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复星保德信苗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复星保德信人寿 [2021]医疗保险 020 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提 示 |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您)、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地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
产品重要信息概览
保险责任 | 必选责任: (1)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可选责任: (2) 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 (3) 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 (4)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 (5) 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 | |
保险期间 | 1 年 | |
投保年龄 | 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
特别提示
(1) 在特定情况下,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影响,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正文中灰色阴影显著标识的内容。
(2) 您有退保的权利,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3)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我们提供的保障
• 1.1 保险金额
• 1.2 保险期间
• 1.3 保险责任
5.合同效力
• 5.1 合同构成
• 5.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5.3 合同解除
• 5.4 合同效力的终止
2.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 2.1 责任免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投保年龄
•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6.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6.4 年龄错误
• 6.5 联系方式变更
• 6.6 争议处理
3.如何支付保险费
• 3.1 保险费的支付
• 3.2 不保证续保
7.疾病定义
• 7.1 新冠肺炎定义
• 7.2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定义
4.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 4.2 保险事故通知
• 4.3 保险金申请
• 4.4 保险金给付
附表
• 新冠疫苗清单
复星保德信苗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保险人”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同”指“复星保德信苗无忧特定疾病医疗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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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内容以及保障的期间
1.1 | 保险金额 | 保险金额是指我们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每一项保 险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
1.2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 |
1.3 | 保险责任 |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您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分,可选责任可由您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选保险责任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
(一) | 必选责任 | |
1.3.1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1完成接种2用于防疫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3(不包含新冠肺炎,“新冠肺炎”定义见“7.1 新冠肺炎定义”)的疫苗4后,发生该疫苗所防疫的疾病并因该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5接受相关治疗,对被保险人的如下医疗费用,我们根据补偿原则6向被保险人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 (1) 被保险人自接受住院7治疗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 |
1接种单位: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医疗机构。该
医疗机构具备以下特征:
(1)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 具有经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 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2完成接种:指按疫苗使用规范成功服用或注射规定范围内的剂量,若某种疫苗需要多次接种,指完成最后一次接种。超过规
定的接种时间而未接种的,视为未完成接种。
3法定传染病:指 2013 年 6 月 29 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传染病。国家法定疾病有调整的,以最新的为准。
4疫苗: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5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
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 院或联合病房。
6补偿原则: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指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
大病保险、公费医疗、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任何第三方)获得补偿或赔偿,我们在扣除其他途径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补偿或赔偿。
7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住院部病房进行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院出院手续,不
包括入住门诊、急诊观察室、套房、家庭病床及不合理的住院。不合理的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住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
保险8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9的住院医疗费用; (2)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7日(含住院当日)内或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的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给付约定如下: (1) 如被保险人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10身份就医,则: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或赔偿 (2) 如被保险人未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已从其他途径获得的医疗补偿或赔偿)×80%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金额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对被保险人因治疗新冠肺炎产生的医疗费用不给付特定疾病医疗保险 金,如果您需要新冠肺炎保障,可以选择可选责任。 | ||
(二) | 可选责任 | |
1.3.2 | 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完成接种本合同附表所列新冠疫苗清单内的疫苗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新冠肺炎,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额给付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1.3.3 | 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完成接种本合同附表所列新冠疫苗清单内的疫苗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新冠肺炎,且必须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按以下约定给付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 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11×本合同约定的每日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额 对于单次住院12的治疗,我们给付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 30 日。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我们累计给付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达到 |
8基本医疗保险: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9合理且必要: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 不超过安全、足量治疗原则的项目;
(3) 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4) 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5) 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为合理且必要由我们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10公费医疗:指《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规定的公费医疗制度所提供的医疗保障。
11实际住院天数:指被保险人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实际的住院治疗天数,住院持续满 24 小时为一天,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非诊疗需要离院期间的天数。
12单次住院:指被保险人因新冠肺炎的同一次住院。如被保险人因新冠肺炎及其并发症而再次住进医院,且与前次出院间隔期
间不超过 30 日,前后住院期间合并视为单次住院。
18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
1.3.4 |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完成接种本合同附表所列新冠疫苗清单内的疫苗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为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额给付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的定义见“7.2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定义”。 |
1.3.5 | 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接种单位完成接种本合同附表所列新冠疫苗清单内的疫苗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新冠肺炎,并因新冠肺炎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自确诊新冠肺炎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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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给付的情形 在哪些情况下,我们不予给付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产生医疗费 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3;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5,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 证16的机动车17;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8;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
13毒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
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4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6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7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18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
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9)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1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0;
(10) 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 疫苗;
(11) 被保险人接种的疫苗质量不合格、过期、变质、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认可;
(12) 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不配合治疗或不执行医嘱,不遵守医院规章治疗, 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13) 被保险人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被保险人或者其监护 人未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14)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被确诊为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 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15)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疑似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 患者密切接触而被隔离,且尚未取消隔离的;
(16) 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被确诊罹患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疫苗所预防的 疾病且未治愈。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 人以外的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21。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16)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 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如何支付保险费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以及如何重新投保
3.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应当在投保时向我们一次性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3.2 不保证续保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产品。
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新的保险合同生效日将在新的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
若本产品统一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谁有权领取以及如何领取保险金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新冠肺炎重型或 |
1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
垂直传递的特征。
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
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1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1-35%)。
危重型确诊保险金和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经过其监护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 益人丧失受益权。 |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4.3 | 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4.3.1 | 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申请 | (1) 保险合同; (2) 新冠肺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2; (3)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需包含接种人姓名、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所接种的疫苗名称);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6)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2 |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新冠 | (1) 保险合同; (2) 特定疾病医疗保险金、新冠肺炎住院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2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肺炎住院津贴 保险金申请 | (3)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需包含接种人姓名、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所 接种的疫苗名称);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费用清单(含处方);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 |
4.3.3 | 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申请 | (1) 保险合同; (2) 新冠肺炎确诊保险金、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确诊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完整的接种记录(需包含接种人姓名、接种时间、接种单位、所接种的疫苗名称); (4) 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书或诊断证明、病理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对于以上保险金,如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2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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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 您需要关注的合同效力相关内容
5.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投保单、相关投保文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
23利息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已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5.2 | 合同成立与生 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期为准。 |
5.3 | 合同解除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5.4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 您于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合同的;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24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被保险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 |
6.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 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 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24周岁:指按照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
一年的不计。
6.3 | 我们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 |
6.4 |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6.3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6.5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6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
疾病定义 | ||
7.1 | 新冠肺炎定义 | 新冠肺炎是指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导致的肺炎,具体诊断参照国卫办医函〔2021〕19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
7.2 | 新冠肺炎重型或危重型定义 | 根据国卫办医函〔2021〕191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八版 修订版)》(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确定的新冠肺炎临床分型为重型或者危重型: 1.重型 成人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 出现气促,RR≥30次/分; (2)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3) 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1mmHg = 0.133kPa); |
高海拔( 海拔超过1000 米) 地区应根据以下公式对PaO2/FiO2 进行校正:PaO2/FiO2 ×[760/大气压(mmHg)]。
(4) 临床症状进行性加重,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
儿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
(1) 持续高热超过 3 天;
(2) 出现气促(<2月龄,RR≥60次/分;2~12月龄,RR≥50次/分;1~5 岁, RR≥40次/分;>5岁,RR≥30次/分),除外发热和哭闹的影响;
(3) 静息状态下,吸空气时指氧饱和度≤93%;
(4) 辅助呼吸(鼻翼扇动、三凹征);
(5) 出现嗜睡、惊厥;
(6) 拒食或喂养困难,有脱水征。
2.危重型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
(1) 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器通气;
(2) 出现休克;
(3) 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附表
新冠疫苗清单
序号 | 研发企业 | 疫苗种类 | 预防的疾病 |
1 | 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灭活疫苗 | 新冠肺炎 |
2 |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 灭活疫苗 | 新冠肺炎 |
3 | 北京科兴中维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灭活疫苗 | 新冠肺炎 |
4 | 康希诺生物股份公司 | 腺病毒载体疫苗 | 新冠肺炎 |
5 | 安徽智飞龙科马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 重组亚单位疫苗 | 新冠肺炎 |
注:本公司将根据疫苗临床应用的发展适时更新疫苗清单,您可以拨打本公司全国客户服务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