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现金价值:指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手续费之间的差额。十五、本公司网站:网址为:http://www.jxlife.com.cn
吉祥人寿[2017]年金保险004号
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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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钻石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
特别提示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吉祥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吉祥人寿附加吉财宝钻石账户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
投保人 :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 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
受益人 : |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基本名词释义: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在本附加合同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退还扣除工本费外的全部保险费 👉五条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 👉七条
◆ 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三十二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八条
◆ 您应当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 👉十一条
◆ 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三十二条
◆ 主合同中部分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请您仔细阅读 👉三十四条
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释.义.内.容.。
目 录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3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3
👉二条 投保范围 3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3
👉四条 保险期间 3
👉五条 犹豫期 3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
👉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
👉七条 保险责任 3
👉xx 责任免除 4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4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4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4
👉十条 受益人 4
👉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十二条 诉讼时效 5
👉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5
👉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5
👉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6
👉五部分 个人账户 6
👉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6
👉十七条 初始费用 6
👉十八条 保单管理费 6
👉十九条 保障成本 6
👉二十条 持续奖金 6
👉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价值 6
👉二十二条 结算利率 7
👉二十三条 最低保证利率 7
👉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利息 7
👉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7
👉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退保 7
👉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7
👉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 8
👉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
👉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8
👉三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8
👉三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8
👉三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七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8
👉三十三条 效力终止、无效 8
👉三十四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9
👉三十五条 释义 9
👉一部分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主合同的规定与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相抵触,以本附加合同的规定为准。
👉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凡0周岁(xxx)(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以上、65周岁以下(含65周岁),符合我们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xxx)、保单年度(xxx)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五条 犹豫期
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与主合同相同。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书面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释义四)。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六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释义五)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生存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含当日)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前(不含当日),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给付“生存年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三、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给付后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中约定的身故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不可兼得。
👉xx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xxx)、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释义十);
六、 战争(释义十一)、军事冲突(释义十二)、暴乱(释义十三)或武装叛乱;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释义十四)。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其中,您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包括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两部分。
一、趸交保险费
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二、追加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三、按相关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自动转入的保险费来自于您与我们约定的相关保险合同指定的保险金或保单红利,并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十条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除另有约定外,生存年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二条 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生存年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年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十五条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五部分 个人账户
👉十六条 个人账户的建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我们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您交纳或自动转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个人账户。
👉十七条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是指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进入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您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减的费用。本附加合同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1%。
本附加合同按相关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初始费用的收取比例为0%。
👉十八条 保单管理费
本附加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十九条 保障成本
本附加合同不收取保障成本。
👉二十条 持续奖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5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趸交保险费及累计追加保险费之和的1%给付持续奖金。
持续奖金按本附加合同👉二十一条的约定计入个人账户价值。
👉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本附加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 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趸交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
二、 个人账户建立后,个人账户价值按追加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金额和相关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等额增加;
三、 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个人账户利息等额增加;四、 给付生存年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生存年金金额等额减少;
五、 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六、 持续奖金直接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二十二条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附加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险种账户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各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定期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收益是不确定的。
每月1日为结算日。
👉二十三条 最低保证利率
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利息
个人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根据计息天数按日以复利结算。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上个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公布的该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当期结算期间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
👉二十五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须不低于1000元且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须不低于1000元,若部分领取后会导致个人账户价值低于1000元的,我们将不接受此次部分领取。
部分领取需支付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为部分领取申请金额的一定比例,该比例即为部分领取手续费率。部分领取手续费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本附加合同部分领取手续费率如下表:
保单年度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 👉6年及以后 |
部分领取手续费率 | 5% | 4% | 3% | 2% | 1% | 0% |
我们在收取部分领取手续费后,向您支付实际领取金额。
实际领取金额 = 部分领取申请金额–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二十六条 个人账户退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退保。退保需支付退保手续费。
保单年度 | 👉1年 | 👉2年 | 👉3年 | 👉4年 | 👉5年 | 👉6年及以后 |
退保手续费率 | 5% | 4% | 3% | 2% | 1% | 0% |
退保手续费 = 我们收到退保申请之日的个人账户价值 × 退保手续费率本附加合同退保手续费率如下表:
👉二十七条 个人账户的撤销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对应的个人账户自动撤销。
👉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
我们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在本公司网站(释义十五)上公布上月的账户结算利率。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况报告,向您告知个人账户结算的相关信息及个人账户价值。
👉六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二十九条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我们可以协商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我们审核同意后,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三十条 合同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之外,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亦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保单账户价值的利息分成两个阶段进行计算:👉一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到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计息天数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前一个结算日至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日的实际经过天数,结算利率为我们最近一期公布的结算利率;👉二阶段为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计利息。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十一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主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复效。
👉三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且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七部分 您需要了解的其他事项
👉三十三条 效力终止、无效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终止情况。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三十四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主合同订立的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2)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3)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4)争议处理。
👉三十五条 释义
一、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二、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附加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三、保单年度: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 24 时止。四、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
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五、个人账户:为明确您的权益,我们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时为您个人建立的账户。
六、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七、酒后驾驶: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九、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