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建筑工程专业责任赔偿保险保险单
x保险单的承保以索赔提出和报告为基础。请仔细阅读整份保险单!
这是一份以索赔提出和报告为基础的保险单。索赔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提出,并在保险期限间内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报告,除非适用延长的索赔报告期限。索赔费用的支付将减少本保险单的赔偿责任限额。
专业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您或您对其负有法律责任的实体在保单明细表第五项中所载明的追溯日期之后以及在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地域范围内,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的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而导致的所有索赔。
一般除外责任
x保单提供的赔偿不适用于或不包括:
1. 在保险期限外发生之索赔的责任;
2. 在本保单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知晓的任何索赔,或者可合理预期将导致该等索赔的任何情形;
3. 未按照本保单的索赔通知条件在保险期限内及时告知的任何索赔,或者在本保单过期或终止后超过三十(30)天告知的任何索赔;
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对任何一次发生的事件或由最初一次发生的事件所导致的所有一系列事件应承担向任何索赔人或多个索赔人支付的最高金额不应超出赔偿责任限额;
4. 由于您所实施或在您的授意下所实施任何不诚实、欺诈、犯罪、故意或恶意的行为、错误或失职,或者明知不当的行为,或故意违反任何法令、规定、条例或行政申诉、任何政府机构的通知或指示而导致的索赔,但该除外责任不适用于没有实施、参与或不知晓任何上述行为的被保险人;
5. 任何被保险人向任何其他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索赔;
6. 在地域范围以外的地方实施或者原本应在地域范围以外的地方履行的任何工作;
7. 在地域范围以外的地方提出的任何索赔;
8. 由于以下任何个人或企业或其分包商或受让人所提出索赔导致的任何责任:
8.1 完全或部分拥有、经营或管理被保险人的个人或企业;
8.2 被保险人在其中的所有权权益超过 20%的个人或企业;或
8.3 由被保险人控制、经营或管理的个人或企业,
除非该等索赔是由独立的第三方对任何个人或企业提起诉讼而导致的。
9. 由于被保险人实际或声称的不当解雇或歧视任何过去或现在的雇员、高级管理人员或应聘者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10. 根据任何员工补偿、失业补偿、雇主责任、残疾福利法或任何其他类似法律,被保险人或其保险人可能要承担的任何义务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11. 由被保险人在其中为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成员或雇员并且未在保单明细表中被指定为被保险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任何行为导致的责任;
12. 由建议、要求、获取或维持任何形式的保险、保证或契约或者未能如此行事而导致的任何责任;
13. 根据一份协议中任何明确的担保、保证、赔偿、放弃或明确同意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
13.1 即使没有该等担保、保证、赔偿、放弃或同意,被保险人也要承担责任;或
13.2 由附带担保或谨慎责任协议导致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将不会赔偿由以下事项导致的任何责任:
13.2.1 任何目的适用性保证;
13.2.2 被保险人最初与之订约的一方被给予更大金额或更持久的给付;
13.2.3 任何明确的保证、约定违约金或算定的损害赔偿;
13.2.4 在最初的两次转让后,向任何买方或承租人转让担保或协议;
13.2.5 被保险人同意行使大于在被保险人的行业中正常预期的注意标准。
14. 由于协议支付或被发现有责任支付已清算的或已查明的损害赔偿而导致的任何责任。在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赔偿责任仅限于即使没有这种合约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部分。
15. 被保险人根据任何合同或协议所承担的他人的任何责任,除非该等损害赔偿责任源自于在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中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或被保险人的分包商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
16. 承担由任何法院、仲裁庭或审判官判处的罚金、违约金、惩罚性损害赔偿的任何责任;
17. 由项目特定保险单承保之任何项目导致的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发现被保险人的责任超出根据此项目特定保险可获得的赔偿责任限额,而本保单批单有明确包括超额保险的,则此除外责任并不适用;
18. 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所设计的、要求安装任何产品或材料的合同导致的责任;
19. 修复、修补或复原被保险人所履行的任何工作或是被保险人在施工、架设、建造、安装、组装或制造过程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成本,包括与之相关而提供的材料、部件或设备;
20. 由于在更新协议日期之前发生了违反被保险人的任命而更新协议所导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而如果被保险人为了签署该任命的雇主及/或任命人的利益履行了这些职责和义务,雇主及/或任命人原本不会遭受该等损失或责任;
21. 直接或间接因为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状态(无论是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造成或发展成暴动的民众骚乱、暴乱、罢工、停工、起义、军权或篡夺权力、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的人实施的恐怖主义行动而造成的任何后果;
22. 直接或间接与污染有关、因污染导致或以任何方式涉及污染的责任,除非是由提供专业服务中实际或声称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而导致。
23. 在以下条件下的任何受伤、生病、疾病、死亡或损毁:
23.1 被保险人也是由核能保险协会(Nuclear Energy Insurance Association)、原子能责任险联合承保商协会( Mutual Atomic Energy Liability Underwriters)或加拿大核能保险协会(Nuclear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anada)签发之核能责任险保单下的被保险人,并且将得到任何该等保单的承保,除非在其责任限额用尽后保单终止。
23.2 由核材料的危险属性导致以及就此(1)任何人或组织被要求依照
《1955 年原子能法案》或对其进行修订的任何法律维持财务保障,或(2)被保险人有权,或者在本保单未被签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会有权,根据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与任何人或组织达成的任何协议从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处获得赔偿。
23.3 根据医疗保险或任何有关直接医疗或手术补助的补充给付规定而承担任何人或组织经营核设施中因核材料的危险属性导致的人身伤害、生病、疾病或死亡而产生的费用的任何责任。
23.4 在以下条件下,对于由核材料的危险属性导致的受伤、生病、疾病、死亡或损毁的任何责任保险:
23.4.1 核材料:
i) 位于被保险人拥有的或者代表被保险人经营的核设施内;或
ii) 已从该设施排放或排出;
23.4.2 核材料包含在任何时候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占有、处理、使用、加工、储存、运输或处置的已用过燃料或废料中;或
23.4.3 由被保险人提供有关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使用任何核设施的服务、材料、部件或设备所导致的受伤、生病、疾病、死亡或损毁,但是,如果该核设施位于美国境内、其领地或属地或是位于加拿大境内,则本 23.4.3 条的除外责任仅适用于在该核设施内的受伤或财产损毁。
24. 由被保险人无偿付能力导致的任何责任;
25. a) 对任何人遭受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或生病承担的任何责任,及/或
b) 对财产损失或损害承担的任何责任
而上述情况与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已经或正在履行、承担或提供的专业服务无关。
但前提是,如果除专业服务外被保险人对施工不承担责任,则本条除外责任应被视为已删除且无效,而后第 22 项除外责任将代替适用。
26. 对任何人因以下事项以及在以下过程中遭受的死亡、人身伤害、疾病或生病承担的任何责任。
a) 根据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服务或实习合同而受雇于被保险人,
b) 参加合同的履行,主要目的是提供劳动或服务,而这仅仅是为了履行服务合同所规定的应正常履行的工作。
27. 被保险人自身利益的任何要素,可被包括在用于纠正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所履行工作中的任何缺陷的成本内。
28. 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基于、可归因于或以任何方式有关于对任何实际或声称的剽窃、使用、盗用、侵犯或违反任何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版权、
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电脑程序、客户信息或任何其他知识产权而提出之索赔的任何索赔。
条件条款
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1. 自动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如果本保单终止或保险人没有续保,被保险人应有权在本保单终止日或未续保日后三十(30)天内报告那些在终止或未续保日之前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及/或情况,前提是保单被终止或未续保不是由于以下任何一个或多个原因:
1) 未缴保费;
2) 未支付免赔额;
3) 违反本保单的条款或条件;
4) 欺诈;或
5) 不实xx。
保险人不可以取消自动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对于自动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无需支付额外的保费。
2. 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
如果保险人解除本保单或拒绝续保本保单,被保险人有权利选择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报告索赔及/或事件,前提是本保单未续保或被其他保单替换或是保险人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单的原因不是上述条件条款 1“自动延长索赔报告期限”中第 1)项至第 5)项提及的保单被终止或未续保原因之一。
被保险人必须为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支付额外保费,对于 12 个月的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应支付 100%的年度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购买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则保险人应批注保单。
被保险人必须以书面通知形式行使购买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权利,保险人必须在本保单解除或终止后不迟于三十(30)天内收到通知。
被保险人的通知必须说明所需的合计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并附上针对该期限的保费。
如果在本保单解除或终止后三十(30)天内保险人未收到此类通知及/或保费,则被保险人应丧失购买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的权利。
在任何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开始后,如果被保险人在该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则将丧失获得保费返还的权利。
购买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不应减少或增加本保单下的赔偿责任限额。
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只赋予被保险人一个更进一步的期限,报告于保单期限到期或提前终止日期之前、在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责任而导致的索赔及/或事件或索赔费用。
保险人不会赔偿在保险期限到期日或提前终止日期之后发生的任何索赔,即使它们是在可选延长索赔报告期限内发生。
赔偿责任限额
索赔费用包括在赔偿责任限额内。
1. 各保险期限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除非本保单另有规定,否则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所有索赔和索赔费用、以及经保险人同意的有关第
15 项减轻损失的任何数额的责任,均不得超过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各保险期限的累计赔偿责任限额。
2. 免赔额
对于每笔索赔,被保险人应承担保单明细表所载明的免赔额。
对于每笔索赔被保险人应承担的总免赔额不得超过声明所载明的免赔额数额。
保险人可能会不时对免赔额范围内的索赔及索赔费用先行赔付。由保险人先行赔付的、在免赔额范围内任何金额,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书面要求后三十(30)天内偿还给保险人。
3. 多个被保险人、索赔人及多笔索赔
如果一个以上的被保险人就相同的专业服务导致的责任提出索赔,在本保单下的赔偿责任限额不得因此增加,提出多笔索赔也不得增加赔偿责任限额。
由单个或一系列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而导致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索赔应被视为一个索赔进行处理,并且应适用一个赔偿责任限额和一个免赔额。
所有此类索赔应被视为在最早提出索赔(如果有一个以上的索赔)的日期首先提出。
4. 索赔事件的通知
被保险人应就任何可能或已经引起索赔或预知会引起索赔的事件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发出通知。
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以下一项或多项事件之日,将被视为首次向保险人发出任何索赔通知的时间:
a) 可能会引起索赔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
b) 该等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已经导致或可能导致的损害;或
c) 被保险人意识到该等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会引起索赔的事件。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报告的任何事件进行调查。由保险人在索赔提出前对此类事件进行调查而产生的费用将不会被视为索赔费用,调查费用也不会影响赔偿责任限额。
5. 索赔规定
5.1 索赔通知
如果存在索赔或合理的被保险人预计可能产生索赔的任何事件,则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发出通知,告知其所知的所有信息以及使保险人能够确定以下事项的可合理获得的信息:
a) 涉及的个人;
b) 引起索赔的时间、地点及事件;
c) 任何受害方的姓名及地址;
d) 任何证人的姓名及地址。
被保险人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最早知道引起索赔的事件或索赔本身之日,应被视为被保险人最早知道该索赔或事件的时间。
所有索赔及/或引起索赔的事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报告。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
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5.2 索赔费用
在未得到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承担任何费用、收费或相关的索赔费用。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作出同意。
5.3 索赔的控制
5.3.1 除自行承担费用及风险外,被保险人不得:
a) 在未得到保险人书面特别指示的情况下,对任何索赔采取任何折中解决或处理措施或承认责任;
b) 向对其提出索赔的任何人提供任何信息或帮助,但如果保险人希望如此,则对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可能承担责任的任何索赔,应当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执行和控制所有诉讼程序(包括仲裁或审判),并且可以为了保险人的利益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执行任何要求承担费用或其他方面的命令,或对任何第三方提出赔偿或损害索赔或抗辩任何赔偿或损害索赔,或出于与本保单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5.3.2 被保险人不得做任何有损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权利的事情。
5.3.3 保险人应有权指定律师进行调查、抗辩或处理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在没有被保险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不得承认、处理或折中解决任何索赔。被保险人不得做任何有损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权利的事情,被保险人也不得在没有保险人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承认、处理或折中解决任何索赔。
5.3.4 如果被保险人拒绝同意保险人建议的涉及被保险人赔偿责任限额任何部分的处理或折中解决,而选择对索赔、诉讼、通知或诉讼程序进行辩护,则保险人的责任不应超出在保险人建议被保险人对索赔进行处理和折中解决之日应支付的有关赔偿金及索赔费用的数额。
5.3.5 被保险人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协助和配合保险人对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所有索赔进行的调查、处理及抗辩。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授权提供所有的记录及任何其他信息,获取并提供证据,参加庭审及审判并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就任何索赔获取任何证人并得到其合作。
5.3.6 如果被保险人依法有权选择独立的律师为索赔进行辩护,并且被保险人选择了该等律师,则保险人需向该等律师支付的所有索赔费用应限于保险人在索赔发生或为索赔进行辩护的司法辖区内类似索赔辩护中正常应向律师支付的费用。
5.3.7 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指定在法律经验方面具有特定最低资质的律师,并要求该律师具有错误或失职保险或专业责任险方面的法律经验。在指定该律师后,被保险人将授权并指示其律师在保险人提出要求后向保险人提供有关索赔的任何信息。
5.3.8 保险人可随时通过签署一份必要的同意书放弃选择独立律师的权利。
6. 向我们提起的诉讼
保险人不会赔偿任何索赔,除非:
a) 被保险人已完全遵守本保单的所有条款及条件;
b) 法院、仲裁委员会或审判者最终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及额度,或是在收到保险人对处理和折中解决的同意后,被保险人与另一方或他们的律师所签订的书面协议最终确定保险人的责任及额度。
任何个人、实体或组织在本保单下均无权加入保险人一方,就针对保险人的任何诉讼或索赔来确定保险人的责任,被保险人或其法律代表亦无权代表保险人进行答辩。
7. 转让
未经保险人的明确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本保单或其中的任何权益。
8. 审计和检查
如果被保险人的账簿、档案记录、资料和业务运作与任何索赔或导致索赔的事件有关,自对被保险人进行合理通知后的任何时间起,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账簿、档案记录、资料和业务运作进行审计或检查,并有权复印相关材料。
9. 解除,不续保或续保
9.1 解除
被保险人可以通向保险人发出通知来解除本保险单,并载明解除保单的日期。如果没有给出日期,则保单将在收到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
如果本保单的生效时间不足六十(60)天,并且不是对保险人先前签发之保单的续保,则保险人可以解除本保单。保险人可出于以下原因随时解除本保单:
a) 未支付保费或免赔额;
b) 欺诈;
c) 影响保单的重大不实xx;或
d) 违反保单中的任何条款和条件。
保险人若要解除保单,必须在解除保单前至少十五(15)天通过一级挂号邮寄或递送至被保险人最后告知的地址方式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在适用的情况下注明原因)。
若该通知是使用挂号邮寄的方式,挂号邮寄一经发出,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已收到该通知,挂号邮寄的收据将被视为被保险人收到该通知的凭证。
在保险人解除保单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有权获得保险人按比例计算的部分保费返还。若被保险人解除保单,则保险人应按惯常的短期费率计算应收的保费,剩余部分的保费返还被保险人。
9.2 不续保
x保险人决定不续保本保单,需要在保单年度期满前至少六十(60 天)前通过一级挂号邮寄或递送给被保险人的方式通知被保险人,除非:
a) 保险人已声明会续保保单;
b) 不续保的原因是未支付保费或免赔额或被保险人未遵守保单中的条款和条件;
c) 被保险人未能按保险人的要求预付续保所需的保费;或
d) 被保险人已从另外的保险人处获得了替代保险。
不续保的书面通知应通过一级挂号邮寄或由保险人递送给被保险人最后告知的地址。就本保单而言,挂号邮寄一经发出,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已收到该通知,挂号邮件的收据将被视为被保险人收到该通知的凭证。
9.3 续保
a) 若保险人决定续保本保单,将在到期日前至少三十(30)天以书面形式确认其续保保单的意图。保险人的确认书亦会载明续保保单的保费金额。
b) 若保险人没有遵守 9.3 a) 中的有关规定,则被保险人将按照与即将到期或已到期的保单相同的保费或在到期日合法有效的费率(以较低者为准)获得续保。在保险人书面确认被保险人的续保后,该保险应当继续存在四十五(45)天。若被保险人接受续保,该四十五(45)天不应计保费。
10. xx
x保单一经接受,被保险人即保证其投保单及其附件内容的真实性。
被保险人对本保险起始日前的情况有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如果保险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则该权利自行消灭。
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单及其声明、明细表和批单包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有关本保单的所有协议。
11. 其他保险
x保单为基础保单,除非另有说明是在超出其他保险的限额时适用或在没有其他保险时适用。当本保单为基础保单而被保险人有适用于超额损失的其他保险时,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责任不得因存在其他保险而减少。
当本保单和其他保险在相同的基础上都适用于损失时,无论是基础、超额还是或有保险,保险人根据本保单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均不得大于在声明或以下分摊额规定中(以较低者为准)的比例:
a) 等额分摊 – 如果所有其他有效和可领取保险金的保险规定了等额分摊,则保险人也将遵循此方法。根据这种方法,每个保险人分摊相等的金额,直至达到适用的保险限额或不再存在任何损失(以较早发生的为准)。
b) 按限额分摊 – 如果任何其他保险不允许等额分摊,则保险人将按限额分摊。根据此方法,每个保险人的分摊份额基于其适用的保险限额与所有保险人的总计适用限额之间的比率。
12. 代位追偿
x根据本保单存在任何付款,则保险人应代替被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向任何个人或组织追偿的所有权利,被保险人应行使和递交获得该等权利所需的指令和文件,并采取任何必要的行动来确保该权利。被保险人不得有任何有损该权利的行为。
如果在索赔之前,保险人被要求放弃代位追偿并且根据特定的合约承诺接受了此要求,则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释义范围内的任何个人、企业或法人或对其客户行使任何该权利。
13. 单独代理
如果本保单上列出了多个被保险人,则所列的首个被保险人应当在所有方面代表全体被保险人,包括但不限于保费的支付或返还,接收和接受构成本保单一部分的任何批单,遵守所有适用的索赔规定,发出和接收解除或不续保通知,向保险人偿付任何预付的免赔额以及行使在延长索赔报告期限或代位追偿条款中规定的权利。
14. 保单变更
x保单的条款和条件仅能通过保险人出具的批单进行变更。
15. 减轻损失
在本保单其他条款和条件的限制下并且经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在为减轻损失或潜在损失而采取的行动(若不采取行动将可能导致根据本保单提出索赔)而必须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被保险人应负责证明此项延伸下的索赔,并有义务在保险期限内向保险人发出事先书面通知,告知其采取将会产生该等损失之行动的意图。
16. 管辖地及适用法律
x保单有效性和履行的解释应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制约,各方同意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司法管辖。
释义
1. 任命是指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达成的任何专业服务协议。
2. 业务包括保单明细表中详述的各项活动。
3. 索赔是指被保险人收到的、寻求损害赔偿并声称被保险人因在其业务过程中提供专业服务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的责任或职责的任何要求。
4. 索赔费用是指:
4.1 以下人员委托律师收取的费用:
a) 保险人委托;或
b) 被保险人在取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后委托
4.2 因对索赔进行调查、理算以及抗辩而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成本和支出,以及为保险人所面临的上诉、扣押或类似义务而承担的、或经保险人同意的费用、成本和支出;
4.3 在根据本保单作出任何判决或裁定之后以及在保险人表示愿意支付、已支付或存入法庭判决或裁定的金额之前,判决或裁定之全部金额所产生的利息;
索赔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员工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或花费,或保险人聘请理算员的费用和花费。
5. 损害赔偿是指被保险人可能在法律上应承担的金钱数额,包括因判决、裁决、裁定或处理而支付的金额,但不包括:
5.1 恢复原状、归还、退回或减少所提供之服务的费用、利润或收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任何其他对价或费用,或由被保险人为服务或产品支付的任何其他对价或费用;或
5.2 依法被视为不可保险的判决或裁决。
6. 员工是指:
6.1 与被保险人签订之服务或实习合同下的任何个人;
6.2 任何劳动主承包商或仅限劳动的分包商或由他们提供的人员;
6.3 任何自雇人员;
6.4 被保险人雇用或借用的任何个人。
7. 财务裁决是指任何审判者在根据《建筑法》审判后作出的任何金钱上的裁定,前提是该裁定基于法律和事实,不会延伸至或包括基于代表审判者对于应如何解决争议事项的商业上合理的看法之裁定的任何财务裁决。
8. 赔偿责任限额是指保单明细表中详述的、保险人根据本保单可能要向被保险人支付的最大总金额。
9. 被保险人是指保单明细表第一项中指定的个人或实体,也包括:
9.1 按被保险人的指示代表被保险人并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事的被保险人当前或以前的负责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股东、受托人或员工;
9.2 被保险人当前或以前的员工,包括受其监督的租用人员,但后者只在他们的雇用或租用协议的范围内行事;
9.3 在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的情况下,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受让人和法律代表,但仅限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责任;
9.4 已离任的主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或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的顾问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行事;
9.5 任何有利益关系的前身。
10. 调解是指中立第三方任何无约束力的介入调停。
11. 保单是指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签发的建筑工程专业赔偿责任保险保险单及其随附的任何批单。
12. 保险期限是指保单明细表第四项中所载明的期限或因本保单终止而缩短的期限。
13. 污染是指任何固体、液体、气体、发热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水蒸气、煤烟、浓烟、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化学物品和废料(包括可循环使用物质、可复原物质和可再生物质)以及任何种类或性质的其他或类似物质,包括电磁场、石棉制品和噪音。
14. 有利益关系的前身是指任何先前的实体,其资产、合伙人、负责人或股东已并入被保险人,其名称出现在申请书中且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其保险。
15. 专业服务是指在申请书中特别说明的、被保险人有专业资格为他人履行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作为以下人员而提供的专业服务:
15.1 建筑师;
15.2 工程师;
15.3 景观设计师、土地测量员或规划员;
15.4 施工经理;或
15.5 室内设计师/空间规划师。
16. 追溯日期是指按保单明细表第五项载明的日期,任何声称或实际的疏忽、错误或失职行为必须首先发生于该日期当天或之后才能被纳入本保单的保险考虑。如果保单明细表上没有显示此日期,则追溯日期将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签发首份保单的生效日期。
17. 地域范围是指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