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7-1077-XT00【】
合同号:2017-1077-XT00【】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xxxx·x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顾问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委托人以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xx书或其他文书。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将恪尽职守地管理信托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
本认购风险xx书中使用的定义均与信托合同所列的定义具有相同的含义。
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特此xx如下风险:
(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也不承诺最低收益,具有投资风险,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
(二) 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投资顾问管理或提供服务的其它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预期业绩。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三) 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的前述行为可能造成本信托计划与投资顾问管理以自有资金投资,或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的其它产品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投资顾问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造成不公平对待本信托计划的情形,投资顾问亦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可能给信托计划带来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四) 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投资顾问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风险或财产损失。若投资顾问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遭受监管处罚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五) 受托人并未委托任何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本信托计划。任何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提供的信息均不视为受托人作出的xx、承诺或保证。
(六) 关于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的认购和赎回、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及分配、风险提示等)应以受托人提供的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的约定为准,委托人暨受益人应自行谨慎判断本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作出是否投资的最终决定。
(七) 委托人应当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以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但是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违规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及法律后果。
(八)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
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签署电子合同认购本信托计划的,需承担数据传递、存储错误和灭失的相关风险。委托人有义务将电子合同下载到计算机本地保存,若委托人未合理保存,发生争议或诉讼时,以受托人提供的合同版本为准。
(九) 委托人暨受益人确认,其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确认、签署的信托文件与其在受托人处签署的纸质信托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委托人暨受益人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若因委托人暨受益人未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造成其名下的信托单位发生冒名交易的法律后果均由委托人暨受益人承担。
(十)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和投资策略,并出于对本信托计划投资顾问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了解和信任,指定其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书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如果投资建议书符合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相应的投资操作,因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由于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信息披露不实等原因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及投资决策乃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做出,并不能保证信托计划盈利,也不能保证投资者交付的资金不受损失,由此引致的全部风险将由委托人/受益人承担。
委托人已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投资股指期货、港股通股票所涉及的风险,有关投资该等标的的风险揭示详见本信托合同第 15 条的规定。
本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如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
于【0.7500】,受托人有权在该估值基准日之后【5】个交易日内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在估值基准日以外的交易日可能低于 0.7500,但是受托人不会进行平仓操作。此外,受托人变现全部信托计划财产后的信托单位净值很可能低于【0.7500】。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可能丧失全部信托资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
(十一) 本信托计划如遇信托合同规定的条件而终止时,受托人将变现信托财产并进行清算,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在变现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损失,提请委托人充分了解信托终止风险及信托财产变现的风险。
(十二) 委托人应提供本人/本机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信息、联系方式及身份资料,若预留的信息、联系方式或身份资料变更的,委托人应通知受托人。若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本机构的联系方式或预留的信息、资料、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无效或信息、资料、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通知受托人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十三) 若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十四) 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五)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
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十六)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特别是针对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境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股票时的交易数据),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PB 系统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受托人风险监控、估值工作等相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可能因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风险或损失,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一切风险,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委托人/受益人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任何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十七)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如 PB 系统等),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交易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不可抗力风险、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纪业务风
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 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交易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全体委托人知悉并确认: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在签署本xx书和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xx书、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合同的决策。委托人在签署或点击确认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承诺符合本信托合同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xx人即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本人/本机构同意,签署或点击确认本认购风险xx书即表明本人/本机构对上述xx及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1. 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已经签署、认购资金已由本人/本机构实名账户转账的情况下,受托人即可据此认定本人/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文件,本人/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文件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2. 本人/本机构保证,本人/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中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本人/本机构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获得了一切必要的批准或授权。
3. 本人/本机构参与本信托计划所交付的资金全部为本人/本机构合法所有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4. 本人/本机构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前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已了解并愿意承担本信托计划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人/本机构作出投资本信托计划的决定仅依赖于本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及信托计划说明书的内容,并不取决于受托人、推介机构(如有)或其他机构作出的任何其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的描述。
5. 本人/本机构理解并确认,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受限于各方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政策,同时,受托人有权行使信托合同第
19.2 条项下的受托人权利。
6. 对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风险揭示条款及受托人免责条款,本人/本机构已获得了明确的提示与解释,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并完全理解本信托计划的风险承担及受托人的免责范围(详见信托合同第 15 条风险揭示及第 23.5 条免责条款)。
7. 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委托人本人或本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在本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合同上签字的系本机构有权签字人本人。
8. 本人/本机构确保在信托文件中填写的各项信息以及提供给受托人的各项资料均为本人/本机构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信息,并在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因资料提供或信息填写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填写、填写错误、未及时变更等)导致的任何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未及时接收受托人的各种通知而导致的无法了解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无法参与表决(含参加受益人大会或签署补充协议)等可能给本人/本机构造成的损失。
9. 受托人以信托文件上预留的电话向本人传递及确认信息的,受托人仅需核实本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本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详阅并充分理解本风险xx书及相关
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
全部亏损等风险,并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
诺以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
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知悉信托
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的其他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产品
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为充分提示风险,提请委托人/受益人将本段重点提示内容抄录在后。委托人/受益人签署本《认购风险xx书》则视为委托人本人抄录并充分理解本信托计划的全部风险。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委托人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委托人抄录: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受益人已 x风险xx书及相关信托文件所提示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措施有限、信托资金可能 等风险,并 承担上述风险引致的全部后果。本人/本机构承诺以 所有并 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
可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但金融机构以前述
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 他人委托资金或 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本人/本机构已明确 信托公司及其业务人员、投资顾问及其投研团队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投资顾问管理的其
他产品的业绩 本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
委托人(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信托当事人
委托人:系指本合同信息及签字页载明的委托人。
受托人: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 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 00-00 x
联系电话:000-000-0000
传 真:0755-33031608
邮 编:518040
网 站:xxxx://xxx.xxxxxxxx.xxx
受 益 人:一般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特定受益人为投资顾问。
在本信托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 信托合同或本信托合同或本合同:指《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由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设立的“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3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受托人制定的《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以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或补充。
1.4 认购风险xx书:指《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xx书》,以及对该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 信托计划文件或信托文件:指信托合同、认购风险xx书及信托计划说明书、投资顾问合同、保管合同等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1.6 电子签名:指信托合同签署过程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委托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交易密码等数据。
1.7 委托人:指信托计划项下各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1.8 受托人:指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
1.9 受益人:指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1.10 投资顾问: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11 信托资金:指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各委托人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给受托人,并经受托人确认认购成功的资金,但不包括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
1.12 信托资金总额或信托计划资金总额:指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总和。
1.13 认购:指委托人申请购买信托单位加入信托计划的行为。
1.14 首次认购:指委托人第一次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
1.15 信托财产:指各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管理、运用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因该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16 信托计划资产或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的总和,包括因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额、银行存款利息等。
1.17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信托税费后的余额。
1.18 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为投资顾问以受托人认可的形式对本信托计划提
供的投资建议,是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委托有效期等要素的书面文件或电子信息文件。
1.19 保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0 保管合同:指受托人与保管银行签订的《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1 证券经纪商: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经纪机构。
1.22 期货经纪商:指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
1.23 信托计划专户: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和客户证券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等专用账户。
1.24 投资顾问合同: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华润信托•拾贝优选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5 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单位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1.26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指按照本信托计划确定的计算方法估算的信托计划财产的价值。
1.27 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保管费-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客户维护费 1-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客户维护费 2(如有)-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四舍五入。
1.28 初始单位净值:指信托计划成立时的信托单位净值,本信托计划初始单位净值为 1 元/份。
1.29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信托计划参考财产总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其中信托计划参考财产总值为不包括上一估值基准日至本信托单位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期间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应收利息等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
1.30 信托计划成立日:指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划成立日期,具体以受托人公司网站(xxx.xxxxxxxx.xxx)公告等方式确定的日期为准。
1.31 估值基准日或开放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即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月的 10 日(遇节假日则为该日之后最近一个工作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计划终止日为估值基准日但非开放日)及受托人决定的临时开放日。受托人有权更改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开放日。
1.32 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受托人按照法律以及信托文件确定的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的日期。
1.33 推介期内认购的信托单位自其成立之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 个开放日(含第 6 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认购的信托单位在成功认购该信托单位之开放日起至其之后的第 6 个开放日(含第 6个开放日)为该部分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可认购,但不得赎回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赎回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不受封闭期的限制。
1.34 信托份额明细表:指受托人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
1.35 机构:指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的合称。
1.36 代理推介机构:受受托人的委托代理推介、销售本信托计划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 税费:系指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征收的现有的和将有的任何税收、规费以及其他任何性质的政府收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增值税、契税、所得税和其他税。
1.38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1.39 工作日:指中国国家机关的工作日。
1.40 法律:指中国任何有权机构颁布的、适用并约束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委托人为有效运用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通过本合同设定本信托并加入信托计划。受托人于本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x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第4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4.1 信托计划的规模
x信托计划的预计成立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受托人可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决定实际成立规模)。
4.2 信托计划的期限
(1) 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为 20 年,到期终止日为自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含当日)起满 20 年的当日(如遇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发生本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延期。
(2) 在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前,受托人可决定是否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受托人作出延长信托计划期限的决定后,应在信托计划届满前通知全体受益人。
(3) 在任一次信托计划期限延长后且延期后的信托计划届满 1 个月前,
受托人仍可按照上款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本信托计划期限。第5条 信托计划的成立
5.1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17 年 月 日至 2017 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发行、认购情况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亦有权于开放日前确定新的推介期)。
5.2 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决定提前成立、延期成立或者不成立)。
6.1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6.2 本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分为特定受益人和一般受益人两类,特定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特定受益权,一般受益人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享有一般受益权。
6.3 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均为一般受益人,委托人同时指定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的特定受益人。
7.1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特定受益权和一般受益权。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特定受益权或一般受益权。特定受益权与一般受益权并非受托人做出的对该权利可能获取的全部或部分信托利益分配的承诺、保证、保障、担保等任何形式的义务或责任。
7.2 特定受益权
特定受益权是指特定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7.3 一般受益权
一般受益权是指一般受益人从信托计划利益中获取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权利。
8.1 信托单位概述
(1) 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受益权以及委托人(受益人)认购或赎回的计量单位。
(2) 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xx的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3) 委托人(受益人)在加入或退出(含部分退出)本信托计划时,以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8.2 信托单位净值及计算
(1) 信托计划财产的类别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以下类别: A 现金资产;
B 股票;
C 债券;
D 证券投资基金;
E 股指期货合约客户权益; F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G 其他。
(2) 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估值方法上述资产的估值方法如下:
A 现金资产
现金资产(信托业保障基金除外)以估值基准日实际本金和实收利息计入信托计划财产总值(银行存款和券商保证金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信托业保障基金以估值基准日实缴保障基金本金(定义见下文)和实收收益计算(应收未收保障基金收益不计入该日净值,但计入终止清算净值)。
B 股票
a 已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未上市流通的股票价值按照以下方法确定: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按估值基准日该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基准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估值基准日该同一股票无交易的,以其在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c 股票分红派息,股息红利于除权除息日计入信托计划财产。 C 债券
a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债券的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b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基准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没有交易的,按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该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所得到的净价与数量的乘积作为净价市值,加上从最近起息日至估值基准日止的应计利息后作为债券的全价市值进行估值。
c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d 买断式、质押式国债回购,实行按日计息,实际计息天数按资金占用自然日数计算。回购计息按照计尾不计头的原则,在买入回购次日开始计提;回购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计息基数为预计收益减交易费用。
e 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f 未上市债券,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以增发方式发行的债券,按原发行债券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证券投资基金
a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的交易所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基准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场外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当天估值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天估值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未公布的,以之前一个公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当天估值基准日之前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按估值基准日的账面成本估值。
c 货币市场基金,按实际持有份额乘以 1 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日计提收益。
E 股指期货合约客户权益
股指期货合约客户权益,按估值基准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基准日无交易的,以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F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按购入成本估值,并根据固定收益类产品预计收益率计提收益。
G 其他
a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应收股利等应收款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收金额计算。
b 除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客户维护费 1、客户维护费 2、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外,应付证券交易清算款等应付款、已计提未支付的信托计划费用、税费及其他负债等以估值基准日实际应付金额作为扣除项计算。
c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基准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基准日无市价,且估值基准
日前的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d 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或涉及新的投资品种,按有关法律的最新规定进行计算;没有规定的,由受托人与保管银行协商确定计算方法,且不需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3) 信托单位净值的披露
每个估值基准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 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的网站
xxx.xxxxxxxx.xxx 上公布。
8.3 信托单位参考净值及计算
受托人按照信托法律以及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单位参考净值进行计算和披露。
提示:投资者在申请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务请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计划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投资者的任何认购申请均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不获接纳。
9.1 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委托人之资格
委托人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且为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 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资金,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3)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受
托人认可的除外)。超过部分按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且仍然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超过部分以人民币 10 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4) 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的要求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中规定的上限。
9.2 信托单位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包括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9.3 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认购资金的缴纳方式可以采取下述方式之一:
(1) 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认购账户的,委托人应在银行转账申请的备注中注明:“xx 认购拾贝优选信托”;
(2)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认可的第三方金融机构认购信托单位的,委托人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第三方金融机构指定账户,再由该第三方金融机构将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划付至认购账户。
受托人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认购账户。户 名:【】
开户行:【】账 号:【】
如果信托计划成立或开放日认购成功,则受托人应当在成立日或开放日前(含当日)将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内的资金划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若认购账户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为同一账户,则无需划转)。信托资金转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自信托计划成立日或相应的开放日起开始计算信托利益。
9.4 认购文件的提交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包括: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自然人合格投资者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其他必备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需提供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签署纸质合同首次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填写并签署认购风险xx书一式两份;
(2) 填写并签署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4)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人或其他组织追加认购本信托计划,须向受托人或代理推介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文件:
(1) 《追加认购申请书》原件一份;
(2) 其他必备证件: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签名)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需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或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合格投资者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本信托计划,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并签署的认购风险声明书和信托合
同。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及签署纸质合同向受托人提出认购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认购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认购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单位认购;如未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认购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9.5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或开放日期间的活期存款利息,扣除银行账户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由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共同享有。
9.6 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认购文件后,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 推介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认购为信托单位。
(2) 信托计划成立后的存续期内交付的信托资金,按照受托人收到认购文件且认购资金到账后的最近一次开放日作为信托单位的认购时间。
(3) 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认购或撤销认购,以受托人收到电子数据视为送达。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交付认购资金的,必须从其本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
9.7 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信托资金÷初始信托单位净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信托资金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 = 信托资金÷开放日信
托单位净值
认购完成后,不足百分之一份信托单位的信托资金归属于信托计划财产。
9.8 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保管银行确认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信托文件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
(3)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4) 信托份额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等内容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计划认购确认书与信托份额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信托份额明细表确定。
(5) 委托人提交书面认购申请文件且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若书面申请文件与电子申请文件不一致,以委托人提交的电子申请文件为准。
9.9 本信托计划成立日前或任一开放日前,参与认购的委托人人数超过法律规定或受托人规定的上限,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委托,并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任何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的权利,即使委托人已经签署《认购风险xx书》、《信托合同》,或者已经交付认购资金,受托人仍有权拒绝其认购。
9.10 认购不成功的处理办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交付了资金,但因故未能成功认购的,受托人将在确定不能认购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其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及认购费本金。
9.11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处理方法
如果委托人已经认购但信托计划不能成立,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推介期
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认购时的资金划付途径原路返还委托人交付的全部认购资金本金及认购费本金,并加计认购资金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
10.1 持有期限要求
(1) 委托人(受益人)不可以赎回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但委托人(受益人)因赎回已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导致剩余的信托单位不能满足信托合同约定的最低持有金额要求的情形下,委托人(受益人)应赎回全部信托单位。
(2) 因信托利益分配而直接转化的信托单位无封闭期。
(3) 委托人(受益人)可以赎回持有期限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且无需缴纳任何赎回费用。
10.2 持有金额要求
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部分或全部赎回已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赎回后一般委托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否则受托人不接受其赎回申请,除非一般委托人(受益人)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特定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部分赎回已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赎回后特定委托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10.3 信托单位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委托人(受益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五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书。委托人(受益人)需在其拟进行赎回的开放日五个工作日前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或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向
受托人提交赎回申请。委托人通过上述方式提交赎回申请的,以受托人收到电子数据视为送达。
(2) 赎回申请可以撤销,但委托人(受益人)最迟应在原拟赎回的开放日的五个工作日前向受托人提交撤销赎回申请书。委托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提交撤销赎回申请的,以受托人收到电子数据视为送达。
(3) 若委托人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方式赎回,还需提供如下必备证件:
委托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委托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委托人(受益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一份(需加盖公章);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10.4 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
(1) 委托人通过提交书面申请或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提交赎回申请,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赎回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为委托人申请赎回的开放日,受托人收到委托人(受益人)赎回文件并确认后,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并向委托人(受益人)提供正本一份。
10.5 赎回资金的支付
(1) 受托人在赎回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信托份额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银行。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
(2) 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赎回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资金 = 委托人(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10.6 巨额赎回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数额(赎回申请总份数减去认购申请总份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20%时,即构成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A 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受益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B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委托人(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委托人(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计划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计划信托单位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信托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委托人(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委托人(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或在下一个开放日前 5 个工作日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资金的计算应以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
单位净值为基础。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赎回后委托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受托人认可的除外),否则委托人(受益人)应一次性全部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但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除外,当次部分赎回不受前述限制,但在下一开放日,若委托人(受益人)最低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低于 100 万元的,在该等情形下,委托人(受益人)应一次性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委托人(受益人)没有全部赎回信托单位的,受托人有权将该委托人所持信托单位做全部赎回处理。
C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通过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 2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赎回的委托人(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1.1 信托计划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11.2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的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11.3 信托计划财产单独记账,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本信托计划财产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12.1 管理运用方式
x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
纪商、期货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12.2 管理运用方向
(1)信托计划财产可可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情形下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各类金融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其他交易场所挂牌的股票、通过前述交易所交易的境内、境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股票等)、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债券、票据、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金融期货、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公开募集基金及非公开募集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以及中国法律或监管机构允许信托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
1、现金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国债逆回购等;
2、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中国境内沪深交易所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
3、权益类资产:沪深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含新股网上申购)、港股通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ETF 基金(ETF 不可用一篮子股票申赎)、分级基金、可转换债券等;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股指期货合约。
5、信托业保障基金。
(2)未投资的信托计划资金仅限存放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3)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的扩大并决定调整事项生效日,无需另行征得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本信托计划决定扩大投资范围的,受托人应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20】个工作日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披露。如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不认可投资范围的扩大,可于调整事项生效日前的开放日对所持的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份额进
行赎回操作。 委托人/受益人未赎回的,视为认可投资范围的扩大及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12.3 信托计划财产之运用程序
(1) 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书(信托计划按照法律规定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无需取得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书)。
(2) 受托人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核,若投资建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则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书进行投资操作;如因交易条件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或信托文件的约定、投资标的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故障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书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书自动作废。
(3) 因本信托计划持有股票等原因需要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受托人将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表决建议书所记载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也可由投资顾问代本信托计划进行表决(在该等情形下,投资顾问应向受托人提交事先书面申请,由受托人进行形式审查、确认后予以配合)。在投资顾问未出具表决建议书且未代本信托计划进行表决的情况下,受托人有权自行决定不予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直接代表本信托计划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4) 特别交易条款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受托人有权在投资顾问未出具投资建议书的情况下买入或卖出投资品种:
A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导致信托计划的投资不符合信托文件约定的限制;
B 为支付信托计划赎回款项而必须变现部分投资品种;
C 当任一估值基准日(T 日)的信托单位净值等于或低于 0.8000
时,则本信托计划触及预警线,受托人需自 T+1 日起,在 5 个交
易日内减持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非现金资产,使其比例不高于信托财产净值的 50%,待产品净值恢复至预警线以上时方可加仓;
D 任一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0.7500,无论未来证券市场走势如何以及信托单位净值能否恢复到 0.7500 以上,受托人
均有权在该估值基准日之后 5 个交易日内变现本信托计划所持有的所有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相应顺延);
E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部门的要求,必须买入或卖出部分投资品种且投资顾问经受托人通知后仍未能及时提供投资建议书的;
F 受托人认为投资顾问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G 信托计划触发终止条款的;
H 受托人基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的需要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易的;
I 现金形式的信托计划财产不足以支付应由该本信托计划承担的税费、费用的;
J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受托人执行投资建议的行为并不代表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受托人也不对投资顾问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向委托人/受益人承担责任。对执行投资建议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若投资顾问未及时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视为对受托人义务的违反,由此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6) 受托人有权拒绝接受签名、印鉴、密押或指令密码不符的投资建议和无效的投资建议;受托人根据其收到投资建议书当时已知晓的信息判断投资建议不符合其有效条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执行该投资建
议书。
12.4 投资限制
(1) 禁止将产品投资的证券用于回购融资交易。
(2) 禁止将产品财产用于贷款、抵押融资或对外担保等用途。
(3) 禁止将产品财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不得购买 s、sst、s*st、st、*st 类股票,不得投资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投资任何非标资产,不得投资分级基金劣后级。
(5) 按买入成本计算,持有沪深 300 内单一非创业板成分股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30%;沪深 300 以外单一非创业板成分股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20%;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99%,同时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10%;持有单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10%。
(6) 按买入成本计算,投资创业板股票总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的 30%。
(7) 禁止投资于单一债券、基金(除货币基金)的投资额占财产总值比例超过 20%;
(8) 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沪深 300 指数基金、交易所指数 ETF 基金的投资总额(以市值计算)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财产总值的 100%。
(9) 本信托计划参与股指期货期现套利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套利交易编码中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的 110%(交易所或者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 信托计划参与套期保值交易时,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得超过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11) 期货保证金占用占期货账户全部权益(保证金占用与可用资金之和)不得超过 70%。
(12) 不得无理由放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亦不得因牟取其他利益而做出损害信托计划利益的表决决定。
(13) 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1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法律对上述限制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可作相应调整。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信托计划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因素致使投资不符合上述限制,受托人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如投资标的无法交易则顺延)。
对于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中应当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如 PB 系统等)交易但该系统尚不能提供交易支持的投资品种,本信托计划不得投资;在证券交易系统能够提供交易支持后,本信托计划才可按照上述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交易所规则等对相关投资限制、投资比例等的规定发生变化的,受托人有权进行相应调整。
受托人有权与投资顾问协商调整投资限制,并通过网站公告或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披露,无需另行征得信托计划委托人/受益人的同意。
12.5 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的研究,积极把握股票、期货等市场发展趋势,追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和回报。
需特别说明,上述投资策略等内容仅为本信托计划成立时的投资思路,在信托计划运行过程中,会根据市场情况灵活调整。本信托计划投资策略的调整,受托人将不另行向委托人披露。
12.6 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
(1) 本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的证券品种按照法律的规定登记在相关机
构。
(2)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专用银行账户内货币资金保管在保管银行。
(3) 其他资产由受托人决定是否由第三方进行保管及相应保管方式。
12.7 信托计划专户的管理
(1) 受托人开设信托计划专户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
(2) 受托人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与本信托计划无关的活动。
(3) 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银行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12.8 保障基金认购特别条款
(1)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将部分信托资金(以下简 称“保障基金本金”)缴入以受托人名义开立的保障基金专项账户,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
(2) 保障基金认购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时间、收益分配与结算等,由受托人按照保障基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保障基金相关协议文件的约定执行。
(3) 保障基金收益以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分配给受托人的收益为限,由受托人计算并划入信托计划专户。
13.1 信托计划费用的种类及承担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包括因设立本信托计划以及信托计划成立、管理运用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及印刷费用、信托资金汇划费、信息披露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服务费、证券交易佣金、邮寄费、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等费用;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 为保护和
实现信托计划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包括保管银行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客户维护费、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3) 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包括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4) 本信托合同明确约定的费用金额或费率,均为含税(增值税)费用或费率。
以上信托计划费用除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及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之外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3.2 信托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根据实际发生额按以下方式支付:
A 因银行业务产生的费用,由保管银行直接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因投资交易产生的佣金、费用及税金,按相关规定或行业惯例支付。
B 其余费用由受托人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2) 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相关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本信托计划项下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保
管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均指在同一估值基准日的数值;历史估值基准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指以往的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净值经分红派息修正后的最高值。
其中,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客户维护费 1]÷信托单位总份数。计算结果保留 4 位小数,第 5 位四舍五入。本信托计划的基准值为 1.06,随分红派息进行修正。
A 保管银行保管费
a 保管银行按保管合同提供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b 保管费计算方法:受托人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 0.1%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保管费=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0.1%×信托计划成立日(若存在上一个估值基准日,则为上一个估值基准日的下一自然日)至该估值基准日实际运行天数÷365
c 保管费支付方式: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保管银行。
B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a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1%×信托计划成立日(若存在上一个估值基准日,则为上一个估值基准日下一自然日)至该估值基准日实际运行天数÷365
b 投资顾问费在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给投资顾问。
C 客户维护费
客户维护费分为客户维护费 1 及客户维护费 2。
a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客户维护费 1=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0.5%×信托计划成立日(若存在上一个估值基准日,则为上一个估值基准日的下一自然日)至该估值基准日实际运行天数÷365
b 客户维护费 2 计算方法:若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高于 xxx[历史估值基准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基准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二者差额的 5%作为客户维护费 2。
某估值基准日提取的客户维护费 2= xxx[(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xxx[历史估值基准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基准值])× 5%×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额,0]
其中,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的计算方法见第 13.2(2)
条。
客户维护费支付方式: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
D 律师x
a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收取律师x。
b 律师x的支付方式:律师费在信托计划成立后,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律师事务所。
B 其他服务机构费用
受托人根据与其他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向保管银行出具划款指令,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该费用至各相关服务机构银行账户。
(3) 信托管理费
A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为基础,按照 0.3%
的年费率,计算该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a 某估值基准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 该估值基准日计算的信托计划财产总值×0.3%×信托计划成立日(若存在上一个估值基准日,则为上一个估值基准日下一自然日)至该估值基准日实际运行天数÷365
b 信托管理费在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
A 认购时的信托管理费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交纳信托资金的 1%作为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属于信托管理费,不列入信托计划财产,按照相关协议及文件进行支付。
B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按照转让价格的 1‰分别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
13.3 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信托计划费用。
13.4 信托计划税费
(1) 信托计划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2) 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及中国有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果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受托人须在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或其他款项或信托计划财产中预提或扣减任何税费,则受托人有权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予以预提或扣减,且受益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支付与该等预提或扣减相关的额外款项。
(3) 受托人在运用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增值税等税费,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如因相关法律规定变更的,受托人有权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4)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应当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信托计划税费。
(5) 应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应承担的所得税、委托人或受益人投资或转让信托产品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等),由委托人或受益人自行申报和缴纳。如因相关法律变更导致需受托人代扣代缴相关税费的,受托人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并向相关当事人进行披露。
(6)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及本信托计划清算结束后的任一时点,若中国政府机构以受托人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或信托财产未足额缴纳相关税费等义务为理由而向受托人追缴相关税款或对受托人处以罚款的,受托人有权直接以信托计划财产支付或从应向受益人支付的信托利益中扣除(现金余额不足的有权变现信托计划财产)或在受托人代为履行相应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就补缴的税款和罚款向受益人追偿。
声明: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14.1 信托计划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指信托计划财产总值扣除信托计划费用、负债及税费后的余额。
信托计划利益分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x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高于 xxx[历史估值基准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基准值],则在该估值基准日提取二者差额的 20%作为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某估值基准日提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xxx[(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xxx[历史估值基准日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基准值])×20%×该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总份数,0]
其中,某估值基准日信托单位值的计算方法见第 13.2(2)条。
(2)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为信托计划利益扣除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后的余额。
某估值基准日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该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总份数
x信托计划项下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同期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享有相应比例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14.2 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1)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A 可分配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将于每个估值基准日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支付给特定受益人。
(2) 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
A 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委托人(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属于一般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式之一。
赎回信托单位时,分配的一般信托计划利益根据第 10.5(2)条确定。
B 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决定分红时
a 本信托计划的分红采取转换为信托单位的方式进行。
b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一致时有权决定是否将部分或全部一般信托计划利益以分红的方式分配给一般受益人。受托人应在分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告知分红事宜。通过分红方式转换为信托单位的,委托人无需额外交纳认购费用。
c 受托人根据分红方案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受托人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作信托分红确认书一式两份。在分红日后,由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信托分红确认书正本一份。
C 信托计划终止时
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将在信托计划终止后五个工作日内按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占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向受益人分配一般信托计划利益。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存在应收未收的保障基金的,则受托人有权以固有财产根据实际情况先行垫付应收未收的
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计划利益。受托人代垫后,后续获得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保障基金本金和收益全部归属于受托人,无论受托人垫付的数额与最终实际获得支付的数额是否一致,均不再进行任何多退少补的调整。受托人也有权在收到保障基金本金与收益后向受益人分配。
(3) 关于代理推介机构转付信托利益的安排
x信托项下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由代理推介机构负责转付。受托人/保管银行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的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代理推介机构负责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转付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推介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推介机构造成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人
/受益人仅依据与代理推介机构之间建立起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追究代理推介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的风险因素和承担方式。
15.1 风险揭示
(1) 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
投资标的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信托计划财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A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b 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c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d 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与现有的主板市场上市公司相比较,一般具有成长性强、业务模式新,但规模较小、经营业绩不够稳定等特点。股票价格易受资金供求影响而出现剧烈变动,从而导致风险。
B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C 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主要包括:
a 股指期货是一种复杂的投资工具,期货合约价值取决于基础资产价格指数的变动,同时,期货交易又受到买卖力量、市场情绪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期货与现货走势可能存在一定的偏离。该等因素均无法为投资顾问、受托人准确判断,因此信托计划资产交易股指期货可能由于投资顾问、受托人判断错误而导致损失,且投资顾问、受托人该种判断错误是不可克服和不可避免的。
b 股指期货是一种高杠杆、高风险的投资工具。保证金交易所特有的杠杆效应放大了价格波动的风险;当市场出现不利行情而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仓位较重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信托计划资产遭受较大损失。
c 强制平仓风险。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对资金管理有较高要求;价格波动剧烈的时候会导致保证金不足,如果未能及时追加保证金,信托计划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将可能在亏损的情况下被强行平仓,致使信托计划资产遭受损失。
d 股指期货交易必须通过具有合法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经纪商进行,如信托计划所选择的期货经纪商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可能给信托计划资产带来损失;如信托计划所选取的期货经纪商作为结算会员或同一结算会员下的其他投资者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该结算会员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信托计划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e 股指期货交易和股票交易一样,行情系统、下单系统等可能出现技术故障,导致无法获得行情或无法下单;或者由于受托人或期货经纪商在操作的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都可能会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f 股指期货市场在运作中由于管理法律和机制不健全等原因,可能产生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交割风险等,该等风险都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资产的损失。
g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的变化、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原因,信托计划资产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可能无法继
续持有,信托计划资产可能因此而导致损失。
D 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的主要风险
a 香港证券市场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诸多差异,信托计划参与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通过港股通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与通过其他方式参与香港证券市场交易,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不同规则的适用可能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效率和收益以及由此造成的风控指标滞后、无法及时开展估值、风险监控工作的风险。例如,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所以存在即使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开市,本信托计划也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以及由此带来的净值大幅波动风险和因 PB 数据滞后带来的无法及时估值、无法及时执行预警/止损措施的风险。
b 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交易适用的特殊业务规则,本信托计划需遵守并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例如,港股通股票不设置涨跌幅限制,联交所在订单申报的最小交易价差、每手股数、申报最大限制等方面也与内地证券市场存在一定的差异。
c 港股通目前的特殊业务规则所产生的相关风险。港股通目前尚处于试点阶段,适用于港股通的相关特殊业务规则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例如:信托计划通过港股通业务暂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发生异常情况,信托计划取得的港股通标的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取得的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卖出但不得行权;对于联交所上市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或红股,由于中国结算的结算处理需要一定时间,本信托计划获得的现金红利将较香港市场有所延后,
获得的红股可卖出首日较香港市场晚一个港股交易日。
d 投资标的限制:本信托计划通过港股通可以买卖的股票存在一定范围限制;港股通标的股票名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被调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调整之日起,本信托计划将不得再行买入。
e 投资额度限制: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限制。在联交所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该当日本信托计划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f 汇率风险:根据相关业务规则,信托计划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在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将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在参考汇率与实际结算汇率不一致的情况下,尤其是极端情况下离岸人民币市场发生汇率大幅度波动时,有可能出现结算汇率劣于参考汇率的结果,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可能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g 通信故障风险:若联交所与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 15 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本信托计划将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h 清算风险:因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信托计划可能面临如下风险:(i)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ii)结算参与人出现交收违约导致信托计划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iii)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信托计划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而导致信托计划权益受损;(iv)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信托计划受到损害的情况。
E 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相关风险
x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则信托业保障基金按照基准利率分配收益;若信托业保障基金收益率低于上述基准利率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在该等情形下,信托业保障基金能否分配收益、分配多少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此外,由于信托计划认购的信托业保障基金将由受托人按季度与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故在信托计划清算时(包括信托计划终止、部分信托单位终止、分红、赎回等)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获得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的分配。
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受益人资金的收益性和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F 其它投资标的的风险
信托计划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若前述金融产品不保障本金或收益,或不能如期分配收益,则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损失。
信托计划根据本合同约定扩大投资范围的,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另行披露相关投资标的的风险。
(2) 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
A 法律及违约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合作方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者相关合同约定而可能对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B 政策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运作过程中,因中国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因素可能引起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
管政策等国家政策以及法律的变化也可能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C 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影响,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D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证券投资的收益水平,对信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E 购买力风险
x信托计划的目的是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财产的保值增值。
F 流动性风险
a 本信托计划设有封闭期,同时委托人仅能在开放日赎回,信托受益权未经受托人同意不得转让,且受托人并不保证一定能够成功转让,因此信托财产在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委托人和受益人需合理规划自身资金安排。
b 由于市场或投资标的流动性不足(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资金所投资标的停牌、交易所监管、登记结算规则限制)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本信托计划所投资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或相关资金无法及时取得,从而存在导致本信托计划现金资产不能满足本信托计划费用支付、收益分配、清算要求的风险,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可能无法及时收到现金形式的信托利益。
c 在出现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委托人(受益人)可能无法及时赎回全部信托单位。同时在巨额赎回的过程中,信托单位
净值的波动也可能对信托财产产生不利影响。
d 信托计划终止时,受市场环境或特殊原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可能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变现,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终止时无法及时收到变现后的信托利益的情况。
G 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风险
如信托计划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信托计划规模下限且未获受托人认可的,或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受托人认为目前并不具备发行信托计划的市场条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不成立。
H 信托计划延期的风险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出现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延期的情形,将导致本信托计划延期,因此委托人(即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无法及时收到信托利益的风险。
I 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将导致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委托人(即受益人)仅能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以及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的信托财产变现状况获得信托利益。
J 受托人不能承诺信托利益的风险
a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作出保证本金及其收益的承诺。
b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和信托管理费、保管费、投资顾问费、客户维护费在估值基准日计算和提取,由于信托单位净值的波动,可能造成投资者已经支付了前期净值上涨时的相关信托费用,但其后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
K 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
如果发生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的情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计划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并终止信托计划,如届时投资标的价格发生下降或流动性不足,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3) 管理和操作风险
A 管理风险
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投资顾问的投资研究能力、服务水平将直接影响其出具的投资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从而可能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水平。受托人及投资顾问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所掌握的信息量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选择的投资标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市场表现。
投资顾问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投资顾问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其它产品的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亦不代表本信托计划的业绩预期,本信托计划的业绩与投资顾问管理及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差异。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并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产生收益,亦不能保证本信托计划与其管理或提供类似服务的其他产品有相同或相似的业绩及收益表现。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和受益人独立承担投资顾问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的全部法律后果和风险。
此外,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
亦可能作为其他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产品或证券投资实体等的投资顾问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前述投资可能与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产生利益冲突,该等利益冲突可能造成投资顾问作出的投资建议不利于本信托计划,造成不公平对待本信托计划的情形,投资顾问亦可能存在违规操作的道德风险,可能给本信托计划带来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投资顾问可能以自有资金进行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投资,或同时管理其它与本信托计划类似的产品,或同时为其它产品提供其为本信托计划提供的类似的投资顾问服务,投资顾问从事前述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一致行动。在此情况下,若投资顾问通过上述方式合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的 5%,其在进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等操作时将受到相关限制,因此可能造成信托计划财产的风险或损失。若投资顾问未履行相关交易限制义务或信息披露义务,有可能遭受监管处罚等,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对此,委托人/受益人已充分认可并自愿承担该风险。
另外,受托人按照投资顾问的建议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可能对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股价产生影响,从而给信托计划带来风险。
B 投资建议无法执行或变更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如投资顾问未及时发送投资建议或者发送的投资建议违反法律、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有权不采取投资行动或者不予执行投资建议。如投资建议在发送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但在执行时已变得不符合,则受托人将拒绝执行投资建议并向投资顾问反馈相应情况。在此等情况下,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不采取投资行动或不予执行投资建议,或者投资顾问未及时补充发送投资建议,将影响本信托计划的投资安排。
C 操作或技术风险
受托人以及信托计划相关服务机构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数据传输错误、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证券或其他投资产品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运作中,可能因为风控、交易等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受托人、投资顾问、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管银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另外,在本信托计划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为数据传输的不及时或者计算过程中出现的误差而导致信托单位净值的误差。
D 使用证券交易系统(如 PB 系统等)的特殊风险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托计划所需数据,在此过程中,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特别是针对通过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境内、境外其他交易场所挂牌股票时的交易数据),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PB 系统数据延迟、偏差、错误等可能导致受托人风险监控、估值工作等相应出现延迟、偏差、错误,可能因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风险或损失,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和一切风险,受托人免于承担责任。委托人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委托人/受益人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的监管政策、市场环境等任何原因而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
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交易和风险监控均高度依赖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如 PB 系统等),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规承诺函、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使用申请表等相关协议或文件),并通过该证券交易系统进行产品管理运作。交易系统使用期间,可能存在如下风险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风险(如通信中断、网络故障、网络黑客行为等影响交易及风控的情形)、清算风险(如证券经纪商未能及时完成前一交易日的清算、清算数据有误等情形影响到受托人当日证券交易的情形)、不可抗力风险、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单方中止或终止系统服务的风险
(如证券经纪商出于经纪业务风控的需要或按照监管机构现场检查、窗口指导的要求等情形暂停本产品账户的系统使用权限)、系统风控设置失效的风险(如因交易系统更新而产生系统 BUG、交易系统基础架构设计存在问题、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交易系统数据错误、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未能及时提供风控监督所需的交易系统数据等情形);交易系统所特有的操作风险(如交易系统不支持资金实时同步功能,交易期间如发生银证转账需要人工手动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若不及时人工更新交易系统中的资产数据或手动更新的数据不准确均有可能影响到风控设置的执行;交易系统可能不支持本信托计划某些特定的风控需求,针对该特定风控事项,受托人可能需要进行人工审核。相对于系统自动风控审核而言,人工审核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较差,将存在较大的操作风险)等。此外,由于我国尚未完善信息系统认证体系,证券经纪商或系统服务商提供的证券交易系统在设计、研发、使用过程中有可能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给本信托计划的管理或信托财产的安全带来不利影响。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是证券经纪商提供
的格式文本,该格式文本明确约定了特殊的免责条款或客户风险自担的条款且该协议不接受修改。全体委托人指定受托人与证券经纪商或交易系统服务商签署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全体委托人特别确认:证券交易系统使用协议中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及责任(特别是承诺性内容所引发的风险及责任)均由信托财产承担。
E 软件风险
x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资金通过第三方系统软件用于证券投资,因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通讯故障、电脑设备故障、软件系统崩溃、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情形从而导致系统软件无法实施正常的证券交易,或因委托申报触发系统软件相关限制条件而被系统默认为无效委托,由此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的损失由该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受托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F 交易风险
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会对交易相关系统软件设定特定限制功能, 可能会导致某些证券交易无法实施或延迟实施, 由此可能会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G 电子交易渠道的风险
x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及受益人可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进行认购、赎回等电子交易。在前述电子交易中,委托人及受益人将通过其专有的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认证手段签署电子合同。尽管受托人、代理推介机构将尽可能保障电子交易环境的安全性,但若委托人及受益人未对前述认证手段尽到保密义务仍可能会导致他人冒用致使委托人及受益人遭受损失。
H 电子交易数据传递的风险
在委托人/受益人进行电子交易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电
子交易的数据将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由于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他不可归因于受托人的情况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交易数据传输不畅或者存储受损,从而给委托人及受益人造成损失。
(4) 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
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以及其它受托人因履行受托职责需要而聘请的机构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以开展业务。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保管银行、证券经纪服务商、期货经纪服务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或其它机构无法继续从事相关业务或不能遵守相关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会给信托计划财产带来风险。
(5) 保管银行风险
x信托计划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保管银行的保管职责依据其与受托人签订的保管协议确定。如保管协议中保管银行未承诺对信托合同中规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全面监督,则保管银行可能对信托计划实际运作中是否遵守投资限制不进行实际监管或仅进行部分监管,可能存在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风险。
(6) 代理收付的风险
委托人将认购/追加认购资金划入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并不意味着该等资金进入信托计划认购账户,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接收到该等资金,并不代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该等资金构成信托关系,而仅代表代理推介机构接收到认购/追加认购资金。认购/追加认购的申请成功与否、认购/追加认购成功与否,均由受托人根据资金实际划转情况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
条件最终确认。
受托人/保管银行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划入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但并不意味着该等资金实际进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并不意味着受益人将实际接收到该等资金,受托人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划入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后,代理推介机构可能因任何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或未能及时或未能足额将相关款项最终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异常、操作失误、道德风险等任何原因,导致受益人无法及时、准确、完整的收到信托利益。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确认在参与本信托前,已与代理推介机构之间建立起恰当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认可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路径,受托人/保管银行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的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推介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推介机构造成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人/受益人仅依据与代理推介机构之间建立起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追究代理推介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7) 费用承担风险
x信托计划可能投资于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上述金融产品将会产生费用,该等费用并非直接在本信托计划项下列支,但相比较于委托人直接对金融产品进行投资的情况,委托人通过投资于本信托计划间接投资于金融产品的,实质上同时承担了本信托及金融产品项下的费用。
(8) 其他风险
A 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
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B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9) 特别风险提示
详见《认购风险xx书》。
15.2 风险承担
(1) 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2) 受托人违反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
(3) 受托人承诺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6.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限制
A 经受托人同意,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B 未经受托人同意,本信托计划的受益权不得转让。
C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D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转让。
E 信托受益权转让的,受让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封闭期延续转让前的判断标准。
F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其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所享有或承担的信托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2)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A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根据受托人制定的关于信托受益权转让的相关程序和规则,与受让人持受托人认可的文件共同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持文件不符合受托人要求的,受托人有权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B 转让人与受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仍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与受托人无关。
C 成功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以受托人出具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确认函》中确定的日期为登记日。自登记日起,受托人仅需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计算信托利益并向受让人分配信托利益,并且一旦分配信托利益即视为受托人依约履行《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义务,转让人与受让人双方因信托利益归属问题产生的一切争议与受托人无关。
(3)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缴纳的信托管理费
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受益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向受托人缴纳信托管理费(具体规定见本合同第 13 条规定),受托人同意减免的除外。对于任何一方未能及时支付转让手续费的,受托人有权在分配信托利益时直接扣收相应金额,由此对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产生的影响由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承担及协商处理。
16.2 信托受益权的继承
(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继承。
(2) 本信托计划项下如发生信托受益权继承事项,合法继承人须向受托人提出继承申请,并持受托人要求并认可的文件到受托人处办理登
记手续。
(3) 继承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文件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分配信托利益。
17.1 信托计划的终止
(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信托计划终止:
A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计划目的; B 信托计划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C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
D 本信托计划被解除;
E 本信托计划的所有受益人一致同意终止本信托计划;
F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G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H 某一估值基准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低于 0.7500 且受托人完成平仓操作的;
I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合同终止;
J 出现《投资顾问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有权终止《投资顾问合同》的情形且没有其他受托人认可的投资顾问可以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受托人决定终止本信托计划的。
K 受托人认为需要终止本信托计划的其他情况。
L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事由。
17.2 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1)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编制
清算报告书,并以在受托人网站 xxx.xxxxxxxx.xxx 上公布或其他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清算报告书向委托人报告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17.3 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财产的归属
x信托计划终止的,信托计划财产按本信托合同的约定归属于受益人。
17.4 信托终止时信托计划财产无法变现的情况
(1) 如果信托计划终止时,部分或者全部信托计划财产由于客观原因暂停交易或暂时无法变现的,受托人就可供分配的现金资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向受益人先行分配该部分信托计划财产。在暂时无法变现的其他信托财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受托人再就该部分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持有信托单位的份额进行分配。
(2) 受托人也可将部分暂时无法变现的信托财产按照本信托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确定价值后,以实物形式向同意接受该部分财产的受益人分配。对于因受托人之外的原因而无法完成过户或交割的,在该部分财产恢复交易或通过其他途径变现后,受托人将变现资金支付给该等受益人。对于不愿意接受未变现的信托财产分配的受益人,受托人按照上述第(1)项的约定处理。
18.1 委托人的xx与保证
(1)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其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机构,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如为自然人,委托人保证已取得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第三方同意,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为机构,委托人保证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委托人的有权签字人,且本合同成立即对委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委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委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委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本合同所载交易的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
(5) 委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6) 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所提交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均与原件相符。
(7) 委托人设立本信托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并保证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关于设立本信托的一切重要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或谎报。
(8) 委托人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9) 委托人保证,当其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后,属于委托人的全部权利义务一并转让至受益权受让人。
(10) 委托人保证,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依赖于其自身的独立分析判断,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具体内容并愿意及有能力承担法律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和风险。委托人保证:A 认购本信托计划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B 认购本信托计划时遵守并完全符
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C 认购本信托计划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可能存在风险。
(11) 如果委托人为金融机构且以其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加入本信托,委托人保证不以受托人名义进行产品推介,并向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披露本信托的相关信息及所有风险,保证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本信托投资风险相适应,保证投资于其所发行产品的投资者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委托人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委托人应确保其属于面向高资产净值、私人银行和机构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
(12) 委托人保证,其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电子交易数据,防止向他人泄露委托人账户信息或者被他人进行恶意操作等情况。
(13) 委托人在此声明:委托人(受益人)选择电子网络方式获取信托单位净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除信托计划文件另有规定外,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规定可以将包括信托单位净值以及其他需要通知委托人(受益人)的信息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供委托人(受益人)查询,而无需以信函等书面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进行披露。
(14) 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在此一致确认在参与本信托前,已与代理推介机构之间建立起恰当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一致认可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路径,受托人/保管银行将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支付至代理推介机构指定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完整有效的完成了信托计划项下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的支付,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此安排并自愿接受因代理推介机构转付的一切风险,并在此承诺若因代理推介机构造成赎回资金/信托利益分配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转付的,委托
人/受益人仅依据与代理推介机构之间建立起的账户/资金管理的协议/安排追究代理推介机构的责任,无权追究受托人。
18.2 受托人的xx与保证
(1) 受托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信托公司,拥有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 受托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外部批准和内部授权程序都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受托人的有权签字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即对受托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果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需要由受托人获得相关政府机构授权、批准或同意的,受托人保证已获得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且该等授权、批准或同意具有完全的效力。
(4) 受托人保证本合同的签署或履行不会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其他相关规定,也不会与其已签署的其它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已订立的其它交易相冲突。本信托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5) 受托人保证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信托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的理解,并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19.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B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
C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赔偿。
D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E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委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2) 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保证本合同项下信托资金来源合法且为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未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无论是否收取报酬),金融机构以发行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除外。
B 按本合同要求将信托资金及时足额付至本合同指定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C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D 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信托计划费用并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税费。
E 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本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
F 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计划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G 在本信托存续期间,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撤销或解除本信托。
H 不得要求受托人通过任何非法方式或管理手段管理信托财产并获取利益。
I 不得通过信托方式达到非法目的。
J 委托人应提供、填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若预留的资料、信息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
K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委托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19.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受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A 有权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B 有权依照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
C 有权依本合同和信托计划的约定或根据信托事务的管理需要,将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为处理。
D 有权更换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保管银行、投资顾问、代理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
E 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信托费用及税费和对第三人所负债务的,或者因向受益人支付对应的信托业保障基金本金及收益时先行垫付资金的,对信托计划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F 受托人有权决定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G 受托人有权决定临时开放日、分红日和参考净值估值基准日。
H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在不违背信托计划目的的前提下对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方式和信托计划文件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I 在不增加信托计划费用及特定信托计划利益总和的前提下,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相关费用的费率、赎回费的费率和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的提取比例,并有权根据投资顾问的指令调整特定受益人。
J 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等的规定将委托人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者相关机构披露。
K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L 受托人在根据信托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进行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与本信托受托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
(2) 受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A 除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取得信托管理费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符合信托公司社会责任要求。
B 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应遵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C 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D 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E 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
F 必须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G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因处理信托事务必须披露的除外。
H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I 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9.3 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如下权利:
(1) 享有信托受益权,也有权放弃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但法律以及信托计划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3) 有权了解其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4) 有权查阅、抄录与其信托资金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
(5)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受托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要求受托人予以损害赔偿。
(6)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7) 受益人行使本 19.3 款项下第(3)至第(6)项权利,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8)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资金强制执行时,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9.4 受益人的义务
(1) 受益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关费用和税费。
(2) 在本合同允许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前提下,如果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相关的转让手续。
(3) 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利益分配前将本人/本机构有效、完整的联系方式和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资料以书面方式告知受托人,并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
(4) 签署受托人要求的文件并提供受托人要求的资料和信息。
(5) 在通过电子交易对本信托计划进行交易时,受益人应采取有效风险防范措施,安全使用电子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等电子渠道。
(6) 法律规定的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20条 受益人大会
20.1 受益人大会
x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行使职权。
20.2 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下列事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由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 出现本合同未约定的情形而需要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
(2)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 更换受托人;
(4)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认为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20.3 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事项
委托人同意,出现下列情况时受托人可以直接修改本合同及相关信托文件,不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也不需要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同意:
(1)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扩大本信托计划投资范围;
(2) 调低信托管理费、保管费及其他由信托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承担的费用;
(3)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单位认购、赎回方式及收费方式;
(4)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分红日、开放日;
(5)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整信托计划财产投资运用的限制条件;
(6) 变更投资顾问、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保管银行、代理推介机构等相关服务机构;
(7) 因相应的法律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8) 以不会导致本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9) 以对受益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方式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10) 按照法律或信托计划文件规定不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0.4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 召集人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 受托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要求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当向受托人提出书面提议。受托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向提出提议的受益人代表发出书面通知。受
托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召开。受托人决定不召集的,代表信托单位总份数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
(2) 召集的公告形式及内容
受托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采取网站公告、邮寄、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知等方式通知受益人。受益人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在公告前告知受托人。
公告内容应包括: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进行表决。
20.5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1) 召开的条件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含本数)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本款约定的信托单位比例及受益人的信息以受益人大会召开前第 10 个工作日在受托人处记载的相关数据信息为准。
(2) 召开的形式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具体召开方式由召集人决定并在公告中披露。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必须采取现场方式。
(3) 受益人大会的列席人
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数)的受益人自行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应在召开前 10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受托人列席会议;受托人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召集人应聘请具有资格的律师列席会议。
20.6 受益人大会议事规则
(1) 表决权
受益人持有的每一份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表决事项及规则
A 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但出现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更换受托人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但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B 受益人大会的各项议案或同一项议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C 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应当对提交表决的审议事项发表以下意见:同意、反对或弃权。
D 自行召集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应制作受益人大会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及受益人代表、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会议议题和议程、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或其代表对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受益人大会决议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出席受益人大会的受益人及所代表的信托单位、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及结果等重要内容。会议记录及受益人大会决议交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与信托计划其他合同档案保管期限相同。
(3) 特别规则
受益人自行召集的受益人大会,应由受托人见证或者由列席会议的律师出具书面意见,以证明会议的召开及相关决议的形成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否则受托人有权不执行受益人自行召
集的受益人大会所做出的决议。
20.7 受益人大会决议的效力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视同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益人大会的决议对全体受益人、受托人、委托人均有约束力,但该受益人大会的召集、召开、议事规则等违反法律规定或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除外。受益人大会决议自经受益人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20.8 受益人大会决定事项的通告和报告
(1) 决定事项的通告
A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的,受托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或代理推介机构网上银行和/或电子交易平台系统通知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受益人。
B 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负责召集的,受益人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金融时报》等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并视为通知全体受益人,同时将大会决议书面告知受托人。
(2) 决定事项的报告
召集人应当在受益人大会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益人大会决议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20.9 受益人大会的费用承担
对符合法律规定及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召开的受益人大会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限内,受托人如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受托职责终止的情形,新任受托人由受益人大会决定。以选任新受托人为审议事项的
受益人大会由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召集。第22条 信息披露
22.1 受托人在合理的时限和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利益的前提下,向委托人及受益人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本信托计划的信息。
22.2 委托人与受益人在此声明并同意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息以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同时有关信息将在受托人的办公场所存放备查,或委托人、受益人索取时由受托人提供。受托人网站地址为 xxx.xxxxxxxx.xxx,如有变更将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22.3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且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书无需专项审计。
22.4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 受托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及季度管理报告等。
(2) 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计划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22.5 受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对信托计划进行变更时(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召开受益人大会方式、根据本合同 20.3 条约定进行变更等方式),变更事项自实施之日起自动适用于信托计划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包括变更实施后新认购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通过受让信托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受益人等各种情形)。受益人应通过受托人网站等方式自行查阅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变更事项,受托人无需另行向新加入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披露。
23.1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3.2 委托人或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xx、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被违背,视为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23.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管理费无需返还。
23.4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
23.5 受托人对于因下列原因而引起的损失免于承担责任:
(1) 受托人根据投资顾问出具的有效的投资建议书进行的投资操作;
(2) 受托人决定是否执行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特别交易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是否执行平仓操作)或者全部/部分行使或放弃信托计划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与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期货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签署的协议)项下的权利;
(3) 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过程中,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
(4) 因委托人未提供真实、准确、有效的身份资料、信息及联系方式,或前述信息变更未及时通知受托人,导致受托人无法及时传递信息至委托人、无法进行信息确认或信息确认有误的;
(5) 所投资产品的发行人或相关主体、为信托计划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为本信托计划聘请的投资顾问、保管银行、证券、期货经纪商、律师事务所等)所披露的任何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
(6) 相关服务机构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
(7) 不可抗力;
(8) 受托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或中国银监会等政府机构的规定、受益
人大会决议作为或不作为。第24条 不可抗力
24.1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情况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律颁布或对原法律的修改等政策因素。
24.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合同的原因,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
25.1 本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律。
25.2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5.3 在协商或诉讼期间,对于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合同当事人仍须履行。
特别提示:委托人应填写本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电话号码、邮寄地址等联系方式,并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受托人。因委托人未预留本人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预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或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等原因使得受托人无法及时向委托人传递或确认相关信息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6.1 通知
(1) 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变更
A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或住所)为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委托人、受益人在本合同填写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如果在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夕发生变化,应最迟不晚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
B 受托人的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的网站上进行公告。
C 相对方在收到有关变更通知之前根据变更前的联系方式所发出的往来文件、通知等视为有效。
(2)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
A 必备证件。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受益人变更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持以下必备证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处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确认手续(受托人同意以邮寄等方式提供复印件的除外):
a受益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本人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复印件一份;若授权他人办理,代理人除需持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外,还需持受益人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新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但未经受托人许可,受益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手续。
b受益人为机构的,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或其它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份、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原件以及机构新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证明文件复印件(需
加盖公章)一份;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自己的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B 办理手续。受益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当按照受托人或受托人指定的代理推介机构的要求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一份,并应受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C 若受益人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变更信托计划利益分配账户,则应根据系统要求提供相应的电子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填写《受益人信息变更通知书》。
D 若委托人同时通过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电子交易方式和其他方式直接向受托人提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申请,受托人有权根据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当面或电话等方式,与委托人确认申请,并以委托人最终确认的申请为依据办理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变更;如未能联系上委托人或未得到委托人最终确认,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理委托人变更申请,由此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E 受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26.2 送达方式及送达地点
(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通知应采用传真方式,或专人递送方式,或邮资预付的挂号信方式或特快专递方式递送至本合同所列的本合同当事人的地址或传真号码。受托人向委托人或受益人发出通知的,还可以采取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手机
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本条规定的送达方式适用于本合同所有的需传递的通知、文件、资料等。
信托当事人以前述方式发出通知的,在下述条件下送达生效:
A 采用受托人网站公布、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手机短信、电话、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的,受托人和/或代理推介机构发出当日或通话完成后视为送达。
B 采用专人递送、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人未签收或拒绝签收的,以专人送达当日、或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出日后的第 5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C 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方收到其传真机发出确认回执时视为送达。
同时采用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送达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其中最快达到相对方者为准。
第27条 信托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期限
x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并经受托人加盖公章后成立。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以附有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达到受托人电子系统,且受托人发出确认交易信息的数据电文到达委托人可登陆的电子交易平台系统后,本合同成立。
27.1 本信托合同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生效:
(1)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足额信托资金。
(2) 本信托委托人交付相关认购费用(如有)。
(3) 本信托合同成立。
(4) 信托计划成立。
27.2 本合同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信托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终止(包括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之日止。
28.1 本合同成立时,本信托成立。
28.2 本合同生效时,本信托生效。
28.3 本信托的期限为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至委托人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终止(包括全部委托人赎回持有的全部信托单位)之日止。
29.1 本合同由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而订立的。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对起草合同的一方做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9.2 本合同的不同条款和分条款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不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含义和解释。
29.3 信托合同是信托计划文件的组成部分。信托合同未作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他信托计划文件为准;如果信托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信托计划文件的解释和说明以国家相关法律为准,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如条款描述等,最终解释和说明权归受托人。
30.1 本合同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中国法律、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但该非法、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条款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它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的除外。
30.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届时有效的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本合同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原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x合同任何一方没有行使权利或没有就相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相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相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相对方任何其它权利或任何其它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以书面方式做出。
32.1 认购风险xx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同时应签署认购风险xx书。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认购风险xx书由受让人自动承受。
32.2 如果受益人(即委托人)向第三人转让其享有的信托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则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由受托人与新受益人协商确定。
32.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4 本合同的受益人若转让信托受益权,则信托受益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合同亦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5 本合同项下的由双方共同达成的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1 xx
各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本合同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等信托文件的内容已经阅悉,均无异议,
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与受托人一致的理解。
33.2 录音录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对与信托计划相关的谈话进行电话或电子录音、录像,并同意可以在任何相关的法律程序中出示电话、电子录音、录像或电脑记录作为证据。
33.3 合同文本
x合同一式两份,受托人和委托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3.4 关于电子合同的特别约定
委托人在受托人网上交易系统和/或代理推介机构的柜台、网上银行、电子交易平台系统等通过交易密码、电子签名等方式签署本合同的视同于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经签署的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通过前述电子方式签署本合同的书面合同原件,以受托人在受托人后台服务器处留存的版本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信息及签字页
特别提示:本信托计划并不保证赢利,亦不保证投资者本金不受损失。信托计划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签署本合同前,应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并与受托人或投资顾问进行充分沟通,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请委托人务必使用正楷填写本页,并确保填写的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或未填写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类型 (请在您的选项处划“√”) | □ 自然人 |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
委托人 及受益 人基本 信息 | 自然人 | 姓名: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国籍及职业: |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 |
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及营业期限: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委托代理人姓名: | ||
委托代理人证件号码: | ||
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及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选填) | 其他联系人(选填) | |||||||||||||||||||||
传真(选填) | 电子邮箱(选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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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电话 | ||||||||||||||||||||||
信托利 益分配 账户 | 开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 银行 | 分行 | 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资 | (大写) | 人民币 亿 仟 佰 拾 x元整 | ||||||||||||||||||||
x金额 | ||||||||||||||||||||||
(不含 | ||||||||||||||||||||||
认购费 | (小写) | ¥ | ||||||||||||||||||||
用) | ||||||||||||||||||||||
注:委托人填写的认购资金金额与受托人确认成功认购的信托资金金额不一致的,以受托人 确认金额为准。 | ||||||||||||||||||||||
委托人 自然人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机构加盖公章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 受托人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加盖公章) | |||||||||||||||||||||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 年 | 月 | 日在深圳签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