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资产转让合同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将其持有的位于xxxxxxx0000x宿迁国际饭店院内3号楼、裙楼及废旧设施设备等资产通过宿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整体进行公开挂牌转让,乙方参加公开挂牌并最终受让该资产,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资产概述
甲方自愿将其持有的部分资产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资产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根据国家及相关法律规定,取得甲方持有位于xxxxxxx0000x宿迁国际饭店院内3号楼、裙楼及废旧设施设备等资产(详细情况参见可移交资产转让清单,标的现状以实际情况为准)。
第二条 甲方声明
1.甲方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已取得标的资产产权且已履行了必需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2.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全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3.甲方保证转让的资产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第三条 乙方声明
1.乙方接受甲方在交易中心公开征集资产转让意向受让方时公告所要求的所有条件。同时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全部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签订本协议前,乙方已对该转让资产做过充分的前期尽调工作,承诺接受该转让资产的所有现状。
3.乙方愿意以本协议约定的受让价格,受让甲方转让的资产,在受让本协议项下资产时已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或必要的授权。
4.乙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受让公司资产等的相关约定,确认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满足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受让公司资产等的相关约定,乙方在受让标的资产后不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5.乙方已对上述转让标的也进行了充分的考察,充分了解并接受标的信息发布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已完全了解标的现状、法律状态、存在的瑕疵和其他相关情况,且已认真考虑了标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乙方在资产交易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及标的资产的商业信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进行披露。
7.乙方成功成为受让方后,必须自行负责有关标的物的拆除、搬运及垃圾清理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标的物的拆除、分类、拆解、搬运、运输及垃圾清理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资产转让价格
1.根据宿迁公兴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宿公评报字[2021]078号) 对标的资产进行的评估,并经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备案,截至评估基准日2021年6月30日,标的资产以评估价格为上述资产转让底价,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捌仟xx陆拾元整,人民币小写298560.00元。
2.根据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甲方通过交易中心以公开挂牌转让的形式转让标的资产,乙方通过挂牌后以人民币 万元(大写: )的价格受让了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资产。
3.关于交易保证金
乙方在报名时已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甲乙双方同意并由xx授权给交易中心,将上述交易保证金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甲方指定账号,转抵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转让价款。
第五条 资产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1.签订合同前,乙方应将履约(安全)保证金(人民币)¥100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履约(安全)保证金于拆除完工、未发生财产和人身安全事故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于 年 月 日前)内将全部成交价款扣除已缴纳交易保证金后的尾款(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一次性划入交易中心的指定交易结算账户。
3.甲乙双方若完成资产移交手续,甲方可凭移交后的资产移交证明,书面提示交易中心将转让价款和交易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4.甲乙双方如因故无法按约履行合同,须双方在达成书面一致后,共同书面委托交易中心划转其结算账户内的保证金及资产转让价款。
5.甲方指定付款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行:宿迁市工商银行宿迁分行营业部
名称: 宿迁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账号:1116 0200 1930 0324 223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需配合乙方办理相关资产转移或注销手续。除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第七条 相关资产转让手续的办理及费用承担
1.乙方缴清全部价款后,交易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交易凭证。甲乙双方根据开具的交易凭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书面确认移交清单,乙方不得拒绝书面确认移交清单,否则乙方承担本合同无法履约或无法充分履约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本合同有关违约责任执行。
2.双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承担(甲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自标的物交付日起,与标的有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资产移交及风险转移
1.甲方保证所转让的标的物权没有争议,不存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法定情形,不存在第三人对标的物权属主张合法权利的情形。如果因为甲方对所转让的标的物不享有所有权的原因,发生任何对于标的物权属提出的异议、主张、诉讼等一切形式的要求,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与经济责任(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2.资产移交前,标的物的风险由甲方承担。资产移交后,标的物的风险随之转移,移交后标的物如果发生损毁、短缺、灭失等自然或者第三人损害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自身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施工人员相应的上岗证及安全作业资格证书;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具有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建筑工程专业)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乙方人员在整个施工拆除过程中必须实施全程安全管理。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自负,甲方和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在收到开工通知书后的25天内完成设备、建(构)筑物的拆卸、拆除工作并清运离现场,每延迟清场一天,支付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拆除队伍进场开展拆除工作期间,不得干扰甲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遇甲方重要会议活动而推迟工期,甲方根据相关要求补齐差时;若因乙方或乙方委托的拆除队伍之拆除工作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按甲方实际损失扣除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实际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剩余可赔偿部分的,乙方向甲方另行赔偿。
6.因甲方工作需要,裙楼拆除工作延期至 年 月 日,工期: 天。裙楼拆除时应尽量保持主楼完整,如因拆除工作导致主楼受损而产生的经济、法律责任,乙方自行承担并作相应赔偿。
7.拆除工作完成且双方无异议,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拆除进度实际情况全额或部分向乙方退还履约保证金。
8.甲乙双方完成标的移交的同时,由于乙方对标的进行拆除作业而新产生的按相关法规规范归属于一般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固废及建筑垃圾等废物,以及甲方现场划定的属于本标的范围的甲方存量废旧设备及废物,由乙方负责进行清理、处置,并自行承担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责任。
第九条 违约责任条款
1.甲方需保证转让的房屋及土地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及任何纠纷,更不得将上述房屋及土地转让于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付款,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需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履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各项工期,甲方有权对乙方的逾期工期天数应付款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按需支付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履约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如果乙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亦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归甲方所有,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相关权利义务的承继
1.本协议签署后,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其在本协议中所作出的各项声明、保证与承诺,并保证本协议双方不会由于一方违反其声明、保证与承诺的行为而遭受任何损失。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的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无法充分履行而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对守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乙方按甲方要求支付转让价款及相关费用后,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资产的移交工作。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中所列明之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订立时不能遇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等;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政策变化等;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三方面。
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遇到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协议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2日内,向协议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
4.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时,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时间持续期间应予终止。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本合同双方发出的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均应以本合同所载的单位地址为准。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直接送交的,以对方签收视为送达,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收。如果送达日为非工作日,任何通知应视为在下一个工作日生效。一方联系地址或联系人在本合同中已有明确。发生变化的,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照原联系地址合同联系人发出的通知视为有效送达。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必须经本协议双方作成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2.转让标的以实际情况为准,不排除转让标的有甲方未知事项及瑕疵的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乙方自愿按照转让标的的实际状况接受移交且自行承担相关风险,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生效条款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交易中心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签订地址:
签订时间:
第 9 页 共 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