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HBJL-ZFCG-2019-038
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HBJL-ZFCG-2019-038
采购人: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河北君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日 期: 二 O 一九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人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如有另发)
采购项目名称: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采购项目编号:HBJL-ZFCG-2019-038
采购人名称: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采购人地址:任丘市裕华路 | ||||
采购人联系方式:xx 0317-2321363 | ||||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君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任丘市建设东路南 103 铺 |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欧艳 0317-2903881 | ||||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资金来源:上级财政资金 | ||||
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 ||||
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
采购内容:本工程为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主要对城镇和农村既有建筑外围护 | ||||
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其中包括外墙、外窗改造,具体包含本项目范围内的概算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施工 | ||||
图设计,专业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等详细施工图设计及其 CAD 电子版,提供技术交底、材料设备参数, | ||||
提供有关图集、技术规范,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各专业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现场 | ||||
及地形数据测量、复核等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最终的设计成果各专业必须达到满足正常施工和验收的要 | ||||
求。 | ||||
采购预算金额:48 万元 | ||||
项目实施地点:任丘市 | ||||
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 25 日历天内出具全部设计图纸。 | ||||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 ||||
2.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 ||||
4.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法定代表 | ||||
人签字或盖章); | ||||
6.2019 年 1-9 月份纳税证明; | ||||
7. “任丘市失信黑名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查询)”、“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违法 | ||||
记录。 | ||||
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 ||||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 ||||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采购文件发售时间:2019 年 10 月 23 日- 2019 年 上午 8:30-11:30,下午 14:30 至 17:30 | 10 | 月 | 29 | 日(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
采购文件发售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详见备注) |
采购文件发售方式: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行下载(详见备注) | |||
采购文件售价:0 元人民币。 | |||
专家评标及结算时使用的采购文件以备案后的纸质版为准。 | |||
投标截止时间: 2019 年 | 11 | 月 | 12 日 9 时 30 分 |
开标时间:2019 年 11 | 月 | 12 | 日 9 时 30 分 |
开标、评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任丘市会战北道行政服务大厅南楼) | |||
项目联系人:欧艳 | |||
联系方式:0317-2903881 | |||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000-0000000 | |||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申请人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采购人、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 |||
备注:采购项目标书编号:HBJL-ZFCG-2019-038 采购文件发售地点:1.供应商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 | |||
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市场主体注册并通过审核,登录平台“填写投标信息”后,在“文 | |||
件下载”中下载正式文件。联系电话:0000-0000000。未能及时下载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
2、本项目一律通过交易平台在网上发布澄清、补疑、答疑等文件,供应商要随时登陆会员账号查看。未 | |||
能及时关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在 | |||
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项号 | 内 容 | 说明及要求 |
1 | 项目名称 | 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
2 | 采购内容 | x工程为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主要对城镇和农村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其中包括外墙、外窗改造,具体包含本项目范围内的概算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等详细施工图设计及其 CAD 电子版,提供技术交底、材料设备参数,提供有关图集、技术规范,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各专业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现场及地形数据测量、复核等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最终的设计成果各专业必须达到满足 正常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
3 | 质量标准 | 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4 | 设计周期 | 签订合同后 25 日历天内出具全部设计图纸。 |
5 | 资金来源 | 上级财政资金 |
6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4)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xx); (0)2019 年 1-9 月份纳税证明; (7)“任丘市失信黑名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查询)”、“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违法记录。 (8)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本项目提出投标申请;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7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
8 | 投标有效期 | 为 60 日历日(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9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 捌仟 元整(¥ 8000.00 元);投标保证金截止日期:2019 年 11 月 12 日 9 时 30 分 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入采购人指定账户(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开户名称: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行帐 号:506285010400482160000000373 附 言: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可简写) 保证金返还程序: 1、未中标人在废标公告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原路返还; 2、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自动原路返还。 |
10 | 踏勘现场 | 自行踏勘 |
11 | 投标最高限价 (拦标价) | 人民币 480000.00 元(大写 肆拾捌万元整 ) 注:投标报价高于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
12 | 付款方式 | 设计单位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成果后拨付设计费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30%设计费。 |
13 | 类似业绩 | 2016年1月1日至今承揽过类似节能改造设计业绩。 |
14 | 投标文件份数 |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电子版 U 盘、光盘各贰份。 注:光盘须加贴封面(格式自拟),须注明供应商全称、工程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内容须保持与纸制文件完全一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应用不可改写的光盘,做好防护并保证所有光 盘可有效读出。 |
15 | 投标文件提交 地点及截止时间 | 提交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截止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 |
16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19 年 11 月 12 日上午 9:30开标地点:任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17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综合评分法 |
18 | 确定中标人方式 | 采购人授权磋商小组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如果提交最终报价 的供应商只有 2 名,就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
19 | 中标公示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 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 知书。 |
20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x次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中标人不再支付采购代理任何费用。 |
21 | 实质性内容和条款 | x磋商文件凡是用“黑体”字体标志的内容,均属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存在不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情况的,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
22 | 解释权 | 采购人对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负责解释,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如同一 事项或约定不一致的、产生歧义的以采购人解释为准。 |
23 |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河北君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联系人:欧艳 电 话:0317-2903881 |
24 | 采购人联系方式 | 采购人: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xx 电 话:0317-2321363 |
25 | 企业优惠政策 | 一、小微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文件精神,对于小、微企业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即所投产品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按其投标价格的 6%进行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若所提供的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该政策)。 1、享受价格扣除的供应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要求的小、微企业的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②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2、下述情形,不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型企业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3、供应商应提供下述证明材料:未提供或提供的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价格扣除。 ①《中小企业声明函》; ② 证明材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型标准,不同行业的企业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二、残疾人企业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报价给予价格扣除优惠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认定时, 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三、为推进和规范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对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为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对于同时列入环保清单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列入其中一个清单的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 政 府 采 购 清 单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网 站 |
( 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 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绿 色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上发布,请自行查阅、下载。 | ||
26 | 贷款支持 | 各潜在供应商如需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银行贷款,可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沧州链接-重要通知,了解相关政策,与意向合作银行联系。合作银行将按照《沧州市市级政府采购支持供应商信用融资办法》(沧市财采【2016】15 号)规定确定贷 款额度,并在中标或成交后,凭政府采购合同给予贷款支持。 |
二、投标须知
(一) 总则
1.工程说明
1.1 本采购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1.2 本采购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择优选定一个供应商。
2.采购范围及实施周期
2.1 本采购项目的内容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2 项。
2.2 本采购项目的设计周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4 项。 3.资金来源
3.1 本采购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5 项。 4.合格的供应商
4.1 供应商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6 项。
4.2 供应商合格条件详见本采购项目采购公告。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的资质。
4.3 供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交以下资格审查资料原件,以证明其满足资格审查强制性标准,详见“附表(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4.3 本采购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 7 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供应商。 5.踏勘现场
5.1 进行踏勘现场,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0 项所述的形式对项目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经采购人允许,供应商可为踏勘目的进入采购人的项目现场,但供应商不得因
此使采购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供应商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 供应商应承担其参加本次采购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投标费用的增加负任何责任。
(二) 磋商文件
7.磋商文件的组成
7.1 磋商文件包括下列内容: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四章 采购人要求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标办法
第七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如有另发)
7.2 除 7.1 内容外,采购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发出的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起约束作用。
7.3 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后,应仔细检查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对份(页)数等方面认真核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取磋商文件后 3 日内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供应商同时应认真审阅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没有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将可能被拒绝。
8.磋商文件的澄清
8.1 供应商若对磋商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 5 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否则,视为对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均无异议。质疑函应将书面文本送至河北君立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无论是采购人根据需要主动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对磋商文件做出澄清,
采购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以网站“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磋商文件等资料发布后,即视为已送达所有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查看,并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xxxx://xxx.xxxxx.xx/)” 网站上自主下载磋商文件等相关资料,并及时查看有无澄清或修改。如对磋商文件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潜在供应商未从“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网站上下载相关资料,或未获取到完整资料,导致响应被否决的,自行承担责任。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磋商文件的修改
9.1 磋商文件发出后,在投标截止时间 5 日前,采购人可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不足 5 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9.2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发布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潜在供应商应及时查看并下载相关资料,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为准。
9.3 为使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提交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 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汉语。
10.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具体内容详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磋商报价及明细表
(5)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
(6)投标保证金
(7)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
(8)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9)业绩
(10)人员配备情况表
(11)设计方案
(12)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13)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11.2 磋商文件中没有提供格式的文件,供应商可自行编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11 条中规定的内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
13.1 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人设最高上限,只有低于所设最高上限的报价才为有效投标。投标报价的设计费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招标项目复杂程度、参考相关收费标准、设计单位自身情况及市场行情,参照国家相关标准,自行报价。
13.2供应商没有报价的项目,采购人将认为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其它项目之中,不另行支付。
13.3 根据合同规定,由供应商支付的所有税费,都应包括在供应商报价之内,中标后,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13.4 在合同实施期间,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13.5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受。
13.6设计费以建安估算投资4818.08万元作为报价基数,参考市场同类工程进行报价。实际支付时按工程施工合同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计算,中标费率为中标设计费金额/4818.08万元×100%。结算时按实际履行并完成的相关内容进行结算,如遇未实施
或未完成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14.投标货币
14.1 本项目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8 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 16 条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保证金
16.1 供应商应在提交投标文件前,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 9 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将投标保证金单据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备注: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供应商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与缴款回单的户名、账号需一致,供应商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复印件、投标保证金银行回单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不按规定办理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6.2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磋商文件而予以拒绝。
16.3 未中标人在废标公告或中标公告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自动原路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在采购人与中标人按本须知规定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9 项办理)。
16.4 如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4.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
16.4.2 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6.4.3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中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6.4.4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6.4.5 供应商恶意报低价格谋取中标的;
16.4.6 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4 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否则视为实质上未响应磋商文件的投标。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内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
如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开标时须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除投标文件附授权委托书外,开标时须携带一份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
17.4 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加盖供应商的印章或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投标文件应左侧胶装成册。
18.2 供应商应将所有投标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版 U 盘、光盘同时密封在一个密封袋里。
注:光盘须加贴封面(格式自拟),须注明供应商全称、工程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其内容须保持与纸制文件完全一致,否则做无效标处理。应用不可改写的光盘,做好防护并保证所有光盘可有效读出。
18.3 在密封袋上应:
18.3.1 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
18.3.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8.4 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18.5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须知第 18.1 款、第 18.2 款和第 18.3 款规定装订和加写标记及密封,采购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供应商。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 供应商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所规定的地点、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逾期未送达的投标文件采购人将拒绝受理。
20.投标文件提交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20.1 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规定。
20.2 采购人可按本须知第 9 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供应商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供应商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0.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采购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 3 个的,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1.迟交的投标文件
21.1 采购人在本须知第 20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供应商。
2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2.1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 18 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字样。
22.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五) 开 标
23.开标时间和地点
23.1 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 16 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所有供应商的
代表应按时参加。
23.2 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供应商;按本须知第 25 条规定确定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24.开标程序:
24.1 开标由采购代理机构主持,宣读开标纪律并简要说明项目情况;
24.2 由采购人及监督检查供应商代表的投标文件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24.3 由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签字确认;
24.4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4.5 供应商对宣读内容无异议后,签字确认;
24.6 转入评标阶段。
24.7 采购代理机构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5.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5.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不予受理:
25.1.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
25.1.2 未按磋商文件要求密封的。
25.2 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磋商小组初审后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5.2.1 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规定、要求加盖供应商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2.2 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5.2.3 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单据的;
25.2.4 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5.2.5 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
25.2.6 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2.7 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超出、等于本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
25.2.8 供应商二次报价高于一次报价的;
25.2.9 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存在重大偏差的;
25.2.10 投标文件封面未按照磋商文件格式盖章或签字的。
25.3 有效投标文件,由磋商小组进行详细评审、比较。
(六) 评 标
26.磋商小组与评标
26.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6.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一般应于开标前确定。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6.3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
磋商小组设负责人,由磋商小组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采购人确定。磋商小组负责人与磋商小组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6.4 磋商小组的专家成员从评标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26.5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的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26.6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任何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26.7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6.8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
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27.评标过程的保密
27.1 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27.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磋商小组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做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磋商小组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属于磋商小组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并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磋商小组可以否决其投标。
29.投标文件的评审和确定中标人
29.1 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详见评标办法章节。
29.2 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人。
采购人将在磋商小组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29.3 磋商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人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9.4 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采购人。
(七) 合同的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30.1 本采购工程的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 29.2 条所确定的中标人。 31.采购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1.1 采购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采购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磋商小组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2.中标通知书
32.1 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将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2.2 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3.合同的签订
33.1 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33.2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 33.1 款的规定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则采购人将废除授标,投标保证金将予以没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33.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供货及安装等相关工作,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八) 其 它
34 采购活动解释
x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35 对磋商文件的确认
只要供应商递交了投标文件,即意味着已经理解并同意了本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文。
36 其它
36.1 本次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提到的时间,均以北京时间计算。
36.2 本次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提到的所有截止时间,以到达时间为准。
36.3 本次采购过程中,采购人提到的所有计量单位及符号,均采用国际上统一使用的公制计量单位和符号。
36.4 未尽事宜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执行。
37 质疑
37.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于公示期内提出质疑意见并到采购人处履行受理登记程序。供应商就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以书面形式(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向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7.2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其质疑应当有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根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
37.3 供应商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原件,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供应商和被质疑人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和依据;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7.4 质疑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7.5 质疑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供应商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37.3 项的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限内提起质疑;
(4)属于所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活动;
(5)同一质疑事项未经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处理;
(6)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7.6 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自受理质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及其他有关供应商。
37.7 未有署名、法定代表人签署、加盖公章、无事实依据的质疑书不予受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质疑不予受理;在质疑受理期内,采购人暂不退还质疑人的投标保证金;因虚假、恶意质疑给采购人和采购人造成权益损害的,质疑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8 投诉
38.1 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首先依法向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38.2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如材料中有外文资料应同时附上对应的中文译本):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38.3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38.4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章第 38.2 项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8.5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38.6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暂停采购活动。
39 备案资料
39.1 采购合同签订 2 日内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进行合同公示,7 日内由采购人将纸质版合同包财政局采购办备案。
第三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件。
1.1.1.6 发包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发包人要求”的文件。
1.1.1.7 设计方案:指勘察人在投标文件中的设计方案。
1.1.1.8 设计费用清单:指勘察人投标文件中的设计费用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1.1.2.2 发包人: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设计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5 项目负责人:指由设计人任命,代表设计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分包人:指从设计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3 工程和设计
1.1.3.1 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进行设计招标的工程。
1.1.3.2 设计服务: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编制设计文件和设计概算、预算
、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竣工验收或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
1.1.3.3 设计资料:是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设计服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1.1.3.4 设计文件: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的设计说明、图纸、图板、模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设计通知: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通知设计人开始设计的函件。
1.1.4.2 开始设计日期:指发包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写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1.1.4.3 设计服务期限:指设计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设计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2 款、第6.4 款和第6.6 款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设计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设计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
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设计费用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设计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设计人的金额
,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及设计任务书;
(7)设计费用清单;
(8)设计方案;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设计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应经发包人批复的,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
修改意见。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发包人享有。
1.10.2 设计人在从事设计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自行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
1.10.3 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发包人要求
1.12.1 设计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发包人均有权修改发包人要求,并在修改后3 日内通知设计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1.12.2 如果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设计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要求其改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设计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
;由此引起的设计人的全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1.12.3 发包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时,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设计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发包人应按第6.1 款的约定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当按时办理,设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设计人负责办理的设计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设计资料
发包人应按第1.6.2 项的约定向设计人提供设计资料。
2.6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 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
,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3.1.2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设计人。
3.1.3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 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
3.1.4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3.2 监理人
3.2.1 发包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确定是否委托监理人进行设计监理。如果委托监理,则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2.2 合同约定应由设计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 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3 发包人的指示
3.3.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3.3.2 设计人收到发包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1 条执行。
3.3.3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设计人应遵照执行。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只从发包人代表或按第 3.1.4 项约定的被授权人员处取得指示。
3.3.5 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设计人费用增加和
(或)周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4 决定或答复
3.4.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第 11 条的约定处理。
3.4.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4. 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设计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设计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中。
4.1.3 完成全部设计工作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提供设计文件及相关服务等。
4.1.4 其他义务 设计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发包人签收最后一批设计成果文件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设计人不得将其设计的全部工作转包给第三人。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分包工作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 1 份分包合同副本,并对分包设计工作质量承担连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人的设计费用由设计人与分包人自行支付。
4.3.4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包括必要的企业资质、人员、 设备和类似业绩等。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 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 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项目负责人
4.5.1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设计人更换 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项目负责人 2 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 其职责。
4.5.2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4.5.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4.6 设计人员的管理
4.6.1 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置、主要设计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设计
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设计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并向发包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
、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负责人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1 项规定执行。
4.6.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设计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
4.6.3 设计人应保证其主要设计人员(含分包人)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 发包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发包人有权随时检查。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
设计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设计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设计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设计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 设计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设计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9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设计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设计工作。
5. 设计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5.1.2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
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 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
,按照第11 条约定执行。
5.1.4 设计人在设计服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 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5.2 设计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设计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设计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勘察文件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设计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设计依据。
5.3 设计范围
5.3.1 本合同的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设计范围应当根据三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3.2 工程范围指所设计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扩大初步(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3.4 工作范围指编制设计文件、编制设计概算、预算、提供技术交底、施工配合、参加试 车
(试运行)、编制竣工图、竣工验收和发包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4 设计文件要求
5.4.1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5.4.2 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5.4.3 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4 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6.1 开始设计
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 7 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发包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的,发包人应当延长设计服务期限并增加设计费用,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及时答复设计事项;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设计;
(4)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设计费用;
(5)发包人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未及时按照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7)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8)发包人造成周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设计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设计人原因造成周期延误,设计人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4 第三人引起的周期延误
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或其他第三人原因造成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5 完成设计
6.5.1 设计人完成设计服务之后,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6.5.2 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最终成果和施工的重要依据,应当根据本工程的设计内容和不 同阶段的设计任务、目的和要求等进行编制。设计文件的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对应阶段的规范要求
。
6.5.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一式八份,应当加盖单位章和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中的文字为WORD 格式、图形为CAD 格式,并应使用光盘和U 盘分别贮存。
6.6 提前完成设计
6.6.1 根据发包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设计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设计的,可向发包 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设计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设计费用变动等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发包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设计而减少设计费用;增加设计费用的,所增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6.2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成设计但设计人认为无法实施的,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指示后 7 天
内提出异议,说明不能提前完成的理由。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的设计服务期限。
6.6.3 由于设计人提前完成设计而给发包人带来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设计人因此获得的奖励内容。
7. 暂停设计
7.1 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设计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时,设计人有权暂停设计并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1)发包人违约;
(2)发包人确定暂停设计;
(3)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2 设计人原因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通知暂停设计,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设计人承担:
(1) 设计人违约;
(2) 设计人擅自暂停设计;
(3) 合同约定由设计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7.3 暂停期间的文件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暂停期间设计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已完部分的设计文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8.设计文件
8.1 设计文件接收
8.1.1 发包人应当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发包人已经 接
收设计文件。
8.1.2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时,应向设计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 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等。
8.1.3 设计文件提交的份数、内容、纸幅、装订格式、电子文件、展板、模型、沙盘、动画等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 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8.2.1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 审查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审查的具体范围、明细内容和费用分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 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8.2.3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 及其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8.3 审查机构审查设计文件
8.3.1 设计文件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主管部 门要求,将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发包人的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不减免设计人因为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设计责任。
8.3.2 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如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应由设计人按照审查 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如需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则由发包人重新修改和提出发包人要求,再由设计人根据新的发包人要求修改完善设计文件。
8.3.3
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未通过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
9. 设计责仸与保险
9.1 工作质量责任
9.1.1 设计工作质量应满足法律规定、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发包人要求等。
9.1.2 设计人应做好设计服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设计服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9.1.3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服务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 设计工作质量报表,报送发包人审查。
9.1.4 发包人有权对设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审核。设计人应为发包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发包人到设计场地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查阅、审核设计的原始记录和其他文件。发包人的检查和审核,不免除设计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9.2 设计文件错误责任
9.2.1 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设计人是否通 过了发包人审查或审查机构审查,设计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但因第1.6.2 项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错误导致的除外。
9.2.2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1 款的约定承担责任。
9.2.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造成的设计费用增加和(或)设计服务期限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9.3 设计责任主体
9.3.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9.3.2 设计责任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9.3.3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9.4 设计责任保险
9.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
设计责任险,于合同签订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单副本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9.4.2 工程设计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应当包括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以及由于事故引发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赔偿等。
9.4.3 发生工程设计保险事故后,设计人应按保险人要求进行报告,并负责办理保险理赔业务;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由设计人自行补偿。
10. 施工期间配合
10.1 施工配合指设计人配合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提供的设计服务或其他配合工作,直 至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为止。
10.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在施工期 间提供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他便利条件。
10.3 设计人应在本工程的施工期间,积极提供设计配合服务,包括并不限于设计技术交底、施工现场服务、参与施工过程验收、参与投产试车(试运行)、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
10.4 发包人应当组织设计技术交底会,由设计人向发包人、监理人和施工承包人等进行设 计交底,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设计文件和施工要求等进行系统地说明和解释。
10.5 工程施工完毕后,发包人应当组织投产试车(试运行)和工程竣工验收,设计人参
加 验收并出具本单位的验收结论。如因设计原因致使工程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免费修改设计文件和赔偿发包人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11. 合同变更
11.1 变更情形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设计服务期限和设计费用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设计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设计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
(3)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设计;
(4)非设计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设计及恢复设计。
11.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11.2 合理化建议
11.2.1 合同履行中,设计人可对发包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发包人,被发包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11.1 款约定。
11.2.2 设计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12. 合同价格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12.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1.2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设计人完成设计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设计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之一。
12.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12.2 定金或预付款
12.2.1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设计。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2.2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12.2.3 设计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设计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12.3 中期支付
12.3.1 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12.3.2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2.4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13. 不可抗力
13.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3.1.1 不可抗力是指设计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13.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3.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3.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3.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3.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3.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3.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
14. 违约
14.1 设计人违约
14.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设计人违约:
(1)设计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约定;
(2)设计人转包、违法分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3)设计人未按合同计划完成设计,从而造成工程损失;
(4)设计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5)设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1.2 设计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向设计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设计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设计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发包人损失等。
14.2 发包人违约
14.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
(2)发包人原因造成设计停止;
(3)发包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4.2.2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设计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暂停设计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x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设计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设计人损失等。
14.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5. 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一般约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等 。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 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设计费用清单;设计方案;其他合同文件。
1.7 联络
1.7.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2. 发包人义务
2.6 其他义务
2.6.1 发包人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大量返工时,设计人需无偿向发包人提供设计。
2.6.2 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文件、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
3. 发包人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
职 务: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4.设计人义务
4.1 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4.1.4.1 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4.1.4.2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4.1.4.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满足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设计质量终身负责。
4.1.4.4 设计人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4.1.4.5 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发包人要求参加有关的设计交底、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和发包人意见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 10%以内的内容做出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项目开始施工后,负责向现场派驻代表、监理及施工等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设计变更及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分部验收、竣工验收等。
4.1.4.6 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4.1.4.7 由于设计人工作失误、工作疏忽或专业之间不衔接、不成熟等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建设投资显著增加,设计变更、调整增加、拆除改造增加或工程返工的,设计人应承担约定责任:施工投资因设计原因增加超过 5%以上的扣减设计费的 10%。
4.1.4.8 设计人应该恪守职业道德,一旦发生未经发包人同意而与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增加的所有费用均由设计人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并扣减设计人合同价款的 10%作为设计人违约的处罚。发包人还将保留继续索赔的权利。
4.1.4.9 设计人应对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自行核对,并对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1.4.10 设计人与发包人须紧密配合,发包人及有关单位对设计提出的修改意见设计人应予以积极响应。
4.1.4.11 施工期间设计人必须选派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并解决有关问题,费用由设计人承担;不能到施工现场配合和解决相关问题的视为设计人违约并自动放弃对发包人的付费要求,发包人将不再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进一步追究设计人的违约责任,设计人所应承担的义务不解除。
4.1.4.12 施工过程中的阶段验收设计人必须委派该阶段的主要设计人员参加,时间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竣工验收时应派各专业相关人员进行认真的量化验收,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告之发包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竣工图的绘制并及时提交发包人。
4.1.4.13 设计人至少应提供三套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集供发包人使用,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4.1.4.14 设计人须提供与最终通过审图和论证的纸制设计图纸一致的电子版供发包人使用,因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一致给发包人工作上造成不便的酌情扣减设计人应得的设计费用。
4.1.4.15 提供设计文件的日期与其图纸内标明的日期相差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日期距差过大或各专业出图日期差距较大的,无论是否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均扣减设计人的设计费用。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设计人不得将设计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若设计人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才可分包,且发包人有权签订三方合同直接向分包人支付资金。
4.5 项目负责人
4.5.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执业资格及等级: ;
注册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5.设计要求
5.3 设计范围:本工程为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主要对城镇和农村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其中包括外墙、外窗改造,具体包含本项目范围内的概算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专业设计、深化(二次)设计等详细施工图设计及其 CAD 电子版,提供技术交底、材料设备参数,提供有关图集、技术规范,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各专业设计代表驻现场服务、竣工图编制、现场及地形数据测量、复核等甲方要求的服务内容。最终的设计成果各专业必须达到满足正常施工和验收的要求。
6. 开始设计和完成设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造成设计服务期限延误不再增加相关费用。
7. 暂停设计
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原因暂停设计,不再增加相关费用。
12.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
序号 | 设计服务阶段 | 费用(万元) | 备注 | |
1 | 投标总报价 |
12.1.4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12.4 费用结算
12.4.1 中标设计费用为 元
12.4.2 设计费以建安估算投资 4818.08 万元作为报价基数,参考市场同类工程进行报价。实际支付时按工程施工合同价乘以中标费率进行计算,中标费率为中标设计费金额/4818.08 万元× 100%。结算时按实际履行并完成的相关内容进行结算,如遇未实施或未完成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进行扣减。
12.4.5 设计费支付进度:
设计单位提交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成果后拨付设计费的 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 30%设计费。
资金支付时须附该阶段完成内容的评审意见,做为发包人付款的原始凭证之一。
12.4.6 设计服务范围内所有事项,无论是否由设计单位实施,均包含在此设计服务费中。如遇非设计单位自行实施的内容,费用应由设计单位支付。
14.违约责任
14.1设计人违约
当设计人发生本款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设计人将设计任务转包,或者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分包,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2)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工程建设材料或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将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3)设计人未能按期提交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发包人同意延长期限的除外), 则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分别按相应阶段设计合同价的 3%计扣设计人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4)在收到发包人或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后,设计人未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计文件、专题研究报告的修改,每延期 1 天,向发包人支付 1 万元违约金;
(5)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以及设计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 除由设计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将有权中止合同,并计扣设计人合同价 5%~10%的违约金;
(6)设计人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配合招标的后续服务, 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扣设计人合同价 2%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7)设计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设计代表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发包人和设计人约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完成变更设计, 每延期 15 天(不足 15 天按 15 天计),发包人将扣设计人合同价 2%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30 天时,发包人可以中止合同;
(8)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设计人除应免收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外,设计人还应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赔偿金,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
(9)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10)由于设计人设计不合理、设计漏项等各种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的,应按以下规定的工程变更额承担相应的损失,且设计人不得以假如、假定方式设置免责条件(因发包人特殊要求的除外):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在 5%至 10%(含 10%),按每个项目设计合同价的 10%扣除设计费;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在 10%至 20%(含 20%),按每个项目设计合同价的 15%扣除设计费;
每个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建安费比例超过 20%的,该项目不再支付任何设计费用。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施工过程中重大变更和重大质量事故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和河北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招标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分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
在设计过程中,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作进度严重滞后的,招标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并按合同价的 10%计扣设计人的违约金。
(11)设计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主要设计人员发生变化(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未经发包人批准,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发包人有权中止设计合同,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则扣减总合
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更换专业负责人及设计代表的则扣减总合同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12)设计人未按发包人、咨询单位的要求,进行必要中间过程验算、验证或其他工作的,将视为设计人违约,按情节轻重每次扣 5~10 万元的违约金。
(13)设计人在设计之前和设计过程中,应认真查勘现场并对勘察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否则因此导致的设计质量问题,由设计人承担全部责任。
(14)项目施工图审图、论证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遗漏工程内容、专业之间不衔接等缺陷的情况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减合同价款的 20%。
(15)如出现标高控制点位置不可靠,给水等管、线的标高以及原有市政建筑的管线标高与附属管道的衔接不当和现场施工时新建管道与周围环境的衔接不当的情况且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扣减合同价款 30%。
(16)该工程要在甲方指定地点进行接水、接电设计,如无合适地点,设计单位须为该工程设计合理的接水、接电施工方案。未设计方案或方案不合理的扣减合同价款的 5%。
(17)安排相关专业驻场服务人员常驻现场,施工期间,保证出勤率,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五天,并一直坚持到工程竣工,且在工程质保期间随叫随到,做到及时服务、及时解决、及时协调、及时处理。出现工程变更,相应图纸进行编号并登记台账,每月报建设单位复印件 1份。为便于过程控制和结算,各专业驻场服务人员(设计代表)有上述一项未按约定驻场服务的,并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18)未编制合格的概算文件,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19)如未编制竣工图,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15%。
(20)概算文件中建安费与预算文件中建安费相比误差超过 5%的,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
(21)图纸中不得指定材料、设备品牌,参数不得有指向性。如有则视为违约,则扣减合同总价款的 20%作为违约金。
14.2 发包人违约: 无 。
15.争议的解决
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第 (2) 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任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其他
16.1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6.2 本合同一式 十 份,发包人 七 份,设计人 三 份。
16.3 发包人、设计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并于 7 日内将纸质版合同报相关部门、评审中心备案。
16.4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一览表附件 4:拟委派的主要人员汇总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 5: 拟委派的驻场服务人员汇总表及主要人员简历表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 项目 名称),已接受 (设计人名称,以下简称“设计人”)对该项目设计投标。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发包人要求;
(6)设计费用清单;
(7)设计方案;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项目负责人: 。
5. 设计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
6. 设计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工作。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设计人支付合同价款。
8. 设计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发包人在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为准。设计服务期限为 天。
9. 本合同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设计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附件 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序号 | 资料及文件名称 | 份数 | 提交日期 | 有关事宜 |
1 | 初步设计 (含电子版) | |||
2 | 施工图 (含电子版) | 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可能有并行设计阶段 | ||
图纸须注明出图时间,提供 | ||||
3 | 竣工图 (含电子版) | Word 版图纸目录。电子版不得加密且不得有限制发包人使 用的其他手段 | ||
附件 4:拟委任的主要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项目负责人 | |||||||
2 | 专业主设计负责人 | |||||||
3 | ||||||||
4 | ||||||||
... | ||||||||
(在本项目职务)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 岗 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附件 5:拟委任的驻场人员汇总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1 | ||||||||
2 | ||||||||
3 | ||||||||
... | ||||||||
(在本项目职务)简历表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 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第四章 采购人要求
一、设计要求
1.本工程的设计过程和成果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有关建筑工程设计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以及河北省关于设计方面的文件规定。
2.成交供应商在设计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上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业主或业主指定代表人的同意。
3.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成交供应商应采用新的技术标准或规范进行设计。
4.成交供应商在设计工作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5.采购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①工程概况:本工程主要对城镇和农村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包括外墙、门窗改造。具体内容如下:
a、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小区的总建筑面积 101132 平米,总改造面积 98746.91 平方米,
其中外墙改造面积 81636.19 平方米,外窗改造面积 17110.72 平方米。主要改造地点包括:水利局小区、财政局小区、机械厂小区、明珠小区香菱里、明珠小区碧莲里以及明珠小区翠芦里。
b、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平房的总建筑面积 110000 平方米(900 户),总改造面积 181818 平方米,其中外墙改造面积 160083 平方米,外窗改造面积 21735 平方米。结构形式为砖混。主要改造地点包括:长丰镇的寇村和袁庄、石门桥镇的东关张村和军营村、梁召镇的东姜村、北辛庄乡的东代河、议论堡乡的程村和小门以及永丰路办事处的柿庄。
②建设地址:任丘市;
③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其相关服务;
④设计周期:签订合同后 25 日历天内出具全部设计图纸;
⑤质量标准: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⑥其他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二、适用规范标准
1.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范名录的要求
2.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标准名录的要求
3.符合国家、行业、项目所在地规程名录的要求三、成果文件要求
1.成果文件的组成:设计说明、图纸等
2.成果文件的深度:施工图设计
3.成果文件的格式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4.成果文件的份数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5.成果文件的载体要求
(1)纸质版的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2)电子版的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3)其他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6.成果文件的展板、模型、沙盘、动画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
7.成果文件的其他要求:采购人另行要求四、发包人财产清单
(一)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
1.发包人提供的办公房屋及冷暖设施:
2.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清单:
3. 发包人提供的设施清单:
(二)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三)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及退还要求
1.发包人财产使用要求:/
2.发包人财产退还要求:/五、发包人提供的便利条件
1.发包人提供的生活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交通条件:/
3.发包人提供的网络、通讯条件:/
4.发包人提供的协助人员:/六、设计人需要自备的工作条件
1.设计人自备的工作手册:如本项目必备的规范标准、图集等
2.设计人自备的办公设备:如电脑、软件、投影、打印机、复印机、照相机、测量仪器等
3.设计人自备的交通工具:如出行车辆等
4.设计人自备的现场办公设施:如办公桌椅、文件柜等
5.设计人自备的安全设施:如安全帽、安全鞋、手电筒等七、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发包人的其他要求:/
附件:
设计任务书
一、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要性
结合我国北方农村实际情况,对现有农村住宅建筑能耗进行相应调查,确定节能改造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
x项目依据《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GJG129-2000)实施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改造后其城镇建筑能耗下降 30%,农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后,建筑能耗下降 35%,本次设计范围市区包括水利局小区、财政局小区、机械厂小区、明珠小区香菱里、明珠小区碧莲里以及明珠小区翠芦里。农村包括长丰镇的寇村和袁庄、石门桥镇的东关张村和军营村、梁召镇的东姜村、北辛庄乡的东代河、议论堡乡的程村和小门以及永丰路办事处的柿庄。本项目建筑节能改造主要内容为外围护结构(外墙、外窗),拟采用技术成熟,施工工艺易控制的模塑聚苯板薄抹灰外墙保温技术、混凝土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技术等,均为建设部、省推广技术或通过建设厅认证的技术和产品。
三、设计依据
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四、工程设计技术方案
外围护结构
阐明外围护结构改造必要性。
1、外墙节能改造外墙保温形式选择
对比各种外墙保温形式及保温材料优劣,进行选择。外墙保温设计方案
确定设计中使用材料,施工工序,确定具体方案,明确保温系统要求,施工工艺要求,具体施工设计要求、材料特性及具体设计参数。
设计深度
图纸达到施工图标准,各节点齐全,不同墙面出具不同做法。
2、局部热桥部位处理
确定热桥部位及施工方案。
3、外窗节能改造
确定外窗改造方案,确定外窗,窗护网拆除恢复设计要求
4、雨水管及外挂构件
雨水管,空调支架等出具拆除及恢复安装的施工做法。
5、设计单位列明利旧及换新情况五、项目改造选用技术整体性能指标六、设计成果
施工图设计及后期服务,施工图成果资料必须与现场一致,设计单位应去现场进行勘查。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磋商文件所提供投标文件给定的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没有给定格式的可由供应商自行设计表格。
正本或副本
任丘市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 HBJL-ZFCG-2019-038
投 标 人: (单位名称) (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三、投标函
四、磋商报价及明细表
五、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六、投标保证金
七、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九、业绩
十、人员配备情况表十一、设计方案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十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单位名称:
地 址: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供应商:(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书声明: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任丘市 2019 年清洁取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设计 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 天,特此声明。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单位:
部门: 职务: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开标时出示原件)
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此处附委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投 标 函
(采购人) :
我们收到贵方项目编号为:HBJL-ZFCG-2019-038 的(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上述项目磋商文件的内容后,我方接受并承认磋商文件中的所有条款,并做出如下承诺:
1)我单位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服务;
2)本项目设计费投标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 , (小写) 元;设计周期: ;
项目负责人: ;
质量标准: 。
3)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对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我单位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提供优质的服务。
5)我单位己详细审查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完全同意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条款及要求,同意放弃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6)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完全理解并接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解释落标原因。
7)已按磋商文件规定交纳了投标保证金 元。
8)我方的投标有效期为 天。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邮箱:
供应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磋商报价 | 大写: |
小写: | |
设计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质量标准 |
注: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及服务周期内的一切费用(包含税金和利润)。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序号 | 条款名称 | 磋商文件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情况 | 响应/偏离 |
1 | 投标文件份数 | |||
2 | 投标文件构成 | |||
3 | 投标有效期 | |||
4 | 投标保证金 | |||
5 | 付款方式 | |||
„ | ||||
备注:“响应/偏离”栏应注明“响应”或“偏离”,不允许有负偏离。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另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开标时出示原件。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如不是三证合一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标时出示原件)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开标时出示原件);
3、2019 年 1-9 月份纳税证明(开标时出示原件);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开标时出示原件);
5、“任丘市失信黑名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查询)”、“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无违法记录。(开标时出示原件);
八、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企业设计资质证书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 (如有) |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 |||||
营业执照号 | 员工总人数: | |||||
注册资本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成立日期 | 中级职称人员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技术人员数量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各类注册人员 | |||||
经营范围 | ||||||
供应商关联企业情况 ( 包括但不限于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 同单位) | ||||||
备注 |
九、业绩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设计服务期限 | |
设计内容 | |
项目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注:业绩指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类似节能改造设计的业绩。应附合同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十、人员配备情况表
序号 | 本项目任职 | 姓名 | 职称 | 专业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
姓 名 | 年龄 | 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名称 | ||||
职 称 | 学历 | 拟在本项目任职 | ||||
工作年限 | 从事设计工作年限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注:项目负责人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资格证书复印件,除人员身份证外开标时提供原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其他主要人员应附身份证、学历证(如有)、职称证
(如有)等有关证书复印件,除人员身份证外开标时提供原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设计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设计工程概况;
二、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三、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四、设计方案;
五、设计质量、进度等保证措施;六、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七、对本工程设计的合理化建议 八、后续服务承诺
九、现场踏勘说明及现场踏勘照片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公司xx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 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 本公司为
(请填写: 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 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
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_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
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注:符合小、微企业要求的供应商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有效的企业从业人数证明及营业收入证明,不能提供证明或证明效力不足的不予认可。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期:
说明:若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需提供上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若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不需要提供。
十三、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84
第六章 评标办法
一、总则
(一)评标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
2、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鼓励充分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
4、定性的结论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
(二)评标监督
采购人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本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二、评标程序
(一)评标程序
磋商小组按照下面的步骤进行评标:
1、磋商小组成员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选举磋商小组主任;
磋商小组首先应推选一名磋商小组主任,采购人也可以直接指定磋商小组主任。磋商小组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磋商小组主任应组织磋商小组成员认真研究磋商文件,了解和熟悉采购的目的、采购范围、内容、主要合同条件、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周期要求,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磋商小组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
磋商文件及本办法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向磋商小组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磋商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议记录、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采购人或磋商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4、资格后审(详见附表 1 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
5、初步评审(详见附表 2 初步评审表);
(1)开标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磋商小组提供书面开标记录以
及评标所需的重要信息和数据。
(2)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按照初步评审表的形式,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3)不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将被定为无效标,并且不允许相关供应商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而使其成为响应性的投标。初步评审不通过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任何后续评审。
(4)磋商小组对投标报价按下列程序进行评审:
4.1 对投标报价的填报是否齐全,项目内容是否明确,价格构成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判定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磋商文件的要求;
4.2 磋商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①如果数字表示的数额和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数额为准;
②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供应商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按无效标处理。
4.3 磋商小组对在投标报价审核中发现的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应当书面向供应商提出询问。供应商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6、商务部分评审;
7、技术标部分评审;
(1)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对通过商务评审的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评审,并按技术部分评审表设定的评审内容进行评审。
(2)磋商小组对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评为不合格,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 8、推荐中标候选人;
9、整理评审成果,编制评标报告并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向采购人递交评标报告;
10、磋商小组解散,评标结束。
(二)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1)磋商小组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磋商小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磋商小组继续评标。
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磋商小组成员。
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磋商小组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发现某磋商小组成员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3、退出评标的磋商小组成员,其己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4、由采购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磋商小组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三、磋商小组工作纪律
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过程中采购人的代表不得发表超出磋商文件规定内容的、带有倾向性或引导性的言论,如关于供应商的考察等情况。磋商小组其他成员应充分发挥个人技术能力、水平,依据磋商文件独立进行评标工作。
3、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发现供应商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应否决该供应商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记录于评标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帐户转出。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应当回避的评标活动主动提
出回避;不得与任何供应商进行私下接触,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5、磋商小组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磋商小组成员:
(1)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磋商小组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评标办法
1、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评标内容
(1)本采购项目的评分取值为百分制。磋商小组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打分的主要内容和分值范围见附表:(总得分=投标报价得分+综合实力得分+技术部分得分)
3、本项目最高限价:低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超出或等于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供应商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4、评委根据投标文件审核结果及质询答疑情况,依据磋商文件及有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校核。
5、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对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的供应商的综合实力、项目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作为该供应商的投标总得分。评分计算均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6、评分内容及所占分值见附表
7、汇总得分:磋商小组依据得分高低顺序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三名的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如果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只有 2 名,就按得分高低顺序推荐 2 名中标候选人)。
8、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采购人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
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采购。
附表:
(1)资格后审必要合格条件标准
序号 | 审查内容 | 满足条件 | 备注 |
1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一致 | 法定代表人参加会议的可不用出具授权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 |
2 |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副本)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注:如不是三证合一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
3 | 投标保证金证明资料 | 保证金金额、方式满足磋商 文件要求,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
4 | 供应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原件或基本账户开户信息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基本账户开户信息可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当原件 |
5 | 资质证书(副本)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 |
6 | 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二级(含)以上注册建筑 师注册证书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
7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格式自拟、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
8 | 2019 年 1-9 月份纳税证明 | 出示原件并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一致 | |
9 | “任丘市失信黑名单(任丘市人民政府网查询)”、“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 网”网站无违法记录 |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 |
结 论 | 是否通过 |
备 注:
一、以上《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必须完全满足,对于不能完全满足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二、开标时必须出具原件,正办理年检的证件需要出示发证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
三、以上证件在投标书中附复印件,开标时提供原件,投标书中未附复印件、未携带原件或原件与复印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均按无效处理,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四、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单位完成。
(2)初步评审表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相关证件名称一致(名称变更的,出具齐全的变更手续证明)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 符合磋商文件给出的格式、签字盖章完整 |
质量标准 | 满足工程各方面的需求,并达到国家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
报价 | 唯一,且未超过或等于投标最高限价(拦标价) |
设计期限 | 签订合同后25日历天内出具全部设计图纸。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投标保证金 | 按磋商文件要求交纳 |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情况 |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结论 | 是否通过 |
(3)投标报价(10 分)
序 号 | 标准分 | 评分标准 |
1 | 10 分 | 全部有效投标报价中报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 10 分,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 |
说明:
1、有效磋商报价:通过磋商小组初步评审且报价范围为低于投标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二次报价不得高于一次报价。
2、经磋商小组评审,明显偏离市场价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标处理。
3、注: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供应商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将对该投标产品的投标价给予 6%的扣除。供应商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营
业执照注册地所在的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的证明文件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供应商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综合实力(5 分)
序号 | 评分内容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1 | 类似业绩 | 5 分 |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承揽过类似节能改造设计业绩的得 5 分,最多得 5 分。 (提供合同原件,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
(5) 技术标部分:(满分 85 分)
序号 | 评分因素 | 标准 分 | 评分标准 |
1 | 设计范围、设计内容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 一般(1.00-3.50 分) |
2 | 设计依据、设计工作目标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 一般(1.00-3.50 分) |
3 | 设计方案 | 18 分 | 科学、合理(14.01-18.00 分)较科学、合理(7.01-14.00 分) 一般(1.00-7.00 分) |
4 | 设计质量、进度保证措施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 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一般(1.00-3.50 分) |
5 | 设计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 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一般(1.00-3.50 分) |
6 | 合理化建议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 一般(1.00-3.50 分) |
7 | 后续服务 | 10 分 | 科学、合理(7.01-10.00 分) |
较科学、合理(3.51-7.00 分) 一般(1.00-3.50 分) | |||
8 | 现场踏勘说明及现场踏勘照片 | 7 分 | 现场踏勘说明及现场踏勘照片(含城镇和农村节能改造房屋)全面、具体(5.01-7.00) 现场踏勘说明及现场踏勘照片(含城镇和农村节能改造房屋)较全面、具体(2.51-5.00) 现场踏勘说明及现场踏勘照片(含城镇和农村节能改造房屋)一般 (1-2.50) |
注:1、由评委按以上内容进行评审并打分;
2、得分保留 2 位小数,缺项者该项得零分;
3、所有评委打分的算术平均值为该单位得分。
附表:
最终报价表
供应商名称 | |
项目名称 | |
磋商报价 | 大写: |
小写: | |
设计周期 | |
项目负责人 | |
质量标准 |
注:
1、本表做最终报价使用,不需要附在投标文件中;
2、磋商报价应是完成本项目招标范围及服务周期内的一切费用(包含税金和利润)。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第七章 补遗书及答疑纪要(如有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