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南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租人貸與人責任附加條款
108.12.03(108)華產企字第 302 號函備查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華南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附加本華南產物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出租人貸與人責任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所出租或貸與之建築物(須位於主保險契約所載明之經營業務處所)發生主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事故,致承租人、借用人或其他第三人遭受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超過自負額部分之損失,於保險金額範圍內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二條 用詞定義
x附加條款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係指向本公司申請訂立本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係指因發生本保險契約約定之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且經載明於本保險契約之人
三、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含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設備及裝潢修飾。
第三條 保險金額
x附加條款之每一意外事故及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悉以本保險契約所載之金額為限。
第四條 除外責任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及特別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對承租人或借用人允諾或要約所增加之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