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34 证券简称:天津普林 公告编号:2024-014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4 月 16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徐荦荦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亦没有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概述
鉴于公司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CL 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延续性,经与 TCL财务公司协商,公司拟与 TCL 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自新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有效期内,TCL 财务公司将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其中,年度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2 亿
元,每日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业务
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TCL 财务公司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与 TCL 财务公司受同一法人控制,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此项交易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需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17867103C
(3)注册地:广东省惠州市xxxx技术开发区十九号小区 TCL 科技大厦
21 楼
(4)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5)法定代表人:xx
(6)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7)主要股东: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82%)
(8)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帐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对 TCL 科技集团成员单位的结售汇业务;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境外资金境内归集、境内资金集中管理、外债额度集中、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经常项目集中收付业务);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普通类资格,仅限于从事由客户发起的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利率掉期与期权六种产品的代客交易业务);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业务(“一头在外”票据贴现业务和“一
头在外”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历史沿革及发展状况
TCL 财务公司于 2005 年 12 月由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筹建,2006 年 9 月获得原银监会的开业批复,2006年 11 月 8 日正式开业运营,公司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066H344130001,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300717867103C。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TCL 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 亿元。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TCL 财务公司是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托企业集团、服务企业集团,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TCL 科技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122.41 亿元,净资产 20.51
亿元,实现净利润 1.44 亿元,不良贷款率为 0%,经营情况良好。
(四)关联关系
TCL 财务公司属本公司间接控股股东TCL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TCL 财务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五)其他情况
经查询,TCL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良好。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利益输送及价格操纵行为,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 TCL 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 交易内容及金额
1、存款服务
(1)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 TCL 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甲方募集专项资金不得存放在 TCL 财务公司。
(2)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甲方国内主要合作商业银行提供同类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亦不低于 TCL 财务公司控股股东控股的其他成员企业同期在 TCL 财务公司的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标准,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的年度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原则上不高于人民币
2 亿元。
(4)TCL 财务公司保障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符合相应合同约定条件下,在公司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TCL 财务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存 款的,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合作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 TCL 财务公司应付公司的存款与 TCL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及应计利息进行抵销。
2、结算服务: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TCL 财务公司根据公司指令为公司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以及与结算相关的辅助业务或工具,例如财企直连服务。
(2)TCL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结算服务的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等业务的费用水平。
TCL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上述财企直连服务而产出的相关费用,TCL 财务公司免予收取。
(3)就公司的交易指令信息,TCL 财务公司应完整及时向银行转发,并提供必要保密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相关信息。未经公司同意,TCL 财务公司不得分析和对外提供信息。
3、信贷服务:
(1)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TCL 财务公司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业务发展和融资需求,根据公司经营和发展需要提供贷款及融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可以向 TCL 财务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可以使用 TCL 财务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票据贴现等符合 TCL 财务公司经营范围的信贷业务,TCL 财务公司向公司授出的每年度的每日最高未偿还信贷余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TCL 财务公司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及符合内部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尽量优先满足公司的需求。
(3)公司向 TCL 财务公司支付贷款利率或其他融资性业务的利率(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公司在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取得的同期同档次信贷利率及费率水平,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4)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向 TCL 财务公司归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性款项的, TCL 财务公司有权终止具体协议,并可按照法律规定对公司应还 TCL 财务公司 的贷款或其他融资性款项与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的存款进行抵销。
4、其他金融服务:
(1)TCL 财务公司在获得监管机构有关批复的前提下,将按公司指示及要求,向其提供经营范围内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TCL 财务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后为公司提供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服务等。TCL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其中,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开展套期保值类衍生品交易业务任一时点余额不超过 1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
(2)TCL 财务公司就提供其他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该类型服务规定的收费标准。凡相关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未规定收费标准的,则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同期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就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并按一般商业条款厘定。
(3)在遵守本协议的前提下,公司、TCL 财务公司应分别就提供相关具体金融服务项目进一步签订具体合同/协议以约定具体交易条款,该等具体合同/协议必须符合本协议的原则、条款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三) 协议的期限、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自双方分别完成其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内部决策程序之后生效(以前述事项发生较晚之日为本协议最终的生效之日)。本协议的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TCL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TCL 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 较强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前期已与其开展了金融服务,建立了良好、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TCL 财务公司向公司提供的存贷款利率等于或优于国内主要合作商 业银行提供的存贷款利率;提供的各类结算服务收费不高于国内其他主要金融机构同等业务费用水平;由 TCL 财务公司为公司继续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保持公司接受金融服务的连续性,有利于公司开拓融资渠道,增加融资方式,降低融资成本,交易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同时公司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并制定了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进一步保证了在 TCL 财务公司金融服务业务的资金安全,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金融服务风险。根据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同时考虑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延续,为更好地满足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的业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增加资金收益,公司拟继续与 TCL 财务公司续签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为交易对方正常业务,对其不存在重大影响。对公司独立性、财务状况和当期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本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该关联人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余额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在 TCL 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
250.32 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 TCL 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
(1)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规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求。
(2)基于过去的良好合作情况,公司拟与TCL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双方续签《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原则,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交易对象的经营管理及履约能力情况良好,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与TCL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反映了TCL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作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严格监管。在上述风险控制的条件下,同意TCL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4)董事会关于该项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TCL财务公司继续开展金融服务合作并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次专门会议决议;
4、《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普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