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同意将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1号湖滨名宫裙楼第五层D区出租给乙方使用,整体出租面积为534.2平方米(可分割为303.61平方米、230.59平方 米二部分出租,具体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类型:房屋;结构等级:良好;完损等级:完好。
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注释:
本格式条款仅作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参考。租赁用途、租赁年限及免租金装修期以招租公告具体信息为准。为阐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可增加新的条款、修改相关条款,但不得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相背离。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 范 本 )
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出租方: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方: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码):
甲方为本合同租赁物的所有权人,现委托代理方对租赁物进行招标选定中标人及负责后续租赁管理。乙方对租赁物状况有充分的了解,并愿意承租租赁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就双方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情况
甲方同意将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51号湖滨名宫裙楼第五层D区出租给乙方使用,整体出租面积为534.2平方米(可分割为303.61平方米、230.59平方米二部分出租,具体以实际租赁面积为准);类型:房屋;结构等级:良好;完损等级:完好。
乙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认真察看并检查了该租赁物,充分了解了该租赁物及其配套设施情况,自愿按照该租赁物现状进行承租及接收。
第二条:租赁用途
乙方租赁用途作为 使用,不得作为明火、重油烟、噪音扰民、污染周边环境及违法项目使用。
乙方自行办理经营所需要的消防、卫生、环保、特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照(如有),涉及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将尽力协助乙方解决。
第三条:租赁期限及免租金装修期
租赁期 年,甲方从 年 月 日起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免租金装修期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甲方在上述日期未将租赁物交付乙方的,乙方同意展期,租赁期及免租金装修期从实际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租金为 元/平方米/月,即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
2.租金递增自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递增具体方式为第一年至第二年不递增,第三年起每年以前一年为基础递增3%,即第一至第二年内月租金为 元,第三年内月租金为 元,第四年内月租金为 元,第五年内月租金为 元。
3.租金按季度支付一次,第一年至第二年每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付清第一季度租金,以后每季度租金应于本季度内前30日付清。
4.凡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每季度租金总额0.1%加收违约金;如逾期七日以上(含七日)仍未交清,甲方不仅有权停止乙方水电供应、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同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按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付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下指定银行账户,如有变更,以书面通知为准:
户名: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账户:13553000000160719;
开户行:华夏银行松柏支行;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含租赁物保证金和水电保证金)
1.履约保证金为三个月租金(含一个月水电保证金),即人民币 元整(¥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付清。合同履行期满,甲方待乙方将租用期间应承担的各种费用结清后并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十个工作日内将租赁物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水电保证金待水电费用结清后十个工作日无息退还乙方。
乙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应付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如下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账户:13553000000160719;
开户行:华夏银行松柏支行;
2.如乙方拖欠甲方款项或因拖欠与租赁物有关之费用而可能导致甲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用履约保证金抵付而不必通知乙方同意,不足部分仍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履约保证金抵付情况,甲方抵付后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约定金额。
第六条:租赁物的交付
1.乙方在向甲方付清上述合同规定租金及相关费用后可承租租赁物。
2.甲方按现状向乙方移交租赁物,并负责提供租赁物范围内的水电供应。租赁物范围内配套使用的配电房、水表及电表的最终管理权归甲方及代理方所有,乙方享有其日常使用权。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增容水电,乙方应当自行办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3.甲乙双方交付租赁物时水电表读数:电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度;水表表号(用户号) ,读数: 吨;具体内容以移交手续为准。
4.乙方充分了解租赁物的现状及产权情况,愿意按现状租赁,并自行办理相关经营合法手续。
5.甲方将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具体日期,无论乙方是否于该日办理接收租赁物的手续,甲方通知乙方接收租赁物的日期即开始计算租赁期。
第七条:租赁期其他费用及支付方式
1.自承租之日起至乙方将租赁物交还甲方之日止,租赁物有关的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金、水、电、煤气、通讯、有线电视、卫生、日常维护修缮等费用及与乙方使用租赁物产生的其他费用概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支付,否则视为延付租金并应承担本合同第四条的违约责任。
2.如若受政府政策调整导致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费用调整,调整部分由乙方自行缴交于物业管理处,甲方及代理方概不负责。
3.租赁物租赁之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租赁物的装修及修缮
1.乙方因使用需要,可以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但其装修方案应向代理方报备,并根据装修消防法规视装修面积、用途等情况,判断是否需要通过消防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装修不能破坏房屋外墙及主体结构,否则甲方有权没收租赁物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其装修改造费用及由此产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为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乙方应予赔偿。
2.合同到期或退租提前终止时,租赁物装修不能移动部分无偿为甲方所有(包括外墙门窗、装修等),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补偿。如因装修或改造破坏租赁物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乙方拒不恢复原状,甲方有权由租赁物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恢复费用,不足部分乙方需继续缴纳金额至交足为止。
3.租赁物所属设施的维修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乙方拒不或拖延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检查、养护时需要甲方配合的,甲方应予配合。
第九条:消防预防
1.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保护消防设施,做好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发现火情要及时报告火警,并做好租赁范围的安全保卫工作。
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并严格遵照《房屋租赁安全协议》履行应尽责任。
3.租赁期间,甲方及代理方有权随时对租赁物进行安全检查,乙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4.租赁期间,租赁物的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及代理方监督检查。
第十条:租赁物退还及续租事项
1.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时原状归还甲方。逾期不交还的,乙方占用期间,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金金额150%的租赁物占用费(即租赁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乙方搬出时,若有家具杂物留置租赁物内,则甲方有权处理,乙方不得异议。
2.租赁期满,如甲方拟继续出租租赁物,乙方可根据甲方招租方式报名承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7日内将租赁物地址范围内办理的相关证照迁出租赁物,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消防类证件等。逾期不迁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占用费,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
第十一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甲方如将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不必征得乙方同意,但应通知乙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使用。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1.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三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因素使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2)因国家政策需要征收、征用或拆迁乙方承租的租赁物,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损失补偿事宜根据届时的相关政策办理。
(3)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的。
3.在租赁期间,双方签订《租赁负面清单》及《廉洁协议书》,乙方有清单及协议书内行为或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如没收的履约保证金不足补偿损失,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赔偿超过部分之损失。
(1)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使用。
(2)擅自损坏租赁物结构、改变租赁物的内部结构或破坏外墙。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对租赁物内外部进行装修和搭盖。
(4)拖欠租金及相关费用累计达30天。
(5)无正当理由闲置达1个月。
(6)故意损坏租赁物。
(7)擅自改变租赁物用途,或进行违法活动。
(8)违反消防相关规定,不听从甲方及代理方纠正。
(9)未取得合法经营手续。
(10)乙方在本租赁物的招投标阶段存在串通等情形的。
4.合同到期或乙方违反本条第3款规定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将租赁物腾空交付甲方营业,逾期不搬视为乙方放弃租赁物内所有物品处置权,交由甲方以无主弃物处置。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办法
1.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若本合同执行期间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2.权利和义务继续存在
当发生争议并且通过以上方式解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双方将继续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余权利,并应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余义务。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租赁用途,甲方不仅有权要求乙方立即纠正、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应按期交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每逾期一日,按每季度租金总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3.乙方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危害甲方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除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为处理纠纷、事故而支付的费用,同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应在期满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将租赁物恢复至租赁时原状归还甲方。逾期不交还的,乙方占用期间,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租金金额150%的租赁物占用费(即租赁物占用费的收取标准=逾期占用时间×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150%),并且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的水电供应。
5.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用、评估费用、鉴定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诉讼费用、执行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五条:免责条件
1.租赁物如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政府行为、市政建设需要、甲方生产建设或规划改造需要收回租赁物,乙方必须于收到甲方或代理方书面通知后60日内无条件腾出租赁物,双方合同关系终止,乙方不得向甲方要求任何赔偿,承租期间费用按实结算。
3.因政府建设拆迁,租赁物产权赔偿归属甲方所有,乙方自行装修投资部分归乙方所有。
4.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其它约定
1.乙方应自行协调与周边居民、单位的关系,不得对周边住户及单位产生噪音扰民、环境卫生污染或影响周边住户及单位的居住安全,因失责造成所有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应在租赁期终止之日将租赁物完好交还给甲方,内部乙方自行添置可移动的设备由乙方拆走,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留下作为抵押乙方所欠的租金及水电费。
3.乙方如需设置商号标志和广告设施,应置于租赁物范围内。
4.双方对本合同内容承担保密义务,禁止泄露给第三方。
5.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七条: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含任何催告)应以中文书面作出。送达方式:快递发往或寄往本合同下列地址,快递寄出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通讯,在寄出邮戳日期后的叁天视为收讫。
甲方确认通信地址:湖里区吕岭路468号华润大厦10楼
乙方确认通信地址:
2.当面送达,且取得送达回证;如接受送达方或其他工作人员拒绝当面送达,送达一方可采取本条项下其他送达方式,如公正送达或媒体送达,增加费用由接受送达一方承担。
3.双方地址如有变更应在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
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和履行按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福建省、厦门市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
2.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自甲、乙及代理方法人或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有效印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壹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代理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房屋产权证及平面图(如有)
出租方(盖章):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盖章):
法人或经办人(签章): 法人或经办人(签章):
电 话: 电 话:
代理方(盖章):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章):
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安全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基于加强租赁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与承租方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安全,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及义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及“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经出租方及其代理方、承租方共同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出租方及代理方安全管理职责
1.提供租赁房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基本的安全经营生产条件。
2.严格贯彻执行市、区有关安全部门的条例,时时掌握安全动态信息。对上级公司相关安全工作批示和规定等及时向承租方传达宣贯。
3.严格审查承租方安全经营生产资质材料,对不符合安全经营生产要求或相关证照过期的承租方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且督促承租方完成整改反馈。
4.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承租方承租范围进行房屋结构、安全经营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提醒承租方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如发现安全隐患或者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求承租方限期完成整改并反馈出租方或代理方,确保经营生产安全。
5. 发现承租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又拒不整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必要时可向所在地方的安全生产、消防、技监等部门报告。
二、承租方安全管理职责
承租方及承租方的主要负责人是租赁范围内的安全经营及生产责任主体及第一责任单位及个人,必须全面负责承租范围内的房屋安全、经营生产安全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承诺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房屋安全管理
1.出租方、代理方与承租方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前,承租方应考察房屋现场,充分评估房屋建筑、结构、消防设施等是否满足承租方经营生产使用需要。出租方或代理方按现状移交,双方签订房屋移交手续。房屋移交后,承租方不得超范围使用租赁房产。
2.承租方应按规定办理经营生产及安全相关手续,并按符合现有安全规范及相关要求进行装修改造。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相关规定安全使用所租赁房屋,不得破坏房屋建筑外墙、主体结构、消防安全设施等,服从出租方及代理方的安全管理,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二)经营生产安全管理
1.承租方应严格遵守与安全经营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经营生产资质和条件。
2.根据经营生产情况及相关规定建立安全经营生产、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经营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根据从业人数,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4. 在同一租赁场所内,若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安全经营生产的,由承租方监督租赁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与第三方签订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承租方应将与第三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主动报备出租方及代理方,并及时告知可能存在的危险源等。如承租方不服从管理或隐瞒不告知危险源的,由此产生的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
5.定期组织安全经营生产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向出租方及代理方报告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同时应当将每次的检查处理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6.加强日常安全监督及施工管理,防毒气、防触电、防溺水、防高空坠落等,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设置安全防护围挡,做到文明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由承租方负责,并承担所有后果。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事故,出租方及代理方不负任何责任。
7. 承租方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及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口及疏散通道。
8.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品、设备等物品。
9.针对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教育,提高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11.针对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消防安全管理
1.严格遵守与消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消防主管部门的各项消防管理规定。
2.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四个能力”,即检查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指定专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承租范围内消防安全管理。
3.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栓、消防箱等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和应急照明灯,并每隔三个月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同时应当将每次的检查、维修情况及时记录在案。
4.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在楼道等消防通道堆放任何物品,保障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预防火灾事故。
5.严格落实执行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做到日常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发现火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临时措施消除。
6.严禁生产、仓库、经营和住宿等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三合一现象存在。同时承租方在未经出租方及其代理方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不得擅自拆除、搭盖任何建筑,不得改变租赁用途。
7.遵守用电安全的规定,消除安全隐患,设置安全用电警示标志。严禁违反规定私自接、拉电线和随意加大负荷或改变保险装置,对电线老化、超负荷用电事宜应当及时上报供电部门进行整改、维修。
8.严禁违规用火、用气和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安全管理
1.承租方在租赁范围内发现有任何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的情况发生时,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抢险,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出租方及其代理方报告。
2.承租方应当依法承担管理责任,落实管理工作。在租赁范围内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包括但不限于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等事件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同时由此给出租方及其代理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如名誉损失等),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租赁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方应当确保租赁范围内的全部设施设备完好无损,如有损坏或与实际不符的,承租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租赁期限内,如承租方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规定,出租方或代理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向承租方发送书面整改通知,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或代理方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如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承租方应提交整改计划,书面说明理及明确整改期限。
2.如承租方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出租方及代理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相应违约责任。同时采取强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水、停电、停气等),从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全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四、本协议系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及不可分割部分,与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出租方及其代理方、承租方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叁份,由协议所涉当事人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 承租方(盖章):
有限公司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代理方(盖章):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签字: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租赁负面清单
1.禁止将房屋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
2.禁止损坏房屋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破坏外墙;
3.禁止擅自对房屋内外部进行装修和搭盖;
4.禁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5.禁止危险化学品经营;
6.禁止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7.禁止存储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
8.禁止含有液氨等冷冻媒介的冷藏冷冻仓库经营;
9.禁止从事畜禽养殖;
10.禁止从事噪音扰民及会产生废气、废水和废弃物排放污染周边环境的经营活动(如:实验室等);
11.禁止作为“三合一”场所使用;
12.禁止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违法经营。
出租方:厦门市政燃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租方:
签章: 签章:
电话: 电话:
代理方: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签章:
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廉洁协议书
管理方: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为配合甲方代管项目招租过程和合同履行过程的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开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预防各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护各方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规范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的行为,应遵守如下:
1.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 遵守商业和职业道德,不以贿赂、串通等手段影响与甲方相关的招租、运营管理,公正地开展业务以使乙方受益。
3. 执行项目各项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4. 不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如以相关服务配合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5. 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为甲方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7. 不以任何理由为甲方个人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二条 若乙方发现甲方工作人员在开展租赁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包括并不限于),乙方应拒绝其要求:
1. 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 要求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3. 要求乙方为其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 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或其他人参与本项目招租、运营管理等经济活动。
5. 其他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上级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重新招租的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权。
2.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视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额外追究乙方合同总价5%至10%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予以追缴,并在本合同终止后三年内禁止乙方参与甲方任何项目的招租活动。
第四条 其他约定
1. 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乙方应将所有的不论何种性质的联系及通信送达予甲方。
2. 本廉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厦门市政金鹭环物业有限公司
经办人(签字):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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