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或失窃 银行卡 若承保期限内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使用持卡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赔偿持卡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1) 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2) 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承保期限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小时内发生,且该持卡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支票...
附件
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
鉴于投保人已缴付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保如下:
承保范围
丢失或失窃 | |
银行卡 | x承保期限内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使用持卡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赔偿持卡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 1) 发行机构支付的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存款;或 2) 购买或租用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但该账款须在承保期限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 48小时内发生,且该持卡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
支票 | 本公司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在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非授权人使用持卡人丢失或失窃的支票或该支票内的资料所发生的账款。但该账款须在挂失该丢失或失窃支票前 48小 时内兑付支票所造成 ,且该持卡人须在发现支票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支票。 |
身份资料 | 本公司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直接因身份资料失窃所致的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
抢夺/抢劫 | |
自动柜员机(ATM) | 本公司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直接因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被抢夺/抢劫所致的现金损失。但该抢夺/抢劫须发生在用签发给持卡人的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ATM)提款后的 2小时内。 |
银行卡购物 | x公司负责赔付承保期限内持卡人因从合法商业机构购买的其他财产在购买后的 2 小时内被抢夺/抢劫所致的其他财产损失。但该其他财产须在承保期限内以签发给持卡人的银行卡购买。 |
身体伤害 系指身体伤害、疾病或死亡,包括但不限于此等伤害造成的必要护理和丧失劳动能力。
银行卡 系指由发行机构依法发行给持卡人并带有投保人标志的任何有效银行卡(信用卡、签账卡、借记卡或现金卡)。
持卡人 系指以其名义向发行机构申请银行卡,并由其本人签名使用的自然人。
支票 系指任何从银行提取存款,向指定收款人见票支付特定金额的无条件票据,但不包括:1)已加盖签名印章,或 2)丢失或失窃前已由持卡人签字的票据。
承保期限 x公司对于任一持卡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
1) 开始于以下较晚者:
(a) 保险期间开始后,持卡人参加本保险的生效时间(以发行机构申报的日期为准);或
(b) 保险期间开始时间;
2) 终止于以下较早者:
(a) 持卡人注销银行卡时间;或
(b) 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的中午 12 时 01 分(投保人当地时间)。
发行机构 系指
1) 就银行卡而言,向持卡人签发该银行卡的机构;及
2) 就支票而言,付款银行。
丢失或失窃 系指(1)由于持卡人疏忽导致丢失,或(2)被第三方窃取,但不得获得持卡人协助、同意或合作。
保险期间 系指起始于保险单中指定日期和时间,并终止于下列较早日期的中午 12 时 01 分(投保人住所地当地时间)的期间:本保险(1)到期日;或(2)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
现金 系指现行流通的具有面值的货币、硬币和纸币。
挂失 系指首次向有关机构报案:(1)丢失或失窃银行卡;(2)丢失或失窃支票;(3)银行卡购物被抢夺或抢劫。受理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机构和有关银行卡服务公司。
其他财产 系指有形财物。其他财产不包括(1)现金;(2)动植物;(3)票券、有价证券、可流通票据或投资权益;(4)服务或租金;(5)武器或军事装备;6 非法获得或拥有的财物。
人身伤害 系指任何(1) 精神痛苦或精神伤害;(2) 身体伤害;(3) 损害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利所致损害。
投保人 系指保险单中所载的机构。
财产损失 系指有形财产的物质损害、损毁、灭失或丧失使用功能。
亲属 系指持卡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外)祖父母以及
(外)孙子女。
抢夺/抢劫 系指以下列方式非法取得持卡人或任何亲属保管的现金或其他财产:(1)伤害或威胁伤害持卡人或任何亲属的身体;或(2)在持卡人或亲属面前实施明显非法或暴力的活动。
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系指身份资料失窃导致的下列合理费用:
1) 向相关机构报告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2) 修改或指出持卡人档案中有关真实姓名或身份资料的错误;
3) 重新申请因为资料错误导致拒绝授予的信用;
4) 最多 6 次修改合法信用报告;以及
5) 本公司指定律师的律师费用,包括(1)持卡人被起诉要求支付其未购货物的货款、未享有服务的服务费用或非持卡人发生的账款,因为之辩护而发生的费用;(2)申请撤销对持卡人作出的错误民事判决的费用;(3)因持卡人被刑事指控而发生的辩护费用。该律师费用须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系指骗取、非法使用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或持卡人的其他身份识别方式。
保险事故 系指首次使用丢失或失窃银行卡或支票、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的现金或银行卡购物被抢夺/抢劫,或身份资料失窃事件。
本公司 或 保险人 系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公司。
责任免除
x公司不负责赔偿下列损失或以下事项导致的损失:
身体伤害或人身 伤害及财产损失 | 可归因于任何身体伤害、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
商业或专业服务 | 可归因于(1)持卡人的商业活动;或(2)持卡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 服务的任何行为、过错或不作为。 |
电脑错误 | 可归因于电脑硬件、软件、指令、输入错误,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柜员 机(ATM)故障。 |
欺诈行为 | 可归因于以下任何一方的不诚实、欺诈或犯罪行为或放任上述行为: (1)持卡人或任何亲属;(2)任何发行机构的高级职员、董事或雇员, 或任何授权、批准、管理或参与发行机构交易的机构;或(3)任何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其雇员 |
间接损失 | 可归因于间接损失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 若非发生现金或其他财产损失,持卡人应该已经获得的收益; 2) 业务中断、延迟、市值损失; 3) 报告发生保险事故的费用(不含身份资料失盗费用)、确定本 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款项的费用以及其他开支; 4) 全部或部分未付或拖欠贷款或构成向持卡人的贷款的款项; 5) 由于持卡人账户内资金不足造成的损失;以及 6) 投保人或发行机构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 |
基础设施 | 可归因于机械故障、电气故障、软件故障或数据错误,包括但不限于 供电中断、电涌、降低电压、停电,或电信、卫星系统故障。 |
发卡行机构保管 | 可归因于银行卡或资料在发行机构、制造商、信差或邮政保管期间 或在上述各方间传递时发生丢失或失窃。 |
法律费用 | 可归因于任何涉及诉讼的费用,但不包括身份资料失窃费用。 |
商业欺诈 | 可归因于银行卡服务公司或商户的欺诈行为。 |
自然事件 | 可归因于火灾、烟雾、闪电、飓风、水浸、洪水、地震、火山喷发、海啸、山崩、冰雹、不可抗力以及任何其他自然事件促发的抢夺/抢 劫。 |
查封财产 | 可归因于政府、执法机构、或该等机构之授权代表实施的财产没收、 毁坏或查封。 |
战争/恐怖主义 | 可归因于敌对行为或战争(无论是否宣战)、外敌入侵行为、内战、 叛乱、革命、起义、达至民众起义的骚乱、兵变或篡权、戒严、恐怖分子行为、暴乱或任何合法当局的行为。 |
发生保险事故后,持卡人须及时:
发出通知 1) 通知警方发生抢夺/抢劫或其他相关犯罪,并向本公司提供(a)
如果已正式向警方报案,请提供警方报案证明;或(b)如果因特殊情形无法正式向警方报案,请提供提相应政府当局的证明。
2) 尽快将保险事故通知本公司,但最迟不晚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 60 日,并向本公司说明:
(a) 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以及
(b) 以下各项的情况:(1)丢失或失窃现金或财产;(2)账项;(3)身份资料失窃费用;且
3) 如果发生银行卡丢失或失窃,持卡人须尽快通知发行机构或相应的银行卡服务公司该损失。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减少损失 尽可能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对本公司的损失(该措施可包括但不限于保全持卡人的房产,保护持卡人的资产,结束持卡人同保险事故责任方的业务关系),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 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索赔金额 1) 保险事故发生后 60 日内,以本公司事先同意的格式,向本公司提交经签名确认的损失证明;
2)如本公司提出要求,还应提供其他文件和资料,并安排持卡人、亲属以及发行机构就持卡人索赔事宜如实回答本公司询问;
3)持卡人须配合本公司调查、评估和处理索赔,协助本公司(a)对责任人行使持卡人或本公司的合法权利;(b)参加开庭和审判;
(c)获取并提交证据,并争取证人出庭。
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文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投保人应取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加入本保险合同,即表明持卡人应当提供并授权投保人和发行机构向保险人披露涉及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及持卡人账户的所有资料。
投保人及其分支机构同意配合本公司调查、评估和处理任何索赔,并向本公司提供本公司要求提供的涉及索赔或损失的任何必要资料。
投保和管理
投保 | x公司基于投保书、其附件及其它所提供的资料所作的重要xx及 所述各项细节向持卡人提供保障。该投保书、其附件及其它资料是订立本保险合同的基础,应视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管理 投保人有权处理下列事项:1)涉及本保险合同管理(包括承保条件、生效时间、条款修改、批单、合同解除等)的通知;2)获持卡人同意后,代表持卡人接收本公司于本保险合同项下应付持卡人的金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限额 | x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对持卡人于承保期限xx所有保险事故所 致全部损失的赔偿最高限额为保险单所载的每位持卡人责任总额。本公司对持卡人每一保障项下的损失的最高赔偿为保险单所载的分项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包含在责任总额内,不得另外相加。由于保险事故的持续或重复发生或与保险事故相关的所有损失视为单一保险事故损失。 |
免赔额 | 计算任何应付赔偿金额时均须先扣除保险单所载的免赔额。 |
其他保险 |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仅作为任何其他适用的 有效保险的超额保险,除非该其他保险作为本保险责任限额的超额保险予以承保。 |
合同解除
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可提前向本公司邮寄、递送载明本保险合同解除之生效时间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须在解除生效后 7 日内通过邮寄或递送方式将保险合同或正式签署的保险合同丢失证明及责任免除声明书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代理人。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本公司将按照报价单及保险单列明的比例收取已承保期间的保险费。
本公司解除 x投保人未按约定缴纳保险费,本公司可于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前10 日向投保人邮寄或递送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以解除本保险合同。若因其它事由解除,则需提前 30 日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但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保险合同效力将于书面通知所载明的保险合同解除生效日期终止。该通知将邮寄或递送到投保人最近告知本公司的邮寄地址。通知邮寄后,邮寄凭单即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明。本保险合同解除后,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全部应退还保险费,但投保人仍须缴纳应付未付保险费。若本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费将按保险合同有效日数之比例收取或保留。本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否生效不以本公司返还保险费为 前提。
一般条件
转让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保险合同及相关权益。
变更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本保险合同内容。本保险合同的规定仅可由本公司签发批单修订或放弃本保险合同有关规定,且该批单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实告知义务 |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 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持卡人、发行机构或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 |
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
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 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
损失核定及赔付 | 持卡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 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持卡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持卡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持卡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持卡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持卡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持卡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符合法规 | 若本保险合同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则按照法律法规的最低要求加以修订。 |
代位求偿权 | 本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持卡人的请求权。持卡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持卡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持卡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持卡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持卡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持卡人赔偿后,持卡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持卡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
诉讼时效 | 持卡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估价/外币 | 发生外币损失时,本公司将负责以等价本地货币赔付,兑换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有关机构公布的官方汇率为准。 |
争议的解决 | 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适用法律 x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承保区域 x保险承保区域以保险单所载为准。
章节标题、单复数 | 章节标题仅起参考作用,不限制、扩充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有关条文 的内容。单数词语与短语亦包含复数含义,反之亦然。以粗体显示的词语具有特殊含义,请参见“定义”部分。未经本保险合同特别定义的词语含义不变。 |
本保险合同经本公司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保险单后生效。
<完>
批单条款
批 单 号 码 : 001 | 保单名称: 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 | ||
保单号码: | 保险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投保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退回保费: | 无 | 加收保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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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金支付批单
兹声明并经双方同意, 删除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条件”估价/外币规定,并以下文代替:
本公司将在确定应付理赔金额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划付理赔金。如果发生外币损失,本公司将以等价本地货币赔付,兑换汇率以理赔金额确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外币中间价为准。
除本批单的上述规定外,保险合同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批 单 号 码 : 002 | 保单名称: 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 | ||
保单号码: | 保险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投保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退回保费: | 无 | 加收保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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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处理批单
兹声明并经双方同意, 理赔程序按照附件中的理赔流程执行,若该流程的规定与保险合同条款“持卡人义务”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则以该流程的规定为准。同时双方理解并同意,该理赔程序可根据需要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作相应更改。
除本批单的上述规定外,保险合同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
附:理赔流程图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起保日期: 年 月 日
批 单 号 码 : 003 | 保单名称: 银行卡、支票及身份资料综合保险 | ||
保单号码: | 保险公司: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投保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退回保费: | 无 | 加收保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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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卡人义务条款之修正
兹声明并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条款 “持卡人义务”项下之“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文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投保人应取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加入本保险合同,即表明持卡人授权投保人和发行机构向保险人披露涉及保险事故及持卡人账户的所有资料”的规定修改如下:
本公司有权要求持卡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和文件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投保人应取得持卡人同意:持卡人加入本保险合同,即表明持卡人授权投保人和发行机构向保险人披露涉及本保险的所有资料。
除本批单的上述规定外,保险合同所有其它规定均保持不变。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起保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