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3
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协议书
甲方: 乙方:
1. 总则
1.1 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为非法人单位,依据海南省地质局办公室印发的《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建设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为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的财务管理单位和共建单位,乙方同意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代表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签订本协议。
1.2 甲乙双方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经协商一致,就 课题(以下简称本课题)开展的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
1.3 甲方向乙方提供课题经费人民币 整
(¥ 元)。重点实验室监督乙方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验收课题成果。
1.4 课题预期成果以重点实验室批准的课题申请书所载预期成果为准,即: 。提交验收的测试报告应标注课题名称,实物工作量完成不满申报工作量 85%的或课题成果未达到约定指标的,课题将不予通过验收。
1.5 乙方应严格执行本课题要求,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按照重点实验室的成果验收要求及时完成课题研究,并提交总结报告等研究成果。
1.6 乙方研究内容和重点解决的科学问题须符合经重点实验室批准的课题申请书。
2. 计划安排
2.1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个月内完成本课题研究。
2.2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的每年 6 月底和 12 月底,提交课题半年报和年报,将课题研究进度、半年来的研究进展、阶段性成果书面报告重点实验室,直至课题结题。如在重点实验室监督提示下,累计超过 3 次不按时提交,将进入重点实验室黑名单,禁止课题负责人今后申报课题。
2.3 乙方应在结题前 1 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加盖公章的验收申请书(纸质 1 份)、课题总结报告(纸质 6 份、电子档 1份),附文章发表或录用及文章级别(如检索证明)等证明材料和测试数据原件。如包含实地调研资料,乙方应同时向重点实验室提交。
2.4 重点实验室在乙方完成本课题后,组织业内资深专家和财经专家对课题总结报告进行匿名评审。若总结报告未通过评
审,重点实验室将要求乙方限期补正,并暂停乙方参加以后课题申报的资格。
3. 经费的支付与使用
3.1 双方签订协议后,乙方应及时将符合相关要求的发票提交甲方,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拨付课题经费。
3.2 乙方应加强本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应按课题单独建账,实行专款专用,保证课题经费用于本课题研究,不得截留、挪用。课题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和管理部门的指导下,以经重点实验室批准的本课题申请书为依据,自主使用课题经费,但要遵循以下约定:1)乙方不得自行新增各级支出科目; 2)除课题专项设备费的调整幅度不超过 20%外,课题负责人可调剂使用直接费用中各科目经费;3)间接费用中除绩效不得调增外,其余各科目经费可在 20%范围内调剂使用,允许课题负责人自主将间接费用调作直接费用,比例不限;4)直接费用不得擅自调作间接费用,确需调整的,报重点实验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3.3 如乙方在结题时研究经费仍有结余,应按原支付渠道将剩余经费退还甲方(海南省地质测试研究中心)。
4. 责任约定
4.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课题实质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
4.2 乙方对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负责。
4.3 因乙方工作质量等问题导致总结报告未通过重点实验室组织的专家评审的,重点实验室给予乙方三个月的整改时间,整改后仍未通过评审的,乙方应全额退还课题到账经费,并对课题负责人进行处罚或处分。
4.4 乙方应保证各项研究成果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权益,如有违反,乙方承担相关知识产权纠纷引起的全部责任及赔偿。同时甲方有权按乙方违约解除协议,乙方在收到甲方解约通知后 3 个月内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课题经费。
4.5 本课题组成员为我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乙方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总结报告(含测试数据)等课题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重点实验室或重点实验室指定的单位,即:依托课题产生的论文应将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Hainan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Geological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作为第一署名单位,课题组成员享有署名权。
4.6 乙方应在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申请前联系重点实验室,由重点实验室指定知识产权归属单位;应将重点实验室标注为专著的第一资助单位。
4.7 乙方依托本课题产生的成果需体现在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或总结报告中,如乙方再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或出版依托本课题产生的成果时,应严格按相关规定标注成果来源和资助单位。
5.其他约定
5.1 本课题如有重大调整事项,应经重点实验室批准后,方可调整。
5.2 尊重科研规律,宽容科研失败,乙方在经努力后,确无法达成预期成果的,应及时报海南省海洋地质资源与环境重点实验室审批。
5.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5.4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提交海南仲裁委员会仲裁。
5.5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身份证:
联系电话:开户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