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如选择开通此项功能,在支持中国银联 IC 卡受理的特约商户进行 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 。乙方可通过甲方移动客户端、微信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华夏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在您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自愿遵守《华夏银行信用卡章程》的基础上,华夏银行信用卡(下称“信用卡”)申请人(下称“乙方”,含主卡和附属卡申请人,下同)就信用卡的申请和使用的相关事宜,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华夏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如下合约:
第一条 申请
1.乙方承诺,申请办理华夏银行信用卡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相关资料真实、合法、准确、有效,资信状况良好。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申请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发卡种类和信用额度。如乙方申请材料中包含他人信息、图像或其他权益,乙方保证已取得他人合法授权。
2.根据乙方的申请,甲方可为主卡持卡人指定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以申请调整、停止或注销附属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主卡持卡人对在甲方办理的所有信用卡(主卡及附属卡)项下的全部债务(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附属卡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按信用卡申请时的样式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乙方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激活卡片,卡片激活后方可享受信用额度并正常用卡。
2.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有网络支付功能,网络支付包括网关支付、协议支付、手机支付、快捷支付、银联在线支付、认证支付等支付类型。乙方可与甲方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另行签署网络支付协议,开通网络支付功能。为确保乙方账户交易安全,
在开通特定渠道的网络支付功能及后续交易过程中,甲方须校验乙方提供的信用卡卡号、用户个人识别号码、信用卡安全码、信用卡有效期、手机号码、动态验证码和证件信息等全部或部分交易要素。具体的身份识别方式、交易验证方式、交易规则等,以相应的网络支付协议约定为准。
3.华夏银行信用卡可在甲方、相应银行卡组织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等受理点或其他渠道使用。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具备境外交易支付功能,乙方如无境外交易需求,可通过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方式及时关闭。乙方在境内外的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特约商户及银行卡组织等的相关规定。甲方与未获准在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境外银行卡组织合作发行的仅具有该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外币卡,可在境外实体特约商户和境外网络特约商户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使用华夏银行信用卡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华夏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协议和交易规则。
4.甲方发行的带有“闪付”或“QuickPass”标识的银联 IC 卡具备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如选择开通此项功能,在支持中国银联 IC 卡受理的特约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及以下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移动客户端、微信或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开通或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5.如乙方接受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授权,执行第三方向乙方华夏银行信用卡账户发起的扣款指令,不经交易逐笔验证直接完成账户资金扣划至第三方收款人账户的服务。
6.乙方所持有的华夏银行信用卡均按甲方定义归入相应的信用卡账户,同一账户下的信用卡共享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甲方对乙方名下的信用卡账户的多个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设定总授信额度上限。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按照乙方的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等调整乙方信用额度,并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账单、网站公告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提供不实信息、变更联系方式未通知甲方等情况除外)。如乙方认为甲方核定的额度过高或超过乙方承受能力,应在额度调整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协商调低或恢复信用额度(最终以甲方评估结果为准),乙方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利息、费用、违约金等应承担清偿责任。
7.自甲方发卡之日起,乙方超过 6 个月未激活卡片的,甲方有权降低或撤销乙
方信用额度;乙方信用卡自激活起,无交易时间超过 6 个月的,甲方有权降低乙方信
用额度或限制用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并在额度调整前 3 个工作日以邮件、短信
或其他方式将相关信息告知乙方;对连续 18 个月未发生交易的信用卡,甲方在履行告知义务后有权销卡。因其他情况甲方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的,应按约定方式通知乙方。
8.卡片损坏、遗失、或遭他人占有后,乙方应及时通过拨打甲方客户服务热线等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挂失手续经甲方确认后即时生效。挂失生效后,乙方对信用卡所发生的资金损失不再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乙方拒绝配合有关挂失的调查或者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乙方利用或者与特约商户等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共同欺诈活动的。乙方卡片挂失、损坏等,如需继续使用,可向甲方申请办理换卡、补卡等手续,由此产生的挂失手续费、信函快递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不受理电子现金账户内余额挂失。
9.主卡持卡人申请销户时应将账户内所有主附卡片注销一并办理销户,如仅注销附属卡,不影响主卡使用,账户内其他卡片不作变动。甲方在受理账户销户申请 30个自然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办理销户时,乙方对甲方未偿还的债务(含销户申请至正式销户间发生的欠款)视同全部到期,一并偿还,在销户申请时乙方电子现金余额应为零。
10.乙方不得以与特约商户或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相关本金及息费等。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否则甲方有权采取相关措施,包括管控账户、冻结积分、调查核实相关交易、要求返还其不当所得等。
11.乙方同意甲方为其交易累计积分或向乙方提供增值服务。甲方保留变更积分规则、积分明细保存时间、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设置积分有效期、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等权利。甲方行使上述权利时将通过网站等渠道进行公告。
12.乙方应采取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华夏银行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防止信息丢失或泄露,并不得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因信用卡、密码以及验证要素保管或使用不当,以及出租、出售或转借信用卡产生的后果或损失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13. 乙方应履行配合甲方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含受益所有人尽职调查)的义务。在办理信用卡业务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甲方怀疑乙方及其交易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的,或对先前获得的乙方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的,乙方应当配合甲方开展身份识别、业务关系和交易尽职调查,提供身份资料、业务情况及资金来源等信息。自乙方信用卡申请时至所有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乙方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发生变更、过期、或有效期发生变更的,乙方应立即联系甲方办理更新手续。乙方未联
系甲方办理更新手续的,甲方在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后,有权对乙方信用卡账户采取限制交易及积分使用、限制分期业务办理等风险管控措施。
14.乙方不得将信用卡资金用作任何违法用途,不得用于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不得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和国家发布的制裁、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批发进货、房地产、股票、期货、股权投资等非个人日常消费用途,虚假交易以及其他可能危害甲方债权或加重甲方债权风险的交易;不得出租、转借、让与或以其它方式由他人占有或使用信用卡。如乙方存在上述行为,甲方有权采取限制交易直至终止业务关系等风险管控措施。
15.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风险管理需要,对乙方
在特定机具设备、特约商户或柜面等渠道的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等交易设定限制、限额或止付等风险管理措施。
16.乙方如出现信用卡逾期或任何对第三方的债务违约;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财产被没收、征用、查封、冻结等可能影响甲方债权实现的情形及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还款能力的情形均视为乙方还款能力降低。若乙方发生上述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下列任何一项、几项或全部措施予以债权救济:
(1)在欠款发生逾期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方式对乙方进行催收告知,并对过程进行录音,同时保存相关记录;
(2)甲方有权降低乙方卡片信用额度、告知信用卡欠款提前到期、提前对乙方款项进行催收、止付卡片等(电子现金账户除外);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名下所有信用卡全部或部分未清偿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等;
(3)有权解除与乙方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授权有关单位收回信用卡。卡片被收回后,乙方仍应承担全部未偿信用卡债务,包含全部未偿本金、利息及费用;
(4)在欠款发生逾期或存在其他违法违约情形,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信用卡欠款或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乙方同意甲方从乙方定期账户划转相应资金至乙方活期账户,并同意放弃划转资金所产生的孳息;
(5)甲方有权依法转让、处置对乙方享有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并可通过公告、短信息、信函、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乙方债权转让及处置事宜。
第三条 电子现金账户
如乙方所申领的信用卡带有电子现金账户功能,请遵照以下条款使用:
1.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最高不超过中国银联规定的最高限额,账户余额不计付利息,且不挂失。
2.乙方从本人 IC 信用卡账户中转至电子现金账户的资金从圈存日起计入信用卡账户消费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当期账单中,享受免息还款期。
3.电子现金账户脱机消费交易不需要输入交易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所为,乙方应承担因信用卡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遭他人占有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乙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除非甲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过错。
4.甲方不提供电子现金账户的对账单服务,乙方可通过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登录甲方网上银行等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明细。
5.乙方在注销 IC 信用卡时,通过甲方网点,将乙方电子现金账户中资金通过圈提交易转至乙方本人 IC 信用卡账户之中。
第四条 利息及费用
1.甲方对乙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并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 0.7 倍;对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 18.25%,下限为 12.775%;计算公式:年化利率=日利率*365(该年化利率采用单利计算方法,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
乙方名下信用卡账户的透支利率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信用、交易、资质等因素调整乙方的透支利率,并提前告知乙方。
2.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用卡交易、利息、费用等资金记入信用卡账户,对乙方的非预借现金交易,从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五十一天。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欠款,无须支付非预借现金交易的透支利息。如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不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所有交易将自记账日起,按月计收复利,已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计收自记账日起至下一期账单日/该部分款项实际还款日(取两日期较早者)期间的利息。
3.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预借现金每卡每日限额以监管规定、甲方相关公告或其他协议约定为准。现金提取,是指乙方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将信用卡资金划转到乙方银行结算账户或符合条件的对公账户。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4.乙方于到期还款日前偿还金额未达到最低还款额的,应按不足最低还款额部分的 5%支付违约金。每期最低还款额为以下部分金额之总和:对账单中未偿还的消费金额的 5%(首月账单为 10%,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有的利息及各类费用;
所有已入账未偿还的分期付款、预借现金金额;所有超过信用额度使用款项;上期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金额。同时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综合表现调整乙方名下信用卡最低还款额比例,最低还款金额以当期账单显示金额为准。
5.溢缴款不计付存款利息,乙方信用卡账户内的溢缴款余额不得超过 5 万美元
(含等值人民币),甲方有权调整或取消该溢缴款限额。乙方可在甲方联网的各类自助机具或甲方网点柜台提取,并承担溢缴款返还手续费。溢缴款返还手续费的币种与溢缴款本金币种一致。
6.乙方向甲方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甲方分期业务相关规则,乙方需根据交易金额及分期还款期数缴纳手续费,分期付款入账金额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甲方可根据乙方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含本金、费用等)一次性记入乙方名下的信用卡账户,乙方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乙方在提前结清分期欠款情形下,须向甲方缴纳提前还款违约金。
7.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申请表所载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双方约定的费率和透支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挂失费、违约金、取现/转账手续费、年费等。相关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详见
《华夏银行产品和服务销售价目名录》。
第五条 对账及还款
1.甲方依照与乙方约定的方式,于每月指定的日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不含电子现金账户交易情况)。但以下情况除外:当月没有任何交易并且账户没有欠款;甲方已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交易记录;双方另有约定等。
2.如乙方在账单日后 15 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对账单,乙方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等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 45 日内向甲方确认查询,并按甲方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如乙方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
视同其已认可全部交易。甲方对于境内交易查询将在 30 日内给予答复,对于境外交
易 45 日内给予答复。如签账单真实、有效,乙方须支付调阅签账单手续费。在有异议的交易结果确认前,乙方仍应及时还款,以避免对乙方信用记录产生不良影响。
3.乙方可自愿选择主动或自动两种还款方式。可根据账单中的要求按时将所欠款项归还至相应的账户;还可与甲方约定,委托甲方在约定的日期,从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指定借记卡账户中扣收应还款项,乙方应确保在还款账户中有足额资金用于清偿信用卡欠款,如由于乙方借记卡存款不足而导致自动扣款失败、未足额还款或各账户还款顺序不同而产生的相关利息、费用等由乙方承担。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乙方偿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到期应还款项时,还款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乙方欠款逾期 1-90 天(含)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
消费透支款等;乙方欠款逾期 91 天以上的,在同期欠款中,同一账户还款顺序为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费用、利息。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监管政策视情况变更利息、费用、预借现金本金、消费透支款等还款顺序。
4.乙方个人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可以现金或从个人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个人卡外币账户的资金乙方可以通过合法持有的外币现钞的方式在柜面存入或按国家规定的其他购汇方式偿还。以人民币购汇归还外币欠款的,购汇额必须直接用于偿还外币透支款,购汇汇率按照甲方当天公布的“现汇现钞卖出价”执行(如遇节假日则按照前一工作日);但如乙方所进行的交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则甲方
不为乙方办理购汇手续。乙方通过国际银行卡组织清算网络进行的交易,当地货币与指定清算货币的清算汇率和费用执行依照国际银行卡组织及甲方的相关规定办理,乙方同意承担因上述情形可能产生的所有汇兑风险、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 华夏银行(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特别条款
以下条款仅适用于华夏银行(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未尽事宜,按照本合约其他条款执行。
1.华夏银行(预算单位)公务信用卡(个人卡)是指甲方核发的,主要用于乙方日常公务支出和个人生活消费目的的信用卡。
2.根据乙方的发卡申请,甲方有权向符合发卡条件的乙方核发信用卡,乙方对本合约内所有信用卡项下的全部债务(交易本金、费用、利息等)承担完全清偿责任。乙方不得以与其工作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甲方款项。
3.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在单位的要求,调整乙方卡片信用额度以及冻结、注销乙方卡片。如乙方需要调整信用额度,需事先取得所在单位同意。
第七条 其他
1.甲方可采用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信函、电话银行、客户服务电话、短信息及移动客户端信息推送(包括微信等其他实时通讯方式)等任一方式履行通知义务。如通知以短信息、移动客户端信息推送或电子邮件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发送之时视为被乙方收到;如通知以邮寄送达,则所有通知将在寄出之日后第三日视为被乙方收到。乙方在甲方预留的信息有所变更时,须及时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或通过其他甲方认可的渠道通知甲方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因乙方变更信息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同意将在甲方预留的账单地址作为诉讼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上述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诉状、证据材料、各类通知书、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因乙方提供或者变更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乙方及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法律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以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上述送达约定适用于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纠纷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诉讼以及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包括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和督促程序。
3.甲方通过客户服务热线为乙方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信息处理等信用卡服务,华夏银行信用卡客户服务热线为:000-00-00000。
4.本合约、章程、价目名录、申请材料、重要提示、个人信息授权书以及其他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构成甲乙双方间完整的协议,乙方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当提前阅读并承诺遵守。甲方有权对本合约、信用卡章程、个人信息授权书、信用卡利率、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变更;如有变更,甲方会将变更内容在甲方的营业场所、网站主页、移动客户端或网银等互联网自助渠道进行公示,并提前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移动客户端、电子邮件、账单、信函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将相关变化条款或查询方式告知乙方。如乙方不接受该等变更,乙方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如乙方未能在生效日期前办理销户,则视为乙方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发布的,在乙方用卡期间持续有效的公告、修订的领用合约、章程、个人信息授权书均同样适用于双方,如公告内容与本合约及其他业务规定不一致的,以最新公布及告知内容为准。
5.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法律。任何一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相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金融行业惯例办理。
6.如甲乙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向金融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包括甲方分支机构)所在地或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乙双方知晓并同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审终审。
7.本合约自乙方申请办卡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清偿全部甲方信用卡债务并办理完毕销户手续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