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612290861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附加恐怖主义活动损失、损坏或责任除外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6122908612)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保险人对直接或间接由于恐怖主义活动导致或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
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恐怖主义活动”是指:任何个人或集体,独立、代表或涉及任何组织或政府实施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行为。该行为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民族目的,或为了包括意在影响政府或造成公众或部分公众的恐慌。
本附加条款对直接或间接由于控制、阻止、平息恐怖主义活动或任何与恐怖主义活动相关的行动导致或造成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坏、成本或费用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保险人根据本附加条款的约定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灭失、损坏或责任,应由被保险人就其属于保险责任承担举证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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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制裁限制和除外条款(LMA 3100)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6122908622)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同意: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经济贸易制裁决议或违反欧盟、英国、美国关于制裁、禁运或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各种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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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违反条件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6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有关保障的有效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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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冷藏货物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3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冷藏运输的货物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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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错误及遗漏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2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的权益不会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和/或疏忽地对被保险财产或风险的遗漏、错误或不正确的描述或保险期限内未能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有关被保险财产或风险的变化而受影响,但被保险人一旦发现该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且不退还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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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商标损坏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5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果承保风险仅造成被保险货物商标/标签的损坏灭失,则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仅限于修复及重贴商标/标签的成本。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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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预付赔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7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保险事故,预估损失金额超过人民币 x元时,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凭事故和损失证明等索赔资料向保险人申请预付赔款,预付赔款金额不超过预估损失金额的 %。预估损失金额及预付赔款金额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对不能一次全部结案的事故,保险人将对已定责定损部分先行赔付。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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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车辆装卸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1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进行运输车辆装载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保证,装卸过程需在专业监督下执行或由专业人员操作。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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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冷冻、冷藏、保温品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7060201041)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需要冷冻、冷藏、保温运输的被保险货物,由于运输过程中温度超标,导致货物失去其原有功效的损失。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冻、冷藏、
保温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在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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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运输延迟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8030600301)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为货物运输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主险合同承保的货物发生运输延迟,且延迟时间达到保险xxx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x附加险合同所称“运输延迟”,是指货物未能在运输承诺时限内完成指定的运输过程,但不包括货物由于灭失、损坏、被偷盗、被销毁等原因造成事实上无法完成运输过程的情形。
本附加险合同所称“延迟时间”,自承诺运达时间开始计算,至实际运达时间为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运输延迟,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赔偿限额
第五条 x附加险合同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理赔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作为赔偿金额。第七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一) 索赔申请书;
(二) 保险单正本原件;
(三) 承运人出具的记载货物运输承诺时限的书面材料;
(四) 承运人出具的记载货物运输延迟及延迟时间的书面材料;
(五)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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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时间调整条款(72 小时)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804080439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因在连续 72 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 72 小时期限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 72 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
72 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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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关税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804080438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风险造成物质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如须缴付关税及其他税项,即使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保险财产已放弃和/或在保险单生效之后才征收的关税及其他税项,该税项将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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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工程险、运输险责任分摊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804080437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输保险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能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
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货物运输保险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实发生在货物运输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工程保险和货物运输保险各分摊 5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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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隐蔽损失条款( 天索赔xx)
(xxxx:X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在保险标的抵达最终目的地 天内拆箱和/或打开集装箱、包装箱和/或包装时发现 的由于主险所承保的风险引致的损失和/或损害将被视为在本保单承保的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损失和/或损害是在本保单承保的运输过程终止后发生。一旦发现载 运保险标的的集装箱或其它的外包装有受损迹象,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标的抵达后立即开箱 检查, 并就发生的损失按索赔程序通知保险人。否则,因此无法确定损失原因的,保险人 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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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油气管道运输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21042750192)
总则
第一条 x条款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管道内运输的油、气均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下列原因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碰撞;
(二)雷电、暴风、暴雨、冰雹、洪水、崖崩、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物体坠落;
(四)高温、高压、严寒致使油气管道破裂。
第四条 同一原因引起的单次保险事故持续时间超过 72 小时的,保险人仅就 72 小时内
的损失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可以自行确定 72 小时的起始时间。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 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按实际支出另行计算,最高以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在被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
(三)地震、海啸;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六)行政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运输过程中保险标的的正常短少以及其自身质量不满足运输标准造成的损失;
(二)管道建设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或管道运行时的各项指标不符合运行指标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由于第三方施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五)间接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十条 保险价值按投保时油、气的销售价或销售价加运杂费确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及责任起讫
第十二条 除非另有约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一致。第十三条 x附加险合同的每次运输保险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
输送管道区间内,自保险标的进入输送管道起,至到达目的地卸离输送管道出口终止。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正本、油气输送记录、油气
入库记录、事故证明、气象部门的证明、公安和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检验报告、鉴定书、损失清单、费用清单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但最高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
第十六条 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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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传染病除外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2101281025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直接或间接地由任何性质的传染病或与传染病相关联的恐惧或威胁(无论是实际的还是感知的)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成本或费用,不管是否同时或前后有其他原因或事件的影响,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传染病是指可以通过任何物质或媒介从任何生物体传播到另一生物体的任何疾病。
1.该物质或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病毒、细菌、寄生虫或其他生物体或其任何变体,无论是否视为活的,以及
2. 传播途径,无论是直接传播还是间接传播,都包括但不限于空中传播,体液传播,从任何表面或物体的传播,固体、液体或气体或生物体之间的传播,以及
3. 该疾病、物质或媒介可使人类健康或人类福祉遭受损害或受到威胁,或可导致财产损坏、价值降低、适销性降低或财产使用价值损失。
本附加条款可附加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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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制裁除外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21061195411)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对于任何可能导致保险人违反联合国经济贸易制裁决议或违反欧盟、英国、美国及中国关于制裁、禁运或限制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提供保险保障亦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本附加险可附加于各种货物运输保险。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包装不足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48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由于包装不足、不适而引致灭失、损坏时,如果包装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完成的,同时被保险人对包装不足、不适发生的情况并不知晓或知悉,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同意不会以包装不适不足为抗辩理由拒付赔偿。
包装:包含集装箱、挂车或火车车厢内的堆放。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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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商标与标签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32)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如果贴有商标或标签的保险标的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损坏,被保险人有权处理受损标的,但其残值应在受损标的核算理赔金额时扣除。
如被保险人同意由保险人以协商或估价全部或部分接收上述受损标的,在不造成受损标的物质损失及影响被保险人品牌声誉的前提下,被保险人需自付费用在受损标的或其容器上加盖“残品”字样,或去除商标或标签。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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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恶意破坏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0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对于任何人(不包括发货人和被保险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x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1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可能拥有的对下列各方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
2、被保险人的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
3、被保险人的代理商、承包人、分包人;
4、被保险人的雇员。
由于上述任何一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其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无论何时,保险人对承运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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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施救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4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当发生保险标的损失﹑损毁或即将遭受损失或损毁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员和承包人员为了保护、恢复保险标的而采取的合法、合理的施救不影响保单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抢救和保护受损保险标的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和行动, 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被保险人采取上述措施和行动所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受益比
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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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2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保险标的所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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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索赔准备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5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索赔准备人(包括安排保单的经纪人)可以由被保险人委任。保险人负责承担索赔准备人为查明和确定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给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且此费用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索赔准备费用限额:
索赔准备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准备保险事故相关的索赔资料(包括到有关部门付费开具索赔证明文件)、召开会议制定施救减损方案、邀请第三方参与协助索赔等。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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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自燃扩展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7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保险标的由于自燃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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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转运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物在合理的转运过程中,遭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但一旦发生转运,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此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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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退货重运货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56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货物无论任何原因导致退货而发生的重新运输,保险责任期间包括中转仓储并直至最终仓库为止。投保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重新运输的情况下应及时告知保险人,否则对于未告知的重新运输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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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额外费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622019122302492)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额外费用,即:因施救受损保险标的所产生的移动、销毁和处理与受损保险标的相关联的其他损坏货物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及受损保险标的发生卸货并重新装运至最初或改变的最终目的地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该额外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货物损失有关。
本附加条款项下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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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附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解释条款
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是指被保险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或上级主管单位派驻该公司或单位的代表以及被保险人指派或授权的代表,被保险人单位一般的管理人员或工作人员不在此范围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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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附加临时仓储条款(期限 天)
鉴于投保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并同意: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运输期间临时储存、或在运输途中中转站、仓库临时储存过程中因主险所承保的风险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前提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临时储存地点是室内仓储且有专人 24 小时进行看管监查。本附加条款所约定的临时储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天(日历日),同时,储存时间应当连续计算,不得中断。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征收、称重、数量与质量检验、包装、抽样、装卸、堆垛、分销。
被保险人应在发生临时储存、或在运输途中中转站、仓库临时储存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申报仓库地址、物品名称及金额、存放时间、改变后的运输路线,以及保险人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仅承保列明的仓库地址内所发生的主险所承保风险所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x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
(一)平安险
x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人。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
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义务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索赔期限
x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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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分为冷藏险和冷藏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冷藏险
x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或由于冷藏机器停止工作连续达二十四小时以上所造成的腐败或损失。
2.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5.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6.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冷藏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冷藏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腐败或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所造成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最后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十天为限。在上述期限内货物一经移出冷藏仓库,则责任即行终
止,如卸离海轮后不存入冷藏仓库,则至卸离海轮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在货物到达卸载港三十天内卸离海轮并将货物存入岸上冷藏仓库后继续有效,但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时起算满十天终止。在上述期限内,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五、赔款的处理
x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的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本保险的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火车、汽车)
一、责任范围
x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陆运险
x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六十天为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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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1.暴风、雷电、地震、洪水;
2.陆上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
3.在驳运过程中驳运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4.隧道坍塌、崖崩、失火、爆炸。
(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的损坏或者车厢内贮存冰决的溶化所造成的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
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任何阶段,因未存放在有冷藏设备的仓库或运输工具中,或辅助运输工具没有隔温设备或没有在车厢内贮存足够的冰块所致的货物腐败。
(四)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开始时因未保持良好状态,包括整理加工和包扎不妥,冷冻上的不合规定及骨头变质所引起的货物腐败和损失。
(五)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六)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冷藏仓库装入运送工具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陆运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继续有效,但最长保险责任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车站后十天为限。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任何部分有腐败或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由其在本保险责任终止前确定腐败件数或损失程度。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体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的往来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
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五、赔款的处理
(一)本保险对同一标记和同一价值或不同标记但是同一价值的各种包、件、扎、块,除非另有规定,均视作同一重量和同一保险价值计算处理赔偿。
(二)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x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
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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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运运输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x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
x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除外责任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核事件或核爆炸;
(三)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自然损耗,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五)全程是公路货物运输的,盗窃和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四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
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 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 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
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
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一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四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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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
(二)因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三)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四)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五)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
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致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六)遭受盗窃或者提货不着的损失;
(七)在装货、卸货时和港内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损失。
第五条 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费
用。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九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凭证)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以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十条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保险货物运输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一)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保险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十五天为止。
(二)保险货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经航空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邮包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x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
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条款
保险货物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符合国家规定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保险货物。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货物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对于在本保险期间内,装载于本保险单列明的运输车辆上的保险货物所遭受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按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因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海啸、洪水、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二)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码头和隧道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三)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四) 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五)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六) 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四)地震;
(五)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霉烂变质、包装不善;
(六)违章装载货物及从事非法运输;
(七)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八)盗窃、抢劫。
第六条 对于下列情况下因任何原因发生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
任:
(一)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部门同意,持未检验的驾驶证驾车;
(二)承运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期
第八条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后,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如果货物未卸离运输工具,但实际运输里程超过保单载明的公里数时,自超出之时保险责任也即终止。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一次性交纳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得承运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运输的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按照承运人在保险事故中根据现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承运人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低于保险金额的,按承运人的实际赔偿责任计算保险赔偿金额;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高于保险金额的,最高保险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五条 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保险人一次赔款金额等于保险金额时,或保险单上注明的承运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货物发票、运单以及与确定损失金额有关的单据;
(二)公安部门的事故处理书和确定事故责任的证明,以及出险当地保险人机构的查勘报告;
(三)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及损失清单。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七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从下列两种方式种选择一种,并列明于本保险单中: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单程、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 10%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单程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的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中,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定期货物运输定额保险,在未履行货物运输行为时,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按短期费率标准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不足一个短期收费期限的,按相应的短期期限收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x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
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 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 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 10 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
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所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十八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凡经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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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物运输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保险货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外来的有明显盗窃、抢劫、哄抢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抢劫、哄抢行为以及全车被他人诈骗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起讫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每次运输的保险责任起讫期为保险货物自运离保险凭证(保险单)上载明的起运地时起,至运抵保险凭证(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时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卸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从抵达目的地当日零时起计算最多延长 48 小时。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保险货物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罚没、扣押;
(二)被保险人或驾驶员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原因。
第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知或应当获知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二)当货物发生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货物损失进一步扩大,否则保险人就损失扩大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出险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全车被骗的,须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证明。否则,保险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 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抢劫、哄抢所造成的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在被保险人报案 30 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抢劫、哄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给予赔偿。全车被骗所致保险货物的直接经济损失,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能侦破,被保险人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 经公安部门破案被追回的保险货物,双方应当协商处理。
(四)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赔偿按主险条款赔偿处理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被盗、被抢货物的赔偿均实行 20%的绝对免赔,全车被骗的赔偿实行 30%的绝对免赔。
第六条 其他事项
x条款为《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货物运输公路定额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上述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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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短少,渗漏超过本保险单规定的免赔率(以每个油仓作为计算单位)的损失。
(二)不论任何原因所致被保险桐油的沾污或变质损失。
(三)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桐油的保险金额为限。
(四)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五)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桐油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桐油的市价跌落或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桐油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岸上油库或盛装容器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包括油管唧油,继续有效,直到安全交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岸上油库时为止。但如桐油不及时卸离海轮或未交至岸上油库,则最长保险期间以海轮到达目的港后十五天为限。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桐油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港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桐油应在到达该项港口十五天内卸离海轮,在卸离海轮后满十五天责任终止。如在前述期限内货物在该地出售,则在交货时终止。
2.被保险桐油如在上述十五天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特别约定
(一)被保险人在起运港必须取得下列检验证书,如不按照执行,则本保险不负桐油品质上的损失。
1.船上油仓在装油前必须清洁并经在场的商品检验局代表检验出具合格的证书。
2.桐油装船后的容量或重量和温度必须由商品检验局详细检验并出具证书,装船重量即作为本保险负责的装运量。
3.装船桐油的品质还须由商品检验局抽样化验并出具合格证书,证明在装运时确无沾污,变质或“培他”(桐油损失专门名词)迹象。
(二)如遇本条款第三条第(二)款必须卸货的情况时,在卸货前须进行品质鉴定并取得证书,对接受所卸桐油的油驳、岸上油库及其他容器以及重新装载桐油的船舶油轮均须申请当地合格检验人进行检验,并取得证书。
(三)被保险桐油在运抵本保险单所载目的港后,被保险人必须在卸货前通知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由他指定的检验人进行检验,确定卸货时油仓中的温度、容量、重量或量尺,并应由代理人指定的合格化验师一次或数次抽样化验,出具确定当时品质状况的证书。如到货后由油驳驳运,则油驳在装油前须经检验人检验出证。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
(一)当被保险桐油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港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桐油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面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桐油的短少和损失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如未履行上述规定义务,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桐油,应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桐油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对由于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索赔清单以及上述第四条第(一)至第(三)款所列的各项检验证书。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对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六、赔款的处理
(一)如被保险桐油经检验和化验证明已发生短少或损失时,必须同装船时的检验和化验报告相比较,估定损失数额。如发生全损,以上述第四条第(一)款第 2 项规定的装运量作为计算的标准。
(二)如根据化验报告中的鉴定被保险桐油品质上有变异时,本保险按实际所需的提炼费用(包括提炼后的短量、贬值、运输、人工、存仓、保险等各项费用)减去通常所需的提炼费用后的差额赔付。
(三)一切检验和化验费用均由被保险人负担,但为了决定赔款数额而支付的必要检验和化验费用,可由保险人负担。
(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五)本保险索赔时效,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x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
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x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
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十天内向保险人的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凡经水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和《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凡在国内经铁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 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 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 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x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
任。
第五条 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或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货物而造成货物的损失及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 综合险
x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因外来原因致使提货不着的损失;
(六)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暴动;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核反应、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以及货物包装不善;
(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 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起讫
第十条 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单(凭证)上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八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应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保
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九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部分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提出书面索赔,直至诉讼。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和应将向承运人或第三者提出索赔的诉讼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条 经双方协商同意,保险人可将其享有的保险财产残余部分的权益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可在保险赔偿金中直接扣除。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提交仲裁机关或法院处理。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凡经铁路与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的保险货物,按相应的运输方式分别适用本条款及《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国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第二十三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物流货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或保险凭证、批单、特别约定和物流货物申报材料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所称物流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施有机结合,使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
本保险合同所称物流货物是指被保险人进行物流的物品。
保险标的
第三条 除本条款第五条列明的货物外,凡以物流方式流动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下列物流货物在事先申报并经保险人认可并明确保险价值后,可以作为特约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第五条 下列物流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二)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运输、装卸、搬运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自然灾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自然灾害是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或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标的在物流储存、流通加工、包装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三)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外敌入侵、敌对行动(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执法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六)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十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装卸、搬运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卸搬运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存储或流通加工保险标的的条件;
(二)保险标的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三)保险标的包装不当,或保险标的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保险标的的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四)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保险标的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五)保险标的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六)在保险标的物流储存、包装、流通加工过程中发生地震、海啸。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期间开始前已运离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
(二)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三)储存在露天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费用;
(四)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五)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六)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七)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十二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价值为:
(一)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买卖合同价格加上按保险合同双方约定的加成比例计算的加成部分。
(二)特约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为被保险人申报并经保险人确认的价值。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
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保险金额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期间和责任起讫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不同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保险期间开始后各批次保险标的运离其买卖合同上注明的起运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开始,至该买卖合同上注明的目的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时终止。
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保险标的的物流过程尚未结束,该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自动延长至该保险标的运至对应买卖合同上注明的目的地存储仓库或存储处所时终止。如果有关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该保险标的保险责任的延长以该保险标的卸离运输工具后十五天为限。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付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预付保险费,保险费预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单所载事项或相关物流合同发生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保险标的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货物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货物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或申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因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损失原因、经过、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查勘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查勘导致不能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提货单或其他货运单据、损失清单、运输或储存机构出具的损失数量证明、损失程度鉴定证明,以及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提供单证不及时,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对单证及其记载事项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不能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障范围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否则,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该由其他保险赔偿的损失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六条 x条款第八条第(二)项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以受损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二十七条 x条款第八条第(三)项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费用,保险人按实际支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金额因重复保险的存在而减少时,保险人对上述费用的赔偿金额也按同样的比例减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 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 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九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x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在首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在收取预付保险费的 5%作为退保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在上一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间终止至下一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间开始前,投保人可随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实际发生的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 15 日向投保人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保险合同,按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实际发生的保险金额计收保险费。
在每一批次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期间内,本保险合同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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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货物保险附加险条款
物流货物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物流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物流货物保险附加提货不着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保险标的在 物流运输过程中由于提货不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所称提货不着是指在物流运输过程中物流货物不明原因地失踪。
本条款与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物流货物保险附加冷藏货物保险条款
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扩展承保物流过程中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并连续停止工作达二十四小时以上而致保险标的解冻融化后腐烂,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与物流货物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物流货物保险条款为准。
以下附加险条款适用于所有中银保险货运险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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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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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各种常规武器,包括地雷、炸弹所致的损失。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运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火车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火车时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火车,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火车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四十八小时为止。
(二)如在运输中途转车,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火车到达该中途站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天为止,如货物在上述期限内重新装车续运,本保险恢复有效。
(三)如运送契约在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
注:本条款系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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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炸弹所致的损失。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的飞机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目的地的飞机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飞机,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飞机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如被保险货物在中途港转运,保险责任以飞机到达转运地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装上续运的飞机时再恢复有效。
注:本条款系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
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x保险负责赔偿:
(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
x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经邮局收讫后自储存处所开始运送时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送交收件人为止。
注:本条款系邮包保险条款的(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在保险单注明承保罢工险时,本保险对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
二、除外责任
x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履行正常职责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
注:本条款系各种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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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遭受下列损失,按保险价值负责赔偿: 1、偷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2、整件提货不着;
3、根据运输契约规定船东和其他责任方免除赔偿的部分;
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遇有第 1 项所列的损失,必须在提货后十日内申请检验;遇
有第 2 项损失,必须向责任方取得整件提货不着的证明,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有关责任方面追偿到的任何赔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淡水、雨淋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因直接遭受雨淋或淡水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但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的证明。被保险人必须及时提货,并在提货后十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短量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或散装货物发生数量散失和实际重量短缺的损失负责赔偿,但正常的途耗除外。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混杂、沾污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杂、沾污所致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渗漏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液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败等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碰损、破碎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破碎和碰撞损失,负责赔
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串味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食物、中药材、化妆品原料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物品的影响而引起的串味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受潮受热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气温突然变化或由于船上通风设备失灵致使船舱内水气凝结、发潮或发热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钩损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遭受钩损而引起的损失,以及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装破裂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搬运或装卸不慎,包装破裂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为继续运输安全所需要对包装进行修补或调换所支付的费用,均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锈损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锈损,负责赔偿。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一般附加险条款。保险责任的成立需受保险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除外责任部分所制约;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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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特别条款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xxx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
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
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发票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保险人进行联合检验。
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
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
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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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保险人同意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期限扩展如下:
保险货物运至海运提单载明的我国卸货港后,如需转运至国内其他地区,保险人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险别(战争险除外),继续负责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直至所保货物运至卸货港货物转运单据上载明的国内最后目的地
(一)经收货单位提货后运抵其仓库时终止,或
(二)自货物进入承运人仓库或堆场当日零时起算满三十天终止。
以上(一)、(二)两项,以首先发生的一项为准。卸货港等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以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当日零时起算满六十天终止。如货物不能在六十天内转运,收货或接货单位可在六十天满期前开列不能转运的货物清单,申请展延保险期间。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展延和确定展延的日期。如同意展延,展延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六十天。在期限届满一百二十天之后,如仍要求继续展延,经保险人同意后,每三十天为一期按保险人规定加费。转运货物在卸货港存放满六十天或经展延保险期间届满而未继续办理保险责任展延申请的,收货或接货单位应即在港口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有短缺或残损,应在保险责任终止之日起十天内通知本公司港口机构进行联合检验。保险人仅对在港口检验确定的货物损失负保险责任。
二、保险人对所有散装货物(如散装油类、粮、糖、矿石、矿砂、废钢铁、废轮胎等)以及化肥,古巴糖,活牲畜,新鲜果菜所负的保险责任,一律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在卸货港终止,不负责国内转运期间的保险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进口关税条款
如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因遭受本保险单责任范围以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完好货物完税时,保险人对该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口关税负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受损部分的保险价值 为限。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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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面货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存放舱面时,除按本保险单所载条款负责外,还包括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在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拒收险条款
一、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在进口港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予以负责,并按照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的保险价值赔偿。
二、在被保险货物起运后,进口国宣布实行任何禁运或禁止,保险人仅负责赔偿运回到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因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得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
三、本保险的终止,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或者
(一)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二十天终止;
(二)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四、被保险人保证:
(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
定。
(二)被保险货物备有一切必需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五、保险人对下列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违反上述第四条中的任何一款;
(二)市价跌落;
(三)被保险货物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契约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
(四)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
(五)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已经宣布实行禁运或禁止。
六、在发生本保险承保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被拒绝进口或没收货物采取的一切措施都不应视为接受赔偿或放弃索赔的表示。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黄曲霉素险条款
x保险对被保险货物,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当地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因含有黄曲霉毒素,并且超过了进口国对该毒素的限制标准,必须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时,保险人按照被拒绝进口或被没收部分货物的保险价值或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如发生本条款项下的损失,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人需要时应尽力处理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申请仲裁。
本条款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的损失。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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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一、所保货物,经运抵目的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后,如直接存放于本保险xxx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时,本保险单对存仓火险的责任,自运输责任终止时开始,特予继续负责,直至:
(一)、上述银行收回押款解除对货物的权益终止为止,或
(二)、自运输险责任终止时起计满三十天为止,如被保险人在期满前,用书面申请延长并交付所需的保险费后,得予继续延长。
上述(一)、(二)两项应以其中首先发生者为准。
二、如所保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不存入上述第一条所载的仓库,而存入其他仓库时,则本保险单责任终止的期限,概按本保险人运输条款的规定办理。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易腐货物条款
x保险对所保货物因市场变动所致的损失或由于延迟(不论是否由于所保危险或其他原因所致)而引起的损失或腐败,概不负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交货不到条款
x保险自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不论由于任何原因,如货物不能在预定抵达目的地的日期起六个月以内交讫,保险人同意按全损予以赔付,但该货物之全部权益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保证已获得一切许可证。所有运输险及战争险项下应予负责的损失,概不包括在本条款责任范围之内。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特别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海关检验条款
x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目的地的海关内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码头检验条款
x保险承保的偷窃、短少损失,以被保险货物到达最后卸货港卸至码头货棚时为止。如在上述地点发现损失,必须向本保险单所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确定损失。
被保险货物在此以后所遭受的偷窃、短少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本保险单原有的责任起讫的规定应作相应的修正。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卖方利益保险条款
x保险系卖方利益保险,负责赔偿货物在遭受本保险xxx承保险别的条款责任范围内
的卖方损失。但本保险仅在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的损失时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向买方或第三者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
如对本保险单项下的任何利益或赔款转让,保险人即解除其全部责任。
本条款系本保单约定的货运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条款与本保单约定的主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协会货物运输保险(A 款)条款
一、 承保的危险
(一) 危险条款
除下列第(四)、(五)、(六)及(七)条之规定以外,本保险承保被保险标的物的一切灭失或毁损之危险。
(二) 共同海损条款
x保险承保依据运送契约及或有关适用法律与惯例所理算或认定之共同海损与施救费用,而其发生系为了避免或有关避免第(四)、(五)、(六)及(七)条或其他条款以外之任何原因所致之损失。
(三)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
x保险并对于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之“双方过失碰撞”条款下应负的责任额内按照本保险单应赔付的损失额予以理赔。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得自备费用为被保险人对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辩。
二、 不保的损失及费用
(四) 一般不保条款
x保险不承保下列各项损失或费用:
1. 得归责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过失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2. 被保险标的物之正常的渗漏,正常的失重或失量,或正常的耗损。
3. 被保险标的物的不良或不当包装或配制引起的损害或费用(本款所谓的包装包括在货柜或货箱装载内之装置,但以此种装置于本保险开始前,或已由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完成者为限)。
4. 被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引起的损害及费用。
5. 主因为延滞引起的损害或费用,包括由承保之危险引起的延滞在内(依第(二)
条共同海损条款可予赔付的费用则不在此限)。
6. 由于船舶之船主、经理人、租船人或运营人的破产或债务积欠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7. 任何使用原子或核子武器或其类似武器引起被保险标的物之损害或费用。
(五) 不适航及不适运不保条款
1. 本保险不承保因载运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因载运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的不适安全运送原因引起被保险标的物之损害或费用,而此种不适原因于被保标的物装载之时为被保险人或用人已知情者。
2. 除为被保险人或其雇用人已知情的不适航或不适运原因外,保险人放弃任何违反载运船舶应具备适航能力及适运条件运送被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默示保证规定。
(六) 战争危险(兵险)不保条款
x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1. 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其引起之内争,或任何敌对行为或交战国武力。
2. 因捕获扣押拘留禁止或扣留(海上劫掠除外),及其结果或任何威胁企图。
3. 遗弃或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遗弃战争武器。
(七) 船工不保条款
x保险不承保下列危险事故引起的损害或费用:
1. 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2. 因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众骚扰人员引起者。
3. 因任何恐怖主义或任何人的政治活动动机引起者。三、 保险效力的开始与终止
(八) 运输条款
1. 本保险自所保货物离开本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开始生效,并于通常的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以迄运输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1)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之受货人或其他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
(2)至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或中途之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而为被保险人用作:
① 通常运输过程以外之储存,或
② 分配或分送,或
③ 至所保货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完全卸载后起算届满六十天。上述三种终止情形,以其先发生者为准。
2. 如所保货物自海轮在最终卸货港卸载完毕后,但在本保险失效以前,将货物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之目的地时,则本保险之效力,除仍受前述终止规定之限制外,并于该货物开始运往其他目的地之时起失效。
3. 本保险之效力,除受前述规定而终止(及第 9 条终止条款之限制)外,在下列情形仍继续有效: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延滞,船舶驶离航线、被迫卸载,重行装船或转船,及由于船东或船舶租用人行使运送契约所授予的自由运输权,而引起的危险变更者。
(九) 运送终止条款
倘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情形下,运送契约因故在其所载目的地以外之港口或地点终止时或运送因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八)条规定交货前终止时,本保险单之效力亦同时终止,除非被保险人于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及要求继续承保并同意缴付应加收之保险费,本保险单方得继续有效至下述情形之一时为止;
1. 迄至货物在该港或该地出售交付后为止,如无特别之协定,迄至所保货物自海轮抵达该港或该地的起算,以不超过六十天为限,不论何种情形以先发生者为准。
2. 如货物在六十天期限以内(或同意延长承保期限内)仍须运至保险单原载之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则本保险单之效力,依照前述第(八)条所规定情形发生时终止。
(十) 变更航程条款
x保险开始生效以后,被保险人事后变更其目的地者,在被保险人于开始时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另行洽加保险费之前提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四、索赔事项
(十一) 保险利益条款
1. 为期能获得本保险之补偿,被保险人于保险标的物发生损失之时,必须持有保险利益。
2. 依据上项规定,虽则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除非被保险人已知该损失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者,被保险人仍有权要求保险期间发生之承保的损失。
(十二) 转运费用条款
如由于本保险承保的危险事故之作用结果,致使所保的运输航程在非属本保险所保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时,保险人将予补偿被保险人因被保险标的物之卸载及转运至目的地而正当与合理发生的额外费用。
本(十二)条之规定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施救费用,并应受前述第(四)(五)(六)及
(七)条除外不保规定的限制,及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雇用人的过失疏忽破产或积欠债务引起的费用在内。
(十三) 推定全损条款
除非被保险标的物之被合理委付系因其实际全损显已不可避免,或其之恢复,整理及运往保险xxx之目的地费用,必将超过其到达目的地时之价值者,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十四) 增值条款
x被保险人在本保险项下之承保货物安排了增值保险,则该货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增至本保险与其他全部增值保险之保险金额之总和,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他保险之保险金额之证明与保险人。倘本保险系增值保险则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1. 货物之约定价值将被视为等于原来保险与全部由被保险人安排承保同样损失增值
保险之总保,而本保险项下之责任将按其保险金额占全部保险金额之比例而定。
2. 索赔时,被保险人必须提出所有其他保险金额证明与保险人。五、保险权益
(十五) 不得受益条款
x保险之权益运送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享受。六、减轻损失
(十六) 被保险人义务条款
被保险人及共雇用人及代理人对本保险有关索赔时,对于下列规定事项,为其应负之义务:
1. 遇有损失发生时或发生后,应采取适当之措施以合理防止或减轻其损失,及
2. 应确保对于一切对抗运送人,受托人或其他第三人权利之适当保留行使。被保险人因为履行上述之义务而适当及合理发生之费用,保险人得予补偿之。
(十七) 放弃条款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对于被保险标的物采取之施救、防护或回复之各项措施,不得被认为是放弃或承诺委付或者影响双方权益。
七、避免延滞
(十八) 合理迅速处置条款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以控制的一切情形下,应作合理迅速之处理,为本保险之必要条件。八、法律及实例之适用
(十九) 英国法律及实例条款
x保险悉依照英国法律及实务惯例办理。附注:
被保险人于获知有本保险“仍可承保”之事件时,应予立即通知保险人,此项仍
可承保之权利则紧于被保险人对于上述通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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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RISKS COVERED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all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below.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xxx xxxxxxxxx, xx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piracy excepted),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DURATION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 either
8.1.2.1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r
8.1.2.2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
8.1.3 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oversid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y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 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tion.
8.3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ar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60 days (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CLAIMS
11.11.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11.2 Subject to 11.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 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
12.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Clause 12,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s 4, 5, 6 and 7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00.Xx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
14.14.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14.2 Where this insurance is o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BENEFIT OF INSURANCE
15.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
MINIMISING LOSSES
00.Xx is the duty of the Assured and their servants and agents in respect of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16.1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e for the purpose of averting or minimizing such loss,
and
16.2 to ensure that all rights against carriers, bailees or other third parties
are properly preserved and exercised and the Underwriters will, in addition to any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pursuance of these duties.
17.Measures taken by the Assured or the Underwriters with the object of saving,protecting or recover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r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or otherwis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either party.
AVOIDANCE OF DELAY
00.Xx is a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at the Assured shall act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in their control.
LAW AND PRACTICE
19.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NOT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Assured when they become aware of an event which is "held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right to such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is obligation.
协会货物保险(B 款)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 4,5,6 和 7 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任何外部物体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1.6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或浪击落水
1.2.3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或储存处所,
1.3 装上或卸离船舶或驳船过程中掉落或从船上落入水中或坠落而发生的整件货物的全损。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4,5,6,7 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担: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 2 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是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有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
保险期间
(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 60 天以上各项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 9 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 8 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 60 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 60 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 8 条的规定而终止。
(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索 赔
(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1.2 除上述第 1 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续运费用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 4,5,6 和 7 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 推定全损索赔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
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
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
(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 INSTITUTE CARGO CLAUSES(B)
RISKS COVERED
(Risks Clause)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below,
1.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reasonably attributable to
1.1.1 fire or explosion
1.1.2 vessel or craft being stranded grounded sunk or capsized
1.1.3 overturning or derailment of land conveyance
1.1.4 collision or contact of vessel craft or conveyance with any external object other than water
1.1.5 discharge of cargo at a port of distress
1.1.6 earthquake volcanic eruption or lightning
1.2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1.2.1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1.2.2 jettison or washing overboard
1.2.3 entry of sea lake or river water into vessel craft hold conveyance container liftvan or place of storage
1.3 total loss of any package lost overboard or dropped whilst loading on to, or unloading from, vessel or craft.
(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
4.8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War Exclusion Clause)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isxxx xxxxxxxxx, xx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t,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su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DURATION
(Transit Clause)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 either
8.1.2.1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r
8.1.2.2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
8.1.3 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oversid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y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 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tion.
8.3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under the contact of affreightment.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ar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60 days(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 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CLAIMS
(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
11 11.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11.2 Subject to 11.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 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
12 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Clause 12,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s 4,5,6 and 7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13 No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
(Increased Value Clause)
14 14.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14.2 Where this insurance is a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BENEFIT OF INSURANCE
(Not to Inure Clause)
15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 MINIMISING LOSSES
(Duty of Assured Clause)
16 It is the duty of the Assured and their servants and agents in respect of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16.1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e for the purpose of averting or minimising such loss,
and
16.2 to ensure that all rights against carriers, bailees or other third parties are properly preserved and exercised
and the Underwriters will, in addition to any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e incurred in pursuance of these duties.
(Waiver Clause)
17 Measures taken by the Assured or the Underwriters with the object of saving, protecting or recover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r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or otherwis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either party.
AVOIDANCE OF DELAY
(Reasonable Despatch Clause)
18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at the Assured shall act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in their control.
LAW AND PRACTICE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Clause)
19 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NOT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Assured when they become aware of an event which is "held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irters and the right to such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is obligation.
协会货物保险(C 款)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 4,5,6 和 7 条规定者外的,
1.1 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若可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擦浅、沉没或倾覆
1.1.3 陆上运输工具翻倒或出轨
1.1.4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外部物体发生碰撞或接触
1.1.5 在避难港卸货,
1.2 因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抛弃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有关,但此种原因须不是本保险第 4,5,6,7 条或其他条文除外的危险。
(“双方有责碰撞”条款)
3 本保险扩展赔偿被保险人诸如下文可补偿的损失方面根据运输合同中的“双方有责碰撞”条款的比例责任部分。在船东根据此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意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负费用为被保险人对此种索赔提出答辩。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4 本保险决不承担:
4.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4.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4.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 2 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4.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4.7 任何人的错误行为对保险标的或其组成部分的蓄意损害或蓄意毁坏
4.8 因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5 5.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5.1.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5.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5.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除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有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战争除外条款)
6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6.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6.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它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罢工除外条款)
7 本保险决不承保下列损失、损害或费用
7.1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造成者
7.2 罢工、停工、工潮、暴动或民变造成者
7.3 恐怖分子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造成者。
保险期间
(运送条款)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终止于
8.1.1 在载明的目的地交付到收货人的或其他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
8.1.2 在载明的目的地或之前交付到任何其他仓库或储存处所,其由被保险人用作
8.1.2.1 通常运送过程以外的储存或
8.1.2.2 分配或分派
8.1.3 或者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货港全部卸离海船满 60 天以上各项以先发生者为准。
8.2 如果在最后卸货港卸离海船后,但在本保险终止之前,货物被发送到非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本保险,在依然受前述规定的终止所制约的同时,截止于开始向此种其他目的地运送之时。
8.3 在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迟延、任何绕航、强制卸货、重装或转载期间,以及船东或承租人行使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期间,本保险继续有效
(但须受上述规定的终止和下述第 9 条规定的制约)。
(运输合同终止条款)
9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不能控制的情况,运输合同在载明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运送在如同上述第 8 条规定的交付货物前另行终止,那么本保险也终止,但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并在本保险有效时提出继续承保的要求,以受保险人要求的附加保险费的制约为前提,本保险继续有效,
9.1 直至货物在此种港口或地点出售并交付,或者,除非另有特别约定,直至被保险货物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满 60 天,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或者
9.2 如果货物在上述 60 天(或任何约定的延展期间)内被运往载明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直至根据上述第二条的规定而终止。
(航程改变条款)
10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
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索 赔
(保险利益条款) 11
11.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
11.2 除上述第 1 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续运费用条款)
12 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承保保险标的的运送在根据本保险承保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保险人补偿被保险人卸下、储存和发运保险标的至所承保的目的地而适当和合理遭受的额外费用。
不适用于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的本条规定,须受上述第 4,5,6 和 7 条包含的除外责任的制约,并且不包括由被保险或其雇员的过错、疏忽、破产或经济困境而引起的费用。
(推定全损条款)
13 推定全损索赔不能得到赔偿,除非由于实际全损看来不可避免,或因为恢复、重整和发运保险标的到承保的目的地费用会超过其抵达时的价值,保险标的被合理放弃。
(增加价值条款)
14 14.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14.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
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不适用条款)
15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6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6.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6.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
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7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
避免迟延
(合理速办条款)
18 本保险的条件之一是被保险人在所有其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合理迅速地行动。
法律和惯例
(英国法律和惯例条款)
19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和惯例调整。
注意:被保险人在知悉根据本保险“续保”的事件发生时有必要向保险人发出迅速的通知,此种承保的权利取决于履行这项义务。
(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 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RISKS COVERED
(Risks Clause)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below,
1.1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reasonable attributable to
1.1.1 fire or explosion
1.1.2 vessel or craft being stranded grounded sunk or capsized
1.1.3 overturning or derailment of land conveyance
1.1.4 collision or contact of vessel craft or conveyance with any external object other than water
1.1.5 discharge of cargo at a port of distress,
1.2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1.2.1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1.2.2 jettison.
(General Average Clause)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General Exclusions Clause)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cep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7 deliberate damage to or deliberate destruc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by the wrongful act of any person or persons
4.8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Unseaworthiness and Unfitness Exclusion Clause)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or craft.
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conveyance container or liftvan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War Exclusion Clause)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xxxxxxx xxxxxxxxx, or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and the cons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Strikes Exclusion Clause)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DURATION
(Transit Clause)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elect to use either
8.1.2.1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ist or
8.1.2.2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
8.1.3 on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arge overside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oversid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at the final port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e good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y are insured hereunder, this insurance, whilst remaining 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iton.
8.3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subject to termination as provided for above and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arising from the exercise of a liberty granted to shipowners or charterers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clause)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otherwise terminated 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provided for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ar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6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60 days (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Change of Voyage Claus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to the Underwriters.
CLAIMS
(Insurable Interest clause)
11 11.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11.2 Subject to 11.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 occur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 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
(Forwarding Charges Clause)
12 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Clause 12,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s 4,5,6 and 7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ar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Clause)
13 No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b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
(Increased Value Clause)
14 14.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14.2 Where this insurance is o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BENEFIT OF INSURANCE
(Not to Inure Clause)
15 This insurance shall not inure to the benefit of the carrier or other bailee.
MINIMISING LOSSES
(Duty of Assured Clause)
16 It is the duty of the Assured and their servants and agents in respect of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16.1 to take such measures as may be reasonable for the purpose of averting or minimising such loss,
and
16.2 to ensure that all rights against carriers, bailees or other third parties are properly preserved and exercised
and the Underwriters will, in addition to any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pursuance of these duties.
(Waiver Clause)
17 Measures taken by the Assured or the Underwriters with the object of saving, protecting or recovering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a waiver or acceptance of abandonment or otherwise prejudice the rights of either party
AVOIDANCE OF DELAY
(Reasonable Despatch Clause)
18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insurance that the Assured shall act with reasonable despatch
in all circumstances within their control.
LAW AND PRACTICE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Clause)
19 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
NOTE:--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Assured when they become aware of an event which is "held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o give prompt notice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the right to such cover is dependent upon compliance with this obligation
协会散装油条款
承保危险
1. 本保险承保下列危险,但以下第 4、5、6、7 条除外
1.1 保险标的物的毁损或污染合理归因于:
1.1.1 火灾或爆炸
1.1.2 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
1.1.3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或接触
1.1.4 在遇难港卸货
1.1.5 地震、火山爆发或闪电
1.2 由于下列原因所致使保险标的物的毁损或污染
1.2.1 共同海损牺牲
1.2.2 投弃
1.2.3 在装货、转运或卸货过程中从连接管道的渗漏
1.2.4 船长或船员在抽吸货物、压舱沙袋或燃油方面的疏忽
1.3 由于天气影响所致使保险标的物的污染
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的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以下第 4、5、6 及 7条及其它除外事项则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及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的法律与惯例。
3.本保险另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的责任,按照保单应付的比例额予以赔偿,倘船舶所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后者得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要求提出抗辨。
除外事项 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宜:
4.1 因被保险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损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的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因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4 直接因迟延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是因承保危险所致使。(但上述第 2 条可支付的费用则不在此限)。
4.5 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的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4.6 因使用核子分裂、融合、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能一放射性物质之武器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5 . 5.1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航行。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货柜或货箱不适合保险标的物安全装运。
但上述不适航、不适运以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在保险标的物装船时已知情为限。
5.2 保险人放弃违反船舶适航及适运保险标的物至目的地的任何默许的保证,但被保险人或其授雇人对于此项不适航或不适运已知情者不在此限。
6.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6.1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颠覆或因而引起的内乱,或来自/对抗交战国的敌对行
为。
6.2 捕获、扣押、拘捕、监禁或拘留(海盗除外)和此种行为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6.3 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武器
7. 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致使的毁损、灭失或费用
7.1 由于罢工工人、停工工人、或参与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的人所致者。
7.2 由于罢工、停工、劳工骚扰、暴动或内乱所致者。
7.3 由于任何恐布份子或因政治动机的行为所致者。
保险期间
8. 8.1 本保险责任始于保险标的物在载明的地点为装船而离开油罐开始运送之时,在通常运送过程中连续并终止于
8.1.1 保险标的物进入油罐卸到所载明的目的地的储存处所或屯船,或
8.1.2 船舶抵达载明的目的地后满 30 天,以最先发生的为准。
8.2 如被保险货物于最终卸货港卸下完毕后,而本保险尚未终止时,欲再运往本保险单所载明以外的其他目的地时,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另行同意继续承保,若不,那本保险的效力,除仍受前述保险终止约定的限制,应于该货物开始再运往其他目的地时终止。
8.3 若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于必要时加收保险费,本保险对于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迟延、偏航、被迫卸货、重运或转船,以及其他在航程中非由被保险人所能控制的危险变更的期间内继续有效(但仍受上述第 8.1 及 8.2 条终止约定,及以下第 9 条的限制)
9. 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运送契约在原订目的港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或因其他缘故在货物未能如前述第 8 条的约定交货前,该运送已告终止时, 则本保险亦同时终止,除非保险人立即接获通知并要求继续保险效力,并于必要时回收保险费,则本保险仍然有效,并于下述的其一情况下为止。
9.1 货物已在该港或该地出售并交付,又如无其他特别的约定,则以被保险货物到达该港或该地届满 30 天,二者以最先发生的情况为准。
9.2 如货物在上述 30 天内(或任何协议处长的期间内)运往本保险所订的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本保险的效力依上述第 3 条的约定终止。
10.本保险生效后,如被保险人变更目的地,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使本保险继续有效,但须另行商定保险费和条件。
理 赔
11. 11.1 被保险人在损害发生时,须对被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始能要求保险赔
偿。
11.2 依上述 11.1 的约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期间内所发生被保物的损失,有权利要求赔偿,即使损失发生于保险契约签订之前,但被保险人知道损害已经发生而保险人不知情,则不在此限。
12.由于本保险所承保危险的发生,致使被保险运输在本保单所载明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时,被保险 因卸货、储存及转运保险标的物至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其所支出的适当而合理的一切额外费用,保险人同意予以赔偿。
本条款不适用于共同海损或救助费用,除仍须受上述第 4、5、6 及 7 条除外约定的限制外,并且不包括因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的过失、疏忽、无力清偿或债务失信所引起的费用。
13. 除非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显已无法避免,或其回复、整修及运还原承保目的地的费用,势将超过其抵达后的价值,被保险人不得以推定全损请求赔偿。
14. 14.1 若被保险人对本保险的货物投保增加保险价值时,该货物的协议价值应视同承保货物保险总价值与增加保险价值之和,而本保险之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之比例分担。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在保险金额的证明。
14.2 本保险为增值保险时,必须适用下列条款:
被保险人投保同一损害危险的增值保险,该货物的协议价值应视为原保险与全部增 值保险二者金额的总和,而本保险的责任则按其保险金额占上述保险总金额的比例分担。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提出所有其他保险有关保险金额的证明。
15. 根据本保险可获赔偿的渗漏或缺少的索赔,应按下述规定理算:
15.1 赔偿额为,将离开油罐装船的总的油的容积与运送结束时卸到油罐中的总的油的容积相比较,所损失的油的窖的那部分保险价值,但如果买卖合同是其于重量而非容积,则应以重量为基础确定赔偿额。
本条款中的“总容积”是指不扣除沉积物和水份以及游离水份的总容积,除非被
保险人人能证明由于本保险承保的风险作用的结果,在被保运送过程中,水份已异常增加。
15.2 在根据上述第 15.1 条计算时,应进行调整,以尽量减少温度变化引起的容积变化和在确定重量时由于使用不一致的程序引起的重量的明显变化。
15.3 如果本保险规定渗漏或缺少的索赔须超过一定的额度,该额度应包括重量或容积的通常损失,但不包括温度变化或扣除水份引起的损失。如果没有此种规定,根据上述 15.1及 15.2 条可得到的赔偿额须受前述第 4.2 条除外的通常损失的限制。
保险的利益
16. 运送人或其他受托人不得妄用本保险的利益。
损失的减轻
17. 被保险人及其受雇人及代理人对保险的可赔损失,应尽下列义务:
17.1 应采取避免或减轻上述损失的适当措施。及
17.2 一切对抗运送人一受托人或其他第三者的权利应予适当保留及行使。保险人同意除本保险可得的任何损失赔偿外,对于被保险人为履行上述义务所作适当、合理支出的一切费用另予补偿。
18. 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为救助、保护或回复保险标的物所采取的措施,不得视为对委付的放弃,或为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迟延之避免
19. 被保险人在其所能控制的一切情况下应作合理而迅速的处理,此为本保险的必要条
件。
法律及惯例
20. 本保险以英国法律及惯例为依据。
注意:当被保险人知悉本保险为“暂予投保”的情况发生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而此保险的权利,则依据被保险人对上述通知义务的履行。
(FOR USE ONLY WITH THE NEW MARINE POLICY FORM) INSTITUTE BULK OIL CLAUSES
RISRS COVERED
1 This insurance covers, except as provi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below,
1.1 loss of or contamination of the subjected-matter insured reasonably attributable to
1.1.1 fire of explosion
1.1.2 vessel or craft being stranded grounded sunk or capsized
1.1.3 collision or contact of vessel or craft with any external object other than
water
1.1.4 discharge of cargo at a port or place of distress
1.1.5 earthquake volcanic eruption or lightning,
1.2 loss of or contamination of the subjected-matter insured caused by
1.2.1 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1.2.2 jettison
1.2.3 leakage from connecting pipelines in loading transhipment or discharge
1.2.4 negligence of Master Officers or Crew in pumping cargo ballast or fuel,
1.3 contamination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resulting from stress of weather.
2 This insurance covers general average and salvage charges, adjusted or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and/or the governing law and practice, incurred to avoid or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voidance of loss from any cause except those excluded in Clauses 4,5,6 and 7 or elsewhere in this insurance.
3 This insurance is extended to indemnify,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Proportion of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as is in respect of a loss recoverable hereunder. In the event of any claim by shipowners under the said Clause the Assured agree to notify the Underwriters who shall have the right, at their own cost and expense, to defend the Assured against such claim.
EXCLUSIONS
4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4.1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ttributable to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Assured
42 ordinary leakage, ordinary loss in weight or volume, or ordinary wear and tear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3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herent vice or natur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4.4 loss damage or expense proximately caused by delay, even though the delay be caused by a risk insured
against (expect expenses payable under Clause 2 above)
4.5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owners managers charterers or operators of the vessel
4.6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g from the use of any weapon of war employing at atomic or nuclear fission and/or fusion or other like reaction or radioactive force or matter.
5 5.1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arisin unseaworthiness of vessel craft,unfitness of vessel craft or conveyance for the safe carriage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where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at the time the subject-mater insured is loaded therein.
5.2 The Underwriters waive any breach of the implied warranties of seaworthiness of the ship and fitness of the ship to carry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to destination, unless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are privy to such unseaworthiness or unfitness.
6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6.1 war civil war revolution rebellion insurrection, or civil strife arxxxxx xxxxxxxxx, or any hostile act by or against a belligerent power
6.2 capture seizure 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piracy excepted), and the consequences thereof or any attempt thereat
6.3 derelict mines torpedoes bombs or other derelict weapons of war.
7 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
7.1 caused by strikers, locked-out workmen, or persons taking part in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2 resulting from strikes, lock-outs, labour disturbances, riots or civil commotions
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
DURATION
8 8.1 This insurance attaches a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leaves tanks for the purpose of loading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
8.1.1 a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enters tanks on discharge to place of storage or to storage vessel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8.1.2 on the expiry of 3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arrival of the vessel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8.2 If after discharge from the oversea vessel into craft at the final port or place of discharge, but prior to the termination of this insurance under 8.1 above ,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any part thereof is to be forwarded to a destination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e insurance o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or
such part thereof shall not extend beyond the commencement of transit to such other destination,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Underwriters upon receipt of prompt notice from the Assured.
8.3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m, this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terminated under 8.1 or 8.2 above and subject to the to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9 below) during delay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any deviation, forced discharge, reshipment or transhipment and during any other variation of the adventure provided such other variation i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9 If owing to circumstance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Assured eith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 terminated at a port or place other than the destination named therein or the transit is terminated otherwise than as provided in Clause 8 above, then this insurance shall also terminate unless prompt notice is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and continuation of cover is requested when the insurance shall remain in force, subject to an additional premium if required by the Underwriters, either
9.1 until the goods we sold and delive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or unless otherwise specially agreed, until the expiry of 30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hereby insured at such port or place, whichever shall first occur,
or
9.2 if the goods are forwarded within the said period of 30 days (or any agreed extension thereof) to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or to any other destination, until termin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Clause 8 above.
10. Where, after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the destination is changed by the Assured, held covered at a premium and on conditions to be arranged subject to prompt notice being given to the Underwriters.
CLAIMS
11. 11.1 In order to recover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Assured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the loss.
11.2 Subject to 11.1 above, the Assured shall be entitled to recover for insured loss occuring during the period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 notwithstanding that the loss occurred before the contract of insurance was concluded, unless the Assured were aware of the loss and the Underwriters were not.
12 Where, as a result of the operation of a risk covered by this insurance, the insured transit is terminated at a pat or place other than that to which the subject-matter is cove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the Underwriters will reimburse the Assured for any extra charges properly and reasonably incurred in unloading stor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hereunder.
This Clause 12, which does not apply to general average or salvage charges,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exclusions contained in Clause 4, 5, 6 and 7 above, and shall not include charges raising from the fault negligence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of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
13 No claim for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shall be recoverable hereunder unless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is reasonably abandoned either on account of its actual total loss appearing to be unavoidable or because the cost of recovering, reconditioning and forwarding the subject-matter to the destination to which it is insured would exceed its value on arrival.
14 14.1 If any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is effected by the Assured on the cargo insured herein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increased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is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 covering the loss, the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14.2 Where this insurance is on Increased Value the following clause shall apply:
The agreed value of the cargo shall be deemed to be equal to the total amount insured under the primary insurance and all Increased Value insurances covering the loss and effected on the cargo by the Assured, and liability under this insurance shall be in such proportion as the sum insured herein bears to such total amount insured.
In the event of claim the Assured shall provide the Underwriters with evidence of the amounts insured under all other insurances.
协会货物战争险条款
承保风险
(风险条款)
1 本保险承保,除下列第 3 和 4 条规定者外的,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由上述第 1 款承保的风险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结果或任何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共同海损条款)
2 本保险承保根据运输合同、准据法和惯例理算或确定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其产生是为了避免根据这些条款承保的风险造成的损失或与避免该损失有关。
除外责任
(普通除外条款)
3 本保险决不承保:
3.1 可归咎于被保险人的蓄意恶行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2 保险标的通常渗漏、通常重量或体积损失、或通常磨损;
3.3 保险标的的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在本款意义上,“包装”应视为包括集装箱或托盘内的积载,但仅适用于此种积载是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前进行或是由被保险人或其雇员进行之时)
3.4 保险标的固有缺陷或性质引起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5 迟延直接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费用,即使该迟延是由承保风险引起的;(但根据上述第
2 条支付的费用除外)
3.6 因船舶的所有人、经理人、承租人或经营人的破产或经济困境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3.7 基于航程或冒险的损失或受损或受阻的任何索赔;
3.8 因敌对性使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成的战争武器产生的损失、损害或费用。
(不适航和不适运除外条款)
4 4.1 本保险决不承保损失、损害或费用,如其起因于:
4.1. 1 船舶或驳船不适航;
4.1.2 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或托盘对保险标的的安全运输不适合,而且在保险标的装于其上时,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4.2 保险人放弃载运保险标的到目的港的船舶不得违反默示适航或适运保证,险非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此种不适航或不适运有私谋。
(运送条款)
5 5.1 本保险
5.1.1 其责任始于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装上海船时并且
5.1. 2 终止于,除下文第 5.2 和 5.3 条另有规定外,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在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卸离海船时,
或者
自船舶到达最后卸货港或地点当日午夜算起届满 15 天时,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然而
以迅速通知保险人和附加的保险费为条件,此种保险
5.1.3 其责任重新开始于未在最后卸货港口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船舶从那里开航之时。并且
5.1.4 终止于,除下列第 5.2 和 5.3 条另有规定外,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在最后(或替代)卸货港口或地点卸离舶之时,
或者自船重新到达最后卸货港口或地点,或到达替代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算起届满 15
天之时,
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5.2 如果在所保航程期间,海船抵中途港口或地点卸下保险标的由海船或航空器续运,或者货物在避难港或地点卸离船舶,那么除下列 5.3 条另有规定和在保险人如此要求时支付附加的保险费外,本保险责任连续,直至自船舶到达此种港口或地点当日午夜起算届满 15 天之时,但其后于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装上续运有效,其条件是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处于此种港口或地点。如果货物在所述 15 天期间内被续运或保险责任按本款规定重新开始
5.2.2 在由航空器续运的情况下,现行协会航空货物战争保险条款(邮递除外)视为本保险的一部分并适用于航空续运。
5.3 如果3 如果运输合同的航程在本保险约定的目的地以外的港口或地点终止,此种港口或地点视为最后卸货港,此种保险根据第 5.1.2 条终止。如果保险标的其后被重新发运到原来的或其他目的地,那么以在此种继续运送开始前通知子保险人并须受附加的保险费的制约为条件,此种保险责任重新开始于
5.3.1 保险标的,和就其中一部分而言时的这一部分,装上续运船舶之时,如果保险标的已经卸下;
5.3.2 船舶从此种认作的最后卸货港开航之时,如果保险标的没有卸下;其后此种保险根据第 5.1.4 条终止。
5.4 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标的或其一部分位于转运到或转运自海船的驳船上期间的漂浮或水下水雷和被遗弃的鱼雷风险,但除另经保险人特别同意外,决不超过卸离海船后 60天。
5.5 以受迅速通知保险人,和按保险人的要求支付附加的保险费的制约为条件,在绕航或因船东或承租人行驶根据运输合同赋予的自由权产生的航海变更期间,本保险在这些条款规定的范围内继续有效。
(为了本条的目的,
“到达”被认为是指船舶在港口当局地区界限内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一个泊位或地点。若无此种泊位或地点可用,当船舶首次抛锚、系泊或以其他方式固定在预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之外时,认为已经到达“海船”被认为是指载运保险标的从一个港口或地点到另一个港口或地点的船舶,如果此种航程包含由该船运送的海上航段。)
(航程改变条款)
6 如果在本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改变了目的地,就按有待重新商定的保险费率和条件续保,但以迅速通知了保险人为前提。
7 本合同中包含的与第 3.7,3.8 或 5 条不一致的任何规定,其不一致之外一概无效。
索赔
(保险利益条款)
8 8.1 为了根据本保险取得赔偿,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须具保险利益。
8.2 除上述第 1 款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有权取得本保险承保期间发生的承保损失的赔偿,尽管该损失产生在本保险合同订立之前,除非当时被保险人知道该损失而保险人不知道。
(增加价值条款)
9 9.1 如果对保险货物由被保险人办理了增加价值保险,货物的保险价值就应视为增加至承保损失的本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照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9.2 如果本保险是增加价值保险,应适用下述条款:货物的保险价值应视为等于由被保险人对货物办理的承保损失的原始保险和所有增加价值保险的保险金额的总和,本保险的责任按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占此种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计算。
索赔时被保险人须向保险人提供所有其他保险的保险金额的证据。
保险受益
(不适用条款)
10 本保险不使承运人或其他保管人受益。
尽量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的义务条款)
11 对可取得赔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和代理人有义务
11.1 采取为避免或尽量减少此种损失可能是合理的措施,并
11.2 保证对承运人、保管人或其他第三方追偿的所有权利被适当保护和行使,而保险人负责在可取得赔偿的损失之外补偿被保险人履行这些义务而适当和合理地招致的任何费用。
(弃权条款)
12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采取的旨在拯救、保护或恢复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得视为放弃或接受委付或在其他方面损害任何一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