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文件
xx府发〔2024〕2 号
梅陇镇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房屋建筑物)对外出租、出借的操作细则
一、委托管理
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原则上由镇机管办、商务公司签订三方协议。镇商务公司应经过本公司集体决策,对资产租赁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制定合理的租赁方案。资产租赁方案主要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
(现状、地址、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的目的及可行性、出租业态要求及租金、期限、收缴意见、承租条件、招租底价及底价依据、招租方式、拟发布的招租公告、拟订的合同文本草案等。
二、市场评估
镇商务公司应就该处出租资产的市场招租底价在上海政府采购网通过集市采购择优选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出租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的公允价值,不得以实物、劳务等非货币性资金抵付租金。
三、部门联审
成立梅陇镇国有资产出租(借)联审小组,由镇分管领导担
任组长,组员由财政所、机管办、规建办、商务公司、纪委监察办等部门组成(以下简称“联审小组”)。镇商务公司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对拟出租(借)事项报联审小组进行通报、审议。
四、招租方式
镇商务公司应根据《梅陇镇国有资产租赁定价制定》的租金指导价确定承租人,依据租赁方案,进行公平、公开招租。
因特殊原因的,须说明理由,经联审小组审议后,方可以其他方式选定承租人。
五、合同签订
承租人确定后,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时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租赁合同(协议)一旦签订生效,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六、合同备案
正式租赁合同(协议)签订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镇财政所备案。财政所出具批复文件《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批复书》给镇商务公司。
七、出租收益
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定期足额上缴镇财政,由镇财政依据闵行区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区国库(闵行区财政局),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除外。
八、资产登记
1.国有资产实际使用情况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信息保持一致,资产出租(借)事项经批复同意后,资产所有单位(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确认;资产
出租(借)到期收回或提前收回后,应及时变更系统卡片信息; 2.一旦发生资产收益,资产所有(管理)单位应及时在资产
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登记表》,经盖章后报送镇财政所;
3.镇商务公司对无法办证或特殊原因无法录入资产平台的国有资产,应根据资产归属做好相关的备查台账,同时须及时报镇财政所进行备查登记。
九、成本费用
镇商务公司在资产受托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经营)成本及相关税费,由镇财政以“委托管理费”的形式安排项目预算,管理费最高不超过租金收入的 30%。
十、相关材料
(一)联审材料
1.镇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出租(借)国有资产(房屋建筑物)的委托管理协议;
2.《闵行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申请表》(联审表);
3.拟出租(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房屋所有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镇商务公司对国有资产出租(借)的公司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5.拟出租国有资产,需提供资产租赁方案、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招租底价的评估报告;
6.拟承租(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7.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二)财政备案材料
1.委托管理协议;
2.与承租(借)单位(人)签订的租赁(借)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3.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需提供承租方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通过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需提供招租平台出租的相关文件;
4.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十一、严禁下列行为
1.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借)的;
2.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借)的;私自出租、串通承租人低价出租国有资产的;
3.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长期闲置,背离市场价格出租资产,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的,未及时诉讼或按规定及时收回欠缴租金的;
4.截留资产出租收入的;
5.违反资产租赁管理流程,应实施公开招租而未实施公开招租的;坐支资产租赁收入、私设“小金库”的;未遵守有关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的;
6.未履行监督责任,导致承租人产生违法建筑的;未尽到安全生产监督责任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
为。
十二、其他注意事项
1.镇级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的委托方,
其资产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2.镇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3.镇商务公司对受托管理的对外出租(借)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责任,严禁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限内对外转租(借)或者破坏国有资产的行为,加强对承租人的履约评价,合约期满后 10 日内需对承租人进行相关的评价并做出评价报告,包括上缴租金情况、资产的维护管理、日常安全消防等方面的配合情况、合同履约状况等,评价结果作为承租人下一轮参与的重要依据。
4.镇级国有企业的房屋资产出租(借)应按照《梅陇镇国有资产租赁定价制度》的租金指导价自行进行招租,出租(借)合同报镇机管办备案,特殊情况需报联审小组审议。收益和成本费用等其他事项均参照本操作细则执行。
5.做好跟踪管理和安全维稳工作,及时收缴租金,发现承租人存在违反合同禁止性规定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并采取安全措施保护资产安全,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闵行区梅陇镇人民政府
2024 年 1 月 17 日
中共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