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必须附加于我们提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承保范围
2.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年满 18 周岁至 60 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保险责任
3.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因该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其身体遭受伤害,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治疗期间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已从任何机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保障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医疗保险机构)、个人或因任何保险或福利计划获得的补偿后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2 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认可的二级甲等和三级公立医院。意外伤害抢救的医疗机构可以不受此限制,但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立即转入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
3.3 本附加合同中,我们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最高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3.4 本附加合同终止、解除或效力中止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4.1 您、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被保险人;
4.2 被保险人自杀或自伤;
4.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4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或拒捕;
4.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4.6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药物不良反应;
4.7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在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
4.8 过敏或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
4.9 腰椎间盘突出、肩xx、颈椎病、腰肌劳损;
4.10 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4.11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4.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4.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因此导致的疾病。
第五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
5.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5.2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 24 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5.3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
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
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主合同转换成减额交清保险;
(4) 本附加合同一年保险期间届满且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续保
7.1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以前,如我们未收到您书面提出的不续保申请,并在主合同的宽限期满前我们收到您缴付的续保保险费且我们同意您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附加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5 周岁生日。)
7.2 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此情况下 7.1 条不再适用。
7.3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8.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9.1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申请人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和下列材料的原件一并提供给我们: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 与本附加合同项下保险事故相关的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和住院费用原始收据;
(4) 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材料。
9.2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天内会支付保险金。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9.3 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材料之日起 60 天内,如果我们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但不能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我们会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我们给付剩余金额。
9.4 如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两年内未向我们申请保险金,则不再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第十条 x附加合同的解除
10.1 自您签收保险单起 10 天内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全部已收保险费,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
10.2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 10.1 另有规定外,您可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您要求解除合同的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我们将按下表所列比例退还最后一期已交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日至保险期间期满日的月数 | 其它交费方式 | 年交 |
满 10 个月 | 0 | 60% |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0 | 50% |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0 | 40% |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0 | 30% |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0 | 25% |
不满 6 个月 | 0 | 0 |
10.3 您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1) 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4)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
第十一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1.1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提出投保申请时其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
11.2 您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填写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若因疏忽发生错误,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1.2.1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属于本附加合同的承保范围,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1.2.2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该保险单年度年内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及利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我们扣除应补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保险金;
11.2.3 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无息退还该保险单年度年内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第十二条 职业变更
12.1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2.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终止,退费参照 10.2 规定。
12.3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我们将作如下处理:
12.3.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从变更申请日起至当期保险费到期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12.3.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将无息退还从变更申请日起至当期保险费到期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12.4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 12.1 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者,我们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三条 合同内容变更
13.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附加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释义
14.1 意外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原发性感染、细菌性食物中毒、猝死等。
14.2 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指直接用于治疗因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身体遭受伤害的医疗费用,且该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治疗所在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部分。
14.3 并发症:指因疾病发展或实施治疗可能会导致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疾病。
14.4 药物不良反应:指药品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治疗效果以外的、对身体有伤害的副作用。
14.5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14.6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14.7 潜水: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14.8 攀岩运动: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14.9 探险活动: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4.10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14.11 特技: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4.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4.13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4.14 恐怖活动:是指为达到政治、宗教和意识形态的目的,非法使用爆炸、杀人、放火、绑架等手段伤害人身或者损坏财产,恐吓和威胁政府、普通民众的行为。
14.15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我们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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