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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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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未成年子女指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自然灾害;
(七) 被保险人的生产、经营、商业、职业行为,以及被保险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家庭雇佣人员在投保人家庭工作职责期间所提供的服务不在此限);
(八) 被保险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私人权利;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二) 被保险人所有、管理或代为保管的财产的损失,租用或借用的财产自然磨损或过度使用的损失;
(三) 被保险人所有的非自住房屋造成的损失;
(四) 艺术品、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或者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五) 被保险人对其他被保险人或者一同居住的亲属造成的损失;
(六) 被保险人由于歧视、骚扰、虐待等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所有、照管的狗或其他宠物造成的损失;
(八)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机动车辆或拖车造成的损失;
(九) 被保险人所有、使用飞机、飞行器或者重量超过 5 公斤的模型飞机造成的损失;
(十)被保险人所有、使用帆船或其他发动机驱动的船只所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临时使用非自有的发动机动力小于 75 千瓦的船只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十一) 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订立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合同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十二)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导致,或者与石棉相关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无论这些损失或费用是否可能同时由于其他原因所共同导致;
(十三)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四) 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十五) 本保险xxx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八条 财产损失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单所列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新的风险变化(如婚姻状况),被保险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该项新风险,保险人将对新增风险增收保险费。如果未能按时申报,本保险合同将不承担该新风险的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如果第三者向被保险人提起法律诉讼,保险人有权主导抗辩。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 保险单正本;
(二) 损失清单;
(三) 费用单据;
(四) 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 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证明材料;
(六)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金额后,依照本条第(二)、(三)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 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 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每次事故:指因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索赔。如同一保险事故牵涉到多个受害人,仍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
附表:
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1 个月 | 2 个月 | 3 个月 | 4 个月 | 5 个月 | 6 个月 | 7 个月 | 8 个月 | 9 个月 | 10 个月 | 11 个月 | 12 个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算。
附加扩展被保险人保险条款
投保附加险的条件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与投保家庭一同居住的其他成员因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具体承保对象以保险xxx为准。
“一同居住”指在保险期间内与投保家庭共同生活居住在同一家庭住址。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附加全日制学校在读且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成年子女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条款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成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附加险内容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本附加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全日制学校在读且年龄不超过 30 周岁的成年子女,因其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具体承保对象以保险xxx为准。
主险与附加险关系
第 3 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