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赛威传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条件
§ 1 概述
(1) 本条款适用于赛威传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或下设办事处,上述法人或机构在本条款中均以“SEW”简称。
(2)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SEW 提供的服务,如维修、改造、大修、启动(但该项服务不在双方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编程服务、维护检修、机械和系统改装、单元更换。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明确约定适用本条款外,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尤其是采购/订购条款和条件,均不适用本条款,除非 SEW 以书面形式明确批准适用本条款。
(3) SEW 的报价会发生变更。双方合同经买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订补充合同,该补充合同与双方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双方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以手写、涂改等形式修改双方合同,必须在每一个修改处由双方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4) 合同中机器设备的状况及维修要求是根据买方xx,及或 SEW 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步判断形成的,可能会与实际拆机后仪器检测和最终发生的维修行为有所不同,该维修以仪器检测和最终发生的维修行为为准。
(5) 如果执行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服务项目”)并非由 SEW 提供,买方必须就服务项目提供与现有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如果并非 SEW 的责任,买方应保护 SEW 免受任何第三方因知识产权进行的索赔。
(6) 如果 SEW 提供的服务涉及任何具体国家的操作许可证,尤其是因系统或机器变更、延期、更新等需要时,买方有义务采取重新获得相应操作许可证所需的措施或已经采取该等措施。买方应对该等措施负责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
(7) 如果按照机械指令 2006/42/EC 贴有 CE 标签的机器或系统需要更换和/或改变个别元件或设备,需要检查所有安全相关的要求和条件,以保证持续合规性。如果需要,买方应负责该等检查和符合性的恢复。只有以书面形式达成明示合同并明确规定 SEW 应承担的责任时,SEW 才承担该等责任。
(8) 除非 SEW 以书面形式明确做出约定,SEW 不在功能安全方面提供任何服务。遵守服务项目相关的功能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是买方义不容辞的责任。
§ 2 无法履行的服务
(1) 如果服务因任何原因无法履行而且 SEW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买方应支付提交的成本估算中涉及的工作以及所需的其他时间和工作(故障排除所需的时间以及工作小时数)的费用。该等原因特别指:
• 报告的缺陷无法在检查过程中发现;
• 备件不可用;
• 买方疏忽大意错过规定的最终期限;
• 服务履行期间,合同终止。
(2) 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买方明确要求退还费用时,才必须将服务项目恢复至其初始状态,不需履行的工作除外。
§ 3 成本估算
(1) 除非另有规定,服务将按时间和物料进行结算。应使用 SEW 当时有效的价格表版本。
(2) SEW 尽量为买方提供一个预期的服务价格。买方可设定价格限制。如果实际费用超过预期费用,SEW 无法以该价格限制内费用提供 服务应立即通知买方。
§ 4 价格与付款
(1) 买方应于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以 T/T 电汇方式汇至该合同 SEW 指定帐户。合同自 SEW 足额收到上述款项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2) SEW 有权在签署合同时要求买方支付合理的定金和预付款。
§ 5 买方参与和技术协助、提供信息的责任
(1) 在SEW 提供服务时,买方有义务自费为SEW 提供支持。
(2) 工作开始前,买方须及时向 SEW 提供该服务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须提前沟通需要进行的特定安全检查或要求(如,机场、核电站、恐高症)。如果在国外提供服务,买方须提供所需旅行手续(签证、邀请函等)相关的信息。如果服务所在地发布任何差旅警告,SEW 有权终止合同。
(3) 买方须告知 SEW 所有相关的接口(硬件和软件),SEW 在提供服务期间必须考虑这些接口。这尤其适用于以买方的数据处理系统为基础进行的编程服务。
(4) 如果在 SEW 工厂外的其他地点提供服务,买方必须采取必要的措 施保护服务履行地点的人员和物体。在其书面合同中以及现场服 务工作开始前,买方还须告知 SEW 人员现有的重要特殊安全条例。必须告知 SEW 其人员出现的任何违反安全条例的行为。如果出现 严重违规,买方可协同 SEW 的联系人,拒绝违规者进入服务履行 地点。
(5) 如果在 SEW 工厂外提供服务,买方有义务自费提供技术协助,尤其是:
a) 在所需时间内,提供必要及合适的辅助员工;员工必须听从 SEW 人员的指示。SEW 对该等员工不负任何责任。如果该等员工因SEW 人员的指示造成缺陷或损坏,则适用§§ 10 和 11。
b) 履行所有必要的施工、道砟处理和脚手架工作,包括采购必要的建筑材料。
c) 提供必要的设备和重型工具以及所需的日常用品和物料。
d) 提供供暖、照明、操作力和用水,包括所需的连接。
e) 提供必要的带锁的干燥区域,存放SEW 人员的工具。
f) 保护服务履行地点以及所用材料免受任何类型的不良影响,保证履行地点干净整洁。
g) 为 SEW 人员提供合适且防盗的休息室和工作场所(配备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洗手间、卫生设施)以及急救护理。
h) 提供物料,并履行管理服务项目和执行双方合同规定的任何测试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项。
(6) 买方无权指挥 SEW 人员;SEW 人员不会成为买方或最终用户操作人力的一部分。
(7) 买方的技术协助必须保证 SEW 人员到场后可以立即开始服务,而且在买方验收前可以毫不拖延地履行服务。SEW 将在合适的时间向买方提供其需要的任何具体计划或指示。
(8) 如果买方未履行其义务,设定宽限期后,SEW 有权但无义务代替买方自费履行买方本应履行的义务。尽管有上述规定,SEW 的法定权利和索赔不受影响。
(9) 如果服务包括单元更换,买方有责任确保 SEW 提供的更换单元与换出单元所在的机器或系统在功能上相兼容。 SEW 仅需告知买方更换单元的技术特征,而且无需在所有能想到的技术特征中评估其全兼容性。
(10) 在第三方(如,最终用户)所在地并非买方场所提供服务的,如果买方无法遵守上述参与义务,则买方必须要求第三方提供上述支持服务。
§ 6 在 SEW 工厂提供服务时的运输和保险
(1) 除非以书面形式另行规定外,应买方的要求,服务项目往来工厂的运输,包括包装和装卸(如需要),应由买方负责。买方可将服务项目自费交付至SEW,服务完成后,再从SEW 取回。
(2) 如果买方委托SEW 安排承运人按照双方约定运输方式,将双方合同项下机器设备运至买方指定地点交还买方,则机器设备自交至承运人,SEW 领取托运单证后,即视为交付买方,机器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承担。
(3) 买方应承担运输风险。
(4) 根据买方的要求,针对往来于 SEW 工厂的运输(如果提货也需要)就被盗、损坏、火灾等可保险的运输风险进行投保,费用由买方 承担。
(5) 在 SEW 工厂提供服务期间,无需投保。买方必须确保服务项目现有保险范围(火灾保险、水渍险、风灾保险和机械损坏保险)的持续有效性。只有买方明确要求而且买方承担费用时,方可为该等风险投保。
(6) 如果买方延迟提取服务项目,SEW 有权向买方收取在其工厂存放产生的费用。SEW 可自行决定将服务项目存放在其他地点。存放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
§ 7 履约期、延期履约
(1) 如果 SEW 在约定的限定时间到期时,已经准备好向买方交付服务项目,或合同规定进行测试时已经做好测试准备,则认为 SEW 遵守限定时间的规定。
(2) 如果买方随后提交了其他订单或扩展订单,或需要 SEW 履行额外工作,则应相应地延长该限定时间。
(3) 如因劳资纠纷,尤其是罢工和停工,或并非 SEW 的原因造成服务延迟的,将合理延长截止时间,前提是该等阻碍对服务提供具有明确的重大影响。
(4) 双方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买方因 SEW 的延期产生损失,买方有权要求就延迟支付违约赔偿金。每延迟一整周,按因延迟无法及时使用的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的 0.5%支付违约赔偿金,但总金额不得超过因延迟无法及时使用 的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的 5%。因延迟造成的任何其他索赔应遵守§ 11 的规定。
(5) 双方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后,买方机器设备返回 SEW 工厂维修, 如买方未按双方合同规定付款,SEW 可以留置该机器设备,向买 方发出催收通知并以每逾期付款一周按逾期付款部分的 0.5%收取 违约金。在催收通知发出 后 30 日内,买方仍未能付清维修费用的, SEW 有权解除双方合同,买方已交付的定金不再退回,SEW 有权变卖留置的机器设备。若变卖所得款项将首先用作支付因买方违约而给 SEW 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SEW 因签订及履行双方合同而产生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货物保管费用、保险费、SEW 的资金占压损失及 SEW 的其它损失),若变卖所得款项不足,SEW 有权要求买方补足余款。若有剩余,SEW 将通知买方,并按其指定账户退回买方。
§ 8 验收
(1) 当被告知服务已完成或合同规定的服务项目测试已完成时,买方有义务尽快对服务进行验收。如果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服务, SEW 必须对缺陷做出补救。如果缺陷与买方的利益无关或是买方造成的,本规定不适用。出现轻微缺陷时,买方不得拒绝验收已履行的工作。
(2) 买方机器设备返回 SEW 工厂维修完毕, 买方应在自行提走或委 托 SEW 安排承运人发回交还的机器设备签收时予以验收,如验收 时发现上述机器设备有数量短缺、型号规格与双方合同规定不符,或更换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应至迟在验收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
(包括传真方式)正式向 SEW 提出,否则,视为交还的上述机器设备合格。如买方依上述规定提出书面异议并且经 SEW 核实确为 SEW 责任,SEW 将予以查修,直至更换或补足;若前述问题非 SEW 责任所致,SEW 将配合买方向责任人索赔,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 一旦完成验收,SEW 对可见缺陷不再负责,买方无权就特定缺陷主张索赔。
§ 9 所有权保留、延长留置权
(1) SEW 保留所用配件、更换零件和更换单元的所有权,直到收到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所有款项。可以另行安排抵押。
(2) 对于本服务合同项下的应收款项,SEW 有权获得因双方合同由其持有的服务项目的留置权。由于之前提供的供应和服务的索赔,留置权也可强制执行,但是该等供应和服务应与服务项目相关。留置权应适用于业务往来项下的其他索赔,只要该等索赔无争议或已具有法律约束力。
(3) 如买方要求 SEW 返还废旧零部件,须在 SEW 足额收到买方依双方合同规定汇付的款项后七日内自行取走或委托 SEW 办理包装托运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视为买方自愿放弃废旧零部件的所有权, SEW 有权自行处理前述废旧零部件。”
§ 10 保修
(1) 质保期限内的免费维修按照双方签订的原销售合同执行,免费维修后的机器仍按原销售合同产品质保期限执行。质保期限外的免费维修不在双方合同质保范围内。
(2) SEW 对该服务合同项下买方付费并按照 SEW 建议进行的维修部分负责保修,保修的期限为 6 个月,自SEW 发票开出之日起计算。
(3) SEW 进行拆机和仪器检测后根据买方的机器设备状况列出本次维修行为所产生的建议更换零部件和维修方案,由买方选择是否更换和维修,如买方选择不更换或不采用 SEW 建议方案,此维修不在双方合同质保范围内或由此造成的损坏不在双方合同质保范围内。
(4) 服务合同已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存在缺陷,买方有权要求进行后 续履行。SEW 将选择维修纠正缺陷或更换合格的货物或服务。买 方应为 SEW 进行后续履行提供时间和机会。未经 SEW 事先批准,如果买方或第三方进行不恰当更改或维护,SEW 对任何后果不再 负责。紧急情况只有在买方立即通知 SEW 并得到 SEW 允许的情 况下,买方才有权自行弥补缺陷或指定第三方进行必要的维修, 且该缺陷须是对操作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不合理的过度损坏。如 买方向 SEW 主张该缺陷维修相关的费用,须对其变更或维护工 作的合理性进行举证以获得赔偿。买方声称有缺陷的货物或零件,在 SEW 要求时应退还至 SEW,而且应进行合理的包装,并随附 装箱单,注明订单号。
(5)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坏以及并非因 SEW 违约造成的损坏,均不构成保修期内的求偿权:风险转移后使用不恰当或不正确,尤其是买方或第三方过度使用、装配或启动不正确,即使已提供了合适的装配说明;自然损耗、操作不正确或疏忽、不合适的操作材料、更换材料、施工工作出现缺陷、违反操作说明、不合适的操作条件,尤其是不合适的化学、物理、电磁、电化学或电气影响,气候或环境影响以及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擅自改动提供的服务。
(6) 如果服务包括创建或修改软件,还应进行以下规定:
a) 只有偏离约定的买方认可且可复制的特征时,才被视为软件缺陷。如果提供给买方的软件的最新版本不存在偏离,而且买方使用该版本是合理的,则不认为存在缺陷。
b) 对于因双方合同中未考虑的特殊外部影响出现或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不得进行保修期索赔。
c) 买方或第三方更改软件造成后果的,不得进行保修期索赔。
d) 如果提供或创建的软件与买方所用的数据处理环境不兼容,则不得进行保修期索赔。
e) SEW 可选择在买方场所或 SEW 工厂对缺陷进行补救。如果 SEW 选择在买方场所弥补缺陷,买方必须提供硬件和软件,并确保其它操作条件(包括所需的计算时间)以及操作人员。买方必须为 SEW 提供其持有的所有必需的文件和信息,以 弥补缺陷。
f) 按照双方合同规定创建软件时,SEW 仅需执行买方的功能规范。因此,如果使用创建的软件违反第三方的专利或实用新型,SEW 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是,SEW 不保证软件本身不涉及任何第三方版权。如果使用软件操作物体或使用软件的任何过程违反第三方任何专利或实用新型,风险由买方承担。
g) 买方负责对其数据进行合理备份。
h) 投入生产前,买方负责对 SEW 创建和/或修改的软件进行彻底检测。
§ 11 违约及赔偿责任
(1) 凡违反双方合同任何条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 买方有义务确认合同项下所有产品最终使用地。如买方确认合 同项下所有产品最终使用地为中国大陆区域内(不含港澳台);买方超出中国大陆区域范围使用合同项下产品,SEW 不承担赔 偿责任。
(3) 买方有义务确认合同项下所有产品及/或服务最终使用地。如买方确认合同项下所有产品及/或服务最终使用地为中国大陆区域内
(不含港澳台);买方超出中国大陆区域范围使用合同项下产品及/或服务,SEW 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即使双方合同另有约定,与合同相关的 SEW 责任和义务限额累计最高不得超过违约行为发生时该产品开票金额的[ 100 ]%
(5) 除以上段落规定的赔偿责任外,任何其他赔偿责任均无效,不论所主张的索赔的法定性质如何。
§ 12 法定期限
买方所有索赔的有效期为法定期限开始之日起的 6 个月,不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对于在非 SEW 产品上履行的服务,即服务项目并非 SEW 或 SEW 相关的公司生产和/或销售的,如果未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则保修期也为 6 个月。如果 SEW 在建筑物和/或工程工作中提供服务,该建筑物和/或工程的成功依赖于其规划和监督服务,而且该规划和监督服务会引起缺陷的,则此法定期限也适用。
§ 13 软件使用权
如果服务包括创建软件,买方应获得该软件全球范围内的、非排他性的、无限的、不可撤销的、不受限制的而且可转让的使用权。对于软件创建过程中提供的服务的任何部分,包括为第三方提供的服务,SEW 有权因其业务继续使用或授予其他使用权。
§ 14 买方支付赔偿
对于在 SEW 工厂外提供的服务,如果 SEW 提供的设备或工具出现 损坏或丢失而且并非 SEW 负责造成的,买方应对该损坏赔偿负责。可以追溯为正常磨损的损坏应排除在外。
§ 15 履行地点、管辖地和适用法律
(1) 除非双方合同中另有约定,SEW 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2) 凡因双方合同产生或引发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 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SEW 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双方合同的规定,即使货物和服务被送往其他国家,应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
(4)双方合同的规定仅需遵守中国法律的规定,即使在其他国家提供货 物、履行服务。双方的合作不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中国天津,— 2017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