。
d) 您確認您已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提供相關的資料,並特此同意並贊成集團內有關公司可收集、儲存、匯編、使用和處理該資料及向監管機構(或向扣繳代理人、監管人、合資格仲介人及負責傳送本保單下的資金至您的帳戶的其他仲介人)及上文第 c 分條所指的任何第三方服務供應商和數據處理者披露、轉移及╱或匯報該所需資料。
e) 如您已或將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其他公司提供其僱員、董事、高級人員、承包商、代理人、股東和帳戶持有人的個人資料;您特此保證您已取得(或承諾您將會取得)每一資料當事人的同意允許向集團內有關公司披露該個人資料,以及允許集團內有關公司以上文第 c 分條之方式使用、處理、披露及轉移該個人資料。您將全面並持續地就您未能取得該同意而導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和法律責任向集團作出彌償。
f) 您應在本公司向您發出書面要求(「該要求」)後三十(30)天內,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的任何資料(「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採取在該要求內指定的行動,而本公司合理地相信或認為該等行動為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為遵守其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所需。如您未能在該要求指定的時間內,向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提供任何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採取本公司在該要求中指定之該等其他行動,且若本公司合理地相信其乃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遵守其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所必需的,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有權(而您特此不可撤銷地授權本公司和集團內有關公司)在向您發出通知後採取以下行動,且不就此等行動對您或任何其他人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i) 向稅務監管機構匯報保單;
(ii) 向稅務監管機構披露或傳送任何資料;
(iii) 為稅務監管機構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給您、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的任何付款、金額或利益及╱或永久支付該預扣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不論是由本公司計 算或由稅務監管機構或香港或任何外國司法管轄區之任何法律、法例或法規所指定)予稅務 監管機構或向稅務監管機構作出交代;
(iv) 終止保單,在該情況下,終止的發生就如保單已根據保單的條款退保一樣,並把在終止之日或之前需要預扣的任何金額計算在內,而第 6 條將同時適用;及╱或
(v) 採取本公司及╱或集團內有關公司在有關情況下可合理地決定或按監管機構指示或指定的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在保單下計算的價值、餘額、利益或權利作出調整。
g) 您同意本公司從保單帳戶支付或收取的付款中扣減及預扣扣繳稅並將其匯至國稅局,以遵守本公司的FATCA 義務,當中包括但不限於同意本公司於稅務局未能根據 IGA(及香港與美國之間有關稅務資料的交換協議)與國稅局交換資料的情況下,或若您或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為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從支付至保單的可預扣付款中扣減及預扣扣繳稅並將其匯至國稅局。您同意若本公司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無論如何訂明)給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的任何金額,本公司應依據其合理意見認為能夠公平地反映該預扣對保單產生之影響的基礎上管理保單,包括但不限於向稅務監管機構支付該預扣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或向稅務監管機構作出交代。
h) 若您於保單下就任何其他帳戶持有人的帳戶持有人資料負有責任,則您須盡最大努力促使其他帳戶持有人遵守此項與他們的帳戶持有人資料有關的責任,包括直接向本公司提供該帳戶資料以及證明文件及證書,和同意本公司向稅務監管機構披露及轉交該帳戶持有人資料以及扣減及預扣預扣稅並將其匯至美國國稅局。您同意本公司可就該等目的直接聯絡其他帳戶持有人。
i) 如您提供之任何所需資料具誤導性、虛假或不準確,而該所需資料導致本公司及╱或集團內任何有關公司犯罪或觸犯任何集團或有關公司須受約束之本地或外國的,或與其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有關的,法律法例、規例或守則,您將全面並持續地就您未能確保任何所需資料的真實性或準確性而導致之任何及所有索償、損失和法律責任向本公司及
╱或每間有關公司作出彌償。
8.5 排除第三方權利
除您和我們外,任何第三方均無權行使《合約法(第三者權利)條例》(香港法例第 623 章)的權利以執行本保單的任何條款。
8.6 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您的保單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按照香港法律詮釋,香港法院有權處理對您的保單有關的任何問題、索償或爭議。
8.7 制裁
如提供本保險、支付本索償或提供本保障會使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受到聯合國決議的制裁、禁止或限制,又或歐盟、英國或美國的貿易、經濟制裁或法律法規制裁、禁止或限制,或任 何適用的經濟或貿易制裁法律或法規制裁、禁止或限制,保險公司或再保險公司則不應被視 為可提供承保且無義務支付任何索賠或提供任何保障。
8.8 虛假xx或欺詐
如果您提交的申請書、任何xx或文件(包括您要求的任何後續申請書)中的資料不正確或不完整,而我們認為這對我們簽發保單或批核您的後續要求的決定具有實質性意義,則我們擁有根據完整和正確的資料拒絕、修改或調整本保單(包括任何保障)的唯一權利。
如果所提交的任何申請或索賠是欺詐性的或作出欺詐性xx的,我們有權宣布本保單從保單生效日起無效,並通知您我們將不爲受保人提供任何保障。
9. 字及詞語的涵義
9.1 詮釋
• 在本保單中,除非另有明確表示,否則單數包括複數,而陽性則包括陰性及中性,反之亦然。
•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大寫字母和小寫字母的含義相同。
• 凡本保單使用「包括」一詞,均詮釋為「包括但不限於」。除非您的保單明確規定某一事項或者我們後續作出通知,否則該等事項應被視為排除在保單之外。
• 對條或分條的提述分別指本保單條款的條或分條,而您保單內對附表的提述則指本保單的附表。
• 如果您保單中任何條款與香港法律不一致,則該條款在香港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有效。
• 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9.2 定義
詞語 | 意思 |
意外 | 指在不涉及所有其他原因下純粹及直接由於使用暴力、未有預見、外在及可見的方式導致的事故。 |
帳戶持有人 | 指就保單而言: a) 保單持有人; b) 每位控制人; c) 受保人; d) 有權獲取保單價值(例如透過貸款、提取、退保或其他方式)或有能力更改保單受益人的人士,通常亦為保單持有人,但亦可能為: (i) 保單持有人向其轉讓保單項下的任何該等權利的人士;及 (ii) 於個人保單持有人身故時或破產時,或法團保單持有人資不抵債時,保單持有人的遺產代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破產管理人;及 (iii) 任何有權收取保單項下的日後付款的人士,例如受益人。 以上第(a)至(d)條中所提及的每位人士亦包括其簽署人及法定代表人。 |
帳戶持有人資料 | 指本公司根據其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須獲取的關於帳戶 持有人的資料,現時包括: a) 若帳戶持有人為個人,則關於該人之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包括但不限於(就該人而言)其姓名、出生日期和地點、住宅地址、郵寄地址、聯絡資料(包括電話號碼)、個人和婚姻狀況、美國納稅人識別號碼、美國社會保障號碼、國籍、公民身份、居留地、住所地、稅務狀況╱稅務居留地、稅務編號(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對其有約束力或使其負有任何報稅或納稅義務的任何其他稅務制度的詳細資料以及關於該人之任何個人資料;及 b) 若帳戶持有人為法團或其他實體,則與之有關的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包括但不限於其全稱、註冊或成立日期及地點、註冊地址、營業地 址、業務性質、組織、居留司法管轄區、美國納稅人識別 |
號碼、稅務狀況、稅務居留地、稅務編號(不論位於香港或外地司法管轄區)以及對其有約束力或使其負有任何 報稅或納稅義務的任何其他稅務制度的詳細資料,其每一名高級人員、董事、經理和控制人的身份、資料及個人資料;不論該實體是否公開上巿;如該實體為私人擁有,每一名股東和控制人之身份、地址、居留國家、稅務居留國家、國籍、出生日期及出生地點;以及本公司要求的關於帳戶持有人的各位股東或控制人的其他資料及個人資料。 | |
戶口價值 | 戶口價值相等於已繳總保費加上派息,減去提取金額 (如適用)。 |
額外資料 | 指除帳戶持有人資料和保單資料外,為集團或集團內任何公司擁有,或集團或集團內任何公司因要履行或遵守集團的 FATCA 義務及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而要求您提供之任何資訊、資料、表格、文件、書面說明或證書。 |
年齡/歲 | 受保人於上一個生日的年齡。 |
申請/申請表 | 指您向本公司購買本保單所使用的方法,包括提交給我們的任何申述、xx或以電子或任何形式提交之文件,其中包含我們發出本保單所依據的資料。 |
合約貨幣 | 所有權益將以保單附表上所列明之貨幣記錄╱計算。 |
控制人 | 指,就保單而言,一位直接或間接對某法人或安排行使控制權的人士,包括但不限於: a) 就法人(如一間公司)而言,一位直接或間接擁有公司某水平或以上之股權;或直接或間接有權在該公司的成員大會上,行使某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支配該比重的表決權的行使;或對該公司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士。若該法人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 b) 就合夥而言,一位有權直接或間接享有或控制該合夥 某水平或以上的資本或利潤;或直接或間接有權行使該合 |
夥某水平或以上的表決權,或支配該比重的表決權的行使;或對該合夥的管理行使最終控制權的人士。若合夥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 c) 就一個不屬公司、合夥或信託的法人而言,一位最終擁有或控制該法人的人士。若該法人是代另一人行事,而該名人行使對該法人的控制權,該名人即是控制人;及 d) 就法律安排(即信託)而言,一位(在無須參照門檻下)對該信託行使最終有效控制權的人士,其可包括財產授予者、受託人、保護人(如有)、一個受益人或集體受益人,或任何與此等人士持相類地位,或任何對此等人士行使控制權的人士。 | |
客戶盡職審查 | 指我們為符合我們的監管職責(包括但不限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以及履行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而必須執行的任何行為。 |
背書 | 指記錄及確認本公司對本保單的條款所作修訂的通知。 |
匯率 | 指由我們不時決定之貨幣匯率。 |
延長時期 | 指本公司按個別情況行使的酌情權賦予之時間,最長為本保單簽發日後的一百二十(120)個工作天。 |
FATCA | 指美國《海外帳戶納稅法案》(經不時修訂)。 |
FATCA 義務 | 指本公司於 FATCA(經政府間協議(IGA)更改或補充)下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的以下義務: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對帳戶持有人進行盡職審查以識別美國帳戶及美國帳戶持有人,向稅務監管機構報告美國帳戶持有人及美國帳戶的有關資料,並獲取其同意以如此行事,以及就若干美國帳戶支付或收取的若干付款扣減及預扣稅項並將其匯至美國國稅局(IRS)。 |
外國金融機構 | 指 FATCA 下定義的外國金融機構。 |
集團 | 指本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不論位於何地)。關聯公司包括本公司及╱或其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或關聯公司具擁有權的、或正被本公司的控股公司之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控制的任何公司之分公司、附屬公司、代表處和關聯公司(不論位於何地)。 |
IGA | 指香港與美國之間之跨政府就 FATCA 訂立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
資料 | 指我們要求作保單申請及保單服務用途之任何資料。 |
受傷 | 指純粹由於意外並且不涉及任何其他成因而導致受保人的身體創傷。 |
IRS | 指香港與美國之間之跨政府就 FATCA 訂立的協議(經不時修訂)。 |
受保人 | 指本保單所承保的人士,並列載於保單附表上。 |
最低戶口餘額 | 指本保單的最低戶口價值餘額為 500 港元。 |
非參與外國金融機構 | 指除 FATCA 所定義的參與外國金融機構、視為遵循的外國金融機構或獲豁免實益擁有人以外的外國金融機構。 |
通知 | 指由您、我們或任何第三方根據保單提交或發出的通知。包括以任何可見形式之表達方法、複制詞語、圖形或符號。 |
其他稅務和財務報告義務 | 就集團或集團內一間公司而言,指集團或有關公司目前 (或在將來)須履行之任何義務,不論是按照香港或(集團或有關公司須受約束之的)外地司法管轄區或不論是根據契約、自願或另外為保障有關公司或集團之合法權益須 承擔之任何法律、法例、法規或業務╱行為守則(包括但 |
不限於根據香港與美國之間之跨政府協議執行美國的《海外帳戶納稅法案》、目前有效及不時作出修訂和補充之 《稅務條例》(第 112 章)下有關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法律條文,以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發出的規定(包括為執行其共同報告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主管機關之協議(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 a) 確定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或受益人之稅務狀況; b) 向監管機構提供任何資料; c) 為稅務監管機構預扣保單項下原應支付或累計給您、受保人及╱或受益人(如適用)的任何付款、金額或保障及╱或永久支付該預扣之金額之全部或其一部分予監管機構; d) 終止保單;及╱或 e) 在有關情況下採取合理地需要之任何其他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對您的保單下計算的餘額、利益或權利作出合理調整以反映並配合集團或有關公司在本段下之行動,不論該行動是否由監管機構指示或指定。 | |
個人資料 | 指任何在目前生效及不時經修訂和補充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486 章)所定義的「個人資料」範圍內之資料或數據。 |
保單 | 指本保單條款、保單附表、本公司在本保單條款所附的任何其他附表或附錄、任何由本公司列明屬於您保單組成部份之任何額外條款、申請表以及本公司所簽發的任何背書。 |
保單持有人 | 指有權行使保單下之權利和選擇權的保單擁有人,並列載於保單附表或背書。 |
保單周年日 | 指在保單附表或背書註明的保單生效日往後的每公曆年中屬同一日的日期。 |
如此處提及的日期為 2 月 29 日,在非閏年時的相應日期 為 2 月 28 日。 | |
保單生效日 | 保單附表列明的日期。保單周年日,保單年度及保費到期日將根據該日期而定。 |
保單資料 | 指有關保單,或有關由集團內任何公司所發出以您作為持有人的任何其他保單(「其他保單」)之任何資訊、文件、說明或證書(電子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及受益人的姓名、保單編號、保費、保 單和其他保單下(如適用)的利益、保單折算貨幣、保單價值、收益、損失、貸款、借額、收費、提取、結餘、轉移、信託及受益人之安排、失效、復效及您保單和其他保單(如適用)的退保,以及有關集團內相關公司不時就保單和其他保單(如適用)所收到之所有指示。 |
保單條款 | 指 EasySave 智易儲蓄保 ES1 的保單條款。 |
保單附表 | 指列載本保單詳情的保單附表,並可由本公司不時修訂。 |
保單年度 | 指某一保單周年日起至下一保單周年日前一天的期間。 (從保單生效日起至首個保單周年日前一天為止的期間,為首個保單年度)。 |
已存在狀況 | 在保單簽發日之前, a) 已經存在或繼續存在的任何狀況、殘疾、疾病或受傷;或 b) 受保人出現過的症狀或體徵(即使受保人未諮詢註冊醫生);或 c) 受保人已經接受或繼續接受治療、服藥或任何檢查;或 d) 通過診斷測試表明存在的病理性疾病。 |
註冊醫生 | 根據香港醫生註冊條例註冊及獲發牌照的醫生或具備同等資格並已獲得相關疾病確診當地合法授權予提供西醫醫療 |
及外科服務,且為本公司所接受認可的人士。但若該人士為保單持有人、受保人、受保人之商業合伙人、受保人之僱主/僱員或受保人之直系親屬,則不包括在內(除非事先得到本公司書面批准)。 | |
監管機構 | 指香港或任何司法管轄區中的相關法律、法定、監管、行政、執法、政府、稅務或其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香港稅務局、美國國稅局以及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的相關機構)。 |
所需資料 | 指任何帳戶持有人資料、保單資料及額外資料。 |
特定的美國人 | 具有 FATCA 定義的涵義,並包括: a) 若干美國公民或個人居民; b) 若干美國合夥或企業;及 c) 其管理受美國法庭管轄或其控權人士,包括美國公民或居民的若干信託。 |
稅務監管機構 | 指美國國稅局(「國稅局」),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政府稅務局(「稅務局」)以及本公司或集團內任何公司須向其報告所需資料或其中任何部分的任何其他主管稅務監管機構。 |
最高保費總額 | 指 3 年定期保費總額減去已繳總保費 ,加上提取總額 (如有) |
已繳總保費 | 指本保單下已經由您繳交的定期保費(已到期)及額外保費之總和。 |
美國 | 指美利堅合眾國。 |
美國帳戶 | 指由一名或多名特定的美國人持有的帳戶或以特定的美國人作為其一名或多名控權人士的實體。 |
美國帳戶持有人 | 指就美國帳戶而言,持有該美國帳戶的特定的美國人,或持有該美國帳戶而其一名或多名控制人士為特定的美國人的實體。 |
WeSave 定息儲蓄保S 及 EasySave 智易儲蓄保系列保單 | 包括「WeSave 定息儲蓄保 S1」、「WeSave 定息儲蓄保S2」、「WeSave 定息儲蓄保S3」及「EasySave 智易儲蓄保 ES1」。 |
我們、我們的、本公司 | 指 Blue Insurance Limited。 |
扣繳稅 | 指扣繳稅。 |
您、您的 | 指保單持有人。 |
您的義務 | 指您於本保單下必須達成的任何合約責任或要求,包括但不限於支付保費及完成核實程序,以及按我們要求提供任 何其他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