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A/B)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B.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岗位性质属于下列 (A/B/C)种岗位:
编号:
(参考文本)
(本合同仅适用劳务派遣劳动者)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乙方(劳 动 者):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江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使 用 文 本 须 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不少于2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6.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xx),不得由他人代签。经协商一致签字(盖章)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址 邮编□□□□□□
实际经营地址 邮编□□□□□□
单位劳动保障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其他有效证件名称证件: )
个人劳动保障代码□□□□□□□□
户籍所在地 邮编□□□□□□
实际居住地址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 (A/B)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A.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B.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派遣单位和派遣期限
2.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甲方派遣乙方到单位工作。
3.派遣期限为 个月,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4.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安排其在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应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并达到用工单位规定的质量标准。其岗位性质属于下列 (A/B/C)种岗位:
A.临时性工作岗位;B.辅助性工作岗位;C.替代性工作岗位。
5.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6.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基准和其依法制订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
7.乙方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用工单位可依据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作出相应处理。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9.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执行以下第 (A/B/C) 种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 。
B.依法实行以 (年/季/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过部分用工单位应按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C.依法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
10.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须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五、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1.甲方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约定,要求用工单位保证乙方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即对乙方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1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3.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甲方有义务监督用工单位合理确定乙方的劳动定额,即用工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用工单位定额的,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按照约定计件单价和乙方的业绩计发乙方工资报酬。
14.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15.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同意本人工资执行下列 (A /B/C/D)条款:
A.乙方的工资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确定。
B.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月工资 元。
C.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双方约定的定额和计件单价为 。
D.其他形式。
16.用工单位依法安排乙方加班的, 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甲乙双方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月标准为 元。
17.甲方于每月 日之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并督促用工单位向乙方依法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和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用工单位未支付的,由甲方履行对乙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18.合同期内乙方无工作期间,甲方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向乙方支付报酬。
19.甲方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向乙方收取费用,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20.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乙方的劳动报酬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六、社会保险
21.甲乙双方依法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22.如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其享受工伤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
23.甲乙双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规定应由乙方缴存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24.甲方要建立培训制度,对乙方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乙方应积极参加主动学习。
25.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等,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减少职业危害。
26.甲方派遣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依法告知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用工单位要提供职业病防护措施,在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7.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规作业。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8.甲方应当会同用工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
29.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医疗期的规定。
30.甲方应会同用工单位共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就业准入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乙方进行职业培训,不断提高乙方的职业技能。
八、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
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33.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变更本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一方要求变更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达另一方,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34.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甲乙双方应签订变更协议,确认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
九、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35.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36.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4)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7.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工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的;
(3)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39.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法律责任
40.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41.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继续履行;乙方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甲方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42.甲方违反《劳动合同法》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的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4.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乙方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乙方应当按照约定配合甲方办理工作交接。甲方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在乙方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十一、其它事项
45.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6.甲方应如实将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乙方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47.本合同中记载的乙方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为劳动合同期内通知相关事项和送达书面文书的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
4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
49.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50.本合同不得代签和涂改,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1.本合同附件包括: 。
甲方(盖章): xx(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