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