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開戶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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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委託人:xxx xx人(被授權人):父、母未成年父:xxx 業務人員:xxx
未成年母:xxx 共銷人員: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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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版 20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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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自然人 | 1. 身分證正本、影本留存 2. 第二證件正本、影本留存(護照、駕照、xxx) 3. 往來印鑑 4. 被授權人(如有委任授權下單時),身份證正本、影本留存 |
國外自然人 | 1. 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影本留存 2. 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影本留存 3. 往來印鑑 4. 被授權人(如有委任授權下單時),身份證正本、影本留存留存 |
未成年 | 1. 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近三個月內) 2. 第二證件正本、影本留存(護照、駕照、xxx) 3. 往來印鑑 4. 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身份證及第二證件(護照、駕照、xxx)正本、影本留存 5. 身分證正本、影本留存 |
境內法人 | 1.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正本、影本留存 2. 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留存 (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 3. 公司xxxx、影本留存 4. 股東名冊(如登記表股數未完全揭露應提供) 5. 負責人雙證件(身分證、第二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6. 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影本留存 7. 經濟部大小章 |
境外法人 | 1. 公司註冊證書 2. 公司章程 3. 董事名冊 4. 股東名冊 5. 法人註冊地之當地註冊機關半年內簽發存續證明書 6. 董事會議紀錄(公司董事僅一人者,得無須徵提) 7. 負責人雙證件(身分證、第二證件正本、影本留存) 8. 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影本留存 9. 公司章 |
財團及社團法人 | 1. 法人登記證(地方法院核發) 2.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單(國稅局核發之稅籍編號) 3. 理事長身份證正本、影本留存 4. 法人圖記及x(理)監事印鑑 5. 被授權人身分證正本、影本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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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 險 預 告 書 暨 應 告 知 事 項
(務請交付客戶)
本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委託人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投資人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委託人及證券商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委託人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
風 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委託人之資料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
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險
六、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委託人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委託人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一)委託人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委託人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委託人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預 (四)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委託人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六)委託人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八、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告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書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委託人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四)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委託人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暨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
非證券商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
評等。
應
(六)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委託人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委託人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委託人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委託人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七)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
告 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委託人將可能無法就委託人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
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委託人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委託人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委託人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八)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
知 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九)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委託人損失。
(十)事件風險(Event Risk):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事
(十一)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
能涉及有關之稅負。委託人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委託人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委託人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項 (十五)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證券商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7 至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十六)一般情況下,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
間之應計票息,證券商將於交易時依據xx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xx資訊為主。
(十七)證券商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委託人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委託人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交
(十八)若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十九)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委託人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委託人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證券商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證券商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委託人若有需要,可向證券商索取。
(二十一)委託人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證券商將會盡最大努力,
付 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委託人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委託人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九、投資債券型基金相關風險如下:
(一)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客
(三)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匯率風險:台端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台端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
(六)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戶 (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八)請台端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 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聯
(九)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委託人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委託人應就所買賣 ETF,係透過投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三)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七)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委託人,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一、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委託人買賣 ETN(Exchange Traded Note) 係外國指數投資證券,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追蹤指數或標的範圍係以有價證券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 ETN),交易本項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本項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份資產,而係以債券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給委託人等同於其追蹤指數或標的之報酬收益。而大部份的 ETN 在其存續期間內大多不另外支付債券利息。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商品特性。
(二) 買賣本項 ETN,其投資風險除需承擔該 ETN 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有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特性、漲跌變動情形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三) 買賣本項 ETN,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日時,發行人支付給投資人的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且不具備到期保本的功能。
(四) 買賣本項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或評等發生變化,將直接對 ETN 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造成影響,也就是即使在追蹤之標的指標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ETN 仍舊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跌價的情形。
(五) 投資本項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 ETN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本項 ETN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六)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七)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 ETN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本項 ETN 所投資之追蹤指數或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本項 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 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委託人買賣本項 ETN,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本項 ETN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 ETN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 ETN 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2.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 ETN 成交價格與所追蹤指數或標的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3.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4.本項 ETN,須負擔所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須負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十二、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訂定。投資人於交易前,應(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2)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商品;(3)瞭解投資該債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 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十三、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債型等。CEF 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CEF 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委託人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委託人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證券商對委託人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三)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四)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五)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六)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委託人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七)委託人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十四、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五、委託人瞭解證券商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委託人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證券商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六、委託人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證券商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委託人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證券商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本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 貴公司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 貴公司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投資 ETF、ETN 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一、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三、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四、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六、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1.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2.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3.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代為向您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七、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八、您於本公司完成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九、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十、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一、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 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
感謝您的愛護,也謝謝您的審閱,國泰綜合證券關心您。
(務請交付客戶)
銀髮族重要事項告知書
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在您辦理開戶
銀
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
髮 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族 一、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
重 委託本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要 幫您處理時,必需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事 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三、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
項 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
告 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四、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包括
知 銀行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
書
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
交 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
付
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
客 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戶
六、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之金額包含
聯 下列款項:
1.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2.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3.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
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代為向您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
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七、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八、您於本公司完成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九、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
十、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
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一、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
感謝您的愛護,也謝謝您的審閱,國泰綜合證券關心您。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領用紀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 |||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本人(委託人)向 貴公司申辦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前,就開立帳戶的各項重要權益,業經 貴公司佐以書面提供方式為解說,本人明確知悉相關內容,並同意自行保存本項重要權益說明備查。 ※本人(委託人)瞭解 貴公司製發之密碼可共用於所有業務之電子式交易,倘本人曾於 貴公司領取過密碼,本次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將 不再領取密碼條。 | 客 戶 簽 章 | ||
帳 | 號 | ||
姓 | 名 | xxx | |
xx茲此聲明已知悉並領受以下文件: | |||
▓新領電子密碼條 | |||
▓風險預告書 | |||
□銀髮族重要事項告知書 領用日期: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帳 號: | ||
戶 名:xxx | ||
x列印鑑共貳式憑壹式有 效 |
| |
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 管: |
帳 號: | |
戶 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 效 | |
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 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帳 號: | ||
戶 名:xxx/xxx | ||
x 列印鑑共貳式憑壹式有 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啟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帳 號: | ||
戶 名:xxx/xxx | ||
x 列印鑑共貳式憑壹式有 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啟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客戶基本資料黏貼處
騎縫章
請加蓋
壹、客戶基本資料表(紅色:必填欄位,藍色:視實際情況填寫)
委託人姓名 | xxx | |||||
xx年月日(營利事業核准設立日期) | 2020 年 07 月 16 日 | |||||
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護照/居留證號碼/稅籍編號 | A223586150 | |||||
戶籍地址 | □□□ 台北 ○市 大安 市○區 村 街 縣 鄉鎮 虎嘯 ○x 1 鄰 敦化南○路 二 段 巷 弄 335 號 Add: 請按照戶口名簿/戶籍謄本/身分證背面之地址完整填寫(村/里、鄰必填) | 6 樓 | ||||
通訊地址 | □□□ 市 市區 村 街 ☑同戶籍地址 縣 鄉鎮 x 鄰 路 段 巷 弄 號 Add: | 樓 | ||||
住宅電話 | 00-00000000 | 行動電話 | 0000000000 | 公司電話 | ||
*若xxxxxxx,xxxxx,xxxx+852、美國+1、新加坡+65。 | ||||||
hyh1028@gmail.com | ||||||
職業 | 學生 | 服務機關 | 職稱 | |||
臺 | 台幣圈存帳號 | 國泰世x xx xx xx,xx 212503897978 | ||||
指定交割 | 幣 | |||||
帳號資料 | 外 幣 | 外幣圈存帳號 | 國泰世華 銀行 仁愛 分行,帳號 201087865386 | |||
您是否為 | 1.美國公民 US citizen □ 是 ☑ 否 2.持有美國綠卡 US green card holder □ 是 ☑ 否 3.通過居留測試之美國稅務居民 □ 是 ☑ 否 4.非美國稅務居民 ☑是 □ 否 5.美國註冊之公司 □ 是 ☑否 註 1:「通過居留測試」係指符合以下條件:(A)當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31 天;且(B)(當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 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 | |||||
美國人士 | ||||||
國籍 | ☑台灣; □其他 | |||||
英文名稱 (同護照) | XX,XXXX-XXXX *若境外公司免填 | 性別 | □男 ☑女 | |||
工作地點 | □同通訊地址 ☑北北基 □桃竹苗 □中彰投 □雲嘉南 □高屏 □宜蘭、花蓮 □台東 □其他 | |||||
緊急連絡人 | xx維 | 聯絡電話 | (請填與開戶人不同之電話) 0000-000-000 | 與開戶人關係 | 父女 | |
法人機構 代表人姓名 |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 | |||||
買賣報告書 、對帳單 | 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 買賣報告書、對帳單及通知函領取方式: (已同意以電子對帳單寄送,亦請加選備用寄送地址及本公司其他通知事項寄送地址) ☑通訊地址 □ 戶籍地址 ※注意事項: 1.委託人同意本公司得將紙本買賣對帳單委由外部機構辦理印製及寄發等作業。 2.採郵寄方式時,若嗣後委託人地址有申請變更時,對帳單郵寄地址除經特別聲明外一併變更之。 3.上述約定之領取方式,如遇法令修正或本公司另有其他規範時,則改依修正後規範作業。 | ||||
開戶營業員 | □ 未指定,依分配 □ 指定營業員 | |||||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請客戶依實際狀況勾選
一、基本資料:
有無退票紀錄:□ 有 □ 無(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
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外,評估單日買賣額
度達xx萬元以上之客戶,應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開戶原因:□ 長期投資 □ 資金運用 □ 其他
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有 □ 無
二、資產狀況:
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50 萬以下 □ 50 萬至 100 萬 □ 100 萬以上
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 60 萬以下 □ 60 萬至 500 萬 □ 500 萬以上資金來源:□ 自有 □ 親友 □ 借貸 □ 其他
三、投資經驗:
投資經歷:□ | 新開戶 | □ 1 年以下 | □ 1 年至 2 年 | □ 2 年至 5 年 | □ 5 年以上 | |
投資期限:□ | 短期 | □ 中期 | □ 長期 | □ 不定期 | ||
交易頻率:□ | 每日 | □ 每週 | □ 每月 | □ 每季 | □ 半年 | □ 1 年以上 |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請擇一勾填) *若勾選 500 萬以上,請提供相關財力佐證
□ 500 萬以下、□ 500 萬至 1000 萬、□ 1000 萬至 2000 萬、□ 2000 萬以上、□ 其他: 萬元
✽ 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機構投資人並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者,得予免填。
[除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自律規則第12 條第 1 項規定外,希望額度在xx萬元以上者,請提示下列資力影本資料。]
動 產:□銀行存款 □定存單 □有價證券持有證明 □其他 不動產:□土地 □建 物 □其他
上開不動產:□已移轉所有權或辦理中
□未移轉所有權
□有設定他項權利,設定金額 元
□無設定他項權利
註:本表各項資料本公司將予妥善保密
參、應告知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一、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您的隱私權益,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在現在已(或將來可能)依法得經營之營業項目範圍及所涉業務執行之必要範圍內(但仍以您實際與本公司往來之相關業務為準),而有必要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利用及/或國際傳輸客戶個人資料,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本公司茲請求您協力遵循相關規定,並於向您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應向您明確告知以下事項:(一)非公務機關名稱、(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六)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七)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倘您屬依法應置法定代理人/輔助人/或其他具有代表權限之人者,本公司因此有與各代表人為必要之接觸、磋商或聯繫行為等,故亦請各有權代表之人詳閱下列告知內容:
二、有關本公司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詳如下述:
(一)蒐集之目的:
「020 代理與仲介業務」、「022 外匯業務」、「030 仲裁」、「036 存款與匯款」(自動授扣、匯款)、
「037 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44 投資管理」、「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 信託業務」、「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094 財產管理」、「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104 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06 授信業務」、「113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135資(通)訊服務」、「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154 徵信」、「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60 憑證業務管理 含 OTP 動態密碼及 MyB2B 智慧印鑑」、「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且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為遵循證券相關法令、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外國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金融監理需要或洗錢防制與稅率認定需求,並於必要時提供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發行機構、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您提供之相關個人資料及留存於本公司之一切交易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稅務居住者身分、居住國家/地區、稅務識別碼、性別、出生地、出生日期、國籍、戶籍地址、住址、工作地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提供之資料、帳戶帳號及帳戶餘額、帳戶總收益金額與交易明細、行動及網路媒體資訊(例如行動裝置識別碼、行動裝置位置、社群網路資訊、網際網路協定(IP)位址、網際網路瀏覽軌跡、Cookie 等),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本公司係依據不同業務、帳戶或服務之需求,蒐集客戶之個人資料,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共十類說明如下:識別類 C001 至 C003(如姓名、住址、電話、銀行帳戶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特徵類 C011 至 C013(如性別、出生年月日等)、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如住所地址、財產資料、生活格調、居留證明文件等)、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3(如學歷、專業技術等)、受僱情形 C061、C062、C064、C066、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財務細節 C081至 C089、C091 至 C094(如總收入、總所得、貸款、信用評等、票據信用等)、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健康與其他 C115 至 C116、C119(如醫療報告、治療及診斷紀錄等)、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2(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1.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2.地區:本國、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交易地區及交易市場。
3.對象:本公司、本公司海外分支機構、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臺灣票據交換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本公司所屬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合作推廣之單位、本公司已簽約之複受託金融機構、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當地交易市場主管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4.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時,因應不同之傳輸方式,採取必要保護措施如適當之加密機制,並確認資料收受者之正確性。
三、蒐集個人資料之來源:
(一)本公司向客戶直接蒐集。
(二)客戶自行公開或已合法經他人公開。
(三)本公司向第三人(如: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與本公司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子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或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您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倘您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公司客服(0809-080-288)詢問或於本公司網站(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
六、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您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公司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如果您就本公司國際傳輸所需之個人資料、或嗣後撤回、撤銷同意,本公司將無法繼續提供您於本公司經營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之之任何服務,並將對於您於本公司所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進行停止交易及服務、結清、結算、提前終止契約或關閉帳戶,敬請見諒。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親愛的客戶,您好:
歡迎您在本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在您辦理開戶之前,本公司特別要提醒您以下一些注意事項,這些內容與您的權益有重要的關係,請您務必仔細的閱讀,假如有不清楚的地方,也請您向服務人員洽詢,我們會非常樂意為您解說:
一、您在本公司完成開戶手續以後,就可以以契約約定的方式,委託本公司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二、關於委託買賣、交割等相關事宜,假如您需要委託代理人來幫您處理時,必須要由您出具授權書,載明代理人的資料以及有權代理的範圍,並且要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三、如果您要辦理印鑑變更作業,或者是要註銷在本公司的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時,請您於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即可。
四、為了保障您交易的安全,請您務必妥善保管個人存摺、印鑑及各類密碼(含個人密碼及電子憑證)。一旦發生所持有之印鑑及各類密碼不慎遺失、滅失或被竊等情事時,請立即在營業時間內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原留印鑑來本公司辦理。
五、此外,提醒您特別注意,本公司之所屬員工(含營業員)依法不得保管您的印鑑、款項、存摺或有價證券,或與您有金錢或股票借貸或代客操作之情事,如果發現這種情況,請您立即告訴本公司。
六、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會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1.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2.本公司受託交易手續費:本公司接受您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3.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本公司代為向您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七、您與本公司間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得以雙方合意之金融機構開立新臺幣或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本公司直接將外幣匯至您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其交割結匯事項。
八、您於本公司完成下單後,應如期完成履行交付交割代價或交割證券,否則即為違約,本公司必須依規定於外國證券市場處理本公司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處理所得抵充您應付之債務及費用後,倘仍有不足,本公司得向您追償,另本公司並得向您收取按成交金額之百分之二之違約金。
九、 有價證券買賣屬於投資交易行為,建議您在從事交易之前,審慎評估您的財務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十、 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並沒有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一、 再次提醒您於簽約前務必詳閱本公司開戶契約之條款暨各項風險預告書之內容,若您對本公司提供受託買賣服務有任何疑義、或者是對本公司的服務有申訴的需求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
感謝您的愛護,也謝謝您的審閱,國泰綜合證券關心您。
【三】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證券市場所謂之人頭戶,實務上多是指股票投資人使用他人名義在證券商開戶,或利用他人已開立之
帳戶買賣有價證券,由於人頭戶本人往往因缺乏相關法律常識,而同意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因而會面臨以下之風險及民刑事之法律責任:
一、發生違約交割時之法律責任:投資人若欲於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有價證券,應與證券商簽訂受託買賣契約,另如需以融資融券買賣股票時,還需與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簽訂融資融券買賣契約。因此,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 日後發生違約交割、融資融券擔保維持率不足不補繳差額或期限屆滿未為清償等情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即可向帳戶名義人求償。
二、從事不法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使用人頭戶者若從事股價操縱、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時,人頭戶本人有可能需與借用人共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面對不能開戶或不能委託買賣之風險 : 若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而發生違約交割情事,除非已結案或雖未結案但已屆滿 5 年期限,否則不得再開戶或委託買賣。另若帳戶使用者從事不法行為,經檢察機
關起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判決有罪未滿 5 年亦不能開戶或委託買賣。
四、若使用者利用人頭帳戶從事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偽作買賣等不法行為而涉有刑事責任時,如人頭戶本人知悉且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或與帳戶使用者有犯意聯絡情形,即可能會成立幫助犯或共同正犯,遭起訴或被法院判刑。如涉及洗錢者,則人頭戶本人亦可能觸犯洗錢防制法之規定,需擔負相關刑事責任。至於人頭戶使用者利用人頭戶為犯罪工具從事不法行為,除應負相關刑事責任外,若該不法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亦需依法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故本公司提醒投資人,不要將帳戶借予他人使用,以免觸法。
【四】洗錢防制/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x公司為控管風險、配合並執行國際洗錢防制作業及打擊資恐活動之目的,對您及其關聯人(如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代理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等)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所執行相關之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定期及/或不定期之審查、調查及申報等),於以下情形,本公司均毋須對您或您的關聯人承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一、若您或您的關聯人為受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之經濟或貿易限制/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本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本公司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
二、本公司於您開戶過程、開戶後本公司之相關定期及/或不定期審查作業或您與本公司進行各項交易時,得請您於本公司所定期間內提供必要之您或您的關聯人資料與交易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之說明;若您拒絕或遲延提供前開之資料、或本公司認為必要時(如控管風險、您涉及非法活動、疑似為洗錢、資恐非法活動或交易、或媒體報導涉及違法之特殊案件相關帳戶等),本公司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三、本公司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活動,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將您與本公司從事任何交易之資料、與您或您的關聯人有關之資料在本公司、本公司分支機構、本公司關係企業及其他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對象(以下簡稱「收受對象」)間傳遞,以作為機密使用(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任何服務之提供及作為資料處理、統計及風險分析之用)。前揭各該收受對象依法律、主管機關或法律程序之要求得處理、移轉及揭露該等資料。
肆、各項契約、同意書及聲明書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委託人茲為委託者(以下簡稱甲方)委託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制定之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辦法」(以下簡稱作業辦法),以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規定,訂定「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以下簡稱受託契約),雙方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 一 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暨相關法規、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函釋命令、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市場當地法令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相關規章暨其隨時公告事項及修正章則(以下簡稱「相關規定」),均為本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前項法令規章等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本契約條款變更。第 二 條: 甲方應確實填具開戶契約及檢附相關文件:
(一) 如甲方為自然人者,應持身分證、華僑身分證明書、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正本,親自填妥開戶資料卡並簽訂委託契約,且留存身分證明影本。
(二) 由代理人辦理開戶者,應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三) 甲方為未成年者,應由法定代理人親持本人及甲方前揭所定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辦理開戶,除於開戶資料卡註明親屬關係外,並應當場簽章,並交付身分證明影本留存。
(四) 甲方為法人者,應檢附董事會議紀錄或公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證明文件,暨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
(若屬營利事業得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影本辦理;公司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甲方委由保管機構代為開戶或出具由保管機構代辦交割證明者,得免函證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第 三 條: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得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為之。當面委託者,應由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當面填具委託書並簽章;
以書信、電話、電報、傳真或其他電傳視訊之委託,應由乙方業務人員依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表示之內容填具書面委託書並簽章或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並留存紀錄,迅速執行之。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亦得以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依該方式委託者,乙方得免製作、代填委託書,乙方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印買賣委託紀錄,以憑核對。
甲方以當面、書信、電話、電報、傳真、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或其他電傳視訊通知委託買賣,如有錯誤,其錯誤之原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應由甲方負責。
買賣委託事項尚未全部成交前,甲方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未成交部分之委託,惟應留存撤銷或變更之紀錄。但依外國證券市場通常交易流程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能撤銷或變更者,甲方仍應依約辦理交割。
第 四 條: 甲方於委託買賣時應按委託單之種類,就委託買賣之價格、數量等必要條件為意思表示。委託單之有效期間依委託單之種類及條件定之。未聲明委託有效期間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第 五 條: 乙方對於甲方委託買賣證券事宜,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 乙方接受委託時,應就其執行方式、內容及結果,留存相關紀錄憑證備查。
(二) 乙方將不同委託人所為同種有價證券之委託予以合併執行,應就交易結果,依誠信原則為公平分配,分配時不得為所屬負責人、業務員、其他從業人員或其配偶等作較其他客戶有利之分配。
(三)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如期與甲方履行交割,不得違背本契約。乙方受託買賣成交之交易相對人違約,或其委任之保管機構違約者,乙方應協助甲方向違約之ㄧ方追訴違約責任。
(四) 乙方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遭證券商、保管機構或複受託證券商之債權人聲請法院查封、扣押或為其他限制、禁止命令者,乙方應負責予以排除解決並準用前項規定。
(五) 有關乙方受託買進並送存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權益之行使,除各交易市場當地法規、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規章或本受託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有辦理過戶或股權登記之必要者,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以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辦理之。
2.現金股息、股利、債券本息、無償配股、合併或減資換發新股,發行人行使買回權之對價、發行公司解散、破產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終止可得分配之賸餘財產、或其他因證券權益可得收取之孳息或對價,乙方應負責使保管機構及時收取。
3.認股權證或其他應支付對價始得行使之權益,乙方應通知甲方,並於取得甲方交付之行使對價後,轉交保管機構認購並存入保管帳戶;或依甲方之指示,出售該權利,並將所得價款交付甲方。
4.證券買回權、轉換權或其他應由甲方決定行使與否之權益,乙方應依其指示通知保管機構辦理之。
5.證券表決權之行使,除受託契約另有約定外,由乙方或其代理人,依甲方指示之內容行使之,甲方未為指示者,應本於誠信原則為甲方之利益行使之。
6.乙方就前五款證券權益行使所生之費用,由甲方負擔;所得款項扣除稅捐、費用後之淨額應即交付甲方,所得證券存入保管帳戶。
7.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對於證券發行人或複受託金融機構所交付有關證券發行人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應於取得時儘速據實轉達甲方。
(六) 乙方應按月編製買賣對帳單,於次月十日前送達甲方供其核對。
(七) 乙方或甲方因本契約交易所生之損害,受損害之ㄧ方得向可歸責之他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其賠償範圍及有關事項之處理,依本契約之規定。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所生損害,他方免負賠償責任。
(八) 本受託契約條款得經雙方當事人以書面增修變更之,但不得牴觸管理辦法有關契約規定事項及本外國法令與自律規章。並約定以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金管會函釋命令、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外國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交易所與自律機構之法令、相關規章,悉為受託契約內容之ㄧ部分。
前款所定為受託契約內容之一部之各項本外國法令及自律規章嗣經修正者,就該修正部分視同受託契約條款變更,其有重大影響甲方權益者,乙方應即將修正變更後之內容以中文書面通知甲方。
(九) 乙方不能依約履行其對甲方之款券交付、移轉義務,或有難以履行之虞者,應即委任其他得辦理外國有價證券受託買賣業務之證券商,代辦有關款券收付、交割、領回、匯撥或轉存之作業手續或其他聯繫協調事宜。
(十) 乙方已收取之待交割或待轉存款券,應撥入代辦證券商於金融機構及證券保管機構開立之款券保管專戶;尚未收取之款券,並由代辦證券商逕行收取存入該專戶,以憑代辦前項事宜。
(十一)乙方及其人員對於甲方之個人資料、一切委託事項、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有嚴守秘密之義務,但法令另有規定暨答覆主管機關或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之查詢案件時,不在此限。
(十二)乙方受託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證券投資後,由國外執行下單之證券機構將買賣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甲方事前約定符合當地國巿場規定之貨幣市場基金或債券型基金。
乙方辦理前款現金投資管理帳戶,應與甲方簽訂委託人同意書,約定相關權益事項、揭露投資風險並交付轉投資基金之公開說明書。
第 六 條: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或處理與外國有價證券相關事宜,向甲方收取之金額包含下列款項:
(一)有價證券成交價金。
(二)乙方受託交易手續費: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買賣所生之交易手續費。 (三)代收代付手續費及其他費用:可能包含但不限於以下費用項目:
1.上手機構交易手續費:透過複受託金融機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生之交易手續費,由乙方代為向甲方收取。
2.外國證券交易市場之稅捐或規費:包含各類可能之交易稅、印花稅、資本利得稅、股利稅、交易所費用及集保費等。
3.保管費及各項雜費:包含保管機構保管費及各類可能之存撥券手續費、匯費等。
4.相關交易市場收費請參閱官網訊息。
第 七 條: 乙方就其受託買進之外國有價證券,除甲方為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於交易當地保管機構開設保管專戶,以乙方自己之名義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名義寄託存入該帳戶保管。該帳戶應標明係甲方證券專戶,並於保管契約載明係受託買進並為甲方之利益送存保管之意旨,但無須出示甲方姓名及其個別買賣紀錄。
前項寄託保管之有價證券,應依原買進甲方之指示,乙方限於甲方委託買進及送存保管之同種證券數量餘額範圍內,受託賣出。
乙方受託買賣應交割之證券,應由第一項保管機構依乙方或最終執行委託內容之複受託金融機構之指示收付之。
第 八 條: 甲方委託買賣之數量、金額逾越乙方對甲方之徵信評估額度者,除補提適當擔保外,乙方得不受理其委託。
第 九 條: 委託事項經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乙方應於確認成交日,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甲方,以憑辦理交割。但經甲方簽具同意書且於確認成交日當天將委託買賣相
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甲方與乙方間應收應付之交割款項及費用,得以新臺幣或甲方與乙方雙方合意指定之外幣為之,並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或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或由甲方直接將外幣匯至乙方於各證券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
其交割結匯事項。
由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或外幣交割者,其交割結匯事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甲方應於委託買賣時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或外幣。惟甲方為國外自然人、國外法人或經中華民國政府核准設立之政府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資產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其交割幣別應以外幣為之。
(二) 甲方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應依照買進報告書所載應付金額,於交割日前將款項劃撥至乙方之交割專戶。
(三) 甲方賣出外國有價證券成交後,乙方應按賣出報告書所載甲方應收金額,於交割日將款項撥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金融機構開立之新臺幣存款帳戶或存入甲方在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開立之外匯存款帳戶。
(四) 甲方同一帳戶同日買進賣出或先行賣出並於交割日前買進外國有價證券所產生之收付 款項,乙方得依甲方之指定,將同一幣別之應收(付)金額合併沖抵後,以應收(付)淨額存撥之。
(五)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外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如須辦理結匯,應由甲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之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並得由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市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辦理。若甲方以其在國外持有之外匯,直接匯至乙方於各證券交易巿場所在地指定之金融機構者,乙方對甲方因而產生應付款項(包括交割款項、應配股息、利息、強制買回款、改帳退回手續費等)時,乙方亦得將該款項匯入甲方指定之本人帳戶。
(六)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交割者,相關款項之收付,應以新臺幣為之,不得以外幣支付。其涉及結匯事項,應由乙方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及其相關規定向銀行業辦理結匯。
(七) 交割款項及國外費用經甲方指定以新臺幣收付者,其匯率之計算由甲方與乙方依市場水準議定之。
第 十一 條: 甲方於開立帳戶所載甲方、代理人或代表人姓名、身分證字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通訊地址及連絡電話變更時,應即時以書面通知乙方;倘未及通知,致乙方應行通知事項無法及時
轉達者,以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或限制其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第 十二 條: 甲方授權乙方進行查詢或調查甲方信用資料以確定甲方財務狀況與投資目的。
第 十三 條: 甲方同意乙方有權得將甲方有關委託事項之通話紀錄錄音留存(保留期限依相關法規或乙方內控規定),以便證實甲方各項指示。甲方同意接受以上錄音內容為最終確實證據。
第 十四 條: 甲方不如期履行交割,即為違約,乙方因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或代價,應於確定甲方違約之日開始,於外國證券市場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函知甲方。處理所得抵充甲方因違約所生
債務、費用及相當成交金額百分之二違約金後,應將賸餘部分返還甲方,如尚有不足,得處
分因其他委託買賣關係所收或應付甲方之財物或款項扣抵取償,如仍有不足,得向甲方追償。第 十五 條: 乙方因受託買賣關係所收受之甲方財物,及交易計算上應付與甲方之款項,得視為甲方對於乙方委託買賣交易所生之債務而留置,非至甲方清償其債務後不返還之;其合於民法抵銷之
規定者,並得逕予抵銷。
第 十六 條: 甲方或乙方一方因受託買賣關係受有損害者,得向可歸責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天災、戰爭、罷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公告暫停買賣交易,或其他不受乙方控制的因素致無法執行受託事項,係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乙方無須負責。
第 十七 條: 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所提供予甲方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乙方公司或經授權乙方使用者為限,並應以乙方名義提供,並摘譯為中文,以利甲方閱覽。但經甲方書面同意者,得不摘譯為中文。
第 十八 條: 本受託契約之一部經管轄法院、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者,他部仍繼續有效。乙方得保留依本受託契約條款所得主張之各項權利,為一部行使或先後行使。未行使或後行使之他部不得解釋為權利之拋棄。
第 十九 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單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 (一)違約不履行交割義務者。
(二)於開戶文件上為不實登載或有虛偽、隱匿、詐欺之情事者。 (三)交付偽造、變造之身分證件、授權書或其他文書者。
(四)連續三年未曾委託買賣者。
(五)本受託契約之變更,自知悉時起或變更通知送達時起三日內以書面表示拒絕接受變更者。 (六)合於其他法定之契約解除或終止事由者。
第 二十 條: 本受託契約經解除或終止後,帳戶應即註銷,甲方並應於乙方通知之期日結清所有債務,於甲方結清債務後,乙方應即返還其因受託買賣所收受甲方之財物及因交易計算應付與甲方之款項。
第二十一條: 除有合理證明有重大錯誤或過失之情況下,乙方或複受託金融機構之交易紀錄、報表、交割憑證、保管機構出具之證券保管進出紀錄與餘額明細資料、金融機構之單據等,將為甲方帳戶所有買賣交易往來之全部依據,甲方負有依該等依據履行交割結算之義務。
第二十二條: 甲方與乙方因本受託契約所生之爭議,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雙方亦得另行書面協議,依證券交易法關於仲裁之規定交付仲裁,或向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申請調處。
甲方如為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甲乙雙方間因本受託契約所生爭議,甲方得依該法第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等之規定程序辦理。
甲方如對乙方有申訴之需求,可洽原服務人員或客服專線 0000-000-000、(00)0000-0000。第二十三條: 甲方於簽訂本受託契約前,對本受託契約所載各項內容,均已閱讀且充分明瞭其規定事項。
甲方願自本受託契約生效日起,遵守本受託契約暨相關規範行使權利負擔義務。
第二十四條: 本受託契約自甲方完成簽署,經乙方審核接受開戶之日起生效,迄甲方或乙方終止或解除本受託契約時止。
【二】切結書
甲方茲聲明與乙方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時,絕無下列情形: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
二、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三、受監護宣告未經撤銷者。
四、受輔助宣告未經輔助人同意或法院許可。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六、曾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
七、曾違反證券交易法規定,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八、非經中華民國或外國政府核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或團體。
甲方就上開切結聲明如有不實情事,除應自負法律責任外,對於因此所衍生之一切紛爭,致乙方或第三人所受之直接間接損害,悉由甲方負最終責任。
甲方於契約存續期間有第一項各款事由發生者,負有即時據實通知之義務,於事實發生時起十日內,應以書面通知乙方,並依照本受託契約有關之約定辦理註銷帳戶與結清債務等事宜。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茲同意甲方委託乙方所為一切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經乙方與甲方於確認成交當日將委託買賣相關資料以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甲方者,乙方得免為交付買賣報告書。
【四】同意書
一、甲方同意,凡以甲方留存之同式印鑑或簽名辦理之有價證券委託買賣、交割及契約有關事項之變更(如變更地址、電話等)均視同甲方之行為;該印鑑若生遺失或變更等情事時,甲方願向乙方辦理變更手續,於未完成變更前就上開事項所生之問題,甲方願自行負責。
二、甲方同意乙方、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票交所、證期局、交易所、集保結算所、櫃檯買賣中心、證金公司及其他與乙方業務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三、甲方同意於乙方交易往來之對帳單製發作業得採委外方式處理。
四、甲方同意乙方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
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
【五】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甲方同意乙方得將甲方買賣國外有價證券相關款項或其他應付甲方之款項,除約定交割銀行帳戶外,匯入於前列客戶基本資料表之甲方指定帳戶。但如甲方指定匯入甲方其他帳戶者,以乙方收到書面匯款指示正本時始生效。匯費同意由應付甲方款項扣除。
【六】交割結匯授權書
茲為委託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特立本交割結(換)匯暨轉帳授權書:
一、甲方授權乙方於甲方存於乙方所指定之指定銀行之外國股票交易專戶餘額不足時,乙方得將甲方交易專戶之其他貨幣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之約定,依市場價格議定之匯率結匯所需之貨幣金額,以供支付交割價金、佣金及相關收費。
二、指定交割幣別為新臺幣,其結匯事項應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由乙方向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甲方了解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甲方同意本款項收付作業,除本約定外,應遵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等相關法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結算所)訂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相關規定。
甲方同意以乙方名義為甲方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應將申購款項匯予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或於集保結算所指定之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扣款行)開戶辦理扣款事宜;其買回、孳息分派及清算等款項,並同意由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匯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繳款方式:
一、匯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應於單筆匯款申購當日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以甲方名義於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集保結算所指定之款項收付專戶。
(二)甲方同意應於每次單筆匯款申購境外基金時提交有關匯款收據予乙方核對,並瞭解本項申購須經集保結算所比對匯入款項及申購資料相符後,始能提供予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作業;對於單筆匯款申購款項未能於申購日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時間前匯達者,集保結算所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相關申購作業。
二、扣款方式
(一)甲方同意辦理單筆扣款申購或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作業,應於扣款行開設款項帳戶,填具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並於扣款授權書簽蓋原留印鑑後交予乙方轉送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授權扣款行於甲方申購境外基金時,依集保結算所通知辦理扣款事宜;倘扣款行核印不符時,甲方經乙方通知後,須重新填具扣款授權書。
(二)單筆扣款申購之扣款日為申購日;定期定額扣款作業之指定扣款日,為每月 6、16 及 26 日,倘遇例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扣款作業。
(三)甲方同意變更扣款帳戶時,新填寫之扣款授權書未經扣款行完成核印作業前,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三、扣款失敗之處理:
(一)單筆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扣款行無法於申購當日完成扣款作業,即取消該筆申購資料。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甲方同意如同一基金依集保結算所規定扣款失敗達一定次數者,即停止辦理該筆基金之扣款。
(二)NAV 之計算:有關甲方申購之境外基金 NAV 之計算,甲方同意依境外基金機構規定辦理。
(三)約定留存帳戶及匯費負擔:甲方於辦理申購前,約定留存甲方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俾供集保結算所辦理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銷售不成立及客戶申購不足或溢繳款項之退款等款項收付作業,上述匯款相關費用,甲方同意負擔,集保結算所並得逕行於款項中扣除。如應付款項不足支付匯款相關費用者,同意甲方暫不予匯款,併未來其他應付款項處理。
四、貨幣種類:
(一)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新臺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新臺幣支付;境外基金經轉換他種境外基金後,仍以新臺幣支付。
(二)甲方該次申購所支付款項之貨幣種類為外幣者,爾後其買回、孳息分派、清算、募集不成立退款等款項,集保結算所均以基金計價之外幣支付;如將基金轉換為他種外幣計價之境外基金時,集保結算所則以轉換後基金之計價外幣支付。
五、結匯授權:甲方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或孳息分派等款項之結匯事宜,並同意授權集保結算所得與銀行議定單一之買進或賣出匯率,辦理結匯作業。
六、個資法授權:甲方同意乙方在乙方為從事登記營業項目的需要,得向交割股款代收付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或其他與乙方有業務往來之機構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八】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本帳戶使用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六條所規範之商品),甲方兹聲明確已充分認知訂定下列條款,俾資遵守。
一、電子交易係指甲方採行以網際網路等電子交易型態,甲方同意以下約定內容為一般性共通約定,如有其他約定事項時,甲方同意自行查閱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
二、本同意書名詞定義如下:
(一)「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電子訊息」:指甲方或乙方經由電腦及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亂碼方式處理。
(五)「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六)「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三、 甲方同意並了解以網際網路委託時,所開立之帳戶需經取得使用密碼及下載安裝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憑證後,始得進行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且委託買賣之電子訊息,乙方將依規記錄其網路位址 (IP)及電子簽章。
四、 乙方與甲方間之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使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
五、 甲方同意並了解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一) 甲方傳送之電子訊息無法完整辨識其內容。
(二) 有相當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 (三) 依據電子訊息執行或處理業務,將違反相關法律或命令。
(四) 甲方有無法履行所委託事項交割義務之事實。
六、 乙方對於甲方之買賣委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買賣有爭議者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
七、 甲方委託買賣下單應詳閱乙方電子交易之下單使用說明,於網際網路委託下單時,應注意乙方電子交易之系統公告。
八、 乙方對於其資訊系統之維護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保電子訊息安全,防止非法進入系統、竊取、竄改或毀損業務記錄及資料,並採加密機制傳送甲方之委託資料。甲方同意妥為保管個人密碼、電子憑證 (CA 憑證) 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或遭竊或其他遭委託人以外之人占有等情形,於甲方通知乙方該等事實前之下單委託買賣,甲方仍應依履行交割義務並負其責。另因甲方不當使用或他人冒用所成交之買賣事項,甲方仍應履行交割義務並負相關責任。甲方知悉其密碼及電子憑證除委託授權他人下單外,不得告知他人、借予他人使用或委託他人代為保管,甲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並且保管密碼及電子憑證等個人安控機密資料,如有遺失、被竊或其他遭甲方以外之人占有之情形,應立即通知乙方,以便進行密碼及電子憑證之註銷或換發作業。
九、 乙方對於執行本同意書服務而取得之甲方資料,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並遵守個人資料有關法令暨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不得洩漏予無關之第三者。甲方同意主管機關、乙方、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相關機構,及甲方已有往來之金融機構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
十、 甲方同意並了解因網路傳輸電子式交易在傳送資料上有著先天上的不可靠與不安全,透過網路傳送資料隱含著中斷、延遲等危險,假如電子式交易服務在任何時候無法使用或有所延遲,甲方同意使用其它管道,例如電話或親臨乙方營業處所等方式確認。
十一、甲方同意並了解透過網際網路等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因電子訊息的傳送過程必須花費一些時間,並非即時完成,故在市場價格快速變動時,不能保證下單撮合時間或更改、取消委託的結果與甲方預期相符。
十二、甲方以網際網路電子交易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約定該委託之有效期限,並應於網頁之委託輸入畫面顯示該有效期限,如為事先委託(交易開盤前之有效委託),則其有效委託期限僅限於委託交易之當日,若該委託實際交易日發生不可預期或不可抗力之因素導致股市休市,該筆委託即視為無效,甲方絕無異議。
十三、甲方委託乙方買賣事項如因乙方風險管理之目的、資金額度、持股或其他有價證券投資法令限制等,乙方得拒絕該項委託,甲方絕無異議。乙方得應甲方要求,提供甲方查詢委託額度。
十四、甲方確實了解電子交易方式與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所列舉之委託方式具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應依證券交易相關法令履行交割義務,如有違約交割情事,甲方願負擔相關之法律責任。
十五、甲方以電子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確認內容及系統回報之各項訊息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及於營業時間內通知乙方查明。
十六、國外證券交易市場或因無漲跌幅限制或因交易習慣或規則與我國證券交易規則不同,甲方於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應充分了解交易習慣及投資風險;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需負擔匯率風險,故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前,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審慎評估,以免遭受損失。
十七、甲方充分了解電子交易之網路報價系統,常因時差等因素而發生報價時間延遲之情事,甲方因報價時間遲延所導致之誤差,不得向乙方主張任何損害賠償。
十八、乙方對於其處理甲方從事電子式交易之相關設備軟硬體,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乙方合理的安全管理範圍外,因不可抗力事由 (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致委託或更改委託遲延、造成無法接收或傳送,而不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不負賠償責任,甲方仍應依原委託買賣事項之實際成交結果履行交割義務。
十九、本同意書為開戶契約之ㄧ部分,本同意書未特別規定之事項,除開戶契約有其補充效力之外,乙方得援引現行之相關法規、主管機關之函令解釋、國內外金融業務慣例及證券經紀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為本同意書之ㄧ部分,如前述法令函釋有所變更,自該法令函釋變更生效之日起,視為契約變更。
【九】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甲方於乙方開立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交易帳戶,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甲方同意乙方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予甲方,並取代現行規定每日或每月以實體郵件寄送之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甲方已詳閱並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乙方得將甲方於乙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買賣報告書、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甲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二、 乙方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係自行建立符合網路交易認證機制之寄送平台,並採加密方式傳送,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風險,甲方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三、電子對帳單與委託買賣之交易內容如有差異,甲方應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向乙方查明原因,逾期視同確認無誤,甲方並同意以乙方帳載資料為最後依據。
四、甲方了解並同意倘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下列事由發生,致寄送作業遲延或無法完成傳輸作業時,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一)網路傳輸通訊遭受不可抗力事由(包括但不限於天然災害、戰爭)之破壞或干擾者。 (二)乙方、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發生故障者。
(三)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者。
(四)提供乙方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者。 (五)有其他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發生者。
經甲方通知無法接收之事實後,乙方得再行補寄。
五、本申請書相關事項,乙方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申請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有修改之需要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甲方絕無異議。
六、若日後甲方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或終止時,甲方同意依乙方規定親自辦理之。
【十】共同行銷
甲方茲聲明就乙方下列有關共同行銷所為之聲明事項均已詳閱並充分瞭解:
一、甲方明瞭本受託買賣服務係由乙方所提供,乙方並得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暨相關法令規定,共用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所屬人員(下稱共同行銷人員)辦理證券經紀業務之開戶,甲方倘係透過共同行銷人員辦理上開開戶之行為,直接對乙方發生效力,相關契約責任之履行,均由乙方負責,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暨子公司有故意或過失者,亦應負責;如因營業場所之設備失當致生損害時,其賠償責任由提供營業場所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負責,但乙方對於損害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者,應按雙方責任比例分擔之。甲方倘因共同行銷與乙方發生爭議,則負責辦理上開共同行銷之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應協助甲方與乙方進行聯繫協商。但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或其人員因處理共同行銷之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行為對甲方所生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二、乙方依法令就甲方之姓名及地址(含郵寄地址及 e-mail 電郵地址)進行交互運用之對象分別為「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甲方資料如有變更,可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修正變更資料,並得隨時通知乙方或上開公司停止甲方資料之交互運用(乙方客戶服務專線:0000-000-000)。
三、甲方明瞭乙方提供本受託買賣服務,無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
【十一】客戶同意書
甲方同意由乙方提供予甲方有關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得不摘譯為中文。
【十二】聲明書
一、甲方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 身分註記之所有資訊均正確無誤,甲方並同意由乙方自動更新甲方原於乙方登記之相關資料。甲方保證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載包括甲方 FATCA身分註記之任何資訊如有變更,會於三十日內主動通知乙方。
二、甲方聲明同意於申請電子式交易型態時,乙方得以電子方式交付電子密碼條,並傳送一次性動態密碼 (OTP)至甲方開戶留存之手機號碼,甲方並確認於開戶契約書基本資料欄所留存之手機號碼正確無誤。
三、 甲方日後向乙方申請下載憑證時,同意乙方將一次性動態密碼(OTP)傳送至甲方於乙方留存之電子信箱 (e-mail)或手機號碼。
x、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甲方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所或外國店頭市場,買賣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存託憑證、債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標的,涉及「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各交易市場當地法令規章、交易所及自律機構規章。甲方應瞭解開立交易帳戶從事外國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詳讀及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包括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債券及存託憑證等,分別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注意所投資外國證券交易市場國家主權評等變動情形。
二、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不同(如:部分外國交易所無漲跌幅之限制等),對於甲方之保障程度亦與我國法令有所差別,甲方及乙方除有義務遵守我國政府及自律機構之法律、規則及規範外,亦有義務遵守當地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規章及慣例。
三、甲方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標的可能產生之(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交割、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受連結標的影響等風險,乙方對外國有價證券不為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四、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因此,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甚至發生損失超過投資本金之虞。
五、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乙方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規定,提供於甲方之資料或自行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甲方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甲方應自行瞭解判斷。
六、乙方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應與甲方簽訂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甲方就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其計算等事項之約定,應明確瞭解其內容,並同意承擔結匯匯率變化之風險及相關費用。
七、投資海外特別股相關風險如下:
(一)甲方確知特別股投資將面臨與發行公司相關之業務及其他風險。
(二)甲方確知此項投資之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市場風險、匯率風險及流動性風險等,並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三)甲方確知特別股不一定為永續證券,部分特別股有到期日。
(四)甲方確知發行公司有可能提前買回特別股。且發行公司買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買回。
(五)甲方確知發行公司並未保證特別股每年固定配息,仍須視發行公司獲利狀況,由發行公司宣告配息與否。
(六)甲方確知交易特別股及其相關所得之稅務事宜。八、投資外國債券相關風險如下:
(一)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依債券條件由發行機構於存續期間配付利息,並於到期日支付債券面額,且依據不同類型債券定義出產品之最低收益風險。例如一:公司債券可能有附註條款,發行機構可選擇在某一期間後將債券現金票息由固定改為浮動而影響收益。例如二: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有權延遲票息的發放,或以其他方式為之(例如發行股份或其他適合的證券)。此外,永續債券之發行機構並無義務發放票息,並有權在不附任何理由的情況下無限期延遲發放永續債券的票息,或是在某些條件滿足情況下才發放票息。
(二)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債券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債券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三)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債券不保證充分之市場流動性,甲方之提前賣出指示單依當時次級市場狀況決定,無法保證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債券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甲方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賣出,會發生可能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甲方必須持有本債券直到滿期。
(四)提前賣出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發行機構未發生違約及提前終止事件之狀況下,於到期日時,將償還 100%原始本金。惟如甲方提前賣出時,必須以賣出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賣出,此情況可能導致本金之損失。亦即當市場價格下跌(受利率、匯率等影響),而甲方又選擇提前賣出時,可能會產生本金損失。
(五)信用風險(Credit Risk):甲方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甲方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與保息係由發行機構所承諾,而非乙方之承諾或保證。一旦發行機構在發生違約事件時,甲方將可能無法領回到期投資本金及/或任何債券利息/配息。不同的債券儘管是由相同發行機構發行,仍可能會有不同的信用評等。
(六)無到期日風險:債券若為永續債券,除另有約定外,發行機構無義務贖回該債券,甲方無權利要求發行機構贖回債券,即贖回日是否執行贖回係發行機構之權利,發行機構若決定不贖回或延期執行贖回,甲方即有無法如期取回資金之風險,甲方應特別注意。持有永續債券期間愈久,甲方將承受較大之價格波動之風險,且將受到與發行機構相關的金融市場內在風險的影響。永續債券的價值,可能會急速地上漲或滑落,產品過去的表現,不能成為對其未來表現之指標。
(七)發行機構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風險(Call Risk)及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發行機構若行使提前贖回債券權利,將縮短預期的投資期限。有些債券的條件賦予發行機構得於債券到期前執行提前贖回或「強制提前贖回」之權利。當發行機構選擇贖回,或是當某些特定事件發生時,債券可能被贖回;此外,部分債券雖有預定贖回日期,惟當發行機構選擇不贖回,即使於贖回日亦可能不被贖回。又若永續債券訂有預定贖回日,發行機構仍有可能提前贖回永續債券。發行機構辦理贖回時,亦有可能不依據當時次級市場之成交價贖回。發行機構可以寄發贖回永續債券之通知,但是發行機構並無義務一定要如此辦理,發行機構對於贖回擁有絕對的自主權。當永續債券不論以任何理由,包括被發行機構行使贖回或被強制轉換時,甲方將可能無法就甲方所取得的金額,在該時間點上以相同的報酬率或是投資報酬再進行投資(再投資風險)。利率下跌時,可能會促使可贖回債券的提前贖回,而使得甲方本金回收較預期為早。在此情形下,甲方僅能將其本金再投資於其他固定收益債券。另外,若債券提前贖回通常係以接近或票面價值執行,投資溢價債券之甲方將承擔本金損失之風險。
(八)匯率風險(Exchange Rate Risk):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甲方於投資之初係以新臺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債券者,須留意外幣之孳息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臺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九)國家風險(Country Risk):債券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時,將可能導致甲方損失。
( 十) 事件風險(Event Risk)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下降(bond downgrades)。
(十一)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債券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二)通貨膨脹風險 (Inflation Risk):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十三)稅務風險:在不同司法管轄區將有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外國債券累計收益可能分散於債券年限內,而稅款的支付可能發生在債券到期前。債券贖回或在到期日前出售,亦可能涉及有關之稅負。甲方須完全承擔債券在司法管轄區及政府法令規定的稅負,包括(但不限於)印花稅或其他因債券所生之稅款或可能被收取之費用。甲方在申購外國債券前,應尋求獨立稅務顧問建議。
(十四)甲方瞭解外國債券非屬存款,亦不受存款保險及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護機制之保障,最壞之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
(十五)債息及本金之支付,需待乙方實際收到配息或交割款後才能將之轉入交割帳戶,一般入帳日約為配息或賣出交易日後 7 至 10 個營業日,惟仍須視發行機構配息入帳時間而調整。
(十六)一般情況下,甲方於次級市場購買債券時,需支付「前手息」,「前手息」為支付前手債券持有人從上次配息日後至本次於次級市場交易日(即債券交割日且不含交割日當日)間之應計票息,乙方將於交易時依據xx資訊系統計算實際前手息,一切依據國際市場慣例及xx資訊為主。
(十七)乙方是以受託買賣方式接受甲方之指示進行交易,故無法對於認購狀況及交易價格做任何承諾,甲方並了解其投資風險與認購狀況之不確定性。
(十八)若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為無到期日之永續債券且發行機構有權依本身之狀況或若發生不可抗力之事件等決定是否於配息日發放票息,或是延遲發放。
(十九)若本債券為永續債券,甲方確實了解本商品之次級市場流動性不佳,且持有人之清算求償順位僅優於股票,並不適合所有投資人。
(二十)甲方已充分閱讀及瞭解且接受風險預告,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外國債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且同意於交易前自行詳閱相關債券英文版之公開說明書或相關說明文件,謹慎評估相關證券交易風險,並知悉乙方已備置相關產品說明文件,甲方若有需要,可向乙方索取。
(二十一)甲方瞭解債券交易價格將有波動,而永續債券交易價格波動較大,任何時點報價僅供參考,在從事次級市場交易時,實際成交價格以市場之供需狀況決定。乙方將會盡最大努力,依交易市場之規範與慣例,為甲方從事買賣,但交易不保證成交,且甲方應自負本金虧損之風險。
九、投資債券型基金相關風險如下:
(一)信用風險: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二)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亦然。
(三)流動性風險:非投資等級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四)匯率風險:甲方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甲方將承受匯兌損失。
(五)委託人投資以非投資等級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委託人。
(六)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七)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 144A 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 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八)請甲方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 及 Sharp 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xx)xx。
(九)另其他債券基金之配息來源亦可能為本金,故甲方應於申購前詳閱投資人須知,於充分了解所申購之基金後始能進行投資。
十、指數股票型基金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指數股票型基金(下稱 ETF)係以追蹤指數表現為目標的投資產品,而指數標的範圍廣泛包括:股票、債券、商品、原物料、能源、農產品利率…等。ETF 為追蹤標的指數的績效,或透過投資實體資 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去達到接近於標的指數的風險與報酬,爰買賣 ETF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
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 買賣 ET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ET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甲方買賣之 ET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 買賣 ETF,其投資風險會因應追蹤指數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甲方應就所買賣 ETF,係透過投
資實體資產(包含股票、債券或實物商品等)、或透過投資金融衍生性商品(包含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追蹤指數表現,瞭解其特性及風險,並隨時注意現貨市場價格變動情形外,亦要留意 ETF 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期貨、選擇權、交換合約(Swap)等工具複製或模擬追蹤標的指數報酬,可能產生較大追蹤誤差風險與交易對手風險。
(三)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
,xx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四)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ETF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
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五) ET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ET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 ET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包括:連結實物表現、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如:
期貨、選擇權、交換契約(Swap)等)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ET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六) 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ET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ET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七) 買賣槓桿反向型 ETF 的甲方,應完全瞭解槓桿反向型 ETF 之淨值與其標的指數間之正反向及
倍數關係,且槓桿反向型 ETF 僅以追蹤、模擬或複製每日標的指數報酬率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為目標,而非一段期間內指數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累積報酬率。
十一、ETN 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甲方買賣 ETN(Exchange Traded Note) 係外國指數投資證券,以國外商品作為主要投資追蹤標的,追蹤指數或標的範圍係以有價證券或運用衍生性金融工具等(下稱本項 ETN),交易本項 ETN 有可能會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本項 ETN 非為共同基金,並不實際持有指數成份資產,而係以債券發行人之信用作為擔保,提供給甲方等同於其追蹤指數或標的之報酬收益。而大部份的 ETN 在其存續期間內大多不另外支付債券利息。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商品特性。
(二)買賣本項 ETN,其投資風險除需承擔該 ETN 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有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特性、漲跌變動情形及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
(三)買賣本項 ETN,於到期日或提前購回日時,發行人支付給投資人的金額,將完全視其追蹤標的指數之表現,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其期初之投資金額。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並非有擔保之債務,且不具備到期保本的功能。
(四)買賣本項 ETN,如發行人信用狀況或評等發生變化,將直接對 ETN 次級市場之交易價格造成影響,也就是即使在追蹤之標的指標並沒有發生任何變動之情況下,ETN 仍舊可能因為發行人之信用評等下降,而出現跌價的情形。
(五)投資本項 ETN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本項 ETN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本項 ETN 受益憑證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六)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七)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如無漲跌幅限制,則本項 ETN 有可能因價格大幅波動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八)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本項 ETN 所投資之追蹤指數或標的在全球其他市場可能會有更為即時之價格產生,故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本項 ET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本項 ETN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九)如依市場報價買賣本項ETN,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本項 ETN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甲方買賣本項 ETN,除上述各項風險預告事項外,仍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1.本項 ETN 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揭示之 ETN 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買進及賣出本項 ETN 時,可能會有折溢價風險。
2.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之交易時間與本項 ETN 掛牌市場之交易時間可能不同,故本項 ETN成交價格與所追蹤指數或標的的價格,可能會有差距。
3.本項 ETN 所追蹤指數或標的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可
能使交易有損失之虞。
4.本項 ETN,須負擔所追蹤指數或標的漲跌的風險外,尚須負擔發行機構的信用風險。十二、具損失吸收能力債券(TLAC)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相關規定訂定。甲方於交易前,應(1)確認自身是否符合主管機關所訂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2)審慎評估自身之財務能力與經 濟狀況是否適於投資此商品;(3)瞭解投資該債券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特別注意下列事項:具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TLAC)債券:係為保護公眾利益或發行人因資產不足以抵償債務、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等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之情事,須依註冊地國主管機關指示以減記本金或轉換為股權方式吸收損失性質之債券。該債券發行機構屬於全球重要的系統性銀行之一,其所發行的債券屬 TLAC 債務工具,當發行機構出現重大營運或破產危機時,得以契約形式或透過法定機制將債券減記面額或轉換股權,可能導致客戶部分或全部債權減記、利息取消、債權轉換股權、修改債券條件如到期日、票息、付息日、或暫停配息等變動。
十三、封閉型基金(CEF)買賣風險預告書
x風險預告書係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之。
封閉型基金(英文:Closed end Funds ,下稱 CEF)係以一籃子有價證券商品之投資組合為主,以公司股票及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投資種類包含股票型、債券型、特別股型、REITs 型、市政債型等。CEF發行受益權單位數固定,當基金發行期滿、基金規模達到預定規模後,便不會再接受申購或贖回的基金。買賣 CEF 有可能會有市價與淨值產生折價或溢價的風險。此外,CEF 也可能因流動性較差而導致價格波動大,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的損失,甲方於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的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是否適合買賣此種商品。在決定從事交易前,甲方應瞭解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應知悉下列各項事宜,以保護權益:
(一)買賣 CEF 係基於獨立審慎之判斷後自行決定,並應於投資前明瞭所投資之 CEF 可能有(包括但不限於)國家、利率、流動性、提前解約、匯兌、通貨膨脹、再投資、個別事件、稅賦、信用及連結標的市場影響等風險,乙方對甲方買賣之 CEF 不會有任何投資獲利或保本之保證。
(二)買賣 CEF,即該基金所持有的投資組合證券的價值如下降,從而導致該基金的資產淨值和市場價格下降。基金投資組合中所持有之單一或全部股票的價值,可能會由於多種原因而增加或減少,其中包括股票發行人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影響發行人業務或整個股市的市場和經濟狀況。
(三)CEF 可能須要承受一定程度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是利率上升,降低基金投資組合中的債券價值的風險。一般而言,基金投資組合所持有證券的剩餘到期時間或存續期間越長,其所面臨的利率風險越大,其資產淨值(NAV)的波動性就越大。信用風險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債券發行人違約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承諾的風險。
(四)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損益外,也可能須負擔匯率風險,且投資之標的可能因利率、匯率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之虞。
(五)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如無漲跌幅限制,則 CEF 有可能因價格波動幅度大而在短時間內產生極大利潤或極大損失。
(六)CEF 所投資之有價證券、商品、期貨或衍生性商品交易時間與 CEF 掛牌市場交易時間可能不同,發行人依規定於網站所揭露淨值,可能因時差關係,僅係以該國外交易所最近一營業日之收盤價計算。甲方應瞭解 CEF 所投資之追蹤標的,如僅參考發行人於網站揭露之淨值作為買賣 CEF 之依據,則可能會產生折溢價(即 CEF 成交價格低於或高於淨值)風險。
(七)甲方如依市場報價買賣 CEF,有可能會出現買賣報價數量不足,或買賣報價價差較大之情況,投資前應詳細蒐集 CEF 買賣報價相關資訊,並注意流動性風險所可能造成之投資損失。
十四、本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甚為簡要,亦僅為列示性質,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甲方於交易前,除已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慎思明辨,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十五、甲方瞭解乙方得隨時修改風險預告書,並於公司網站公告,該修改或增訂事項應於公告所列生效日期生效。倘甲方不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得於前述公告所列生效日期前終止與乙方之契約關係,否則視為同意該修改或增訂事項。
十六、甲方係完全依本身之獨立判斷決定投資標的,並承諾將自行負責證券交易之一切風險,特請乙方予以受理,倘日後就投資產品發生任何風險或甲方損失,將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將不負責任何交易所產生之任何損失,亦不擔保商品發行機構之行為。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一項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甲方聲明:
甲方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已收到乙方交付本風險預告書,並經乙方指派業務人員解說,對投資
外國有價證券交易之風險已充分明瞭,並明瞭投資 ETF、ETN 在特定狀況下,會有淨值計算未能即時更新及
交易價格出現折溢價等情況,茲承諾投資風險自行負責,包括所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在某些狀況下,將毫無價值,特此聲明。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委託人)簽章: 業務人員簽章:
(風險預告書為一式兩份,一份由乙方留存備查;另一份交由甲方存執)
共銷件:請蓋共銷人員章,由共銷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非共銷件:請蓋業務人員章,由業務人員向客戶進行風險解說
客戶簽署聯
本人(即委託人)對下列開戶契約及相關文件均已詳細審閱,並明瞭全部內容後始簽訂。同時,對本人所提供之資料之正確性及真實性負其全責,特此聲明。
本開戶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壹、客戶基本資料表 | 【五】匯款指示授權同意書 |
貳、客戶自填徵信資料表 | 【六】交割結匯授權書 |
參、應告知事項 | 【七】客戶申購境外基金增訂之事項 |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 【八】電子式交易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同意書 |
【二】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應告知事項 | 【九】電子對帳單寄送同意書 |
【三】人頭戶應負擔之法律責任暨相關告知事項 | 【十】共同行銷 |
【四】洗錢防制 / 經濟制裁資料揭露 | 【十一】客戶同意書 |
肆、各項契約、同意書及聲明書 | 【十二】聲明書 |
【一】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 | 伍、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風險預告書 |
【二】切結書 | 其他、印鑑卡、客戶投資屬性分析表 |
【三】免交付買賣報告書同意書 | |
【四】同意書 |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x客戶簽名樣式為草寫或英文, 請於此處加簽一正楷簽名
委 託 人 : (簽章)
代理(表)人 : (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 | 業務單位主管簽核 | 業務人員 | 後台主管簽核 | 開戶人員簽核 | ||
客戶來源 | 客戶往來單位及服務人員 | 共銷人員開戶核驗 | 證券櫃檯 開戶核驗 | 開戶身分確認 | ||
□ 國壽(職域代碼: ) □ 銀行、其他關係企業 □ CHANNEL CODE : | 分行(處)代號:人員 ID: |
共銷人員協助見簽請於此處蓋章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投資屬性分析(自然人適用)請客戶依實際狀況逐題勾選
委託人姓名xxx | 身分證字號 A223586150 | 日期 | 年 月 日 | ||
一、 風險承擔能力 | |||||
1.□ 64 歲以下 □ 65 歲以上 2.是否可自行開車或獨自乘坐大眾運輸工具? □是 □否 3.在日常生活買賣時,是否無 計算找零困難? □是 □否 4.是否與家人同住? □是 □否 5.遇重大投資,投資前是否會與家人或其它可信任親友 進行討論? □是 □否 | □ 國中(含)以下 | ||||
1.您的年齡區間及生活狀況 | 2.教育程度 | □ 高中/高職 | |||
□ 大學/大專 | |||||
□ 研究所以上 | |||||
3.需負擔幾人的生活家計 | □ 1 人或以下 □ | 2 人 □ 3 人 □ 4 人 | □ | 5 人以上 | |
4. 資金/ 財富前三大來源 (可複選) | □ 薪資所得(含獎金) □ 繼承或贈與 □ 理財投資所得 □ 儲蓄 □ 租金收入 □ 經營事業所得 □ 退休金 □ 其它 | ||||
5.資產狀況 | □ 我的財力與收入大於支出很多, 資產狀況頗有餘裕, 每年都能存下一筆資金 □ 我的財力與收入比支出多, 雖然每年可以存一些錢, 但未達十分充裕 □ 我的財力與收入幾乎等於支出, 且手頭上沒有多餘的閒錢 □ 我的財力與收入小於支出, 必須依賴其他收入來貼補家用 | ||||
6.負債情形 | 負債項目包括下列勾選者約計 萬元。 □ 房屋貸款 □ 汽車貸款 □ 信用貸款 □ 擔保貸款 □ 其他 | ||||
每月要償還的負債約佔您每月收入的多少百分比? □ 無負債 □ 1~25% □ 25~50% □ 大於 50% | |||||
7.未來五年收入情形能否 支應生活必須支出 | □ 相當充裕 □ 可以應付 □ 不確定, 可以但會有點吃力 □ 可能無法支付或可能會出現短缺 | ||||
8.目前持有之流動資金 | 扣除想投資的金額外, 手中所持有的現金或有價證券可以支應多久的生活開銷? □ 少於 3 個月 □ 3~6 個月 □ 6~12 個月 □ 1 年以上 | ||||
9.下列哪一項說明較正確? | □ 台幣一年期定存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股票型基金可能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僅得為匯率 □ 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有提前解約、不保本、匯率、利率及信用等風險 | ||||
二、風險承擔意願 | |||||
1. 您最喜歡哪種投資工具: □ 股票、期貨、選擇權 | □ 基金 □ 債券 | □ 銀行存款、定存 | |||
2. 一般而言, 投資天期較長, 投資人須承受的投資風險較高。 請問若投資具價格波動性的產品時,通常您可以接受的持有期間是多久? □ 1 年以下 □ 1-3 年 □ 4-5 年 □ 6-10 年 □ 10 年以上 | |||||
3. 您的投資目標是? □ 保存本金 □ 賺取平穩的利息收入 □ 期望賺取利息之餘可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期望賺取最高的潛力回報及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4. 您的主要投資目的為何? □ 置產/稅務/資產轉移計劃 □ 一般投資理財 □ 子女教育金計劃 □ 退休計劃 | ||||
5. 您的投資態度是? □ 不放過每個投資機會 □ 跟隨市場大趨勢 □ 細心分析及跟進每項投資決定 □ 只選擇如定期儲蓄等定息投資工具 | 6. 下面是五種虛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年內可能產生最好與最壞的投資結果。假設您並不知道這些投資組合的標的物內容,單由投資報酬率來看,您會選擇哪一種投資組合? | ||||
□ -1%~14% □ -4%~18% □ -6%~20% □ -10%~24% □ -25%~33%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戶投資屬性分析(法人適用)
公司名稱 | 統一編號 日期 年 月 日 | |
一、風險承擔能力 | ||
1.公司月營收 | □ 1 億元以上 □ 5000 萬~1 億元以下 □ 1000 萬~5000 萬以下 □ 500 萬~1000 萬以下 □ 500 萬以下 | |
2.投資經驗 | □ 5 年以上 □ 3~5 年 □ 1~3 年 □ 1 年以下 □ 無投資經驗 | |
3.資產項目(可複選) | □ 定存 □股票 □基金 □債券 □期貨、選擇權 □保險 □海外投資 □ 外匯非保本連結商品 □ 連動債 □ 不動產 □ 其它 | |
4.資產狀況 | □ 公司營收大於支出很多, 資產狀況有餘裕, 每年都能有較多盈餘 □ 公司營收比支出多, 雖然每年有部分盈餘, 但未達十分充裕 □ 公司營收幾乎等於支出, 且公司無多餘的閒錢 □ 公司營收小於支出 | |
5.負債情形 | 負債項目包括下列勾選者約計 萬元。 □ 信用貸款 □ 擔保貸款 □ 其他 | |
每月要償還的負債約佔公司每月收入的多少百分比? □ 無負債 □ 1~25% □ 25~50% □ 大於 50% | ||
6.未來五年收入情形 | □ 收入會增加很多 □ 收入會增加, 但幅度不大 □ 收入持平 □ 收入可能會減少或沒有收入 | |
7.可投資金額 | □ 3000 萬以上 □ 1000 萬~3000 萬以下 □ 300 萬~1000 萬以下 □ 100 萬~300 萬以下 □ 100 萬以下 | |
8.下列哪一項說明較正確? | □ 台幣一年期定存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股票型基金可能為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 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僅得為匯率 □ 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有提前解約、不保本、匯率、利率及信用等風險 | |
二、風險承擔意願 | ||
1. 您最喜歡哪種投資工具: □ 股票、期貨、選擇權 □ 基金 □ 債券 □ 銀行存款、定存 | ||
2. 一般而言, 投資天期較長, 投資人須承受的投資風險較高。 請問若投資具價格波動性的產品時,通常您可以接受的持有期間是多久? □ 1 年以下 □ 1-3 年 □ 4-5 年 □ 6-10 年 □ 10 年以上 | ||
3. 您的投資目標是? □ 保存本金 □ 賺取平穩的利息收入 □ 期望賺取利息之餘可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期望賺取最高的潛力回報及達到長期資本增值 | 4. 您的主要投資目的為何? □ 營運資金短期投資用途 □ 對應公司負債部位管理(如保單、存款) □ 長期資金投資運用 □ 公司主要營業項目/活動 □ 避險(如匯率) □ 其他 | |
5. 您的投資態度是? □ 不放過每個投資機會 □ 跟隨市場大趨勢 □ 細心分析及跟進每項投資決定 □ 只選擇如定期儲蓄等定息投資工具 | 6. 下面是五種虛擬投資組合在未來一年內可能產生最好與最壞的投資結果。假設您並不知道這些投資組合的標的物內容,單由投資報酬率來看,您會選擇哪一種投資組合? □ -1%~14% □ -4%~18% □ -6%~20% □ -10%~24% □ -25%~33% |
客戶屬性 | 建議商品風險等級 |
保守型 | RR1 |
穩健型 | RR1、RR2 |
均衡型 | RR1、RR2、RR3 |
成長型 | RR1、RR2、RR3、RR4 |
積極型 | RR1、RR2、RR3、RR4、RR5 |
風險等級 | 基金類型 | 投資區域 | 主要投資標的/產業 |
RR1 | 貨幣市場型 | - | - |
RR2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 洲、大中華、其他) | 投資等級之債券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 | 投資等級 | |
RR3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已開發市場)、公用事業、電訊、醫 療健康護理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 |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券、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 券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主要投資標的係動態調整為投資等級債券 或非投資等級債券(複合式債券基金) | ||
xx型(混合型) | - | - | |
金融資產證券化型 | - | 非投資等級 | |
RR4 | 股票型 | 全球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 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一般型、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 業、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 洲、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單一國家-臺灣) | ||
債券型(固定收益型)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 洲、大中華、其他) | 高收益債券(非投資等級之債券)、可轉換債 券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全球、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 | |
RR5 | 股票型 | 全球 | 黃金貴金屬 |
區域或單一國家(已開發) | 黃金貴金屬 |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洲、大中華、其他) | 一般型、公用事業、電訊、醫療健康護理、中小型、金融、倫理/社會責任投資、生物科技、一般科技、資訊科技、工業、能源、替代能源、天然資源、週期性消費品及服 務、非週期性消費品及服務、基礎產業、黃 金貴金屬、其他產業、未能分類 | ||
不動產證券化型 | 區域或單一國家(新興市場、亞 洲、大中華、其他) | - |
1.本人瞭解基金投資之風險並做適當之風險評估,基於個人財務規劃及理財目標仍依自己的判斷決定申購本基金並自行承擔風險。
2.本委託人茲聲明已經詳細閱讀了解及同意本「客戶投適性分析」所有全部內容,正本交付 貴公司存查,並已自行影印留存。 注意事項:若客戶投資適性分析表,所填資料與所附證明文件不符或勾選項目遺漏未勾選,則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得依所
附之證件建檔處理,並得再以電話與申請人進行確認。
委託人: (簽名及原留印鑑) 本人同意風險屬性為: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授權/聲明書(法人帳戶專用)
. 委任人(即授權人)茲授權受任人(即被授權人)為代理人,受任人得單獨/共同代理委任人於 貴公司以委任人名義與 貴公司訂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開戶契約」,並從事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辦理交割及其他往來事宜,在委任人合法終止本委任關係前,上開行為均由委任人負全責,絕無異議。委任人並聲明絕無提供帳戶供受任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之情事,如經 貴公司查證確有前揭情事或其他法規禁止之情形時,均由委任人自負法律責任, 貴公司並得為一切必要之處置,絕無異議。
受任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如有任何虛偽不 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就因受任人參與所生委任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清償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委任人及其受任人同意 貴公司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相關單位取得委任人及受任人之信用徵信資料。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授權/聲明書如上。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受任人 : (簽章) 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委託授權暨受任承諾 授權/聲明書(授權委託買賣專用)
委任人(即授權人)茲授權受任人(即被授權人)為代理人,受任人得單獨/共同代理委任人於貴公司以委任人名義從事外國有價證券買賣交易、辦理交割及其他往來事宜,在委任人合法終止本委任關係前,上開行為均由委任人負全責,絕無異議。委任人並聲明絕無提供帳戶供受任人或其他第三人使用之情事,如經 貴公司查證確有前揭情事或其他法規禁止之情形時,均由委任人自負法律責任, 貴公司並得為一切必要之處置,絕無異議。
受任人願意接受委任並承諾,因代理委任人處理上開委任事務,如有任何虛偽不實,受任人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就因受任人參與所生委任人對 貴公司所生之債務或侵權行為負連帶清償責任,受任人與委任人間如有任何爭執,概與 貴公司無涉。委任人及其受任人同意貴公司於符合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得向相關單位取得委任人及受任人之信 用徵信資料。為昭信守,特聯名出具委任授權暨受任承諾授權/聲明書如上。
此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任人: (簽章)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受任人 1.: (簽章)身分證字號或證照字號:
關 係: 受任人電話:
受任人通訊住址:
※請檢附受任人之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奉還)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法定代理人授權同意書(未成年人帳戶專用)
緣立書人等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依法得允許或代理委託人為意思表示或代受意思表示:
一、今立書人等均同意委託人與 貴公司開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且依 貴公司之規定簽訂受託契約相關文件,並得留存約定往來印鑑樣式、辦理具有交易功能之電子憑證等一切事宜,立書人倘不克前往時,併以本同意書授權另一立書人全權代理處理上開事宜。
二、立書人等同意任一立書人就前條所載委託業務,均有權代表全體立書人行使對委託人之法定代理權及相關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單獨代理委託人委託 貴公司買賣、申購、買回、轉換有價證券、辦理交割、辦理各項資料變更及其他有關之法律行為,其所生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立書人等均願無條件承認該代理行為之效力並依法負責。
三、立書人撤回或終止上開授權時,應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並以書面到達 貴公司之營業日生效,立書人為監護人時,倘有任何身分異動/變動時,亦同。
四、立書人承諾因上開授權行為所涉事項,如有任何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A223586150
立同意書人: (簽章) 立同意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R121246800 身分證字號:A222135799
與委託人關係:■父 □母 □監護人 與委託人關係:□父 ■母 □監護人
※請檢附立書人身分證影本(正本驗後奉還)及印鑑卡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徵信與額度審核表此表由國泰證券業務人員填寫
徵信完成日期: 年 月 日
客戶帳號: 客戶姓名:xxx | ● 本公司採款券圈存制度,下單時若未圈存款券,不得委託,款券圈存完成後,始可下單交易。 | |||||
業務員填寫 | 與客戶往來時間 | □新客戶 | □1 年以下 | □1 年以上 | ||
徵信方法 | □面談 | □電話訪問 | □家庭訪問 | □其他: | ||
業務員簡述客戶投資暨資產狀況 | 1.海外投資經驗: □有 □無 (勾無者,請填第 3 項) 2.欲投資何項海外金融商品及合適之範圍:□股票 □海外基金 □固定收益型商品 □其他 3.徵信說明 4.是否具美國指標: □否 □是,美國公民 □是,美國居民 (包含持有美國綠卡或通過居留測試(註 1)的暫時居民) □ 其他 註 1:「通過居留測試」係指符合以下條件: (A)當年度在美國境內停留≧31 天;且 (B)(當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去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3+前年在美國境內停留天數*1/6)≧183 天。 5.是否為集團員工: □是(檢附名片等證明,並填妥服務機構及電話,才可享員工手續優惠費率) □否 | |||||
開戶確認事項 | 壹、委託人(及被授權人)是否已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完成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或資力證明文件(□留存影本 □抄錄資料 □其他: ) | □是 □否 | ||||
貳、違約紀錄: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票據交換所”查詢客戶是否有開戶異常或違約交易之情形,或客戶是否有票據異常等信用紀錄(註:若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或中華徵信系統”查詢有異常,應具體說明評估客戶單日買賣最高額度之標準) | □無異常 □異常 | |||||
核准人員(業務單位主管)簽章: | 徵信(業務人員)簽章: | |||||
聯徵資料黏貼處 |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帳 號: | |
戶 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 效 | |
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 管: |
帳 號: | |
戶 名: | |
右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 效 | |
啟用日期: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 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帳 號: | ||
戶 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啟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帳 號: | ||
戶 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啟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國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印鑑卡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委託人 □受任人
帳 號: | ||
戶 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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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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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啟用日期: | ||
註銷日期: | ||
經辦: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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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 名: | ||
右 列印鑑共 式憑 式有效 | 印鑑式樣 | 簽名式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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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 主管: |
基本資料變更申請登記欄
變更項目 | 申請日期 | 變更後資料 | 經辦 | 主管核准 |
十四版 20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