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段编号:WXHS202201008-X01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 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17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 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分别规定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和合理低价法三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招标人选择使用综合评估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
条款。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八、《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九、《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
十、《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为 2017 年版,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核心区三支路(惠洲大道-二支路)项目、新建工程施工(项目名称及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文件
标段编号:WXHS202201008-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人(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地址:惠山区政和大道 189 号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 构 | 名称:江苏成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人民东路 311 号崇文大厦 19 楼联系人:xxx、xxx 电话:0000-00000000、13621516995 电子邮箱:wxcjzbb2017@163.com传真:0510-82713945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 称 | 核心区三支路(惠洲大道-二支路)项目新建工程施工 | ||
1.1.5 | 建设地 点 | 项目位于无锡市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 | ||
1.2.1 | 资 | 自筹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金来 源 | ||||
1.2.2 | 出资比 例 | 国有资金:100% | ||
1.2.3 | 资金落实情 况 | 已落实 | ||
1.2.4 | 工程款支付方 式 | 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4.1 | ||
1.3.1 | 招标范 围 | 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东港河二号桥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智能交通工程、照明工程。 | ||
1.3.2 | 要求工期 | 要求工期:24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2-02-20计划竣工日期:2022-10-17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
1.3.3 | 质 | 质量标准:合格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量要 求 |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 求 | 见招标公告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见招标公告 | ||
1.9.1 | 踏勘现 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
1.10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 |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 ||
2.1.1 | 构 | 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招标文件澄清答疑、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合同附件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9) | 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 料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 间 | 2022-02-07 11:00 | ||
2.2.2 | 招标文 件 | 2022-02-07 17:00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澄清发布时 间 | ||||
2.4 | 招标控制 价 | 金额:26302764.11 元 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0.00 元暂列金额(含税金):2231012.00 元 |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 投标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 施工组织设计;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 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 ①承诺书:企业近三个月内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企业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承诺书原件扫描后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②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见附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扫描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 企业营业执照;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 企业资质证书; □ 企业开户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注册建造师证书; ☑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项目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 投标保证金; ☑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8 年-2020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的开始年份,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 项目负责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2 月) ☑ 授权委托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1 年 10 月-2021 年 12 月) □ 企业业绩、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 | ||||
3.3.1 | 投标有效 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
3.2.3 | 合同价格形 式 | ☑单价合同 □总价合同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 ☑保险公司保单 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肆拾万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出(缴纳)。方式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xxxxxx xxxx: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方式 2、采用电子投标保函(保单)形式: 投标保函(保单)通过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 其他要求: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为:2022 年 02 月 11 日 9:30。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不开具投标保证金收据,具体详见《投标保证金缴退说明》。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应当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节。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应当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否则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后续评标入围环 节。 | ||
3.4.3 | 投标担保退 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电子投标保函办理说明》 | ||
3.5 | 是否允 许 | 不允许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递交备选投标方 案 | ||||
3.6.5 |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编制要 求 | □采用。 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文字均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等。 | ||
3.6.6 | 其他编制要 求 | 本工程无需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 ||
4.2.1 | 投标截 止 | 2022-02-11 09:30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时 间 | ||||
4.2.3 | 递交投标文件地 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上传;投标备份文件递交地点:远程不见面开标,无需递交投标备份文件。 |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标室(xxxxxxxxxx 000 x 0 x)。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 16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间和地点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 送 等 活 动 。 ( 无 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地 址 : http:\\58.215.18.247:580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注:为有 效防控疫情,开标当日,投标人请勿到开标现场。 |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 表 | 本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议,请各投标人于“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注: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陆无锡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进 行 签 到 , 地 址 : http:\\58.215.18.247:5800\BidOpening\bidopeninghall\hall\login | ||
5.2.1 | 开 | 详见附件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标程 序 | ||||
5.2.2 | 解密时 间 | 60 分钟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 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3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
6.3 | 评标方 法 | □三合一综合评估法 ☑二合一合理低价法 |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 定 |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中标 人 | ||||
7.3.1 | 履约保证 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的 10%,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7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比例范围 1%-10%,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1%) □否 | ||
8.5.1 | 异议提出的时 间 | 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前提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期间提出。 | ||
8.5.2 | 异议提出的方 式 | 实行网上受理与处理异议,除开标现场的异议外,异议人必须在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依法提出异议,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视为无异议。 | ||
8.5.3 | 招投标监督管理 部 | 无锡市惠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门 | ||||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本标段的危大工程清单如下:/ 10.2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遵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与工程招投标联动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69 号)、《关于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1 号)、《关于进一步补充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18〕3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 12 号)、《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关于调整无锡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考核及应用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31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等有关规定。 10.3 各类系数值的抽取由招标人在评标时通过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 抽取规则: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 5 个系数值,在计算机系统中分五次依次抽取 1 个系数,一个权重。(权重值 1-100%)。在抽取权重过程中,前几次权重累加已满足 100%,则不继续抽取。如前 4 次未满足 100%则最后一次补足。最后按多次(最多 5 次)抽取的系数和权重对应合成本次系数值。 10.4 本系统评标过程中,运算过程及运算结果均保留 2 位小数。 10.5 本工程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锡建规发〔2018〕4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锡建建市〔2020〕3 号)等有关规定。实名制费用由投标人根据现场管理要求在总价措施费中自行报价,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的购买、安装及维护均由投标人负责。 10.6 本项目按照《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22 条要求,招标人在开标结束后开展评标准备工作。本项目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完成初步评审后,在开标室确定 ABC 合成法的各类系数或数值(抽取程序及过程由行业监管部门全程监管或区交易中心人员见证)。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随时保持通信畅通。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为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10.7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提前进入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播放测试音频,各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或法人 代 表 提 前进 入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 登 录 无 锡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网 http:\\xxxx.xxxx.xxx.xx\ztzl\wxsggzyjyzx\index.shtml 找到“网上不见面开标”模块)进 |
条款号 | 条款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行签到并填写投标单位本项目授权委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并保持手机畅通,以便于开评标与中标后的业务联系,收听观看实时音视频交互效果并及时在讨论组中反馈,未按时加入开标会议区并完成登录操作的或未能在开标会议区内全程参与交互的,视为放弃交互和放弃对开评标全过程提疑的权利,投标人将无法看到解密指令、异议回复、唱标等实时情况,并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10.8 本项目为远程不见面开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如有不适用于不见面开标模式的内容以“远程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为准。10.9 疫情期间,为确保交易活动的公平和公正,开标时将邀请行业监管人员全程监督,同时减少建设工程交易系数抽取、清标的参与人员,投标人无需到现场,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见证。10.10 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正常缴纳,投标单位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后及时打印带二维码的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开标现场查询到投标保证金为非正常缴纳的,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保证金确认函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则视为符合性审查不通过。10.11 投标单位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后,应认真核对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有问题应在答疑时间之前提出。在此之后招标图纸及技术要求明确的内容如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有疑义或不明确的,认为已在投标报价中相关子目中考虑,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10.12 信用分按照锡建质安【2020】31 号文件执行。10.13 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10.14 根据【2018】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10.15 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所有投标人的信用信息,被列入失信执行人的,根据查询结果,交由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 不同网站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存在差异的以信用中国公布的信息为准。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工程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要求,见招标公告。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xx(xx);
(0)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
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
及本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本次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招标控制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同步发布。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修改的,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1)中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编制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所列合同价格风险。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6.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6.3 投标文件中涉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见本章第 3.1.1 项,投标人应在相应章节中建立相应链接(点击后可自动进入企业诚信库查看相应原件彩色扫描件,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对已在投标文件中链接的企业诚信库材料进行更新的,投标文件须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投标人有义务核查投标文件中相应链接,以及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扫描件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如存在扫描件无效、不清晰、不完整或链接无效等情形的,投标人应及时更新企业诚信库相关材料,并重新链接获取相应信息。
未按本项要求从企业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在评标时该材料不予认可。
3.6.4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5 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 投标备份文件
3.7.1 投标备份文件是指投标人用专用工具编制的、与上传的投标文件一致的不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
3.7.2 投标备份文件应当存储于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
3.7.3 投标备份文件在出现本章第5.3.1项规定的特殊情况时使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1.2 投标备份文件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备份文件。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备份文件。投标备份文件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备份文件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负。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使用 CA 证书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备份文件”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无锡市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3.2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予以答复。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对招标人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拒不答复的,投标人可按照本章第
8.5 条的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
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
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人,未满足银行规定的申请条件;采用保险公司保险单方式提交的,未满足保险公司规定的申请条件和信用要求;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期望值:招标人期望值=招标 控制价*95%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1.评标入围方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少于等于 20 家时,采用全部入围法。 当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超过 20 家时,开标时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方法二:低价排序法;方法三:均值入围法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2.评标入围方法具体细则见附件 A,R 取值为:15(R 的取值范围为 15-20), 其中: 均值入围法中,平均值以上 7 家、平均值以下 8 家;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 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承诺书、投标诚信承诺书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否则做无效投标文 件处理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 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项目负责人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 须知”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担保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 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2 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设置的投标限价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 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3.3.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以投标报价和信用评价为评审因素 投标报价: 100*(1-信用因素比例)分 投标人市场信用因素比例取值范围:2.6%,2.7%,2.8%,2.9%,3%分,随机抽取确定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4-6%时,按 0.2%划分进行取值,即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4.0%、4.2%、4.4%、4.6%、4.8%、5.0%、 5.2%、5.4%、5.6% 、5.8% 、6.0%; 当招标项目信用因素比例范围为 2-3%、3-4%、4-5%、5-6%,按 0.1% 划分进行取值; 例如:两千万以下装修装饰工程招标时,可选信用因素比例为: 3.0%、 3.1%、3.2% 、3.3 %、3.4 %、3.5 %、3.6% 、3.7% 、3.8 %、3.9 % 4.0% 信用因素比例范围取值详见(《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企业信用考核结果应用、评标入围与投标报价评审规则》的通知》(锡建建市〔2018〕8 号)、《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入围、投标担保和评标基准价等方法的通知》(锡建建市〔2021〕26 号))文,当招标人所选值不在此文件范围中,招标 人将重新招标) | |
2.3.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直接确定:ABC合成法;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K 值取值范围:97%,97.5%,98%,98.5%,99%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12%、13%、14%、15%、16%随机抽取确定;(当 招标人所选值不在下列范围中,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K 值的取值范围为: 96%、96.5%、97%、97.5%、98%、98.5%、99% Δ值取值范围为: 房屋建筑工程:3%、4%、5%、6%、7%、8%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5%、6%、7%、8%、9%、10%、11%、12% 机电安装工程:6%、7%、8%、9%、10%、11%、12%、13% 市政工程:12%、13%、14%、15%、16%、17%、18%、19%、20% |
绿化工程:12%、13%、14%、15%、16%、17%、18%、19%、20%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2%、3%、4%、5%、6%、7%)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从下列三条中选择一条则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 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 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扣分范围:0.6、0.65、0.7、0.75、0.8 分,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 法计算得分 |
2.3.3(2) |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 | x项目采用市政类信用考核结果 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 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2018年 7 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 2018 年 6 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乘以评标办法中确定的企业信用因素所占比例值。其中园林绿化项目,以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具体政策执行《关于无锡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 考核分应用的通知》(锡政园绿〔2018〕21 号)。 |
2.3.3(3) | 报价合理性得分标准 | 1.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的确定。招标控制价各子目综合单价下浮比率:/%,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上),加所有通过评标入围的投标报价中相应子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剔除超过招标控制价中相应价格正负 20%的综合单价)乘以权重系数/%(50%及以下)确定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价。 2.将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金额与报价合理性分析基准值进行比较,其偏差率的绝对值>10%且该子目的合价金额 超过该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的,有一项扣 0.1 分,最多扣 1 分。 |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2.1.1 投标文件存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入围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2.1.2 当满足评标入围条件的投标文件超过 20 家时,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前附表载明的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确定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
2.2.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1 评审因素及分值构成: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以投标报价为唯一评审因素的,本章中关于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的条款不适用。
2.3.2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3.3 评分标准
(1)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3.1.2 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3.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 2.1 条规定的方法确定进入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3.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1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2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第 2.2.3 款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3.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
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3.3.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进行。
3.3.6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7)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9)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10)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11)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3.4.1 按本章第 2.3.2 规定的方法确定评标基准价。
3.4.2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3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3.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3.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计算出得分 B。
3.4.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4.4 投标人得分=A+B。
3.5.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5.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
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5.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3.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推荐 1-3 名中标候选人。
3.6.2 如果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判断:有竞争性的,按有效投标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3.6.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入围方法。
方法一:全部入围法。
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全部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方法二:低价排序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25%、 3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 量×G2(G2 值为 10%、
15%、2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再按报价由低到高取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排序第 R 位存在两个及以上报价并列相同的,同时入围;不足 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
方法三:均值入围法。
先按报价由低到高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1(G1 值为 10%、15%、20%)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和由高到低去除进入评标入围环节的投标人数量×G2(G2 值为 10%、15%、 20%、 25%、30%)最高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去高、去低的数量分别四舍五入后取整,末位报价相同的均去除),G1 和 G2 在开标时抽取;计算剩余投标人的报价平均值,取平均值以上和以下若干家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取平均值以上的具体数量和以下的具体数量,平均值以下投标人应多于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合计数量不少于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不足R 家时,按实际数量计取)。评标入围过程中,当投标人平均值以上(或以下)的数量不足时按实际数量计取,但不因此增加平均值以下(或以上)的数量。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上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均不入围;按顺序取平均值以下的投标人时,末位报价相同的投标人同时入围。
方法四:抽签入围法。
采取随机抽取法确定 R 家(R 一般不少于 15 家,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进
入后续评标程序。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BC 合成法。
评标基准价=(A×50%+B×30%+C×20%)×K
A=招标控制价×(100%-下浮率Δ);
序号 | 范围 | 抽取个数(抽取前系统随机确定) |
1 | A 值的 95%-92%(含) | 0、1、2 |
2 | A 值的 92%-89%(含) | 0、1、2 |
3 | A 值的 89%-86%(含) | 0、1、2、3 |
4 | A 值的 86%-83%(含) | 0、1、2、3 |
5 | A 值的 83%-80%(含) | 0、1、2、3 |
6 | A 值的 80%-77%(含) | 0、1、2 |
7 | A 值的 77%以下 | 0、1、2 |
B=在规定范围内的评标价除 C 值外的任意一个评标价,在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抽取方式:若评标价在A 值的 95%(及以上)范围内,则该类评标价不纳入B 值抽取范围;若在A 值的 95%以下则按下表系统随机确定各范围内评标价抽取个数后抽取评标价组成 B 值的抽取范围。
若按上述办法未能抽取 B 值,则在规定范围内的任意一个评标价(除 C 值外)中随机抽取 B
值;
C=在规定范围内的最低评标价;规定范围内:评标价算术平均值×70%与招标控制价×30%
之和下浮 20%以内的所有评标价;
下浮系数K、下浮率△,评标时在规定的取值范围内随机抽取。
分类 | 取值范围 |
下浮系数K | 96%、96.5%、97%、97.5%、98%、98.5%、99% | |
下浮率Δ | 房屋建筑工程 | 3%、4%、5%、6%、7%、8% |
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及钢结构工程 | 5%、6%、7%、8%、9%、10%、11%、12% | |
机电安装工程 | 6%、7%、8%、9%、10%、11%、12%、13% | |
市政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绿化工程 | 12%、13%、14%、15%、16%、17%、18%、19%、20% | |
轨道交通主体土建工程 | 2%、3%、4%、5%、6%、7% |
上述招标控制价和评标价均应扣除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后参与计算和抽取;应扣除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金) 和暂列金额(含税金)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开标时不再另行计算。
2.评标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满分,评标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 1%的所扣分值范围为:0.6-0.8分,随机抽取确定;每高 1%的所扣分值为负偏离扣分的 1.5 倍;偏离不足 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3.评标时有效标少于等于 3 家的,不再采用 ABC 评标基准价办法,采用最低评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
4.评标价指有效投标文件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
发包人(全称):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核心区三支路(惠洲大道-二支路)项目新建工程施工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核心区三支路(惠洲大道-二支路)项目。
2.工程地点:本工程位于无锡市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惠开行审投[2021]18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工程位于无锡市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项目起xxx大道,向东延伸与宁舟路相交后跨越东港河,终于二支路,路线全长 0.933km,道路红线 15m。。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电力工程、东港河二号桥工程、交通设施工程、智能交通工程、照明工程。
计划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工期总日历天数:24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x合同于签订。
x合同在无锡惠山工业转型集聚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x合同一式伍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 本合同专用条款;(4) 招标文件及澄清;(5)投标书及其附件;(6)本合同通用条款;(7)技术标准和要求;(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0)其他合同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9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30 号令)、《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文件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
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江苏省、无锡市的地方性标准(包括相应的规范、规程等),以及设计图纸引用或参照的标准、规范、规程。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1.4.3.1 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 1.4.1、1.4.2 项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1.4.3.2 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4.3.3 对于工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时,承包人应在 42 天前报经监理人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条款规定的任何责任。1.4.3.4 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人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a.1.4.1、1.4.2 项标准与规范中最新和最严格的。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c.有关部门标准与规范。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补充协议(若有);(2)合同协议书;(3)中标通知书;(4)招标文件及澄清;(5)本合同专用条款;(6)投标书及其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8)技术标准和要求;(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其他合同文件。各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协议条款的组成部分。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文件若遇有矛盾之时,应以排列顺序较上者优先。若工程规范与合同图纸有矛盾或工程规范各部分之间有矛盾,以要求较高者为准。招标文件及投标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时间靠后的为准,但承包人于投标期间提出的任何对工程规范的假设及说明,若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均被视为无效,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申请任何费用增加。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前 3 天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施工图八套(其中四套用于竣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纸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及工程进度计划及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造价月报表;项目月报(现场质量、安全、xx、进度等管理现状);分包单位合同及其他对分包单位管理文件;项目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二套(城建档案备案及建设单位备案,竣工资料另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正式开工前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文本及电子文本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按有关规定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之前 3 天提供施工图纸四套 (不含业主竣工图四套)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或发包人的办公地点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合法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并实行出入口人车分流设置。(3)承包人负责实施出入口人、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限制出入。(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理人关于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的各类检查,对监理人提出的不合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承包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7 天内整改
到位,如有逾期,按 2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本项目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承包人可到
x工程现场自行踏勘,任何因忽视或误解本工程现场情况而导致的索赔将不被批准。承包人承担
踏勘本工程现场所发生的全部责任、风险和自身费用。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实施并承担费用,发包人不提供。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无限制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在竣工结算审核时,工程量清单上所列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按实调整。在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明确的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应子目,视为漏项,可以提出核价签证申请,核定完成程序后可作为新增内容进入结算;有相应清单子目但项目特征描述不完整的,而该内容在图纸中已描述清楚或按规范必须有的内容、招标答疑未提出,视为已自行考虑在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内,结算时不另行增加费用;投标人报价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合同签订,视为承包人对清单和图纸符合性确定无误,并将所有问题已在答疑中全部解决。所有签证承包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报出签证申请,逾期作为让利。承包人不得对下列任一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a、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情;b、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c、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的影响;d、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e、经现场管理人员多次提醒,而承包人却未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或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到位的情况。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 7 天。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基本到位。(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接入点,场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施工单位自理。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合同价中。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将协助承包人解决施工期间的用水用电接入问题,承包人还应承担本方施工现场内产生的一切建筑垃圾处理费用。工程竣工后承包人负责竣工资料的最终整理。(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到位。(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需要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收集并认真核对,发现无误方可施工,否则不得擅自决定处理。(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正式开工前。(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正式开工前,现场交接。(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或图纸交接完成施工单位消化审图后一周内。(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它需保护物进行保护。因以上两项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是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纸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发
包人在承包人提交了竣工报告和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后,会同建设各方组织竣工验收,只有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的竣工报告才被认可。本工程在通过竣工验收移交接管前,由承包人承担工程保管和意外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纸质版 4 套、电子版 1 套(不含承包人自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正式开工之前二日,完善细化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人员进场计划及当月工程进度计划。工程进度计划要充分考虑邻近工程的进度情况。工程总进度计划按本专用条款第 7 条约定执行,并制定月进度计划,周进度计划,如计划有修正,则在保证总工期的情况
下提供有保证措施的修正后的计划;月度已完工程量报表于每月 25 日前提交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审核。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建设工程安全施工规范、无锡市颁布的有关安全及施工保护以及绿色施工规定执行。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安全xx措施或非夜间施工照明措施不到位,造成施工无关人员进入施工范围并发生事故,所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律师费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上述责任及赔偿均由承包人承担。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为发包人提供满足工程管理的办公室。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无锡市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交通、环卫、防噪音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前,承包人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如有费用支出由发包人承担。7、施工xx、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施工期间按创建xx工地及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要求如下:(一)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墙设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出路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冲洗干净。(三)科学合理地安排交通组织。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必要时设置专人进行疏导交通。(四)施工期间做好环
境保护工作。须采取措施降低或排除噪音污染,杜绝夜间违规施工,及时办理夜间施工申请。生活生产污水废水须按要求进行处理,严禁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排放)给周围人民生活生产造成影响。加强扬尘防范,避免污染。(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整齐有序,不得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应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和后续不再使用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在保证消防通道和和相应器具;运输通道有机合理的安排;和临时电合理预埋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显著标识,施工场地的安排要符合“四节一环保”的要求。 (六)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正当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责任、赔偿、费用和其他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七)承包人所有运输车辆须符合城市管理和xx施工要求,项目与公共市政道路间应冲洗干净,严禁将泥土带上公共道路。若由于未保持公共道路清洁而受到有关部门处罚,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如该罚款、损失承担针对发包人,则发包人有权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应妥善处理因未尽上述义务而导致的纠纷、处罚和责任,保证发包人免受追索、处罚或纠纷。如由于承包人未及时清除施工车辆沿途散落的污物,发包人可无需通知承包人而另雇人打扫,承包人应按所发生全部费用支付给发包人。承包人的施工方法不能产生扬尘污染。应对工地内的路面以及沿承包人使用的公共道路路面洒水以减低尘土公害。承包人应按照投标文件合理使用安全xx施工措施费,发包人对该项费用具有支配权。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到安全、xx施工。否则,发包人将适当扣除甚至完全拒绝支付安全xx施工措施费。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一)、协助发包人办理应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手续,承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二)、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章施工;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到节假日及城市有关部门重大活动期间限制夜间施工而对工期造成的影响,由于夜间施工队周围居民、企事业单位造成影响,可能由此而引发的各种争议或行政管理行为,承包人应接受管理并自负费用妥善解决。(三)、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承包人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及施工部署时,须统一考虑分包单位进度及工作,履行总包单位管理和协调责任;②如有需要,则双方协商确定。(四)、若因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合同内工作内容,产生工程质量问题或其它纠纷,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有关部门处罚、处理发包人,或第三方要求发包人予以赔偿损失,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和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责令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如需缴纳罚款、赔偿第三方损失费用,发包人有权直接从承包人到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承担发包人的损失及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五)、负责责任事故的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发包人、监理人书面报送工程质量及安全xx事故报告,同时承担相关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如发包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则发包人有权从到期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六)、承包人需对合同范围内或应由其承担的风险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劳动纠纷的风险,合同风险,环保、质监、安监、财务、税务等风险。由于承包人的过错致使发包人受到追偿的,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说明并尽快予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凡追
偿及诉讼并列发包人为被告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应诉通知十日内、开庭前予以解决。若上述情况未及时解决导致发包人为承包人项目部垫付款项的,发包人有权按照垫付款的 1.5 倍向承包人追
偿(其中 0.5 倍垫付款作为给发包人造成的名誉财务垫付损失赔偿)。发包人并有权扣划承包人相应的工程款。(七)、承包人在施工履约中应遵守甲方制订的现场制度,如有违规发包人有权依据现场制度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记入不良行为考核中。承包人不良行为考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不能常驻现场的行为;2、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无故缺席,经常不参加工程例会的行为;3、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不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组织的各项检查;4、拒收文件(建设单位通知/联系单,监理单位通知/联系单,停工令、局部停工令等)的行为;5、违反施工规范、设计文件等规定,不经监理单位验收同意进入下道工序的行为;6、对监理单位要求回复的文件不回复或拖延回复的行为;7、进场材料、设备、构件等未按规范进行检验、检测、复试或未检先用等行为;8、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批(报批后未按要求进行修改调整再报批)的行为;涉及造价的方案未报跟踪审计单位、建设单位备案的行为;9、资料档案弄虚作假,存在较多问题(如资质文件等证件不符合要求、人证不符等现象),无法及时有效反映现场真实情况的行为;10、所报造价文件(签证等)高估冒算严重的行为;11、现场xx施工较差,不能按方案布置或和方案出入较大,影响xx施工,材料堆放凌乱,材料分区管理差,xx材不能及时归档集中堆放,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理,安全xx标示、标语不按规范布设、维护不到位,场容场貌不佳等行为,安全xx施工环境考核标准参照市xx工地评比标准;12、同一质量、安全问题被要求整改超过二次,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行为;13、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违反规范中的主控项目的行为;14、现场进度滞后严重,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催促,仍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进度的行为;15、发包人、监理单位需要其配合协调的工作,无故推诿、刁难不予配合,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16、恶意拖欠工人工资,造成群体性恶意上访、闹事,影响本工程生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17、违反xx自律的行为。(八)、承包人在交叉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已完工作,已完成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全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作业影响范围内验收合格且交付的工程项目承包人也有义务进行保护,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及赔偿。(九)、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或监理机构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范围、调整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品牌、调整工期,承包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索赔。(十)、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安装的设备或器械需要专业人士操作使用时,承包人应无偿为使用方培训专业操作人员并负责收集设备的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设备开箱资料的保管、报验。(十一)、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在各类检查前做好自检工作并填写详细的自检记录且归档,若发现自检过程中存在较大偏差或有故意弄虚作假的行为,建设单位有权对相关单位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理,建设单位可以将抽查核实的结果作为相关
签证或计量的依据。(十二)、本工程涉及的材料检测费用需由发包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各投标人综合考虑,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十三)、从承包人进场开始,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拒收或拒签发包人向其发送的各项文本材料,否则视为承包人对发包人发送的材料内容予以认可。(十四)、运输方式及费用:承包方负责送货到工地现场,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十五)、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 N(具体数额见《系数 N 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系数 N 取值:工程合同造价 M(万元),系数 N 取值:M<500,N=1.5;500≤M<1000,N=1.3; 1000≤M<5000,N=1.2;M≥ 5000,N=1.1。(十七)、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双方协商,发包人不承担设计费用。(十八)、本合同中如遇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相冲突的地方,一律以专用条款为准。
(十九)、当承包人与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发生冲突时,应无条件服从现场监理和发包人协调;承包人的施工便道已考虑在投标综合报价中,施工便道应允许发包人和分包人(含甲方直接发包人)的车辆通行,并做好维修养护工作,便道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在通道受阻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其他备用通道,无论是永久性的还是临时性的,均须使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满意,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二十)、为取土、弃土或其它施工需要所需修筑的临时便道、便桥、道路加固等费用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已计入所报综合单价中。临时供电设施、电讯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及供水与排污设施不单独计量与支付,包含在相关项目单价或总额价中。若未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承包人自行选择弃土场进行弃方,则弃方运距不论远近,均为免费运距,对此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相应细目的支付,由此造成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二十一)、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费用增加,增加的监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二十二)、一切临时工程及构筑物(包括临设基础)工程结束后应负责拆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发包人另有指示者除外,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二十三)、承包人根据项目情况充分考虑租用临时用地和各种临建设施费用,并已含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在向承包人支付该部分费用,承包人施工过程中的临建设施已包括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行计量与支付。(二十四)、承包人应进行放线测量,负责放线的准确性,并保护和保留所有的测量标志。标志的复测和重新定位应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并且令工程师满意。发包人将不受理任何关于工程师或他的代表未给予放线协助的投诉,一旦发现竣工的工程与设计不符,应认为是错误建造,则要求承包人拆毁并重改造,或者由承包人对发包人作出工程错误建造
而使其蒙受到损害的赔偿。(二十五)、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外部障碍给承包人带来的误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经济损失的索赔要求,承包人投标报价中已将该风险因素考虑进去。(二十六)、承包人负责所有设备管道穿墙的洞口打通工作以及墙体管线的开槽和修补工作,且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二十七)1、承包人要积极能动熟悉掌握建设单位发下来的所有图纸,并对照招投标文件、结合现场提前对图纸中不合理处、清单漏项等问题提前与监理工程师,设计师和发包人工程师进行反馈,并把问题整理成册,在中标通知书下发 30 天内书面提出,对上述技术问题进行复核调整确认;承包人不得故意推诿,从而获取发包人的返工/返修签证等;如果因此类设计、清单矛盾导致的返工,返修的签证发包人不予认可,承包人承担这项损失的全部金额,并对承包人处罚 2000 元-10 万元不等,在此类事件处理过程期间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逾期(超过 60 天),超过 5 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漏项发包人不予认可,由承包人按图施工并承担费用。2、现场施工时,发包人有权根据监理方,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涉及质量,安全,进度),进行汇总,每张按照 200 元计取处罚金(单月 3 张内不处罚),在工程
款支付时由发包人直接扣除;对同一问题进行重复整改的通知单,按照每张 2000-20000 元计取处罚金;如果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或者更换承包人,期间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现场施工人员,主要是总包项目经理(人员名单根据总包提供的授权名单为准)由发包人、监理单位每月对其进行出勤考核(有事可以提前请假,由发包人项目负责人批准),无故缺勤、早退、迟到,按 300 元/天由发包人从总包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单月缺勤超过 5 天发包人有权直接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必须配合及时更换,在此期间发包人有权不支付工程款,所有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所有的签证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表单执行,必须有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审计单位多方在场按实计量,不得后补资料意见,承包人对于现场计量时需要及时通知各方,否则发包人、监理、审计单位有权不签字,并且发生的签证不予认可。同时在项目签署竣工单前,所有的签证变更必须全部走完手续流程,否则发包人有权对后补签证不予认可。(二十八)承包人需考虑桩基施工中由于场地不平整、土质差、暗河塘等可能影响机械、车辆行走等,施工采取的筑路、回填、挖土等措施,措施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在结算时不做调整。(二十九)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清运工作由承包人统一负责,垃圾清运费由承包人按规定缴纳。垃圾清运过程中不得污染xx环境,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三十)本项目清单范围内工程量为暂估工程量,承包人已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了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范围工程量可能相差较大的因素,若发生工程量相差较大的情况,承包人承诺不因此要求索赔。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工期期间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且必须参加每周的例会,特殊情况报发包人批准认可方能离开。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工期期间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且必须参加每周的例会,特殊情况报发包人批准认可方能离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中标价的百分之一。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连续 5 天或 3 个月内
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同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工程管理过程中如有请假,须有书面文件且须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请假文件中必须说明详细内容。无书面请假文件,或请假未获批准的将视作旷工处理。项目负责人在管理部门检查,工程例会日未在现场按现场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或 2000 元/次。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承诺人员相符,如需变更项目经理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交纳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无论任何时间,只要现场有施工活动,管理人员应 24 小时监管。本工程项目经理只能担任本工程项目经理,不得担任其他工程的一切职务,如违反规定视为违约,违约金 100000 元,拒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施工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安全人员,在合同工期期间必须常驻施工现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 5 天,每天不少于 8 小时,且必须参加每周的例会,特殊情况报发包人批准认可方能离开。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本工程常驻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投标
承诺人员相符,如需变更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重要管理人员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交纳 5 万元/次的违约金。无论任何时间,只要现场有施工活动,管理人员应 24 小时监管。如擅自
更换处以 5 万元/人的罚款,限期整改,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若承包人拒绝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承包人还应按中标总价的 30%承担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工程技术负责人及安全员未经发包人同意违反 3.3.4 规定。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 元;如连续 5 天或 3 个月内累计
10 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同时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工程管理过程中如有请假,须有书面文件且须提前半天提出申请,请假文件中必须说明详细内容。无书面请假文件,或请假未获批准的将视作旷工处理。项目负责人在管理部门检查,工程例会日未在现场按现场管理细则相关条款执行或 1000 元/次。每个月须及时将罚款上交委托人,如果不及时上交罚款则将视为同意委托人从相关合同款中扣除。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分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不允许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否则发建设有关部门对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证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不少于合同总价 20%的违约金直至解除施工合同,并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鉴定费、差旅等)。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施工场地移交之日。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保证金额度为合同价(除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10%,履约保证金以履约保函的形式,时效约定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发出中标通知书后的 10 日内须完成。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在质量、工期、安全xx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发生的不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都可能导致发包人扣缴其部分乃至全部履约保证金。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 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若承包人未能按规定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期满后未能及时延期,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在拟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期付款中扣回签约合同价总额的 10%作为履约担保,直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施工全过程及保修阶段监理。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施工期间的“五控”(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控制)、“二管”(合同、信息管理)、“一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A、同时担任多个项目的总监;B、调整批准的监理规划;C、调换总监代表或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D、签发开、停工令;E、处理施工索赔问题,审批工期延长;F、审批工程变更的费用和工期费用。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2)/(3)/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如不达到验收合格质量标准的,按中标价的 3%支付违约金,至验收合格为止。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双方约定隐蔽验收部位:所有隐蔽工程均需报监理验收,涉及需要计量、签证等影响造价的隐蔽验收还必须提请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四方共同计量验收,履行相关手续。未经四方共同验收,涉及以后计量和签证等影响造价的事项发包人可以不予认可。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加防止扬尘等要求的通知》(苏建招[2010]10 号)、
《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4]2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86号)、《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导图册》(建办质函【2019】90 号)、2018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 号)以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安全xx生产管理,控制好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污染,在施工中采取有力的措施,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达到建设部门、环保部门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安全与xx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一切后果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关于其他项目管理的规定:一、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市创建卫生城市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总公司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 1000 元处罚。本工程承包人的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其它工程项目的工作。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全力配合发包人和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的工作,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二、对在省、市、区质监安监等管理部门检查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包括资料):1、受到通报批评的,将对承包人给予一次 10000 元的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况:不良行为被相关管理部门的公示处理;项目经理被行政扣分处理;项目被勒令停工;项目受到行政处罚;在重大会议或活动中被点名批评的。2、虽未受通报批评,但问题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被要求整改的,将对承包人给予一次 5000 元的处罚,虽未受通报批评,但问题较为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被要求整改的情况:受到管理部门的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致函相关单位的公司总部,通报相关问题。 3、对在发包人总公司和施工管理科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问题或存在的重大隐患的(包括资料):先给予警告一次;若问题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第二次检查仍存在同样
及类似问题的;将给予承包人一次 1000 元的处罚。三、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条例,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从开工之日起至验收结束、交接之日止,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事故,并应参加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施工中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及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承包人负责,并按相关管理部门论定的责任相应处理。四、承包人不准使用社会闲、散、游及身份不明人员施工,所有施工人员凭身份证造册登记,并向发包人和当地派出所备案。技术、安全及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和总包方的统一协调。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符合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xx施工要求,按以下条款规定执行:(1)锡政办发(2018)86 号文件; (2)锡建质安【2020】24 号-关于落实建筑工地围挡整治提升工作的通知;(3)锡政办发【2020】34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建设工程xx施工水平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4)锡建质安〔2020〕21 号-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纳入合同总价支付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1、签订合同后3天内向发包人提交2份格式与内容一致的工程进度计划,每月底提交下月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采用实施性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施工方案应包括主要工作网络图和每月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如果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或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进度计划要求,承包人应每月提交保证进度的措施承诺及相关安排和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上述计划与说明及承诺,或用款计划,不能因此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负的责任与义务。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按发包人提供的群体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全力做好配合工作。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3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3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增加合同工作内容;②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③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⑤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延长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每延误一天按不低于中标价的万分之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中标价的 5%。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的 5%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1)对于以下明确指出的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①工程冬季、雨季、夏季保护措施。(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不包括 30 年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持续高温:连续三日日最高气温 38oC 以上;(2)持续低温:连续三日日最低气温-20oC 以下;(3)大风天气:施工区域日风力在 6 级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少于 4 小时,或阵风大于 8 级;(4)暴雨天气:日降雨量 50mm 及以上,或降雨强度大于 20mm/h;(5)暴雪天气:日降雪量 10mm 及以上;(6)水淹:施工场地大部或全部被潮水、洪水或雨水淹没超过 1 天;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监理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由无锡市区气象、水利部门提供的材料予以评定。承包人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的,应取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同意。由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推迟
试通车日期。上述(1)~(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衡量标准如下:a.按无锡市气象部门统计的资料,取最近二十年的平均天数为标准;b.按实际统计的年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天数与(a)所指的年平均天数之差,每年计算一次;监理人将根据承包人的申请予以评定。监理人评定恶劣气候对工程的影响还将考虑用施工期限内异常良好的气候条件的时间予以补偿。异常气候在每一个月对工程进度影响的评定应在整个合同期内予以累计。c.不考虑每次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过程前后所影响的施工时间。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1、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提供准确规格和数量,如因承包人提供的规格和数量不准而带来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承包人按实提供规格、数量后,因发包人临时变更或改变设计而带来的损失由发包人负责。3、甲供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材料设备价格 1%的保管费。4、承包人应对甲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有效的管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损坏或失效,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含经济和工期)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另行处理。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共同参与设计文件核对确定符合性和数量、质量等清点,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场并办理相关手续。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对本工程中不利于工程推进或影响工程使用而又需要使用的主材及设备进行品牌的选定及变更。对承包人采购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包人在中标后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3)承包人采购材料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投标人须认识到本工程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所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消防、环保规定,并通过环保检测和消防验收。所有材料检测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4)发包人有权对材料供应商进行考察,并保留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应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应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5)设备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应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交工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6)发包人的上述要求并不免除
承包人对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按合同应承担的责任。(7)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主要材料有推荐品牌的,工程实施过程中,投标人必须在推荐品牌表中指定的三个品牌中选择一个进行施工,如遇特殊情况,招标人有权指定使用推荐品牌中的任一品牌,价格不作调整。(8)为保证工程品质,承包人承诺本工程主要材料品牌必须按承诺品牌并在订货前30天送审样品,样品获发包人批后承包人方可订货,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直接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对于未承诺品牌的材料,承包人在使用时必须事先供发包人审批,只有经发包人审批通过的质量合格的材料才允许使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原则上应优先采用本地材料。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1)由承包人承担临时设施的所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排污费、道路清除污染费、扬尘管理控制费、治安管理费、清洁费、设施设备费等;如项目用地范围无临时建设区域,则由承包人自行考虑临时设施方案并承担所有费用。(2)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包含在合同价中,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承包人负责各自临时建筑物、硬化道路、临时围墙等临时设施的拆除与清场,以及建筑垃圾的清理,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4)开工前由承包人负责将电讯线路(含传真与网络)接到发包人、承包人、审计人、设计人以及其他现场服务单位的办公区域,供项目现场使用并承担所有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5)承包人必须在施工区、生活区、办公区等项目现场设置视频监控系统,该设备必须具备无线网络功能并与发包人网络平台功能兼容,确保视频数据能够实时传输到发包人的监控平台,以利于发包人的项目管控。相关监控的费用包含在合同内。(6)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办公室4间(审计1间、设计1间、监理间、建设单位1间)、办公室办公家具、空调、电器等均配置到位,费用已在报价中考虑。(7)承包人应充分踏勘现场,自行考虑现场是否具备满足项目建设需要的各种临时设施搭建的条件。如现场不具备搭设临建的条件,承包人应自行考虑临时用地的租用费、各种临建设施费以及由此可能增加材料堆放、xx运输等成本的所有费用,并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论承包人的所有临建设施是在场内还是在场外,所有费用均视为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均不予另行计量与支付。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发出的设计变更、签证,增减或调整工作内容及施工进度、变更材料、材质的指令等,是合同的一部分,中标单位须无条件按发包人的要求实施并承担合同义务,否则视作违约。2、发生变更、施工条件变化等,要由监理工程师、发包人、跟踪审计同时确认方为有效;由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其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及跟踪审计确认后,作为竣工结算依据。3、若承包人有变更设计建议,则须事先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及发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随意变更。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惠山经开区相关规定。4、如发生图纸范围外的变更,须经设计确认,并按开发区的变更审批流程进行。5、本项目土方、打桩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均按岩土工程勘探报告的剖面图的土层土质编制,在岩土工程勘探报告中有另提示,场地局部浅部填土层中有大量块石分布,属不利埋藏物,招标设计图中暂无对应部分,施工中遇上述不利条件时,根据设计确定的处理方案,按设计变更处理。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以下约定处理:⑴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⑵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但如果变更估价涉及的清单子目价格明显畸高畸低或者属于承包人不xx报价的除外。
⑶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其中,已定规格、型号、厂家、品牌的材料,如材料品种发生更换,则只调整材料价差,其他不变。⑷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按下列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材料价格按无锡市造价部门公布的 2021 年第 12 期除税指导价,无除税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除税价; 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
《江苏省安装工程工程计价表》(20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6】154 号)、xx函价(2019)178 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确定预算单价,再乘以折扣率结算(该折扣率为:投标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
×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预算单价的确定办法:人工工资单价执行《xx函价(2021)379 号》文,材料价格按无锡市造价部门公布的 2021 年第 12 期除税指导价,无除税指导价的按施工期间承发包人双方确认的市场除税价;套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江苏省安装工程工
程计价表》(201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6】154 号)、xx函价(2019)178 号文件、江苏省及无锡市关于各相关专业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⑸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⑹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实质上是为方便承包人施工或者其他承包人原因引发,则这种变更指示引起的任何增加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减少费用应予核减扣除;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部分的是由上述原因引发,则变更估价时应剔除由承包人承担的部分。⑺ 如果变更估价涉及承包人不xx报价的清单子目或者价格明显畸高畸低的清单子目,则监理人(发包人)有权视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情形予以处理。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经发包人同意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可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主要材料价格差价的计取以《无锡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
除税指导价为基准,差价为施工期(即计量期当月的前一个月为准)同类材料加权平均除税指导价与合同基准期当月的材料除税指导价(指招标控制价采用的 2021 年第 12 期除税指导价)的差价,到最终决算时做一次性调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的差价计算方法按以下约定不变。如果工期拖延原因是承包人造成的,则上涨不予调增,下跌予以调减。单位工程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总造价比率≥5%/10%的,界定为一类/二类材。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出 10%的,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 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出 5%的,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收益。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时不调整合同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执行锡建价【2014】5 号文及本合同其他条款。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本条“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整因素、不可抗力及拆迁因素”外,合同价款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取,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周期内市场价格等因素的波动风险,风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当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大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1.3 系数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更超过 15%(含)及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该单位工程的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超清单量的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审核按无投标价的情况进行重新组价确定的预算单价乘以让利系数(该让利系数为:投标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超出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执行新组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当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价执行。(2)当承包人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综合单价小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0.3 系
数时,且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变更超过 15%(含)及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该单位工程的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1%(含)时,发包人重新调整超清单量的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该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审核参照投标报价(或类似子目投标价)及合同约定中有关变更单价的调整办法,最终以两者综合单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新组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超出原工程量清单 115%部分的工程量单价执行新组价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当实际工程量比工程量清单数量减少时,不论数量多少,均按投标报价执行。(3)未发生设计变更且中标综合单价不大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1.3 系数、不小于预算单价(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乘以 0.3 系数时的计价:不论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单项变更超过±15%,或该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变,工程数量以监理工程师、跟踪审计人员及发包人签证作为付款的依据,并按实调整。(4)变更引起相同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工程量清单数量增加或减少时,同样结合上述(1)、(2)、(3)条款进行。
(5)在清单中以综合暂估价形式和预留金形式列入的项目对造价作调整时均按乘以让利系数后进行结算(该让利系数为:投标价/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100%,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在施工过程中,当发包人对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实质性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时,承包人自行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相应增加措施项目均按项(总价)计量,其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费率措施项目中除安全xx施工措施费外,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项目,费用不因工程造价调整而随费率调整;单价措施项目中按综合单价计价的,若调整时按变更原则执行;单价措施项目中按项计量的由承包人综合考虑并将其费用报入该项费用中,其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7)在施工过程中,当发包人对工程实施的单位工程实质性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调整后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按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调整,措施费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以费率取费的参照投标报价的费率,以费用取定的按变更原则进行相应调整。(8)增加其它风险:施工红线范围内存在因拆迁等各种因素而遗留的建筑圬工(含不明来源的堆土、各种类型垃圾等)等混合料的结算办法:为避免承包人已报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恶意的不xx报价,针对该项工作量(属于施工图范围外工程量),在工程量清单数量中暂未预估或预估不足时,承包人进场施工,发现该部分工程量时,应当及时上报项目相关部门,经项目相关部门以书面形式确认处置办法后,方可进行施工和进入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承包人未经许可擅自处置而造成该部分工程量无法结算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置费用。该部分工程量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审核需参照投标价(或类似子目投标价)及关于无投标价时确定综合单价的办法,最终以两者综合单价的加权平均值作为超清单数量的结算单价。按照投标价(或类似子目投标价)及合同约定核价后,承包人不得以因自身清单报价水平低于市场价而拒不履行清运建筑圬工的义务。(9)关于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的约定:①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阶段的图纸进行估算或暂列的,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论工程量清单数量发生多大的调整,投标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和各项措施项目单价均不做调整,以项包干的措施项目根据投标报价及与工程性质相关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应当充分考虑工程量清单调整时存在的风险,该条款只针对招标
工程量清单的一次性修正。如果工程实质性内容发生重大调整时,按合同中其它条款的约定执行。
②工程量清单修正完成经各方确方后,按修正后的工程量清单计量计价。当在实施过程中,实际工程量超过修正后的工程量 15%(含 15%)时,应按结合上述(1)、(2)、(3)条款进行调整。③工程量清单漏项的项目,其价格按 10.4.1 项变更估价原则确定。(10)安全xx施工措施费按照无锡市建设局锡建价(2014)5 号文规定执行。基本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营改增调整内容计取。(11)1)送审的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核减率在 5%-10%(含 10%)之间,其审计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50%;审计核减 10%-30%(含 30%),审计费用按审计核减额的 5%计取;审计核减率>30%-50%(含 50%),审计费用按审计核减额的 10%计取;审计核减率>50%,审计费用按审计核减的 20%计取,审计核减 10%以上其审计费则由施工单位全部承担。审计费少于 1000 元的施工单位需按 1000 元标准结付。2)凡事后补送的决算资料原则上拒绝审计。(12)临时设施费费率取定:按约定执行(投标的按投标费率执行)。在施工期间,当发包人对工程实施单位工程实质性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时,承包人自行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相应增加措施项目均按项(总价)计量,其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费率措施项目以费率形式计取的项目,费用随工程造价调整而随费率调整;单价措施项目中按综合单价计价的,若调整时按变更原则执行;单价措施项目中按项计量的由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并将其费用报入该项费用中,其费用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调整。以上如遇特殊情况,另行协商。(13)规费费率取定:按照市建设局有关文件计费。(14)人工费按无锡市政策性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的 10%(比例范围:10%-30%,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预付款支付期限: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 1 个月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20%、30%、40%、50%时,由承包人按照每次扣回预付款金额的 25%开始向发包人还款;发包人从每次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人至少在承包人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 50%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分摊的办法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营改增后、xx价
〔2016〕15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xx价〔2019〕178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及配套费用定额和无锡地区相关规定,材料按《无锡工程造价信息》2021 年第 12 期含税信息价计。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工程师、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60%(比例范围: 60%-9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 20%(比例范围: 10%-3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招标文件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2)根据第 10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 12.2 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
的返还预付款;(4)根据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5)根据第 19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减的金额;(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承包人每月 25 日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由监理、跟踪审计和发包人代表进行审核。承包人逾期未提交工程量计量报告,发包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安排进行审核,所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付款申请单后 7 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关于付款周期约定的补充说明:合同签订完毕,支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10%的预付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专业工程暂估价)的 60%;结算审计结束付至核定价款的 70%,审计结束一年后,付至核定价款的 97%,余款自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工程交付同时,需移交工程施工的全套资料,未按时移交的,付款可作同期顺延。每次付款均严格执行《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xxx管【2016】707 号)。施工过程中的增量、变更、签证等手续参照经开区相关文件执行,若因此而增加的各种费用施工期间不支付,待竣工结算时统一核算,结算完成后统一支付。承包人需要在本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国税部门出具的预缴税款完税凭证是建设资金拨付的前提条件。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28 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承包人申报的进度款与发包人审批的进度款数额不一致的,以发包人审核为准,有争议的数额部分,整体工程审计后统一结算,有争议款项的延后付款,不适用延期付款的相关条款。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实施停工,窝工等影响工程进度的行为。(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的其他约定与此条款不一致的,按此条款执行)。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必须按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交付验收并开通试用,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协议书约定竣工日期交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叁套,竣工图纸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后,承包人应在 90 个工作日内上报决算。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如承包人不能在承诺工期内完成,则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五/天支付发包人违约金,以延误天数累计,上限为合同价的 5%。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14 天内(场地清理按通用条款)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 90 天内完成结算书的编制并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送交发包人。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应扣除的承包人的违约金;(5)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6)工程交接单。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后 28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宽限期 3 个月(不计利息)。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 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收到申请 28 天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申请签发后 14 天内。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交接完成签署交接单后 24 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由承包人自主选择)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 0.5%)
(2)%的工程款;(比例范围0%-3%,下拉菜单选择,间隔0.5%,与上面的百分比同步)
(3)其他方式:合同价款的3%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出现保修事项,接到招标人通知后,承包人须在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将通用条款 15.4.4 项修改为:“在工程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但因承包人迟延履行或不履行保修义务造成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并按照合同价(审计价)的 2‰/天进行处罚。”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610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
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
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总工期不得延误。如承包人延误总工期,则按每延误一天承担中标价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计算,以延误天数累计,上限为合同价的 5%。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违约金和赔偿金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若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其他专业施工单位损失的由
承包人另行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误工,发包人不承担违约,工期顺延。 2、若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一次性验收达到 100%合格标准,承包人按合同价的 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验收合格为止。 3、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将工程移交给挂靠管理的单位和其他单位(包括所用非本单位施工队伍)完成,或承包人将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扣除合同价 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人或第三方财产受到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损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有权禁止承包人使用任何与图纸不符的一切材料或设备且有权禁止其进入施工现场,若因承包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皆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与承包人的合同,并有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国家规定的相关不可抗力的标准,并经无锡市有权机构认定。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按通用条款(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应办理第三方责任保险、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和法律规定其他应当投保的保险,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在签订合同前将所有应该保险的证明交发包人备案。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社会保障费、规费予以全额扣除。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其他事项的约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
9 本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地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 本条第 1.1 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5 本条与本章第 2 条和第 3 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
2.1 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
(1) 本招标文件;
(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 及其 9 本计算规范;
(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
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2.5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5.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确定综合单价。
2.5.2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3 如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至现场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含材料保管费)应计入对应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2.5.4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项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管理费费率、利润费率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
2.5.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达施工现场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现场保管等全部费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一致。投标文件中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中的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2.6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总价措施项目中,以费率计算的,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时自主报价;其他总价措施项目,按项计取,综合单价按实际或可能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2.6.2 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xx施工费应按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6.3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全面地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实了解工程场地及其周围环境,充分考虑招标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与施工组织设计增补总价措施项目,但不应更改招标人已列措施项目。
2.6.4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应全面涵盖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任何缺陷所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的全部费用。
2.7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7.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 2.8.3 项的计日工金额。
2.7.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 2.5.2 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
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 3.3.3 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7.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项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2.7.4 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8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9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2.10 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11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12 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13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2.14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3.1 词语和定义
3.1.1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
3.2 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列项、特征描述、工作内容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
3.2.2 投标人可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这种复核包括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也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项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则投标人按第二章 2.4 款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 3.2.2 项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则此类差异不再提交招标人答疑和修正,而是直接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时,除按照本节 2.7.3 项要求对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项目增补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即使按照图纸和招标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项目,只要在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3.3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但不含规费和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中。
3.4 其他补充说明
。
第六章 图 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本节由招标人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和规程等,以及项目具体情况摘录。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标段名称)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1、根据你方项目编号为 (招标编号) 的 (工程名称) 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 元)的投标报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我方保证工程质量达到标准,工期 日历天。
2、我方承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和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3、我方承诺拟派项目负责人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中对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的相关要求。
4、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5、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6、投标诚信承诺:
6.1 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
6.2 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不良行为的认定及信用分的扣除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规定:
(1)除不可抗力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故不获取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后放弃投标、或者在投标截止后无故撤销投标文件等,公示 2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2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2)递交无竞争力的投标文件的(无竞争力投标是指不以中标为目的的投标,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漏项缺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违反招标文件中的无效投标条款等情形);项目负责人按规定应出席开标会而缺席或迟到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答辩、消极答辩的(答辩得分低于扣除一个最高分及一个最低分后平均分的 60%,评标委员会需进行判定),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1 分(扣分有效期 6 个月);
(3)一年内 2 次在无锡市(含江阴、宜兴)投诉反映情况不属实,缺乏事实、法律依据的
或者被驳回投诉的,公示 1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12 个月);
(4)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等进行恶意投诉的,公示 3 个月,并扣除企业信用分 3 分(扣分有效期 24 个月)。
6.3 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虚假成分。
7、 。
投 标 人: (盖单位公章)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人:单位性质: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职 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注册建造师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联合体各方分别填写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建造师证号 | 专 业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负责人简历 | |||||
序号 | 发包人名称 | 工程名称及建设地点 | 建设规模 | 项 目负责人 | 合同金额 (万元) | 开竣工日 期 |
序号 | 拟分包项目名称、范围及理由 | 拟选分包人 | 备注 | ||||
拟选分包人名称 | 注册地点 | 企业资质 | 有关业绩 | ||||
1 | |||||||
2 | |||||||
3 | |||||||
1 | |||||||
2 | |||||||
3 |
备注:本表所列分包仅限于承包人自行施工范围内的非主体、非关键工程。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