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预算编号:07-21-12211、0421-W01375
上海市xx区牙防所灭菌器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xxx招 2021-135
招标单位: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二〇二一年八月
徐汇区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xxx招 2021-135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第四部分 合同参考范本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对上海市xx区牙防所灭菌器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是所投报货物的最终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如果投标人是生产制造厂家,应提供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代理商,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xx区牙防所灭菌器政府采购项目
2、招标编号: (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xxxx 2021-135)
3、预算编号:00-00-00000、0421-W0137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灭菌器 1 套
详细技术指标要求见招标文件第三部分。
招标范围包括:产品制造、包装、运输、安装到位、调试、验收、售后服务等。
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6、交付地点:上海市xx区牙防所指定地点
7、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报价,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根据上海市财政局沪财库 [2009]19 号“关于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通知”要求,本项目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采购福利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项目采购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本项目面向所有企业采购,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投标人产品的价格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其要求标准详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中相关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 2021-08-31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1-09-09 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xx)在网上招标系统中获取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上午获取时间:00:00:00~12:00:00采购文件下午获取时间:12:00:00~23:59:59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22 日 9:3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1 年 9 月 22 日 9:3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 zfcg. xx.xxx.xx;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政府采购云平台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投标人应根据《上海市电子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投标人在政府采购云平台的有关操作方法可以参照政府采购云平台中相关专栏的有关内容和操作要求办理。
2、开标地点:上海市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 zfcg. xx.xxx.xx;本项目实行网上远程开标,按有关规定在开标时间内无法签到、解密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评审范围。响应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时间开始后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
(CA 证书)参加远程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响应投标的供应商请在开标时间开始后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 证书)参加远程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七、注意事项
1、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在 2021 年 9 月 6 日上午 10 点整前以书面传真的形
式向xx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由采购中心负责统一解答。采购中心将于 2021 年 9 月 6 日下午 17 点前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
2、本项目采购预算为 1000000 元人民币,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3、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尽早加密上传投标文件,电话通知招标人进行签收,并及时查看招标人在电子采购平台上的签收情况,以免因临近投标截止时间上传造成招标人无法在开标前完成签收的情形。未签收的投标文件视为投标未完成。
八、联系方式
采购人: | 上海市xx区牙防所 | 采购代理机 构: | xxxxxxxxxxxx |
xx: | xxx 000 x | 地址: | xxx 000 xxxxxxxxxx 0 xx 000 x |
xx: | 000000 | 邮编: | 200235 |
联系人: | xxx | 联系人: | xxx |
电话: | 00000000 | 电话: | 24092222-2591 |
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概述
1.1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1.2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各方,对在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商业和技术秘密以及其它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3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本项目招投标相关活动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 xxx.xxxx.xx.xxx.xx)进行。
2、定义:
2.1“招标人”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人。
2.2“采购人”指上海市xx区牙防所。
2.3“招标项目”指本招标文件中第三部分所述所有产品及相关服务,本项目属于工业(制造业)行业。
2.4“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5“投标人”指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
2.6“上海市政府采购云平台”系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门户网站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是由市财政局建设和维护。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 具有本项目生产、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投标。
3.2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是所投报货物的最终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如果投标人是生产制造厂家,应提供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代理商,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
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3.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运作并独立于采购中心的供应商才能参加投标。
3.4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统一格式)。 4.投标费用
4.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 本次招标工作由xx区政府采购中心自行组织实施,不收取任何中介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是阐明招标的项目范围、投标文件的编写、递交、招标投标程序、评标原则、中标条件和相关的协议条款的文件。招标文件由以下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 投标邀请(招标公告);第二部分 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第四部分 合同参考范本;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5.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通过电子采购平台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可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澄清要求应于投标邀请函所述日期前,按投标邀请书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送达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相关答复。
6.2 采购中心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现场踏勘)。召开标前会(现场踏勘)的,所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或者招标人通知的要求参加答疑会。投标人如不参加,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 15 日以前任何时候,采购中心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7.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7.3 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采购中心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具体变更情况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8.通知
8.1 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中心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答复、修改或补充都应由采购中心以澄清或修改公告形式发布,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澄清、修改方式及澄清、修改内容均属无效,不得作为投标的依据,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9.1 投标人提交的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中心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化字。
9.2 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简化字。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0.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
10.1 投标文件由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两部份构成。
10.2 商务响应文件、技术响应文件所应包含的内容如下:
10.2.1 商务响应文件: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明细表;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4)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声明;
(5)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6)中小企业声明函;
(7)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投标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厂家投报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代理商投报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 章 ) ; 投 标 人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记 录 , 投 标 人 应 当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投标人主体信用记录(查询截止时点为 2021 年 9 月 18
日),并对查询的信用详情截屏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单位 2020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账户的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开标日前半年内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资格证明文件不满足招标要求的,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8)提供投标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附件页、《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以及国家医疗器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投标设备的规格型号必须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或者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文件中的规格型号保持一致。
(9)投标人近年来已承接的主要类似项目一览表;随表附相应的合同复印件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0)投标产品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供相应认证证书等相关资料,并提供副本等明细材料以便于评标查阅(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1)投标产品生产制造厂家书面授权指定代理商证明文件(投报进口产品的须提供)。
10.2.2 技术响应文件:
(1)产品选型及说明一览表;
(2)产品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3)投标设备情况说明表;
(4)投标技术说明文件:提供货物生产产地、品牌、型号、生产厂家、详细配置、技术性能介绍、彩页、产品标准、产品技术白皮书(原厂DataSheet)、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投标文件应包括针对所有采购要求的相关应答,包括但不限于投报产品所要求满足性能指标项的一一对应详细说明等)
(5)对“★”号、“#”号技术参数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术支持资料,以原厂 DataSheet为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如果应标参数与原厂 DataSheet 不一致时,以 DataSheet 为准。如未提供上述资料,将会影响对投标文件的评判。
(6)产品供货及安装计划;
(7)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内售后服务的内容、期限、响应时间、应急保障措施等)等相关伴随服务实施方案;投标货物在本市销售使用情况、备品备件情况等;
(8)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说明和资料。
10.3 上述文件中凡招标文件提供格式文本的以及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材料须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
10.4 如因上传、扫描、格式等原因导致评审时受到影响,由投标人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中标资格,并且招标人将对该投标人进行调查,发现有欺诈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5 本项目不接受纸质投标文件。
11.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1.1 获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要求的格式填写相关内容。
11.2 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中心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1.3 开标一览表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4 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资料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第 10 条(投标文件的组成及相关要求)规定的内容,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投标报价
12.1 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投标价格应该已经扣除所有同业折扣以及现金折扣,应为考虑所有优惠后的最有竞争性价格,不得再以其他形式进行标后优惠,否则视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记录。投标报价应已经包含了购买货物和相关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并包含了货物发运到指定地点所需的一切费用。
12.2 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的内容填写货物单价(包括货物报价,装箱、包装、包装物料、送货和保险费用)、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签署。对于标准货物,每种规格的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2.3 对于一个项目中的多个分包,投标人可以投报全部包,也可以只投其中一包。投标人应对每个包分别提供报价并填报开标一览表。
12.4 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和特殊工具的货物,还应填报投标货物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采购中心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以任何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2.5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3.投标保证金
x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14.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4.1 自开标日起 90 天内,投标文件应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该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4.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中心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按本须知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除按照采购中心要求修改投标文件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5.投标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5.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文件均应遵守本条。
15.2 投标文件中凡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之处,均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和加盖公章。投标人应写明全称。如果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若有修改错漏之处,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5.3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和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规定的内容、格式和顺序编制投标文件。凡招标文件提供有相应格式的,投标文件均应完整的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打印、填写并按要求在电子采购平台电子招投标系统上传。投标文件内容不完整、格式不符合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需承担其投标在评标时因此被扣分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标的风险。
15.4 用于网上招投标系统上传的扫描件等有关文件应确保清晰、可辨,投标人上传文件的电子数据量不应过大,因数据量过大导致无法正常投标、开标的,投标人将自行承担其责任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开标) 16.投标文件的递交和解密
16.1 投标单位在制作投标文件后应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在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将电子投标文件加密上传。
16.2 举行开标会时,各投标供应商须带好本单位的 CA 证书及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按照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到场后登陆上海政府采购网集中解密。按有关规定当场无法解密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投标资格,不纳入评审范围。
16.3 在投标文件解密之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投标后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投标人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可能会受到影响.
17.投标截止时间
17.1 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时间、地点解密。
17.2 采购中心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将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 (xxxx://xxx. zfcg. xx.xxx.xx)公开发布。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和投标人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五、评标 18.评标
18.1 采购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具备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技术、经济、法律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18.2 评标原则
(1)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
(2)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3)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每包进行独立评标,每包只限确定一家供应商为中标单位,但一家供应商可以中一包或多包;
(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报价因素外,同时还根据各项技术和服务因素对投标人和投标货物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因素:
A、货物的性能和投标方案的合理性;
B、货物的配置与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要求的偏离; C、付款条件;
D、交货和配送能力的承诺,包括交货时间(货物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货,提前交货并不加分,交货时间超过采购人可接受的时间范围的投标将视为非实质响应投标)等;
E、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投标人应该为采购人建立最起码的服务设施和备件库存,在保修期内所需的费用如果是单独报价的话,评标时应计入评标价,若免费保修,请注明免费保修期限;在保修期满后的服务费用应在投标文件中列明,但不包含在评标价中)以及其他有附加值的服务承诺;
F、运费和保险(货物从出厂地/到货港运抵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内陆运费、保险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计算将按照铁路/公路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或其它官方机构发布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并计入评标价---投标总报价中应含有);
G、财务状况和经营信誉;
H、投标人提供的其它内容和条件。
18.3 评标办法: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各评标因素所占权重见第六部分评标办法。
19.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19.1 开标后,采购中心将组织对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19.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
或保留。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人货物的质量、数量和交货期限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采购中心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3)重大偏离不允许在开标后修正,但采购中心将允许修正投标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地方,这些修正不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4)如果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19.3 初审中,投标文件中如果有下列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或矛盾,将按以下原则或方法进行修正;其他错误或矛盾将按不利于出错投标人的原则进行修正:
(1)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报价明细表及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内容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4)修正后的结果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19.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任何外来证明。
20.投标的澄清
20.1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澄清内容和时间做出澄清。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投标人代表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0.2 如评委会一致认为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解释,或作出的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1.评标过程保密
21.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均不向投标人或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1.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采购中心或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授予合同 22.合同授予标准
22.1 买方将把合同授予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能圆满地履行合同的,对买方最为有利的得分最高的投标方。
22.2 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3. 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对于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4. 采购中心宣布废标的权利
2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中心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做无效投标处理:
(1) 投标文件无法按规定解密;
(2) 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3) 投标报价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办法投报或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投标最高限价;
(4)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5) 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6) 经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7) 经信用信息查询,投标供应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8)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9)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10) 投标文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完全的、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无效;
(11) 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2) 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文件遗失或损坏的。
25.中标通知
25.1 评标结束后,采购中心将向中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25.2 采购中心同时通过指定网络发布评标结果公告。采购中心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不作未中标原因的解释,不退还投标文件。
25.3 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6.签定合同
26.1 中标人应按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定中标合同。中标人不得再与采购人签署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或声明,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6.2 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的澄清文件的内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26.3 投标人一旦中标,签订合同后,未经监管部门书面同意不得转包,否则将被视为中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 履约保证金
27.1 中标人在总合同签定后十五(15)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买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27.2 中标人送货并安装调试完毕后履约保证金期将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期限为不少于三年)
27.3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6 条、第 27.1 条规定执行,买方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原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综合评标得分最好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28. 腐败和欺诈
28.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28.2 如果买方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七、中标服务费 29.中标服务费
29.1 本次招标不收取中标服务费,请投标人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八、询问和质疑 30.询问和质疑
30.1 投标人对招标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询问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当面或书面等形式。对投标人的询问,招标人将依法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0.2 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其中,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其收到或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招标过程的质疑,应当在各招标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应当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0.3 质疑函应明确阐述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或中标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必要的法律依据和证据及其来源或线索,以便于有关单位调查、答复和处理。
30.4 招标人将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出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
30.5 对投标人询问或质疑的答复将导致招标文件变更或者影响招标活动继续进行的,招标人将通知提出询问或质疑的投标人,并在原招标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30.6 投标人提起询问和质疑,应当按照《xx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答复处理规程》的规定办理。质疑函应当由质疑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函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范本填写,范本格式可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右侧的“下载专区”下载。质疑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的,应当向xx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质疑函的递交可以采取邮寄、快递或当面递交形式。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内容的质疑,请向上海市xx区牙防所提出,联系人:xxx,联系电话: 00000000000,通讯地址:枫林路 500 号;其余质疑内容请向xx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接收质疑函的联系人:柳老师,联系电话:000-00000000*2591,通讯地址:上海市南宁路 969号。
九、保密和披露 31.保密和披露
31.1 投标人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招标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招标获得的信息向第三人外传。
31.2 采购中心有权将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标书的人员或与评标有关的人员披露。
31.3 采购中心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人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无须事先征求中标人同意而披露关于已订立合同的资料、中标人的名称及地址、中标货物的有关
信息以及合同条款等。
第三部分 招标项目需求
一、设备名称及数量:灭菌器 1 套
二、所属设备类别:口第一类 √第二类 口第三类三、功能:用于临床科室的手术包、器械以及其他物品的消毒灭菌四、单套设备技术参数:
1.额定工作压力 (bar):2.8-3.2bar
2.额定工作温度 (°C):灭菌温度最高≥135°C,运行环境温度≤65°C
3.水压力 (bar):2.1-3.5bar
4.蒸汽压力(bar):3.5-5.6bar
5.电源 (V, Hz):380V, 50Hz, 3PH
#6.有效容积≥1000L
★7.腔体宽度≤680mm
8.蒸汽压力脉动真空模式:≥4 次的预真空
9.灭菌程序:包含 134℃灭菌程序、121℃灭菌程序、下排气灭菌程序、BD 试验程序、腔体测漏程序等
★10.门结构:为铰链(合页)门,开门方式为手动开门。
11.控制和显示面板:显示面板≥5”,彩色液晶触摸屏,PLC 式的单片机控制,两侧均装有控制面板,可在装载侧或卸载侧对程序进行控制并观察循环运行状态。
#12.双层夹套:非环型加强筋结构夹套,完全双层结构,由内腔,中间保温层,外腔套组成
13.腔体材质:为 316L 不锈钢,且内室腔体不锈钢厚度>7mm,提供《压力计算书》等证明文件。外壳 316L 不锈钢。
14.整体不锈钢结构。
#15.灭菌周期 ≤50 分钟。 16.加热方式:为蒸汽加热。
17.设备具有节水控制方法,利用传感器控制排出的冷凝蒸汽。
#18.门密封圈:为蒸汽密封。
19.保温措施:外腔、绝热层、内腔三层达到三重保温,保温层厚度≥50mm。
20.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设程序。
21.内置打印机。
22.压力监测传感器:≥1 套。
23.温度监测传感器:≥3 套。
#24.机器蒸汽管路接头和连接管路材料全部是全铜结构,包括切断阀,蒸汽滤网和蒸汽调压阀。
25.关键信息掉电不丢失,循环记录可以保持 10 年以上。
26.自动诊断和故障提示:设备应具有自动诊断故障并提示故障内容,指导操作人员排除故障系统自动提示维护保养。
27.故障控制措施:故障时可通过手动开门装置打开舱门舱内有压力时门不能打开泄压阀限制腔内压力不超出额定水平。
28.异常情况安全保险方案:门未关紧程序不启动运行异常时报警,放弃运行程序并自动安全排气当有过量冷凝水自动报警。
五、单套设备配置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主机 | 1 | 台 |
2 | 装载车 | 2 | 辆 |
3 | 灭菌篮筐 | 4 | 只 |
4 | 灭菌器装载层架 | 1 | 套 |
六、质保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1、请注明报价产品产地,本项目采购可以采购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投标供应商需对上述所有产品全部报价,报价不全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所提供的设备必须都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符合上述采购要求。卖方在一周内应安排工程技术人员安装调试,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3、产品质量保证期:整机免费保修≥3 年,有维修中心,数据端口免费开放,信息共享。设备出现技术故障,卖方需在负责修理的前提下,确保设备正常进行;维修服务 4 小时内响应,8 小时内到现场(不可抗拒力量下除外),维修期超过 5 天及以上必须由中标供应商提供可替代备用设备应急。保修期内工程师定期、或根据医院要求随时上门进行维护保养服务。产品质量保证期不满足要求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七、其他要求:
1、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
2、交货地点:上海市xx区牙防所指定地点。
八、投标报价要求:人民币报价,要求填报产品的单价、总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包装、运输、送货、安装到位、验收合格及售后服务等相关伴随服务全部费用,中标后不再调整。
九、售后服务要求: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单列详细说明服务承诺和服务措施,并应注明合同违约包括产品质量问题等引起的赔偿方案,以及投标人认为能保证履约、使人信服而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注明产品免费保修期限;详细描述产品应急服务响应时间、服务方案及服务内容;注明设有的服务点、服务人员和联络方式等。免费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周期以满足院方要求为基准,确保用户能熟练操作所有设备,并为设备软件的功能扩充提供免费技术支持。
十、中标单位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应当按照《xx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验收管理和支付相应合同价款,中标单位有义务参加并协助采购人验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质量或提供的服务负责。验收书要求见附件。
十一、如中标供应商实际供货产品与投标产品不一致,送货服务承诺无法完成,产品质量、服务被使用方有效投诉,经查实中标供应商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将按《xx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相应记载和处理,同时保留向市、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通报的权利。
合同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合同中心-合同编码]
合同内部编号:
合同各方:
甲方:[合同中心-采购单位名称] | 乙方:[合同中心-供应商名称] |
地址:[合同中心-采购单位所在地] | 地址:[合同中心-供应商所在地]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邮编] | 邮政编码:[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邮编] |
电话:[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电话] | 电话:[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电话] |
传真:[合同中心-采购人单位传真] | 传真:[合同中心-供应商单位传真] |
联系人:[合同中心-采购单位联系人] | 联系人:[合同中心-供应商联系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货物信息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功能、制造商、产地、单价、数量等信息详见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本合同的合同价为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元整,大写人民币[合同中心-合同总价大写]元整。与交货有关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详细的货物明细清单详见合同附件。
2.交货地点、时间和交货状态
2.1 交货地点:
2. 2 交货时间:
2. 3 交货状态: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3.质量标准和要求
3.1 卖方所出售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3.2 卖方所出售的标的物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之有关规定。
3.3 如果质量标准不统一的,应以买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4.权利瑕疵担保
4.1 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4.2 卖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4.3 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4 如买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5.包装要求
5.1 卖方所出售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质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
6.验收
6.1 货物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买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之异议应在安装调试后七日内提出。
6.2 买方可采取以下第方式对货物组织验收:
(1)买方收货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质量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验收合格后,买方收取发票并签署验收意见。买方在货物送达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验收或不验收超过上述 6.1 款所规定的验收期的,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但对货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之规定。
(2)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由买方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本合同款项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7.2.1 付款内容:
期次 | 支付条件 | 支付金额(元) | 支付比例(%) | 支付日期 |
7.2.2 付款条件:
本合同付款按照上述付款内容付款。
(2)最终验收付款:验收单或验收报告出具并且买方收到卖方按本合同第 9.4 款规定提交的质量保证金后,买方在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货款。
8.伴随服务
8.1 卖方应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应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8.2 卖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启动和验收,卖方应遵守买方在现场施工的管理;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使用单位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8.3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个月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
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根据本合同第 10 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9.3 卖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9.4 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保函。乙方提交质量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质量保证金应在甲方最后一次付款前支付,有效期为验收合格后个月。质量保证金期满后 15 天内,买方应一次性将质量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的,买方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乙方直接损失。
10.补救措施和索赔
10.1 买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买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七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果卖方未能在买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11.履约延误
11.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没收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或解除合同并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
1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2.误期赔偿
12.1 除合同第 13 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 如果合同各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履约保证金
14.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笔金额为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按本合同规定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退还卖方。
14.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或者甲方认可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卖方提交履约保证金所需的有关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14.3 如卖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则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15.争端的解决
15.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有关合同管理部门调解。如果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则在买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除了必须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解决的那部分问题外,合同其余部分应继续履行。
16.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 16.1 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3 如果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合同转让和分包
18.1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9.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9.2 本合同一式(4)份,以中文书就,签字各方各执一份,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还需一份报xx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一份送xx区政府采购中心归档。
19. 3 本合同有效期:[合同中心-合同有效期]
20. 合同附件
20.1 本合同附件包括:
20.2 本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0.3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若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21.合同修改
21.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合同中心-签订时间] |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
第五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格式详见网上招投标系统相关附件
附件 1 投标函
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
( 投标人全称) 授权 ( 投标人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招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投标。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开标日起 90 天内遵守本函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
2、我方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货物及其辅助服务的投标总价为 (大写)元人民币。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
记及诚信管理办法》要求登记入库,在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未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同时经信用信息查询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人是所投报货物的最终制造厂家或代理商。如果投标人是生产制造厂家,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如果投标人是代理商,应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适用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投标。
4、我方已充分考虑到投标期间网上投标会发生的故障和风险,并对发生的任何故障和风险造成投标内容不一致或利益受损或投标失败,承担全部责任。
5、我方同意网上投标内容均以网上投标系统开标时的开标记录表内容为准,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将在开标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开标过程和结果,如果不签字,则由我们承担全部责任。 6、保证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7、如果在开标后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我方的投标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8、我方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9、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作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0、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1、我方承诺:采购中心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保证供货。
12、我方承诺接受招标文件中《中标合同》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13、我方将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
被处以采购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2)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3) 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 向采购人、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 未经监管部门同意,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6)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代表姓名:
投标人代表联系电话,e-mail: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日 期:
投标报价一览表(开标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上海市xx区牙防所灭菌器政府采购项目 包 1
货物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及配 置 | 产地 | 数量(套) | 质量保证期 | 供货期 | 最终报价 (总价、元) |
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保留到整数位。
(2)单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设备制造、安装、调试、包装、运输、保修等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投标总价须包含项目验收合格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投标人代表签名:
投标人(公章):
日 期:
附件 2:投标报价明细表项目名称:
序号 | 货物名称 | 产地 | 厂家、品牌及规格型号 | 配置 | 单价 | 数量 | 合计报价 | |||
成本价或 进价 | 各类费用 | 利润 | 单价小计 | |||||||
总价(人民币小写): | ||||||||||
总价(人民币大写): |
注:(1)所有价格均系用人民币表示。
(2)单价应包括必不可少的部件、标准备件、包装、运输、保险等费用。
(3)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 期:
附件 3 产品选型及说明一览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性能说明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4 规格、技术参数偏离表
序号 | 货物名称及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招标货物配置要求 | 投标货物对应配置 | 偏差 | 备注 |
说明:1、投标人必须按技术需求要求填写本表,如投标产品实际技术规格与技术需求无偏差,在“偏离”一列填写“无”。
2、投标产品的规格、技术参数和性能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完全一致,在“偏离”一列填写“有”,还需填写偏差说明,并注明是“正偏离”还是“负偏离”以及偏差的幅度(以百分比表示)。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名:
日 期:
附件 5 投标设备情况说明表
主要设备情况说明表(例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产地 | 制造厂家 | 整机设 计使用寿命 | 主要易 损件替换周期 | 上海地区 易损件库存量 | 上海地区 近三年销售数量 | 上海地区 售后服务技术力量 | 保修期后 专业保养收费报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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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6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代表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先生/女士现担任 职务,负责全面工作,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全称: 公章(盖章):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全权代理 (招标项目和招标编号)政府采购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特此证明。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印刷体):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公章(xx):
年 月 日
附件 7 供应商行贿犯罪记录承诺书
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
(投标供应商全称)现参与你单位组
织的 政府采购项目,并承诺本公
司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申请加入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且在 3 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
投标供应商全称:
公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附件8 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
本公司(联合体)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
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
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工业(制造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
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xx):
日期: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附件 9 投报产品主要销售业绩一览表(近三年)
序 号 | 项目 名称 | 产品型号及 数量 | 合同费用 | 合同履约 时间 | 甲方联系人 及方式 |
注:
1、 如在本表格不能全部填写完,可按此表格格式自行制表填写。
2、 随表附相应的合同复印件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附件 10 备品备件情况一览表
序号 | 名 称 | 规格型号 | 品牌 | 数量 | 单价(元) | 金额(元) | 制造商 |
投标人代表签字:投标人(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1 制造厂家授权书格式(投报进口产品的须提供)
致: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
作为设在 (制造厂家地址)的制造/生产 (货物名称或描述)的
(制造厂家名称),在此以制造厂的名义授权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就贵中心 项目(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
1.我方此次向贵方提供的货物名称为: ;规格型号: ;我方保证:该货物既非试验产品也非积压产品,而是于 年达产的成熟产品,且生产(完工)日期不早于 年 月;在可以预见的 (天)内,我方没有对该型号产品进行升级、停产、淘汰的计划。
2.作为原厂商,我方保证为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售后服务提供纯正的、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并对我厂制造的上述货物承担合同规定的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3.我方该型号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良好,最近实施(完工)的同类项目有:
采购单位名称 | 采购数量 | 单价 | 合同金额 (万元) | 合同签订日期 | 验收日期 |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4.我方诚意提请贵方关注:有关该型号产品的生产、供货、售后服务以及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事项有:
5.我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制造厂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制造厂家(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12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及声明
(一)名称及其他资料: 1、单位名称:
2、地址:
3、邮编:
4、电话/传真:
5、工商注册日期:
6、企业类型:
7、注册资本:
8、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负责人姓名:
9、人员情况
从业人员数
(二)主要财务指标(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并请如实另附单位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① 业务收入:
② 风险基金额:
③ 资产净值: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请如实填写)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中心:
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我单位郑重声明:我单位参与 政府采购项目,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有)重大违法记录。特此声明。
就我方全部所知,x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准确的,并已提供了全部现有资料和数据,我方同意根据招标方要求出示文件予以证实。
投标单位(公章):投标人代表(签字):填写日期:
附件 上海市xx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货物类)
供应商: 采购单位:
采购编号 | 采购项目 | 采购金额(元) | |||
项目金额合计 | |||||
验收内容 | |||||
一、清 点数 量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型号 | 产地 | 品牌 |
二、核 实 技 术参 数 | |||||
三、交 货安 装 | |||||
四、抽 检 或 送 检 情况 | |||||
五、售 后服 务 |
验收意见 | 验收小组意见: 结论:该货物采购项目验收合格(或不合格)。 | |
验收小组签字:组长: 组员: 年 月 日 | ||
供应商盖章: | 采购单位盖章: |
备注:1、采购人须按照《xx区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验收。2、该表式仅供参考。
第六部分 评标办法
上海市xx区牙防所灭菌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评标办法
一、评标依据:
1、评标办法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作为本次采购招标选定中标单位的依据。本次采购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根据评标细则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所有投标单位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议,各评标项目累计总分为 100 分。
2、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和采购单位代表组成,对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甄别并经算术修正后得出各投标报价的得分,最终结果取算术平均值。
3、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评分结果汇总后,对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按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
排列,得出相应名次,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作为本项目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得分并列情
况时,则取投标报价较低者作为中标单位,如出现最高得分并列且报价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
以投票表决方式,得票最多者为中标单位。投标产品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
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
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取投标报价较低者获得中标人推荐
资格,评审得分相同且报价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得票最多者获得中标人
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供应商中
直接确定本项目中标单位。
二、评标规则:
(1)参加评标的专家为上海市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的专家,并在评标前按规定程序产生。
(2)任何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权利,评审表要保存备查。
(3)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对所有投标单位作出评审。三、“综合评分法”评标细则
1、报价(35 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1)首先确定评标基准价:经评标委员会甄别确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报价分为满分 35 分。
(2)确定其他投标报价分:计算公式为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打分报价单位的投标报
价×35%×100。
注:①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如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该投标将不列入评审范围,其报价如为最低投标报价,将不作为评标基准价。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将其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技术性能评分(满分 45 分)
投标设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基础分 35 分,投标设备技术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要求,有
一项加 1 分,最高加分不超过 10 分;投标设备技术参数有负偏离的按下述原则处理:注“★”号的为关键条款,必须满足,对这些关键条款的任何负偏离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注“#”号的为重要条款,对这些重要条款的负偏离,每一项减 2 分;一般条款任何一项负偏离,每
一项减 1 分;本项的最低得分 0 分,最高得分不高于 45 分;
3、售后服务及其他因素(20 分)
(1)服务响应(5 分)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售后服务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好的得(5-4 分),较好得(4-3分),一般得(3-2 分)。
(2)投标产品市场占有情况(5 分)
根据投标产品市场占有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好的得(5-4 分),较好得(4-3 分),一般得(3-2 分)。
(3)投标单位综合实力(5 分)
根据投标单位资质情况、经营规模、财务情况、相关信誉等综合实力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好的得(5-4 分),较好得(4-3 分),一般得(3-2 分)。
(4)备品备件以及投标文件响应情况(5 分)
根据投标单位备品备件以及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等进行评分,综合评价好的得(5-4 分),较好得(4-3 分),一般得(3-2 分)。
累计最高得分 10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